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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电力建设施工合同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十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十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二十一、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十二、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求。
二十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三、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四、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五、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第2篇 承包电力建设施工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桂林广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第一章 一般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以下简称甲方)和桂林广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来源:
3、工程地点:
4、工程内容及建设规模:
5、工程性质:
6、承包范围:
乙方的承包范围:
二、竣工日期:
三、质量等级:以国家或行业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为依据,要求交工验收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率为100%,工程优良率90%以上,工程项目符合达标投产要求。
四、安全目标:不发生人身重伤以上死亡事故;不发生因施工原因引起的电网一类障碍;不发生有责任的一般电网、设备事故;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不发生重大职业卫生伤害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不发生人员责任事故;不发生因违反调度纪律而造成的事故、不发生因施工引起的环境破坏和污染事故。
五、承包方式: 按中标综合单价承包,工程量的计算以设计图纸的要求,甲方、设计方共同认可的工程量,及经甲方认可的实际竣工图所载工程量为依据。
六、合同价款:
1、本合同实行综合单价承包,包工包料。
2、综合单价和合价包括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材料价差、风险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计列的费用等。
3、综合单价和合价已考虑工程建设期间物价变化和政策性调整等风险系数,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及政策性变化而变动。除本合同第十四条所列特殊情况外,上述承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4、设计修改或签证增加工程项目,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按投标报价,包括让利幅度确定变更价款)。
5、工程结算时,拆除工程费按广西电网公司下发的桂电财[20xx]138号文件执行。
6、甲供材料税金按实际支出进行结算。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条款;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工程图纸;标准、规范、技术要求;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西电网公司《电网基建工程实施计划(或调整计划)表》;甲方编制的《电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c版)、《变电所改扩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a版)》、《电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管理办法》(a版),《安全责任书》及国家、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和甲方颁发的有关规定等。
二、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本合同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以汉字普通话解释、说明。
施工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按签订合同时国家的现行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 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叁份完整的施工图,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应做好图纸保密工作,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的图纸、技术规程和其他文件等应用于其他地方或传播给第三者。
二、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未答复,按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四、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按第十九条处理。
第二章 双方责任
第四条 甲方代表
甲方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或委托代理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派驻人员:
第五条 乙方代表
乙方委派驻施工现场代表,按照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派驻人员:
第六条 甲方工作
一、甲方在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在开工前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2、 协调施工现场的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并配合乙方分阶段停电改接入工作,
避免乙方人为窝工。
3、按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保证工程连续施工所需的资金。乙方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改。
4、按施工进度及时向乙方供应设备及主材(应由甲方提供的)。
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支付有关费用,双方约定为:甲方负责有关协调工作,乙方负责处理施工中的保护工作,保护要达到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确认后,费用由甲方支付。但如属乙方在标书递交之前已经通知或应该知道的必须保护工作,应在合同价中反映,甲方不再另付。
6、有权监督检查施工安全质量,对影响施工安全质量的行为有权制止,对严重影响施工安全质量行为有权令其停工;审查乙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对乙方施工完毕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签证,为乙方施工提供便利条件。
7、参加人身死亡及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火灾事故以及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七条 乙方工作
一、乙方在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甲方将本草稿发给乙方后,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在甲方回复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印、盖章完交回甲方。
2、成立符合要求的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机构总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要常驻现场,其中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不应少于10天。
3、开工前编制完成施工组织方案或施工方案并报甲方审批,开工后按甲方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每月按工程实际进度向甲方提供月工程进度计划。
如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乙方应及时负责向甲方提供事故报告。每月需及时按要求填报工程施工安全环境月报表。
4、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噪声、环境、固体废物、水体等进行管理,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与甲方订立安全生产责任书,全权负责所承接工程的相关安全责任。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事故,乙方应及时负责向甲方代表提供工程事故报告。
6、按达标投产的要求,根据的工程规模、标准、施工图设计要求组织材料的供应和工程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做好随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的准备工作。
7、从工程开工之日起,直至颁发整个工程或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移交证书之日止:(1)乙方应对工程设备材料等负有保管维护的完全责任;(2)负责对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的看护工作,如有损坏并承担修复费用。
8、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9、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电网公司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10、施工场地交通和噪音、环保等管理,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在安全、质量、工期和成本等方面的影响,乙方应以书面报告及时告知甲方。如果乙方知道造成影响后14天内没有书面告知甲方,则视为乙方认为此影响不会在安全、质量、工期和成本等方面造成变动。
14、根据的工程规模、标准、施工图设计要求组织材料的供应和工程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做好随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的准备工作。
15、开工之日起,直至颁发整个工程或单位工程的移交责任书之日起:(1)乙方应对工程设备材料等负有保管维护的完全责任;(2)负责对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承担修复费用。乙方不得借故拖延修复。
16、乙方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0天以前向甲方提供用电子表格(excel)填写的完工工程竣工资产移交清单。
17、在工程竣工验收投产后,30天内编制完整的工程价款结算书,报甲方审核并办理结算手续。
18、完成上述工作外,还将按《电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甲方编制的最新版本)中的要求完成其它工作。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八条 开工报审、施工组织设计
一、乙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或开工前5天向甲方提交工程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二、甲方应于收到后5天内批复。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开工通知后,应在计划开工时间内开工,并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四、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工期、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的要求:
1、工期保证措施:针对工程特点确保按时竣工的措施,分析可能影响工期的主要因素,提出解决问题的组织、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按质保体系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指标。针对工程特点,预计本工程质量的薄弱环节及预防措施。
3、安全保障措施:具有工程项目完整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措施。本工程拟达到的安全分解目标。预计本工程安全的薄弱环节及预防措施。工程跨越的安全施工措施。
第九条 延期开工
一、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开工通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二、乙方由于非自身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的同意后可延期开工。竣工日期是否延期,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提交申请报告,甲方视情况决定。
第十条 暂停施工
一、甲方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甲方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
1、遭受不可抗力因素;
2、工程计划重大调整;
3、地下障碍如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考古研究价值物品;
经甲方书面批准暂停施工,工期相应顺延工期,费用支出双方协商处理。
四、由乙方责任引起的停工,乙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不能顺延。
第十一条 工期延误
一、 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重大设计变更,并引起工程量增加;
2、合同约定的或经甲方书面盖章同意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乙方收到报告5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三、非前述两款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补偿甲方损失。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工程合同价的万分之二(每日)计算违约金,误期时间从约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工程完工向甲方移交竣工报告,并获得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扣罚违约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甲方可以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项违约金。此项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章 质量检查
第十二条 质量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和甲方编制的电网工程施工管理有关规定(最新版本)中对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的要求和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若是甲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费用支出,由甲方承担。
二、以上检查检验双方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和甲方及上级部门编制的有关标准。
三、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质量等级:以国家颁发的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为依据,要求交工验收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率为100%;工程优良率90%以上,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双方认可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
一、土建工程完成后,乙方经自检合格,应提前3日向甲方申请中间验收,中间验收由甲方组织或甲方委托监理组织,乙方积极配合。
二、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五天通知甲方或其委托的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三、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乙方自检合格通知监理验收后,在24小时内监理未进行验收的或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应报告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四、无论甲方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支出。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五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中标综合单价承包。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进行合同总价调整外,其它一律不作调整:
一、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设计修改增减工程量(合同价款调整方式按第一条第六款规定)。
三、有完备手续的签证单或甲方书面盖章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按合同约定的中标综合单价承包,工程量以设计图纸的要求,经监理、甲方认可的签证,实际竣工图三者为计算依据。设计修改的通知单、实际完成的竣工图,签证单以及其他结算依据都应有完备的签字盖章手续,否则不予结算。
设计变更涉及到标外内容,必须经设计、甲方、乙方三方共同签字认可,且签字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方允许结算,否则不予认可,如设计修改、签证内容包含在综合单价内则不予以调整,结算时仍按照广西电网公司要求执行的文件和相关规定,对应具体时间段套取相应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等。但若该部分内容超过本项目概算中对应部分金额的5%,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审计部、计划部、财务部审核后,由甲方向原审批单位报批并经过批准后方能施工,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的14个工作日内,如乙方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以认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不予支付,在工程结算时不予增加。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工程款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
1、签订合同后,工程开工前7-14天内,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按中标价50%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
2、工程预付款仅用于乙方支付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准备、进场准备及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用,如乙方滥用此款,甲方有权在其它工程中拒付工程预付款。
3、在乙方完成工程量累计达到合同总价50%后,开始抵扣预付款,甲方从支付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逐次扣除。
二、工程进度款:
1、在乙方完成工程量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50%后,乙方按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进度,编制“付款申请书和工程款结算表”提交甲方,经甲方审核后,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扣除工程预付款后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必须开具合法税务发票。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80%。
三、工程结算款:
1、工程竣工投产后30天内,乙方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乙方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将工程资料移交甲方档案室,根据档案室出示的移交清单办理工程款结算。扣除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后,乙方开具工程结算款全额发票,甲方支付工程结算款的95%。
四、工程质保金:
待工程投运1年后,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运行使用部门审核,乙方提供资产安全运行使用证明后,甲方支付工程质保金。
第六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十六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一、甲方负责供应的设备、材料,由甲方联系厂家供货至甲方仓库,乙方应及时领用和保管。甲方向乙方提供设备、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在乙方办理设备、材料的领取手续后,则由乙方承担保管和使用责任。乙方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甲方设备、材料丢失、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施工使用物资前,要在现场进行开箱检查。开箱检查时,甲方派人参加并做好记录,对于开箱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缺件(包括质量证明书、技术资料)、损坏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记录资料,由甲方联系供货方要求其处理或补齐。对于开箱检查后,发生的物资丢失或损坏,由乙方负责补齐,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开箱检验完成后,乙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交开箱验收记录。
三、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在工程施工中如有剩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项目负责人或现场监理,由甲方统一回收。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理的,将在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数乘以结算时的市场价格扣减。
第十七条 乙方采购材料
一、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乙方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采购和使用合格材料,必须是经省级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厂家或在广西电网公司推荐的厂家内选择,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购买用于本项目。乙方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乙方未按上述要求采购材料的,甲方可拒绝接收,由乙方重新采购直至符合要求,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能顺延。
三、项目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由乙方自备。
第十八条 其他
设计修改工程项目时,所需的设备、材料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款执行,如需要购买该条款约定范围外的设备、材料,其价格和购买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除此之外均应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设计变更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
一、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施工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申请。未经甲方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作为施工和结算的依据。
二、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送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按照甲方管理规定取得甲方有关部门甚至上级公司的批准。
三、设计变更内容:
1、工程量增减;
2、取消或增加某一项目;
3、改变某建筑物的结构形式;
4、改变某些建筑物的形状、高程与位置;
5、其他变更。
四、由于甲方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由于乙方原因的设计变更,由乙方承担费用,延误的工期不能顺延。
第八章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经自检符合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后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 在申请验收前10日按广西电网公司桂电财[20xx]22号《关于基建工程竣工时必须移交设备等清单的通知》填报移交清单给甲方,并按甲方档案管理的规定准备好工程移交资料。甲方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确认工程达到验收要求后, 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须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进行验收合格之日。
三、工程经工程检查验收合格,可按有关条款向生产运行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按甲方档案管理的规定准备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甲方。乙方在办理移交手续的同时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资产移交清单。乙方必须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全部移交工程竣工资料,甲方才将已审定的工程结算款支付给乙方(质保金除外)。
四、若乙方没有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清单的,乙方按承包金额的1%补偿甲方。乙方没
有按时向甲方提供完工工程竣工资产移交清单的,乙方按承包金额的1% 补偿甲方。
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
一、乙方在工程竣工投产后,10天内编制完整的工程价款结算书,报甲方审核批复并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投产30天内,乙方仍未报工程结算,甲方将根据工程情况单方面确定合同结算价款,乙方予以认可。
二、乙方应按甲方相关部门的审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修订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三、甲乙双方的工程结算必须经甲方相关部门核准后,乙方在10日内,开具正规的发票,甲方支付工程结算款的95%。
四、工程竣工决算必须经过甲方审计部门审计,并执行甲方关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管理规定,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或广西电网公司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的审定金额为准。
第二十二条 保修
一、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二、保修范围:乙方承建的全部工程内容。
三、本工程保修期按工程质量保修清单执行,保修期从甲方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5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责任方承担。
四、质保金额:按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竣工结算中扣留。保修期满一年后扣除工程质量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在28天内将剩余质保金返还乙方。后续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九章 争议、违约
第二十三条 争议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本着互惠互利原则,平等协商处理,亦可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二十四条 违约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工期: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违约金按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计算违约金。
2、质量:乙方施工质量达不能合同约定质量等级要求,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低一个百分点按合同总价的%补偿甲方;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结算:除乙方客观原因影响外,乙方应根据甲方有关规定(桂电建函[20xx]1号《关于对施工单位工程结算实行月报计划及完成情况考核管理的通知》及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填报结算资料并严格实施,否则将扣罚合同价款1%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如未按甲方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移交工程资料的,将扣罚合同价款1%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如因未及时移交造成工程资料遗漏和灭失的,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将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其它
(1)甲方将草稿发给乙方后,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3个工作日不回复视为同意,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就乙方意见答复。乙方在甲方答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签署、复印、盖章完交回甲方,若乙方没有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回甲方,则每延迟一日补偿甲方200元。
(2)若乙方没有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10天以前向甲方提供完工工程竣工资产移交清单的,乙方补偿甲方20xx元。竣工资料清单要求用电子表格(excel)填写,不用电子表格(excel)填写的乙方补偿甲方20xx元。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填完价格后交乙方,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找生产运行单位签字盖章完再交回甲方,不按时交回甲方,乙方按合同总价的% 补偿甲方。
(3)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投产后,30天内编制完整的工程价款结算书,报甲方审核并办理结算手续。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报送工程结算资料, 每延误一天补偿甲方合同总价的%。但如果由于甲供材料的发票未到位,致使材料对账单无法按时核对的,则乙方无需承担本款所规定的责任。
(4) 乙方在接到甲方修改工程结算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书,报甲方审核并办理结算手续。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报送工程结算书, 每延误一天补偿甲方合同总价的%。
二、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在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安全及文明施工
一、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对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监督检查。
2、乙方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按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督促施工现场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完善和规范安全防护设施。
3、乙方必须按安全目标要求,承担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对现场的安全施工负直接责任,保证现场施工安全,要督促现场施工人员搞好安全文明施工,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及障碍,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按《民法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双方约定的追加处罚。
4、乙方必须保证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安全文明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
二、乙方应按上述要求,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以及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损失。
三、若工程顺利建成投产并未发生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和工程事故、工地火灾以及其他人为事故、障碍,乙方在生产现场无违章行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运行二十四小时移交后十四天内并经甲方审核后返回给乙方。
第二十六条 工程分包
一、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分包。若工程需要分包,乙方应征得甲方书面盖章同意并严格按《广西电网公司电力基建工程分包及联营项目的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乙方分包部分工程,应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二、分包合同不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和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第二十七条 工程停建和缓建
一、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为完成整个工程已进行或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等费用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三、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四、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在工程移交生产、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工程款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二十九条 合同份数
一、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二、副本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桂林广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建行桂林象山支行
账号: 账号: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第3篇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范本
第一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 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 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 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 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 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 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 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 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 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 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 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 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 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 以施工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 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 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风、雨、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 害的自然灾害。
21.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 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 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22.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 同对质量的要求。
23.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 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 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 一致的,按第三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 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 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3.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 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 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 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 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5.规定、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 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 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 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 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 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 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 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 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 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 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 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 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 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 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 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 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 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 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 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 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 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 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 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 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2.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 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 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 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 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 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 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 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2.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 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 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 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 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到《协议条款》约定地 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 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 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 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 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 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 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 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3.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 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 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 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 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 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 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 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 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 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 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 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 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 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 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 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1.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 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计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 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 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2.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 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 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 应共同遵循。
3.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 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 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 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 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 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 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2.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 延。
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 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 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 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 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 处理。
3.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 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1.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 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 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 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 批准。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 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 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 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 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 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质量等级评定
1.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 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 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 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 违约责任。
3.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 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 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 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2.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 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 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 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 新验收。
3.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分部试运
1.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接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 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 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 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 加部分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3.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 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4.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 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5.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 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 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6.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 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7.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 甲方承担。
8.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 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 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会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 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 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2.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 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 其验收记录有效。
3.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 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 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 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 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2.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 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 削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3.合同价款可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 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 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 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 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 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 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 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报告”申请 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 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 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 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 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 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 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 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2.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 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 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 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 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 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 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 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 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 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 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 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 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 款约定处理。
5.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 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6.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 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 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 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 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3.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 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 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 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 的工期相应顺延。
7.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 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1.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 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 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 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 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 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3.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 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1.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 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 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 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 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 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 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 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 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 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2.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 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 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 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方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 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 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 管费用。
6.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 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 甲乙双方按约定分享。
8.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 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9.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 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 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 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分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 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 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 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1.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 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 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 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 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 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保修
1.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 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2.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3.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 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②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③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 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___%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__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5.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 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 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 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后1周内仍 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 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质量 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 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 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 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7.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 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 争议
1.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 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 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
2.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违约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 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2.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 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 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索赔
1.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 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 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 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 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 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为其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 从应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2.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 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1.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 故。
2.乙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 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 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 供方便条件。
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 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有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 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2.乙方提供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 款约定处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 定材料、设备和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件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件、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 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 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 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 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投标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 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 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 或疏忽。
3.除非《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 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 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 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 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 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 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 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 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二 款(2)项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3.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 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如有时)
1.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 员生产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2.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 应费用。
3.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 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 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 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 有关损失。
3.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要求将自有机械 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5.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 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 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1.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2.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第4篇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第一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 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 招标 投标 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十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十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二十一、 赔偿金 :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 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十二、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二十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 法规 ,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三、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四、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五、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约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 拆迁 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 临时用地 、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