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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程控交换机维修保养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程控交换机维修保养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供双方共同执行。
第一条 程控交换机概况
1.名称:_______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_______。
3.型号:________________。
4.地点:________________。
5.数量: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维修保养时间
1.合同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具体维修保养时间
(1)常规服务
乙方在甲方付款____日内提供服务, 周一至周五上午时分至下午时分为正常工作时间。国家公共假期除外,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 国庆节 。热线电话:________________。
(2)24小时服务
除常规服务外,如果设备突然完全瘫痪, 乙方设有24小时热线服务,时间为下午时分以后, 或是星期六、 星期日, 或国家公共假期。热线电话: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服务范围
1.基本服务
(1)维护服务是乙方根据甲方设备具体配置, 保证甲方设备正常运行,或将设备恢复正常运行。包括由乙方制定的定期预防性维护等。
(2)常规检查交换机系统, 电源及电池以确保设备运行并满足安装时的要求。
(3)按用户要求,修改服务等级及功能存储码。
(4)市话中继线,专线及其他附件故障负责到内线配线架。
(5)对于配线架上的用户、中继、专线,以及外接的设备,可能存在的问题给予建议。
(6)乙方工程师的定期检查结果或建议,以工作报告的形式提交给甲方指定负责人。此报告也用作甲方接收服务的依据。
2.预防性服务
(1)为预防设备故障, 乙方工程师为甲方设备定期或规定最少次数的现场维护。
(2)按照系统的容量,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次数的标准现场服务。如果根据合同,需要更多次地进行现场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1)端口次标准维护;
2)端口次标准维护;
3)端口次标准维护。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的程控交换机设备必须装备乙方工程人员可以使用的合适的独立的远程网络访问设备。
2.甲方必须指定一个固定现场联系人与乙方工程人员及时联系。
3.甲方应具有较好的现场支持能力:应免费提供工作场地(包括空调,照明,通风和电源等)供经乙方授权的工程人员使用;
4.确保当乙方授权的工程人员在维护过程中,始终有联系人陪同协调。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乙方负责部件/硬件的更换服务:其中包括零部件或乙方认为必须更换的硬件系统。所有的硬件和零部件是作为调换而提供的,调换的设备是新的或修复的标准部件,且具有同等或更高的质量标准。
2.乙方具有指导和诊断职责: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乙方会记录甲方的呼叫并立即转接给指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偶尔因所有的工程人员都忙于应答其他用户,乙方会留下甲方的详细记录并保证在个小时内回电指导并进行询问诊断。
3.乙方具有更换职责:修理或更换的设备在乙方收到后的个工作日内发出,并及时交于甲方更换。
4.乙方具有技术支持职责:如是数据问题,则通过远端对甲方设备进行数据修改;如是硬件问题,则乙方将在____小时内派工程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第六条 不属于本合同的维修保养范围
1.甲方所购服务未包括产品的软件更新,若甲方欲对系统升级,则应支付购买新软件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2.非产品故障,如果在考察甲方现场时,乙方证明用户报告的问题并非由于产品本身的故障所造成,乙方保留对甲方征收时间和材料费的权力。
3.由人为原因及不可抗拒因素(如雷击,火灾,水灾,地震)以及设备电源插头和配线架端子以外的事故对设备造成的损坏不属本合同保养范围。
第七条 维修保养服务费用标准
1.维修保养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元整(大写:)。
2.硬件维修时,收取成本费。
第八条 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日内,甲方将本合同款总额(即人民币:____元)汇入乙方指定银行作为合同期限内的维修保养费用。硬件维修成本费于具体的硬件维修后另外收取。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
第十条 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程控交换机维护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 诉讼 交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 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式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 高速数据交换服务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服务范围
第一条 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讯框传送业务。
第二条 乙方申请讯框传送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依本协议条款办理。
第三条 本规章所称之(讯框传送业务),系指甲方所提供高速数据交换网络,供乙方以快速分封方式做数据通信、视讯会议及多媒体等信息应用之业务。
第四条 本业务系利用数据电路连接网络,提供讯框传送方式之固定通信(pvc)服务。
第五条 每一固定通信可依乙方两端之实际需求设定发信及收信之约定信息速率(cir)。
第六条 每一固定通信之约定信息速率(cir)最小为每秒16k,最大不得超过通信端口之速率,以每秒16k为增加之累计单位。
每一通信埠之发信或收信约定信息速率总和不得大于通信端口速率之二倍。
第七条 每一路固定通信每秒传送信息量不超过约定信息速率且收信端同一时间每秒送收信息量总和不大于其通信端口速率时,信息均可传送至收信端,如每秒传送信息量超过约定信息速率或收信端同一时间每秒收信信息量总和大于通信端口速率时,则部分信息将因溢流而无法传送至收信端,乙方须重送该无法传送完成之信息。
第八条 本业务通信端口之速率分为每秒64k、128k、192k、256k、384k、512k、768k、t1及e1。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时,应依本规章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至少为二个月,未满二个月者,以二个月计。
第十一条 申请填表人应就其于申请书中所填载之相关数据及所检附或出示之文件、数据或证明等之真实性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装设于乙方端之数据通信设备,其装设位置得由乙方指定,但甲方认为指定之位置或环境易致设备障碍或未具备接地电阻一百奥姆以下接地线者,得请乙方另行指定适宜位置或改善指定处所之环境条件后方予接装使用。
第十三条 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应检具下列数据向甲方申请:
一、讯框传送业务申请书。
二、讯框传送业务固定通信需求表。
三、乙方端设备(cpe)接口性能调查表。
四、自然人应检附其国民身分证复印件;法人、非法人团体及商号应检附其营业证照或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之证照及代表人之国民身分证等之复印件。
但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第三章 异动程序
第十四条 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应依本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乙方申请办理移机、更名、变更通信端口速率、变更通信对象、变更约定信息速率、变更设备、无线暂拆及终止租用等异动事项时,应填具(讯框传送业务异动申请书),加盖印章,并依下列约定向甲方申请:
一、移机
(一)移设之新址以在同一市内电话营业区域内为限。
(二)经甲方确认可以移机者,应将预定施工日期告知乙方。
乙方得要求于预定日期起二个月内配合施工。
(三)乙方于预定施工日期前迁离原址者,应于迁移日十日前通知甲方将数据通信设备拆回。
(四)乙方申请迁移之新址缺乏机线设备时,致无法移设者,得申请暂拆。
二、更名:乙方更改其名称或其代表人,或使用单位异动者,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三、变更通信对象或变更约定信息速率每一固定通信两端之乙方可分别向甲方申请,并检附(讯框传送业务固定通信需求表)。
四、变更设备:乙方应检附(客户端设备(cpe)接口性能调查表)。
五、终止租用:乙方申请终止租用时,应于预定拆机日十日前申请,以便按时拆除机线设备。
第四章 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应收之费用如下:
一、接线费及移设费:租用本业务,应缴付接线费;申请移设者,应缴付移设费。
装设或移设地点在甲方于当地之市内电话基本营业区以外者,其区外部分应比照市内电话之规定另加收工料费。
二、客户端设备保证金:租用本客户端设备者,应预缴保证金。
三、更名费:乙方申请更名应缴纳更名费,按甲方所分配之每一个fr讯框传送号码每次计数。
四、系统设定费:固定通信及约定信息速率之建文件及变更均应缴付系统设定费,按每一通信埠每次设定计收。
五、月租费:乙方租用本业务,每月应缴费用如下:
(一)乙方终端设备(讯框传送接取设备或路由器)月租费_________;
(二)通信埠月租费_________;
(三)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_________。
第十七条 甲方各营业项目之资费由甲方拟定,并呈请电信总局备查。
前项详细收费标准,应依电信相关法规规定,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以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八条 甲方之收费标准,得因经营成本及其它相关因素之变动调整之。
调整后之详细收费资料,应于调整生效十四日前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以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九条 如因甲方讯框传送网络系统各项设备发生障碍、阻断致不能通信时,自甲方发现或接获乙方通知并经甲方查证属实之时起算满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障碍部分全月月租费三十分之一,不满一日者,不予扣除。
但最多以该障碍部分当月份应缴租费为限。
但不能通信之原因系可归责于乙方者,不予扣除。
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甲方查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时间为准。
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以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由于天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生阻断不能通信者,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
第二十条 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者,自设备装妥可供使用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
如仅装妥部分固定通信,旦乙方同意先行使用者,则通信埠月租费应予计收,固定通信之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则按实际竣工者计收。
乙方申请停止租用时,以申请书指定之预定终止租用日期为终止租用日,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乙方申请终止租用或因欠费、违反法令而终止租用,致租用期间未满一个月者,应一次补足未满期间之各项月租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因欠费、违反法令致停止使用本业务者,暂停使用期间仍应缴纳各项费用。
乙方申请移设者,于待移期间各项费用仍应照缴,但因甲方缺乏机线设备办理暂拆者,免收暂拆施工费及待移期间月租费。
第二十三条 乙方起租月或终止租用月之当月租费按实际租用日数计算,其每日租费以全月租费三十分之一计收。
第二十四条 若乙方采按年缴费之方式,于租期届满时欲终止使用者,应填写申请表,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否则视为乙方承诺续用。
第二十五条 乙方若享有签约年限折扣,在合约期间内欲提前解约者,除依本协议约定方式办理终止租用手续外,需赔偿甲方损失,赔偿金额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或移设时应缴纳之各项费用,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甲方有权终止本业务之服务。
第二十七条 甲方若已备妥机线设备并通知乙方预定装设或移设日期时,乙方因故申请注销,其已缴之接线费、移设费或工料费概不退还。
乙方如说明原因要求延后办理者,可自通知之日起保留二个月,逾期即予注销,所缴建设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乙方每月应缴之各项费用,应于甲方通知之缴费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纳者,甲方得定期停止其使用,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者,视为终止租用,甲方得径行拆除其机线设备,其月租费结算至拆机日止。
乙方同意各项通联记录及帐务纪录均以甲方计算机记录数据为准。
第二十九条 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申请补发缴费证明书。
所有以甲方名义寄发之通知或收据,皆须有甲方之图章始生效力。
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据时,是否缴费均以甲方帐务系统内之纪录为准。
第三十条 乙方所缴纳各项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无息退还之:
一、溢收之月租费。
二、已缴纳之接线费、移设费、工料费、预缴保证金,因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而未依各该申请事项办理者。
三、预缴之保证金于租满最短期间者。
第五章 维护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业务所需乙方端设备及数据终端设备可由甲方供租或由乙方自备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维持乙方租用之讯框传送网络系统设备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在限期内尽速修复。
甲方若预先计划更动其设备或停机,须于一周前公告于网页上,并寄发电子邮件通知乙方。
乙方使用时遇有障碍,应即通知甲方查修处理。
但乙方自备设备部分应由乙方先自行检验,确认无障碍后,尽速通知甲方查修处理其它部分。
第三十三条 乙方对租用甲方之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如有毁损或遗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应照甲方所定价格赔偿。
乙方申请拆除、移设所租设备者,在甲方未拆除、移设前亦同。
第三十四条 甲方机线设备发生障碍、阻断或错误而不能通信时,甲方除按本协议之约定扣减租费外,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基于维持讯框传送网络系统设备之正常运作,必要时得派员查验乙方使用之情形,乙方不得拒绝。
第六章 特别权利义务条款
第三十六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视其情节轻重于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之期间内暂停其使用或终止其租用,并由乙方负一切法律责任:
一、乙方通信内容有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妨害社会治安、违背公众秩序或善良风俗等情事,经有关机关通知者。
二、乙方使用本业务,有窃取、破坏他人信息或危害通信者。
三、乙方未经审查认可,利用其数据通信设备传递他人之数据或供他人作数据交换者。
四、乙方将租用之设备,私自转让或供他人使用者。
五、乙方擅自变更租用之设备或改变其性能、业务用途或装设地点者。
第三十七条 甲方对因提供本业务所知悉之乙方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除乙方要求查阅其本身数据,或有下列符合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或其它相关法令规定之情形,并以正式公文查询外,甲方不得对第三人揭露前开数据:
一、司法机关、监察或治安机关因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二、其它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当理由者。
三、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前项第三款情形,如情况紧急,得先为查询,再以正式公文后补之。
第三十八条 甲方为紧急应变之需要,得径行缩短本业务之使用时间或暂停其租用,并将其原因通知乙方,但甲方应按缩短或暂停之时间而减少或停收其租费。
第三十九条 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
第四十条 乙方租用甲方之电信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如有损毁或遗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应照甲方所定价格赔偿。
甲方订定赔偿价格时,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七章 协议之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 甲方如经主管机关撤销特许执照时,应于收受主管机关撤销特许执照之正式书面通知日起七日内刊登新闻报纸公告,并请乙方于二个月内至甲方处办理无息退还保证金及其溢缴费用之手续。
第四十二条 甲方如因情事变更或其它因素,必要时得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一部业务之经营,惟应于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于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三个月公告或通知乙方,请乙方至甲方处办理终止租用手续,甲方无息退还保证金及其溢缴费用。
惟除无息退还保证金及其溢缴费用外,甲方不负其它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异议或要求任何补偿。
第八章 广告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或宣传品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协议之一部份。
第九章 申诉服务
第四十四条 乙方如不满意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方之服务专线外,亦可至甲方客服中心请求处理,甲方将视实际情形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甲方服务专线: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因本协议条款涉讼时,系争金额如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诉讼金额者,双方同意以_________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条款如有未尽事宜,乙方同意遵守电信相关法令及甲方各项服务营业规章有关规定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第3篇 交换机维护合同书
使用交换机单位:__________
维护单位: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附则
1.交换机的维护以使用单位设备主机范围为准,不含电话局干线电缆故障及线路与电缆故障的维护工作。
2.交换机因故障需要更换的各种软件及其它各设备附件的费用,由使用交换机的单位承担。
3.不属维护单位维护不当原因造成交换机损坏,其经济损失由使用交换机单位承担。
4.由于维护单位维护不当原因造成交换机损坏,其费用由维护单位承担。
5.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为 保证合同 的严肃性,在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撤消合同。
6.合同补充条款以备注合同为准。
二、备注
1.交换机维护范围以维护交换机主机为准。如另要更换和增加设备或另外布线费用另算。
2.接到保修电话后,__________小时之内派员到交换机使用单位直至排队故障。
3.交换机的外部设备及电话机的维护不在本合同规定之中。
4.因维护单位在维护过程中造成交换机损坏无法使用,其费用由维护单位承担。
5.交换机维护品牌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分系列外的所有交换机。
6.使用交换机单位在使用本公司长途 代理 时交换机维护费全免。
受托单位: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
第4篇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 上海 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将各自承租或拥有产权的住房进行交换,现就有关交换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承租】/【拥有产权】的座落于: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支弄_________号_________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建筑面积】㎡,【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的【公有】/【私有】/【商品】住房与乙方【承租】/【拥有产权】的座落于:
(一)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号_________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建筑面积】㎡,【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的【公有】/【私有】/【商品】住房
(二)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号_________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建筑面积】㎡,【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的【公有】/【私有】/【商品】住房进行交换。
在订立本合同前,双方已各自出示上述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见附件一),双方对上述各自拟交换的住房座落、面积以及交换时不得拆除或损坏的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等均已明确。
第二条 甲、乙双方按照等价有偿交换原则商定,下列各自拟交换的住房成交价格分别为:
甲方的住房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乙方的住房成交价格为:
(一)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二)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第三条 甲、乙双方确认,上述住房之间的交换差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向_________方支付。具体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在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进行约定。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的五天内,甲、乙双方按规定持本合同及有关材料到价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交换审核手续。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取得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的_________天内,应分别向公有住房所在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户名的变更或保留承租权手续。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自办理公有住房租赁户名的变更或保留承租权手续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各自交出空房,进行验收交割及办妥户籍迁移手续。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公有住房验收交割之日止,凡纳入本合同附件的各项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均不得损坏及拆除。若发现被损坏或拆除的,则损坏方除应按被损坏、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估值向另一方支付 赔偿金 外还应按估值的___%向另一方支付 违约金 。
第八条 甲、乙双方确认,交换前公有住房内的原有设施有变动按规定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交换后均由调入方承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确认,若公有住房交换使用价值的差额支付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该方应按差额的_________%(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若一方逾期交出空房、办理验收交割和户籍转移,每逾期一天,逾期方应按该公有住房交换使用价值总额_________%(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自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不违背本合同各条款原则的基础上,可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条款。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和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索赔。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承诺,在本合同正式生效前,均已取得配偶及有常住户口的同住成年人同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一方内部之间发生争议,均与另一方无关。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一)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一式__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1.本合同适用范围:
(1)本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公有住房的相互交换
(2)本市不可售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其他产权住房的相互交换
2.本合同【】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予选择的应划除
3.本合同空格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后填写
4.本合同的备注栏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填写
5.本示范合同由上海市房屋土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