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第1篇 农村个人农用耕地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愿将位于,面积_________亩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形式:家庭承租经营。
三、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及承租金交付:
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___年,自___年至___年。每年租金为___元/亩,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十年的承租金,共计人民币______元。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五、合同的转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人,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本土地租赁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按照实际未履行的承租期限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承租金。同时甲方还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4、本合同期满,如继续出租,乙方有有权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出租方: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第2篇 耕地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展养殖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自己位于的土地亩出租于乙方,由乙方作养殖事业使用。
二。租赁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为每年每亩地小麦、玉子各公斤,在每年农作物收获后于出租方要求给付时以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给付。(乙方应于甲方提出给付请求后15日以内给付)
四、土地交付时间:
五、乙方在经营期间,若效益差,可以在合同到期前提前解除本合同;但甲方不得在合同到期前解除本合同。
六、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若因为甲方的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七、本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租合同,由乙方继续经营。若乙方不愿续订,应恢复土地原状或在甲方自愿的情况下对有关建筑物予以合理作价,由甲方在支付给乙方对价的情况下取得有关建筑物的所有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补充条款的效力优先于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由乙方报本村村委会本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公证机关:
订立时间:年月日
第3篇 田地租赁合同:耕地租赁合同书
田地租赁合同:耕地租赁合同书
耕地租赁合同书
甲方:(出租方) (冀正定县西平乐乡东安丰村村民)
乙方:(承租方) (冀正定县西平乐乡东安丰村村民)
为保护耕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种植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耕地的使用管理
甲方保证对乙方租赁的全部耕地属于国家的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甲乙双方执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未经甲方允许,严禁在耕地上构筑房屋、建立养殖基地、搭建种植大棚;严禁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第二条 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耕地位于 ,总面积 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2年,从 2023 年 月 日起至 2023 年 月 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耕地租赁费,按照一年一交的方式缴纳。租赁费:小麦 斤/亩/年,玉米 斤/亩/年共: 斤/年,乙方于每年麦收及秋收后30日内以实物或按照市场价折算成现金全部给甲方结清,如不能按期交付按照拖欠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对所出租的耕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 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经营的耕地。
3、 制止乙方实施损害耕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4、 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5、 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6、 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例如:粮食直补归甲方所有。若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征用土地,甲方系受益主体。
7、 村集体对耕地收取的承包费用由甲方承担。
8、 租赁期内,打新井、买新泵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余小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9、 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耕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乙方对耕地可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式。
3、租赁期内不得对耕地进行流转,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4、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地方政府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经济损失30000元,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乙方违约私自对耕地进行流转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有违反国家、地方政府耕地管理政策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手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手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