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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管理实施细则4篇

发布时间:2022-10-20 10:48:02 查看人数:88

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第1篇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反违章实施细则

1.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使反违章工作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的一切施工项目。

3. 编制依据

3.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部分)(dl50091-92 1992-09-01实施)

3.2.《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原电力工业部发布1996-01-01实施)

4. 违章的分类

4.1.从事生产活动的组织与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及领导原因来区分、违章可以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和违反文明施工规定。

4.2.从事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因素区分,违章可分为习惯性违章和偶然性违章二类。

5. 查处违章的原则

5.1.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布线遵守本规定,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杜绝“说请风”,做到事实求实严格守法。

5.2.无论因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施工的要求,或完全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可向有关上级领导汇报。

5.4. 对在一个月内重复违章和明知故犯的人员处以2-5倍金额的罚款,并一律下岗。

6. 常见作业性违章

(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将安全帽坐在屁股下,或在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2) 穿高根鞋、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进入施工现场。

(3)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4)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5) 不服安监人员管理。

(6) 非电工私拉乱接点源。

(7) 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

(8)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护器。

(9) 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0) 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施工照明送电,造成工作光线昏暗或照明灯不开或白天长明。

(11) 现场配电箱、盘门未关闭。

(12) 电气设施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无可靠设施。

(13) 使用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熔丝。

(14) 电焊机二次线、电源线、吊车电缆线过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15) 在金属器或坑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内。

(16) 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米范围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

(17) 电焊机二次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18) 高处作业不扎安全带或位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

(19) 不按规定要求搭设脚手架。

高空作业时,造成高空坠物的恶性事故。

(20) 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无可靠防坠措施。

(21) 不按规定搭设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22) 酒后登高作业。

(23)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依坐栏杆。

(24) 高处作业时,随手扔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体。

(25)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或空洞附近。

(26) 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坠物。

(27) 在高处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

(28) 沿绳、脚手架立杆、斜撑或在横梁上行走,无可靠的防坠措施。

(29)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30)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警告标识及时恢复。

(31) 上下爬梯或特殊脚手架,未经仔细检查是否牢固就盲目攀登。

(32) 擅自搭、拆脚手架。

(33)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34) 上下梯子时面目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

(35)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

(36)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

(37) 起重机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38) 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织毛衣、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39) 非起重人呀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0) 吊物捆绑、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

(41) 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安全措施。

(4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清说起吊。

(43) 歪拉、斜吊。

(44)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置有不牢固物品时起吊。

(45) 氧气瓶、乙炔瓶更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措施起吊。

(46) 带棱角、刃口的物体未包、垫起吊。

(47) 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48) 吊钢板、管排、管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

(49)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金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50) 跨越或扶手正在运行的卷扬机等运行设备的钢丝绳。

(51) 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

(52) 操作链条葫芦时,链条打纽使用或操作者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53) 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械。

(54)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55) 转动机构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带手套作业。

(56) 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时不戴防护眼镜。

(57)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58)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摸运转中的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59) 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60) 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61) 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的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62) 乙炔、氧气瓶的间距小于5米,乙炔、氧气皮带混用。

(63) 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风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

(64) 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65)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

(66) 压力容器、锅炉水压实验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

(67) 施工现场明火取暖者。

(68)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即对装过油的容器施焊。

(69)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70) 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71) 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或堵塞垃圾通道。

(72) 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室内、机械设备内等处大小便。

(73) 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架使用。

(74)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75) 施工现场未做到随做随清、一日一清。

(76) 未经施工部门同意,在厂房内任意打洞者。

7. 装置性违章

7.1. 装置性违章定义域: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定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一切状态。

7.2. 装置性违章主要指与生产有关的设备、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章。

7.3. 装置性违章的负责人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因装置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此类人员的责任。

7.4. 常见装置性违章

(1) 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措施。

(2)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3)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钢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伏。

(4)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

(5) 使用220伏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安全措施。

(6)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7)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线。

(8) 电焊机接地线与焊接搭接不符合安全规定。

(9) 锅炉房、汽机房、电焊皮线、火焊皮带、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道处无保护措施。

(10)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1) 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12) 流动电源无漏电保安器或保安器失灵。

(13) 机动库出库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14)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

(15) 脚手架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

(16) 脚手架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17)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未装设防护栏或未社安全网。

(18)高处危险作业的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

(19)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20)高处作业的水平梁上未设置水平安全绳。

(21)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22)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全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23)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4)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

(25)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帆布为不防火。

(26)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太长时间,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拴在起重链条上。

(27)龙门吊轨道两侧堆放物距轨道小于1.5米。

(28)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

(29)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30)办公室、工具库、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

8.指挥性违章

8.1.指挥性违章的定义域: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行为。

8.2.指挥性违章主要指生产指挥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根据某项工作制定的技术规范、措施等发出的错误命令或做出决定的违章。

8.3.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因指挥性违章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

8.4.常见性违章行为

(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的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2) 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即使消除事故隐患。

(3) 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 无视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5)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合格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6)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7) 专业公司未进行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

(8) 专业公司未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会议。

(9) 班组未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

(10) 班组未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会议。

(11) 未进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

(12) 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时反馈。

(13) 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

(14) 未认真坚持“五同时”原则。

(15) 班组长(施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

(16)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或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7) 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8) 施工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作业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19) 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作业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20) 各施工单位领导人没有及时组织对划分文明区域进行清理。

(21) 决定让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

(22) 发生事故(包括未遂)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调查、分析。

(23) 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

(24) 不充分支持安监部门、安监人员履行职责。

(25) 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未发现、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9.文明施工违章

9.1.文明施工违章定义域: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的一切文明施工行为。

9.2.文明施工违章的责任者或上指挥者,或是管理者,或是指挥者。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处罚责任者或专业公司。

9.3.常见文明施工违章

(1) 施工现场,道路要保持通畅,各主干道不准堆放设备、材料、物品。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200~400元。整改不力的多一天加罚一倍以次类推。重要违章现象从严处罚。

(2) 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须进行自检,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没有做好,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200-400元。整改不力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3) 厂房、各专业工地施工区域堆放的材料设备,应按施工、安全部门划分的区域放置整齐,厂房施工区域堆放的材料设备,除大件外,必须在三天类安装完毕,否则必须撤离厂房区域,或运到指定的堆放点,已整理归堆的设备和钢结构,只能减少,不能增加。新进的材料设备严格执行“三天内安装完的原则”。违反者给予整改一天的处罚,对于整改不力或重复违章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4) 外围施工的材料设备堆放必须有施工、安全部门统一规划或认可。,堆设设备要整齐,并必须离开道路边线路2.5米,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复违章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5)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章罚款50元,不服从者加倍处罚。

(6) 各单位办公室、工具房及其前屋后和施工现场规定的保结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卫生、无杂物和垃圾,派水系统畅通,场地路面平整,无积水,违者给予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屡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7) 设备的防护和隔离措施必须完善,不完善者罚款100-200元,并限期完善。

(8) 文明施工承包区,消防器材由承包单位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设置,专职消防员要经常巡查,确保使用器材情况良好,使用单位加强管理,不得任意损坏,违者罚款100元。

(9) 现场搭设临时建筑,要经施工、安全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违者罚款200-300元。

(10) 现场临时用电和底下埋设电缆均要有明显标志,违者罚款100-200元。

(11) 班组工具房的布设必须由施工安全部门同意规划或认可,布置要整齐,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复违章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12) 施工常用共器具应由专业工地规划区域,堆放整齐,标识清楚,不影响外观形象,违者给予一天整改,另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复违章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13) 凡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查处违章行为或违反文明施工条款,项目安监部、专业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班长均负责相关连带责任,给予50-100元处罚。

(14) 凡项目安监部在施工现场查出的违章行为或违反文明施工条款,专业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班长均负相关连带责任,给予30-80元处罚。

第2篇 反习惯性违章监督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控制和消除违章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安装分局所属各单位。

第一条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违规行为有责任进行制止,并有权对当事人行使处罚权。

第二条 各单位建立员工个人违章违规档案,对习惯性违章违规人员进行处罚和强制性离岗培训。员工个人违章一次者,取消优秀(先进)职工评选资格。

第三条 项目部全体员工应对遵章守纪做出承诺:签定遵章守纪承诺书。

第四条 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项目部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项目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者不系好安全帽带以及把安全帽做其他使用。

2.违反持证上岗规定,无证操作各类设备,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操作旋转设备戴手套。

3.工作中随意穿越、移动防护遮拦;攀登脚手架、不走安全通道,上、下攀爬脚手架,跨越沟道、孔洞等。

4.揭开沟道、孔洞盖板作业时不挂警示标志,作业结束后不将盖板及时恢复原样。

5.作业过程中抛扔传递工具、材料、设备等。

6.宿舍乱接乱拉电线,使用电炉,堆放易燃杂物。

7.进入施工现场未正确穿戴防护鞋、防护服。

8.酒后作业。

9.特殊作业现场无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对相关人员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1.可能产生触电事故的违章行为

1.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电工进行带电作业一人操作,未安排监护人的。

1.2电气设备检修,不按规定悬挂和使用警示标识; 装设地线前,不验电;线路停电检修,未按规定接好地线就开始工作。

1.3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4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1.5私拉乱扯低压供电线路;任意将导线开皮挂线;供电线路高度不够、随地敷设;使用简易式碘钨灯具。

1.6配电柜未上锁;配电柜高度不够;不停电移动配电柜;配电柜未装设安全警示牌。

1.7负责管理的配电柜未实行电力设备“一机一闸一漏”;用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

1.8地线、零线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联接方法;设备外壳或构架未装设接地线或接零保护。

1.9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外露;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进行处理。

1.10直接将线头搭挂在线路上;将电动工具的导线、照明线线头直接悬挂在刀闸上或插入插座内。

2.可能产生高空坠落事故的违章行为

2.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扎在牢固的构架上;安全带拽拉长度超长。

2.2酒后登高作业;登高作业不走规定的通道。

2.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

2.4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上述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2.5吊栏未经负荷试验即投入使用;吊栏内施工不挂安全带或将安全带挂在吊栏上,而未挂在二次保护绳上;吊栏内使用电焊作业无防止损伤钢丝绳的措施;吊栏内使用的电源无防止人员触电的保护措施。

2.6梯子档距过大;上人梯子底端不采取防滑措施;在梯子上作业时,下方不设监护人。

2.7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工作;梯子端部无防滑措施,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索具等。

2.8临空面没有安装栏杆;栏杆高度不够、没有档脚板;施工平台马道板未铺满、未固定。

2.9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夜间高处作业或孔洞内作业照明不足;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示红灯。

2.10在高处平台倒退着行走;在未封闭的临边及孔洞口逗留、休息;高处作业,传递跳板不系安全绳。。

2.11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用安全带作溜绳或吊绳。

2.12搭设临时通道没有设置防护栏杆。

3.可能造成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事故的违章行为

3.1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高空割除作业不采取防坠落措施;高空作业临时存放的物件不采取防坠落措施。

3.2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凭借栏杆、脚手架起吊物件。

3.3在洞挖交叉口、高边坡底部、安拆作业现场、悬挂警示标识的危险区域休息停留。

3.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

3.5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吃力不匀。

3.6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在起吊物件的下方,或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下方通过或停留。

3.7机械设备在运转中,进行维修、加油、保养润滑、紧固、清扫等工作。

3.8卷扬机滚筒预留钢丝绳不足三圈;卷扬机无操作手柄,使用扳手或其他用具操作。

3.9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非起重工指挥吊装、吊运。

3.10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等。

3.1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等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3.12起重机械制动装置、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

3.13电机转动部分未装防护罩,车床、钻床和钢、木加工机械无保安装置。

3.14起重机械运转时不鸣放警笛、警铃;起重工发出指挥信号后,工作没有结束走开;吊车司机靠自己的判断操作(无人指挥)。

3.15明知起重机械故障未修复,还令其带病工作;起重设备不做负荷试验就使用;特种设备无安全使用证。

3.16起重机作业时回转平台上站人;汽车吊行走时台板上站人。

3.17大件吊装时人随吊物上下。

4.焊接与切割作业的违章行为

4.1电焊工作业时无焊条回收桶或不使用回收桶。

4.2拖拉焊把线时不切断电源,不检查能否刮掉物件;电焊机工作时,焊机上缠绕电源线、焊把线;焊机作业结束后不切断电源;焊工停止作业时,电焊钳夹有焊条。

4.3用焊把线、氧气带、乙炔带做物料提升绳;将焊枪、割枪挂在乙炔气瓶上。

4.4电焊机进线出线没有通过接线端子或在电焊机进、出线端子上随意搭接;焊把线接头裸露,不包绝缘胶布;氧气、乙炔带与电焊把线、电源线、钢丝绳缠绕一起。

4.5在压力气瓶上方电气焊作业不采取隔离防护措施;乙炔瓶使用时躺放在地;压力气瓶在地面上滚动搬运。

4.6氧气、乙炔表的螺母与气瓶口未旋紧到位;氧气、乙炔气瓶摆放距离不够5米;氧气、乙炔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够10米。

4.7在使用中把焊枪、割枪嘴头与地面或钢板表面摩擦,并用此办法消除嘴头堵塞物。。

4.8.利用起重机轨道、钢丝绳、钢筋、钢管等其他金属物品作为电焊作业的二次线。

5.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的违章行为

5.1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

5.2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定的要求,无警示标志;消防器不定期检查试验。

5.3在易燃易爆区,现场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

5.4氧气瓶、乙炔瓶、氩气瓶及其他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无防震圈、安全帽等),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6.场内机动车辆(运输车辆)作业的违章行为

6.1驾驶人员在行驶、作业中使用手机;驾驶人员在行驶中与人谈天说笑精神不集中。

6.2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或违章强行超车。

6.3不按载货、载人等行驶规定用车;自卸翻斗车载人、客货混装;带病(刹车、灯光、喇叭、后视镜、刮雨器等不齐全、失效)出车。

6.4站立在行驶的汽车脚踏板上;站在车箱档板上指挥装卸;卸车时指挥吊车抽拉钢丝绳。

7.脚手架搭设作业的违章行为

7.1脚手架不经过承载计算,搭设方案未经审批;作业指导书未进行交底。

7.2脚手架钢、木混绑;钢脚手架使用铁丝绑扎;钢脚手架上直接悬挂照明线;脚手架未规范搭设上下人的梯子(通道)、未规范悬挂安全网、脚手板未规范铺设。

7.3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未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

7.4施工需要临时拆除他人搭设的部分脚手架,而没有通知原搭设单位,完工后又没有按原标准恢复。

8.其他作业的违章行为

8.1射线探伤禁入区不设明显标志;进行热处理作业周围无明显警告标志和隔离措施;射线探伤区无人监护。

8.2容器内作业无人监护;金属容器内使用36v以上电源照明;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未设置通风设施。

8.3起重用钢丝绳、纤维绳、吊钩、吊环,其它吊具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没有定期试验等。

8.4用砂轮侧面打磨物件;用砂轮切割机代替砂轮磨物件;切削工件、打磨作业不戴防护镜。

8.5戴手套抡大锤或打大锤时锤头对人;

第五条 建立完善相关记录

1.安全奖罚通知单

2.违规警告通知单

3.安全奖罚台帐

第3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违纪处罚实施细则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管理人员违章违纪造成事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务请各位管理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1.不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本人持证培训,处罚50-200元/次;

2.不积极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会议,不积极传达贯彻会议或文件精神,处罚50-200元/次;

3.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违章指挥作业,处罚100-300元/次;

4.未按安监、环保、特设等政府职能部门检查提出的隐患整改要求按期消除事故隐患,处罚100-500元/次;

5.未按公司领导和安全部门检查提出的隐患整改要求按期消除事故隐患,处罚50-300元/次;

6.对员工发现并提出的违章作业和事故隐患不理彩、不组织整改消除,或者对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不理彩、不采纳,处罚50-200元/次;

7.发生事故后未及时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不作调查分析,或者不提出处理意见,处罚100-300元/次;

8.不吸取事故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处罚100-500元/次;

9.对违章违纪或安全事故进行处罚时,故意降低处罚标准或寻找客观理由使之免于处罚,处罚50-300元/次;

10.安排未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或者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处罚50-200元/次;

11.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处罚50-200元/次;

12.安排不符合岗位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处罚50-200元/次;

13.安排童工或超龄人员上岗作业,处罚50-200元/次;

14.不顾员工身体和精神实际状况,强令员工加班加点、超负荷作业,处罚50-300元/次;

15.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或其它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不纠正、不教育、不处罚,处罚50-200元/次;

16.随意调换特种作业人员和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人员岗位,临时拉人顶岗,处罚50-200元/次;

17.未执行班前会制度,或无班前会记录,处罚50-200元/次;

18.未执行交接班制度,或无交接班记录,处罚50-200元/次;

19.未执行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制度,或无安全检查记录,处罚50-200元/次;

20.未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或无隐患整改记录,处罚50-200元/次;

21.未执行现场纠正“三违”制度,或无纠正处罚记录,处罚50-200元/次;

22.在班前会或其它会议上,不进行岗位针对性培训教育、不进行岗位安全措施交底、不对违章违纪进行处理、不通报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处罚50-200元/次;

23.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和各类设施不按计划检修维护、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处罚50-200元/次;

24.重大的起重吊装作业、运输作业、高空作业、立体交叉作业、易燃易爆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未指定监护人,处罚100-300元/次;

25.安排或默认在大风、霜冻、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必须作业时未采取防滑、防坠落等有效防范措施,处罚100-300元/次;

26.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遇有大风、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处罚100-300元/次;

27.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设施,处罚50-200元/次;

28.擅自决定移动、拆除、挪用消防设施,处罚50-200元/次;

29.擅自决定移动、拆除厂区视频监控系统,处罚50-200元/次;

30.现场各类材料、工具、设备等摆放混乱,不符合现场定置管理的要求,处罚50-200元/次。

说明

1、本细则是对各级管理人员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之一;

2、凡短时期内重复违反上述条款加倍处罚;

3、违反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重大设备设施损坏事故,处罚按公司调查处理通报文件执行。

4、本细则未涉及到的违章违纪行为、或者是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按生产系统具体规定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5、本细则从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南通______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第4篇 反违章管理考核细则

为加强对习惯性违章和各类违章行为的管理工作,杜绝由于习惯性违章行为引发的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反违章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部门考核细则。

1经济处罚

1.1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戴得不符合要求,扣违章人50元。

1.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扣违章人100元。

1.3安全带不符合要求或未挂在牢固的物件上,扣违章人100元。

1.4严禁酒后上班,酒后上班扣违章人200元。

1.5女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不将长发盘在安全帽内,扣违章人50元。

1.6进入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背心、短裤,在生产现场或程控室光膀子,扣违章人50元。

1.7输煤皮带运行时值班员背向皮带或远离皮带,扣违章人5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扣责任人300元,考核班组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辞退或交公司处理。

1.8跨越皮带或皮带上传递工具,扣违章人50元。

1.9在备用皮带上站立、行走,扣违章人50元。

1.10工作人员上班期间着装必须符合要求,衣服必须扣好,不符合要求扣违章人50元。

1.11检修工作结束,工作许可人未进行现场验收和试转,随意办理退票手续,扣工作许可人50元。

1.12工作许可人审查工作票不认真,粗心大意,导致工作票不合格,每张不合格票扣工作许可人50元。

1.13工作许可人未认真审查工作票,应该由检修填写的内容未填写,工作许可人仍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允许开工,造成工作票不合格,扣工作许可人50元,重复发生类似错误加倍考核。

1.14检修工作结束未进行现场验收,工作许可人即办理退票手续,造成工作现场未执行“工完、料尽、场地清”,扣工作许可人50元。

1.15转动设备检修完毕,必须进行试转,由于当时不具备试转条件,工作票须办理推票手续,工作许可人必须在工作票的备注栏注明未试转的原因,以便于下一班在具备条件时进行试转,工作许可人未在工作票的备注栏注明未试转的原因,扣工作许可人50元。重复发生类似错误加倍考核。

1.16应办理工作票而不办,即下令开始工作,扣工作负责人100元,工作许可人100元、操作人50元。

1.17程控室操作台上除摆放交、接班记录本、对讲机、运行日志外,不准摆放其他物品,发现一次扣当班班组30元,当班班组重复发生的扣50元。

1.18严禁将脚翘在程控操作台上,违者扣50元,当班期间重复发生的扣100元。

1.19学习室的椅子不准乱摆放,班组学习完后必须将学习室的卫生打扫干净,并将空调和照明关闭后方可离开,不执行者每次考核50元。

1.20站班室交班班组必须将地面、桌、椅的卫生做干净,接班班组进行监督检查,不执行者每次考核50元。

1.21存煤系统运行时由于#1、#3皮带值班员未及时将杂物拣出,造成斗轮机落料斗堵煤、洒煤、皮带损坏,扣#1、#3皮带值班员每次50元,翻车机值班员发现有大杂物进入煤斗,必须及时通知主值班员,主值班员必须及时通知#1、#3皮带值班员注意,及时将杂物在#1、#3皮带取出。

1.22翻车机值班员在清理箅子上的杂物时,严禁将杂物丢入煤斗内,违者每次扣100元。

1.23设备运行过程中严禁做运行设备的清洁卫生工作,违者扣50元。

1.24工程机械不准从事与公司无关的工作,当班期间必须服从运行班长或主值班员调度,私自动用扣当事人100元。

1.25工程机械运行后未停放在指定地点,扣违章人50元。

1.26工程机械使用后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技术保养和清洗,未进行技术保养和清洗,扣驾驶员20元。

1.27工程机械出车前必须进行“三查”(即出车前、行驶中、入库后检查)由于未进行“三查”倒致车辆发生故障或使故障扩大,考核车辆驾驶员50元,工程机械现场管理人员挂靠20%。造成重大设备损坏的报公司处理。

1.28严禁酒后驾驶工程机械,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00员,情节严重造成事故的,交公司处理。

2反违章奖励

2.1对在反违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给予100元以上的奖励;

2.2对自查自纠的违章现象,按照各班组每月上报的违章考核数额,给予该班组不低于此数额20%的奖励;

2.3对在反违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100元以上的奖励;

2.4对在反违章工作中大胆管理、及时纠正和制止重大违章现象的各级人员给予100元以上的奖励;

2.5对发现、制止或抵制各类违章,直接避免了人身和设备事故的人员,给予100元以上的奖励;

对纠正和制止了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违章的人员,给予100~500元奖励;

违章管理实施细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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