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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租赁规定(10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7

合同租赁规定

第1篇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规定

关于 租赁合同 的期限,各国立 法规 定不一。德国 民法典 和意大利民法典规定最高期限为30年。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449条规定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20年。在 合同法 颁布施行前,民法通则和原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对租赁期限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合同法在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规定租赁合同最高期限为20年。

但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的 房屋租赁合同 ,有许多租赁期限超过20年,有的甚至达到50年。这些租赁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并且至今仍在履行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是否受到合同法的限制呢《合同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合同法实施以前法律、法规对租赁期限并无限制性规定,因此,对合同法实施之前的房屋租赁合同,其约定的租赁期限要受到合同法的限制,最高不得超过20年。对于租赁合同,如何起算租赁期限呢即20年的租赁期是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还是从合同法生效实施之日起计算呢对此,我们认为,应当从合同法生效实施之日起计算新的租赁期限,对于从此时超过20年的,超过的部分应认定无效。

第2篇 企业租赁未规定用途房屋合同

2022企业租赁未规定用途房屋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市区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房屋(场所)法定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规定为年以上年以内)。

第三条租赁用途: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_(备注:拟新设或者变更企业的名称)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

第四条月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如:乙方按每月的月初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直接汇入甲方帐户,开户银行:,帐号:)。

租金变动条款:(如第一年租金为元人民币,以后每年度递增百分之%)。

第五条定金(或押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须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作为定金(或押金)。

第六条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甲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费、水电表立户费,但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若因此造成甲方财产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上述房屋手续齐全,属于合法建筑;

3、上述房屋未被登记为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场所;

4、查验承租方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发现承租方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应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所出租的房屋符合乙方从事经营活动时对消防条件的要求;

6、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个月通知乙方;

7、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8、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9、租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10、租赁期内,出租方因拖欠政府的税费,或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1、其他约定:。

第八条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乙方如将本租赁场所作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保证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才投入使用或者开业;

2、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3、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5、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天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若未签订续租合同而乙方继续使用房屋,甲方又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6、乙方应负责缴纳出租房屋租赁期限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分割或转租。

8、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9、乙方不得在本房屋从事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

10、乙方变更营业场所,应在迁出本房屋之前七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结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手续;

11、其它约定:。

第九条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场所)进行正常的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如承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的内部进行装修、隔断等,但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拆除租赁房屋的结构,或变更用途。承租方若将承租的房屋(场所)转租给第三人,须经出租方同意。

租赁期满,租赁房屋内可移动的装修物品归乙方,不可移动装修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给第三人的;

2、将承租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损坏房屋的;

4、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连续达天或累计达天以上的;

5、因租赁房屋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6、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第十一条承租方在出租房屋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等违法活动或为他人的违法活动提供场所便利条件的,甲方一旦发现或经有关部门通知,应立即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押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天以上;

2、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出租房屋权属不清,造成乙方无法继续承租;

4、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5、以欺诈手段骗取定金或租金。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当支付占所欠租金%的滞纳金。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转租造成出租房屋(场所)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方因住所(营业场所)变更或终止经营活动需终止本合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向出租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方可终止合同。否则,视为续租,承租方必须按原约定的租金标准继续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5、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租的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因不可归责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的,承租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调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第十六条合同期满,承租方应当在天内返还租赁的房屋(场所),租金应在租赁期限到期时由甲方一次性归还乙方(不计利息)。

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天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天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租给乙方,租金参照当时周围同档次房屋的租金价格。如果续租,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期满的房屋交接约定: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后天内,按以下约定条款交接:

1、装修清场约定:乙方应负责将房屋恢复原装修状况(或保留租期届满时的装修状况,或在期满前天与甲方协商后另定交接条件:)。

2、定金(或押金)约定:乙方向甲方交房时,甲方应将定金(或押金)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有欠缴的租金及其他未结清的费用,则甲方可将定金(或押金)折抵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

3、遗留物约定:甲方向乙方交房天后,或乙方向甲方交房天后,一方有权任意处置另一方的遗留物。

4、变更或注销登记约定:乙方应向甲方出示已办结住所变更登记的证明;如终止经营,应向甲方出示已办结企业注销登记的证明。

5、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之日起生效。因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被撤消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送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一份。

出租方(盖章、签):承租方(盖章、签):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3篇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规定

一、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规定

属于合同备案登记性质,此登记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没有办理备案等记,合同依然在生效条件满足时就生效;

2、经登记的案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两个承租人的,其中一个合同办理了租赁登记,另一个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则房屋应当租赁给办理租赁登记的承租人,出租人并向没有租赁登记的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建议及时赴该商铺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另外,大多数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均要求租赁合同经过租赁备案登记。

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备案,有些时候会需要用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来证明已经备案了,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办理以及注意事项大致如下:首先,需要原房屋房东、承租人到场;携带房地产证原件;到场各方携带身份证原件。其次,办理地点一般都是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需携带以下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的正规格式可以从服务台咨询索取,如果事先准备的委托书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索取并填写正规格式的委托书。

三、租赁备案房东必须缴税吗

租赁备案网签备案房东是要缴税的。因为房东享有这一利益的。另外还要对于此事努力相对的酬劳,对房子备案后,依据一物一权标准,对一房子只有有一个使用权,基本上理论界和操作实务界都觉得备案具备避免一居两卖的实际效果,能够 合理地防止异议,对房子备案关键是以便维护店铺买家的利益,备案针对店铺买家和商家是买卖安全性的确保。

备案是向房产管理单位线上签定后,房地产商递交合同书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得到备案号,并打印出合同格式。买家和卖家将签定并盖公章,每一份均签署。合同书签署后,经房产管理单位审批会回到一个06刚开始的9十位数备案号,表明合同书早已备案取得成功,假如早已备案取得成功,可是还不可以取得买房合同,能够 让房地产商告知备案登记号,以后能够 立即在网络查询到有关的备案状况。

第4篇 房屋租赁合同概念及有何规定

4.甲方必须在一九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乙方进入现场前,办好 征地 , 拆迁 ,砍树,采青苗等项目的赔偿手续。

5.甲方必须负责解决乙方勘察人员的现场吃住、办公等条件。乙方现场勘察人员的吃住费用由乙方自负,如果甲方安排住招待所,饭店,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人员的集体福利设施(如浴室,理发,医疗等)应为乙方人员提供方便。勘察施工中必须的民工、燃油料以及冬季生活取暖的设备及煤、木材由甲方供给(费用由乙方负担);生产现场取暖和机具的看守由甲方负责解决并负担费用。

6.乙方勘察人员、勘察机具进入工程地点的交通运输费和劳务费均由甲方负担。

三、乙方的义务

乙方应于一九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进入现场勘察,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提交全部勘察资料,提交测量透明图__________份,提交工程地质报告书一式__________份(如甲方需要加印,

加晒图纸资料,另外收费)。乙方如因气候或甲方原因影响现场施工三天以上,工期可顺延。

四、 定金 及勘察收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1.本工程按国家建委颁发的《工程勘察收费办法》收取勘察费,总价预计为________________元。自本勘察 合同生效 后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勘察费的30%的定金;勘察工作开工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勘察费的30%;全部勘察工程结束后,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交勘察报告书和图纸,并进行工程结算,甲方极取资料后________________日内,应按实际勘察工作量清付勘察费。勘察费用的支付均由建设银行办理托收承付。

2.属于特殊工程(如自然地质条件复杂,技术要求高,勘察手段超过现行规范,特别重大,紧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特别小的工程等)的收费办法,原则上按勘测工程总技加收20—40%的勘察费。

第5篇 房屋租赁合同书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 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是指 房屋所有权 人作为出租人将其 房屋出租 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属于特种租赁,按其公有和私有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其中私房租赁又可以分为农村私房租赁和城镇私房租赁。由于国家没有对农村私房租赁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农村私房租赁主要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这里所讲的主要是城镇私房租赁。

(l)关于城镇私房 租赁合同 的订立。为了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53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因此,城镇私房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仅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为了防止单位挤占私有住房,私房的承租人一般仅限于公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能租赁私有房屋。这些单位只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有特殊需要,才可租赁私房,否则私房租赁合同无效。

(2)关于城镇私房租赁的租金。当事人应当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协商确定私房租赁的租金。当地没有规定标准的,当事人按照当地实际水平协商确定租金,出租人不得随意抬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同时,承租人必须按时交付租金,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仅可以要求承租人补交所欠租金,还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3)关于房屋的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将 房屋转租 、转借他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另外,根据(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七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 同居 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4)关于房屋的修缮义务。出租人应承担房屋的修缮义务,如果出租人怠于修缮给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出租人无力修缮的,承租人可以予以修缮,费用从租金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5)关于租赁合同的终止。租赁合同除依约定终止外,出租人还可以依承租人的以下行为终止房屋租赁:第一,承租人私自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第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第三,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付租金。

第6篇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规定

一、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规定

《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一)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二)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三)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范本

甲方(出租方):_____(姓名)

乙方(承租方):_____(姓名)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房屋租赁给乙方。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二)租赁期至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租赁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承租。

(三)甲租赁给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四)租金及押金交纳时间:租金为每月,以交三押一的方式交付,如有续租,需要提前一个月的时间支付下一季的房租,具体价格应该以当时的市场房价为准,否则,甲方有权将房屋收回。

(五)房租到期后,如果乙方要续租,且市场房价有所变化,租金也会相应变化。

(六)房屋内基本设施在乙方租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能认为的破坏,如有,须按一定的价格予以赔偿,若不是,甲方有义务维修或是更换。

(七)房屋生活所用水电由乙方全付,甲方不予干预。

(八)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定金_______元,在租赁期间转为押金,并且不抵作租金,待协议终止,水电费等付清后,______个月内甲方无息归还乙方。

(九)租赁期满后,除可移动的设施外,其它装潢乙方不得拆除毁坏,无偿归甲方所有。搬迁后日,房屋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归由甲方处理。

(十)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需另行追加赔偿。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合同即刻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年___月___日

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播报 编辑 讨论 上传视频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应提交证件

1、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1、租赁双方持上述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第7篇 规定房屋租赁合同

2022规定格式的房屋租赁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房房产证(宅基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地址

出租方出租的房屋坐落地址: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和付款方式

每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租金为年付,乙方向甲方预付壹年租金,

乙方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不得无故拖欠。

第四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乙方承担水电费、电视收视费、小区卫生费、液化气费,液化气由甲方平价提供给乙方。

第五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六条续租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

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房屋优先租赁权。

第七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八条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承租方需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

第九条争议处理方式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承租方(签字):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8篇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护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 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 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转租

第二十六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法规定

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问题:该条只规定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权,其他人对房屋有无出租权?非房屋所权人出租房屋后,承租人的权利如何保证?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问题:该法采取禁止性方式,规定了禁止出租的房屋类型,以以上房屋出租的合同效力如何?

解答:《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法是建设部发布的行政规章。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以上述房屋为标的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非无效。

三、第7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问题:可否租用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解答:“住改商”给生活带来便利,但也带来噪声、气味等环境污染。《物权法》没有完全禁止“住改商”,而是将选择权交给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是,怎样确定是否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全体业主的范围如何定,如何算征得了业主同意等问题在《物权法》中并没有规定。加上客观现实情况,这就很容易产生一系列矛盾。期待以后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四、第11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问题: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范围?家庭成员的范围?

解答: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修正,第3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而且包括法律拟制的家庭成员。

《合同法》第234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合同法没有限定可以继续承租的为家庭成员,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亦可承租,并且也没有“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限定条件。

五、第13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14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5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16条,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17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18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32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问题:房屋租赁登记

解答:《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到第18条对租赁登记做出规定。但没有规定未登记的租赁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在租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具有缔约能力并且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合同无效、可撤销可变更以及效力待定情形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有效。而登记备案只是作为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手段,违反该规定会造成补办手续、罚款的行政处罚后果。

六、第19条,房屋租赁人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问题: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返还房屋的处理

第10篇 房屋租赁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合同租赁规定(10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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