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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二手住宅楼房屋买卖合同
2023二手住宅楼房屋买卖卖方:
姓名:
地址:联系电话:
共有人:姓名:
地址:联系电话:
买方:
姓名:
地址:联系电话: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位于第___层户,房屋结构为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第二条价格:
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万元整,大写:.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写:,____日内交付万元,余款元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
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
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九条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____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_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交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第2篇 住宅楼房买卖合同书
买方(受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转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具体情况:
1.位置:区
2.房屋套型,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楼层,用途。
3.该房屋的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计房价拾万千百拾元整。
二、乙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
三、房屋四界:房屋四界东:西:南:北: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交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后,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计元的定金或元的预付款,其余%,计
元价款则交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存,代办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将房屋腾空并连同该房屋有关图纸、资料、房屋钥匙等交给甲方后,甲、乙双方同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由乙方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领取售房余款。
五、甲、乙双方互相监督,不得隐瞒买卖成交价额。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税费按规定各自纳。
六、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章并由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双方均不得违约。如甲签章违约,乙方不退还定金;乙方违约,则双倍退还甲方定金;违约方还应承担产权转回已缴和应缴纳的税费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乙方卖给甲方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进行交易的,
甲方提出撤消合同时,乙方应当同意,并如数退还甲方定金。
八、其他决定事项:
九、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存份,乙方执存
份,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执存份。
十、买卖双方情况
买方姓名(签章)
现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号码
登记人
共有人
第3篇 住宅楼房地产买卖合同
2023住宅楼房地产买卖*卖方:*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已婚□未婚□离异□丧偶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买方:*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已婚□未婚□离异□丧偶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经纪方
地址:2553号电话:
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及经纪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房屋买卖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本合同约定的交易房屋为房(以下称该房屋),该房屋的产权证号码为:邕房权证字/桂()南宁市不动产权第号,产权人:,共有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证登记为准)。除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共有人外,如存在其他任何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卖方承诺已取得该第三人对出售该房屋的同意,并有权代表该第三人签订本合同,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买方对此也已清楚且无异议。买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由经纪方带其实地勘察该房屋,认可、接受该房屋现状,并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该房屋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此成交价以套为计价单位,不因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而变动。
第三条购房款支付方式:
(一)第一部份房款为定金:人民币(大写)(¥),按支付:①买方于本合同签订当天直接付给卖方人民币(大写);②买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定金人民币(大写)支付给经纪方代管。买卖双方均要求经纪方代为保管该定金,并同意经纪方收到定金视为卖方收到,任何一方违约的可以据此适用定金罚则。卖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配合查档,查档显示该房屋无查封时,由经纪方直接将该定金转给卖方,如查档发现该房屋有查封时,经纪方直接将定金退回买方,合同终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③。
(二)第二部份房款为首期款(不含定金):人民币(大写)(¥),买方按支付给卖方。①卖方向银行提前还款解押当天,买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并指定该款项专项用于银行提前还款以解除设定在该房屋上的抵押权,卖方应在买方支付该首期款前配合买方办理该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买方,权利范围为买方定金和首期款,以保证交易安全,在递件办理过户手续前买卖双方应解除前述抵押登记;②在买卖双方递件办理过户手续当天支付人民币(大写);③。
(三)第三部份房款为房屋余款:人民币(大写)(¥),按支付给卖方:①资金托管,双方在递件办理过户手续前到银行办理资金托管,领取该房屋过户至买方(或其指定人员,以下统称买方)名下的新产权证当天由托管银行支付;②按揭贷款,买卖双方需到银行签订划款协议书,领取(含经纪方代领,下同)买方的新产权证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划款给卖方,贷款金额、年限、放款时间等相关事项以银行审批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房屋余款的,买方应在银行放款后三日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补足给卖方;③买方公积金第次贷款,买方承诺:领取买方的新产权证后七个工作日内全力配合经纪方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卖方应予配合。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年限、放款时间等相关事项以银行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为准,如批准的贷款额少于房屋余款的,买方应在银行放款后三日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补足给卖方;④。
(四)第四部份房款为交房保证金:人民币(大写)(¥),按支付给卖方:①卖方在交付该房屋给买方当天进行结算,由买方直接付给卖方;②卖方交房并迁出户口当天进行结算,由买方直接付给卖方;③。
第四条卖方交付该房屋给买方的时间:按交付:①卖方收到房屋余款之日起天内;②带租约于年月日前交付;③。
卖方在交付该房屋给买方前,应结清该房屋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电话费、宽带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所有杂费,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并视为卖方逾期交房。买卖双方在交接房屋时应先核验该房屋是否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确定符合交付条后应签署《交接房屋确认书》。
第五条交房现状为:①空房保留固定装修及设施(如门窗、吊顶、地板、水电设备等)完好;②保留固定装修及设施完好并包括家具家电(以买卖双方确认的家具家电清单为准);③毛坯房;④附带租约;5。
第六条房屋买卖应缴纳的税、费:①查档费;②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③个人所得税;④防洪保安费;⑤转让手续费;⑥契税;⑦登记费;⑧工本费、印花费、配图费、测绘费;⑨印花税(车库、写字楼、商铺缴纳);⑩抵押登记费;委托公证费;评估费;办土地证服务费;办理土地证的费用;土地出让金、土地契税、印花税费;房屋维修基金;公摊面积费用;提前还款违约金;原业主契税、个税及滞纳金;。本次交易的具体税、费种类和金额,以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一)买卖双方应于年月日前办理该房屋的缴纳税费和递件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应全力配合办理,拒绝配合的一方或双方属于违约;
(二)卖方承担上述税、费的项(注明具体项目);
买方承担上述税、费的项(注明具体项目)。
该房屋如符合国家政策需要办理减免个人所得税时,卖方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其不配合办理减免个人所得税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次交易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其自行承担。
(四)如遇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或政府部门调整税率、费用等事项,买卖双方应当按新规定执行,如本合同未明确约定由卖方或卖方承担该税、费的,则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由买方或卖方缴纳该税、费。
第七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买卖双方保证办理该房屋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卖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原件交由经纪方保管,直至办理该房屋递件过户手续,否则视为卖方违约。
(三)如该房屋已设定有银行抵押权,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如是尚未办证的房屋为领取产权证)之日起日内向银行申请还款解押(如存在逾期还款,卖方应还清逾期贷款本息),并从申请还款之日起日内还清贷款,提前还款的所有手续费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应在取得银行结清证明后贰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如该房屋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登记,卖方应在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前注销该项抵押权登记。
(四)如买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以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房屋余款的,其应在本合同签订(如是尚未办证的房屋为领取产权证)之日起日内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同时买卖双方应相互配合到银行签订划款协议书等材料、文件。买方应在领取(含经纪方代领)该房屋的新产权证后壹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买方应保证其个人征信良好,如因买方征信等原因无法按揭贷款的,买方应在十日内更换贷款主体,如更换后仍无法按揭贷款的,视为买方违约。
(五)卖方保证对该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该房屋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被查封的情况;如该房屋已被出租,卖方保证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保证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危房或被拆迁范围;保证该房屋过户给买方后买方无需负责该房的产权纠纷。如卖方违反以上保证的,视为卖方违约。
(六)如该房屋地址已落有户口,卖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落在该房屋地址的所有人员户口全部迁出。
(七)如因买方或卖方现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房改房等,导致本合同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则视为该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八)买卖双方应依约或按经纪方通知要求提供与该房屋交易有关的文件、资料,积极配合经纪方签署相关文件和办理相关手续,缴纳该房屋交易应支付的各项费用,直至本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九)买卖双方接到经纪方通知(经纪方以书面、电话、短信、微信、qq、电子邮件或口头等任一方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配合办理该房屋交易的相关手续,不配合的一方或双方视为违约。如非本合同任何一方原因而导致本次房屋交易未能按期完成的,三方均同意交易日期相应顺延。如本合同对履行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买卖双方同意买方该房屋的新产权证由经纪方代领或由经纪方陪同买方领取,领取后即交由经纪方保管,直至卖方收到房屋余款之日止。
(十一)买方有权指定记载于新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但其应在申请按揭贷款前(如不申请按揭贷款的,在缴税前)书面通知卖方、经纪方,并保证此人按买方的履行期限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对本条款内容已清楚、理解,并予以同意。
(十二)本合同记载的各方地址为通知、文件、资料等的送达地址,前述材料寄出三日视为送达成功。如地址有变,变更方应即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前述材料按原址送达的,仍视为送达成功,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变更方承担。
第八条经纪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于买卖双方的信任,经纪方作为居间人为本次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且经纪方在双方买卖该房屋前已为双方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和媒介服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已完成主要义务。买卖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各向经纪方支付成交价百分之一点五(1.5%)的服务佣金(如签订《佣金确认书》则以《佣金确认书》确定的数额为准)。签订本合同后,除因经纪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服务佣金不退。如逾期支付服务佣金的,每逾期一天,应按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一(1%)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
(二)经纪方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该房屋的查档、贷款、还款、抵押(注销)登记、缴税、过户、交房等相关手续(但买方或卖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的除外)。
(三)如因卖方或买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视为该方违约,经纪方已收服务佣金不退,由违约方直接赔偿守约方的服务佣金损失。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买方或卖方如不配合提供本次交易所需的文件、资料或逾期办理查档、按揭贷款、还款、抵押(注销)登记、缴税、过户、迁移户口等任何相关手续或逾期交房、支付房款、佣金或违反合同其它约定的,应按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一)逾期未超过二十天的,违约方应按每日以总成交价的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超过二十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应向经纪方支付的佣金损失和其它损失。如守约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每日以总成交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其它约定:
(一)经纪方已如实告知买卖双方经纪方所掌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的信息、最新的房屋买卖政策、法律法规、经纪方服务内容及办事流程、政府部门税费标准(参考)、按揭贷款流程、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交易风险等内容,并对本合同所有条款作了详尽解释,买卖双方均已充分理解上述信息和合同条款并无异议。
(二)国家如对房屋买卖有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三方应按新的规定执行,按新规定执行的一方或几方均不负违约责任,但由于一方逾期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新规对守约方不利的,逾期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各方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本合同签订地(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四)本合同之前的磋商、承诺、洽谈等内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均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五)本合同一式叁份,买方、卖方及经纪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买卖双方身份证明、该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补充约定(如补充约定与上述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约定为准):
(以下无合同正文)
卖方:买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经纪方: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