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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z公司防护用品管理细则 第2篇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管理细则 第3篇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第4篇施工项目作业防护管理细则 第5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第6篇施工项目作业防护管理细则范本 第7篇劳动防护用品防护设施管理细则
第1篇 劳动防护用品防护设施管理细则
1 目的
规范劳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检查及维护管理,以保证工作场所存在物理或化学方面的危害时,可以通过使用劳动防护装备来提高人员的安全保障。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各直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3.3 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3.4 国家安监总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3.5《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
3.6 中国海油企业标准《劳动防护服装使用管理规定》(q/hs 4005)
3.7 海油发展《qhse管理制度》(qhse-01)
3.8 海油发展《hse相关物资采购管理办法》(qhse-01-11)
3.9 海油发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qhse-01-23)
3.10 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hse-w-104)
3.11 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呼吸保护设备安全管理》(hse-w-212)
3.12 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听力保护安全管理》(hse-w-213)
3.13 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安全带、系索和救生索安全管理》(hse-w-204)
4 释义
无
5 职责分工
5.1 公司
5.1.1安全生产部负责对各直属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劳动防护设施的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1.2 物资装备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办工作。
5.3 各直属单位hse部门
5.3.1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检查,以及劳动防护设施的维护实施监督与管理。
5.3.2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劳动防护设施台帐。
6 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适宜性原则:各作业岗位必须按照配备标准,配备适宜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起到真正的防护作用。
6.1.2有效性原则:对存在有效期或需进行期间检验特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要定期进行更换或检验,以确保防护有效性。
6.1.3完好性原则:要各类劳动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测试,以确保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6.2 管理范围
涉及劳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控制与管理。
6.3 管理内容
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种类、使用及保管、配备标准及具体的采购、检验等管理要求。
6.4 工作要求
各直属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的常规劳动防用品配备标准为员工配备适宜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对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有效性及完好性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各基层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台帐,对防护用品发放状态及防护设施的设置位置进行全面掌控,并对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生产作业人员应按照本细则要求或产品说明书正确配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失去有效防护能力的防护用品及时进行更换。
7 工作程序
7.1 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种类和使用要求
7.1.1头部保护用品
7.1.1.1适用于我公司的头部防护用品主要为安全帽。
7.1.1.2各直属单位人员在办公室、控制室或生活区外面的存在物体坠落及撞击危险的工作场所时,必须佩戴安全帽。
7.1.1.3访问者到达办公室、控制室或生活区外面的危险场所时,所在单位必须给他们发放安全帽。
7.1.1.4安全帽的使用要求:
为充分发挥保护力,安全帽配带时必须按头位的大小调整帽箍(调整范围52-64cm),并系紧下颏带。在生产区内工作的人员,其安全帽系带不得出现松动或脱落现象。
安全帽在经受严重冲击后,即使没有明显损坏,也必须更换。
不要将安全帽用于驾车或运动保护。
安全帽不要接触油漆、溶济或烃类清洁剂(稀释剂、汽油、煤油),可用中性皂液或温水洗涤。
安全帽应在常温、干燥、通风和没有阳光直射下储存。
每次使用前后应检查安全帽,当帽壳有破损、破裂、褪色,外观呈白垩色或其他异常情况。帽衬有破裂、破损、断线、脱皮、分层或失去弹性等现象,应立即报废。即使在保质期内。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帽应在保质期内使用,到期应及时更换。
7.1.1.4.1安全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安鉴合格证。
7.1.1.4.2人的头顶和帽顶的空间至少要保持有30mm的距离才能使用。
7.1.1.4.3使用安全帽时要戴正,安全帽的带子要系牢。
7.1.1.4.4要对安全帽进行定期检查,严禁戴有缺陷的帽子。
7.1.1.4.5严禁将安全帽长时间在阳光下曝晒。
7.1.1.4.6安全帽的帽衬要经常清洗,损坏后要立即更换。
7.1.1.4.7在电路附近工作时,禁止使用金属帽。
7.1.1.4.8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帽的使用说明使用,超过使用有效期的安全帽要立即进行更换。
7.1.2面部保护用品
7.1.2.1我公司使用面部防护用品主要为护目镜和防护面罩两类。
7.1.2.1.1护目镜主要分为防异物冲击眼镜、防化学液体飞溅眼镜、防烟尘及各种有害气体眼镜、防激光眼镜等。从事如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相应护目镜:
a)从事喷砂、喷漆、焊接或打磨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异物冲击眼镜;
b)从事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液体和化学药品等可能引起的眼睛伤害的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化学液体飞溅眼镜;
c)在烟尘和有毒气体不太强场所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烟尘及有毒气体眼镜;
d)在毒性较大或烟尘较大的场所作业的人员除佩戴防烟尘及有毒气体眼镜外,还应同时使用适宜的防毒面具。
e)激光作业人员必须戴激光防护镜;
7.1.2.1.2防护面罩主要分为防辐射面罩、防化学液体飞溅面罩等。从事如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相应护目镜:
a)从事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辐射面罩;
b)从事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液体和化学药品等可能引起的面部伤害的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化学飞溅面罩。
7.1.2.2面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7.1.2.2.1护目镜和面罩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7.1.2.2.2护目镜要避免与坚硬锐利的物质磨擦,镜片脏时要用软布擦试,避免接触腐蚀性物质,以免镜片模糊影响视物。
7.1.2.2.3经过那些正在进行喷砂,喷漆,焊接或打磨的区域的人员应戴防异物冲击眼镜。
7.1.2.2.4在可能接触到气态、液态或固态化学物时,不允许戴隐形眼镜。
7.1.2.2.5在进行可能伤害眼部的危险作业时,配戴近视眼镜的员工也必须戴上护目镜或安全眼镜。不允许把近视眼镜当作安全眼镜来使用(即使附加有可装卸的侧护罩),除非它们是近视安全眼镜。
7.1.3呼吸保护用品
7.1.3.1呼吸保护用品根据结构和作用原理主要有过滤式和隔离式两大类。
a)我公司使用的过滤式呼吸防护器主要有防尘口罩及防毒面具两类。
b)我公司使用的隔离式呼吸防护器主有自给式呼吸器及送风式呼吸器两类。
7.1.3.2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蒸汽、烟雾和粉尘等作业,因操作条件或工艺设备所限,在尘毒污染处、处理事故、抢修抢险、剧毒操作及在狭小的密闭空间内作业时,各直属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为作业人佩戴适宜的呼吸保护用品。
7.1.3.3呼吸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存要求:
7.1.3.3.1过滤式呼吸防护器的使用和保存要求:
a) 使用呼吸护具前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检查其完好性,并在使用时严格按照产品要求进行清洗组装,保持连接部位的密闭性。
b)除简易型防尘呼吸器外,均应在使用前检查呼吸器气密性。
c)使用时应注意过滤器罐是否失效,如有毒物气味,或发现滤毒罐增重一定数值或使用时间过长,应引起警惕。
d)呼吸器用毕要认真检查、清洗,妥善保管。并存放在干燥通风、温度适中、无毒物污染场所。
e)严禁使用过期的滤料或滤盒。
7.1.3.3.2 隔离式呼吸器的使用和保存要求:
a) 隔离式呼吸器种类繁多,选用时应遵循的原则是:防护有效,戴用舒适。使用者必须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和污染程度选择合适的呼吸器。
b) 自给式呼吸器结构复杂,使用者须经过严格训练,掌握操作要领,能迅速准确地使用。
c) 使用前要检查气密性,在危险场所时,必须有第二者监护,保证一定的供气量。
d) 呼吸器应有专人管理,用毕要检查、清洗,定期校验保养,妥善保管,使之处于备用状态。
7.1.4听力保护用品
7.1.4.1我公司使用的听力保护用品主要为耳塞、耳罩及防噪声帽三类。
7.1.4.2听力保护用品的选择与使用
7.1.4.2.1工作现场的噪音值高于85分贝时可采取以下的措施:
l张贴标有“佩戴听力保护装置”的警示标志;
l限制人员进入该区域;
l在此区域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适当的指导并使用有效的听力保护装置。
7.1.4.2.2当员工在8小时加权平均时间噪音值大于85分贝的环境中工作时(等价于在大于82分贝的环境中工作12小时)应强制执行听力保护管理标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l噪音平均值超过90分贝时采用工程措施或者管理控制措施来降低噪音;
l定期检查工作场所、评估人员所受噪音的伤害;
l张贴警示标志;
l培训听力保护装置的使用;
l按国家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测定和评估相关人员听力状况。
7.1.4.2.3各直属单位hse部门应组织测量每个工作场所实际的噪音程度,在要求戴上听力保护用品的区域挂上标志,并根据作业现场噪声的大小强制所有在这些区域工作的员工使用听力保护用品:一般总噪声级不超过100db时,应选用防噪声耳塞;总噪声级在100db-125db时,应选用耳罩;总噪声级超过125db时,除采用耳塞外,还应佩戴防噪声帽。
7.1.4.2.4佩戴耳塞时要轻轻推入外耳道内,不能用力过猛或塞得过深,以感觉舒适为度。患中耳炎的人不能用耳塞,应用耳罩或防噪声帽。
7.1.4.2.5使用耳罩时应先检查外壳有无裂纹和漏气现象,调节弓架在头顶的适当位置,务必使耳罩软垫与皮肤贴紧。
7.1.5手部保护用品
7.1.5.1我公司使用的手部保护用品主要为绝缘手套、耐酸碱手套及焊工手套三类。
7.1.5.2手部防护用品的选择与使用
7.1.5.2.1各直属单位hse部门应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为作业人员配备手部防护用品:
a)从事电气作业时,应该佩戴绝缘手套;
b)手接触化学药品有被药品烧伤的危险作业时,需使用防护手套;
c)从事焊接作业时,应该佩戴焊工手套。
7.1.5.2.2每次使用前,应参考制造商的技术规格说明,以确保要使用的手套类型适合于要进行处理的材料或化学品。而且对用于处理化学品的手套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观察表面是否有破损,采取简易办法是向手套内吹口气,用手捏紧套口,观察是否漏气,漏气则不能使用。如怀疑其内表面受到污染时,也应将其丢弃。
7.1.5.2.3由于原油或其它腐蚀性液体可以渗透穿过手套并到达人体的皮肤,因此在处理原油或其它腐蚀性液体时,应把保护霜涂抹在皮肤上以起到保护皮肤的作用。处理不知名的物质时,必须在一种材料制成的手套上再戴上由另一种材料制成的手套,以便提供保护。
7.1.5.2.4乳胶工业手套只适用于弱酸,浓度不高的硫酸、盐酸和各种盐类,不得接触硝酸等强氧化酸。
7.1.5.2.5使用防酸碱手套时应防止与汽油、机油、润滑油等各种有机溶剂接触,防止锋利的金属刺割及与高温接触。
7.1.5.2.6耐酸碱手套使用后应将表面酸碱液体或污物用清水冲洗、晾干,不得曝晒及烘烤。
7.1.5.2.7在运转的机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手套。
7.1.6足部保护用品
7.1.6.1我公司使用的足部保护用品主要为防砸鞋、防砸靴及绝缘鞋三类。
7.1.6.2足部保护用品的选择和使用:
7.1.6.2.1从事电气作业时,应穿绝缘鞋。
7.1.6.3.2防护鞋要有防滑的设计。
7.1.6.3.3使用防护鞋前要认真检查或测试,在电气和酸碱作业中,严禁穿破损和有裂纹的防护鞋。
7.1.6.3.4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带铁钉的防护鞋。
7.1.6.3.5为了确认防护鞋是否出现损坏或过度磨损,应定期对它进行检查。
7.1.6.3.6损坏或过度磨损的防护鞋,要立即更换。
7.1.7全身保护用品
7.1.7.1我公司使用全身保护用品主要为防静电服、防静电蓝(白)大褂两类。
7.1.7.2我公司全身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要求如下:
7.1.7.2.1禁止使用严重破裂或破损的工衣。
7.1.7.2.2不得更改公司配备的防护服,如:割掉袖子,裤腿或去掉标志等。
7.1.7.2.3在生活区或办公室以外,禁止卷起袖子或裤腿。应确保袖口和系带被正确使用,以免缠绕设备而引起事故。
7.1.7.2.4易燃易爆场所不得穿、脱工服,且禁止佩戴金属物件。
7.1.7.2.5防护服应妥善的保管,并定期进行清洗。
7.1.8高空作业保护用品
7.1.8.1我公司使用的高空作业保护用品主要为安全带、系索和救生索。
7.1.8.2安全带的使用和维护
7.1.8.2.1必须选用国家允许的制造商和经销商经营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7.1.8.2.2安全带不得使其接有其它负荷或用于与保护人身安全无关的作业。
7.1.8.2.3高空作业前,使用安全带、系索和救生索前必须检查。检查项目包括:
l吊带表面是否受损。将吊带主体部分朝向自己,从开始端处弯曲成“u”型,注意磨损的边缘、破损纤维、扯断的缝线、切痕或化学品损伤、烧烫、磨损或松线、太阳辐射损伤、盐水腐蚀、染料损坏等。损坏处通常可见到毛丛状。
l金属扣的松懈、变形和破损。
l扣带处以防变形或出现锐边现象。外部和中部的齿纹要垂直。仔细检查转角等处的接缝,在扣带处应重叠缝合,并可前后自由滑动并扣在扣眼上。滑轮可自由运转。
l铆钉是否固定不动,并保持与周围边缘的平滑一致。确保铆钉不变形和弯曲。
l检查有凹痕和裂缝,有化学锈蚀现象的铆钉。
l检查可能出现的钩和螺旋扣眼的变形和折断。扣卡可直接卡入扣眼处而无需变形或出现受阻现象。卡扣的弹簧弹力充分。
l由头到尾检查绳索是否有起毛、磨损或断裂的纤维。
l绳索的直径大小明显不同应及时更换。
7.1.8.2.4要正确系挂安全带:
l安全带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l安全带必须装配两条系索,系索的自由端牢靠固定,人员在高处作业时,安全带始终扣挂在悬挂支撑装置上应高挂低用。其自由端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该构件应能承受人员跌落时产生的冲击荷载,并且不得损坏安全带或安全绳。
l系挂安全带时,其安全绳要系戴牢固,不得打结。安全绳的长度应考虑下方障碍物与系挂点之间的距离,保证人员跌落时不会产生危险。
l高空作业应使用全身式防坠落型安全带,进入限制空间必须佩戴带有尾绳的安全带。
7.1.8.2.5安全带要定期进行抽样试验,如有破断,则这一批安全带要全部更换。
7.1.8.2.6安全带使用后要注意维护保管,经常检查挂钩和接缝部分,及时发现断裂和磨损,使安全带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系索和救生索不可与锐器、酸性、腐蚀性物质和溶剂接触。
7.1.8.2.7防止坠落装置的悬挂支撑安全负荷应大于2.5吨,自动回缩救生索和起重链条保护悬挂支撑装置,自动回缩救生索一次只能挂一个安全带。人员坠落进要及进营救,延迟营救悬挂在防止坠落装置上的人员可能会对其造成严重的伤害。
7.1.8.3安全网
7.1.8.3.1必须严格地根据使用目的,使用区域选择安全网的类别,立网不能代替平网。
7.1.8.3.2使用时,新网必须有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许可证);
旧网必须有允许使用的证书(或试验记录)。
7.1.8.3.3使用前,必须对安全网及其支撑(架)进行下列检查:安全网的标牌与所选择的是否相符,外观质量有否影响使用的疵点,支撑物(架)、边绳有否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且系网处有无撑角及尖锐处。
7.1.9 紧急洗眼冲淋设备
7.1.9.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作业现场应设置适当的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用以紧急处理被化学物质意外喷溅的患者,降低化学物质对于眼睛、皮肤可能造成的伤害。
7.1.9.2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的设置要求
7.1.9.2.1应设置不会再有意外喷溅风险的位置。
7.1.9.2.2应设置于容易接近且可10秒钟内到达的位置,离开危害点的步行距离亦不得超过30米。
7.1.9.2.3在设置时应注意使用时员工的活动空间,不可限制员工的冲淋动作,包括将衣服脱除、翻开遮蔽处等。洗眼设备距墙壁或障碍物应至少15厘米,冲淋设备距墙壁或障碍物应至少40厘米。
7.1.9.2.4危害点、途径、紧急洗眼冲淋设备应该都在同一平面,行进途径不可有障碍物,包括任何阻碍物、过多转弯、上下阶梯等。
7.1.9.2.5应该避免设置在角落里,如已设置在角落,则应考虑辅助照明设备,加强灯光的改善。
7.1.9.2.6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的喷淋范围内应避免安装电气设备、电气开关及其它电源,以防止可能发生的感电或因潮湿而产生的漏电风险。
7.1.9.2.7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的位置应有明显标示,以便于员工在紧急状况下,仍能清楚设置位置,进行应急处理。
7.1.9.3 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的水源要求
7.1.9.3.1 紧急洗眼冲淋的水压不能太高,以防伤害受伤者的皮肤,水量要足够冲淋15分钟以上。
7.1.9.3.2应该尽量使用自来水等干净的卫生水源。
7.1.9.3.3应避免水管内的水结冻,影响设备性能。
7.1.9.3.4应定期检查维护,让水能够流动,防止水中出现铁锈、沙子等杂质。
7.1.9.4培训与检查
7.1.9.4.1设置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的单位应教育员工,告知设备的设置位置,设备的使用时机,设备的使用方法(最好能够实际操作),让员工清楚物质的危害及紧急处理方法,教育训练后应保存相应记录。
7.1.9.4.2设置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点检制度,对紧急洗眼冲淋设备进行检查。检点的项目应该包括:
a)由各个可能使用此设备的作业现场观点,来评估设备的标示是否被遮蔽;
b)前往设备的通道、设备本身空间是否被堆积杂物,阻碍行动甚至妨碍功能;
c)洗眼冲淋设备上是否堆积灰尘,是否阻塞出水口(特别是洗眼器出水口),紧急使用时灰尘是否可能造成水质污染;
d)设备外观是否有生锈或损坏分散,是否造成功能影响;
e)测试紧急洗眼冲淋设备的性能:
实际测试开关顺畅与否
是否可以持续出水
高度是否恰当
水质外观是否良好
所产生的水幕是否分配均匀
水幕范围是否足够包括双眼或双肩宽
冲淋的水速是否会刺痛皮肤
是否可连续出水一段时间
7.2 具体管理要求
7.2.1各基层单位hse管理人员应对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的储存和发放、使用、维护及检查/检测、更换与报废等方面进行管理,并在hse管理信息系统上建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台帐》及《劳动防护设施台帐》。
7.2.2各直属单位hse部门根据本管理细则第7.1条款中个人劳动防所用品及防护设施的种类和使用要求,以及《工程技术公司常规性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10.3),为本单位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2.3公司委托资质单位统一实施公司头部、躯干、足部及手部的安全帽、冬头帽、工服、工鞋及海员半皮手套、线手套、羊皮手套等大宗防护用品的采办和配送工作,各直属单位hse部门根据需求向其提出个人防护用品需求计划。其它劳动防护用品由各直属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采购立项。公司采办部在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向各直属单位hse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采购,以确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
7.2.4安全帽及工服的设计样式应符合海油发展视觉识别系统要求,并按下表进行颜色配置:
劳保类别 岗位类别安全帽工 服
管理及技术人员白色白色(分体)
陆地作业人员黄色蓝色(分体)
出海作业人员黄色橙色(连体)
安全管理人员红色红色(分体)
外来人员蓝色蓝色大褂
实习人员蓝色与相应岗位类别对应
7.2.5各直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发放范围和标准,更不得以其他形式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7.2.6使用与更换要求
7.2.6.1使用人员应对使用后的特殊防护用品按生产厂家要求进行清洁,并经保管人员检查。
7.2.6.2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标准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改变个人防护用品属性,包括外观、形状、功能、颜色等。任何人员不得对防护用品自行更改或添加装饰物,也不能进行有损其防护性能的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7.2.6.3对于过期或达到报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各直属单位要按照“以旧换新、以破换新”的原则,及时为作业人员更换,并对过期或达到报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破坏性处理,以防止他人误用,造成不必要伤害。
7.2.6.4任何人发现防护用品有破损或其它影响防护性能的异常情况时,均要报告相应的hse管理人员,由其联系更换。hse管理人员可视实际情况随时要求使用人员更换新的防护用品。
7.2.7回收要求
使用人员应对使用后的特殊防护用品按生产厂家要求进行清洁,并经保管员检查。若使用人员或保管员检查出防护用品有破损或受污染较严重而影响其防护性能,应报告相关主管人员进行更换。
7.2.7.1安全带的保管人员对回收的安全带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将其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库房中保存,对不合格的安全带或经受过冲击的安全绳应进行更换并记录。
7.2.7.2所有废弃的防护用品,包括在过期限的防护用品或更换附件的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统一存放,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7.2.8保管要求
7.2.8.1保管人员每间隔三个月对特殊防护用品按生产厂家有关技术标准检查一次,以确保其防护性能。
7.2.8.2保管人员要按照制造厂家说明保存防护用品,不允许与腐蚀性物质混放,并避免受压变形。
7.2.8.3空气呼吸器的压缩气瓶应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瓶体锈蚀或碰撞变形时,应提前进行检验;空气呼吸器的压缩气瓶应按照气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填写记录。气瓶内的气体应该是不受污染的空气,由主管人员组织相关人员每季度更新一次,并保存记录。
7.2.8.4安全带的保管员应每季度检查安全带的安全状况、合格证和标记,正确维护并保证其随时完好可用,若发现损坏应按要求及时更换,未达到更换条件的要做好保养,并记录。
7.2.9各直属单位按照《hse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与储存等内容作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承包商及外来人员的劳保用品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承包商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7.2.10安全生产部按照《监测与测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各直属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与纠正。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或问题,严格按照《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7.2.11各直属单位hse部门应按照《监测与测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检自查,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时,按照《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8 附则
本管理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9 相关文件
9.1 hse-01-07 《hse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
9.2 hse-01-12 《监测与测量管理办法》
9.3 hse-01-15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9.4 hse-01-10-15 《承包商管理细则》
10 相关附件
10.1 hse-01-10-08-c01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台帐》
10.2 hse-01-10-08-c02 《劳动防护设施台帐》
10.3 工程技术公司常规性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2篇 施工项目作业防护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了保证施工生产作业过程中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关要求,保障员工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建筑与安装施工过程中的土石方、脚手架、高处作业、起重吊装、施工机械、拆除、试车、有限空间等作业过程的作业防护要求和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域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控股子公司的施工生产作业活动。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gj13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8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吉化集团公司《建筑安装安全管理规定》
4 定义和术语
4.1 受限空间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为在生产厂内或生产装置区内,进入或深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下水道、沟、槽、井、池等进出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虽未在生产厂内或装置区内,但作业场所有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或缺氧造成窒息的,进出受到约束和限制的封闭、半封闭空间内的作业也视为受限空间作业。
5 职责
5.1 安全环保部负责各施工作业项目的监控管理工作,负责对员工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健康实施监控管理。
5.2 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员工在施工作业过程中防护器具使用标准的监控管理工作。
5.3 区域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控股子公司对参与所管辖项目施工的作业单位进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管理。
5.4 施工生产作业单位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管理。
6 活动描述
6.1 土石方工程作业防护规定
6.1.1 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须办理动土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6.1.2 开挖坑(槽)、沟时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底脚的方法挖土。
6.1.3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6.1.4 开挖坑(槽)的土方距沟边至少1米,堆土高度不能大于1.5米。特殊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6.1.5 土石方机械施工区内有地下电缆和供排水管道时,必须查明走向,用明显记号标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6.1.6 使用机械挖坑(槽)时,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配合土石方机械作业
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的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如必须在回转半径内工作时,必须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机上、机下人员应密切联系。
6.1.7 在化工厂区内开挖坑(槽)必须注意有毒气体的检查,所有人员不准在地坑、地槽、地沟内休息。
6.1.8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
6.1.9 在基础、地沟的连缘及土壤自然坡角范围内,不得安放施工机械设备,并不得通过任何运输机械。
6.1.10 作业人员上下深坑(槽)应预先搭设稳固安全的阶梯,避免发生坠落。
6.1.11 开挖深度超过2m的坑(槽),沟边缘处必须设置两道1.2 m高牢固的栏杆和悬挂危险标志,夜间挂红色标志灯。
6.1.12 夜间开挖坑(槽)时,施工场地应有足够的照明,应尽量减少扰民。
6.1.13 爆破石方施工必须事先提出爆破方案,经公安、安全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6.1.14 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如需要变动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6.1.15 爆破工必须持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工作业证,否则不准作业。
6.1.16 爆破施工按规定设安全警戒,警戒距离不小于200m。
6.2 脚手架作业防护规定
6.2.1 脚手架的原材料及搭设标准
a. 木脚手杆要求
脚手杆名称 最小梢径 备 注
立杆
大横杆 大于7厘米
大于8厘米 6-8厘米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
b. 扣件式钢管脚手材料要求
名 称 规 格 备 注
钢管 直径48-51毫米
壁厚3.0-3.5毫米 焊接管或无缝管
扣件 直角扣件、回转扣件、对接扣件 玛钢制作
c. 木脚手架支搭要求
名 称 要 求 说 明
立杆埋入深度 30-50厘米 底部应夯实、填砖、石,如遇松土无法挖坑时可以绑扫地杆
立杆的间距
大横杆间距 小于1.5米
小于1.2米 大小头应错开绑扎,搭接长度不小于1.5米
小横杆间距 小于1米
d. 剪刀撑和支撑
名 称 要 求
剪刀撑和支撑 脚手架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和支杆
支杆底端埋入地下深度 大于30厘米
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 不小于60°
架子高度超过7米不能支杆时 每高4米,水平距离每7米必须与建筑物相连接
e. 铺脚手板
名 称 要 求
脚手板铺设宽度 大于1.2米
离墙面 不大于20厘米
脚手板搭接长度 不大于20厘米
对头接时 设双排横杆,间距不小于20厘米
f. 抹灰、勾缝、油漆等外装修脚手架
名 称 要 求
脚手板宽度 大于0.8米
立杆间距 小于2米
大横杆间距 小于1.8米
6.2.2 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
a.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缝的钢管。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b. 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玛钢扣件,不得使用铅丝和其它材料绑扎;
c. 杉松脚手架的杆件绑扎应使用8#铁丝;
d. 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铺满脚手板,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板下层兜设水平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米;
e. 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凡高度在20米以上的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剪刀撑;
f.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
g. 各种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履行交接验收手续。
6.2.3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6.3 高处作业防护规定
6.3.1 高处作业划分
6.3.1.1 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
6.3.1.2 高度虽在两米以下,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高处作业:
a.凡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作业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作业;
b.高度在两米及以上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罐等化工设备,以及架空管道、汽车槽车、铁路槽
车、特殊集装箱上的作业;
c.在高大的塔、釜、罐等容器内进行登高作业;
d.作业地点下部或附近,有升降(吊装)口、坑、井边、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有传动机械,以及易燃、易炸、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的作业;
e.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或附近有可能致伤因素的作业。
6.3.2 高处作业分级
a.作业高度在2-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是特级高处作业。
6.3.3 高处作业的种类
6.3.3.1 一般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两米及以上,作业地段大于45度的坡度,阵风风力6级以下(风速10.8米/秒以下)部位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作业。
6.3.3.2 特殊高处作业
a.强风高处作业,在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的作业;
b.雪天高处作业;
c.雨天高处作业;
d.夜间高处作业;
e. 带电高处作业;
f. 悬空高处作业;
g. 抢救高处作业;
h. 有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
i. 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标的场所高处作业。
6.3.4 高处作业防护措施
6.3.4.1 高处作业前必须进行高处作业风险预测、评价,根据风险削减措施,编制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方案。
6.3.4.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检合格。
6.3.4.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整齐、轻便,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铁掌、易滑鞋。
6.3.4.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正确拴挂安全带。
6.3.4.5 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各种孔、洞、临边安全防护符合安全规定,经检查、验收合格。
6.3.4.6 垂直高度四米以上的悬空高处作业,在作业下方必须设置安全网,并随作业位置升高及时调整,安全网设置要符合标准、牢固、可靠。
6.3.4.7 管廊上的高处作业要设置平台或铺设安全网,悬空作业要设置安全绳。
6.3.4.8 攀登高处作业梯子超过四米时,梯子应加护栏圈或加平台或加安全网。
6.3.4.9 不得垂直交叉高处作业,上下层同时作业必须设隔离防护措施。
6.3.4.10 夜间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按规定电压设置照明。
6.3.4.11 有限空间内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必须编制方案或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经检查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作业。
6.3.5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使用管理
6.3.5.1 凡业主在高处作业施工中有明确规定,必须按业主规定执行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由高处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业主有关单位审批。
6.3.5.2 凡业主没有明确规定的高处作业及公司自行管理的施工区、施工部位,高处作业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审批:
a. 一级一般高处作业可不办高处作业许可证。但对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教育。高处作业人员身体必须符合高处作业要求,安全措施切实可行;
b. 二、三级一般高处作业、非有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工长、队长提出申请,作业单位领导审批,作业单位安全员对安全措施复检签字;
c. 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工长、队长提出申请,作业单位领导签字,项目部领导审批,项目部安全员和作业单位安全员联合复检并签字;
d.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开始作业到该项目施工作业结束,如中间作业条件、作业高度变化必须另办高处作业许可证。
6.3.6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6.3.6.1 现场作业人员职责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按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进行高处作业。在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可以拒绝高处作业。
6.3.6.2 作业单位负责人职责
作业单位负责人可为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工长、承包队长,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并提出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对审批完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负责贯彻执行。
6.3.6.3 作业单位领导
对作业单位安全措施的可行性和贯彻落实负责,对二、三级一般高处作业和高处作业进行审批。对三级、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申请做确认签字。
6.3.6.4 作业单位安全员
对本单位提出的各级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对不完善的安全措施有权提出补充,对无安全措施或没有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的高处作业,有权制止或停止作业。
6.3.6.5 项目部经理、现场经理
对项目部施工范围的三级、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可行性和贯彻落实负责,并签发三级、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许可证。
6.3.6.6 项目部安全员
对作业单位提出的高处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进行确认,有权提出补充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无安全措施,不办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的作业单位,有权停止施工作业,有权拒签不符合高处作业规程的高处作业。
6.3.6.7 监护人
负责确认安全措施和落实应急方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监护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一、二级一般高处作业监护人,可由作业组长、代班人兼做。三级、特级及特殊高处作业要专设监护人。
6.4 临边作业防护规定
6.4.1 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棚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6.4.2 头层墙高度超过3.2米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米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6.4.3 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6.4.4 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
6.4.5 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6.4.6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6.4.7 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6.4.8 拆除后,临时堆放物品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6.5 洞口作业防护规定
6.5.1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有其它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它防坠落的防护设施。因工作需要拆除必须经施工负责人核准,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
6.5.2 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十米设一道安全网。
6.5.3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警示。
6.5.4 孔、洞口防护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边长为25-50厘米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b. 边长为50-150厘米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
c. 边长在150厘米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d. 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e. 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厘米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米时,应加设1.2米高的临时护栏。下设挡脚板。
6.6 攀登作业防护规定
6.6.1 攀登的用具,结构必须牢固可靠。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原则上严禁在梯面上进行特殊超荷载作业。
6.6.2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立梯工作角度以7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厘米为宜,立梯不得有缺档。
6.6.3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度不大于50厘米。超过2米时,梯子顶端的踏脚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米高的扶手。使用直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米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6.6.4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6.7 悬空作业防护规定
6.7.1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固的立足处,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它安全设施。
6.7.2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栏、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方可使用。
6.7.3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设备钢结构、屋架、构件等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搭设高空作业平台,吊装时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
b. 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设备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物件及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c. 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6.7.4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
b. 支设高度在3米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
c. 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6.7.5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b. 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c.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铺满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d. 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绑扎3米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6.7.6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浇筑离地2米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b. 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
c. 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6.7.7 悬空进行门窗口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b. 在高处外墙作业,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c. 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6.7.8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立方米,高度不应超过5米。还应进行稳定验算;
b. 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毫米;
c. 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6.8 交叉作业防护规定
6.8.1 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6.8.2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它操作人员。
6.8.3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臂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6.9 起重吊装作业防护规定
6.9.1 大、中型设备或构件吊装应编制吊装方案。虽不为大中型设备,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细长比大,精密、贵重以及施工条件特殊困难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6.9.2 起重吊装指挥人员必须经市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起重工安全操作证,否则不准指挥作业。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规范指挥。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如果由于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应由指挥人员负责。
6.9.3 吊装作业前应制定方案,并向参加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9.4 注意施工环境范围内有无危险地段和架空电力线路及其它障碍物,必要时应设禁区。
6.9.5 索具与重物的尖锐棱角间接触点,需用麻袋、木板等衬垫。
6.9.6 牵引绳和水平导向滑轮受力时,严禁在其内侧三角区站人或行走。
6.9.7 在生产厂区内的吊装,禁止利用厂区管道、设备、正在运行的设备基础和正在运行的管架做锚点。如确实必需,应经有关部门审批。
6.9.8 起重机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6.9.9 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过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6.9.10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6.10 垂直运输架作业防护规定
6.10.1 井字架、龙门架的架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严禁捆绑在树木、电线杆等物体上,严禁用别杠调节钢丝绳的长度。
6.10.2 井字架、龙门架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2米的防护棚,另三个侧面必须采取封闭的措施,每层卸料平台应有防护门。
6.10.3 井字架、龙门架的吊盘出入口均应有安全门,吊盘运行中不准乘人。
6.10.4 井字架、龙门架的天轮与最高一层上料平台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6米,必须设置超高限位装置。
6.10.5 井字架、龙门架搭设完毕,应进行空载与重载试运行,运行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6.11 施工机械作业防护规定
6.11.1 新购或经过大修、改装和拆卸后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按原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和试运转。
6.11.2 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6.11.3 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消除不安全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
6.11.4 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6.11.5 移动式机械的电源导线,必须采取绝缘良好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中有一根专用的接地(接零)线。
6.11.6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
6.11.7 履带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规定,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行走正前方,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厘米,并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6.11.8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行驶时,底盘走台上严禁乘人及堆放物件。
6.11.9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原厂规定进行,并制定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人员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6.11.10 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
6.11.11 塔式起重机如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时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塔身固定。
6.11.12 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时,吊臂必须处于平衡状态,并制动回转部分。顶升作业中严禁回转臂杆及其它作业。
6.11.13 龙门、桥式起重机吊运的重物应在安全通道上空通行,严禁从人和设备上面通过。
6.11.14 挖掘机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臂杆与履带平行,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离地面1米左右。上下坡道不得超过本机允许最大坡度。
6.11.15 铲运机在坡道上不得进行保修作业,在陡坡上严禁转弯、倒车和停车。
6.11.16 铲运机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人。
6.11.17 电动凿岩机电缆不得敷设在水中或在金属管道上通过,施工现场要设标志,严禁机械、车辆等在电缆上通过。
6.11.18 风动凿岩机严禁在废炮眼上钻孔和骑马式操作,钻孔时钻杆与钻孔中心线应保持一致。在装完炸药的炮眼5米以内,不准钻孔。
6.11.19 自卸汽车卸料时,车厢上空和附近应无障碍物,向基础坑等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塌方翻车。严禁在斜坡侧向倾卸。卸料后,车厢必须及时复位,不得在倾卸情况下行驶和作平土作业。
6.11.20 油罐车内燃机的气化器和排气管不得有回火。排气管必须安装在车辆前方。
6.11.21 不得穿有钉子的鞋上下油罐车,不得在油罐车附近吸烟。油罐车停放时必须远离火源。雷雨时不得停放在大树或高压线下方。车上所有电器装置必须绝缘良好,不得有火花产生。车用工作照明均须安装安全灯。
6.11.22 轮胎式无驾驶室的拖拉机司机座两侧不得乘人。牵引无人操作的机械时,被牵引机械的机架上严禁乘人。
6.11.23 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叉车,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叉齿上严禁载人。
6.11.24 桩机周围5米以内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严禁闲人进入。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在距桩锤中心5米以外监视。用桩机吊2.5米以外桩时,应将桩锤落在下部,待桩吊进后,方可提升桩锤。
6.11.25 桩机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同时进行。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6.11.26 雷雨季节施工的桩机,应装避雷器。雷电天气应停止作业。人员必须远离桩机。
6.11.27 震动沉拔桩机用吊车悬挂震动锤时,吊钩应有保险装置,震动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
必须装有保险钢丝绳。
6.11.28 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6.11.29 混凝土振捣器作业转移时,电动机的导线应保持有足够的长度和松度。严禁用电源线拖拉振捣器。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绝缘胶鞋、手套。
6.11.30 钢筋冷拉机冷拉场地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栏杆及警告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至少2米以外。
6.11.31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必须对吊篮、钢丝绳进行全面防护,不得用其作为接线回路。
6.11.32 升降平台严禁超载使用,载人作业时平台四周应有护栏并插上锁销。
6.11.33 木工机械工作场所必须保持各种安全装置齐全好用,并备有消防器材。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和有其它明火,并不得存放易燃品。
6.11.34 电弧焊焊接时,焊接和配合人员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6.11.35 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未清洗置换合格的工艺管线设备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6.11.36 在容器内施焊时,容器上必须有进、出风口并设置通风设备;容器内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接时必须有人在场监护,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或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6.11.37 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挂好安全带,焊件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6.11.38 电焊把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通过轨道时,必须从轨道下面穿过。
6.11.39 电弧焊接地线及手把线都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接地线不得接在管道、机械设备和建筑物金属构架或轨道上,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6.11.40 电弧焊施焊现场的1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木材等易燃物。
6.12 拆除工程作业防护规定
6.12.1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拆除的生产装置,管线,塔器设备,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拆除方案,按审批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6.12.2 必须按拆除工程方案向参加拆除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6.12.3 拆除工程应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位应保持稳定,不许用挖切推倒的方法拆除。
6.12.4 进行检修作业拆除,必须进行管线设备的动火分析,办好动火手续。进入塔罐内拆除必须办理进罐作业手续、并设罐外监护人,否则不准作业。
6.12.5 拆除物件不准自上向下抛掷、也不得在楼板上长期存放。
6.12.6 对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再折除。
6.13 工程试车作业内容与防护标准
6.13.1 试车前必须编制试车方案、试车方案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6.13.2 试车工作需在试车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进行,试车危险区,必须设围拦或有危险标志的围绳。
6.13.3 试车前必须对试车人员进行培训和进行安全交底,明确职责和分工,严格按试车程序进行试车。
6.13.4 试车中任何人不得靠近和触摸危险部位。
6.14 受限空间作业防护规定
6.14.1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6.14.1.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打开封闭、半封闭空间的盖、口进行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
6.14.1.2对与生产装置相连的阀门、管口必须加堵盲板进行隔断,并对进入的设备空间进行清洗、置换、隔离,分析合格达到:
a. 氧含量18-21%(体积);
b. 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安全卫生允许浓度;
c. 易燃易爆物质符合安全动火浓度。
6.14.1.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电压应低于36伏,潮湿情况下不大于12伏。在受限空间内照明必须采用高处悬挑,防止人员碰撞,采用大型照明器具对各种罐体内部的照明,必须采取编制安全措施方案,采取可行安全措施,经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执行。
6.14.1.4 受限空间内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加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小于15ma,动作时间为0.1s。
6.14.1.5 受限空间内进行焊接作业时,电焊机、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准设于受限空间内,焊接完毕后,必须把所有焊具移到作业空间以外。
6.14.1.6 进入有搅拌设施的设备应切断电源。
6.14.1.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按安全措施进入监护。
6.14.1.8 进入年久失修的封闭、半封闭、坑、井、沟、槽、池、下水道必须采取防坍塌措施。
6.14.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使用管理
6.14.2.1 进入生产装置区内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报生产单位审批后执行。
6.14.2.2进入与生产单位隔离的独立施工区受限空间作业,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作业单位安全员检查确认,项目部施工副经理审批,项目部安全员检查确认。
6.14.2.3 进入与生产装置隔离的独立施工区受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如有可能存在有害气体,应委托生产厂做气体分析,气体分析合格,空间含氧量在18-21%之间方可进入作业。
6.14.2.4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作业开始到结束,但气体分析应每日作业前进行。
6.14.2.5 作业时间比较长的球罐、各种储罐应加强通风,对罐内含氧量进行监测。对作业安全措施,每日复检一次,由监护人进行确认。
6.14.3 受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6.14.3.1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工长、队长
对受限空间作业提出申请,提出安全措施,并对经审批的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负责贯彻执行。
6.14.3.2 项目部施工副经理
负责对与生产装置隔离的独立施工区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并对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14.3.3 项目部安全员
负责对作业单位提出的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确认,有权提出补充安全措施,并监督安全措施贯彻执行。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后,在受限空间作业证上签字。
6.14.3.4 作业单位安全员
对作业单位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确认,有权对安全措施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并监督贯彻、执行情况。
6.14.3.5 作业监护人
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监护,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有权拒绝无安全措施的监护。
6.15 化工区检修施工作业防护规定
6.15.1 参加年度生产厂大检修的项目部、子公司必须按生产厂检修任务书要求,编制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经公司和生产厂批准后方可实施。
6.15.2 按公司下达的检修计划由项目部向参加检修的子(分)公司签发安全检修任务书。如向外发包,由发包单位签发安全检修任务书。签发任务书的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15.3 安全检修任务书包括:检修项目,检修地点,检修内容,检修工期,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6.15.4 参加生产厂年度大检修的人员必须经生产厂检修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检修。
6.15.5 检修前必须严格办好甲方及业主要求的 “动火证”、动土证”、“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许可证”和“停送电作业票”。
6.15.6 检修前要认真搞好检修机具及安全防护器具的准备,做到机具齐备,安全可靠,确保安全检修。
6.15.7 检修易燃易爆、易中毒、有腐蚀性物料的设备、管线时,设备所属单位必须堵加盲板,切断电源、蒸汽、水及各种有害物质来源,清洗置换、处理合格后,经责任人员确认方可移交检修单位进行检修。置换、检验分析不合格,检修单位不得进行检修。
6.15.8 参加检修的单位和人员,没有得到生产单位同意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阀门、盲板及附件。
6.15.9 检修时必须认真填写设备原始记录,并注明设备损坏,磨损短缺等情况后方可办理检修交接手续。
6.15.10 检修后,检修单位应对检修部位进行复检,确认安装无误,并调试合格后方可交给使用单位。
第3篇 z公司防护用品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特种劳保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了本规定,项目部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必须按该规定执行:
1、为了预防尘、毒、噪声、强磁、辐射、触电、静电感应、爆炸、烧烫、冻伤、腐蚀、冲击、坠落、绞辗、切割等影响或伤害造成急、慢性危害或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工作中安全健康,必须配备个人预防性装置,防护用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采购计划,按人员进场、施工进度情况提前购置。
3、各项目部在自行采购特种防护用品时,应向经销商索取有效的“三证一票”,(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签定证、专用发票),并复印一份送公司工程管理科存档。
4、严格执行防护用品进场验收制度,杜绝假冒伪劣防护产品流入施工现场,一经发现坚决取缔销毁。
5、经验收合格后的防护用品,项目部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配备个人使用和公用性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发放记录。新工人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才能正式发放给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6、项目部应教育和监督职工在上岗时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公用或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指定专人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7、劳动防护用品应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使用,使用失效或超过使用期限应立即更换。因管理不善致使防护用品霉烂变质或久时未用,在使用前因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测,不合格的进行报废。
8、公司安全办将定期对项目部进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检查,并对违规者,视情节严重处以一定的经济罚款。
第4篇 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管理细则
1 目的
规范劳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检查及维护管理,以保证工作场所存在物理或化学方面的危害时,可以通过使用劳动防护装备来提高人员的安全保障。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各直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3.3 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3.4 国家安监总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3.5《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
3.6 中国海油企业标准《劳动防护服装使用管理规定》(q/hs 4005)
3.7 海油发展《qhse管理制度》(qhse-01)
3.8 海油发展《hse相关物资采购管理办法》(qhse-01-11)
3.9 海油发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qhse-01-23)
3.10 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hse-w-104)
3.11 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呼吸保护设备安全管理》(hse-w-212)
3.12 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听力保护安全管理》(hse-w-213)
3.13 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安全带、系索和救生索安全管理》(hse-w-204)
4 释义
无
5 职责分工
5.1 公司
5.1.1安全生产部负责对各直属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劳动防护设施的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1.2 物资装备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办工作。
5.3 各直属单位hse部门
5.3.1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检查,以及劳动防护设施的维护实施监督与管理。
5.3.2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劳动防护设施台帐。
6 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适宜性原则:各作业岗位必须按照配备标准,配备适宜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起到真正的防护作用。
6.1.2有效性原则:对存在有效期或需进行期间检验特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要定期进行更换或检验,以确保防护有效性。
6.1.3完好性原则:要各类劳动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测试,以确保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6.2 管理范围
涉及劳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控制与管理。
6.3 管理内容
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种类、使用及保管、配备标准及具体的采购、检验等管理要求。
6.4 工作要求
各直属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的常规劳动防用品配备标准为员工配备适宜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对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有效性及完好性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各基层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台帐,对防护用品发放状态及防护设施的设置位置进行全面掌控,并对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生产作业人员应按照本细则要求或产品说明书正确配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失去有效防护能力的防护用品及时进行更换。
7 工作程序
7.1 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种类和使用要求
7.1.1头部保护用品
7.1.1.1适用于我公司的头部防护用品主要为安全帽。
7.1.1.2各直属单位人员在办公室、控制室或生活区外面的存在物体坠落及撞击危险的工作场所时,必须佩戴安全帽。
7.1.1.3访问者到达办公室、控制室或生活区外面的危险场所时,所在单位必须给他们发放安全帽。
7.1.1.4安全帽的使用要求:
为充分发挥保护力,安全帽配带时必须按头位的大小调整帽箍(调整范围52-64cm),并系紧下颏带。在生产区内工作的人员,其安全帽系带不得出现松动或脱落现象。
安全帽在经受严重冲击后,即使没有明显损坏,也必须更换。
不要将安全帽用于驾车或运动保护。
安全帽不要接触油漆、溶济或烃类清洁剂(稀释剂、汽油、煤油),可用中性皂液或温水洗涤。
安全帽应在常温、干燥、通风和没有阳光直射下储存。
每次使用前后应检查安全帽,当帽壳有破损、破裂、褪色,外观呈白垩色或其他异常情况。帽衬有破裂、破损、断线、脱皮、分层或失去弹性等现象,应立即报废。即使在保质期内。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帽应在保质期内使用,到期应及时更换。
7.1.1.4.1安全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安鉴合格证。
7.1.1.4.2人的头顶和帽顶的空间至少要保持有30mm的距离才能使用。
7.1.1.4.3使用安全帽时要戴正,安全帽的带子要系牢。
7.1.1.4.4要对安全帽进行定期检查,严禁戴有缺陷的帽子。
7.1.1.4.5严禁将安全帽长时间在阳光下曝晒。
7.1.1.4.6安全帽的帽衬要经常清洗,损坏后要立即更换。
7.1.1.4.7在电路附近工作时,禁止使用金属帽。
7.1.1.4.8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帽的使用说明使用,超过使用有效期的安全帽要立即进行更换。
7.1.2面部保护用品
7.1.2.1我公司使用面部防护用品主要为护目镜和防护面罩两类。
7.1.2.1.1护目镜主要分为防异物冲击眼镜、防化学液体飞溅眼镜、防烟尘及各种有害气体眼镜、防激光眼镜等。从事如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相应护目镜:
a)从事喷砂、喷漆、焊接或打磨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异物冲击眼镜;
b)从事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液体和化学药品等可能引起的眼睛伤害的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化学液体飞溅眼镜;
c)在烟尘和有毒气体不太强场所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烟尘及有毒气体眼镜;
d)在毒性较大或烟尘较大的场所作业的人员除佩戴防烟尘及有毒气体眼镜外,还应同时使用适宜的防毒面具。
e)激光作业人员必须戴激光防护镜;
7.1.2.1.2防护面罩主要分为防辐射面罩、防化学液体飞溅面罩等。从事如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相应护目镜:
a)从事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辐射面罩;
b)从事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液体和化学药品等可能引起的面部伤害的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化学飞溅面罩。
7.1.2.2面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7.1.2.2.1护目镜和面罩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7.1.2.2.2护目镜要避免与坚硬锐利的物质磨擦,镜片脏时要用软布擦试,避免接触腐蚀性物质,以免镜片模糊影响视物。
7.1.2.2.3经过那些正在进行喷砂,喷漆,焊接或打磨的区域的人员应戴防异物冲击眼镜。
7.1.2.2.4在可能接触到气态、液态或固态化学物时,不允许戴隐形眼镜。
7.1.2.2.5在进行可能伤害眼部的危险作业时,配戴近视眼镜的员工也必须戴上护目镜或安全眼镜。不允许把近视眼镜当作安全眼镜来使用(即使附加有可装卸的侧护罩),除非它们是近视安全眼镜。
7.1.3呼吸保护用品
7.1.3.1呼吸保护用品根据结构和作用原理主要有过滤式和隔离式两大类。
a)我公司使用的过滤式呼吸防护器主要有防尘口罩及防毒面具两类。
b)我公司使用的隔离式呼吸防护器主有自给式呼吸器及送风式呼吸器两类。
7.1.3.2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蒸汽、烟雾和粉尘等作业,因操作条件或工艺设备所限,在尘毒污染处、处理事故、抢修抢险、剧毒操作及在狭小的密闭空间内作业时,各直属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为作业人佩戴适宜的呼吸保护用品。
7.1.3.3呼吸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存要求:
7.1.3.3.1过滤式呼吸防护器的使用和保存要求:
a) 使用呼吸护具前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检查其完好性,并在使用时严格按照产品要求进行清洗组装,保持连接部位的密闭性。
b)除简易型防尘呼吸器外,均应在使用前检查呼吸器气密性。
c)使用时应注意过滤器罐是否失效,如有毒物气味,或发现滤毒罐增重一定数值或使用时间过长,应引起警惕。
d)呼吸器用毕要认真检查、清洗,妥善保管。并存放在干燥通风、温度适中、无毒物污染场所。
第5篇 施工项目作业防护管理细则范本
1 目的
为了保证施工生产作业过程中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关要求,保障员工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建筑与安装施工过程中的土石方、脚手架、高处作业、起重吊装、施工机械、拆除、试车、有限空间等作业过程的作业防护要求和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域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控股子公司的施工生产作业活动。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gj13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8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吉化集团公司《建筑安装安全管理规定》
4 定义和术语
4.1 受限空间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为在生产厂内或生产装置区内,进入或深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下水道、沟、槽、井、池等进出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虽未在生产厂内或装置区内,但作业场所有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或缺氧造成窒息的,进出受到约束和限制的封闭、半封闭空间内的作业也视为受限空间作业。
5 职责
5.1 安全环保部负责各施工作业项目的监控管理工作,负责对员工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健康实施监控管理。
5.2 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员工在施工作业过程中防护器具使用标准的监控管理工作。
5.3 区域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控股子公司对参与所管辖项目施工的作业单位进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管理。
5.4 施工生产作业单位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管理。
6 活动描述
6.1 土石方工程作业防护规定
6.1.1 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须办理动土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6.1.2 开挖坑(槽)、沟时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底脚的方法挖土。
6.1.3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6.1.4 开挖坑(槽)的土方距沟边至少1米,堆土高度不能大于1.5米。特殊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6.1.5 土石方机械施工区内有地下电缆和供排水管道时,必须查明走向,用明显记号标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6.1.6 使用机械挖坑(槽)时,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配合土石方机械作业
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的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如必须在回转半径内工作时,必须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机上、机下人员应密切联系。
6.1.7 在化工厂区内开挖坑(槽)必须注意有毒气体的检查,所有人员不准在地坑、地槽、地沟内休息。
6.1.8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
6.1.9 在基础、地沟的连缘及土壤自然坡角范围内,不得安放施工机械设备,并不得通过任何运输机械。
6.1.10 作业人员上下深坑(槽)应预先搭设稳固安全的阶梯,避免发生坠落。
6.1.11 开挖深度超过2m的坑(槽),沟边缘处必须设置两道1.2 m高牢固的栏杆和悬挂危险标志,夜间挂红色标志灯。
6.1.12 夜间开挖坑(槽)时,施工场地应有足够的照明,应尽量减少扰民。
6.1.13 爆破石方施工必须事先提出爆破方案,经公安、安全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6.1.14 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如需要变动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6.1.15 爆破工必须持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工作业证,否则不准作业。
6.1.16 爆破施工按规定设安全警戒,警戒距离不小于200m。
6.2 脚手架作业防护规定
6.2.1 脚手架的原材料及搭设标准
a. 木脚手杆要求
脚手杆名称 最小梢径 备 注
立杆
大横杆 大于7厘米
大于8厘米 6-8厘米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
b. 扣件式钢管脚手材料要求
名 称 规 格 备 注
钢管 直径48-51毫米
壁厚3.0-3.5毫米 焊接管或无缝管
扣件 直角扣件、回转扣件、对接扣件 玛钢制作
c. 木脚手架支搭要求
名 称 要 求 说 明
立杆埋入深度 30-50厘米 底部应夯实、填砖、石,如遇松土无法挖坑时可以绑扫地杆
立杆的间距
大横杆间距 小于1.5米
小于1.2米 大小头应错开绑扎,搭接长度不小于1.5米
小横杆间距 小于1米
d. 剪刀撑和支撑
名 称 要 求
剪刀撑和支撑 脚手架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和支杆
支杆底端埋入地下深度 大于30厘米
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 不小于60°
架子高度超过7米不能支杆时 每高4米,水平距离每7米必须与建筑物相连接
e. 铺脚手板
名 称 要 求
脚手板铺设宽度 大于1.2米
离墙面 不大于20厘米
脚手板搭接长度 不大于20厘米
对头接时 设双排横杆,间距不小于20厘米
f. 抹灰、勾缝、油漆等外装修脚手架
名 称 要 求
脚手板宽度 大于0.8米
立杆间距 小于2米
大横杆间距 小于1.8米
6.2.2 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
a.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缝的钢管。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b. 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玛钢扣件,不得使用铅丝和其它材料绑扎;
c. 杉松脚手架的杆件绑扎应使用8#铁丝;
d. 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铺满脚手板,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板下层兜设水平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米;
e. 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凡高度在20米以上的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剪刀撑;
f.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
g. 各种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履行交接验收手续。
6.2.3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6.3 高处作业防护规定
6.3.1 高处作业划分
6.3.1.1 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
6.3.1.2 高度虽在两米以下,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高处作业:
a.凡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作业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作业;
b.高度在两米及以上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罐等化工设备,以及架空管道、汽车槽车、铁路槽
车、特殊集装箱上的作业;
c.在高大的塔、釜、罐等容器内进行登高作业;
d.作业地点下部或附近,有升降(吊装)口、坑、井边、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有传动机械,以及易燃、易炸、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的作业;
e.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或附近有可能致伤因素的作业。
6.3.2 高处作业分级
a.作业高度在2-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是特级高处作业。
6.3.3 高处作业的种类
6.3.3.1 一般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两米及以上,作业地段大于45度的坡度,阵风风力6级以下(风速10.8米/秒以下)部位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作业。
6.3.3.2 特殊高处作业
a.强风高处作业,在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的作业;
b.雪天高处作业;
c.雨天高处作业;
d.夜间高处作业;
e. 带电高处作业;
f. 悬空高处作业;
g. 抢救高处作业;
h. 有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
i. 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标的场所高处作业。
6.3.4 高处作业防护措施
6.3.4.1 高处作业前必须进行高处作业风险预测、评价,根据风险削减措施,编制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方案。
6.3.4.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检合格。
6.3.4.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整齐、轻便,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铁掌、易滑鞋。
6.3.4.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正确拴挂安全带。
6.3.4.5 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各种孔、洞、临边安全防护符合安全规定,经检查、验收合格。
6.3.4.6 垂直高度四米以上的悬空高处作业,在作业下方必须设置安全网,并随作业位置升高及时调整,安全网设置要符合标准、牢固、可靠。
6.3.4.7 管廊上的高处作业要设置平台或铺设安全网,悬空作业要设置安全绳。
6.3.4.8 攀登高处作业梯子超过四米时,梯子应加护栏圈或加平台或加安全网。
6.3.4.9 不得垂直交叉高处作业,上下层同时作业必须设隔离防护措施。
6.3.4.10 夜间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按规定电压设置照明。
6.3.4.11 有限空间内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必须编制方案或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经检查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作业。
6.3.5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使用管理
6.3.5.1 凡业主在高处作业施工中有明确规定,必须按业主规定执行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由高处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业主有关单位审批。
6.3.5.2 凡业主没有明确规定的高处作业及公司自行管理的施工区、施工部位,高处作业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审批:
a. 一级一般高处作业可不办高处作业许可证。但对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教育。高处作业人员身体必须符合高处作业要求,安全措施切实可行;
b. 二、三级一般高处作业、非有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工长、队长提出申请,作业单位领导审批,作业单位安全员对安全措施复检签字;
c. 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工长、队长提出申请,作业单位领导签字,项目部领导审批,项目部安全员和作业单位安全员联合复检并签字;
d.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开始作业到该项目施工作业结束,如中间作业条件、作业高度变化必须另办高处作业许可证。
6.3.6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6.3.6.1 现场作业人员职责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按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进行高处作业。在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可以拒绝高处作业。
6.3.6.2 作业单位负责人职责
作业单位负责人可为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工长、承包队长,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并提出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对审批完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负责贯彻执行。
6.3.6.3 作业单位领导
对作业单位安全措施的可行性和贯彻落实负责,对二、三级一般高处作业和高处作业进行审批。对三级、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申请做确认签字。
6.3.6.4 作业单位安全员
对本单位提出的各级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对不完善的安全措施有权提出补充,对无安全措施或没有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的高处作业,有权制止或停止作业。
6.3.6.5 项目部经理、现场经理
对项目部施工范围的三级、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可行性和贯彻落实负责,并签发三级、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许可证。
6.3.6.6 项目部安全员
对作业单位提出的高处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进行确认,有权提出补充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无安全措施,不办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的作业单位,有权停止施工作业,有权拒签不符合高处作业规程的高处作业。
6.3.6.7 监护人
负责确认安全措施和落实应急方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监护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一、二级一般高处作业监护人,可由作业组长、代班人兼做。三级、特级及特殊高处作业要专设监护人。
6.4 临边作业防护规定
6.4.1 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棚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6.4.2 头层墙高度超过3.2米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米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6.4.3 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6.4.4 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
6.4.5 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6.4.6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6.4.7 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6.4.8 拆除后,临时堆放物品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6.5 洞口作业防护规定
6.5.1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有其它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它防坠落的防护设施。因工作需要拆除必须经施工负责人核准,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
6.5.2 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十米设一道安全网。
6.5.3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警示。
6.5.4 孔、洞口防护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边长为25-50厘米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b. 边长为50-150厘米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
c. 边长在150厘米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d. 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e. 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厘米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米时,应加设1.2米高的临时护栏。下设挡脚板。
6.6 攀登作业防护规定
6.6.1 攀登的用具,结构必须牢固可靠。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原则上严禁在梯面上进行特殊超荷载作业。
6.6.2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立梯工作角度以7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厘米为宜,立梯不得有缺档。
6.6.3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度不大于50厘米。超过2米时,梯子顶端的踏脚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米高的扶手。使用直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米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6.6.4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6.7 悬空作业防护规定
6.7.1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固的立足处,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它安全设施。
6.7.2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栏、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方可使用。
6.7.3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设备钢结构、屋架、构件等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搭设高空作业平台,吊装时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
b. 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设备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物件及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c. 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6.7.4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
b. 支设高度在3米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
c. 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6.7.5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b. 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c.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铺满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d. 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绑扎3米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6.7.6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浇筑离地2米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b. 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
c. 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6.7.7 悬空进行门窗口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b. 在高处外墙作业,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c. 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6.7.8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立方米,高度不应超过5米。还应进行稳定验算;
b. 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毫米;
c. 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6.8 交叉作业防护规定
6.8.1 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6.8.2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它操作人员。
6.8.3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臂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6.9 起重吊装作业防护规定
6.9.1 大、中型设备或构件吊装应编制吊装方案。虽不为大中型设备,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细长比大,精密、贵重以及施工条件特殊困难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6.9.2 起重吊装指挥人员必须经市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起重工安全操作证,否则不准指挥作业。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规范指挥。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如果由于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应由指挥人员负责。
6.9.3 吊装作业前应制定方案,并向参加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9.4 注意施工环境范围内有无危险地段和架空电力线路及其它障碍物,必要时应设禁区。
6.9.5 索具与重物的尖锐棱角间接触点,需用麻袋、木板等衬垫。
6.9.6 牵引绳和水平导向滑轮受力时,严禁在其内侧三角区站人或行走。
6.9.7 在生产厂区内的吊装,禁止利用厂区管道、设备、正在运行的设备基础和正在运行的管架做锚点。如确实必需,应经有关部门审批。
6.9.8 起重机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6.9.9 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过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6.9.10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6.10 垂直运输架作业防护规定
6.10.1 井字架、龙门架的架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严禁捆绑在树木、电线杆等物体上,严禁用别杠调节钢丝绳的长度。
6.10.2 井字架、龙门架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2米的防护棚,另三个侧面必须采取封闭的措施,每层卸料平台应有防护门。
6.10.3 井字架、龙门架的吊盘出入口均应有安全门,吊盘运行中不准乘人。
6.10.4 井字架、龙门架的天轮与最高一层上料平台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6米,必须设置超高限位装置。
6.10.5 井字架、龙门架搭设完毕,应进行空载与重载试运行,运行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6.11 施工机械作业防护规定
6.11.1 新购或经过大修、改装和拆卸后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按原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和试运转。
6.11.2 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6.11.3 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消除不安全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
6.11.4 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6.11.5 移动式机械的电源导线,必须采取绝缘良好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中有一根专用的接地(接零)线。
6.11.6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
6.11.7 履带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规定,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行走正前方,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厘米,并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6.11.8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行驶时,底盘走台上严禁乘人及堆放物件。
6.11.9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原厂规定进行,并制定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人员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6.11.10 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
6.11.11 塔式起重机如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时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塔身固定。
6.11.12 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时,吊臂必须处于平�状态,并制动回转部分。顶升作业中严禁回转臂杆及其它作业。
6.11.13 龙门、桥式起重机吊运的重物应在安全通道上空通行,严禁从人和设备上面通过。
6.11.14 挖掘机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臂杆与履带平行,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离地面1米左右。上下坡道不得超过本机允许最大坡度。
6.11.15 铲运机在坡道上不得进行保修作业,在陡坡上严禁转弯、倒车和停车。
6.11.16 铲运机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人。
6.11.17 电动凿岩机电缆不得敷设在水中或在金属管道上通过,施工现场要设标志,严禁机械、车辆等在电缆上通过。
6.11.18 风动凿岩机严禁在废炮眼上钻孔和骑马式操作,钻孔时钻杆与钻孔中心线应保持一致。在装完炸药的炮眼5米以内,不准钻孔。
6.11.19 自卸汽车卸料时,车厢上空和附近应无障碍物,向基础坑等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塌方翻车。严禁在斜坡侧向倾卸。卸料后,车厢必须及时复位,不得在倾卸情况下行驶和作平土作业。
6.11.20 油罐车内燃机的气化器和排气管不得有回火。排气管必须安装在车辆前方。
6.11.21 不得穿有钉子的鞋上下油罐车,不得在油罐车附近吸烟。油罐车停放时必须远离火源。雷雨时不得停放在大树或高压线下方。车上所有电器装置必须绝缘良好,不得有火花产生。车用工作照明均须安装安全灯。
6.11.22 轮胎式无驾驶室的拖拉机司机座两侧不得乘人。牵引无人操作的机械时,被牵引机械的机架上严禁乘人。
6.11.23 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叉车,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叉齿上严禁载人。
6.11.24 桩机周围5米以内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严禁闲人进入。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在距桩锤中心5米以外监视。用桩机吊2.5米以外桩时,应将桩锤落在下部,待桩吊进后,方可提升桩锤。
6.11.25 桩机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同时进行。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6.11.26 雷雨季节施工的桩机,应装避雷器。雷电天气应停止作业。人员必须远离桩机。
6.11.27 震动沉拔桩机用吊车悬挂震动锤时,吊钩应有保险装置,震动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
必须装有保险钢丝绳。
6.11.28 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6.11.29 混凝土振捣器作业转移时,电动机的导线应保持有足够的长度和松度。严禁用电源线拖拉振捣器。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绝缘胶鞋、手套。
6.11.30 钢筋冷拉机冷拉场地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栏杆及警告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至少2米以外。
6.11.31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必须对吊篮、钢丝绳进行全面防护,不得用其作为接线回路。
6.11.32 升降平台严禁超载使用,载人作业时平台四周应有护栏并插上锁销。
6.11.33 木工机械工作场所必须保持各种安全装置齐全好用,并备有消防器材。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和有其它明火,并不得存放易燃品。
6.11.34 电弧焊焊接时,焊接和配合人员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6.11.35 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未清洗置换合格的工艺管线设备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6.11.36 在容器内施焊时,容器上必须有进、出风口并设置通风设备;容器内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接时必须有人在场监护,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或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6.11.37 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挂好安全带,焊件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6.11.38 电焊把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通过轨道时,必须从轨道下面穿过。
6.11.39 电弧焊接地线及手把线都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接地线不得接在管道、机械设备和建筑物金属构架或轨道上,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6.11.40 电弧焊施焊现场的1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木材等易燃物。
6.12 拆除工程作业防护规定
6.12.1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拆除的生产装置,管线,塔器设备,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拆除方案,按审批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6.12.2 必须按拆除工程方案向参加拆除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6.12.3 拆除工程应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位应保持稳定,不许用挖切推倒的方法拆除。
6.12.4 进行检修作业拆除,必须进行管线设备的动火分析,办好动火手续。进入塔罐内拆除必须办理进罐作业手续、并设罐外监护人,否则不准作业。
6.12.5 拆除物件不准自上向下抛掷、也不得在楼板上长期存放。
6.12.6 对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再折除。
6.13 工程试车作业内容与防护标准
6.13.1 试车前必须编制试车方案、试车方案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6.13.2 试车工作需在试车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进行,试车危险区,必须设围拦或有危险标志的围绳。
6.13.3 试车前必须对试车人员进行培训和进行安全交底,明确职责和分工,严格按试车程序进行试车。
6.13.4 试车中任何人不得靠近和触摸危险部位。
6.14 受限空间作业防护规定
6.14.1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6.14.1.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打开封闭、半封闭空间的盖、口进行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
6.14.1.2对与生产装置相连的阀门、管口必须加堵盲板进行隔断,并对进入的设备空间进行清洗、置换、隔离,分析合格达到:
a. 氧含量18-21%(体积);
b. 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安全卫生允许浓度;
c. 易燃易爆物质符合安全动火浓度。
6.14.1.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电压应低于36伏,潮湿情况下不大于12伏。在受限空间内照明必须采用高处悬挑,防止人员碰撞,采用大型照明器具对各种罐体内部的照明,必须采取编制安全措施方案,采取可行安全措施,经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执行。
6.14.1.4 受限空间内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加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小于15ma,动作时间为0.1s。
6.14.1.5 受限空间内进行焊接作业时,电焊机、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准设于受限空间内,焊接完毕后,必须把所有焊具移到作业空间以外。
6.14.1.6 进入有搅拌设施的设备应切断电源。
6.14.1.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按安全措施进入监护。
6.14.1.8 进入年久失修的封闭、半封闭、坑、井、沟、槽、池、下水道必须采取防坍塌措施。
6.14.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使用管理
6.14.2.1 进入生产装置区内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报生产单位审批后执行。
6.14.2.2进入与生产单位隔离的独立施工区受限空间作业,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作业单位安全员检查确认,项目部施工副经理审批,项目部安全员检查确认。
6.14.2.3 进入与生产装置隔离的独立施工区受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如有可能存在有害气体,应委托生产厂做气体分析,气体分析合格,空间含氧量在18-21%之间方可进入作业。
6.14.2.4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作业开始到结束,但气体分析应每日作业前进行。
6.14.2.5 作业时间比较长的球罐、各种储罐应加强通风,对罐内含氧量进行监测。对作业安全措施,每日复检一次,由监护人进行确认。
6.14.3 受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6.14.3.1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工长、队长
对受限空间作业提出申请,提出安全措施,并对经审批的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负责贯彻执行。
6.14.3.2 项目部施工副经理
负责对与生产装置隔离的独立施工区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并对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14.3.3 项目部安全员
负责对作业单位提出的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确认,有权提出补充安全措施,并监督安全措施贯彻执行。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后,在受限空间作业证上签字。
6.14.3.4 作业单位安全员
对作业单位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确认,有权对安全措施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并监督贯彻、执行情况。
6.14.3.5 作业监护人
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监护,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有权拒绝无安全措施的监护。
6.15 化工区检修施工作业防护规定
6.15.1 参加年度生产厂大检修的项目部、子公司必须按生产厂检修任务书要求,编制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经公司和生产厂批准后方可实施。
6.15.2 按公司下达的检修计划由项目部向参加检修的子(分)公司签发安全检修任务书。如向外发包,由发包单位签发安全检修任务书。签发任务书的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15.3 安全检修任务书包括:检修项目,检修地点,检修内容,检修工期,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6.15.4 参加生产厂年度大检修的人员必须经生产厂检修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检修。
6.15.5 检修前必须严格办好甲方及业主要求的 “动火证”、动土证”、“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许可证”和“停送电作业票”。
6.15.6 检修前要认真搞好检修机具及安全防护器具的准备,做到机具齐备,安全可靠,确保安全检修。
6.15.7 检修易燃易爆、易中毒、有腐蚀性物料的设备、管线时,设备所属单位必须堵加盲板,切断电源、蒸汽、水及各种有害物质来源,清洗置换、处理合格后,经责任人员确认方可移交检修单位进行检修。置换、检验分析不合格,检修单位不得进行检修。
6.15.8 参加检修的单位和人员,没有得到生产单位同意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阀门、盲板及附件。
6.15.9 检修时必须认真填写设备原始记录,并注明设备损坏,磨损短缺等情况后方可办理检修交接手续。
6.15.10 检修后,检修单位应对检修部位进行复检,确认安装无误,并调试合格后方可交给使用单位。
第6篇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保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正确、有效的运行,防止放射事故、职业病的发生,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4 定义和术语
3.1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它放射性物质。
3.2 放射线装置:指_射线机、г射线机等产生_射线、г射线为目的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5 职责
5.1 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生产及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
5.2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职业病的防治措施的制定工作。
5.3 检测公司负责对放射源的储存、保管、运输、使用以及仪器、探伤机的日常维护,负责施工现场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负责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6 活动描述
6.1 安全环保部负责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及日常安全生产、现场探伤作业的防护监督检查。
6.2 放射源严禁非工作时停留在现场,工作完毕后,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入库。
6.3 外地施工进行 r 射线探伤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6.4 操作人员必须经身体健康检查,取得“射线工作操作许可证”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6.5 操作人员工作时,佩戴射线剂量器具,遵守工作时间,划出射线工作区域安全距离,拉好警戒绳或派出人员监护,设立明显标志,严禁其它人员误入射线区域,以保证工作区域以外的人身安全。
6.6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探伤操作人员严格按放射性同位素探伤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安全环保部随时对现场 r 射线机的使用和保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认真记录,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6.7 检测公司定期向安全环保部上报放射源登记表,每月向安全环保部上报放射源使用分布情况统计表。
7 记录和表单
a. 放射源登记表
b. 月份放射源分布情况使用统计表
第7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保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正确、有效的运行,防止放射事故、职业病的发生,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4 定义和术语
3.1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它放射性物质。
3.2 放射线装置:指_射线机、г射线机等产生_射线、г射线为目的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5 职责
5.1 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生产及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
5.2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职业病的防治措施的制定工作。
5.3 检测公司负责对放射源的储存、保管、运输、使用以及仪器、探伤机的日常维护,负责施工现场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负责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6 活动描述
6.1 安全环保部负责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及日常安全生产、现场探伤作业的防护监督检查。
6.2 放射源严禁非工作时停留在现场,工作完毕后,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入库。
6.3 外地施工进行 r 射线探伤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6.4 操作人员必须经身体健康检查,取得“射线工作操作许可证”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6.5 操作人员工作时,佩戴射线剂量器具,遵守工作时间,划出射线工作区域安全距离,拉好警戒绳或派出人员监护,设立明显标志,严禁其它人员误入射线区域,以保证工作区域以外的人身安全。
6.6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探伤操作人员严格按放射性同位素探伤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安全环保部随时对现场 r 射线机的使用和保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认真记录,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6.7 检测公司定期向安全环保部上报放射源登记表,每月向安全环保部上报放射源使用分布情况统计表。
7 记录和表单
a. 放射源登记表
b. 月份放射源分布情况使用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