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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违反买卖合同起诉
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就被反诉人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机械租赁、工期延误、人员误工等损失共________元;
2、本案的诉讼费、签定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________市人)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被反诉人未能按合同和建筑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提供给反诉人混凝土,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且在运送混凝土中经常误时,造成所浇筑混凝土的质量、结构、防水出现冷缝等质量问题。但反诉人本着友好合作目的,并未向被反诉人提出索赔,直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反诉人仍主动向被反诉人的对单,并一直按约向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谭兴华付款。________年________月,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辞职离开云南筑城混凝土公司,被反诉人一直未通知反诉人,造成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双方未对单,反诉人找不着付款对象。且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反诉人在未通知反诉人的情况下,单方停止供货,造成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
综上,反诉人认为,由于被反诉人内部人员、产品质量管理混乱,导致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故反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反诉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第2篇 对违反买卖合同补救方法
(一)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1. 损害赔偿:公约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其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
(1)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责任范围
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对方当事人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不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即可要求赔偿。
(2)起诉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违约方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的损失,否则违约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2. 预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1)默示毁约时的法律救济: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1)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
第3篇 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违反有效要约时纠纷
20xx年2月大洋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其开发的空中花园别墅,因该楼盘处于预售开发阶段,欲购一套联体别墅的张某在售楼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观看了一套样板房。该样板房设计精巧、装修雅致,并带有地下车库(净高2.25米),张某对此甚为满意。张某得知该楼房的价位比同类别墅高出许多时,对于是否购买产生了扰豫。但当其看到大洋公司的售楼宣传材料后,得知预售别墅的设计与样板房一样,且地下车库属于赠送的,遂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该楼盘的一套联体别墅,并对房价、面积、楼高、付款与交房时间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的1个月内张某付清了全部房款。20xx年1月楼盘完工并经过验收,大洋公司通知张某交接房屋,但张某发现其购买别墅的地下车库的高度仅为1.625米,与样板房及其宣传资料的说明严重不符,于是拒绝接受房屋,并要求大洋公司承担赔偿损失及承担由此造成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大洋公司则反驳说,地下车库系免费赠送,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没有约定,其不属于买卖房屋的一部分,故不存在违约,大洋公司亦不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大洋公司告知张某,如若因此不满意可以退房,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阶段,对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作的允诺的性质如何界定,是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这将直接关系到开发商的义务与责任承担以及买受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采用要约、方式。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经要约、,即告成立。如果合同没有经过而只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他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楼房所作的说明属于要约邀请,它不能产生要约的后果,即开发商不因发出要约邀请而受到约束。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大洋公司虽然将别墅附属的地下车库作为赠送,但这种赠送是在买房者完全接受了其售房条件基础上发生的,从而也构成了买房者购买商品房的条件之一,如果不赠送地下车库,则买房者张某就有可能不购买大洋公司所售别墅。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如果商品房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的具体规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本案中即使张某与大洋公司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地下车库系免费赠送,但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赠送地下车库作了允诺,且其对双方订立预售合同以及对商品房价格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将其视为要约,并因张某的而发生合同的效力。因此,对于这一合同的内容,作为开发商的大洋公司应当遵守,如若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