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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无线网络公共基站租赁合同书 第2篇辽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范本 第3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4篇无线网络公共基站租赁合同 第5篇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6篇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7篇辽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8篇辽宁省公共租赁合同 第9篇公共出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10篇公共小区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11篇公共租赁房申请书 第12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声明书 第13篇2020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14篇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范本 第15篇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16篇公共房屋租赁住户合同
第1篇 无线网络公共基站租赁合同书
甲方:
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租用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用于放置 深圳 市移动电视通信设备及天线,现就有关租赁达成协议如下:
一、 租赁期限:
二、 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服务费(包括租金、管理费)。
1、乙方向甲方租用上述场地,每月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本次合同租期共计 个月,总计付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整)。
2、支付方式:乙方设备安装完毕后 日内需完成合同签署并支付本合同全部服务费,超期甲方不再无偿提供基站服务。
(二)、电费:
1、电费单价暂定为: 元/度,以后随供电部门电价的调整而调整。
2、支付方式:甲方按季度向乙方收取发射基站的电费(用电量按实际用量加 %线损和加 %发票税)。甲方收取电费后向乙方提供电费发票。
(三)、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甲方租金或电费,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通信设备的服务。
(四)乙方将款项支付至甲方以下帐户:
户名:
开户银行:
帐 号:
三、公共基站内乙方所有设备由乙方自行维护和检修。乙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或维修时,不得动用他人设备,如发生此类事件而影响他人设备的正常工作或损坏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四、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水、电,以及停车、设备和人员进出等施工便利条件。甲方在自有用电额度内,向乙方提供不小于10kva 的供电(380伏)接点,并提供从配电室到乙方机房电缆进线的路径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五、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应保证乙方能充分使用所租用的场地,确保该场地不因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主张或其它因素而使乙方受到使用上的障碍或其它损失。
六、甲方协助乙方做好通信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乙方安装、维护人员出入应遵守甲方安全保卫制度。乙方维护人员应持乙方有效证件和工作联系函方可进入现场维修维护,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进入甲方区域维护。
七.基站所有设备由乙方自行维护和检修,甲方应提供出入该租用场地的通路。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中途有撤走、更换、增加设备或临时停机等要求,应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后,按甲方管理规定办理撤走、更换、增加或停机的手续。
九.甲方保证有权利签署本合同,保证本合同项下出租给乙方的场地使用的合法性及无争议性,甲方同时保证在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十、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各项条款,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第2篇 辽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区的住房(产权人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 同居 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 房屋租赁 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金总计为元,每月为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 房屋产权人 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此款仅适用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 工资 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 合同终止 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 退房 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 租赁合同 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 继承 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 违约金 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签名签章)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 身份证 号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章)
合同订立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甲方确认签字(盖章)___________乙方确认签字(盖章)___________
第3篇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
市(州) 县(市、区)
合同编号:
承租人: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 号:
联系电话:
代理 人: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出租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日常联系地址和电话:
代理人:
职务:
具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承租人和出租人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人资格
本合同出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一)出租人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出租人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被委托(授权)单位以委托人或自身的名义与承租人订立本合同。
被委托(授权)单位名称:
委托(授权)依据:
第二条承租人资格
本合同承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三)进城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一)出租人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住房)坐落于 【县、市、区】 【大道】【路】【街】 号 【小区】 【幢】【号楼】 单元 层 号,房屋结构为 ,户型为 室 厅 厨 卫,朝向为 。该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二)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该附件作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该住房和承租人在本 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后返还该住房时的完整验收依据。
第四条租赁期限、用途
(一)该住房租赁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该住房仅供承租人及本合同附件一载明的家庭成员或共 同居 住人员居住使用。
第五条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及期限
(一)该住房的市场租金为 元/月,承租人按市场租金的 %缴纳租金,即每月 元(大写: )。
(二)承租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一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十个工作日支付下个月的租金。
2、按季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三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十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
3、按半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半年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十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半年度的租金。
4、按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一年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十个工作日支付下个年度的租金。
5、一次性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租金总额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
(三)承租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现金支付。交款地址:
2、委托银行代扣户名:
出租人开户银行:
专用账号:
3、银行转账支付。收款单位:
出租人开户银行:
专用账号:
第六条租房 保证金
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次房屋租金时,一并付给出租人租房保证金 元。租赁期届满返还房屋时,承租人无违约行为的,出租人全额退还租房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与该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出租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二) 房屋租赁 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费、物业服务费、电视电话网络费、垃圾处理费,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出租人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将该住房交付承租人。本合同附件二载明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该住房钥匙为交付。
(二)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申请续租未予核准,以及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须提前返还房屋的,承租人自收到出租人返还房屋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返还出租人。返还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保持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结清租金、费用等全部款项。
返还房屋后承租人遗留的物品,出租人可作废弃物处理。
第九条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维修
本合同所称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的维护、修理、更换。
(一)租赁期间,出租人承担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下列项目的维修: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
3、相关规定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
4、依法由维修资金开支的维修科目
5、 。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1、房屋门窗的玻璃及门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户水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涤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的房屋构件、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
5、 。
(三)应当由第三人维修的,由出租人负责联系维修,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联系维修。
(四)承租人负责维修的项目,承租人可以自主选择维修人,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房屋所在小区及房屋对维修的项目在规格、尺寸、材料、工艺等方面有统一要求的,承租人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维修。
(五)出租人因维修影响承租人居住的,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六)出租人对该住房进行检查或维修,承租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该住房未及时检查、维修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任何一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而导致损失,造成自己损失的自行承担,造成对方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 。
第十条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人应安全、合理地使用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因使用不当、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导致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损坏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1、擅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
2、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燃气管线
3、在房屋内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4、在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善,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更换门窗、加装防护栏,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返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补偿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费用。
承租人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还房屋时拆除改善部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 。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变更
因实施城乡规划、房屋被征收征用,出租人提前收回该住房的,应对承租人先行安置。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提供的其他房源中选择住房继续承租,双方订立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和承继
(一)租赁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本 合同终止 ,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因战争、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灭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
2、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返还租赁房屋。隐瞒不报或拒绝返还租赁房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本合同附件一载明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该住房,租赁期限为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的续签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租赁的,提前3个月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实物配租续租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 解除合同 :
1、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2、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3、 。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3、擅自拆除或者改造承租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的
6、逾期3个月未支付租金的
7、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9、 。
第十五条出租人的 违约责任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承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 违约金 ,并赔偿承租人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部分:
(一)因房屋权属争议导致本 合同无效 或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 。
出租人延迟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出租人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部分:
(一)违反使用、维修、返还等约定义务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 。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自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承租人逾期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自约定返还房屋之日起,按日向出租人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违约金,并按同期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房屋的强制收回
承租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应当返还房屋而拒不返还的,出租人可报请有关部门强制收回,承租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 合同履行 中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可以协商和解,也可以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租人 份,承租人 份,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出租人(签章):
代理人:
承租人(签章):
代理人: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第4篇 无线网络公共基站租赁合同
甲方:
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租用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用于放置深圳市移动电视通信设备及天线,现就有关租赁达成协议如下:
一、 租赁期限:
二、 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服务费(包括租金、管理费)。
1、乙方向甲方租用上述场地,每月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本次合同租期共计 个月,总计付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整)。
2、支付方式:乙方设备安装完毕后 日内需完成合同签署并支付本合同全部服务费,超期甲方不再无偿提供基站服务。
(二)、电费:
1、电费单价暂定为: 元/度,以后随供电部门电价的调整而调整。
2、支付方式:甲方按季度向乙方收取发射基站的电费(用电量按实际用量加 %线损和加 %发票税)。甲方收取电费后向乙方提供电费发票。
(三)、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甲方租金或电费,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通信设备的服务。
(四)乙方将款项支付至甲方以下帐户:
户名:
开户银行:
帐
号:
三、公共基站内乙方所有设备由乙方自行维护和检修。乙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或维修时,不得动用他人设备,如发生此类事件而影响他人设备的正常工作或损坏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四、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水、电,以及停车、设备和人员进出等施工便利条件。甲方在自有用电额度内,向乙方提供不小于10kva 的供电(380伏)接点,并提供从配电室到乙方机房电缆进线的路径;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五、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应保证乙方能充分使用所租用的场地,确保该场地不因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主张或其它因素而使乙方受到使用上的障碍或其它损失。
六、甲方协助乙方做好通信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乙方安装、维护人员出入应遵守甲方安全保卫制度。乙方维护人员应持乙方有效证件和工作联系函方可进入现场维修维护,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进入甲方区域维护。
七.基站所有设备由乙方自行维护和检修,甲方应提供出入该租用场地的通路。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中途有撤走、更换、增加设备或临时停机等要求,应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后,按甲方管理规定办理撤走、更换、增加或停机的手续。
九.甲方保证有权利签署本合同,保证本合同项下出租给乙方的场地使用的合法性及无争议性,甲方同时保证在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十、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各项条款,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第5篇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
承租人姓名: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备注:
共同承租人姓名: 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备注:
共同承租人姓名: 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备注:
丙方(保证人): 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概况
甲方将坐落于 区 路(道) 小区 号楼 门 号 居室(一/二)或 (一/二)个居住空间 (多层/高层)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 房屋用途及使用
房屋用途为居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续租
租赁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要求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 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且三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记录》(附件1)中明示,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按月支付。租金标准为每月¥ 元/平方米,该套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小写) 元。
租赁不满整月的,按照实际租赁天数乘以房屋日租金,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计收。
(二)租赁期内,如遇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三方均应当服从,甲方将房屋调整的租金额填写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变动记录表》(附件2)中,乙方应当自租金调整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租金额缴纳租金。
(三)乙方应当于每月____日前向租金代扣卡里存入需支付的租金,同意由银行每月代扣房屋租金。乙方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租赁补贴款划入租金代扣卡。
(四)乙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并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按月提取。
第五条 租房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当将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缴存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指定的账户,作为房屋的租房保证金。租房保证金及其利息可用于乙方欠缴租金时,抵扣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向甲方交纳的费用。若出现抵扣情况,乙方可取得相应金额的租金凭证,乙方所持原租房保证金收据作废。
第六条 物业管理及其它费用
(一)乙方应当遵守《承租人公约》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在《承租人公约》签字确认,享有该公约赋予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乙方自行负担物业管理服务费(包含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及机电运行费)。
(三)因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供热、有线电视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房屋验收
在办理入住或腾退手续时,甲、乙双方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将验收情况在《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或腾退房屋设施、设备验收记录表》(附件3)中予以记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八条 房屋维修
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租赁期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自然损坏的,由甲方负责按有关规定维修。甲方在维修时,乙方应当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因乙方原因未能维修或者延误维修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因乙方不当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属于乙方自行保养范围的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行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九条 房屋装修
乙方不得对房屋原装修进行拆改。因私自拆改造成房屋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赔偿。
第十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催收房屋租金。
(二)甲方以及管理部门可以对乙方的社会保险、纳税、公积金缴纳等收入情况以及金融资产、工商注册资本金、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可以查询乙方租金代扣卡交易金额、日期及账户余额。
(三)乙方欠缴租金的,甲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从乙方住房公积金、租房保证金及利息、工资收入中划扣。
(四)检查乙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处理不当使用行为;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圈占楼内过道及小区公共绿地、道路、甬道等共用部位,私搭乱建和私拆乱改等行为的,进行劝阻并督促整治。
(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乙方,保证乙方正常使用;
(六)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承担正常的维修养护责任,一般应在受理乙方报修问题当日解决,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乙方选择签订履约承诺、提供保证等方式保证本合同履行的,甲方有权在乙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时,通过法律途径处置乙方名下的私产住房、公有住房,或者追究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小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交纳房屋租金等相关费用。否则,视为自愿解除租赁合同,腾退房屋。
(三)合理使用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不得圈占楼内过道及小区公共绿地、道路、甬道等共用部位,不得私搭乱建和私拆乱改;
(四)不得转租、转借、空置房屋或擅自与他人调换;
(五)甲方检查或者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不得阻挠、拒绝;
(六)使用房屋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不得在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
(七)乙方选择签订履约承诺方式保证本合同履行的,在承租该房屋期间,不得将名下的私产住房或公有住房出售、置换、赠与。
第十二条 丙方责任
丙方对本合同中乙方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一)自租赁合同起租日起1个月内未搬入所选定住房的;
(二)将房屋转借、转租他人或者擅自与他人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拒绝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的;
(四)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房屋的;
(六)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经催告仍未缴纳的;
(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购买房屋已交付使用满2个月的;
(八)购买其他住房、接受赠予或继承房产,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经核查乙方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
(十)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骗取房屋承租权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
(一)因政府征收、征用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情形,使该房屋无法继续出租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由此造成损失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未提出续租申请,或者申请续租经审核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房屋腾退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约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甲方也可将乙方腾退至租金标准、租金总额及户型标准均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乙方出现下列情形的,甲方应当为乙方安排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确定: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搬迁期自其租赁合同期满次月起计算,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承租期间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搬迁期可以至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合同期满后,确无住房的,搬迁期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住房的,搬迁期自其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次月起计算,期限为2个月。
(三)乙方逾期拒不腾房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乙方违约、逾期不腾退住房的行为,甲方作如实记录,报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乙方自腾退房屋之日起________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乙方腾退房屋时,欠缴的租金、违约金等可从租房保证金及利息中抵扣,若租房保证金及利息不足支付欠缴费用,由乙方补齐;乙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未补齐欠缴租金及相关费用的,不得入住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在____日内解决报修问题的,每延长____日,向乙方支付月租金1%的违约金。涉及协调其他部门或第三方的,协调时间不计入修复时限。
(二)乙方未按规定日期和金额交纳租金的,除应当补缴房租外,每日还应当按月租金1%的标准缴纳违约金。对于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应当自行腾退承租房屋。
(三)乙方逾期未腾退房屋的,自解除、终止合同至腾退房屋期间的费用,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的1.3倍收取,自计收房屋使用费之日起,不再收取违约金。
甲方为乙方安排搬迁期的,搬迁期满乙方应腾退房屋,逾期未腾退的,自搬迁期满至腾退房屋期间的费用,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的1.3倍收取。
第十七条 损害赔偿
因乙方违反规定使用房屋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一)甲乙双方均不得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二)乙方向甲方反映与房屋相关的配套公共设施问题的,甲方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协商解决。
(四)甲、乙、丙三方往来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直接递交或者邮递方式送达。
(五)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其他补充条款:
附件:1.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记录表
2.共租赁住房租金变动记录表
3.共租赁住房入住或腾退房屋设施、设备验收记录表4.屋配套公共设施情况
甲方(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签章)
承租人:
共同承租人: 共同承租人:
共同承租人: 共同承租人:
共同承租人: 共同承租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签章)
保证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带x项目为乙方保管自修项目,发生损坏丢失时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乙方委托人(签章) 入住验房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4
房屋配套公共设施情况
目前,房屋相关配套公共设施运行情况如下:
市政设施配套:自来水□、电力□、供热□、排水□、燃气□。
公共设施配套:信报箱□。
交通设施配套:
生活设施配套:社区居委会□、菜市场□、幼儿园□、小学□、中学□、医院□、银行□、有线电视□。
表内有 吨水、 度电。
注:□内划为已有的配套
第6篇 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区的住房(产权人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金总计为元,每月为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此款仅适用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_____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签章):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章)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第7篇 辽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区的住房(产权人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金总计为元,每月为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此款仅适用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签名签章)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章)
合同订立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第8篇 辽宁省公共租赁合同
2022辽宁省公共租赁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________区____________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房屋租金总计为________元,每月为________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____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________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第9篇 公共出租住房租赁合同
2022公共出租住房租赁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区的住房(产权人为________),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________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________个月租金。
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________%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元。
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房屋租金总计为____元,每月为____元。
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________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
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____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____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
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
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________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________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
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
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签名签章):
身份证号码:
第10篇 公共小区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2022公共小区租赁住房租赁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身份证号:
按照玛纳斯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单》,乙方符合玛纳斯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根据《玛纳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就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公共租赁住房座落在小区号楼单元(建筑面积。乙方再分配给本单位符合玛纳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且住房困难职工。
二、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三、月租按元/平方米计收,年租额计人民币元。其中包括(物业费元+暖气费+卫生费+押金元)
四、租金交纳方式:乙方统一向住房职工收取后交给小区物业公司。租金按年收取,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租,无故拖欠租金超过30日,甲方加收月租额10%的滞纳金。
五、根据《玛纳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租金返还规定,一年到期后,甲方须返还乙方所交租金%,乙方也可将返还租金顶交下年租金。
六、乙方达到我县规定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由甲方通知乙方腾退,如拒不腾退,自应腾退之日起甲方按市场聚收取租金。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2.将承租的房屋作价资,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
4.私自调换住房的;
5.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非法活动的;
八、乙方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乙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不准许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变房屋的结构、破坏房屋的配套设施,因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居民个人承担。
九、上述房屋因政府需要另作他用时,双方均应服从,合同终止。乙方的住房由政府或甲方负责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11篇 公共租赁房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x,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系xxx居民,配偶x________年生,xxx人,无固定职业,现有子女x人,家庭月收入xxx元。
本人和配偶 结婚 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 分居 ,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 公租房 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________年________年____日
第12篇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声明书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租/借住房屋,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人士适用)本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地址为:_______________。现就上述居住情况声明如下
一、居住性质:_______________□租住私房(非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借住私房(父母、子女、亲戚、朋友房)
二、居住房屋情况,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租金_________元/月;
三、本家庭与出租方(出借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注:_______________
1.请在“□”内打“√”选择适用的内容。
2.请在“”上填写相应内容,若无则填写“/”。
第13篇 2020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区的住房(产权人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金总计为元,每月为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此款仅适用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4篇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本市区路村栋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房屋具体设施见附件)。
第二条该房屋是甲方通过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该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该房屋现时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元,月租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合同期内租金标准随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变动做适时调整,物业管理费用和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体维修基金)等由承担。
第五条签订合同时,乙方须交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押金(按签订合同时的三个月租金标准缴纳)为人民币元,房屋完好保证金为人民币元。合同终止后,乙方如果不存在违约事项,甲方应将乙方所缴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原款予以返还。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收取,乙方须在每月日前将该房屋的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托收银行,每月划款时间为日至日。如因乙方原因致使银行不能正常划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乙方欠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采取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滞纳金。乙方如错过当月的租金划款时间,可直接到双方约定的交款地址补交租金和滞纳金,也可将欠交的租金和滞纳金存入托收银行。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第八条甲方确保交付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在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因非乙方过错,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代为维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甲方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有效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甲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二)对该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三)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四)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二)依照法定程序,对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发生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的,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该房屋的,自相关政府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三)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自双方达成协议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出租房屋。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转借行为的,还应向甲方返还转租转借期间的不当得利。对有关情况,甲方可向乙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并将有关情况计入乙方不良诚信纪录:
(一)隐瞒事实,以虚假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转租、转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的;
(三)因购置个人房产或家庭收入增长等事实的发生,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却不主动办理退房手续的;
(四)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
(五)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六)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
(七)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的;
(八)连续六个月内不入住的;
(九)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查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居住期间的行为有害公共秩序与安全,警告多次仍然不改正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六条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5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共同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3日内,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共同验房。甲方经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丢失,其维修费用从乙方的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的5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和办理销户手续,携租赁合同、水电燃气结清单、销户单、押金和保证金收据、本人身份证、退房交验单等到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七条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退房,或拒不退回该房屋的,甲方将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收其逾期期间的租金,并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
乙方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乙方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甲方有权采取停水、断电等方式,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措施收回该房屋。
第十八条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租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不予续约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后续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乙方和家庭成员就共同租赁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出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除可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处理的外,应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第15篇 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2022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出租方(甲方):地址: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将位于租赁给乙方使用。
2、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如遇预测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租金多退少补)。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乙方居住或与乙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租赁期届满前乙方需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市级经租管理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合同公证及房屋押金
1、本合同实行公证管理,除能享受租金减免的家庭,由甲方承担全额公证费用外,其余由甲、乙方各承担一半公证费用。
2、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押金元,租赁期满或房屋退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退还房屋押金。
第四条房屋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金为每月元。如乙方符合有关租金减免政策,经市级经租管理机构确认后可在核定期限内予以减免计收租金。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标准时,按届时的租金文件规定执行。
2、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3、租金按季支付,乙方应于当季首月10日前向甲方缴纳租金。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0.2‰的滞纳金。乙方欠租超过6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采取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滞纳金。
第五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宽带、煤气、垃圾清运、小区管理等费用。
第六条房屋使用及修缮
1、房屋使用
(1)甲方确保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
(2)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自行装修或拆改。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3)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应予以配合。
2、房屋修缮
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予配合。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
(2)未尽房屋修缮义务,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的。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后解除),收回该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转借行为的,乙方应向甲方返还转租转借期间的所有收益。对有关情况,甲方可向乙方户籍所在街道、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乙方不良诚信纪录。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承租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3)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承租人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死亡、失踪、出国定居等未实际居住的;
(7)承租人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8)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5、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第八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公共租赁住房遇拆除或改造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申报义务
在租赁合同期内,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主动向甲方申报,并自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之日起30日内终止租赁合同,结清相关费用后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房屋腾退、验收
1、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10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验房。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腾退房屋时,应当拆除房屋内的装饰物。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房屋腾退后未移除或拆除的房屋内物品,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处理。
3、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的5日内,结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并凭租赁合同、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结清凭据、本人身份证等到双方约定地点办理退房手续。
4、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空退还房屋的,甲方有权单方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距督下,进行清点、腾空。
第十一条乙方承诺:本合同中填写的名称、联系方式、证件信息准确无误,为甲方与乙方联系的唯一方式。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的各项通知,自发出之日起3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用房,乙方拒不腾退的,甲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甲方向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可依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以发函的方式确认违约事实。若乙方在核查函规定的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对违约事实无疑义。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浙江杭州市国立公证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16篇 公共房屋租赁住户合同
2022公共房屋租赁住户出租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