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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借款合同特征及其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 借款合同 的基本特征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用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用的。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5.订立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有足够的物资作保证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担保,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提供贷款。这种保证或担保是使贷款能够得到按期偿还的一种保证措施。
6.借款合同的 贷款利率 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借款方在归还贷款时,一般要偿还贷款利息,而利率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付,当事人双方无权商定,对国家规定的利率,任何人无权变更或修改。
二、 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
(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 解除合同 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三)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根据 民法典 的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特殊规则有:
1.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约定。
2.自然人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
3.自然人间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民间借贷 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复利。
第2篇 借款单位当事人资格认定书
借款单位当事人资格认定书
银行编号:
借款单位全称:
主管单位全称:
一、法人资格的认定
1. 年 月经 (单位)批准或经 成立(批准文号为 号)。
2. 年 月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营业执照 号码: ; 法人代表 : ;经济性质: ; 经营范围 : ;经营方式: ;核算形式: ; 注册资金 : 元。
3. 年 月经 批准发有许可证,其号码: (或 )。
4.现有自有流动资金 元;固定资产净值 元,年折旧率 %。
二、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的认定
1.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是 ,职务是 (根据 单位 年 月批文任命或经 会 年 月选举产生)。
2.法人代表授权的经办人为 等 同志,其职务分别为 ,在授权有效期内 代理 行使法定代表的权利。
三、借款单位变更名称及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经办人有变动时,应重新填报。
四、本认定书一式三份(在分理处开户的一式四份)。经银行审查同意签章后,除一份退借款单位外,银行自留二份(一份归档,一份由信贷部门存查)。
借款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法人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
(借款专用印鉴卡附后)
年 月 日
银行认定意见: (银行公章及经办人印章)
年 月 日
第3篇 借款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信息披露义务。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是指在借款 合同订立 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贷款人了解其资信情况的需要而提供的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的活动。
2借款人收取借款的义务。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
3借款人需要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根据《 民法典 》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 解除合同 。
4借款人还需要依照约定来支付利息。
5借款人需要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需要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来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在《贷款通则》中对于贷款人的权利的规定,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贷款人还需要依照约定来提供借款义务,应该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贷款,如果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