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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江苏省农药买卖合同(适用经营户与农民订立合同) 第2篇杭州农药买卖合同(适用经营户与农民订立合同) 第3篇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适用经营户与农民订立合同) 第4篇甲乙订立买卖合同 第5篇2021年农药买卖合同(适用经营户与农民订立合同) 第6篇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适用经营户与农民订立合同) 第7篇江苏省农药买卖合同(适用经营户与农民订立合同) 第8篇买卖合同订立 第9篇2023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合同订立原则是什么 第10篇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程序 第11篇2023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订立合同时最容易忽略这些问题 第12篇2023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合同订立方式包括哪些 第13篇2023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订立合同最常见25个法律问题 第14篇2023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合同如何订立 第15篇2023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合同订立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第1篇 江苏省农药买卖合同(适用经营户与农民订立合同)
江苏省农药 买卖合同 (适用经营户与农民订立的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 注册号: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县(市)_________镇_________村_________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标的、数量、价款等:
商品名称
(通用名)
农药
类别
农药登记(临时)
证号
牌号、 商标
计量
单位
数量
数量
(元)
总金额
(元)
合计金额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提示:需要填写下列条款中的□时,请打''√''。)
二、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因农药质量对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须提供质量法定机构的质检报告),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买卖双方现场对农药交付、验收(农药包装要求:农药包装必须贴有中文标签或附具说明书,注明农药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和方法、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分装的农药产品,除注明上述内容外,还应注明分装登记证号、分装日期、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五、买卖双方对农药抽样封存的约定:_________。
六、结算方式:□货款已付。货款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凭证。
七、农药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换货、退货。
八、买受人应按所买农药标签注明的用途、使用技术和方法在有效期内使用农药。
九、双方在上述条款履行中,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按本合同总价_________%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 。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因农药质量出现问题,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他争议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法庭)起诉。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之后。
出卖人(代表)(签章):_________ 买受人(代表)(签章):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杭州农药买卖合同(适用经营户与农民订立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标的、数量、价款等:
商品名称(通用名)农药类别农药类别农药登记(临时)证 号牌号、 商标 计量单位数量数量(元)总金额(元)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提示:需要填写下列条款中的□时,请打√。)
二、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因农药质量对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须提供质量法定机构的质检报告),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买卖双方现场对农药交付、验收(农药包装要求:农药包装必须贴有中文标签或附具说明书,注明农药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和方法、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分装的农药产品,除注明上述内容外,还应注明分装登记证号、分装日期、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五、买卖双方对农药抽样封存的约定:_________。
六、结算方式:□货款已付。货款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凭证。
七、农药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换货、退货。
八、买受人应按所买农药标签注明的用途、使用技术和方法在有效期内使用农药。
九、双方在上述条款履行中,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按本合同总价_________%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 。
出卖人:
买受人:
第3篇 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适用经营户与农民订立合同)
江苏省农作物种子 买卖合同 (适用经营户与农民订立的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 注册号:_________
种子 经营许可证 号:
种子代销委托单位:_________
委托书编号: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县(市)_________镇_________村_________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农作物
种 类
品种
名称
计量
单位
数量
质量(%)
单价
(元)
总金额
(元)
纯度
净度
发芽率
水份
合计金额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提示:需要填写下列条款中的□时,请打''√''。)
二、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种子标准号: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因种子质量问题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出卖人按《江苏省种子条例》规定予以赔偿。
四、出卖人交付种子时,应向买受人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包括适宜种植区域)说明等资料及相关服务;同时,向买受人交付书面的种子来源、产地、 商标 或品牌、质量标准、有效期限等简要说明。买受人应按出卖人提供资料中的要求栽培、种植。
五、买卖双方现场对种子交付、验收。
六、买卖双方对种子抽样封存的约定:_________。(提示:种子样品应按种子存放的要求保存)
七、结算方式:□货款已付。货款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凭证。
八、双方在上述条款履行中,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按本合同总价款_________%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 。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因种子质量出现问题由当地农业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他争议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法庭)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种子种植收获之后。
出卖人(代表)(签章):_________ 买受人(代表)(签章):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
供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采购玉石达成如下条款,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共同遵守执行。
一、 乙方向甲方采购的产品如下(含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序号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
总计:________________
合计:________________
二、交接货物时间:
乙方向甲方采购的产品由甲方按乙方的需求进度交货,乙方需求计划应在每批供货前_________________天以书面形式(传真确认)通知甲方。
三、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为,由乙方自提,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产品损耗及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质量标准、产品验收方式及异议期限
产品质量标准按行业标准执行,乙方收到货若对产品有异议应在叁个月内提出
五、结算方式:
合同签定后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的全部付款。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或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承担违约部分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经他方要求拒不改正的,他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七、纠纷处理方式:
未尽事宜双方协调解决,如有纠纷甲乙双方应尽力协调解决,协调未果在合同签订地进行诉讼或仲裁。
八、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 2021年农药买卖合同(适用经营户与农民订立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标的、数量、价款等:
商品名称(通用名)
农药类别
农药类别农药登记(临时)证 号
牌号、 商标
计量单位
数量
数量(元)
总金额(元)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提示:需要填写下列条款中的□时,请打√。)
二、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因农药质量对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须提供质量法定机构的质检报告),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买卖双方现场对农药交付、验收(农药包装要求:农药包装必须贴有中文标签或附具说明书,注明农药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和方法、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分装的农药产品,除注明上述内容外,还应注明分装登记证号、分装日期、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五、买卖双方对农药抽样封存的约定:_________。
六、结算方式:□货款已付。货款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凭证。
七、农药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换货、退货。
八、买受人应按所买农药标签注明的用途、使用技术和方法在有效期内使用农药。
九、双方在上述条款履行中,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按本合同总价_________%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 。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因农药 质量出现问题,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他争议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法庭)起诉。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之后。
出卖人(代表)(签章):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受人(代表)(签章):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第6篇 江苏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适用经营户与农民订立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
种子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
种子代销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
委托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提示:需要填写下列条款中的□时,请打√。)
二、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种子标准号: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因种子质量问题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出卖人按《江苏省种子条例》规定予以赔偿。
四、出卖人交付种子时,应向买受人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包括适宜种植区域)说明等资料及相关服务同时,向买受人交付书面的种子来源、产地、商标或品牌、质量标准、有效期限等简要说明。买受人应按出卖人提供资料中的要求栽培、种植。
五、买卖双方现场对种子交付、验收。
六、买卖双方对种子抽样封存的约定:_________。(提示:种子样品应按种子存放的要求保存)
七、结算方式:□货款已付。货款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凭证。
八、双方在上述条款履行中,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按本合同总价款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因种子质量出现问题由当地农业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他争议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法庭)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种子种植收获之后。
出卖人(代表)(签章):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买受人(代表)(签章):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7篇 江苏省农药买卖合同(适用经营户与农民订立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标的、数量、价款等:
商品名称(通用名)
农药类别
农药类别农药登记(临时)证 号
牌号、 商标
计量单位
数量
数量(元)
总金额(元)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提示:需要填写下列条款中的□时,请打√。)
二、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因农药质量对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须提供质量法定机构的质检报告),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买卖双方现场对农药交付、验收(农药包装要求:农药包装必须贴有中文标签或附具说明书,注明农药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和方法、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分装的农药产品,除注明上述内容外,还应注明分装登记证号、分装日期、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五、买卖双方对农药抽样封存的约定:_________。
六、结算方式:□货款已付。货款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凭证。
七、农药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换货、退货。
八、买受人应按所买农药标签注明的用途、使用技术和方法在有效期内使用农药。
九、双方在上述条款履行中,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按本合同总价_________%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 。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因农药质量出现问题,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他争议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法庭)起诉。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之后。
出卖人(代表)(签章):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受人(代表)(签章):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第8篇 买卖合同订立
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卖场的正常运营,促进乙方所经营系列酒水的销售,甲方确定乙方为甲方下列产品的供货商,经双方协商就供求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确定乙方为甲方所需下列产品的供货商:
酒类:_______________系列
二、乙方为促进以上产品在甲方卖场的销售,乙方向甲方一次性赞助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作为乙方系列产品的广告宣传费,乙方提供若干台展示柜给甲方无偿使用,甲方负责展示柜的日常管理,包括清洁,正确使用,保养及维修。
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所供酒系列作及时报价。乙方所供其他产品价格如有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价格统一,结算按标准市价。
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经营所需增加供货品种。
五、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所供产品的合法“三证”。乙方负责的酒水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产品;
2.乙方所供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如发现酒水质量不合格或出现其他质量问题,乙方须向甲方作出市场价倍的补偿;
4.如发现假酒现象,乙方须向甲方作出“假一赔十”的补偿;
乙方所供系列品种价格见《附表》。
六、乙方在接到甲方要货通知(书面或口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必须将货品送到甲方仓库,如遇市场短缺等特殊情况除外。送货费用由乙方自理。
九、乙方送货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有关送货规定。货收妥,由甲方开具相关验收单交乙方作为结算凭证。
十、结算方式:
1.货到甲方现场经双方验收完毕,由甲方支付乙方本批次货款的60%,余款40%待二次进货时付清,依此类推。
十一、因甲方经营原因(如停业、拖欠货款,阻止乙方销售等),造成本协议不能正常执行时,合同顺延。
十二、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止。
十三、协议有效期内,未尽事宜,另商议,按补充协议方案签定。
十四、协议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产生纠纷,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移交合同签订地司法部门解决。
十五、本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第9篇 2023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合同订立原则是什么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
第10篇 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程序
一、认购书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影响
在商品房预售实务中,开发商向社会公开招募预售商品房认购时,往往会采用由认购人填写认购书或签订认购协议等做法。认购书(又名购房预订书、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临时证明单)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前所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对双方买卖商品房有关事宜的初步法律确认和书面凭证。商品房预售认购书广泛存在于商品房预售交易过程中,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认购书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其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容易混淆,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其独特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认识,对其法律适用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1、一种意见认为,认购书本身即为一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磋商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签订了书面的认购书,从程序、形式、内容上看,认购书都已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日后之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只不过是对认购书的补充。
2、另有一种意见认为,认购书与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混为一谈。从认购书与正式合同的牵连性上判断,认购书还不足以成为独立合同,它仅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主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尚未成立,作为从合同的认购书根本就无效。
3、还有一种意见则认为,认购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关系是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关系。预约合同,或称预备性契约,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具体到认购书中,它只是分配给当事人达成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义务,对行为的内涵有默示性的要求,即双方在为签订正式合同而进行谈判时,须尽努力,确保公平的谈判,一方对另一方不得强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己方之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内容。认购书体现了预约合同最突出的特征:它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合同而谈判的义务。
笔者认为,对认购书的法律属性应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认为认购书是购房意向书和买卖从合同的人实质上意旨一样,都是全然否定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其有悖于双方当事人签署认购书的目的。有的认购书没有任何法律意义,有的其实是正规的本合同。尤其在当前商品房预售实务中,认购书已越来越常见。考虑到商品房预售双方当事人谈判地位的悬殊差距,笔者认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应对所认购商品房的相关内容加以约定,使其取得合同的约束力。在一般情形下,认购书不可能将预售合同的所有条款都包含进去,但至少应当包含下列条款:预购商品房的位置、楼层、总面积、单价、总价、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时间。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认定认购书有效成立。如果当事人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时候对一些非主要条款发生争议,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参考商品房预售的实践确定预售合同的内容。如果仅仅因为一些非主要条款而否认认购书的合同效力,则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但在实践中,也有预购方与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未将预售合同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包含进去,在这种情形下,只能将其认定为意向书,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现实中,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形下,为了规避法律,预售方往往采取所谓“内部认购书”的形式。这种认购书的目的在于规避强行性法律规范,属违法行为。对于其效力,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果事后预售方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可以认定认购书有效;如果事后开发商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应当认定认购书无效,开发商承担赔偿预购方损失的责任;在预售方与预购方约定了定金条款的情形下,定金应被认为约定的信赖利益损失额。当然,无论开发商事后是否办理预售许可证,都应当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二、登记备案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应办理登记备案的合同,但该登记备案是否为合同的生效要件,目前存在着争议。如果预售合同以登记备案为生效要件,则预售合同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如果不以登记备案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则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对此的认识,涉及到预购方对开发商和预购商品房的权益保护问题。笔者认为,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应是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预购方的权益在预售合同依法签订时即已成立。主要理由如下:
1、预购方因预售合同对开发商所享有的权益为债权,对预售商品房享有的权益为期待权。民法中的登记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动产物权公示这一原则而设立的,从一开始就不是为债权的设立、变更、终止而设立的,债权只是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无须创设登记制度。因此,预购方取得的对开发商的债权和对预售商品房的期待权并不需要以登记为要件,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一般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生效,登记仅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以及我国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以登记为准,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未经登记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登记本身并不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我国相关法律要求商品房预售要进行登记,但也指出这仅仅是备案,同时也并未明确规定登记与否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立法原意来看,其主要目的在于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规范整个商品房预售市场,而合同的效力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3、不以登记备案为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利于保护预购方的权益。我国现行法律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规定为预售方即开发商的法定义务,若认为此登记备案为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开发商只要一天不履行该法定义务,预售合同便一天不能生效。其后果必然是开发商怠于履行登记备案义务,在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时主张合同无效,损害预购方的权益。特别是遇房价上涨时,开发商很可能将商品房再次高价出售并对此高价预售予以登记备案,又以合同未登记备案为由向前一预购方主张合同无效。此种情况下,前一预购方就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因此,从现代社会立法之取向——保护弱小群体(在预售合同关系中即预购方)的角度出发,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也不应是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4、从实践运作的层面以及综合一系列司法解释和一些地方性的规定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已经由原来纯粹的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了转变,预售商品房登记实际上已经被赋予了相当的法律效力,赋予了丰富的法律内涵。通过商品房预售登记,体现了其公示作用和公信力,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预购方因合同所取得的债权以物权效力。
综上所述,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应是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预售合同经预购方、开发商(预售方)双方依法签约即应成立并生效,预购方对开发商(预售方)的债权和对预售商品房的期待权也应同时成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作用是为了加强对预售商品房的管理,并使经登记的预购方的权益具有普通债权所不具备的对抗第三人的排他性。目前,我国物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现在已经推出的学者建议稿和全国人****工委的建议稿均将预售合同登记制度纳入其中。这样,预售商品房合同债权就会具有保全效力、顺位保证作用以及债务人破产时对债权人的保护作用。
第11篇 2023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订立合同时最容易忽略这些问题
一、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合同,可以变更合同。建议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
电子邮件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其文字(或与图像、声音的组合)表达也是确定的,当事人双方一经协商确认后即应信守合约,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或者不履行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16条第二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采用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
三、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四、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
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违约时怎么适用?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在我国,定金和违约金都是补偿性的,而定金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都有比较相似,如果同时适用,不仅将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而且责任后果与违约所实际造成的损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六、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
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七、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八、合同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九、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十、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十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形式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①法定解除是由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前,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事由,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②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解除达成了一致的合意以解除合同。③合同的约定解除则是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就解除合同的条件与情况做出约定,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一旦出现合同所约定的事由或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另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第12篇 2023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合同订立方式包括哪些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担保法》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著作权法》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专利法》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招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信托法》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信托时,信托成立。
《合伙企业法》
第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海商法》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13篇 2023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订立合同最常见25个法律问题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8、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9、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答: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10、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答: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2、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
答: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1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答: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14、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答: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15、无效的合同、撤销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即自成立以后都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6、打收条应当注意什么?
答:①确实收到钱款或物品后再出具收条
②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的确切名称等基本信息
③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来源,如“收到xx公司支付的”
④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货款”
17、什么是先履行义务?
答: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8、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发生更换,能否主张终止合同?
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9、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答: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债权人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同意。
20、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21、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还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2、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3、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答: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毁损等。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对约定的间接损失应当赔偿。
24、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5、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答: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品的占有,质押则指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对于以不动产或车辆等抵押的,还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
第14篇 2023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合同如何订立
订立合同时,谈判双方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合同的订立才有意义。
1 公平的原则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原则主要强调了三点:
(1)强调了签约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顾。不允许以上压下,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也不允许以小讹大、以穷吃富。
(2)强调了签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充分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协议 (凡是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订立违反对方真实意愿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3)强调了签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坚持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
由于合同不同于行政调拨,一般来说它应是有偿的。
因此,订立合同,必须将公平、公正贯穿始终。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将公平作为出发点,这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条件。
2 诚实信用的原则
讲诚实、守信用,是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应遵守的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准则。不诚实、不讲信用是经济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国各级政府组织企业开展的“重合同守信誉”活动,就是为了促进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度,进而促进企业依法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4)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第15篇 2023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合同订立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第一招 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企业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招 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招 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
第四招 确定管辖法院
现在一些案件,经常在诉讼管辖耗费时间和精力。如何避免哪?不妨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了。
第五招 注意用词严谨
不要在合同重用模零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甲乙口头约定,由乙向甲借款五万元。后来,乙归还了部分借款,甲为乙出具一张凭据“还欠款一万元”。后来,甲因乙迟迟不归还余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余款4万元。这就出现了两种理解方法:一种认为,甲为乙出具的是一张收条,其真实意思是,实际收到了乙归还的欠款1万元,乙仍然欠款4万元,这里的“还”应读为huan;另一种意见认为,甲出具的条子是一张证明,它证明了,甲与乙之间现存的欠款标的额,此处的“还”应当读为hai,意思为,乙还有1万元未归还,故应判令乙归还甲1万元。这个案例说明,用此不严谨只能给自己造成麻烦,而给别有用心人钻了空子。
还有一份合同在结尾中这样写: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一方只签了字没有盖章,事后不久双方闹至法院,一方提出由于合同只签了字而没有盖章,双方约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全,因此合同部成立。
以上事例说明,如果当事人在签合同是多斟酌一下,这些问题应该会避免的。
第六招 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
第七招 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八招 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第九招 注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者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发包行为无效。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我方。
第十招 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
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青岛仲裁委员会、烟台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