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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合同(16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2-12-18 19:30:08 查看人数:71

市建筑合同

第1篇 北京市劳动合同书(适用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外地农民工)新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讯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六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日工资为___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五)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___日(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及_________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1版)甲种本

bf-2001-0202

北京 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 工程施工合同 (2001版)甲种本

工程名称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

(贴 印花税 票处)

根据京国土房管房字[2001]767号文规定,本合同文本(甲种本)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养护、加固、拆改、翻建、安装;按传统作法的文物古建筑的修缮、复建、迁建等,以及随同上述各项工程同时进行的装修工程或单纯进行二次或多次装修工程,但属原工程保修范围的内容及家庭居室装修工程除外。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及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ァ 。ぁ ? 元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 )本合同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 投标 书及其附件

( )本合同合同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图纸及作法说明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 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 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 代理 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

1.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 合同履行 的代表。

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 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 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

1.1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8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

1.21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本合同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本合同合同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图纸及作法说明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碗需使用其他语言文字时双方另行商定)。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法规及有关规定:

3.3 适用的标准、规范: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修缮及房屋建筑的标准和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商定需进一步明示的标准和规范:

(1)国家标准、规范:

(2)行业标准、规范:

(3)地方性标准、规范:

3.4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部分有:

应由发包人在 日内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 日内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4条 图纸及作法说明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内容、时间及套数: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发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的保密要求

因采取保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元,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若违反约定并有确凿 证据 证明属承包人泄密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损失赔偿。

4.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作法说明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外,应将全部图纸及作法说明退还给发包人。

4.4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的承担:

4.5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5条 工程师

5.1 发包人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性名: 职务: 其职权主要内容:

发包人在实施监理前应将委托监理的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1)本工程如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交叉,其具体职权:

(2)本工程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6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工程师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工程师的职权,履行前任工程师的义务。

第7条 项目经理

7.1 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的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 证人 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项目经理职权,履行前任项目经理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对需要而且可以腾空的建筑物,应在开工前______天将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清理完毕。对建筑物内确属不易腾空的设备、家具、陈设等采取相应遮盖保护措施;

(2)向承包人提供出供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要求及时间: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等设备管线的时间、规格、地点及使用要求: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和各种管线资料的时间及内容:

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件和 临时用地 、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等批准手续的名称和时间:

(6)提供确定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的时间:

(7)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设计交底的时间:

(8)协调施工场地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其他设备管线的保护及与毗邻的其他单位关系,并负责支付相应费用:

(9)协调施工场地内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的要求:

(10)双方约定由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8.2 属发包人应完成8.1款的工作,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内容:

并承担相应费用。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成与工程配套设计的内容和提交的时间:

报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此项费用的计算: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名称和时间:

(3)在腾空后单独由承包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保卫,其具体要求:

(4)对不腾空、不停止使用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的建筑物施工,设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保卫,其具体要求:

(5)对本工程需夜间施工的具体要求及费用的计取:

(6)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的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但因承包人的责任发生的罚款应由承包人承担;

(7)对施工场地各种管线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内容要求及费用承担:

凡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罚款或其他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8)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等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随意改变作法;

(9)非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必须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防火墙、增加荷载、随意改变管线走向等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担;

(10)已竣工工程尚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成品保护期间,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承包人自费给予修复。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其修复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成品保护提出的特殊保护要求及费用的承担:

(11)双方约定对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要求:

(12)双方约定由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师在收到后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提供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的时间,按单位工程提供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要求:

10.2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条款。

第11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12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3条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和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条款约定提供所得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14条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第15条 工程质量与样板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约定在 制作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的实物标准。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规定制作,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封存,由发包人承担制作样板及样板间的费用计算:

15.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16条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问验收的部位:

对上述部位达到验 收条 件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图纸及作法说明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8条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成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9条 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设备及设备管线工程的范围相一致。具体试车的内容及范围:

19.2 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的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及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的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的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和试车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外,试车费用另由发包人承担的计算: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第20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房屋修缮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21条 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22条 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3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 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经双方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但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约定为:

(2)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加酬金的构成及计算方法:

(3)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包括下列内容及调整方法: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的合同价款;

(b)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公布的价格调整;

(c)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d)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3 双方约定采用可调合同价款的,在双方约定的调整因素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 工程款 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24条 工程预付款

24.1 双方约定工程预付款时间: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及比例:

24.2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同期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5条 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图纸及作法说明核实计量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图纸及作法说明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第26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和时间:

按本合同条款第24.1款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进行。

26.2 本合同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合同价款、第33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同期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第27条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经双方商定,由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规定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内(附件二)作为本合同附件。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提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泥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承担责任: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8条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验收。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第29条 材料的样品及样本

29.1 双方约定,双方任何一方采购或提供的下列材料均需提供样品或样本:

29.2 由发包人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需提供指定的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29.3 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认定验收后共同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不符合样品或样本标准的,由供货方承担责任。

第30条 材料试验

30.1 双方约定对下列材料必须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及其他试验(包括防水、冻溶、强度测试等):

(1)属应作防火阻燃试验的材科:

(2)属应作毒性反应试验的材料:

(3)其他应作试验的材料及试验内容:

30.2 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进行上述各类材料试验,但不具备专业测试条件的可委托 进行试验,试验费用由发包方负担。

30.3 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并运至施工场地的,应立即退货或由采购方运出施工场地,由此造成的各种费用支出,由采购方负责。由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经测试不合格,由发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八、工程变更

第31条 工程设计变更

31.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修缮、装修标准或范围时,发包人应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作法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1.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1.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及作法说明、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致使发包人因此而直接或间接获得收益,所发生的费用分担和利益的分享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

31.4 工程设计变更,双方均应主动办理变更洽商手续。承包人应按变更洽商的要求实际履行。

第32条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33条 确定变更价款

33.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3.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3.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3.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33.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

33.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工程验收与结算

第34条 竣工验收

34.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 工资 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的详细内容、时间和份数:

34.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4.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34.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4.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4.6 双方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其验收程序按本合同条款34.1款至34.4款办理。

34.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4.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承包人不得交工,发包人也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35条 竣工结算

35.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价款及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5.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5.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科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 银行贷款利率 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5.4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5.5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第36条 质量保修

36.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本市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6.2 双方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三)的具体时间及要求:

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三)应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37条 违约责任

37.1 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条款第26.4条款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条款第35.3款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结算款,应承担的责任:

(4)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金额或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分别为:

37.2 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条款第14.2款约定的因承包人不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竣工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条款第15.1款约定的因承包人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金额成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分别为:

37.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38条 索赔

38.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8.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条款(3)、(4)规定相同。

38.3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本合同条款38.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第39条 争议解决方式

39.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9.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第40条 工程分包

40.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部分工程内容:

分包施工单位为: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40.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0.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

40.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第41条 不可抗力

41.1 双方结合本工程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因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1.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42条 保险

42.1 被修缮或装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办理过人员或财产保险的仍然有效,未办理保险的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被修增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2.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科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2.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 ,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2.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2.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及相关责任: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及费用:

(2)承包人投保内容及相关责任:

第43条 担保

43.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提供下列担保,被担保方与担保方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责任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责任为:

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3.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44条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4.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内容:

发包人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44.2 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内容:

经工程师认可,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44.3 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45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5.1 文物古建筑施工,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提出保护方案,并征得文物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实施,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5.2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45.3 在施工中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或传说,并经文物管理部门初步认定,施工场地某部位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并要求仔细挖掘时,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因挖掘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在48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的书面报告,但实际确实挖掘出相应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仍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45.4 施工中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或传说并经文物管理部门初步认定施工场地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但施工中未能采取挖掘和相应保护措施,致使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受损,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5.5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46条 合同解除

46.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6.2 发生本合同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6.3 发生本合同条款第40.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6.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双方约定的其他原因:

46.5 一方依据46.2、46.3、46.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46.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6.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7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做进一步具体化约定,并修改、完善、补充条款如下:

第48条 合同终止

48.1 除本合同条款第36条以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8.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49条 合同份数

49.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一份。

49.2 本合同副本共 份,发包人保存副本 份,承包人保存副本 份。

附件一:

承保人承揽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

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根据本工程修缮和装修的项目,双方约定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助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修缮及装修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结构修缮工程为: 年;

2.房屋防水修缮工程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修缮工程为: 年;

5.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

7.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但不负责原房屋建筑的保修责任。

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检修。

4.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3篇 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 北京 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民用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2.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签订本合同。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均应当向对方出示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4.本合同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不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5.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6.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1)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2)供热计量装置:是指热量表以及对热量表的计量值进行热分摊的、用以计量用户消费热量的仪表。

(3)热量结算点:是指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按照该处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的位置。

7.本合同约定的供热计量方式,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写入房屋 销售合同 ,供热单位应当写入供热采暖合同。

8.本合同即为《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容发〔2010〕98号)和《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容发〔2010〕19号)所指的《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双方应当妥善保存本合同,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供热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公共建筑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热地点、用热面积、供热方式等

1.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北京市 。

2.采暖建筑规划用途:□ 公共建筑 □ 居住建筑

□ 其他: 。

3.采暖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 平方米,居住建筑 平方米。

4.热源建设型式:□ 外接热源 □ 自建热源 □ 其他: 。

5.热源种类:

□ 城市热力 □ 燃气锅炉 □ 燃煤锅炉 □ 其他: 。

6.建筑物遵守的节能设计标准、设计热负荷和耗热量指标:

7.室内采暖系统型式:

□ 散热器 □ 地板辐射采暖 □ 空调 □ 其他: 。

第二条 供热计量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约定供热计量方式如下:

1.在建筑热力入口、相应热力站应当安装热量表和流量调控装置。

2.热量结算方式:

公共建筑:采取楼栋计量用热量的方式,以设置在(□ 热力站 □ 建筑热力入口)的热量表作为用热量结算点。

居住建筑:采取楼栋计量、按户分摊用热量的方式,以设置在建筑热力入口的热量表作为用热量结算点,以单栋楼为整体进行热量结算,建筑物内采用分户热计量技术进行热量分摊。

3.楼栋热量表类型 :

□ 超声波热量表 □ 电磁式热量表

□ 其他类型: ;

楼栋热量表安装在建筑热力入口专用表计小室中,专用表计小室设

置在:□ 建筑地下室 □ 建筑楼梯间

□ 其他位置: 。

4.居住建筑分户热计量技术为:

□ 通断时间面积法:

通断执行器类型: 。

数据采集方式:□ 手抄表式 □ 远传式

□ 其他类型: 。

□ 散热器热分配计法:

热分配计类型:□ 蒸发式 □ 电子式 □ 电子远传式

□ 其他: 。

□ 户用热量表法:

户用热量表类型:□ 超声波热量表 □ 电磁式热量表

□ 其他类型: 。

□ 流量温度法。

如国家或北京市相关规定对供热计量方式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5.室温调控方式:

□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 地板辐射采暖恒温控制阀

□ 空调室温自动控制系统

□ 其他: 。

第三条 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和安装

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和安装,除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外,经双方协商,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的相关图纸及文件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准确。

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节能设计标准和产品标准,结合运行管理实际,本着计量精确、技术先进、方便使用和维护的原则,对供热计量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和施工安装等方面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出具书面技术要求。

3.甲方应当对乙方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复核。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技术要求作为合同附件一。甲方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技术要求委托设计,并在工程开工前组织乙方和有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4.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确认的技术要求确定采购方案并首次检定供热计量装置。乙方确定的采购方案应当书面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承担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及首次检定的费用,并按照乙方签订的进货 采购合同 约定的付款期限全额支付货款。

5.乙方应当在签订进货采购合同之日起 日内安排供热计量装置进场,并对质量进行验收,保证所采购的热计量装置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经双方确认的技术要求。乙方应当将验收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同时向甲方提供供热计量装置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乙方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退货所产生的重新进货费用及损失。

6.乙方应当与供货方签订书面进货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产品要求、供货时间、保修内容、保修期限、售后服务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

7.甲方通过 招标 方式确定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单位,乙方应当指导该安装单位进行供热计量装置的施工安装。

8.甲方应当做好乙方与设计、安装、施工及监理等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项目验收和移交管理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甲方应当提前 日通知乙方参加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未通过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的,甲方不得组织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

如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合格,乙方应当在《采暖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附件二)和《供热计量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表》(附件三)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供热计量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不符合附件一中的技术要求的,甲乙双方不得通过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有关工程档案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准确。自资料移交之日起,乙方负责供热计量装置的运行、检定、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的相关图纸、文件资料或怠于履行其他义务,导致项目工期延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甲方拖欠支付各种应付款项,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应付款 ‰的 违约金 。

3.供热计量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经验收不合格的,由甲方负责对建筑和供热系统进行改造,使其满足供热计量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

4.乙方采购的供热计量装置不合格或未按照约定时间安排供热计量装置进场或怠于履行其他义务,导致项目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热计量装置货款 ‰的违约金。

5.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现供热计量收费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组织)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其他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正文、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营业执照 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 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4篇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经建设局批准,本工程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邀请投标、协商议标确定由________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________)《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为实施工程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1.2 发包方(简称甲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 承包方(简称乙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1.4 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合同约定甲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5________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合同约定________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6 社会监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1.7 总监理工程师:合同约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1.8 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装饰工程,甲方委托________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________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9 装饰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1.11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执行。

1.12 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________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措施费、工期补偿费等。

1.13 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图纸及措施以外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xx方应承担的开支。

1.15 工期:按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16 开工日期: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约定期不能开工的,由责任方负责)。

1.17 竣工日期: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8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________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________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 分段或分部工程: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1.20 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内约定,供________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________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1.21 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给________方或由________方自己提供的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1.22 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深圳市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1.23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1.24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方责任所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相应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1.25 利息:合同中所指的利息,为单位向银行贷款利息。

1.26 合同条款中,部分甲方职责由其甲方委托的社会监理机构代为行使的,应在补充条款中明确其代为行使的内容、范围。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 协议条款

2.2 合同条件

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2.4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5 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标准、资料

2.6 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7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8 监理合同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使用标准及法律

合同必须首先约定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其次约定使用行业标准、规范再次约定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________方提供一式两份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工艺,经甲、乙、丙三方代表批准后执行。设计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所发生购买、翻译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的地方法规及规章。

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双方也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工程概况

4.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

4.2.1 按定标(或邀请协商议标)价及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4.2.2 按国家规定由________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________方向税务机关缴纳。

4.2.3 招标工程除涉及变更外,总价、单价均以定标价为准,一次包定,结算时按4.5条的约定办理。

4.3 工期:

⑴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⑵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______天。

4.4 质量等级:______

4.5 合同价款:人民币( 币) 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含措施费______元。

4.5.1 上述造价为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之和。其中,甲方给予________方的风险金额为:______元,或合同价款 %的金额。风险承担的范围:

4.5.2 上述造价为可调价格合同。调整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5.3 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规定计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图纸

5.1 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________方提供完整的装饰施工图纸 套(包括标准图及有关资料两套)。________方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________方承担。

5.2 甲方提供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甲方应负责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

5.3 本合同的装饰工程施工图纸,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六条 甲方代表

6.1 甲方代表姓名:____________职称(职务):____________

6.2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xx方。

6.3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4 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7.1 本工程甲方委托______监理。

7.2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

7.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非经甲方代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出公正的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代表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同时通知xx方,后任继续履行甲方赋于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8.1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8.2 乙方任命的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8.3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8.4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该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9.1 合同开工日期前 天,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场地内一切影响xx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均计入合同价款内

9.2 合同开工日期前______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9.3 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9.4 甲方进行分部工程招标,施工中甲方应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合同按约定顺利施工

9.5 合同开工日期前 天,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9.6 合同开工日期前 天,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乙方负责设计的,组织由设计人员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9.7 向乙方有偿提供的施工设备和设施有:

甲方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0.1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10.2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10.3 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0.4 遵守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违章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10.5 遵守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6 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10.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 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和施工安全的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延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3天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请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认为乙方提出的理由证据不足,不同意延期请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请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三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期顺延

14.1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4.1.1 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变化

14.1.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

14.1.3 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腾空)施工场地、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电

14.1.4 由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

14.1.5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14.1.6 甲方分包或分部招标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14.1.7 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未按乙方计划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更换而耽误施工进度。

14.1.8 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14.2 上述情况发生后七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14.3 非14.1列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每延期 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______元。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______%。

第十五条 工期提前

15.1 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提前的时间、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和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等。

15.2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每提前______天,甲方奖给乙方______元。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六条 工程样板

16.1 根据装饰需要,甲方可要求乙方制作样板间。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16.2乙方报价时提供的样板,由甲乙双方封存,作为工程验收样品。

第十七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样品)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等级

18.1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 标准。

18.2 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为优良标准,并按合同工期竣工,增加工程费用 元。

18.3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8.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按照职能分工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9.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若甲方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必须补签验收手续。

19.2 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条 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xx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合同价款之调整

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21.1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1.2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21.3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艺标准变化或材料更换

21.4 合同双方确认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21.5 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内,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二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

22.1 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付给 价款的______%预付款,计人民币(币)______万元。

22.2乙方在完成合同价款60%时(以甲方代表签证的工程量为准),甲方开始按比例每月抵扣预付款的______%,在完成合同总造价的______%时抵扣完。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当时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3.1乙方于每月二十五日后三天内向甲方代表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甲方接报表后三天内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23.2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表后三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四天起,乙方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乙方不同意时作为无效。

23.3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3.4 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工程量,不计入工程量统计范围。

第二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

24.1 甲方根据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并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的款额,经甲方代表签字后 支付。

24.2 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后,甲方在六天内未核实完毕及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生通知七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4.3 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

24.4 工程款支付达工程总造价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其余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后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付3%,剩余2%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验收半年后付清。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五条 材料样品和样本

本装饰工程除大型和特殊设备外,其它设备、材料由乙方采购。

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材料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六条 甲方提供设备

甲方按照协议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并按'深建字[1991]234号'文的规定,另付设备价款的管理费给乙方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非合同约定的设备乙方不负责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设备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26.1 设备的型号、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受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26.2 到货地点与约定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26.3 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26.4 供应时间早于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七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共同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乙方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设备,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或设计单位)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三十条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代换,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各按______%和______%分享。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31.1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31.2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1.3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31.4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量

31.5 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二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在接到变更 天内,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2.1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附件已有报价单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3.2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3.3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按修改时的深圳市信息价或市场价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可以修改,修改后7天内将修改情况通知乙方。双方仍有异议时,可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在工程竣工 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 套。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 天内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进行验收,并在验收3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或验收3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期申请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工程保管费的计算,每天按承包工程造价的万分之八计取。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交工验收后 天内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和工程结算书,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工程结算书后应在15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在 天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10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收到工程结算书后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从第______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每日按拖欠总额的万分之的罚金。

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结清。

第三十五条 保修

35.1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失、原设计错误隐患、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35.2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含补充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35.3 保修期限: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保修期限为半年。

35.4 保修费用: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即:按合同总价款计算,为合同价款的2%。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截留的保修款总额,超过部分仍由xx方支付。

35.5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xx方支付。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六条 争议

36.1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经双方同意可向市(或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部门或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36.1.1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6.1.2 向人民法院起诉。

36.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36.2.1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36.2.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6.2.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36.2.4 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

36.2.5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七条 违约

37.1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或履行自己的其它义务而发生的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支付合同价款______%的违约金给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7.2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月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价款______%的违约金给甲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7.3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7.4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做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索赔

38.1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38.1.1 甲方在图纸修改、材料变更、未付工程款或其它原因,而引起赔偿事件发生,可依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38.1.2 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38.1.3 乙方在发出索赔意向7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38.1.4 甲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5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认可

38.1.5 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提出。

38.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装饰产品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义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以下规定向乙方索赔:

38.2.1 因乙方开工不及时、工程款挪作他用或其它原因引起索赔事项发生,甲方于事件发生7天内向乙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8.2.2 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乙方接通知7天内未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乙方认可。

38.3 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再加上以经办银行计划外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十、其它

第三十九条 安全施工

乙方应按国家及广东省、深圳市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与费用。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甲方承担,乙方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及合理化建议

40.1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必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40.2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对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费用,须经甲方批准,以修改后的图纸、材料、设备作价,调整合同价格。

40.3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和特殊工艺,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获得的收益甲方分享______%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及合理化建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xx方承担,获得的利益按第三十条标准分享。

第四十一条 不可抗力

41.1 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

41.1.1 级以上的地震

41.1.2 级以上的持续 天的台风

41.1.3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天的高温天气

41.1.4 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41.1.5 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41.2 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通报受灾情况,在上述因素引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若灾害呈间歇形式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至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情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41.3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41.3.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41.3.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41.3.3 造成施工现场乙方临时设施损坏和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41.3.4 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乙方承担

41.3.5 清理、修理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第四十二条 保险

42.1在施工场地内,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42.2 乙方办理施工场地内及分包工程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

42.3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42.4 投保后的受益,由投保者享有。

第四十三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43.1 因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并报合同原审查和鉴证机构备查。

43.2 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向甲方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支付相应经济支出,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xx方有关损失。

4.3 已订货的材料、设备、器具等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货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送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查和深圳市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鉴证后______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工程款,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五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审查机构、鉴证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发包方(公章):______承包方(公章):______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签字地点:______

第5篇 泰兴市装修建筑垃圾转运合同

2023泰兴市装修建筑垃圾转运立协议当事人双方:

甲方:泰兴市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为配合新能源房产公司进场,确保国庆东路东延及安置房的顺利施工,甲方委托乙方对周曾拆除地块内的建筑垃圾进行转运。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周曾拆除地块内装修建筑垃圾,交于乙方进行转运,转运至该地块的西北角(政府预留地块内)。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垃圾转运费用:按车计费,甲方支付给乙方每车90元(含所有机械人工等费用);车载垃圾不少于13方。

三、从协议生效后,乙方入场进行清运工作;甲方派员现场进行监督、计数,乙方应服从管理。乙方清运当天应及时通知及提供清运车辆的牌号,双方计数有差议的按甲方为准;周曾地块转运工作告一段落后,甲方和乙方结清转运费。

四、乙方有违法清运行为并损坏甲方名誉,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乙方在协议期间与他方产生矛盾,甲方应帮助协调、解决。如属乙方责任由乙方自负;

五、甲方有权合理更改垃圾清运时间并提前通知乙方,首次清运时间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协商。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能够及时、全面、低污染、低噪音的清运甲方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每接到通知清运一次垃圾,乙方必须在72小时之内执行清运。

(2)乙方不得将其垃圾清运区域转租第三方或擅自改变清运操作内容。

(3)乙方进入甲方场地进行垃圾清运时,清运垃圾车辆必须限速行驶(速度应控制在5公里/小时内),清运过程中,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垃圾掉落地面,如有发生,乙方应及时进行清理。

(4)因乙方操作不当或人为原因而使甲方的场地设施设备、花木、草坪损坏的,乙方负责在当日内按价赔偿或给以修复。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经办人:经办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6篇 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

工程名称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合同编号

(贴印花税票处)

根据 规定,本合同文本(乙种本)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 元以下(含 )的,已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养护、加固、拆改、翻建、安装;按传统作法的文物古建筑的修缮、复建、迁建等,以及随同上述各项工程同时进行的装修工程或单纯进行二次或多次装修工程,但属原工程保修范围的内容及家庭居室装修工程除外。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资金来源: 工程内容及性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 元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 )本合同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本合同合同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图纸及作法说明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 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 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

1.1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

1.21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本合同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本合同合同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图纸及作法说明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监理的工程可请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工程师做出的解释,按本合同条款第16.6款的约定处理。

第3条 语言文字及运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市地方性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国家标准、规范和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和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的有:

3.3 国内没有相关标准、规范的部分: 应由发包人在 日内,提出技术要求;承包人在 日内按发包人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4条 工程师及项目经理

4.1 发包人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其职权主要内容: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等详细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2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1)本工程如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交叉,其具体职权: (2)本工程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全面履行。

4.3 承包人委派施工场地的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4.4 项目经理具体职权:

第5条 发包人工作

5.1 在开工前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 份,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技术交底。如使用国外图纸的,其翻译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2 在开工前 天,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被修缮或装修的房屋,清除施工场地内各种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或施工场地滞留的家具、设备、陈设及其他物品采取保护措施。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

5.3 向承包人提供地质和各种管线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5.4 协调处理保护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及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5.5 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气、电讯设备等,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及其他要求。

5.6 协调做好施工场地保卫、消防、垃圾处理工作,协调好周围邻里关系,并承担相应费用。

5.7 结构修缮或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应有相应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并报有关部门审批。非结构修缮或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如需拆改原建筑结构、设备及设备管线,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8 发包人应完成5.2、5.3、5.4、5.5、5.6、5.7各项工作或其他工作,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其具体内容:_________,并承担相应费用。

5.9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验收和检查,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验收结算和其他各项事宜。

第6条 承包人工作

6.1 承包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参加图纸及作法说明交底,拟定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交工程师审定。

6.2 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规定、环保规定认真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场地安全、保卫、消防、清洁工作;做好质量验收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6.3 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好周围建筑物、设备及设备管线、古树名木及施工场地内不易移动的家具、设备、陈设不受损坏。处理好因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关系。

6.4 不得超出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规定,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及设备管线。

6.5 工程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对施工场地原有建筑物及家具、设备、陈设和成品的保护工作。

6.6 凡因承包人原因,违反6.2、6.3、6.4、6.5款的规定,造成损坏和罚款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7 协助发包人完成5.8款约定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7条 施工进度与工期

7.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和时间: ,工程师在收到后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能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承包人按照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工期顺延,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申请,工程师应在48小时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时间内未作答复视为同意延期开工申请,工程师不同意的,工期不予顺延。

7.2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在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3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7天内累计超过8小时,以及不可抗力等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造成停工,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认定,工期顺延。

7.4 承包人应按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竣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提前竣工协议,支付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合同价款并为提前竣工创造条件。

第8条 质量检验与隐蔽工程验收

8.1 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标准,质量评定标准以国家或行业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在 制作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实物依据。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图纸及作法说明要求制作,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封存,其制作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2 双方约定该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 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达到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在自检之后的48小时内通知工程师组织验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并由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师未提出延期要求不按时验收,承包人可以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8.3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样板间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随时接受工程师检查,并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8.4 凡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或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拆除或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含隐蔽工程复检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拆除、剥离、开孔、返修、重做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5 凡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工程师指令失误,而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或隐蔽工程要求复检仍为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顺延。

8.6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9条 试车

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内容及范围应与承包工程范围相一致。具体内容范围及费用计算:

9.2 设备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的,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凡具备试车条件的,组织试车一方应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共同为试车提供便利条件。试车合格后,在试车记录上共同签字。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一方应承认试车记录。

9.3 因设计原因或因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原因,致使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应该修改设计或重新购置设备。承包人协助拆除或重新施工,但发包人应承担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9.4 因承包人施工原因或因承包人负责采购设备原因,致使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施工或购置设备的各项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5 工程师在试车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10条 安全生产

10.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防火规范要求,并对其在施工场地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凡因发包人原因违反安全及防火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10.2 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及防火规范组织施工,做好现场设备管线、通道等防护围栏,在危险地段安装警示牌或警示灯,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有放射毒害环境、不停止使用建筑以及在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的,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10.3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费用。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11条 材料设备供应

11.1 双方约定本工程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二),凡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按附件二规定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的要求进行,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材料的验收、试验和保管工作,发包人支付保管和试验费用,费用的计算: 凡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附件二规定或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凡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供应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质量和设计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因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给工程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11.3 双方约定,任何一方提供下列材料 应提供材料的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共同封存,做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凡材料不符合样品或样本的,由供货方承担资任。

11.4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第12条 合同价款与交付

12.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12.2 双方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及计算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原因包括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的影响;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公布的价格调整;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原因等。双方约定具体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计算方法:

12.3 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分 次按下表支付工程价款,尾款待工程结算时一次支付。

第13条 工程变更

13.1 因发包人原因,需要对图纸及作法说明,工程量进行变更的,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通知及要求进行相应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减及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13.2 承包人不得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的设计、材料作法和设备变更,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工程师同意而擅自变更的,应承担相应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13.3 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双方均应积极办理变更洽商手续,并应按变更洽商履行合同。

13.4 承包人在设计变更确认后14天内,对涉及合同价款变更内容提出工程价款变更报告,报经工程师确认,工程师在收到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没提出处理意见,视为同意变更价款。

第14条 工程验收与结算

14.1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及时间

14.2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并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损失责任。

14.3 竣工验收日期以验收通过的日期或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因特殊原因,双方约定或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协议。

14.4 工程未经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承包人不得交工,发包人不得使用。因发包人强行使用致使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及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

14.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

14.6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14天内进行核实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报告后,应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款后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4.7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支付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没有要求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保管费用。

14.8 双方对竣工结算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16.6款的约定处理。

第15条 质量保修

15.1 承包人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关于质量保修的规定;对已交付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5.2 双方约定在竣工验收前签订工程保修书的时间和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保修书(附件三)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16条 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解决方式

16.1 发包人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还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16.2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竣工或未达到质量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还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16.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6.4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理由和索赔证据。

16.5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出索赔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意见及要求延长工期或经济损失赔偿报告及相关资料。对方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证据,在规定时向内未作答复或进一步提出要求,视为索赔已经认可。

16.6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同意采用以下其中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7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单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双方接受、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7条 合同解除

17.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7.2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停止施工超过56天,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7.3 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双方约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双方约定,其他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

17.5 一方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16.6款的约定处理。

17.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撤出提供便利条件,支付以上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7.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18条 不可抗力

18.1 双方结合本工程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当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8.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8.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19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做进一步具体化约定,并修改、完善、补充条款如下:

第20条 合同终止

20.1 除本合同条款第15条以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0.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1条 合同份数

21.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一份。

21.2 本合同副本共 份,发包人保存副本 份,承包人保存副本 份。

附件一:承保人承揽项目一览表(略)

附件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根据本工程修缮和装修的项目,双方约定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助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修缮及装修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结构修缮工程为: 年;

2.房屋防水修缮工程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修缮工程为: 年;

5.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

7.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但不负责原房屋建筑的保修责任。

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检修。

4.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7篇 海伦市建筑工地劳务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本着自愿、公平、互利、诚信遵守合同的原则,甲方愿意将座落在松木塘广幢办公楼工程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本合同,并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承包方式

甲方以包工包设备及周转材料形式包给乙方。

二、承包单价

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米不论工料上涨下跌均以此价为准。

三、承包内容

本工程具体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基础土方开挖回填,凿桩头、施工图所有的土建工程及内粉外贴、柱墙植筋、焊接、排水沟、散水、室内地面、养护、化粪池、外排水沟及零散用工所有工费。

2、工程所需大型机械设备(包检测费用)、工具、用具、水管等。

3、工程所需架树、架板、模板、方料、顶树、安全网、铁丝.com、马钉、钉子、扎丝、切割片、工地用电的电线、电缆、食堂炊事用具、职工住宿用具、炊事员工资等蓝图内所有工程内容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4、按图施工,搭设周围的防护、搅拌机安全棚、人行安全通道及楼梯间安全防护。电梯井内每二层做硬防护,按安全施工规范搭设该工程洞口周边的一切安全防护设施,木工制模、钢筋加工工棚。

四、付款方式

完成主体一层付总价的____%,以后每完成一层按总价的____%付,主体完成付总价的____%。内外装饰工程,内外墙粉刷工程完成按总价的____%各层均付,工程完成付到总价的____%,竣工验收合格预留质量保证金____%,其余结算一个月付清余款,质保金时间为一年。

五、工期要求及质量要求

本工程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天必须全部竣工验收,时间为――天,不得拖延,乙方自开工之日起,必须精心组织,服从甲方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管理,乙方必须按图施工,如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返工工资及材料由乙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浪费甲方任何材料,浪费材料照价赔偿。各班组负责人必须驻守工地,有事必须请假,如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在工地,则每次罚款200元/天。

六、工程管理及安全

l、目标:杜绝工伤事故发生。

2、具体要求及措施:

①、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要求施工,定时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规范及安全常识,增强班组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②、不得乱动机电、临时用电线路及脚手架,凡拆动脚手架未与项目部联系,违者罚款________元。

③、安全“三宝”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安全帽必须戴好(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每人每次罚款____元,班长不戴安全帽罚____元/次)。

④、严禁乘坐提升机,每发现一次罚款班长____元。

⑤、严禁酒后上班,违者每人每次罚款____元,并当时退场休息离开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硬底鞋、打赤脚上班作业,违者每人每次罚款____元。

⑥、严禁在架子上堆放材料,如发现上述情况,经甲方指出后仍不及时整改,罚款________元/次。

⑦、如因乙方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而造成安全事故,在____元内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超过________元的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再协商处理。

如乙方中途停工,停工超过____日之内,甲方有权另请施工队进场,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并负责全额赔偿。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甲方承担乙方实际损失。

2、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代表合同生效。双方需自

觉遵守,不得违约。若甲方违约,赔偿乙方在施工期间的一切经济损失,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完工结算后自动失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第8篇 威海市建筑工人劳动合同

2023威海市建筑工人劳动用人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

建筑工人姓名(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和《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基本情况

甲方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企业地址: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日,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街道(乡镇),编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自身的身体状况:是否患有下列疾病(如有请在'□'内打'√'):□高血压□心脏病□癫痫□贫血病□痴呆症□其他传染性疾病;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疾病:。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本合同为年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标志。

第二条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个月为试用期。

三、工作岗位和工时制度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四条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第________条工时制度执行。

(1)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劳动报酬按有关规定双方协商后执行。

五、甲方责任

第六条甲方必须按国家的劳动法进行用工,不得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手段强迫工作劳动。

第七条甲方必须按时发放工资,按有关规定制作工资表,乙方签字领取,并作为领取工资的凭据。

第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劳动条件,符合质量要求的劳动工具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甲方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制度以指导乙方开展工作。

第十条甲方负责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包括三级教育、岗前教育、班前教育和定期教育等)、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的教育。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教育乙方。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根据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甲方应根据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相应证件(如'平安卡'、职业资格证、暂住证等)。

第十三条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有关规定或标准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四条履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乙方责任

第十五条服从甲方以及各监管部门的管理,遵守公司安全、质量、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环境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服从甲方日常工作的管理及安排,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并达到相关质量及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进行工作,可拒绝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标准指挥的作业。

第十八条乙方应爱护甲方的财物,合理使用作业所需的材料,按要求做好甲方提供工具的保管以及施工现场成品的保护。

第十九条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培训教育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条自觉遵守有关的治安管理条例的要求,不与现场管理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发生争执、打骂。

第二十一条乙方须如实提供自已的身体状况(尤其患病情况)、年龄、婚育状况等基本情况供甲方用工或岗位调动时考虑。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甲方要求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时,不得携带禁止进入施工现场的亲属和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自觉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当发现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使用要求时应立即向甲方提出更换申请。

第二十四条乙方在自我感觉不适时(如身体患病等情况),应主动报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五条符合《民法典》所列的法定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乙方合同期未满而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以下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1.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2.

3.

八、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2.

3.

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未按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者不履行本合同的;

2.

3.

第三十一条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金。

一方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元;

2.赔偿金。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还需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

赔偿的范围包括: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三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公章):_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

第9篇 赤壁市建筑工程外脚手架施工合同

2023赤壁市建筑工程外脚手架施工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将湖语城二期脚手架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木雅广场工程。

2、建筑面积:平方米。

3、结构层次:框架剪力墙结构,1号楼:26/3,2号楼:5/3,3号楼:28/3。

4、工程地址:雅江县解放街。

二、承包的内容及范围

1、乙方承包范围:

1)所有内、外墙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所有临边洞口的防护搭设与拆除等(包括但不限于外墙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脚手架挑排的预埋、搭设、拆除等;各种安全防护棚的搭设与拆除;临边洞口防护搭设与拆除;楼梯的扶手搭设;电梯井内脚手架、隔离、防护门的安装与拆除;人货电梯及井架口防护、平台、围护的'搭设与拆除、脚手架踏脚板、脚手架的软硬隔离等)。

2)所有工地上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脚手架、钢筋棚、木工棚、各类防护棚、安全通道、安全网等。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3、施工工期:____年10月至____年1月。

4、工程质量标准:脚手架等防护设施符合国家jgj59-20xx标准、地方安监部门要求。以中新科技城人才公寓工程为标准。

三、承包单价及承包方式

1、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以图纸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结算时以此面积进行计算。

2每平方米,该承包单价已综合包含合同条款的第二条的所有内容,今后如遇人工涨价因素或政策性人工调增均与本合同无关。

3、安全通道有乙方搭设,在1000m2以内的所有费用有乙方承担,在1000m2以上的人工费有甲方承担。

4、承综合单价中含所有安全网、油漆及搭拆人工费。

四、考核、验收、奖罚

1、工程质量:按国家jgj59-20xx标准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如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由于乙方施工失误发生质量安全等事故,损失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2、工期:甲方根据乙方进度计划及时提供所需材料,如因甲方不按计划提供钢管、扣件等影响甲方工期,甲方有权对甲方进行处罚。

3、安全生产:乙方应按照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安全生产。如因乙方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和自身原因发生任何事故,均与甲方无关,所有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且因乙方原因给甲方带来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4、施工现场应合理使用材料,并及时做好落手清工作。

五、付款方式

1、付款每月按工程进度的70%支付(含工人生活费在内)。

2、工程结构全部结束峻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造价的95%,余款5%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结清。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为乙方创造必要的施工条件。

2、乙方做挑排架子时,甲方相应配合乙方配备电焊机、电箱等附助设备。

3、外架每层拉节点成形7字形由甲方钢筋废料中提供,工字钢吊筋成形由甲方提供,原材料乙方自备。挡脚板、四步一隔离封隔板由项目部现场废木料堆中提供。

4、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并进行施工组织交底、质量安全交底及标准化、文明施工交底和施工进度计划交底。

5、甲方在施工现场有偿提供乙方保卫用宿舍、仓库用房、办公用房等。

6、根据进度计划支付工程款。

七、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乙方按甲方的各项技术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进行交底,认真组织实施操作,落实现场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若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中,不得私自招用社会闲散劳动力和盲流人员,不得使用不满18周岁的童工,否则甲方有权清退此类人员,对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必须精心施工,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有关质量评定标准的要求,如乙方因施工不慎造成的质量事故,一切责任均有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甲方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各项协议,并接受甲方各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应及时完成整改,如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相应的处罚。

5、乙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合格的材料,钢管、扣件等材料必须通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并向甲方提供检测报告。否则,如因材料质量问题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全部有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6、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整体和分体脚手架的搭设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另外,乙方要向项目部提供所有操作人员有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7、乙方必须按项目部的进度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如乙方因人员不足满不能按项目部进度要求完成施工任务,甲方有权另请其它班组清包单位进场施工,所产生的施工费用均有乙方承担,该款项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无异议。

8、项目部和上级主管部分开的整改通知的相关内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9、由于本工程为省文明工地,所有竹排、安全网必须使用新材料,钢管等必须按甲方要求刷油漆。

八、安全生产

1、本合同以外的其他附件或补充协议等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必须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教育,进入施工现场应严格遵守甲方一切安全操作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因乙方原因违章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与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必须每月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及受教育人员名单应报甲方备查。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在实施过程中,如达不到甲方的质量、工期、文明施工等各项指标及要求,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由于乙方原因而不能确保省文明工地而造成的损失均有乙方承担。

2、乙方违约后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据法律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生效后,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指派同志,乙方指派负责对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条款的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0篇 合肥市建筑物单间出租合同

2023合肥市建筑物单间出租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

甲方将坐落于合肥市的合计面积为平方米的建筑物间租予乙方作为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为年另个月,甲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金累积达个月的;

租赁期届满时,租赁关系自然终止,甲方无须另行通知乙方,若双方均有意续租,可在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租意向,并议定合理租金和续租合同。

第三条:租金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付。

第四条:协议事项

、房屋内外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自乙方入住之日起至租约期满迁出之日至均由方负担。

2、甲方应承担所出租房屋的修缮义务,乙方应对修缮工作予以配合。

乙方应妥善使用,管理出租房屋的内外设备,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变更,损坏房屋结构和设备。

3、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4、租赁期满之日,在不续租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退租,并将房屋设备清点后归还甲方,不得向甲方请求退还租金,移转费及一切权利金。乙方应将自用家具物品搬迁清楚,不得故意留存占据,如逾期不搬视为乙方抛弃其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对逾期不迁出者,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

5、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但乙方因特殊情况需退房时,必须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用,也须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乙方搬迁的补偿,并退还乙方未满租期的租金。

6、甲方需对上述房产提供全部法律文件,如因房产产权等问题影响乙方在租期内对房屋的居住使用,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若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卖房屋,须在三个月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出租房屋的,甲方应对此向乙方予以赔偿。

2、甲方未按时按要求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的,对乙方造成财务损失和人员伤害,应承但赔偿义务。

3、乙方非正常管理使用房屋及设施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4、乙方故意逾期未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如遇特殊情况暂时未交租金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5、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收回所租的房屋,有权将乙方交付的期满前租金扣留作为乙方的违约金赔偿甲方。如因此对出租房屋造成损坏的,乙方还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坏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均可:

)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签章:

日期:

身份证号码:

乙方:

签章:

日期:

第11篇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北京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 承包合同

bf―2008―0207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二○○八年十二月

总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中标通知书

第三部分 投标 函及其附录

第四部分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第六部分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第七部分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部分 合同图纸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四、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六、合同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 合同履行 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七、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八、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九、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 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 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 代理 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注:采用 招标 方式时,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应当置于合同相应位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时,无本部分。

第三部分 投标函及其附录

投标函及其附录

注:采用招标方式时,招标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函及其附录应当置于合同相应位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时,无本部分。

第四部分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注: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应当置于合同相应位置。

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目 录

1. 一般规定. 3

2. 语言和文字. 6

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6

4. 适用法律和法规. 6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6. 图纸. 7

7. 发包人. 8

8. 承包人. 10

9. 设计人. 12

10. 监理人. 12

11. 现场. 13

12. 施工组织设计. 14

13. 进度计划. 14

14. 合同工期. 15

15. 开工及延期开工. 15

16. 工程暂停及复工. 15

17. 工期延误. 17

18.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8

19. 工程质量. 18

20.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18

21. 工艺检验. 19

22. 样品. 21

23. 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 22

24.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 24

25.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26

26. 替代品. 31

27. 新材料、新技术及新工艺的运用. 32

28. 工程量清单. 33

29. 工程计量. 33

30. 合同价款. 34

31. 变更. 36

32. 变更的计价. 38

33. 支付. 40

34. 工程竣工. 43

35. 工程移交. 44

36. 竣工结算. 44

37. 保修. 45

38. 违约. 46

39. 索赔. 49

40. 保险. 51

41. 保证担保. 52

42. 不可抗力. 54

43. 争议. 55

44. 专利权 . 56

45. 地下文物. 56

46. 严禁贿赂. 56

47. 保密. 57

48. 合同文件的修改. 57

49. 文件版权. 57

50. 合同效力及份数. 57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本项目

指发包人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相关批准文件而建设的工程项目。

1.1.2 本工程

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本项目内的有关工程,包括合同文件约定的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

1.1.3 本合同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1.1.4 合同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1.5 合同协议书

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1.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明确 合同当事人 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1.1.7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

1.1.8 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

1.1.9 合同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清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组成。

1.1.10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指已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

1.1.11 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工程中标人的函件。

1.1.12 发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

1.1.13 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4 承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5 承包人代表

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6 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7 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8 监理人代表

指由监理人任命的,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9 永久工程

根据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所需建设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相关的工程设备。

1.1.20 临时工 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工程设备。

1.1.21 区段

指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而将本工程划分的若干个施工段。本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2 工程设备

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1.23 材料

指合同文件约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工程设备除外。

1.1.24 施工机械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1.1.25 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1.1.26 合同工期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期限。

1.1.27 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

1.1.28 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竣工标准的日期。

1.1.29 天(日)

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

1.1.30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1 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应当合理分摊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32 缺陷责任期

指工程实际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缺陷修补所需的时间。

1.1.33 保修期

指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

1.1.34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1.3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 解释

1.2.1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2 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当考虑。

1.2.3 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

1.3 书面形式

1.3.1 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书面形式。

1.3.3 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当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并不应当被无故扣押或拖延。

1.3.4 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送达地址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 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应当使用中文。如果合同文件中使用了非中文的文本,提供该合同文件的一方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的翻译文本,并应当按照翻译文本对该合同文件进行理解、解释和执行。

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当能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其附录;

(4)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5)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4.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5.1 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承包人如果更改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当事先获得发包人书面形式认可。

5.2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出现国外规范或标准,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3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各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承包人应当遵循较严格的规定,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6. 图纸

6.1 图纸

6.1.1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1.2 发包人所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由承包人自费复制。

6.1.3 如果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的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已经或将要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对工程进展的影响以及提供图纸的最晚时间。发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图纸,应当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合同工期并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6.3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的图纸

6.3.1 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设计人或相关图纸审批单位批准。

6.3.2 承包人还应当依据竣 工资 料的相关要求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监理人。

6.4 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及协调配合图

6.4.1 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需要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等图纸的,承包人应当制作,并在开始施工前报监理人审批,在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按图施工。此类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6.4.2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述图纸后7天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6.5 现场图纸准备

承包人应当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7. 发包人

7.1 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7.1.2 委托设计人完成本工程的设计(按照第6.3款约定应当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除外),并负责对设计人的工作及其进度做出妥善的监督和协调。

7.1.3 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对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做详细定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或将委托监理合同的一份副本转交承包人。

7.1.4 委派发包人代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

7.1.5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7.1.6 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7.1.7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负责完成现场准备工作。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完成现场内及其空中任何障碍物的清除。包括但不限于现有房屋的 拆迁 及拆迁渣土等的清除、青苗树木的保护或迁移、现有管线的改位或迁移等,保障现场内场地平整;

(2) 提供水源及接口;

(3) 提供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

(4) 提供电源及接口;

(5) 提供电话和通讯线路及接口;

(6) 连接现场与市政公共道路的交通通道(但不包括现场内的临时道路和设计图纸上标明的所有永久市政道路);

(7) 提供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

(8) 提供的其他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见“技术标准和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妥善保管上述所移交的设施,以保证该等设施始终处于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7.1.8 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绿色施工的要求,提供场地、环境、工期、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7.1.9 在开工日期之前应当办妥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并及时办理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应当由发包人办理的本工程相关手续。

7.1.10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亲自或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指令,以保证本工程的顺利进行。

7.1.11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回复、审批或确认承包人提出的任何询问或申请。未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应当视为已获得发包人批准。

7.1.12 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在开工日期前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7.1.13 应当及时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7.1.14 为避免正常施工时产生的噪音、震动、光线等因素导致周围的居民和公众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协调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

7.1.15 在承包人按照合同实施完成本工程达到实际竣工的标准,并办理本工程相关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人应当接收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现场。

7.1.16 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在承包人请求协助并承担相应费用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给承包人以协助,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1.17 为确保本工程的顺利实施,应当保持发包人代表及相关管理人员、监理人的稳定性。

7.1.18 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7.2 发包人代表

7.2.1 发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发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代表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发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应当遵循发包人代表的指令。

发包人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关于发包人代表的委派。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销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并在到达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时生效。

7.2.2 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发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承包人时生效。

发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发包人代表做出的。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8.1.2 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

8.1.3 应当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但属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本工程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时,如果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则有义务将情况及时向监理人报告。

8.1.4 应当为完成本工程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除非与发包人书面协商一致,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8.1.5 依法确定和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

8.1.6 本合同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当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

8.1.7 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

8.1.8 应当根据发包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当通知监理人要求发包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复验并确认。如果复验发现承包人的定位或放线有误,承包人应当立即予以矫正并承担矫正的费用。

一旦复验确认,则视为解除了承包人在工程定位和放线方面的责任。复验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供实施分包工程的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

8.1.9 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8.1.10 负责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1.11 发包人或监理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应当予以执行。

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发包人或监理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承包人实施或完成的工程与合同文件的约定、发包人指令或监理人指令不符的,监理人有权停止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并立即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应当遵循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派代表出席由发包人或监理人主持的现场工程协调会或工作会议,并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协助解决问题。

8.1.12 合同文件约定需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批、认可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合同文件未约定的,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承包人出具相关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未以书面形式发出审批意见或超过合同文件约定时间的,以承包人发出的文件为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而承担的责任。

8.1.13 不得将本工程转包。

8.1.14 分包

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分包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可 解除合同 ,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当把聘用或将要聘用的任何分包人的有关资料交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查。

8.1.15 应当审阅所有合同文件。发现合同文件有歧义或需要补齐、补正有关内容的,应当及时告知发包人。

8.1.16 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承包人应当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8.1.17 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了保修外的维护保养,则承包人应当提交维护保养说明书及计划书给发包人审批,并负责按照批准的文件执行维护保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1.18 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2 承包人代表

8.2.1 承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代表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承包人。承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承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书面变更协议中应当明确新任承包人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新任代表的任职开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职截止期。

8.2.2 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承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监理人时生效。

承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承包人代表做出的。

9. 设计人

设计人给予承包人或其承包人代表的任何指令或审批意见并无合同效力,除非发包人对该指令或审批意见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则该指令于确认之日起即视为发包人的指示。

10. 监理人

10.1 委托监理

10.1.1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工程需要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承担报酬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理。

10.1.2 监理人对本工程实施监理的范围为按照国家、北京市规定的监理范围以及发包人根据第7.1.3项通知承包人的监理人的职责。

10.1.3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监理人无权对任何 工程合同 (包括本合同、 供应合同 及分包合同)做出任何性质或内容的修改、变更或解除。

10.2 监理人代表

10.2.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当要求监理人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监理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所有权力和责任。监理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2.2 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交给监理人代表的资料,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监理人。监理人代表向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监理人所做出。

10.2.3 如果监理人更换监理人代表时,发包人应当将新任监理人代表的姓名、新任代表的任职开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职截止期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送达承包人时生效。

10.3 监理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10.3.1 监理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10.3.2 监理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承包人时生效。

10.3.3 监理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为监理人代表做出的。

10.4 监理人的审批

10.4.1 监理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有关函件、文件、技术方案、措施、样本、样板等后,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审批要求及时间做出书面审批。

10.4.2 如果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予审批,则视为有关的函件、文件、技术方案、措施、样本、样板等已获得监理人的批准。

11. 现场

11.1 现场踏勘

鉴于承包人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以前,已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全面踏勘,除非因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本工程的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存在偏差,承包人不得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要求赔偿或延长合同工期。

11.2 接收现场

发包人应当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接收现场。承包人应当按时接收现场。

11.3 现场管理

11.3.1 整个现场由承包人实施全面统一管理。

11.3.2 承包人对现场出入口的大小及位置、现场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安排等做出的所有改动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应当获得监理人及发包人的书面形式认可。

11.3.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循交通、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关于道路使用、车辆停泊、使用时间等条件及限制,负责提交所需申请及承担相关费用,并自行安排及协调有关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

11.3.4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周边现有道路、房屋、步道、天桥、通道、踏步和地下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和罚款。

11.3.5 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 施工组织设计

12.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适合于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含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供监理人批准。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低于承包人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内所说明的所有工程内容和承诺。

12.2 承包人应当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或措施,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及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并在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12.3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的要求提交监理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

12.4 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3. 进度计划

13.1 进度计划的提交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按照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并获得监理人的批准。该进度计划不得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应内容做出实质性变动。

13.2 进度计划的修订

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存在偏差时,或当承包人发现其本身或其分包人的工程或材料与工程设备供应存在延误可能时,承包人应当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3.3 进度计划的保证

承包人应当按照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包括修订)进行施工,并承担实施所述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所需的费用。

13.4 进度报告

13.4.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监理人要求的时间间隔和内容,及时提交工程的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记录工程的每日进展或阶段进展,其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3.4.2 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内容可包括:

(1) 每一阶段的工程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2) 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

(3)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等;

(4) 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

(5) 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 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

(7)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8) 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4. 合同工期

14.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

14.2 鉴于本工程划分不同区段,各区段的工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 开工及延期开工

15.1 进场开工

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在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时间开工。发包人应当在该时间以前完成第7.1.7项和第7.1.9项约定的义务。

15.2 延期开工

15.2.1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时间72小时前,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人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合同工期相应顺延。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15.2.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照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相应损失。

16. 工程暂停及复工

16.1 工程暂停

16.1.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做出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指令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均应当按照监理人的指令负责保护、照管该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以免遭受损失或损害。

16.1.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需要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当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6.2 工程暂停的责任

16.2.1 如果因下列原因引起本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当承担所有相应费用,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承包人为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 承包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6.2.2 如果是除第16.2.1项约定的承包人原因及第42.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本工程的暂停,且承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造成承包人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了无法避免的损失,合同工期顺延,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6.3 工程暂停时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的支付

如果在监理人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之前,承包人已订购了有关工程设备或材料,并且工程暂停已超过28天,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其为该工程设备或材料在停工日期前订购上述材料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1)承包人根据监理人的指令已将该工程设备或材料标记为发包人的财产;

(2)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如果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随后接管该工程设备或材料。

16.4 工程长时间暂停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如果暂停施工已持续84天以上,且此暂停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则承包人可通知要求监理人自接到该通知后28天内许可已中断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许可,承包人可做如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工程的局部时,承包人可将此暂停所影响的工程内容视为已被取消;当此类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人可将此暂停视为发包人违约,有权根据合同文件约定解除合同。

16.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6.5.1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应当要求监理人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复工准备期不低于7天。

16.5.2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当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6.5.3 复工后,承包人应当和监理人共同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工程暂停期间,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发生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修复结果应当得到监理人的同意;如果发包人承担工程暂停期间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责任和风险的,其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收到复工通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办理材料和工程设备移交手续,自移交之日起该责任和风险应当重新归属承包人。

17. 工期延误

17.1 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17.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本项下述原因导致属于可证明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时,应当延长合同工期,竣工日期应当随此延长的合同工期做相应的调整,但承包人应当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尽量减少损失。

(1) 本合同约定的变更事项;

(2) 不可抗力;

(3) 无法合理事先预见的现场自然条件或环境;

(4) 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

(5) 在事前无法合理预见,并且按照合同约定不应当由承包人代其承担责任的第三方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

(6) 其他允许延长工期的情况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1.2 承包人为了获准上述延长的合同工期,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应当在此类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延期的详情报告,否则监理人可不必就延长合同工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延长工期的详细报告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17.2 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17.3 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理

17.3.1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同工期内或按照合同约定延长了的时间内完成本合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 违约金 ,误期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或者合同文件约定的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约定的误期违约金及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3.2 误期违约金将从按照合同应当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

17.3.3 如果发包人提供切实 证据 ,证明承包人按照本条支付给发包人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误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且该损失是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承包人应当另行向发包人支付 赔偿金 。

18.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8.1 竣工日期

18.1.1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文件约定监理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

18.1.2 实际竣工日期为合同文件约定的竣工验收文件上所写明的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

18.2 提前竣工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合同工期内提前竣工。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9. 工程质量

19.1 质量标准

19.1.1 构成合同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当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

19.1.2 本工程质量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则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执行;如果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则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标准执行。

19.2 创优目标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了相应的质量创优目标,则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了为实现该质量创优目标而需发生的相关费用。

本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20.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20.1.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当符合合同文件约定且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20.1.2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经检验合格并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用于永久工程。

20.1.3 如果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主张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20.1.4 承包人应当就其分包人或供应商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问题向发包人负责。

20.2 为检验创造条件

20.2.1 承包人应当为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及必要的协助。

20.2.2 发包人和监理人及其授权人员应当能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对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当提供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或许可。

20.3 拒收

20.3.1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合同文件约定为承包人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监理人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应当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当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文件约定。

20.3.2 如果监理人要求对此类修复缺陷后的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当按照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

20.3.3 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任何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20.4 检验费用

20.4.1 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检验和试验的项目,由发包人委托并承担费用,其他监测和试验项目的委托和费用承担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4.2 当监理人要求的检验属于合同文件未曾指明或约定的,或在合同文件虽已指明或约定,但监理人所要求的检验是在合同文件约定的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时,如果检验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则其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检验结果属于任何其他情况,则其检验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并应当决定是否延长工期或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21. 工艺检验

21.1 施工过程中工序工艺的检验

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应当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其工艺,承包人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准备参加此类检查和检验。如果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非监理人另有指令,承包人可独立进行此项检验,并应当立即将该项检验记录和结果送交监理人确认。无论监理人是否曾参加该项检验,监理人都应当对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予以确认。

21.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1.2.1 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被覆盖、包装或隐蔽之前,应当经过检验并得到监理人的批准。

21.2.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此类通知应当包括承包人自检的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的部位和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除非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并相应通知承包人,监理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参加检验,且不得无故拖延。如果监理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参加检验且无任何其他指令,则按照第21.1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

21.2.3 检验过程中由承包人填写并准备检验记录。如果检验结果表明其施工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监理人在检验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包装、覆盖、隐蔽和继续施工,如果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按照第21.4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

21.3 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人是否参加检验,当其提出对已包装、覆盖或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结果表明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发包人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其他任何情况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4 不合格品的处理

如果上述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则监理人有权指令承包人:

(1) 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监理人认为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

(2) 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

(3) 拆除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任何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指令规定的时间或者(如果指令中未规定时间)合理的时间内执行上述指令,则监理人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21.5 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

21.5.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工作内容中的工程设备应当进行试运行检测,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1.5.2 工程设备在工程竣工前的试运行检测由承包人组织。承包人应当在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通知包括试运行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工程设备试运行记录,发包人为工程设备试运行提供必要条件。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通过的,监理人应当在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记录上签字。

21.5.3 如果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应当在开始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24小时前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照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也未参加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监理人应当确认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记录。

21.6 工程设备试运行结果与责任划分

21.6.1 如果由于设计原因(承包人所负责的设计除外)工程设备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负责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同时按照第17.1款为承包人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21.6.2 如果由于制造原因导致工程设备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工程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由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如果工程设备由承包人采购,则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承包人无权因此得到任何费用和工期补偿;如果工程设备由发包人采购,则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同时按照第17.1款为承包人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21.6.3 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设备试运行未达到验收要求,监理人在工程设备试运行后48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修改后重新试运行,承包人承担此类修改和重新试运行的费用,并无权得到工期补偿。

22. 样品

22.1 样品费用

如果样品的提供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已明确约定,则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约定提供样品和存放样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如果样品的提供未曾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约定,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提出要求的,则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22.2 样品报送

22.2.1 对于在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需要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承包人在计划采购日期28天前,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供检验。

22.2.2 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报送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在报送样品时应当按照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当及时签收样品。

22.3 样品批复

22.3.1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14天内,经发包人批准后,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承包人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令。承包人应当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令进行下一步工作。

22.3.2 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收到样品后14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或指令,承包人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尽快批复。如果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及发包人已批准。

22.4 样品保管

22.4.1 样品由承包人负责存放。

22.4.2 承包人应当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因存放不当而造成样品的任何破损、变性、变形或灭失等均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2.4.3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和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能随时进入样品存放场所。

23. 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

23.1 安全措施与责任

在工程实施、竣工及修补质量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遵守所有适用的 安全生产法 规、规章、制度、标准,并且:

(1) 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并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方案及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查;

(2) 应当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并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当所造成事故的责任和费用;

(3) 为了保护工程、公众的安全和方便以及其他原因,提供并保证照明、防护、围栏、 警告 信号和看守;

(4) 为邻近地区的单位、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必需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等;

(5) 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当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6) 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7) 应当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还应当按照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现场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3.2 现场保卫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为现场保卫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并采取如下措施:

(1) 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2)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现场内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工程周围公众和其他人员及其财产不受现场内上述行为的危害。

23.3 文明施工

23.3.1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23.3.2 在本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本工程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清洁整齐。在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现场地点保留为完成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

23.3.3 承包人应当保证本工程的施工始终严格按照不低于国家及北京市政府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标准和规定。

23.4 环境保护

23.4.1 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但本款的约定并不解除承包人依据合同文件约定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23.4.2 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应当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使用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或物品。

23.5 费用使用

23.5.1 发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23.5.2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清单备查。

23.5.3 承包人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责。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23.6 事故处理

23.6.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特点和范围,对重大事故易发部位和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23.6.2 发生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监理人、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3.6.3 发生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24.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

24.1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确定

24.1.1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分包人。

24.1.2 如果承包人具备实施某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资格和条件,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该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在本合同中可转变为承包人自行实施的工作。在此情况下,与之对应的总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费用应当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相应扣除。

如果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资格和条件,或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确定按照第24.1.3项或第24.1.4项执行。

24.1.3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而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

(1) 在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式、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如编制时,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在合同文件约定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 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分别将相关文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最终对外发出的相应文件应当是发包人最终批准的相应文件。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以及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 承包人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直接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以及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 承包人应当将本合同文件中有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的各项条款,尤其是有关承包人对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的义务和责任,准确地在有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的招标文件中进行定义,并反映到随后的有关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价款,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照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24.1.4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方式及程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4.1.5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按照第8.1.10项约定提供总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

24.1.6 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任何形式的细分或合并,将不改变承包人的合同工期。

24.2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 工程款 支付

24.2.1 承包人应当按照暂估价的专业分包 工程分包合同 的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4.2.2 监理人在根据第33.2款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进度款付款单前,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承包人已将前一期付款单中所包含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价款向相关分包人进行了全部适时的支付。

24.2.3 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符合的情况下,承包人方可扣留或拒付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应当得的工程价款:

(1) 承包人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陈述其有足够和正当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并且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对此理由已表示认可或同意;

(2)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恰当证据,以证明其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该专项分包人。

24.2.4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恰当的支付证明,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要求承包人立即纠正此类损害本工程利益的行为的书面形式通知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及时纠正他的错误,发包人可在上述书面形式通知发出7天后,直接向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相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依本合同应当得到或将得到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24.3 总承包合同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的关系

承包人在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时,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有实质性冲突或矛盾。

25.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25.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1.1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负责供应。

25.1.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对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做如下约定:

(1) 承包人应当负责计算其需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订货数量,监理人予以审核确认。订货数量为按照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所计算而得的数量和双方确认的洽商变更数量再加上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损耗率计算出的损耗量。发包人负责按照上述经监理人审核确认的订货数量供应相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因承包人施工不当导致超出此订货数量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按照第13.1款和第13.2款要求提交和修订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和修订依据进度计划编制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并在每项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7天前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3) 发包人负责将所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照承包人书面形式通知的时间运送到现场承包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卸货,并应当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承包人及监理人审核,以证明所供应的材料及工程设备符合要求。

(4) 承包人应当负责卸货后的一切工作。如果承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和工程设备运送到现场外的中转场地,承包人应当承担中转场地的租赁费、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保管费和由中转场地再运回现场的所有工作及费用。

(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当完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代表在所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检验。

(6)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上述三方检验合格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的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果发包人未通知监理人组织三方检验,则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7)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此类情况时,承包人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应当决定是否:

(a) 由发包人将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

(b) 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合同工期;

(c) 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25.1.3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行为仅限于提供本合同中约定的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包括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

25.2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2.1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的供应商负责供应。

25.2.2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供应商:

(1) 在任何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式、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如编制时,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在合同文件约定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以及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 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分别将相关文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最终对外发出的相应文件应当是发包人最终批准的相应文件。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以及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 承包人与供应商在订立合同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直接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以及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 承包人应当将本合同文件中有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各项条款,尤其是有关承包人对于供应商的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的义务和责任,准确地在有关招标文件中进行定义,并反映到随后的有关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货款,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照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联合招标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作为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联合招标人,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材料和工程设备中标人确定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共同作为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人,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中标人签订合同。

是否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以及联合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5.2.3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则采用如下方式采购:

(1) 承包人在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28天前,向监理人提出采购申请,并在采购申请中列明拟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采购数量、技术规格、合同中列明的暂估价以及至少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厂家名称、联系方式、供应价格(现场地面价)等情况以供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为方便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监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进一步的细节情况,发包人有权直接和承包人提交的供应厂家进行与采购供应有关的接洽和谈判。

(2)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采购申请后,应当与发包人协商后,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此类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供应的批准情况。如果承包人提交的采购申请未能获得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可对此加以说明。除非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了发包人予以书面形式认可或接受的函件,否则发包人在任何情况下的不作为并不应当被理解为发包人同意或批准,而应当视为发包人不认可。

(3) 如果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采购申请,判断承包人提供的供应厂商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价格等要求,发包人保留按照承包人采购申请中列明的拟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采购数量、技术规格等,确定暂估价对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及采购价格(现场地面价),进行直接采购的权力。发包人确定供应商后,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发包人的书面形式通知,与确定的各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但承包人有义务将本合同文件中有关供应的各项技术质量条款,特别是有关承包人对供应商的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的义务和责任,准确地反映在有关供应合同中。

25.2.4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对于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做如下约定:

(1) 承包人应当负责计算其需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订货数量,监理人予以审核确认。订货数量为按照合同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而得的数量再加上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填报的损耗率计算出的损耗量。承包人负责按照上述经监理人审核确认的订货数量要求供应商供应相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超出此供货范围和数量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供应商负责将所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送到现场承包人指定地点完成卸货,并应当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承包人及监理人审核,以证明所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符合要求。

(3) 承包人应当负责卸货后的一切工作。如果承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和工程设备运送到现场外的中转场地,承包人应当承担中转场地的租赁费、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保管费和由中转场地再运回现场的所有工作及费用。

(4) 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当完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承包人代表应当在所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检验。

(5) 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上述三方检验合格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的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 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形式的细分或合并将不以任何形式改变合同工期。

25.2.5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行为仅限于提供本合同中约定的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包括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诸、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

25.2.6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支付

承包人应当按照供应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货款,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符合的情况下,承包人方可扣留或拒付供应商应得的货款:

(1) 承包人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陈述其有足够和正当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且监理人报发包人同意后,对此理由已表示认可或同意;

(2) 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恰当的证据,以证明其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该供应商。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恰当的支付证明,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要求承包人立即纠正此类损害本工程利益行为的书面形式通知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及时纠正错误的,发包人可直接向供应商支付相应款项,相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依本合同应当得到或将得到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25.2.7 总承包合同与供应合同的关系

承包人在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时,供应合同不得与本合同有实质性冲突或矛盾。

如果承包人具备实施某项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项目的资格和条件,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本合同中可转变为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此情况下,与之对应的总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费用应当从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相应扣除。

25.3 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25.3.1 除第25.1款和第25.2款以外的非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相应标准自行采购供应。

25.3.2 承包人代表应当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监理人审核,以证明所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符合要求。

25.3.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时,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将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5.3.4 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

25.4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25.4.1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负责相应采购供应。

25.4.2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这些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接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和办理进口手续,则按照第25.1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一切费用。

25.4.3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办理进口手续,则承包人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以及与此类进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如果不是免税工程)、 增值税 、港口税费、运费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费用;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负责以发包人的名义办理完成与此类进口相关的申请、许可、证书、外汇使用、报关、清关等手续,并承担手续办理人员等的相关费用,但发包人应当提供给承包人一切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25.4.4 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不能按照计划运抵现场并导致关键线路工程延误的,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当依据合同文件约定顺延合同工期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25.4.5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6. 替代品

26.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

合同文件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使用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

(1) 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2) 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使用替代品;

(3) 其他原因使得使用替代品成为必要。

监理人依据本合同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当解除承包人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26.2 使用替代品的程序

26.2.1 如果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当至少在替代品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永久工程56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 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 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 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合同文件索引;

(4) 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5) 替代品与合同文件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方面的影响;

(6) 价格上差异;

(7) 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26.2.2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当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令。如果28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令,应当视为监理人已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据此使用替代品。

26.2.3 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当遵守合同文件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26.3 使用替代品后监理人的决定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当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差,并决定:

(1)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款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2)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27. 新材料、新技术及新工艺的运用

27.1 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文件内可能仅对其施工技术或验收标准做出了有关约定,或对某类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并未约定具体的制造标准或实施方法。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的指令提供施工工艺及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并在取得监理人的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

27.2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时,承包人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行技术交底与现场督导。

28. 工程量清单

28.1 计价依据和原则

28.1.1 本工程计价依据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

28.1.2 本工程的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及投标报价编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8.2 工程量清单

28.2.1 除非特别说明是“暂定数量”,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工作内容及数量均为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阶段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列出的项目和工作内容并计算出的确定数量,发包人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8.2.2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子目划分和列项、工作内容的特征描述以及各子目的工程量都不应当理解为是对合同工作内容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28.2.3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理解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包含的工作内容以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9. 工程计量

29.1 工程量计算规则

29.1.1 适用于本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指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9.1.2 该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本合同,包括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及洽商处理等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时的工程量计量。如果上述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缺少(或不适用)相对应的计量规则,则执行按照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相应工程量计算的原则。

29.1.3 第28.1.1项和第28.1.2项中明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样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洽商变更及洽商处理等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时的工程量计量。

29.2 工程计量

29.2.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于每月25日以前向监理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4天内计量,发包人或监理人在14天内未计量时,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视为已被批准,并作为工程价款的支付依据。

29.2.2 当监理人要求对承包人申报的工程或工程变更进行审核或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计量时,应当提前1天通知承包人参加计量,承包人应当立即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上述审核或计量,并提供监理人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果承包人未能参加上述审核或计量工作,则由监理人进行或批准的计量应当被视为是正确的计量。

29.2.3 对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承包人应当准备好相应的图纸及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此类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应当事先提请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对上述永久工程进行计量的依据,任何以该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为依据所得出的计量结果,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代表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签字后的计量结果即作为确定工程价值、结算价款和按照第33条进行支付的有效依据。

29.2.4 除非按照第32.3款需执行的计日工项目的计量,所有关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均应当按照图纸、指令、其他设计文件、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其他合同文件的约定计算而得的结果为准,而不是按照任何实地计量获得的工程量为准。

30. 合同价款

30.1 计价和支付货币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合同下的计价、支付和结算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30.2 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1) 已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工程量将按照第29.2款的约定重新予以计量和调整;

(2) 除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价外,已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工作子目的综合单价(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投标时可能存在不合理单价进行修正和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为在合同文件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固定综合单价。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任何工作子目单价在投标时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子目对应的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机消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其他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合同文件约定的综合单价风险范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的合同价款在合同文件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固定不变。承包人已在投标阶段充分理解了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为其设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并在其投标价格中做了充分考虑;合同文件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风险范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 合同价款中的各项取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取费水平固定不变。

(5)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0.3 合同价款的调整

本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照下述规定予以调整:

(1) 本合同签订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对合同价款具有强制性调整作用时,合同价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最终的合同价款根据第29.2款约定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工程量重新计量和调整,并依据第32.1款变更计价原则确定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3) 按照第30.4款约定调整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

(4) 按照第30.5款约定调整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价款;

(5) 按照第30.6款约定调整计日工项目合同价款;

(6) 按照第30.7款约定调整暂列金额合同价款;

(7) 使用替代品时,按照第26条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8) 发生变更时,按照第31条和第32条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9) 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方法调整第30.2款约定的各项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约定的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 其他调整因素及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0.4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价款调整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整项暂估价应当按照第24.1款约定的方式确定的分包合同价款做出调整,但调整仅限于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与实际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的差额及相应税金,不再调整其他任何费用。

30.5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款调整

30.5.1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价应当按照第25.2款确定的实际供应价格(现场地面价)做出调整,但调整仅限于实际供应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及相应税金,不再调整其他任何费用。

30.5.2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价为按照第25.2.4项确定的供应数量计算的应当付给供应商运送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至现场地面层的暂估价,但并不包括承包人应当计取的辅材、采购保管费、二次搬运费、安装损耗费、报价风险费等。承包人参考此类暂估价而计算的辅材、损耗、人工、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因发包人付款给承包人和承包人付款给供应商的付款办法差异所导致的额外财务负担、规费、税金等,以及除前述供应价格外的其他一切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30.6 计日工项目的确定及价款调整

30.6.1 合同价款内包含的计日工项目费,是发包人为确定人工、材料和机械费单价,以给定的暂估工程量为基数确定的合同价款。

30.6.2 计日工项目发生时,应当按照第32.4款的约定计取并调整合同价款。

30.7 暂列金额的确定及价款调整

30.7.1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 施工合同 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30.7.2 暂列金额属于发包人所有和支配,其使用完全由发包人决定,不纳入付款计划和工程计量中。

30.7.3 暂列金额应当按照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出的指令部分或全部使用,并按照第31条和第32条约定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和用于支付,其余未使用的暂列金额应当从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

30.8 税金和政府费用

30.8.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在其合同价款中已包含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税金、收费和规费。

30.8.2 根据第31条发生的变更,或依据本合同约定发生的任何追加或扣减费用均应当计取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税金。

31. 变更

31.1 变更

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则发包人有权通过监理人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工作,承包人应当遵照执行:

(1) 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 改变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3)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31.2 变更的影响

31.2.1 变更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使合同失效,但所有变更对工程合同价款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变更计价。如果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完全是因为:

(1) 承包人的违约或毁约;

(2) 承包人自身施工的方便;

(3) 承包人施工措施需要;

(4) 承包人其他的原因。

则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的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31.2.2 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应当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包人应当办理与此有关的手续、许可和证书等。

(1) 如果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设计变更指令后,认为执行该指令会引起其他相关工程变更事项,应当在收到指令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相关工程变更事项的资料,以便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批。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承包人执行该指令并不会引起合同价款调整;承包人再提交其他相关工程的合同价款调整要求,将不予考虑;

(2) 如果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设计变更指令后,认为执行该指令会导致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采购或加工的材料及工程设备的报损与报废,应当在收到指令起14天内向监理人及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并应当负责准备所有相关资料,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承包人执行该指令并不会导致上述返工或报损与报废;承包人再提出的任何直接损失补偿要求,将不予考虑;

(3) 发包人按照本款第(1)和第(2)项通过监理所审批的工程洽商和返工报损确认单,都应当获得发包人的签字确认。该等签字确认仅作为发包人对相关事件的发生予以确认,工程量的核准及合同价款调整均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执行。

31.3 变更的指令

31.3.1 无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书面指令,承包人不得做出任何工程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1.3.2 如果工程量或工作内容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变更造成,而是由于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或工作内容与招标时的施工图纸存在差异,则发包人不必通过监理人为此发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指令,该情况不属于本条所指的变更。

31.4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31.4.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或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提出有关本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和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对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批准或认可,并不表示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构成本合同下所指的变更,也不表明发包人和监理人将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才能构成本条所指的变更:

(1)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被证明是出于有利于发包人实现其本合同的目的和利益,或者是由于合同图纸、设计变更等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中错误或明显不合理或明显不可行;

(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涉及的工作并非承包人(包括他的分包人或供应商)自身的施工质量缺陷、材料采购不力、技术力量不足、施工组织混乱或工程延误等原因。

31.4.2 按照上述规定,由监理人和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的书面形式确认为变更的合理化建议将构成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其计价应当按照第32条的有关约定执行。

31.4.3 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为发包人带来额外经济效益的情况下,此类经济效益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比例进行分享,约定的比例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2. 变更的计价

32.1 变更的计价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上述的所有变更以及需要按照本条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本合同中称为变更的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 合同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或费率,按照合同文件已有的价格或费率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

(2) 合同文件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只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同意,则可采用合同文件中的价格作为基础对变更工作进行计价;

(3) 合同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其组价原则为:

(a)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的,按照已有的执行;如果没有,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经监理人审核后,报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b)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按照已有的执行;如果没有,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经监理人审核后,报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c) 取费费率以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为准;

(d)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直接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2.2 变更计价的程序

32.2.1 在变更工作确定后14天内,变更工作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调整合同价款的意见。承包人报送的变更计价文件中应当附套用单价的详细组价明细。

32.2.2 变更工作确定后14天内,如果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自己所掌握资料和信息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但重大变更工作所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2.2.3 收到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合同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2.2.4 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应当与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2.2.5 按照指令完成变更及办理经济洽商不得影响工程的连续施工。在工程结算时双方仍有争议,则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2.2.6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而拒绝实施变更工作。

32.3 计日工

32.3.1 如果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发出指令,规定以计日工的形式实施变更工作。

32.3.2 如果承包人认为相关变更工作不适宜按照第32.1款约定的变更计价方法计价,要求按计日工的方式计价,承包人应当在执行有关工作前不少于3天的时间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商发包人后应当在2天内予以答复。

32.3.3 对此类变更工作,已标价的计日工项目清单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按照已有的执行;如果没有,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32.3.4 承包人应当向监理人提供可能需要的证实所付款额的收据或其他凭证,并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监理人提交订货报价单供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

32.3.5 对此类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监理人提交:

(1) 聘用从事该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和工时的确切清单;

(2) 所有该项工作所用和所需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的报表。

32.3.6 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后,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在上述清单和报表上签字。发包人和监理人收到上述清单和报表后7天内未签字确认,同时又无任何其他批复意见,则视同发包人和监理人已确认。

32.3.7 承包人应当将当月发生的所有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汇总为一份报表,并随当月的进度请款单呈交给监理人,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与此有关的任何款项。

33. 支付

33.1 预付款

33.1.1 发包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规费中的 农民工工伤 保险费全部支付给承包人。

33.1.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以无息的方式预付合同文件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额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3.1.3 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3.2 工程进度款

33.2.1 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

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3.2.2 进度报告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时间和周期按照第13.4款要求编制进度报告,并作为进度请款单的附件或证明文件提交给监理人。进度报告的提交时间及周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3.2.3 工程进度款申请

监理人在收到进度报告后14天内会同发包人完成审核和批复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此书面形式通知后14天内,根据发包人、监理人的审核和批复意见并按照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说明承包人认为自己在该付款周期内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包括进度报告在内的必要的计算书、清单或其他证明文件。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当期应得的工程进度款包括承包人自行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程进度款、由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当期工程进度款和达到招标规模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负责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供应款,其中:

承包人自行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程进度款包括:

(1) 当期实施完成并经监理人计量确认的分部分项工程价款;

(2) 按照第33.3款确定的当期应当支付的措施项目费和总承包服务费;

(3) 当期采用非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调整额;

(4) 依据合同文件当期应当增加或扣减的任何款项(包括计日工在内的变更),工期延误赔偿金除外。

由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当期工程进度款,为按照不同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的付款条件列项和准备当期应当支付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同时包括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申请。

达到招标规模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负责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供应款,为按照不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合同付款条件列项和准备当期应当支付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采购供应款,同时包括相应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的采购供应款申请。

33.2.4 进度款付款单

在不违背上述前提条件下,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请款单后的14天内,监理人应当向发包人发送一份进度款付款单,列出其认为该期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的金额及应当抵扣的预付款金额及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应抵扣的其他款项金额,得到发包人批准后,将一份副本开具给承包人。该金额也应当按照第33.2.3项划分的项目分列为应当支付给承包人自行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程进度款、应当支付给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当期工程进度款和达到招标规模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负责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当期采购供应款,同时列明该期应当抵扣的预付款。如果监理人认为该期无任何应付款额,应当立即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如果对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请款单的某部分有争议,监理人应当就无争议的部分开具进度款付款单。

33.2.5 工程进度款支付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照第33.2.4款提交的进度款付款单后,按照发包人确认的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和应当抵扣的工程预付款,按照下述要求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1) 以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自行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程进度款为基数,并以合同文件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计算确定的款额扣减当期应当抵扣的工程预付款后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及时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 以发包人确认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负责实施范围之内的工程进度款为基数,并以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计算确定的款额扣减当期应抵扣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预付款支付承包人。

(3) 按照发包人确认的达到招标规模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负责采购供应范围之内的当期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供应款支付承包人。

33.3 措施项目价款及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

33.3.1 除按照第33.1款的约定于预付款支付时已支付给承包人的相关比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措施项目价款内所含的剩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价款的支付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3.3.2 其他项目价款内的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按照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当期累计完成的合同价款占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合同价款的比例而分摊支付;或按照各项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项目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项目的当期累计供应完成的供应价款占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项目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项目的供应合同价款比例而分摊支付。

33.3.3 如果承包人未填报所述项目的价款,则进度款支付时将不会支付任何相关价款。

33.4 延期支付

33.4.1 发包人未按照第33.1款的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预付,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应当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办理具有 强制执行 效力的公证文书。协议应当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当付款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 计)。如果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按照第38.1.1项约定执行。

33.4.2 发包人未按照第33.2款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形式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付款,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应当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协议应当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向承包人支付应当付款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如果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按照第38.1.1项约定执行。

33.4.3 发包人未按照第36.2款的约定支付结算价款,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形式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付款,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但应当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协议应当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当付款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如果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外汇和汇率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本合同(或部分)采用外币计价、支付和结算,则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或确定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原则和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4. 工程竣工

34.1 竣工验收的条件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只有当工程(或区段及部分)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申请竣工验收:

(1) 本工程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实施完毕;

(2) 申请竣工验收的资料齐备完整;

(3) 符合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

34.2 竣工验收

34.2.1 当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已具备第34.1款中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给监理人审查。

34.2.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第34.1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提请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及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提请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验收的时间及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4.2.3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未达到第34.1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还需进行和完善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当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出审查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4.3 未能通过竣工验收

如果本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则承包人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对本工程或某区段进行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之后,重新办理验收。

34.4 通过竣工验收

34.4.1 如果本工程通过了第34.2款所述的竣工验收或第34.3款所述的重新验收,则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及相关人员共同签署竣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文件上应当写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该日期即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按照第34.2款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在第34.2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则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经监理人审查同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尚未按照第34.2款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经监理人审查同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擅自进驻或使用本工程,则发包人进驻或使用本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4.4.2 如果承包人书面承诺会履行余下的责任,在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人有权允许承包人将少量不重要的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承包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该等剩余工作。

34.5 工程竣工

34.5.1 当本工程按照第34.4款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可按照第35.1款进行移交。

34.5.2 在办理本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监理人的指令,从现场撤除其经监理人批准的且不属于建设工程主体附件的所有的临时设施、机械、材料和工程设备、人员,经监理人同意的用于保修和办理移交目的(不得妨碍发包人使用已完工程)的除外。

34.5.3 届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撤除上述临时设施等的时间,否则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4.6 竣工资料

本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文件约定的符合国家及北京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要求的全部竣工资料(包括全套竣工图)以及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资料。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资料及竣工资料份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5. 工程移交

35.1 本工程按照第34.5款具备移交条件,在合同文件约定的相应时间内,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在此移交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全面积极地配合发包人做好移交工作。移交工程的相应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5.2 承包人未能如期向发包人移交工程,承包人应当承担对发包人所造成的损失。

35.3 发包人如果在本工程尚未正式竣工及尚未取得承包人同意时进驻或使用本工程,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而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害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5.4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故拒绝承包人移交本工程,发包人应当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6. 竣工结算

36.1 竣工结算报告

36.1.1 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直接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36.1.2 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完成审核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6.1.3 如果本工程由若干个单项工程组成,承包人应当在本工程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14天内,汇总本工程的总结算并直接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总结算汇总资料后28天内完成结算审核。

36.1.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未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36.1.5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补充提交;如果承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14天内仍未提交,发包人可直接按照其认为应当支付的竣工结算金额,向承包人开具竣工结算书。

36.1.6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6.2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36.2.1 在承包人书面形式确认了发包人审定的结算报告后的14天内,发包人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36.2.2 发包人有权从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包括质量保证金)扣除或抵消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付给发包人的任何款项,但如果承包人对有关的扣除或抵消提出异议,双方可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6.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双方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6.3 质量保证金

在按照本合同约定做结算支付时,发包人将从结算尾款中扣留出一笔金额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7. 保修

37.1 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约定保修期、保修范围、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与责任、缺陷原因调查、缺陷责任终止等内容。质量保修书中关于上述内容的约定,不能降低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标准。

37.2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37.2.1 保修期按照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颁布的关于整个工程和其中的各个专业工程不同的保修期规定执行。缺陷责任期按照本合同中的约定执行,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7.2.2 如果相关工程的保修期未满而缺陷责任期已满,不会解除承包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关保修责任。

37.2.3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限应当从第34.4款提及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7.3 保修费用

37.3.1 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过失如果属于因承包人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或施工技术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导致,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合理时间内自费进行修补,按照指令上明确的期限完成修补工作,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修补开始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7.3.2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未能在上述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缺陷修复,发包人可委托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承包人。

37.4 缺陷责任终止

37.4.1 如果承包人已完全履行了本条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则在第37.2款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后14天内,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办理缺陷责任终止手续。

37.4.2 缺陷责任终止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最终价款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并办理最终价款结清手续。

38. 违约

38.1 发包人违约

38.1.1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如果发包人未能在第33条约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按照本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催款通知后的28天内未支付相关的款项且未与承包人按照第33.4.2项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暂停本工程或减缓施工进度,由此而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均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暂停工程或减缓工程进度的通知后,随后即支付包括约定利息在内的应当支付的款项,而承包人尚未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则承包人依据第38.1.2项所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告失效,承包人应当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本款的约定并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第38.1.2项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38.1.2 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发包人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并相应的通知监理人。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28天内仍然持续该等过失,则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8.1.1项发出的催款通知后的56天内,未能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项;

(2) 连续暂停工程超过84天;

(3) 独立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如果发包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则承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38.1.3 承包人停止工作及撤离

根据第38.1.2项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当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 按照监理人的指令,完成为保护已完工程的安全而应当进行的工作及为保持现场整洁、安全所要求的工作后,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得到相应付款的所有施工文件、工程设备与材料;

(3) 向发包人移交至终止日期为止承包人已实施的并已得到其付款的部分工程;

(4) 从现场撤离所有承包人的设备及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

任何此类终止不应当损害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38.1.4 合同解除 后的支付

根据第38.1.2项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退还承包履约保函,并支付给承包人按照第 33条应当支付的所有款项,及由于合同解除而使承包人蒙受的任何损失,包括未完成工程的利润损失。

38.2 承包人违约

38.2.1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承包人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并相应的通知监理人。如果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14天内仍然持续该等过失,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又不遵照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2)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进场开工,又不能遵照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3) 未能在收到通知和指令后14天内履行按照第21.4款发出的指令;

(4)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5) 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6) 违反第8.1.9项的要求。

如果承包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失去政府所颁发的实施本合同工作所必须的资质或资格,则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38.2.2 发包人接收现场

发包人有权在合同解除后,随时接收并进驻现场。

除解除合同的原因是承包人破产或清盘外,如果发包人在终止合同后14天内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当将任何为本合同而供货或施工的合同利益免费转让给发包人,但有关供应商或分包人有权对发包人的任何再转让提出合理反对。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承包人未支付为本合同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执行了的工作的费用,发包人便可将有关费用支付给相应供货人或分包人。

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将其拥有或租赁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材料运出现场。如果承包人在发包人提出要求后的合理时间内仍未执行,发包人可(但不必对任何损失或破坏负责)运出现场和出售承包人的任何前述资产,并将扣除运出现场和出售过程所发生费用后的出售所得收入归还给承包人。

38.2.3 合同解除后的支付

在发包人进行任何此类接收现场和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应当尽快与各方协商后,确定和决定:

(1) 在上述接收现场与解除合同之时,承包人就其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实际完成的工程价值,已合理得到或理应得到的款额;

(2) 按照上述条款规定所有权获得转让的承包人的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的施工机械及临时设施等的价值。

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终止合同所导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在第38.2.2项所述的工作完成及有关价款确定前,发包人不必再支付承包人任何款项,但在该工作完成及在合理时间内结算完毕价款后,发包人应当确定其所发生的正当费用金额和其因终止合同所蒙受的损失金额;如果该等金额再加上终止合同前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超过了按照终止合同阶段累计完成工作量所核定的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则两者的差额应当成为发包人从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应当补充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内扣除的款项或承包人应当归还给发包人的债权;如果前述金额的总数少于前述款项,则两者的差额应当成为发包人应当补充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发包人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并不影响其拥有的其他权利或补偿。

在发包人按照本条约定解除合同之后,当合同双方未确定为完成工程而应当进行或按照合同发包人将发生的施工、竣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误期违约金和误期赔偿金(如果有的话),以及由发包人应当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之前,发包人无义务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进一步的款额。

39. 索赔

39.1 承包人索赔

39.1.1 如果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或如果发包人履行的义务存在错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可按照以下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39.1.2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1) 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报告,并说明提出索赔的理由;

(2) 承包人应当在发出索赔意向报告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当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报告,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9.1.3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复印件。

(2)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承包人提出的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未答复承包人处理结果的,则视同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4)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39.1.5项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9.1.4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39.1.2项的时间要求提出索赔,视为承包人已放弃了对相关事件的索赔。

(2) 如果承包人以书面形式确认了发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后,应当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3)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合同价款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承包人书面形式确认了发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办理完合同价款最终结清手续之日止。

39.1.5 承包人的索赔要求被批准后,其应当获得的索赔款由发包人随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

39.2 发包人的索赔

39.2.1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承包人所履行的义务存在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9.2.2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1) 发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意向报告,并说明提出索赔的理由;

(2) 发包人应当在发出索赔意向报告后28天内,向承包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当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理时间间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报告,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索赔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金额和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9.2.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发包人提出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

(3)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未答复发包人处理结果的,则视同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索赔要求。

(4)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39.2.5项的约定完成赔付,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43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9.2.4 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第39.2.2项的时间要求提出索赔,视为发包人已放弃了对相关事件的索赔。

(2) 当发包人开具了第36.1款所约定的竣工结算书后,应当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3) 发包人在开具竣工结算书后,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只限于开具竣工结算书至办理合同价款最终结清手续期间所发生的索赔事件。提出索赔的期限至办理完合同价款最终结清手续之日止。

39.2.5 承包人应当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发包人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当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已不足以满足索赔金额时,承包人应当在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后28天内,将其差额赔偿给发包人。

39.3 非索赔事项

以下事项按照相关条款处理,并不视作本条款所述之索赔:

(1) 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增减按照第31条和第32条的约定办理;

(2) 保险事宜之索赔按照保险条款处理。

40. 保险

40.1 人身财产损伤和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当对与本工程实施期间发生的因施工所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应当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或其应当负责人士所导致。

40.2 运输险及存仓保险

承包人应当负责其供应的材料及设备在运送途中直至运抵现场的安全;如果认为有需要,承包人应当自行购买有关保险。

40.3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

发包人负责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将一份保险单复印件转交承包人,但承包人按照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并不会因发包人办理保险及承包人是否已阅读及了解保单内容而受到影响。

承包人应当自行决定发包人提供保单之保险范围、赔额、类别等是否能满足承包人的要求,如果承包人认为不足保障其风险,承包人应当自费补充投保。如果承包人另外增加保险,承包人应当将生效后的投保保险单和收据的复印件立即交给发包人备案。

承包人被视为已清楚明确保险单内的一切条款,并会积极遵循保险条款和承保人关于解决索赔、追讨损失和防止意外的一切合理要求,和自费负责因其未能遵循所导致的后果。承包人应当尊重保险索赔的结果,并放弃对发包人因处理保险事宜所引起的一切赔偿及责任的追讨。

保险期如果因承包人的过失而需延长,由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负担。

关于一切险的索赔提交给承保人后,承包人应当把损坏的工作迅速复原,替换或修补、运出和处理任何损失了或损坏了的未安装材料及设备的残砾和继续执行和完成本工程。发包人应当将所有通过保险获得的款项按照进度款的付款方式而分期支付给承包人。除保险所得的款项外,承包人不能对损坏工作的复原、未安装材料及设备的替换和修补、废砾的运出和处理收取其他费用。

在承保人的赔偿未发放前,所有关于本工程的抢险费用均先由承包人垫付。

如果本工程或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或第三者受到损伤或发生事故,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发包人,并以书面形式详述经过。

40.4 农民工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当为本工程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将为参加本工程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保障参保资金的落实,简化工伤保险费征缴手续,并及时将注明本工程名称的《社保登记证》和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及证明提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当按照北京市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作好相关工作。

40.5 其他商业保险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 ,支付保险费。为了分散或降低风险,承包人可办理其他商业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41. 保证担保

41.1 预付款保证担保

41.1.1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证担保,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承包人办理预付款保证担保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是否要求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1.2 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文件约定使用预付款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41.1.3 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截至预付款全额返还或抵扣完之日。

41.2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41.2.1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承包人办理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是否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及其额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2.2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应当截止至本工程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的30天至180天。即便本工程的工期由于第17.1款所述的原因而延长,承包人也应当延长担保有效期,但发包人应当承担增加了的担保费用。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2.3 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文件履行其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发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交监理人对承包人违约的书面形式确认书。如果发包人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还应当同时提交承包人出具的确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明文件,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1.2.4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3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41.3.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41.3.2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合同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30天至180天。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3.3 承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交发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41.3.4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4 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

41.4.1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的方式来取代在工程结算付款中扣留一定比例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为承包人开具的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发包人是否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及其保证担保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1.4.2 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质量保证担保责任。

41.5 相关约定

41.5.1 保证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

41.5.2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预付款保证担保不得为同一保证人。

41.5.3 保证担保均以保函的形式出具。保证人应当在保函中明确赔付方及期限。

41.5.4 保证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条件为有条件担保。

41.5.5 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本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41.5.6 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或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债权人全部索赔,但债务人尚未实际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重新提交保函。

42. 不可抗力

42.1 不可抗力

42.1.1 不可抗力一般包括以下的情况:

(1) 国家权威部门发布且被界定为灾害的瘟疫、地震、洪水、风灾、雪灾等;

(2) 战争;

(3) 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5) 动乱、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完全局限在承包人及其分包人、聘用人员内部的事件除外;

(6) 因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律的颁布所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

42.1.2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义务的履行,在该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应当被认为违约或毁约。但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延迟履行其合同义务以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42.2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

42.2.1 如果发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当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发包人还应当将他的建议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发包人和承包人任何损失。

42.2.2 如果承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监理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当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承包人还应当将他的建议通知监理人,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监理人的同意,承包人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42.3 不可抗力发生情况下的付款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造成本工程的损失和损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将该事件发生前按照合同所完成的工程款项及时支付给承包人。

42.4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划分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照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当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5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当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42.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42.6.1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持续超过182天,则尽管批准了工期延长,合同双方仍均可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在该通知送达对方时,本合同自动解除。

42.6.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按照第38.1.3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订货的材料、工程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38.1.4项约定确定。

43. 争议

43.1 争议解决方式

43.1.1 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的解决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3.2 发生争议时合同的履行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5)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44. 专利权

44.1 承包人应当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人的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当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

44.2 合同价款内均已包含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所涉及的任何专利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使用费。

44.3 应承包人要求并在由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协助承包人对任何上述索赔和诉讼进行争辩,承包人应当偿付给发包人由此而导致的全部合理的开支。

45. 地下文物

45.1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古币、文物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均应当被视为属于国家财产,由发包人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进行处理。

45.2 承包人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当立即将此类发现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由发包人批示如何处理。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承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补偿,工期相应顺延。

45.3 未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对此等发现物进行任何移动或破坏。如果承包人未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同意前移动或破坏了上述发现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赔偿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6. 严禁贿赂

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及其任何分包人、代理人或服务人员给予或提出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小费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以达到下列目的或企图:

(1) 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行动;

(2) 使该人员对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员表示赞同或不赞同。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承包人或发包人可在向对方发出通知后14天内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决定并不影响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按照合同所拥有的所有其他权益。

47. 保密

合同双方都应当履行对本合同的保密义务,未征得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经营活动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本合同或其任何细节。更不得把全部或部分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翻印外传。

48. 合同文件的修改

48.1 即使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约定无效或无法履行,这种情况也不应当影响到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有效性,也不应当在任何方面使得本合同完全失效。

48.2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且合同双方均认为有必要对已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或约定进行修改时,双方均应当本着不改变本合同的最终目的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本合同的最终目的不受影响的原则,完成相关条款的修订。任何情况下,双方修订合同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9. 文件版权

49.1 发包人颁发给承包人的图纸、技术规范和反映发包人关于本合同的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版权属于发包人拥有,承包人可因实施本合同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发包人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49.2 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编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权属于承包人所拥有,发包人可因实施本工程的竣工、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其他无关的事项。在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前,发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承包人的此类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50. 合同效力及份数

50.1 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于合同协议书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生效条件或期限见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双方各自履行完合同义务后自动失效。

50.2 合同正本贰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份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第六部分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目 录

1. 一般规定. 3

6. 图纸. 3

7. 发包人. 3

8. 承包人. 4

10. 监理人. 4

11. 现场. 4

13. 进度计划. 5

14. 合同工期. 5

17. 工期延误. 5

18.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5

19. 工程质量. 5

20.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6

24.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 6

25.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7

30. 合同价款. 7

31. 变更. 8

32. 变更的计价. 8

33. 支付. 8

34. 工程竣工. 9

35. 工程移交. 10

36. 竣工结算. 10

37. 保修. 10

41. 保证担保. 10

43. 争议. 11

50. 合同效力及份数. 11

补充条款:. 11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区段

1.3 书面形式

1.3.4 发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2) 邮寄地址:

(3) 送达地址:

(4) 电子邮箱地址:

承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2) 邮寄地址:

(3) 送达地址:

(4) 电子邮箱地址:

6. 图纸

6.1 图纸

6.1.1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

(1) 提供时间:

(2) 提供套数:

7. 发包人

7.1 发包人义务

7.1.7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时间: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8) 提供的其他条件:

7.1.18 其他义务:

7.2 发包人代表

7.2.1 发包人代表姓名: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义务

8.1.10 负责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如下:

8.1.18 其他义务:

8.2 承包人代表

8.2.1 承包人代表姓名:

10. 监理人

10.2 监理人代表

10.2.1 监理人代表姓名:

11. 现场

11.3 现场管理

11.3.5 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

13. 进度计划

13.4 进度报告

13.4.2 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内容可包括:

(8) 其他要求:

14. 合同工期

14.2 各区段工期:

17. 工期延误

17.1 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17.1.1 (6)其他允许延长工期的情况:

17.3 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理

17.3.1 误期违约金额度: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 元/天整,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18.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8.2 提前竣工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为:

19. 工程质量

19.2 创优目标

本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

20.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20.4 检验费用

20.4.1 其他监测和试验项目的委托和费用承担方式为:

24.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

24.1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确定

24.1.3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而确定,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专项分包人:

(1)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

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

(4)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24.1.4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方式及程序:

25.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25.2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2.2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

(1)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

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

(4)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7) 是否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

如果采用,联合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5.4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25.4.5 其他约定:

30. 合同价款

30.2 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为: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2) 合同文件约定的综合单价风险范围:

(3) 合同文件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风险范围:

(5) 其他约定:

30.3 合同价款的调整

本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下述约定予以调整:

(9) 第30.2款约定的各项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0) 其他调整因素及方法:

31. 变更

31.4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31.4.3 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为发包人带来额外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分享此类经济效益的比例是:

32. 变更的计价

32.2 变更计价的程序

32.2.2 重大变更工作所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为:

33. 支付

33.1 预付款

33.1.2 工程预付款额度:

安全文明施工费额度:

33.1.3 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33.2 工程进度款

33.2.1 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

33.2.2 进度报告提交的时间及周期:

33.2.5 工程进度款支付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第33.2.4款提交的进度款付款单后,按照发包人确认的当期应当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照下述要求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1)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限:

33.3 措施项目价款及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

33.3.1 措施项目价款内所含的剩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价款的支付方式为:

33.5 外汇和汇率

如果本合同(或部分)采用外币计价、支付和结算,则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或确定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原则和方法:

34. 工程竣工

34.2 竣工验收

34.2.2 监理人提请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

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

34.2.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出审查修改意见的时间:

34.6 竣工资料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全部竣工资料(包括全套竣工图)的份数:

35. 工程移交

35.1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时间:

36. 竣工结算

36.1 竣工结算报告

36.1.2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相关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天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6.1.6 其他约定:

36.3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

37. 保修

37.2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37.2.1 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37.3 保修费用

37.3.1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应当在 天内自费开始进行修补。

41. 保证担保

41.1 预付款保证担保

41.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时,发包人 (要求/不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

41.2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41.2.1 发包人 (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时,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为

41.2.2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

41.2.4 其他约定:

41.3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41.3.2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

41.3.4 其他约定:

41.4 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

41.4.1 发包人 (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时,保证金保证担保的期限为

43. 争议

43.1 争议解决方式

43.1.1 本工程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

(1)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向 人民法院起诉。

50. 合同效力及份数

50.2 合同份数

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

补充条款:

第七部分 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

注:采用招标方式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当置于合同相应位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当置于合同相应位置。

第八部分 合同图纸

合同图纸

注:作为本合同文件一部分的图纸另册装订,图纸清单应当附于置于合同相应位置。

第12篇 保定市厂房建筑施工合同

2023保定市厂房建筑施工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结合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双方自愿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厂房。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

三、工程内容:厂房、道路、管网、井。

四、工程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

五、工程泥工包价: 厂房每平方米_______元;

道路每平方米_______元;

管网每米_______元;

圆井每座_______元;

方井每座_______元 。

六、工程材料:甲方采用的材料道路为商混,厂房地坪材料为商混,磨砂地坪由甲方负责。

七、付款方式:根据工程进度付款,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八、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13篇 广水市建筑施工简易合同

2023广水市建筑施工简易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坯房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中途如有下雨一天则往后推迟一天)

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号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______小时;

不可抗力自然条件;

五、工程竣工

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县质量检测局为准(不包括材料质量)。

七、合同价款

金额: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建筑面积的总平方米

工程预支款:¥____________万元

竣工日付款:余下总金额的____________%

工程款结算:检测工程竣工日后____________个月内无任何施工质量问题则结清所欠佘款。

八、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协议书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需用的建材必需提前______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则需及时提供全部建筑不得误工,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有造成不必在的浪费则按照市价赔偿。

十一、甲方有权对乙方工程实施监督。在猪舍内部结构中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施工。甲方在乙方的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调动乙方的施工人员。

十二、本合同正本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______份。

十三、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14篇 北京市劳动合同书(适用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外地农民工)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讯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居民 身份证 号: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其中 试用期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本 合同生效 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 合同终止 时间。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 工资 保险待遇

第六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日工资为___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 北京 市 最低工资标准 。

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 劳动合同终止 、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 医疗保险 和 工伤保险 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 打架斗殴 、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五)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___日(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

七、 劳动争议处理 及其它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地所在的区县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及_________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5篇 大理市建筑物清洗保洁合同

2023大理市建筑物清洗保洁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受甲方委托,乙方承包_________清洗保洁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项目履行期限

根据本项目清洗保洁任务量,双方商定项目总工期为______天,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如遇不可抗力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经双方确认后,工期可以相应缩短或延长。

第三条项目质量本清洗保洁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颁发的《上海市建筑物清洁保养质量标准》和本合同(保洁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第四条付款方式

本项目清洗保洁服务费总价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开工_________天前,甲方预先支付的价款应不少于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服务项目验收合格后_________天内付清全部余额,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五条甲方工作

甲方委托专门人员对乙方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督促乙方人员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甲方应无偿提供乙方管理和存放设备、物品及作业人员更衣的场所,以及免费提供乙方作业所需之水、电和其他支援需用器材。

甲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及服务标准对乙方负责的服务区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对一次性服务的项目,作业服务结束后_________天内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凭证上签字确认。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天内负责为乙方作业人员办理各类有关证件,做好协调工作,确保乙方在合同期内正常工作。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日期准时付款。

第六条乙方工作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进场后_____天内提供有关保险手续证明文件、员工身份证及操作证明的复印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必须按照《上海市登高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和保洁范围、标准及保洁频率(详见附件)的规定进行清洗保洁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乙方应按照木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配备作业人员,如因乙方安排等原因而导致人员缺额的,乙方必须自行调整补足(人员配置计划详见附件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

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提供作业所需之清洁设备、工具、器材及药剂。

乙方工作人员必须穿着统一整齐的工作服装,并于指定或明显位置佩带工作证。

乙方工作人员若向本项目范围内其他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应与甲方取得联系。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大写)。

甲方应在乙方保洁作业完成时进行验收,若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及时验收造成作业范围内重新污染、清洁效果被破坏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无法作业,由此造成乙方作业延期完工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在作业期间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如有必要,须在该处范围设置安全围栏,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任何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第16篇 赤水市建筑饰装修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有乙方现承包甲方发包的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质量要求: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7、工期要求: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二、甲方工作

1、甲方指派 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相关事宜,全面、全权负责现场的管理工作,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用料、安全文明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向乙方提供临时水电。

三、乙方工作

1、乙方 为驻工地代表,常驻现场,负责履行合同范围内的应尽职责,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监督和管理。

2、做好承包范围内各相关工种间的交叉配合工作,竣工验收交钥匙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

四、关于质量的约定

1、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和施工图纸、作法说明及设计变更等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要求,相关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gb50303-2002、gb50242-2002、gb50327-2001等)作为本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如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不能通过验收,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3、如因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本工程质保期为壹年,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须无偿履行保修责任。

五、关于工期的约定

1、如因甲方不能按约给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2、如因乙方责任造成中途无故停工、窝工而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3、因业主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六、关于价款和结算的约定

1、双方商定本工程合同承包价格__________ 元(人民币)。

2、本承包价格包含人工费、机械费、进退场、垃圾清运、材料上运费等。

3、付款方式:

a、开工后8日内,甲方付款________% 元作为乙方的前期进场费。

b、水电工程隐蔽验收后,甲方付款________% 元

c、瓦工及木基层、木饰面验收后、漆工进场时,甲方付款________% 元。

d、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款________% 元。

e 、余款________% 元待壹年保修期满后结清。

七、关于材料的约定

1、甲方负责同业主联系及时提供乙方所需材料,并按时到场。经乙方验收入库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

2、乙方须在预算定额范围内使用材料(包括临时电),材料损耗按定额计,超支的不合理材耗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承包价格中相应扣减。

3、所有进场的业主供材,乙方不得擅自挪用。

八、关于安全生产的约定

1、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和物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对文明现场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3、乙方须严格遵守安全协议中的条款,严禁在施工现场发生违法乱纪等行为。

九、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1、乙方须自行完成本施工任务,严禁乙方将本项目再次进行分包或转包。

2、因乙方责任原因而延误工期逾期完工,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赔付违约金________元。

3、乙方必须给进场施工的工作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在施工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后即终止。其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市建筑合同(16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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