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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简明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街道___小区___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计_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按月交。每月月初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fidic简明合同格式
fidic简明合同格式
目 录
协 议 书 12
报 价 12
接 受 12
附 录 13
通用条件 16
1. 一般规定 16
1.1. 定义 16
合同 16
当事人 16
日期、时间和期限 16
款项和支付 16
其他定义 16
1.2. 解释 17
1.3. 文件优先次序 17
1.4. 法律 17
1.5. 通信交流 17
1.6. 法定义务 17
2. 雇主 17
2.1. 现场的提供 17
2.2. 许可和执照 17
2.3. 雇主的指示 17
2.4. 批准 18
3. 雇主代表 18
3.1. 受权人 18
3.2. 雇主代表 18
4. 承包商 18
4.1. 一般义务 18
4.2. 承包商代表 18
4.3. 分包 18
4.4. 履约担保 18
5. 由承包商设计 18
5.1. 承包商的设计 18
5.2. 设计职责 19
6. 雇主的责任 19
6.1. 雇主的责任 19
7. 竣工时间 20
7.1. 工程的实施 20
7.2. 进度计划 20
7.3. 工期的延长 20
7.4. 延迟竣工 20
8. 接收 20
8.1. 竣工 20
8.2. 接收通知 20
9. 修补缺陷 21
9.1. 修补缺陷 21
9.2. 除去覆盖和试验 21
10. 变更和索赔 21
10.1. 变更权 21
10.2. 变更的估价 21
10.3. 提早通知 21
10.4. 索赔权 22
10.5. 变更和索赔程序 22
11. 合同价格和付款 22
11.1. 工程的估价 22
11.2. 月报表 22
11.3. 期中付款 22
11.4. 前一半保留金的支付 22
11.5. 后一半保留金的支付 22
11.6. 最终付款 23
11.7. 货币 23
11.8. 延误的付款 23
12. 违 约 23
12.1. 承包商违约 23
12.2. 雇主违约 23
12.3. 无力偿债 23
12.4. 终止时的付款 23
13. 风险和职责 24
13.1. 承包商的工程照管 24
13.2. 不可抗力 24
14. 保险 25
14.1. 保险范围 25
14.2. 约定 25
14.3. 未办理保险 25
15. 争端的解决 25
15.1. 裁决 25
15.2. 表示不满的通知 25
15.3. 仲裁 26
条款索引 27
专用条件 29
裁决规则 30
裁决员协议书 33
指南注释 35
协 议 书
雇主是: 的
承包商是: 的
雇主要实施胸工程名称为
报 价
承包商已研究了构成本协议书一部分的列于附录中的文件,按照合同实施该工程所报价格为 (大写) (小写)
( )或根据合同可能确定的此类其他总额。
承包商已提交两份签字原件的报价,雇主可通过签字和将本文件一份原件于
(日期)前返还给承包商于以接受。
承包商理解雇主不一定必须接受收到的对该工程的最低的或任何报价。
签字: 日 期:
姓名: 受权签字代表: (组织名称)
职务:
接 受
雇主通过以下签字接受承包商的报价,并鉴于承包商对工程的实施同意应按照合同向承包商付款。本协议书从承包商收到雇主签字的本文件一份原件的日期开始生效。
签字: 日 期:
姓名: 受权签字代表: (组织名称)
职务:
附 录
本附录构成协议书的一部分:
(注:除已填入雇主要求的项日外,承包商应在提交其报价前填写下列内容)
项目 条款号 内容
按优先次序列出构成合同的文件: 1.1.1
文件(如不适用可删除): 文件标题
(a)协议书
(b)专用条件
(c)通用条件
(d)规范
(e)图纸
(f)承包商的 投标 设计
(g)工程量表
(h)?d?d?d?d?d?d?d?d?d?d?d?d
(i)?d?d?d?d?d?d?d?d?d?d?d?d
竣工时间 1.1.9 天
合同适用法律 1.4 项目所在国的法律*
语言 1.5
现场的提供 2.1 在开工日期*
受权人员 3.1
雇主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如知道) 3.2
履约担保(如果有)
金额 4.4
格式 4.4 (细节)
*表示适当时由雇主修改。
项目 条款号 内容
对承包商设计的要求(如果有) 5.1 规范条款号
进度计划:
提交时间 7.2 开工日期后14*天内
进度计划的格式 7.2
由于未能完成工程应偿付金额 7.4 每天 ,不超过协议书注明总额的10%
缺陷通知期限 9.1 从根据第8.2款发出的通知中注明的日期开始汁算365*天内
变更程序 11.5
计日工作费率 lo.2
(细目)
工程的估价:
总额价格 11.1 (细目)
总额价格附费率表 11.1 (细目)
总额价格附工程量表 11.1 (细目)
用投标工程量表再测量 (细目)
可补偿费用 (细目)
材料和生产设备价值的百分比 材料 80%
生产设备 90%
*表示适当时由雇主修政
项目 条款号 内容
保留金百分比 11.3 5%
支付货币 11.7
利率 11.8 每年 %
保险 14.1
保险类型 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工程、材料、生产设备和费用 协议书中注明的总额加15%
承包商设备 全部重置成本
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坏
工人
其他险*
仲裁
规则 15.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细节)
负责任命机构 15,3 菲迪克(fidic)的主席或他任命的人*
(细节)
仲裁地点 15.3 项目所在国*
*表示适当时由雇主修政
通用条件
1. 一般规定
1.1. 定义 在下文定义的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所列的词语或措辞应具有下列给定的含义:
合同 1.1.1. “合同”系指协议书以及附录中所列的其他文件。
1.1.2. “规范”系指附录中所列的,包括关于要由承包商进行的设计的雇主要求的文件(如果有),以及对此类文件的任何变更。
1.1.3. “图纸”系指附录之后所列雇主的工程图纸,以及对此类图纸的任何变更。
当事人 1.1.4. “雇主”系指协议书中指名的当事人和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商同意外)。
1.1.5. “承包商’’系指协议书中指名的当事人和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雇主同意外)。
1.1.6. “当事方”指雇主或承包商。
日期、时间和期限 1.1.7. “开工日期”系指协议书生效日期后第14天的日期,或双方同意的其他任何日期。
1.1.8. “天”指日历日
1.1.9. “竣工时间”系指附录中注明的、从开工日期算起的完成工程的时间(或根据第7.3款的规定延长后的时间)。
款项和支付 1.1.10. “成本(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内或现场外合理发生(或将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管理费用和类似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其他定义 1.1.11. “承包商设备”系指为实施工程需要的全部仪器、机械、车辆、设施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材料或生产设备。
1.1.12. “工程所在国”系指现场所在的国家。
1.1.13. “雇主的责任”系指第6.1款中所列内容。
1.1.14. “不可抗力“系指超出某当事方的控制,该方在签合同前无法合理预防;一经发生,该方无法合理避免或克服,且不能主要归因于另一方的某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1.1.15. “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
1.1.16. “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机械和仪器。
1.1.17. “现场”系指由雇主提供的、将要实施工程的场所,以及合同中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1.18. “变更”系指雇主根据第10.1款的规定做出指示的,对规范和(或)图纸(如果有)的改变。
1.1.19. “工程”系指要由承包商实施的全部工作和设计(如果有),包括 临时工 程和任何变更。
1.2. 解释 含有当事人或当事方意思的词语应包括公司或组织。当上下文要求时,含有单数或一种性别意思的词语应包括复数或其他性别。
1.3. 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被认为是互作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发现歧义或矛盾,雇主应向承包商发出任何必要的指示,文件的优先次序应按照附录中列出的顺序。
1.4. 法律 合同适用的法律在附录中说明。
1.5. 通信交流 无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或其他通信交流时,除非另有说明,此类通信交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语言书写.并且不能无理扣留或拖延。
1.6. 法定义务 承包商应遵守实施活动所在国家的法律。承包商应为工程发出所有通知和支付全部费用以及其他支出。
2. 雇主
2.1. 现场的提供 雇主应按附录中注明的时间提供现场和现场进入权。
2.2. 许可和执照 如果承包商请求,雇主应协助承包商申请工程所需要的许可、执照或批准。
2.3. 雇主的指示 承包商应遵守雇主发布的有关工程的全部指示,包括暂停全部或部分工程。
2.4. 批准 雇主或雇主代表的批准、同意、或未发表意见不应影响承包商的义务。
3. 雇主代表
3.1. 受权人 雇主人员中的某一人应有权代表雇主行事,该受权人应在附录中注明,或另外由雇主通知承包商。
3.2. 雇主代表 雇主可委派一个公司或个人完成某些任务。可在附录中指名受托人,或有时由雇主通知承包商。雇主应通知承包商该雇主代表被付托的任务和权力。
4. 承包商
4.1. 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正当并按照合同实施工程。承包商应提供可能需要的全部的监督、劳力、材料、生产设备和承包商设备。在现场的所有材料和生产设备应视为雇主的财产。
4.2. 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应将受权代表承包商接收指示的人员姓名和具体情况,提交给雇主,以取得同意。
4.3. 分包 承包商不得将全部工程分包。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
4.4. 履约担保 如果附录中已规定,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算起的14天内,向雇主提交一份由雇主批准的第三方按批准的格式出具的履约担保函。
5. 由承包商设计
5.1. 承包商的设计 承包商应按附录中提到的关于设计范围和深度的规定进行设计,并应迅速向雇主提交其编制的全部设计。雇主应在收到设计之日起的14天内,将其对设计的任何意见通知承包商,或如果所提交的设计不符合合同,应给予拒绝并说明原因。在设计已提交给雇主后14天内,或对已被拒绝的那部分设计,承包商不应实施其设计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已被拒绝的设计应迅速修改并再次提交。承包商应在对所提意见做出必要考虑后立即再次提交所有提出意见的设计。
5.2. 设计职责 承包商应保持对其投标的设计和按照本条的设计负责,两者均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预期目的,承包商还应对有关上述设计的任何 专利 或版权的任何侵犯负责。雇主应对规范和图纸负责。
6. 雇主的责任
6.1. 雇主的责任 本合同中,雇主的责任指以下事项:
a) 在工程所在国内的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b) 在工程所在国内的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 由承包商人员和其他雇员以外人员造成的影响现场和/或工程的骚动、喧闹或混乱;
d) 除承包商可能对使用任何放射性物质负有责任的范围外,由来自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任何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危险性能引起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e)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f) 除合同中可能做出的规定外,雇主使用或占有工程的任何部分;
g) 由雇主人员或雇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以及;
h) 无法预见的,或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对其期望采取预防措施的,影响现场和/或工程的自然力的任何作用;
i) 不可抗力
j) 根据第2.3款规定的暂停,除非暂停是由于承包商未能履约造成的;
k) 雇主的任何未能履约;
l) 实施工程期间现场碰到的除气候条件以外的自然障碍或自然条件,这些自然障碍或自然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并且承包商立即通知了雇主;
m) 由任何变更产生的任何延误或中断;
n) 在协议书中说明的承包商报价日期后,对 合同法 律的任何改变;
o) 由于雇主在任何土地上面、上方、下面、范围内、或穿过它实施水久工程以及为该永久工程占用该土地的权力,所产生的损失;以及
p) 因承包商履行实施工程和修补任何缺陷的义务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损害。
7. 竣工时间
7.1. 工程的实施 承包商应住开工日期开工,应迅速和不延误地进行,并应在竣工时向内完成工程。
7.2. 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在附录中说明的时问内,按附录中说明的格式,向雇主提交工程进度计划。
7.3. 工期的延长 根据第10.3款的规定,如果承包商由于任何雇主责任造成或将造成延误,承包商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延长。
雇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延期申请后,考虑承包商提交的全部依据的细节,适当时应延长竣工时间。
7.4. 延迟竣工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承包商为此须向雇主承担的唯一责任应是为其延迟完成工程的每一天,向雇主支付附录中说明的金额。
8. 接收
8.1. 竣工 承包商认为工程完工时可向雇主发出通知。
8.2. 接收通知 雇主认为承包商已经完成工程时,应通知承包商,并相应注明日期。另一种情况,雇主可以通知承包商,工程虽然没有全部完成,但可以接收,并相应注明日期。
雇主颁发此通知,应即接收工程。承包商直尽快完成任何扫尾工作,并遵从第9条的规定,清理现场。
9. 修补缺陷
9.1. 修补缺陷 雇主可在附录中说明的期限期满前的任何时间,通知承包商任何缺陷或扫尾工作。由于承包商的设计、材料、生产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不要雇主付费进行修补。
由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修补缺陷的费用,应作为变更进行估价。如果承包商未能在雇主通知的合理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或完成任何扫尾上作。雇主有权实施全部必要的工作,并由承包商承担费用。
9.2. 除去覆盖和试验 雇主可对除去任何工作的覆盖和/或试验发出指示,除非任何除去覆盖和/或试验的结果证明承包商的设计、材料、生产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按照第10.2款的规定,承包商对此类除去覆盖和/或试验应作为变更得到付款。
10. 变更和索赔
10.1. 变更权 雇主可以指示变更。
10.2. 变更的估价 变更应按如下方法估价:
a) 按双方商定的总额价格;或
b) 如果适当,按合同中的费率;或
c) 在没有适当费率时,应使用合同中的费率作为估价的基础;或不可行则
d) 按可能商定的或雇主认为适当的新费率;或
e) 如果雇主如此指示,按附录中所列的计日工作费率,则承包商应为此保持劳力和承包商设备的工时记录,以及所使用材料的记录。
10.3. 提早通知 一方在得知可能造成工程延误或中断、或可能导致额外费用索赔的任何情况时,应尽快通知对方。承包商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将影响减至最小。
承包商有权获得的竣工时间的延长期或额外费用,应限于他已迅速通知雇主并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的情况下,其应得的延长期和付款。
10.4. 索赔权 如果由于任何雇主责任导致承包商发生费用,承包商应有权得到此类费用的款额。如果由于任何雇主责任必须政变工程,应按变更处理。
10.5. 变更和索赔程序 承包商应在指示或产生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雇主提交一份变更和索赔估价的分项构成资料。雇主应审查,并如果可能,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雇主应确定其估价。
11. 合同价格和付款
11.1. 工程的估价 工程应根据第10条的规定,按附录中提供的资料进行估价
11.2. 月报表 承包商应有权按月得到下列付款
a) 已实施的工程的价值;
b) 附录中注明的,在合理时问内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生产设备价值的百分比。
并考虑任何应增加或扣减的款额
承包商应每月向雇主提交一份报表,说明他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款额。
11.3. 期中付款 雇主应在提交每份报表28天内,按承包商报表中注明的金额,减去按附录中规定的费率扣除保留金。并减去雇主已说明不同意原因的任何款额,向承包商支付。雇主不应受其先前认为应付承包商的任何总额的限制。
雇主可以扣发期中付款,直到收到第4.4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如果有)。
11.4. 前一半保留金的支付 雇主应在根据第8.2款的规定颁发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商支付一半保留金。
11.5. 后一半保留金的支付 雇主成在附录中注明的期限期满后14天内,或按第9.i款提到的全部要求修补完已通知的缺陷或完成扫尾工作后14天内,以较晚的为准,向承包商支付保留金的余额。
11.6. 最终付款 承包商应在上述第11.5款所列最晚事件之日起42天内,向雇主提交最终账目,并附使雇主能确定最终合同价值合理要求的任何文件。
雇主应在提交该最终账日后28天内,向承包商支付其应得的任何金额。如果雇主不同意承包商最终账目中的任何部分,在进行支付时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11.7. 货币 应以附录中说明的货币进行支付
11.8. 延误的付款 对雇主超过规定付款期限末能支付的每一天,承包商均有收按附录中说明的利率获得利息。
12. 违 约
12.1. 承包商违约 如果承包商放弃工程,拒绝或未能遵守雇主的有效指示,或未能迅速和不延误地进行,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 警告 ,雇主可发出通知参照本款说明此违约。
如果承包商在收到雇主通知后14天内.没有采取全部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雇主可在再21天内,通过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这时,承包商应从现场撤离,留下材料和生产设备,以及雇主在第二次通知中指示将使用到工程竣工的任何承包商设备。
12.2. 雇主违约 如果雇主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商可发出通知参照本款说明违约。如果雇主在收到该通知后7天内没有纠正违约,承包商可暂停实施全部或部分工程。
如果雇主在收到承包商通知后28天内没有纠正违约,承包商可在再2l天内通过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这时,承包商应从现场撤离。
12.3. 无力偿债 如果一当事方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被宣布无力偿债,另一方可通过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这时,承包商应撤离现场,在承包商无力偿债情况下,应留下雇主在通知中指示将使用到工程竣工的任何承包商设备。
12.4. 终止时的付款 终止后,承包商有权得到末支付的已实施工程价值的余额和合理运到现场的材料和生产设备价值的余额,并做如下调整:
a) 根据第10.4款的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任何款项总额;
b) 雇主有权得到的任何款项总额;
c) 如果雇主根据第12.1款或第12.3款的规定,已经终止,雇主应有权得到相当于在终止日期未实施的那些工程部分价值的20%的款额;
d) 如果承包商根据第12.2款或第12.3款的规定,已经终止,承包商应有权得到其暂停和撤离的费用,再加上在终止日期相当于末实施的那些工程部分价值的10%的款额。
应付的净余额应在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28天内付清。
13. 风险和职责
13.1. 承包商的工程照管 承包商应从开工日期至雇主根据第8.2款的规定发出接收通知的日期止,对工程的照管负全部责任。这时,照管的责任应移交给雇主。在上述期间,如果对工程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修正这些损失或损害以使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除非损失或损害是由于雇主责任造成的,承包商应保障雇主、雇主的承包商、 代理 人和雇员免于承担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损失或损坏,以及免于承担由于承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违反合同、疏忽或其他违约造成的工程导致的任何索赔或开支。
13.2. 不可抗力 如果某一当事方由于不可抗力,使其履行任何义务受到或将受到阻碍,受影响的该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如果必要,承包商可暂停实施工程,并在与雇主商定的范围内,撤离承包商设备。
如果该事件持续影响达84天,这时,任一当事方可发出终止的通知,并应在通知发出后28天开始生效
终止后,承包商有权得到未支付的已实施工程价值的余额和合理运到现场的材料和生产设备价值的余额,并做以下调整:
a) 根据第10.4款的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任何款项总额;
b) 暂停和撤离的费用;
c) 雇主有权得到的任何款项总额;
应付的净余额应在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28天内付清
14. 保险
14.1. 保险范围 承包商庖在工程开工前,以双方联合名义对上述事项办理保险并随后保持其有效:
a) 对工程、材料、生产设备和承包商设备的损失或损害;
b) 双方承担责任的、由于承包商履行合同产生的对第三方或其财产的损失、损害,死亡或伤害,包括承包商对除工程外的雇主财产的损害责任;以及
c) 双方和任何雇主代表对承包商人员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但由雇主、任何雇主代表或其雇员的疏忽产生的责任范围除外
14.2. 约定 所有保险应符合附录中详述的任何要求,保险单应由保险人按雇主批准的条件发出,承包商应向雇主提供任何要求的保险单已生效并已支付保险费的 证据 。
从保险人处收到的、与工程损失或损害相关的所有付款应由双方共同保有,用于修复这些损失或损害,或作为对不需修复的损失或损害的补偿。
14.3. 未办理保险 如果承包商对上款提到的任何保险未能办理并保持有效。或未能提供满意的证据、保险单或收据,在不影响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雇主可办理与此项违约相关的保险,支付应付的保险费,此项费用可作为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其他款项的扣减收回。
15. 争端的解决
15.1. 裁决 除非友好解决,雇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由合同产生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端和意见分歧,包括雇主的估价或其他决定,应由任一方按照所附的“裁决规则”(简称“规则”)提交裁决。裁决员应是双方商定的任何一人。如未达成协议,裁决员应按照规则任命。
15.2. 表示不满的通知 如果一方不满意裁决员的裁决,或裁决员在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裁决,该方在收到裁决员决定.或做决定期限期满之日起28天内可根据本款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该裁决应是最终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了表示不满的通知,除非和直到仲裁员修改了裁决员的裁决,裁决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尽快使裁决生效。
15.3. 仲裁 已成为表示不满的通知的主体的任何争端,应由一名独立的仲裁员根据附录中规定的规则做出最终处理。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员应由附录中规定的任命机构指定。任何听证会应在附录中规定的地方举行,并使用第1?5载提出的语言。
条款索引
(原文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中译文按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列)
条款 页号(中译文)
保留金,后一半 11.5
保留金,前一半 li.4
保险范围,保险 14.1
变更估价 10.2
变更和索赔程序 io.5
变更权 10.1
表示不满的通知 15.2
不可抗力 13.2
裁决 15.1
承包商代表 4.2
承包商的工程照管 13.1
承包商的设计 5.1
承包商违约 12.1
除去覆盖和试验 9.2
定义 1.1
法定义务 1.6
法律 1.4
分包 4.3
工程估价 11.1
工程实施 7.1
工期延长 7.3
雇主代表 3.2
雇主的责任 6.1
雇主的指示 2.3
雇主违约 12.2
货币 11.7
接收通知 8.2
解释 1.2
进度计划 7.2
竣工 8.1
履约担保 4.4
批准 2.4
期中支付 11.3
设计责任 5.2
受权人 3.1
索赔权 10.4
提早通知,索赔 10.3
通信交流 1.5
未办理保险 14.3
文件的优先次序 1.3
无力偿债 12.3
现场的提供 2.1
修补缺陷 9.1
许可和执照 2.2
延误的付款 l 1.8
延误竣工 7.4
一般义务,承包商 4.1
约定.保险 14.2
月报表 l 1.2
终止时的支付 12.4
仲裁 15.3
最终付款 l 1.6
专用条件
注释:
本《简明合同格式》的意图是不用任何专用条件即能满足使用要求,但当项目要求希望对任何条款做出修改,或在合同中增加一些规定时,修改和增加的内容应在专用条件标题中另纸列出。起草这类条款时应特别注意第1.3款对专用条件给予的高度优先性。
裁决规则
参照第15.1款
总则 1. 合同条件中任何提到裁决规则的地方应视为是指本规则;
2. 合同中的定义应适用于本规则
裁决员的任命 3. 双方应联合确保裁决员的任命。裁决员应是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
4.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在根据本规则提出争端之日起最迟14天内,双方就裁决员的任命未能达成一致,则任一方可向合同中指名的负责任命机构,或没有时,菲迪克(fidic)主席或其指定人员申请任命一名裁决员,并将申请抄送另一方。此项任命应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
5. 裁决员的任命可通过双方协议终止。当工程竣工或提交裁决员的任何争端已经撤回或做出决定两者较晚的日期,裁决员的任命应期满。
任命条款 6. 裁决员将,并在其全部任期内,保持公正和独立于各方.对其了解到可能影响其公正和独立性的任何事项,应立即书面向各方公开。
7. 除按照本规则外,裁决员不应向各方或其代表就有关工程作为其组成部分的项日的实施提出建议。
8. 各方不应将裁决员作为 证人 ,要求其提供关于与合同有关的或由合同产生的任何争端的证据。
9. 裁决员应将合同细节及裁决员的全部活动和意见听取会作机密处理,无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应透露。未经双方同意,裁决员不应将其在本规则下的任何工作进行转让或付托,或雇用法律或技术助手。
10. 裁决员可通过提前28天向各方发出通知 辞职 。在裁决员辞职、死亡或失去能力、终止或未能或拒绝履行其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职责的情况下,各方应在14天内或应用本规则第4条,商定替换裁决员。
11. 除非裁决员的行为或疏忽表明是不诚实的,裁决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对其履行裁决员职责中所做的或遗漏的任何事项提出的任何索赔负责,
12. 如果裁决员有意地违反本规则第6条中的任何规定或行为不减实,他将无权获得下面的任何报酬或开支,并且如果由于此类违反,致使裁决员的任何记录或决定变为无效或失效时,裁决员应补偿每一方已向其正当支付的报酬和开支。
13. 应向裁决员支付裁决员协议书中规定的酬金和开支。
14. 如果适用,聘请费应是对下述事项的全部付款。
a) 出席所有提前28天通知的意见听取会和现场视察;
b) 全部的办公室管理费开支,如有关其任务所发生的秘书服务、复印、及办公用品费;
c) 除规则第15条提到的天数内提供的服务外,下面提供的全部服务。
15. 对准备或参加现场视察或意见听取会或编写决定的每一工作日,包括与此相关的任何旅行时间,应支付日酬金。
16. 在裁决员的任期内,聘用金和日酬金应保持固定,
17. 承包商应支付裁决员全部费用,并有权得到雇主补偿其一半。承包商成在收到提交给他的发票之日起28天内做出支付。裁决员应提前一个季度提交任一个月的聘用金发票,日酬金和开支的发票应在每次现场视察或意见听取会后提交.所有发票应包括相应期间内进行活动的简单说明。如果任何发票在支付期限期满时仍未支付,只要已提前7天向各方发出通知.裁决员可暂停工作
18. 如承包商未能及时支付提交给他的发票。雇主应有权支付本应付给裁决员的总额,并有权扣回应由承包商付的款额。
获得裁决员决定的程序 19. 任一方可将双方间的争端以书面形式提交裁决员裁决,并将副本送交另一方。如果还未商定或任命裁决员,应将争端连同任命裁决员的建议书面送交另一方。委托书应确认争端并参照本规则
裁决员可决定视察现场。裁决员可决定举行意见听取会,在此情况下他应决定意见听取会的日期、地点和持续时间。裁决员可以要求各方在意见听取会前、会中或会后提交书面说明,各方应迅速向裁决员提供其可能要求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和资料的足够的副本。
裁决员应作为公正的专家,而不是作为仲裁员进行工作,并应有全权举行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意见听取会。除本规则中列出的规定外,不受任何规则或程序的约束。在不限制上述权力的前提下,裁决员应有权:
a) 决定裁决员自己的权限,以及委托给他的任何争端涉及的范围;
b) 利用其自己的专家知识,如果有;
c) 采用讯问调查程序;
d) 按照合同规定决定利息的支付;
e) 公开、检查和修改与争端有关的任何意见、指示、确定、证书或估价;
f) 除雇主、承包商和他们各自的代表外,拒绝任何人进入意见听取会场,并在确信其已收到意见听取会通知的任一方缺席时继续进行会议。
各方中的任一方与裁决员间的全部通信交流和全部意见听取会应使用裁决员协议书中规定的语言。全部此类通信交流应向另一方递交副本。
在裁决员收到委托后.或如果较晚,在裁决员协议书生效日期后不迟于第56天内,裁决员应向各方发出其书面的决定通知。此类决定应包括理由并说明是根据本规则做出的。
裁决员协议书
项目标识:
(“项目”)
雇主的
名称和地址:
(“雇主”)
承包商的
名称和地址:
(“承包商”)
裁决员的
姓名和地址:
(“裁判员”)
鉴于雇主和承包商为项目实施已签订合同(以下称:“合同”),并希望任命该裁决员作为按照裁决规则(姒下称:“规则”)进行工作的裁决员。
雇主、承包商和裁决员达成协议如下:
1. 规则和合同中的各项争端规定应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 应向裁决员支付
聘请费(如适用) /每日历月
日酬金
各项开支(包括有关其任务所发生的电话费、信差服务费、传真和电传费用;所有合理和必需的旅行开支、旅馆住宿和生活费;以及其他旅行直接开支)。
应提供所有开支的收据。
3. 裁决员同意按照规则作为裁决员行事,并已向各方公开其与各方或与项目有关的其他人以前或现存的任何关系。
4. 本协议书应由 法律 管辖 。
5. 本协议书的浯言应是
签字人签字
在下列证人住场下,代表雇主签字
见证人
姓名
地址
日期
签字人签字
在下列证人住场下,代表承包商签字
见证人
姓名
地址
日期
签字人签字
在下列证人住场下,代表裁决员签字
见证人
姓名
地址
日期
指南注释
(非合同组成部分)
总则 本合同的目的是以清楚和简单的用语表达传统的采购概念,希望适用于内容简单和工期较短的工程。如果要求承包商应承担设计,也为此做了规定。
尽管本注释包含在特殊情况下可供考虑的替代词语,但没有专用条件。全部必要的附加资料拟在附录中提供。
建议投标书格式和协议书只用一个文件。这反映了设想的简单项目。
简明合同格式的结果是雇主增加了负担,必须在规范和图纸中列出全工程的内容,包括要由承包商进行任何设计的范围。
没有在其他某些fidic合同条件中通常意义下使用的工程师或雇主代表,雇主承担全部必要的工作。且雇主必须指定其授权的发言人,如果他希望聘用咨询工程师管理合同,则可任命一名付托特定任务和权力的代表,承包商也指定一名代表
本条件没有包含对承包商责任的总体限制,如需限制,应在专用条件中增加条款。
协议书 印行的格式设想了一种简单的报价和接受的程序,为避免围绕“中标函”和“意向书”的圈套和不确定性,考虑推出一个清楚和明确的作法。
设想雇主在协议书中写入雇主名称,填写附录中的适当部分,一式两份连同构成 招标 文件包的规范和图纸等发给投标人。对这两份文件,承包商要填写报价部分,签字和注明日期.并填写附录中其余任何末填部分。如果雇主已决定接受某一份投标书.则在两份文件的接受部分签字并将一份返还承包商。承包商收到该文件时合同即生效。
如果允许投标后谈判,并对改变规范或价格达成一致,这时,本格式在各方已对各自文件进行恰当修改和签姓名缩写后仍可使用。承包商为响应雇主修改的招标文件修改报价。此修改的报价经雇主签字并返回接受格式予以接受。如果改变很大,双方应填写新的协议书。
由于承包商收到签字的接受格式,合同开始生效,雇主应采取措施确认何时收到,例如,要求承包商领走并签收协议书。
当按适用法律对工程征收任何形式的税费,如 增值税 (value added tax,vat)时,雇主应说明投标人是否应将此类税费包含在其报价中。类似地,如果付款将全部或部分以一种工程所在国以外的货币支付,雇主应向投标人说明,见第11.7款的规定。
附录 关于填写附录的任何指南注释可在有关条的注释中找到,雇主应在邀请投标前按所示内容填写附录。如未做规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第1.1.9款中填人竣工时间。如果要求投标人随其投标书提交设计,则包含投标设计的文件,应由投标人对应附录第1.1.1(f)栏标出
在附录中提出了一些建议,如根据第7.2款规定的承包商进度计划的提交时间,以及根据第11.3款规定的保留金的金额。如果雇主采纳这些建议,则不需进行任何变动。否则,应删除和替换它们。
一般规定 1. 1定义。本条件中的定义与其他fidic合同条件中的定义不完全一样,主要是由于这类条件的简明性要求所致,明显不同的定义包括开工日期、现场、变更和工程。
1.1.1“合同”。各文件列表有两个目的:一是识别哪些文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二是在各文件间产生相互矛盾时,提供优先的次序。
文件标识对避免任何可能的疑问是必要的,例如:规范已经经过修改。图纸的总表经常是需要的,可作为一张单独的附表。
不需要专用条件,但如果需要对通用条件做出修改,则这些修改应加入以专用条件为标题的另页,并说明优先于通用条件。如无需要,则删除有关内容。
规范中应清楚地阐明要求承包商承担的任何设计,包括要随投标书提交的任何设计建议的范围。如无此要求,应删除承包商的投标设计的内容。
如果无工程量表,则删除有关内容。
如果需要构成合同的附加文件,例如承包商提交的资料表,这些应由雇主提出增加。对每种文件应考虑所要求的优先性。
如果使用中标函,应给予其高优先次序,例如,随协议书一起使用,或代替协议书的位置。
1.1.7“开工日期”。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合同的开始日期是承包商收到雇主签字的协议书的日期后第14天。
1.1.14“不可抗力”。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只要满足定义中说明的四个条件的,下列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a)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或外敌行为;
b) 叛乱、恐怖上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 承包商人员或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造成的骚动、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
d) 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以及
e) 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活动。
1.1.19“工程”。“工程”一词拟用于覆盖承包商的全部义务,包括任何设计和缺陷修补。
1.5通讯交流。语言问题是通过对重要的通讯交流如通知和指示,要求采用附录中说明的语言提出的,否则就没有“主导语言”。任何仲裁将以规定的语言进行。
1.6承包商报价日期后的法律改变应由雇主承担风险,带来的任何延误或额外费用,承包商可获得弥补。如果合同法律不是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对第6.1款的规定应在专用条件中做出修改。
雇主 2.1除非各方另有协议,雇主必须住开工日期向承包商移交现场。该日期是 合同生效 即雇主已将签字的协议书返还给承包商(见前述第1.1.7款的规定)的日期后第14天。
2.2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不是工程所在国的其他地方也可能要求办许可等,本款可通过在末尾加人下述同语做出限制:
“――在工程所在国而非其他地方。”
2.4。“批准”这一条款仅用于与第4.4款履约担保和第14.1款保险有关的条件中。重要的是,不合格的工艺或承包商设计的风险不在无意中转移给雇主。本款意在避免争论。
雇主代表 3指导起草本条的两个原则:一是承包商应知道雇主单位授权谁在任何给定的时问代表雇主讲话和行动,这通过第3.1款的规定来实现:被授权的人应在附录中指名。
二是不应劝阻需要专业协助的雇主聘用专业人员,但对咨询工程师应明确所付托的权力,这是第3.2款的目的。一旦任命,雇主代表应代表雇主并为其利益行事,但是没有公平的双重角色或职责。如果需要一个与传统工程师类似的公平的雇主代表,可在专用条件中使用下列词语:
第3.2教最后一句代以:“雇主代表应以公平和公正的方式行使根据下列条款或与这些条款有关的雇主权力:第1.3,2.3,4.2,4.3,5.1,7.3,8.2,9.1,9.2,10.1,10.2,10.5,11.i到li.6,11.8,12.1,13.2和14.1款。”
在雇主将其权力付托给雇主代表的范围内,他应注意不再自己行使这些杈力,以避免指示或决定等相互矛盾的风险。
承包商 4.1大部分合同不对工程每一部分所要求的精确标准做出规定,因此需要一些承包商将遵守的基准标准。如果某特定项目需用一套更具体的标准,可在专用条件中做出修改。
4.4履约担保。未提供履约担保(担保保证)或银行保函的建议格式,如果考虑项目的规模需要通过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地方商业惯例应规定有担保范例格式。在fidic 施工合同 条件中附有范例格式。要求任何担保的金额和希采用格式的说明应在附录中列出。
承包商设计 5.1如同所有的设计,施工合同一样,必需清楚和准确地阐明雇主的要求,附录中应向投标人指明规范中阐明设计要求的条款。如果雇主采购设计的任何部分,设计职责将分担,因为本合同规定承包商只对由他做的设计负责。如果要避免争端,应清楚规定承包商设计义务的范围。本条件避免了批准设计的混乱概念,设计提交后,可能被提出意见退回或被拒绝。雇主完全不必做出反应。
5.2承包商继续对他的设计负责,这一点在此处和第2.4款已清楚说明:在规范和图纸与承包商的投标设计之间产生矛盾时,附录中的优先次序清楚说明雇主的文件优先。这意味着如果雇主愿采用承包商投标的解决方案,则在各方签订合同前应修改规范和图纸。
如果合同中确定了预期目的,承包商有绝对义务确保其设计的工程部分适应它们的目的。因此雇主必须在规范中规定设计义务的部分清楚解释由承包商设计的工程部分的预期目的。为了避免关于是否确定了预期目的的争端,即使预期目的看来是明显的,还是要这样做。
如果一方希望保护其设计中的 知识产权 ,必须在专用条件中做出规定。
雇主责任 6.1本款将承包商根据第7.3款的规定要求延长工期的依据和根据第10.4款的规定索赔费用的依据集中在一起。但对恶劣天气没有时间和索赔的规定,如果需要,应在专用条件中对此做出调整。
竣工时间 7.2附录应规定对将提交的进度计划的格式和详细程度的任何具体要求。如果要求承包商设计,附录中可规定进度计划应标明拟编制和提交图纸等的日期。
7.3对有权延长工期要以其是否适当来衡量,这是指如果发生第6.1款列举的事项导致对工程的严重延误,给予延长工期是公平和合理的,雇主应给予批准。涉及承包商未能根据第10.3款发出提早警告通知导致延误的情况,不应给予工期延长。
7.4在附录中对承包商延期竣工规定有负责支付的最大金额。建议采用协议书提出的总额的10%。
接收 8.2按照一般惯例,在雇主接收前.并不设想工程要完成100%。一旦工程达到可按预期目的使用,应发出通知。对只接收部分工程未做出规定,但如果需要,应在专用条件中做出规定。
如果在接收前要求完成任何试验,则应在规范中对此做出规定工程的定义广至足以包括任何此类试验。
修补缺陷 9.1 没有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但在从接收日期起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12个月,雇主可向承包商发出缺陷通知。承包商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修补此类缺陷。如果未能这样做,雇主可为此雇用他人,并由承包商承担费用。雇主也可在接收前的任何时问通知缺陷。
承包商对缺陷的责任通常不会随附录中规定的期限期满而结束,尽管那变更和索赔时承包商没有义务返回现场修补缺陷,但缺陷意味着违反合同,承包商对此要负责损害赔偿费。这一责任要延至合同法律规定的期限,通常是从违约之日起3、6或10年。如果要减少或取消这一长期责任,需在专用条件中增加一款。
变更合索赔 10.1 变更定义为对包括在合同中的规范和图纸的任何改变。如果雇主要求对承包商作为其投标书一部分或在授予合同后的设计的工程部分做出改变,可通过在规范和图纸中加人部分内容做出改变,按第5.2款,规范或图纸将优先于承包商的设计。
10.2本款阐明了变更估价的备选程序,按规定的优先次序使用。它同样适用于对工程的增加和删碱。
a) 总价应是首先考虑的方法,因其能涵盖变更的实际费用,并避免随后对间接影响的争端。雇主可以在指示变更前请承包商提交费用分项构成表(第10.5款),以便能在指示中列人达成协议的总额;
b) 替代地,可采用更传统的方法,按工程量表或任何资料表中的费率进行变更估价;或
c) 使用这些费率作为估价的基础;或
d) 使用新费率;
e) 当变更具有不确定性或在未完工程顺序之外时,通常采用计日工作费率。为确保合理的计日工作费率,应在招标文件中对这些费率要进行竞价做出规定。
10.3本款和第10.5款要求承包商迅速将索赔事件通知雇主,并在28天内提出任何索赔的详细说明。如果由于未能发出通知,事件的影响增加,或影响雇主核实任何索赔的能力,则雇主受到保护。
合同价格和付款 1l.1通常仅应使用附录中的一种备选估价方法表明报价中的总额是怎样计算和提出的。几种方法的意图说明如下:
总额价格:总额价格不附任何详细依据资料。这种方法适用于非常小的、预期不会有变更、能在短期内完成、只需向承包商一次付款的工程。
附总额价格费率表:总额价格以投标人编制的费率表为依据,适用比较大的、会有变更和需分阶段付款的合同:如果雇主没有人力编制自己的工程量表,选择这种方法可能是合适的。
附总额价格工程量表:总额价格依据雇主编制的工程量表。实际上与前一种一样,只是雇主有力量编制自己的工程量表。附有雇主的工程量表会产生更好的合同。
用工程量表的再测量:总额是以投标人按雇主编制的工程量表所报的费率进行再测量。这种方法与前一种基本相同,只是更适用于预计在授予合同后工程会发生多次改变的合同。
可补偿费用:投标人编制的价格估算将以按雇主提出的条件计算的工程实际费用代替。这种方法适用于在订合同前不能确定工作范围的项目。被火烧毁的建筑物的紧急重建就是一个例子。
如果由于某种特殊原因,选择了一种以上的方法,例如在总额合同中有再测量的工作内容,则应仔细确定细节。
前言中指出本简明合同拟用于工期短的工程。如果是工期较长的 工程合同 ,可在第11.1款增加新的子句,以对劳力、材料和为工程进口的其他物资的费用升降进行调整。此类子句可根据fidic其他合同条件改写。
11.2如果合同采用总额价格,需考虑如何为期中付款进行工作估价。对填写附录中关于第11.1款的内容,雇主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与阶段付款建议联系的现金流预测,以便商定。在按照第7.3款的规定给予工期延长的情况下,此预测可能需要审核。
替代地,期中付款可根据可能也适用于再测量和可补偿费用合同的工程估价方法。付款也可以以里程碑完成情况或指定价值的各项活动的进度表为根据。
如果当地法律或惯例有此规定,还可能需要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发票应随报表一起提交。
11.3对预付款末做出规定。如果需要支付预付款,应在专用条件中对支付预付款和承包商要提交的任何担保做出规定。预付款保函范例格式见fidic施工合同条件。
11.4保留金的扣减有时可用承包商向雇主提供的担保代替。替代地,在工程接收后根据承包商提交的担保,将扣减的全部保留金总额放还承包商。无论怎样,在专用条件中做出恰当的论述可能是需要的。保留金保函的范例格式见fidic施工合同条件。
11.5 放还第二部分保留金表示确认对通知的全部缺陷已修补完。
11.7 假定支付将用一种货币。如果不是这样,应在附录中规定不同货币的比例,并在规范或专用条件中对如何付款做出规定
违约 12.1如果违约的承包商没有对正式通知做出反应,通过采取所有可行的步骤纠正其违约,雇主可终止合同。这是承认全部违约不一定都能在14天内纠正。如果发生终止,雇主可接收和使用承包商设备完成工程。但应注意,如果现场施工设备是租赁的,没有针对这种情况做出特别规定,雇主末必能保留此类设备。
12.2本款规定对承包商未得到付款提供了重要的补救办法。如果雇主收到参照第12.2款的规定发出的违约通知后7天后,承包商可以暂停其全部或部分工作。如果雇主坚持不予支付或坚持其他违约。21天后可进一步进择终止。承包商必须在21天内使用其终止的权利,否则将失去此权利。
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在项日的剩余部分处理与另一方关系时,滥用终止的权利
如果承包商设备关系到工程的安全和稳定,雇主将不得不为保留此类设备与承包商达成协议。当地法律将常常保护雇主避免这些必需的设备立即和轻率地撤走。
12.3 雇主保留承包商设备的权利可能与 清算 人或接受人对无力偿债的承包商的资产得以变现的权利相冲突。可能需要参考适用的法律。
12.4本款使得合同的财务方面能够尽快地得到解决,不必等到其他人完成工程。通过对导致终止的违约做出应向无辜一方支付损害赔偿费的规定,可避免更多的延误、争端的复杂化和扩大化。雇主更换承包商的费用通常比承包商的利润损失更高。
风险和职责 13.1虽然承包商在接收前应对工程负责,但他受到根据第14条规定的,对工程投保的义务的保护,以及根据第6条,如果发生雇主责任之时可以收回其成本的规定的保护。
13.2为了证明是不可抗力,必须是阻碍某项义务履行的事件,并参见第1.1.14款的定义。通知必须立即发出。
保险 14.1雇主应在附录中阐明其准确的要求。第三方,公共责任险通常是强制性的。由于一些较小的合同可能包括在投标人长期的承包商一切险(contractor’s all risk,car)保险单范围内,通常应要求投标人随其投标书提交其保险范围的详细内容。
雇主根据第8.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的日期后,或由于接收部分工程产生的对保险的任何要求,均应在专用条件中说明。并参见第13条。
如果雇主想代替承包商自己办理保险,应用下列内容作为专用条件代替第14.1款:
“用下列内容代替第14.1款:“雇主应在开工日期前,以双方联合名义并按附录中规定的保险类型、金额和除外责任投保。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证据证明所要求的任何保险单已生效并已支付保险费。”
如果雇主办理保险,应删除第14.2款和第14.3款。
应注意,如果雇主末能办理保险,承包商可根据第1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
争端的解决 15.1 即使直到将争端提交裁决员前,并不需要裁决员采取任何行动或向其支付任何酬金,从一开始就任命一名裁决员有很多优点。如果各方仅当争端已经发生时,才启动任命裁决员的程序,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延误。因此建议雇主在招标阶段或签订协议书后不久提出由某人任裁决员的建议,并就此事尽快协商达成一致。
应注意是选择当地的,还是中立国的裁决员。虽然裁决员都应是公平的,但如果裁决员需要视察或举行意见听取会,选择第三国的裁决员费用要高得多。然而考虑到仲裁的费用,即使是小的争端,花任何超额费用聘用一位真正公平的裁决员也是值得的。
希望雇主或其代表做出的全部决定都应能由裁决员和仲裁员(如需要)重新审查。
15.3 除非争端先提交裁决,不能开始仲裁。仲裁规则应在附录中规定。建议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然而,如果要求实行有管理的仲裁,即由一个仲裁机构监督和管理仲裁,可规定采用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icc仲裁庭和在巴黎的秘书处指定和更换仲裁员,检查委托任务的格式和裁定。并对仲裁员的进度和工作情况进行一般监督。如果选择另外的包括任命仲裁员程序的仲裁规则,附录中所指定的任命仲裁员的机构应做出相应改变。例如,如果选择icc仲裁规则,则任命机构通常应改为“icc仲裁庭”。仲裁地点是重要的,因为仲裁地的 仲裁法 律将在一些事项如一方的上诉能力上产生影响。
第3篇 简明扼要辞职申请书
公司人事部:
我因为要去美国留学,故需辞去现在的工作,请上级领导批准。
公司的企业文化感化了我,我对公司是深有感情的。我留学归来之后,仍愿意回公司就职。
感谢公司领导和同事在工作中对我的关心和支持,并祝公司兴隆。
运营部***
2015年月日
第4篇 英文法律文书简明教程
一、缩写 abbreviations
规则1、
在正式写作中,应当避免使用缩写,除非有下述规则2、规则3和规则4的情形。
in formal writing, one should not use abbreviations, except as indicated in rules 2, 3, and 4 below.
例如:
incorrect: the u.s. supreme court held that the defendant’s rights had been violated.
correct: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held that the defendant’s rights had been violated.
incorrect: professor jonas mentioned several cities that have domestic-partnership ordinances, e.g., new york and san francisco.
correct: professor jonas mentioned several cities that have domestic-partnership ordinances, including new york and san francisco.
incorrect: the court announced its decision in the case on oct. 12, 1994.
correct: the court announced its decision in the case on october 12, 1994.
规则2、
如果一个缩写的应用已经非常普遍,在一般用法中已经取代了全称,则可以使用缩写;但使用此缩写时不应该使用表示缩写的英文句号(.)。
when an abbreviation has become so common that it has supplanted the full name in common usage, one may use the abbreviation; however, one should do so without the use of periods.
例如:
incorrect: the n.a.a.c.p. was the subject of a profile on c.b.s. last week.
correct: the naacp was the subject of a profile on cbs last week.
(注: naacp abb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美国)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cbs abbr. (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however: the defendant in the case is r.j. reynolds industries, inc.
请注意,在上面的例子中,字母r和j后面的句号(.)应当保留,因为这个缩写所代表的含义并非广为人知。一般来说,这样的缩写应当使用全称;但是在上面的例子中不能用全称,因为缩写r.j.是公司注册名称中使用的。
notice that in the preceding example, the points after 'r' and 'j' should be left in, because the meaning of the abbreviation is not sufficiently well known to most readers. ordinarily, one would replace such an abbreviation with the full terms; however, one can not do so in this case because the legal corporate name involved includes the abbreviation.
规则3、
当使用legal citation时,一定要按照bluebook(见译注)的要求来缩写。但在行文中提及法院时,不应用缩写。
when writing legal citations, always use the abbreviations required by the bluebook. however, when referring to a court in text, do not abbreviate. for example:
例如:
incorrect: the ill. supreme court required the return of the child to his birth mother. smithson v. bettaglia, 59 illinois 2d 73, 180 northeast reporter 2d 754 (1994).
correct: the illinois supreme court required the return of the child to his birth mother. smithson v. bettaglia, 59 ill. 2d 73, 180 n.e.2d 754 (1994).
规则4、
当行文中涉及的公司在其注册名称中含有一个或多个缩写时,如 r.j. reynolds industries, inc.,应当保留缩写;不要把缩写所代表的全称全部拼出,除非公司的注册名称中已经全部拼出,如exxon shipping company。这条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公司名称中,包括co., corp., inc.和 ltd.。
when referring to a corporate entity that has one or more abbreviations as part of its legal name, such as r.j. reynolds industries, inc., leave the abbreviations in the name. do not spell out the abbreviation unless the corporation itself spells it out, which some do (for example, exxon shipping company). this rule applies to all of the various forms of corporate designations, including co., corp., inc., and ltd.
例如:
incorrect: mcdermott international, incorporated
correct: mcdermott international, inc.
二、缩略符
当一个学生向教授提交书面作业或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资料时, 没有什么比错误的使用或不使用缩略符造成的负面印象更严重了。因此,掌握这些简单,却常常容易混淆的规则非常重要。
在四种情形下使用或不使用缩略符容易引起混淆,分别是(1)复数词(2)单数所有格(3)复数所有格和(4)it’s和its的缩写形式(contractions,see cross reference hereunder)与所有格。是否使用所有格,要先问问自己是否涉及领有关系。如果是领有关系,名词或带词就要采取所有格。
规则1、plain plural words do not require the use of an apostrophe. for example:
incorrect: the lawyer’s could generally be found after hours at the hanover street bar and grill. (the apostrophe here incorrectly indicates a singular possessive.)
incorrect: the lawyers’ could generally be found after hours at the hanover street bar and grill. (the apostrophe here incorrectly indicates a plural possessive.)
correct: the lawyers could generally be found after hours at the hanover street bar and grill. (the lack of an apostrophe here correctly indicates a plural, nonpossessive term.)
规则2、in singular possessive terms, place the apostrophe before the 's.' this will indicate ownership by one person or thing. for example:
incorrect: our schools collection included an original set of blackstone’s commentaries.
incorrect: our schools’ collection included an original set of blackstone’s commenta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