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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16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4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第1篇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经典版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经纪人(乙方):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 代理 咨询 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_________(见附件一)

1、身份证: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

2、营业执照: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3、房地产权证: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5、他项权利证书: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6、其他证明或资料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 )

1、身份证: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

2、营业执照: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3、房地产权证: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5、他项权利证书: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6、其他证明或资料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 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

2、具体要求:_________ 。

3、其他要求:_________ 。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 _______%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 ___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 _______%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 _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 。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_________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 。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 _______区 县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_________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上海市 _______区 县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 份共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 :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注册地址:_________注册地址 :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承办经纪人员:_________

(资格证编号:_________ )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于上海

第2篇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

委托人(甲方):______

经纪人(乙方):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 ;代理 ;咨询 ;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 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

2、具体要求:______ 。

3、其他要求:______ 。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 %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 %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 %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 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 。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 。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 区 县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上海市 区 县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 份共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

第3篇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通用版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 代理 咨询 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1、 身份证 国籍 编号

2、 营业执照 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 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

2、具体要求: 。

3、其他要求: 。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 %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 %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 %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 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 。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 。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 区 县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上海市 区 县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 份共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xx编码

xx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承办经纪人员

(资格证编号: )

年 月 日于上海

备注栏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的本合同 (编号: ),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章)

年 月 日

第4篇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常用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 代理 咨询 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 )

1、身份证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

2、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

3、房地产权证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

5、他项权利证书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

6、其他证明或资料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

2、具体要求:______ 。

3、其他要求:______ 。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___%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___%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 。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 。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 区 县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上海市_______区_______县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 份共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址/注册地址: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

第5篇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书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 ]代理[ ]咨询[ ]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 )

2、营业执照编号[ ] (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 )

2、营业执照编号[ ] (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

2、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 本合同壹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上海市_____区_____县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__份共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承办经纪人员 (资格证编号: )

一九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于上海

备注栏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本合同 (编号:__________),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章)

年 月 日

第6篇 上海房地产经纪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 ];代理[ ];

咨询[ ];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

2、营业执照;编号[ ](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

2、营业执照;编号[ ](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

2、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 本合同壹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上海市_____区_____县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__份共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住址/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承办经纪人员

(资格证编号: )

年 月 日于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章)

年 月 日

第7篇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1996年版)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经纪人(乙方):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_________;代理_________;咨询_________;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

1.身份证;国籍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2.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3.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_________

6.其他证明或资料_________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

1.身份证;国籍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2.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3.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_________

6.其他证明或资料_________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_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________。

2.具体要求:__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__。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_____%计算支付;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_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2.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3.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_元。

4.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_________。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_________。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_________;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_________。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第8篇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书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________ 代理 _________咨询________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略):

( )1. 身份证 :国籍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

( )2. 营业执照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其他证明或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略):

( )1.身份证:国籍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

( )2.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

( )3.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___________

( )6.其他证明或资料:___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接受本合同事项委托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申、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___区_______县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上海市________区_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补充条款

———————————————————————

第9篇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新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 ]; 代理 [ ];咨询[ ];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

1、 身份证 ;国籍[ ]编号[ ] ( )

2、 营业执照 ;编号[ ] (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

4、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编号[ ] (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 )

2、营业执照;编号[ ] (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

2、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 本合同壹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上海市_____区_____县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__份共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承办经纪人员 (资格证编号: )

一九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于上海

备注栏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本合同 (编号:__________),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章)

年 月 日

第10篇 20xx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 ];代理[ ];

咨询[ ];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 )

2、营业执照;编号[ ] (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 )

2、营业执照;编号[ ] (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

2、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 本合同壹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上海市_____区_____县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__份共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承办经纪人员

(资格证编号: )

一九九 年 月 日于上海

备注栏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本合同 (编号:__________),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章)

年 月 日

第11篇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出售】【出租】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出租】房地产,委托房地产的基本情况见附件一。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经纪服务项目包括:

(一)

【出售】房地产权籍调查、使用状况调查、行情调查、确定成交意向、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订立交易合同、办理 产权过户 等。

【出租】房地产权籍调查、使用状况调查、行情调查、确定成交意向、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订立交易合同等。

(二)

第五条 甲方保证对委托房地产拥有合法处置权利,向乙方提供房地产的真实情况,在委托期限内及委托期限到期之后的 个月内,不与乙方介绍过的客户私下成交。

第六条 乙方应按委托事项之要求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报告业务处理情况。

第七条 佣金支付

【买卖】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后,甲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和支付佣金:

(一)按该房地产成交金额的_____%支付给乙方。

(二)按约 定金 额人民币_ ________,(大写) 元支付给乙方。

【租赁】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后,甲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和支付佣金:

(一)按该房地产【月】【季】【年】租金金额的 %支付给乙方。

(二)按约定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第九条甲方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违约责任 。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十一条本合同壹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补 充 条 款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一):

【身份】【 】证号:

【居住】【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 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甲方(二):

【身份】【 】证号:

【居住】【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甲方(三):

【身份】【 】证号:

【居住】【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签于:

乙方(名称):

营业执照 号码:

【营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 (签章):

房地产执业经纪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签于:

第12篇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模板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 代理 咨询 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见附件一)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 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

2、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 。

3、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 ______%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 __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 ______%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 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 。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 。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 区 县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上海市 区 县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 份共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住址/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承办经纪人员:_________________

(资格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于上海

备注栏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签定的本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第13篇 代理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2022代理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经纪人(乙方):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_________;代理_________;咨询_________;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

1.身份证;国籍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2.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3.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_________

6.其他证明或资料_________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

1.身份证;国籍_________编号_________

2.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3.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_________

6.其他证明或资料_________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_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________。

2.具体要求:__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__。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_____%计算支付;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_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2.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3.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_元。

4.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_________。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_________。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_________;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_________。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承办经纪人员(签字):_________

(资格证编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备注栏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定的本合同(编号:_________),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_________(签字)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14篇 房地产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房地产合同范文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事项。

居间出售居间购置居间出租居间承租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证件和证明,证明甲方是具有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见附件)。

2.乙方向甲方出示的证件和证明,证明乙方是具有接受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

1.内容:_________。

2.条件:_________。

3.要求: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代办的房地产经纪事项。

1.内容:_________。

2.条件:_________。

3.要求:_________。

第四条 本合同委托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五条 甲、乙双方商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甲方对其委托的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个房地产经纪事项应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中介费和代办服务费。

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格的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元:

房地产租赁按成交价格的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元:

代办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六条 中介费,代办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结算方法如下:

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中介费和代办服务费:

1.乙方在委托期间内,不能提供订约机会的;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内容、条件、要求的;

3.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二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及时通过上海网上房地产网络平台上网挂牌且经甲方投诉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

4.乙方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机会,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5.乙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

6._________。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全额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中介费和代办服务费:

1.甲方虚假委托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造成乙方最终无法履约的;

2.甲方在委托期间,私下与他人成交的,视作媒介合同成交;

3.甲方在委托期届满之后二个月内以任何形式或价格与乙方曾介绍过的客户成交的,视作媒介合同成立;

4.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中途毁约,擅自不履行合同的;

5._________。

第十条 乙方对于居间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所填写的通讯地址为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双方或一方可向相关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居住/注册地址:_________ 居住/注册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经纪人员(签字):_________

资格证编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推荐,仅限上海网上房地产会员单位使用。

2.甲、乙双方应仔细阅读,慎重签订。

3.合同空格内由甲、乙双方商定后如实填写;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4.签订本合同前,甲、乙双方均应互相交验对方有效证件、证明。

5.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提交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的原件。乙方应出具保管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的原件的收件凭证。

6.代理人签订本合同时,应交验有效的委托授权书。

7.甲方要求乙方代为收取,支付订金、租金、房款、中介费、服务费等费用的,可通过上海网上房地产指定银行划账。

第15篇 房地产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委托合同

房地产合同范文: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出售出租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出租房地产,委托房地产的基本情况见附件一。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经纪服务项目包括:

出售房地产权籍调查、使用状况调查、行情调查、确定成交意向、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订立交易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等。

出租房地产权籍调查、使用状况调查、行情调查、确定成交意向、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订立交易合同等。

第五条 甲方保证对委托房地产拥有合法处置权利,向乙方提供房地产的真实情况,在委托期限内及委托期限到期之后的 个月内,不与乙方介绍过的客户私下成交。

第六条 乙方应按委托事项之要求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报告业务处理情况。

第七条 佣金支付

买卖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后,甲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和支付佣金:

(一)按该房地产成交金额的_____%支付给乙方。

(二)按约定金额人民币____,(大写) 元支付给乙方。

租赁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后,甲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和支付佣金:

(一)按该房地产月季年租金金额的 %支付给乙方。

(二)按约定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第九条 甲方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甲方(一):

身份证号:居住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甲方(二):

身份证号:居住注册地址:邮政编码:代理人:

联系电话:手机: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甲方(三):

身份证号:居住注册地址:邮政编码:代理人:

联系电话:手机: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签于:

乙方(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 (签章):

房地产执业经纪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签于:

第16篇 2022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 ];代理[ ];

咨询[ ];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 )

2、营业执照;编号[ ] (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 )

2、营业执照;编号[ ] (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

2、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 本合同壹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上海市_____区_____县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__份共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承办经纪人员

(资格证编号: )

一九九 年 月 日于上海

备注栏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本合同 (编号:__________),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16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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