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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买卖安置房书面合约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方现将位于______小区的一套安置房房产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一事签订以下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安置房属______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县政府统一安置分配给甲方在______小区的房产,房号为______楼______单元______室,主房屋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含公摊面积),配储藏室______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现尚未办理产权证。
二、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县政府分配给甲方的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转让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三、甲方上述房产的交易,主房和储藏室一起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不含上交房产局百分之一的建房维修基金、小区物业管理费、装潢保证金和装潢垃圾清理费等,此费用由乙方另付。
四、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将转让款一次性交付给甲方,或现金一次性打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开户行建行,户名:_________________,账号户名:_________________,或农村合作银行卡: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付清所有房款后,甲方将所持有的《安置协议书》原件及相关资料一并交由乙方保管,并将安置房、储藏室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由乙方所有。
六、关于该安置房的产权登记及过户,待以后政策能够办理的情况下,甲方将积极主动协助乙方办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条款:协议签订后生效,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反悔,必须征得乙方同意,甲方返还乙方房款并处以房款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如乙方反悔,甲方将扣除房款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违约金。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 二手房买卖书面合约书
甲方:乙方:
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市区________街道_______小区________号楼_____单元_________号(室)。
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
(四)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五)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六)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地下室、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房屋及附属设施见清单。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追索,甲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二)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月日止。
(四)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五)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担保、抵押、未被查封,没有权属纠纷,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甲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六)该房产所在区域的户籍未被冻结,可正常落户。
(七)未受到政策性限制,保证本房产交易可顺利进行。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一)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元,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房价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
(二)乙方在年___月___日前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元,该定金条款的约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的调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更后一期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
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成交总价的___,即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二期:
该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后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成交总价的___,即人民币元。
第三期:
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后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成交总价的___,即人民币元。
以上款项,由乙方直接通过转帐或者直接存入等方式支付到甲方提供的本人银行帐号(甲方银行账号:)。甲方在每次收到款项后三日内应当开具收据给乙方。如甲方三日内未开具体要求收据的,则乙方凭其持有的银行开出的转帐凭证或者存入凭证作为付款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房地产交付
1、甲、乙双方定于_____年___月___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好房屋交接手续。
2、双方约定于年月日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3、甲方应在于年月日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
(一)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二)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如甲方原因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三)如乙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更长不超过3个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四)甲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如甲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______的违约金。
如逾期超过___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___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五)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__________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
1、逾期在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
3、如果乙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则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其他已经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二)甲方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___日之内,自第五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应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___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日后,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乙方全部已付款的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为本合同项下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其有完全的权利处分该房屋并完全有权签署本房屋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2、本合同项下房屋不存在任何限制或者影响本次转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抵押、共有人反对(如有)等情况。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甲方应支付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3、甲方保证没有与任何第三人签署转让、租赁房屋的合同,并保证在本合同签署后,及时办理有关将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的相关手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甲方及时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不得无故拖延。甲方在(明确的日期或者时间)前没有办妥过户手续的,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有权依法申请办法强制过户手续。
5、甲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10日转移给乙方。如甲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十一条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一)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所有权按的转移时间。
(二)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甲方与乙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十二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三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1甲方应缴清自交房之日之前的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一切与该房屋相关的费用。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2甲方向乙方提交房屋全套钥匙,双方共同清查确认电、水、煤气等度数。
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物业管理的相关入户手续。
4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的更名手续。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房屋的维修基金发票、物业管理费押金等相关收据。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附属设施的设备发票及保修卡。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份,乙方留执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 未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原则
未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梁某上诉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依据:(2011)二中民终字第03640号
核心法律问题:要式合同、合同欠缺条款的认定
案情介绍
一、基本案情
梁某系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某号房屋所有权人。2000年8月14日,梁某书写收条,内容为:今收到郑某房款共计24万人民币。同月,梁某将上述房屋交付郑某使用,自2005年开始郑某支付该房屋供暖费。郑某持有该房屋购房款发票及购房交款清单。
2011年4月,郑某诉至原审法院称:2000年我与梁某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我给付梁某24万元房款,梁某将涉讼房屋出售给我。后我要求梁某办理过户手续,梁某推托。现我居住该房已达11年,2009年3月梁某告知我腾房,故我起诉要求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梁某辩称:我与郑某非房屋买卖关系,2000年因我需用钱,委托房屋中介机构做房屋抵押贷款,我向中介支付1万元手续费,郑某给付我24万元,我同意其居住房屋2年。2000年6月我向郑某交付房屋,后要求其搬走引起纠纷。郑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我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中,郑某申请证人任某、李某出庭作证,任某称:我与郑某之弟系同学关系,2000年8月,我与郑某去银行取钱,大概20多万元,郑某买房,后来在车上把钱给了卖房人,卖房人收到钱后在车上当场写了收据,写完后我们就回家了,我不认卖房人,记不清是谁了,郑某当时是买房。证人李某到庭证明:我与郑某之弟及梁某均系朋友关系,当年从事房屋中介服务。2000年郑某家因拆迁急于买房,梁某欲卖房,经我促成买卖交易,房价款为24万元。梁某对上述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并称其二人证言自相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郑某申请,法院依法查封本案涉讼房屋的产权。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郑某与梁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关系还是借款关系。梁某书写收条确认所收款项为“房款”,现郑某亦持有该房屋购房款相关收据,且自2000年8月起梁某已将涉讼房屋交付郑某居住至今,证人李某出庭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上述证据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法院予以认定。梁某主张双方系借款关系,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梁某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对郑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梁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郑某将涉讼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郑某名下。
判决后,梁某不服原判,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郑某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郑某同意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本案中,郑某主张其与梁某之间就讼争房屋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其提交的由梁某书写的收条中,明确写明“房款”的给付性质,梁某亦于收取上述款项后将涉案房屋交付郑某居住使用至今,且郑某亦提供证据证明,讼争房屋的原始购房收据亦由郑某持有。梁某虽对郑某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并坚称其与郑某之间实为借款关系,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梁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审法院对郑某的诉讼主张予以采信,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梁某关于郑某要求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处理正确,本院亦予确认。综上,原判处理并无不当,梁某的上诉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逻辑
一、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梁某与郑某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当事人能否以非书面形式订立要式合同;当事人约定不明或无约定时合同条款的如何确定。
二、观点透析
(一)要式合同及其例外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的区别,可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特定的形式要件;而非要式合同则与此相反,并无特定形式要件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亦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结合上述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在当事人双方进行房地产转让,包括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时,均应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质言之,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赠与合同等涉及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的合同,均为要式合同。
关于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在我国民法典律制度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个从绝对严格到相对宽松的演变过程。在《民法典》正式实行之前,一般采取严格的形式要件主义,即凡规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非经书面形式不发生效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此严格的规定逐渐有所放宽。1999年10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行,其中第36条明确规定了要式合同的例外情形,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欠缺条款的认定
《民法典》于总则部分,即第12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情形下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同时该法分则部分亦根据合同具体类型的不同,对其他可以约定的条款进行了规定。从法律规定的文义理解,上述列举的条款并未合同成立的必需条款。问题也由此提出——合同成立至少应具备的条款为何?此问题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一直有所争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司法解释(二)》中对此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人民法院能够认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标的和数量的,则一般认定合同成立,但另有法定或约定的情形除外。
在根据上述规定对合同成立与否予以明确后,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及在纠纷发生后进行救济,还须对欠缺的条款予以认定。《民法典》第61条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而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或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无法判断的情形,此时就应依据《民法典》第62条予以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本案审理思路
具体到本案而言,首先应对梁某与郑某之间法律关系进行定性。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分析,郑某主张其与梁某为买卖合同关系,就此提供了收条、原始购房收据及证人证言用以证明。上述证据中,作为书证的收条,其中载明“今收到郑某房款共计24万人民币”,可以直接证明给付性质为“房款”;原始购房收据亦属书证,但其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郑某与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系证明购房原始收据由梁某持有的事实,故应属间接证据;证人亦作证称梁某与郑某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其作证的内容均系亲身经历,并非从他人处听来的情况的复述,故应属原始证据。从证明力的角度来看,郑某提供的证据中不仅有可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且各个证据之间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而反观梁某,其主张的借款合同关系并无证据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二审从正反两个角度分析,最终对郑某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
在对双方法律关系予以定性后,即须解决双方以非书面形式订立要式合同的问题。梁某与郑某进行的房地产转让交易,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郑某作为买受人已经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主要义务,梁某亦已接受,故双方虽未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也应当依据《民法典》第36条之规定,认定双方合同成立。同时,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4篇 书面解除买卖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协商,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本于诚信,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合同》及其它相关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甲乙双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求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甲乙双方同意对于合同订立、执行过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损失自行负责担。
第三:鉴于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客观经济形势变迁造成的,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退还乙方已经交纳的保证金_____________元。
第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 书面解除买卖合同吗
甲方:_______________桂林市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莫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申请退还已购买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2008年10月3日购买的朝晖国际公寓501号和503号房屋退还给甲方。
二、乙方和其爱人有义务配合甲方同房地产管理局、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及其他部门办理房屋退房的相关手续。
三、因办理退房手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在乙方办理好退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的首付款29.66万元退还给乙方,将购房贷款60.90万元退还给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归还银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负责偿还。
五、违约金:_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六、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