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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善意取得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你朋友姓名,年龄,籍贯,居住地,工作单位,住址邮编等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买房人姓名。。。。。。。。。。。。。。。
上诉人因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法院。年月日。。(2009)。民初字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这句话很重要,上诉书!必须写的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变更。。。法院。年月日。。(2009)。民初字第。号判决
房屋升值款赔偿款不予支付
。。。。。。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被上诉人。。。买房,。。。。事实部分
被上诉人买房时知道委托书造假,原告属于无权处分,。。。。被上诉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素,被上诉人主观恶意。。。。。。不予支付
此致
。。。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诉书副本一份
第2篇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且购房人不构成善意取得,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艳红、李艳丽与李凤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且购房人不构成善意取得,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艳红、李艳丽与李凤三、李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一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约定的价格不符合合理的价格,且转让价款未实际支付,虽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该出售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号:(2015)红民初字第3229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1-10
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夫妻另一方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杨长发、匡文艳与曾志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以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357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9-24
第3篇 尚未取得产权单位分房买卖合同
2023尚未取得产权单位分房买卖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出让于乙方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为
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土地使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甲方同意以 元/建筑平方米将房产转让于乙方,乙方认可现有建筑面积,当测绘面积与现有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甲乙双方不再追究,转让金包定总额为 元。
第三条:因该房产系 单位分房,现甲方尚未取得房屋产权,经双方协商,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甲方 元作为该房屋使用权转让金,待房屋产权确定并经房产部门准于上市后,本使用权转让金即转为房屋的买卖价款。
第四条: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腾房并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如甲方单位提出异议由甲方协调解决。
第五条:本房屋现有水、电、暖气、煤气、闭路电视附属设施,如甲方单位收取费用,该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他设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同意甲方单位选取的物业单位进行管理,甲方按其实际使用时间承担相关物业管理费用,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后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房产在有权上市销售后,在乙方催告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日内,应持房产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有关证明与乙方共同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登记。各自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第八条:在权属未变更以前,甲方不得再行就该房产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
第九条: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应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保证甲方使用,房屋修缮等问题如需甲方单位办理乙方应予协助。
第十条:如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房产于乙方使用,甲方除返还乙方支付的使用权转让金并支付使用权转让金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四的.利率自支付转让金之日起计算)。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合同·房屋转让合同
如乙方在使用房产至办理房权变更手续前,甲方提出收回房屋使用权,甲方要支付乙方的使用权转让金、利息(计算方式同上)及房屋的增值价值外,还要承担乙方添加的附属设施及房屋装修费用(不折旧)。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4篇 取得产权证书遭开发商起诉
购房者购买营业房并依法取得产权证书后,却又遭遇开发商的债权银行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购房者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行为,使购房者的利益面临巨大风险。这种较为少见的房产撤销权纠纷,为购房者如何安全购房敲响了警钟。
2001年11月至2002年3月,13户购房者先后与成都新*药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些营业房,并依法取得产权证书。将这13户购房者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的是中国农*银行成都锦城*行(下称锦城*行),而被告正是出售营业房的新*药公司。原告锦城*行以“新*药公司低价转让房屋”的行为损害了银行债权为由,诉请法院撤销新*药公司与13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1998年,锦城*行向新*药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到期后,新*药公司一直未还贷款。
成华区法院于今年4月判决认为,新*药公司销售给13户购房者的房屋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新*药公司与13户购房者在实施交易行为时具有损害债权的恶意。据此作出判决,13名第三人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