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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合同(11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4

旅客运输合同

第1篇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客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旅客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发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乘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施行安全;

3.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予赔偿。

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二、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按照公告的标准收取客票价款和行李、包裹的运费等有关的费用;

2.按照有关规定查验旅客客票和检查限运物品及危险品;

3.对于托运的旅客行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交付的,有权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义务:1.按照约定向旅客提供运送工具,并保证旅客于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座别搭乘列车和按时到达目的地;

2.为旅客提供必要的方便。在运送途中,承运人有义务为旅客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生活服务;

3.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4.将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第五条 车票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运输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旅客应当根据自己施行的需要买票。

车票分为两种:

1.客票:包括软座、硬座。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别加快、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整票。

车票票面主要应当载明:

1. 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路径;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

第六条 儿童票

身高1.1至1.4米的儿童乘车时,应随同成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半价客票、加快票及相应空调票(简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超过1.4米的儿童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一名。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第2篇 旅客运输合同书范本

订立合同双方: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客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旅客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发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乘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施行安全;

3.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予赔偿。

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二、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按照公告的标准收取客票价款和行李、包裹的运费等有关的费用;

2.按照有关规定查验旅客客票和检查限运物品及危险品;

3.对于托运的旅客行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交付的,有权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义务:1.按照约定向旅客提供运送工具,并保证旅客于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座别搭乘列车和按时到达目的地;

2.为旅客提供必要的方便。在运送途中,承运人有义务为旅客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生活服务;

3.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4.将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第五条 车票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运输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旅客应当根据自己施行的需要买票。

车票分为两种:

1.客票:包括软座、硬座。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别加快、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整票。

车票票面主要应当载明:

1. 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路径;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

第六条 儿童票

身高1.1至1.4米的儿童乘车时,应随同成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半价客票、加快票及相应空调票(简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超过1.4米的儿童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一名。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第七条 加快票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和硬座客票。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发售需要在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有相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第八条 卧铺票

旅客购买卧铺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卧铺票必须和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中转换车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换车站。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应在买票时向车站说明。

持卧铺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一方面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如在列车开车1小时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将该铺加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要求安排同等席别的其他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送旅客,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

为了维护卧车的正常秩序,每个卧票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第九条 站台票

进站接送旅客的人应购买站台票。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

第十条 伤残军人半价票

现役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革命伤残军人,凭省、市、自治区民政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

第十一条 学生减价票

正规院校(不包括各为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特证”的学生证和小学校的书面证明,每年可买四次从院校到家或从家到院校包在地车站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学生从实习地点回家,或从家去实习地点,凭附有“减价优待证”的凭证和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华侨、港澳学生如回家时,车票购买至边境车站,如不回家而去境内其他地方旅游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购买学生票。

下列情况均不能购买学生票:

1.学生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退学、休学、复学、转学时;

3.学生从学校到家或从家回学校时。

第十二条 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核收退票费;

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2.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条第(1)项办理。

3.旅客开始施行后不能退票。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施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 站台票售出不退。

由于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价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十三条 乘车条件

1.旅客应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座别和铺别上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2.旅客如在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于中途车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的车票票价不退。旅客可在中途停车站下车(市效票除外),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施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失效。

3.旅客在乘车途中,车票的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在有效期终了站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十四条 车票签证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和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可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票费等。

旅客在中转下车和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都应先行到车站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变更路径

旅客在车站和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路径,但须在车票有效期间内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原票价高于或相等于变便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份(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变更座别和铺别

旅客要求变更座别、铺别时,由票价高的变更为标价低的不办理。由票价低的变更票价高的,应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

第十七条 越站乘车

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办理时换发代用标。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遇到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1.列车严重超员;

2.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预留的卧铺;

3.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第十八条 检票、验票和收票

为了维护秩序,保证旅客安全,旅客购票上车时,必须经指定的检票口进站。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打票验标记。对出站人员的车票、站台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中途下车和换车旅客的车票不加剪也不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卡片式车票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撕交给旅客;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应撕角后交给旅客。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

在列车上或到站发现未经车站剪口和应答而未签证的车票应补剪、补签,并核收手续费。但对已使用到站的车票不再补剪、补签。乘坐卧铺车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代为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前交换。对于持用减价票和铁路签发的各种乘车证的旅客,检票时应对照减价凭证和规定的相应证件。

第十九条 丢失车票处理

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车票,应另行买票。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从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如不能判明丢失站时,从列车站发站起)补收票款,核收手续费。

第二十条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的旅客,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50%的票款。

1.旅客无票或持有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每次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坐区间的票款差额。

5.旅客使用半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差额。

第二十一条 杂费

1.站台票:每张1元。

2.手续费:列车上补卧铺每人每张5元,其他每张1元。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收一次手续费。

3.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4.送票费: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5元。

5.货签费:每个0.25元;安全标签费:每个0.2元。

6.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装车前,每票次5元;装车后,每票次10元。

7.行李、包裹查询费:当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每票次5元。

8.行李、包裹保管费: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每件2元。如超过每件规定重量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9.携带品暂存费:每件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10.携带品携运费:从站台搬运到广场停车地点(由火车、汽车搬上、搬下车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每件次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第二十二条 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

1.客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二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2.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3.各种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止计算。

4.改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票指定乘车日起算。

遇有下列情况,四站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1.因旅客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车票的有效日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间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车票票价的计算方法

1.车票票价根据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按旅客票价表计算。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票半价计算。棚车小孩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加快票按普通加快票计算。

2.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小孩客票票价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3.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起码里程为:客票按20千米;包裹100千米。

第二十四条 旅客携带品范围及超过范围的处理

1.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携带品的长度和休积要适合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边,并不妨碍其他旅客坐和通行。携带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的总和),最大不得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

2.凡是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煤油、电石、液化气体等爆炸、易烯、自然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等),国家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动物以及损坏和污染车辆的物品(如:鸡、鸭、鹅、狗、猪、猴、猫、蛇),都不能带入车内。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

(1)安全火柴20小盒,气体打火机5个。

(2)不超过20亳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液。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民兵、公安人员和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3.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时,其超重部分应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析的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托、承运双方各执一份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3篇 旅客运输合同(水路客运)

成立的凭证为船票,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买、卖船票后合同即成立。

船票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船名、航次

(三)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

(四)舱室等级、票价

(五)乘船日期、开船时间

(六)上船地点(码头)。

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船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期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它设施内的时间。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

行李运输 合同成立 的凭证为行李运单,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即时清结费用,填制行李运单后合同即成立。

行李运单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船名、航次、船票号码

(三)旅客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四)行李名称

(五)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六)包装

(七)标签号码

(八)起运港、到达港、换装港

(九)运费、装卸费

(十)特约事项。

旅客的托运行李的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时起至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交还旅客时止。

承运人为履行运输合同,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泊位、候船、驳运、仓储设施,托运行李作业、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务及其他工作等,应由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

作业合同的基本形式为中、长期(季、年)和航次合同。

作业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名称

(二)码头、仓库、候船室、驳运船舶名称

(三)托运行李作业,包括行李保管、装卸、搬运

(四)候船服务,包括:问询、寄存、船期、运行时刻公告,票价表,茶水,卫生间

(五)旅客上下船服务

(六)特约事项。

水路、行李运输合同和作业合同的基本格式由交通部统一规定。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可自行印制 水路运输合同 、行李运输合同和作业合同,其他航运企业使用的合同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印制、管理。

第4篇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2023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托运人(姓名)__与中国民用航空__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协商空运)__(货物名称)到__(到达地名),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托运人于__月__日起需用__型飞机__架次运送__(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运输

费用总计人民币__元。

第二条 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__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第三条 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吨位。

第四条 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第五条 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__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第六条 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方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赔偿。

第八条 在执行合同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收取留机费。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

托运人:___ 承运人:___

开户银行:__ 开户银行:__

银行帐号:__ 银行帐号:__

__年__月__日订

第5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

2023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使用甲方:________________(招标方名称)

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投标方名称)

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对__至__客运班线经营权进行招标,乙方经投标中标,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获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期限为6年,经营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客运班线起讫点:__________至_________,途经,班次:__________,班车类别:__________,客运班线起讫车站:__________(起点站)、__________(讫点站)。乙方投入营运客车__辆,车型为__,客车等级,座位数__座。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国家及省新规定与招投标文件有冲突时,甲方有权按照新规定对乙方客运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经营期内的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的承诺定期进行考核。

3.甲方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要求,有权在经营权使用期内对同班线进行招标增加运力和班次。

4.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5.甲方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尽快为乙方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6.甲方应依法维护乙方的正当权益,加强客运市场秩序管理。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在许可后180日内投入营运。

2.乙方须遵守道路客运管理有关法规,服从管理,守法经营。

3.乙方须按照核定车辆、线路、班次、站点、运价运行,准点发车,不得站外揽客,不得擅自改变、延伸线路、增减班次和增加客车座位。

4.乙方在经营权使用期内不得转让线路使用权,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进行转包经营。

5.乙方在经营权使用期内更新车辆,必须达到甲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车辆技术标准。

6.乙方须充分了解并自行承担因政策和市场变化所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经营权使用期内,不得随意停发班次或终止运行,如确有难以维持经营情形的,须在停班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办理报停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停止运行。

7.线路经营权使用期内,如遇特殊情况(如春运客运高峰期、战备运输、抢险救灾等),乙方须无条件服从运管机构调派。

8.因经营权使用期满或其它原因中标线路终止营运的,乙方自行安排其车辆、员工、设备等。

9.对甲方在管理和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乙方有权提出异议或向甲方上级部门反映或投诉。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方拒绝或无故拖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逾期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逾期未投入营运,或经营期间擅自停班超过180天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将线路经营权移交候补中标方经营。

3.乙方不按规定车辆、线路、班次、站点、运价运行或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以及转交经营的',甲方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经营权。

第五条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招标文件中有关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等方面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经营,按照考核标准接受甲方考核,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接受处理。

第六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6篇 20xx旅客运输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客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旅客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发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乘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施行安全;

3.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予赔偿。

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二、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按照公告的标准收取客票价款和行李、包裹的运费等有关的费用;

2.按照有关规定查验旅客客票和检查限运物品及危险品;

3.对于托运的旅客行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交付的,有权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义务:1.按照约定向旅客提供运送工具,并保证旅客于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座别搭乘列车和按时到达目的地;

2.为旅客提供必要的方便。在运送途中,承运人有义务为旅客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生活服务;

3.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4.将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第五条 车票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运输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旅客应当根据自己施行的需要买票。

车票分为两种:

1.客票:包括软座、硬座。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别加快、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整票。

车票票面主要应当载明:

1. 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路径;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

第六条 儿童票

身高1.1至1.4米的儿童乘车时,应随同成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半价客票、加快票及相应空调票(简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超过1.4米的儿童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一名。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第七条 加快票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和硬座客票。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发售需要在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有相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第八条 卧铺票

旅客购买卧铺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卧铺票必须和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中转换车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换车站。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应在买票时向车站说明。

持卧铺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一方面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如在列车开车1小时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将该铺加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要求安排同等席别的其他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送旅客,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为了维护卧车的正常秩序,每个卧票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第九条 站台票

进站接送旅客的人应购买站台票。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

第十条 伤残军人半价票

现役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革命伤残军人,凭省、市、自治区民政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

第十一条 学生减价票

正规院校(不包括各为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特证”的学生证和小学校的书面证明,每年可买四次从院校到家或从家到院校包在地车站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学生从实习地点回家,或从家去实习地点,凭附有“减价优待证”的凭证和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华侨、港澳学生如回家时,车票购买至边境车站,如不回家而去境内其他地方旅游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购买学生票。

下列情况均不能购买学生票:

1.学生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退学、休学、复学、转学时;

3.学生从学校到家或从家回学校时。

第十二条 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核收退票费;

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2.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条第(1)项办理。

3.旅客开始施行后不能退票。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施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 站台票售出不退。

由于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价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十三条 乘车条件

1.旅客应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座别和铺别上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2.旅客如在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于中途车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的车票票价不退。旅客可在中途停车站下车(市效票除外),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施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失效。

3.旅客在乘车途中,车票的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在有效期终了站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十四条 车票签证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和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可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票费等。旅客在中转下车和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都应先行到车站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变更路径

旅客在车站和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路径,但须在车票有效期间内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原票价高于或相等于变便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份(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变更座别和铺别

旅客要求变更座别、铺别时,由票价高的变更为标价低的不办理。由票价低的变更票价高的,应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

第十七条 越站乘车

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办理时换发代用标。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遇到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1.列车严重超员;

2.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预留的卧铺;

3.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第十八条 检票、验票和收票

为了维护秩序,保证旅客安全,旅客购票上车时,必须经指定的检票口进站。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打票验标记。对出站人员的车票、站台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中途下车和换车旅客的车票不加剪也不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卡片式车票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撕交给旅客;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应撕角后交给旅客。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

在列车上或到站发现未经车站剪口和应答而未签证的车票应补剪、补签,并核收手续费。但对已使用到站的车票不再补剪、补签。乘坐卧铺车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代为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前交换。对于持用减价票和铁路签发的各种乘车证的旅客,检票时应对照减价凭证和规定的相应证件。

第十九条 丢失车票处理

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车票,应另行买票。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从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如不能判明丢失站时,从列车站发站起)补收票款,核收手续费。

第二十条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的旅客,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50%的票款。

1.旅客无票或持有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每次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坐区间的票款差额。

5.旅客使用半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差额。

第二十一条 杂费

1.站台票:每张1元。

2.手续费:列车上补卧铺每人每张5元,其他每张1元。同时发生时,按标准收一次手续费。

3.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4.送票费: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5元。

5.货签费:每个0.25元;安全标签费:每个0.2元。

6.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装车前,每票次5元;装车后,每票次10元。

7.行李、包裹查询费:当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每票次5元。

8.行李、包裹保管费: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每件2元。如超过每件规定重量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9.携带品暂存费:每件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10.携带品携运费:从站台搬运到广场停车地点(由火车、汽车搬上、搬下车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每件次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第二十二条 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

1.客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二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2.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3.各种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止计算。

4.改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票指定乘车日起算。

遇有下列情况,四站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1.因旅客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车票的有效日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间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车票票价的计算方法

1.车票票价根据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按旅客票价表计算。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票半价计算。棚车小孩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加快票按普通加快票计算。

2.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小孩客票票价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3.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起码里程为:客票按20千米;包裹100千米。

第二十四条 旅客携带品范围及超过范围的处理

1.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携带品的长度和休积要适合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边,并不妨碍其他旅客坐和通行。携带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的总和),不得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

2.凡是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煤油、电石、液化气体等爆炸、易烯、自然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等),国家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动物以及损坏和污染车辆的物品(如:鸡、鸭、鹅、狗、猪、猴、猫、蛇),都不能带入车内。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

(1)安全火柴20小盒,气体打火机5个。

(2)不超过20亳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液。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民兵、公安人员和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3.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时,其超重部分应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析的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托、承运双方各执一份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7篇 旅客运输合同范本

订立合同双方: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客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旅客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发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乘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施行安全;

3.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予赔偿。

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二、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按照公告的标准收取客票价款和行李、包裹的运费等有关的费用;

2.按照有关规定查验旅客客票和检查限运物品及危险品;

3.对于托运的旅客行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交付的,有权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义务:1.按照约定向旅客提供运送工具,并保证旅客于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座别搭乘列车和按时到达目的地;

2.为旅客提供必要的方便。在运送途中,承运人有义务为旅客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生活服务;

3.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4.将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第五条 车票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运输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旅客应当根据自己施行的需要买票。

车票分为两种:

1.客票:包括软座、硬座。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别加快、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整票。

车票票面主要应当载明:

1.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路径;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

第六条 儿童票

身高1.1至1.4米的儿童乘车时,应随同成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半价客票、加快票及相应空调票(简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超过1.4米的儿童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一名。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第七条 加快票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和硬座客票。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发售需要在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有相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第八条 卧铺票

旅客购买卧铺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卧铺票必须和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中转换车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换车站。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应在买票时向车站说明。

持卧铺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一方面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如在列车开车1小时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将该铺加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要求安排同等席别的其他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送旅客,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

为了维护卧车的正常秩序,每个卧票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第九条 站台票

进站接送旅客的人应购买站台票。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

第十条 伤残军人半价票

现役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革命伤残军人,凭省、市、自治区民政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

第十一条 学生减价票

正规院校(不包括各为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特证”的学生证和小学校的书面证明,每年可买四次从院校到家或从家到院校包在地车站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学生从实习地点回家,或从家去实习地点,凭附有“减价优待证”的凭证和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华侨、港澳学生如回家时,车票购买至边境车站,如不回家而去境内其他地方旅游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购买学生票。

下列情况均不能购买学生票:

1.学生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退学、休学、复学、转学时;

3.学生从学校到家或从家回学校时。

第十二条 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核收退票费;

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2.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条第(1)项办理。

3.旅客开始施行后不能退票。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施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 站台票售出不退。

由于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价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十三条 乘车条件

1.旅客应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座别和铺别上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2.旅客如在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于中途车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的车票票价不退。旅客可在中途停车站下车(市效票除外),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施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失效。

3.旅客在乘车途中,车票的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在有效期终了站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十四条 车票签证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和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可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票费等。

旅客在中转下车和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都应先行到车站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变更路径

旅客在车站和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路径,但须在车票有效期间内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原票价高于或相等于变便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份(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变更座别和铺别

旅客要求变更座别、铺别时,由票价高的变更为标价低的不办理。由票价低的变更票价高的,应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

第十七条 越站乘车

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办理时换发代用标。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遇到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1.列车严重超员;

2.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预留的卧铺;

3.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第十八条 检票、验票和收票

为了维护秩序,保证旅客安全,旅客购票上车时,必须经指定的检票口进站。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打票验标记。对出站人员的车票、站台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中途下车和换车旅客的车票不加剪也不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卡片式车票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撕交给旅客;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应撕角后交给旅客。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

在列车上或到站发现未经车站剪口和应答而未签证的车票应补剪、补签,并核收手续费。但对已使用到站的车票不再补剪、补签。乘坐卧铺车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代为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前交换。对于持用减价票和铁路签发的各种乘车证的旅客,检票时应对照减价凭证和规定的相应证件。

第十九条 丢失车票处理

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车票,应另行买票。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从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如不能判明丢失站时,从列车站发站起)补收票款,核收手续费。

第二十条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的旅客,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50%的票款。

1.旅客无票或持有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每次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坐区间的票款差额。

5.旅客使用半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差额。

第二十一条 杂费

1.站台票:每张1元。

2.手续费:列车上补卧铺每人每张5元,其他每张1元。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收一次手续费。

3.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4.送票费: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5元。

5.货签费:每个0.25元;安全标签费:每个0.2元。

6.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装车前,每票次5元;装车后,每票次10元。

7.行李、包裹查询费:当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每票次5元。

8.行李、包裹保管费: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每件2元。如超过每件规定重量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9.携带品暂存费:每件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10.携带品携运费:从站台搬运到广场停车地点(由火车、汽车搬上、搬下车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每件次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第二十二条 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

1.客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二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2.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3.各种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止计算。

4.改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票指定乘车日起算。

遇有下列情况,四站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1.因旅客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车票的有效日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间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车票票价的计算方法

1.车票票价根据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按旅客票价表计算。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票半价计算。棚车小孩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加快票按普通加快票计算。

2.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小孩客票票价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3.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起码里程为:客票按20千米;包裹100千米。

第二十四条 旅客携带品范围及超过范围的处理

1.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携带品的长度和休积要适合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边,并不妨碍其他旅客坐和通行。携带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的总和),最大不得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

2.凡是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煤油、电石、液化气体等爆炸、易烯、自然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等),国家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动物以及损坏和污染车辆的物品(如:鸡、鸭、鹅、狗、猪、猴、猫、蛇),都不能带入车内。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

(1)安全火柴20小盒,气体打火机5个。

(2)不超过20亳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液。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民兵、公安人员和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3.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时,其超重部分应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析的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托、承运双方各执一份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8篇 旅客运输实用合同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客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旅客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发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乘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施行安全;

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予赔偿。

义务:支付运输费用;

遵守国家法令和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二、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按照公告的标准收取客票价款和行李、包裹的运费等有关的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查验旅客客票和检查限运物品及危险品;

对于托运的旅客行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交付的,有权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义务:按照约定向旅客提供运送工具,并保证旅客于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座别搭乘列车和按时到达目的地;

为旅客提供必要的方便。在运送途中,承运人有义务为旅客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生活服务;

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将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第五条 车票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运输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旅客应当根据自己施行的需要买票。

车票分为两种:

客票:包括软座、硬座。

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别加快、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整票。

车票票面主要应当载明:

发站和到站站名;座别、卧别;路径;票价;车次;乘车日期;有效期。

第六条 儿童票

身高至米的儿童乘车时,应随同成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半价客票、加快票及相应空调票(简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超过米的儿童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够米的儿童一名。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身高不够米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第七条 加快票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和硬座客票。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发售需要在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有相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第八条 卧铺票

旅客购买卧铺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卧铺票必须和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中转换车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换车站。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应在买票时向车站说明。

持卧铺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一方面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如在列车开车1小时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将该铺加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要求安排同等席别的其他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送旅客,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

为了维护卧车的正常秩序,每个卧票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第九条 站台票

进站接送旅客的人应购买站台票。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够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

第十条 伤残军人半价票

现役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革命伤残军人,凭省、市、自治区民政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

第十一条 学生减价票

正规院校(不包括各为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特证”的学生证和小学校的书面证明,每年可买四次从院校到家或从家到院校包在地车站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学生从实习地点回家,或从家去实习地点,凭附有“减价优待证”的凭证和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华侨、港澳学生如回家时,车票购买至边境车站,如不回家而去境内其他地方旅游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购买学生票。

下列情况均不能购买学生票:

学生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学生因退学、休学、复学、转学时;

学生从学校到家或从家回学校时。

第十二条 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核收退票费;

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条第(1)项办理。

旅客开始施行后不能退票。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施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站台票售出不退。

由于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价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十三条 乘车条件

旅客应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座别和铺别上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旅客如在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于中途车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的车票票价不退。旅客可在中途停车站下车(市效票除外),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施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失效。

旅客在乘车途中,车票的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在有效期终了站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十四条 车票签证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和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可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票费等。

旅客在中转下车和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都应先行到车站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变更路径

旅客在车站和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路径,但须在车票有效期间内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原票价高于或相等于变便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份(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变更座别和铺别

旅客要求变更座别、铺别时,由票价高的变更为标价低的不办理。由票价低的变更票价高的,应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

第十七条 越站乘车

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办理时换发代用标。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遇到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列车严重超员;

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预留的卧铺;

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第十八条 检票、验票和收票

为了维护秩序,保证旅客安全,旅客购票上车时,必须经指定的检票口进站。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打票验标记。对出站人员的车票、站台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中途下车和换车旅客的车票不加剪也不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卡片式车票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撕交给旅客;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应撕角后交给旅客。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

在列车上或到站发现未经车站剪口和应答而未签证的车票应补剪、补签,并核收手续费。但对已使用到站的车票不再补剪、补签。乘坐卧铺车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代为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前交换。对于持用减价票和铁路签发的各种乘车证的旅客,检票时应对照减价凭证和规定的相应证件。

第十九条 丢失车票处理

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车票,应另行买票。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从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如不能判明丢失站时,从列车站发站起)补收票款,核收手续费。

第二十条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的旅客,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50%的票款。

旅客无票或持有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

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每次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坐区间的票款差额。

旅客使用半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差额。

第二十一条 杂费

站台票:每张__________元。

手续费:列车上补卧铺每人每张__________元,其他每张__________元。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收一次手续费。

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__________元(不足__________元按__________元计算)核收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送票费: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__________元。

货签费:每个__________元;安全标签费:每个__________元。

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装车前,每票次__________元;装车后,每票次__________元。

行李、包裹查询费:当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每票次__________元。

行李、包裹保管费: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每件__________元。如超过每件规定重量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携带品暂存费:每件__________元,每件重量以__________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携带品携运费:从站台搬运到广场停车地点(由火车、汽车搬上、搬下车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每件次__________元,每件重量以__________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第二十二条 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

客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__________千米以内为二日,超过__________千米时,每增加__________千米增加一日,不足__________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各种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止计算。

改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票指定乘车日起算。

遇有下列情况,四站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因旅客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车票的有效日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间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车票票价的计算方法

车票票价根据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按旅客票价表计算。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票半价计算。棚车小孩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加快票按普通加快票计算。

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小孩客票票价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起码里程为:客票按20千米;包裹100千米。

第二十四条 旅客携带品范围及超过范围的处理

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携带品的长度和休积要适合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边,并不妨碍其他旅客坐和通行。携带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的总和),最大不得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

凡是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煤油、电石、液化气体等爆炸、易烯、自然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等),国家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动物以及损坏和污染车辆的物品(如:鸡、鸭、鹅、狗、猪、猴、猫、蛇),都不能带入车内。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

(1)安全火柴20小盒,气体打火机5个。

(2)不超过20亳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液。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民兵、公安人员和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时,其超重部分应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析的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纠纷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托、承运双方各执一份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9篇 2023旅客运输合同范本

订立合同双方: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客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旅客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发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乘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施行安全;

3.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予赔偿。

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二、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按照公告的标准收取客票价款和行李、包裹的运费等有关的费用;

2.按照有关规定查验旅客客票和检查限运物品及危险品;

3.对于托运的旅客行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交付的,有权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义务:1.按照约定向旅客提供运送工具,并保证旅客于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座别搭乘列车和按时到达目的地;

2.为旅客提供必要的方便。在运送途中,承运人有义务为旅客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生活服务;

3.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4.将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第五条 车票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运输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旅客应当根据自己施行的需要买票。

车票分为两种:

1.客票:包括软座、硬座。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别加快、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整票。

车票票面主要应当载明:

1. 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路径;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

第六条 儿童票

身高1.1至1.4米的儿童乘车时,应随同成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半价客票、加快票及相应空调票(简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超过1.4米的儿童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一名。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第七条 加快票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和硬座客票。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发售需要在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有相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第八条 卧铺票

旅客购买卧铺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卧铺票必须和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中转换车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换车站。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应在买票时向车站说明。

持卧铺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一方面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如在列车开车1小时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将该铺加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要求安排同等席别的其他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送旅客,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为了维护卧车的正常秩序,每个卧票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第九条 站台票

进站接送旅客的人应购买站台票。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

第十条 伤残军人半价票

现役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革命伤残军人,凭省、市、自治区民政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

第十一条 学生减价票

正规院校(不包括各为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特证”的学生证和小学校的书面证明,每年可买四次从院校到家或从家到院校包在地车站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学生从实习地点回家,或从家去实习地点,凭附有“减价优待证”的凭证和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华侨、港澳学生如回家时,车票购买至边境车站,如不回家而去境内其他地方旅游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购买学生票。

下列情况均不能购买学生票:

1.学生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退学、休学、复学、转学时;

3.学生从学校到家或从家回学校时。

第十二条 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核收退票费;

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2.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条第(1)项办理。

3.旅客开始施行后不能退票。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施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 站台票售出不退。

由于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价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十三条 乘车条件

1.旅客应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座别和铺别上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2.旅客如在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于中途车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的车票票价不退。旅客可在中途停车站下车(市效票除外),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施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失效。

3.旅客在乘车途中,车票的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在有效期终了站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十四条 车票签证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和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可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票费等。旅客在中转下车和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都应先行到车站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变更路径

旅客在车站和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路径,但须在车票有效期间内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原票价高于或相等于变便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份(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变更座别和铺别

旅客要求变更座别、铺别时,由票价高的变更为标价低的不办理。由票价低的变更票价高的,应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

第十七条 越站乘车

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办理时换发代用标。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遇到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1.列车严重超员;

2.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预留的卧铺;

3.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第十八条 检票、验票和收票

为了维护秩序,保证旅客安全,旅客购票上车时,必须经指定的检票口进站。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打票验标记。对出站人员的车票、站台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中途下车和换车旅客的车票不加剪也不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卡片式车票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撕交给旅客;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应撕角后交给旅客。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

在列车上或到站发现未经车站剪口和应答而未签证的车票应补剪、补签,并核收手续费。但对已使用到站的车票不再补剪、补签。乘坐卧铺车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代为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前交换。对于持用减价票和铁路签发的各种乘车证的旅客,检票时应对照减价凭证和规定的相应证件。

第十九条 丢失车票处理

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车票,应另行买票。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从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如不能判明丢失站时,从列车站发站起)补收票款,核收手续费。

第二十条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的旅客,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50%的票款。

1.旅客无票或持有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每次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坐区间的票款差额。

5.旅客使用半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差额。

第二十一条 杂费

1.站台票:每张1元。

2.手续费:列车上补卧铺每人每张5元,其他每张1元。同时发生时,按标准收一次手续费。

3.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4.送票费: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5元。

5.货签费:每个0.25元;安全标签费:每个0.2元。

6.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装车前,每票次5元;装车后,每票次10元。

7.行李、包裹查询费:当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每票次5元。

8.行李、包裹保管费: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每件2元。如超过每件规定重量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9.携带品暂存费:每件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10.携带品携运费:从站台搬运到广场停车地点(由火车、汽车搬上、搬下车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每件次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第二十二条 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

1.客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二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2.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3.各种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止计算。

4.改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票指定乘车日起算。

遇有下列情况,四站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1.因旅客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车票的有效日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间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车票票价的计算方法

1.车票票价根据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按旅客票价表计算。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票半价计算。棚车小孩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加快票按普通加快票计算。

2.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小孩客票票价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3.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起码里程为:客票按20千米;包裹100千米。

第二十四条 旅客携带品范围及超过范围的处理

1.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携带品的长度和休积要适合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边,并不妨碍其他旅客坐和通行。携带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的总和),不得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

2.凡是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煤油、电石、液化气体等爆炸、易烯、自然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等),国家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动物以及损坏和污染车辆的物品(如:鸡、鸭、鹅、狗、猪、猴、猫、蛇),都不能带入车内。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

(1)安全火柴20小盒,气体打火机5个。

(2)不超过20亳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液。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民兵、公安人员和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3.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时,其超重部分应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析的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托、承运双方各执一份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10篇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法律条款)

第一百零七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

(三)“旅客”,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四)“行李”,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但是活动物除外。

(五)“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者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本章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条 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第一百一十一条 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

第一百一十二条 旅客无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者超程乘船,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船长有权在适当地点令其离船,承运人有权向其追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

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旅客违反前款规定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的违禁品、危险品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负赔偿责任。

旅客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前款规定的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承运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双方以书面约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

(四)本款第(二)、(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约定,承运人对旅客车辆和旅客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但是,对每一车辆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17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3计算单位。在计算每一车辆或者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损失赔偿数额时,应当扣除约定的承运人免赔额。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坏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一)自带行李,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者离船时提交;

(二)其他行李,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者交还时提交。

行李的损坏不明显,旅客在离船时或者行李交还时难以发现的,以及行李发生灭失的,旅客应当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十五内,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旅客未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及时提交书面通知的,除非提出反证,视为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第一百二十条 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有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将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程运送负责。实际承运人履行运送的,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的,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实际承运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此项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力。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就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限额。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第一百二十六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

(一)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二)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三)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

(四)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第11篇 旅客运输合同

成立的凭证为船票,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买、卖船票后合同即成立。

船票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船名、航次;

(三)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

(四)舱室等级、票价;

(五)乘船日期、开船时间;

(六)上船地点(码头)。

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船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期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它设施内的时间。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

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行李运单,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即时清结费用,填制行李运单后合同即成立。

行李运单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船名、航次、船票号码;

(三)旅客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四)行李名称;

(五)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六)包装;

(七)标签号码;

(八)起运港、到达港、换装港;

(九)运费、装卸费;

(十)特约事项。

旅客的托运行李的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时起至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交还旅客时止。

承运人为履行运输合同,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泊位、候船、驳运、仓储设施,托运行李作业、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务及其他工作等,应由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

作业合同的基本形式为中、长期(季、年)和航次合同。

作业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名称;

(二)码头、仓库、候船室、驳运船舶名称;

(三)托运行李作业,包括行李保管、装卸、搬运;

(四)候船服务,包括:问询、寄存、船期、运行时刻公告,票价表,茶水,卫生间;

(五)旅客上下船服务;

(六)特约事项。

水路、行李运输合同和作业合同的基本格式由交通部统一规定。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可自行印制水路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和作业合同,其他航运企业使用的合同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印制、管理。

旅客运输合同(11份范本)

2023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托运人(姓名)__与中国民用航空__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协商空运)__(货物名称)到__(到达地名),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第一条托运人于__月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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