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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行程开关租赁合同
承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出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设备及租赁期限
1.1设备概况
设备名称规格:_____________
型号出厂:_____________
编号生产厂家备案登:_____
记号码安装总:________
高度(m):_____________
使用地点:_____________
1.2租用时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因工程需要提前退场或延长使用,以乙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
二、租金及其他费用:
2.1设备进退场费合计按人民币________元整,包含以下费用:
□安装拆卸费□检测费□运输费□基础预埋螺杆
乙方在机械进场前先向甲方预付________元,余款待设备退场前付清。甲方应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租赁设备运到乙方指定地点。
2.2机械租金按以下第种方式计算(不含操作工工资)
①按台班计算,每台班租赁费________元/台。
②按月计算,每月租赁费________元/台。
计算期限从使用之日起至乙方书面通知退场并具备退场条件为止,不足一个月的按每月30天折算。
2.3机械租赁费按月结算,乙方每月________日前支付上个月的租赁费。
2.4超过首次约定安装高度,如需要顶升或加高及制作附着架,每顶升或加高一次(高度为米)收取乙方费用________元整。
2.5机械押金________元,在设备进场前由乙方支付给甲方,该款项不能作为租金冲抵款,于机械退场前由甲方返还给乙方。
2.6电费由乙方承担。
2.7乙方工地停工期间及法定节假日期间的租金计算按2.2条约定。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3.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确定基础施工方案并负责基础制作,并将相关资料如隐蔽记录、砼试验报告、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等交付安装单位验收。
3.2乙方负责平整清理安装拆除场地,架好输电线路,按甲方要求及用电规范安装专用配电箱,负责接通电源,保证设备进出场道路畅通和作业方便。
3.3乙方负责派有证指挥人员、司xx指挥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因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3.4设备安装完毕,由乙方会同甲方组织安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在________日内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3.5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
3.6对不遵守工地管理制度,无故刁难乙方施工人员的机组人员,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更换要求。
3.7乙方的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对现场机械的使用监督检查,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3.8在租赁期间,设备保管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将甲方设备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合同所列租赁机械的所有权属甲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应在2.1条约定的交付时间15天以前向乙方提供准确的基础制作图纸和技术要求,并指派专业人员协助乙方做好预埋件的预埋工作。
4.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营业执照、租赁资质,设备登记备案证明等资料,保证提供的租赁设备经检测合格,技术性能良好。
4.3甲方必须将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安拆方案等相关资料及安装安全协议送乙方及监理单位审核。
4.4甲方负责派名有证操作工随机操作,操作工应遵守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服从乙方的工作安排,保证乙方施工使用需要。操作工的工资每人每月________元,由乙方支付。
4.5甲方负责租赁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服务,若无安装维修资质,甲方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履行维修保养义务,租赁期间的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6甲方对机械的维修和保养应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出现故障及时抢修。每月维修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天(含三天),超过则按________元/天从台班费中扣除。
4.7甲方应保证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落实,对在用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定期检查维修,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月检,并将检查和维修记录送乙方存档。
4.8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由于乙方擅自派人操作或修理、违章指挥等原因而造成的机械损坏或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5.1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将租赁设备检测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乙方有权拒付租金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已预付的费用同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2甲方无正当理由停止租赁设备作业或因其原因造成租赁设备停止作业的(正常维修保养除外),甲方赔偿乙方一切相关损失。
5.3乙方不按合同条款支付租金,每逾一________日按所欠租金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天,甲方则有权停止设备作业解除合同。
5.4因不可抗力导致设备损失和机租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5.5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履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有争议则向当地法院起诉。
5.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合同期满结清帐务自然失效。
乙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甲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
第2篇 执行程序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委托人现委托受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与 执行纠纷案的执行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执行立案;
2、代为进行执行和解;
3、代为领取执行款项;
4、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委托人:
年 月 日
第3篇 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书
终结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32岁,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面粉厂家属院。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教师新村。
请求事项:终结执行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2)桐民商初字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事实和理由:邢*革、汪*炎、被申请人租赁桐柏县城关镇西关村四组房屋开办一快捷酒店,租后由邢*革、汪*炎负责经营。2010年8月31日,邢*革、汪*炎将酒店转租给申请人。申请人租赁经营期间,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经营酒店的房屋是其与邢*革和汪*炎共同租赁为由,阻拦申请人正常经营。在多次协调无效情况下,申请人诉至法院。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由申请人继续租赁经营,每年从应付租金总额中给被申请人四万元租金。调解协议成立后,申请人付清了以前应付的租金。调解协议约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每年的12月31日前申请人付被申请人租金四万元。2012年12月,申请人从电视上发现原房主西关四组,公告拍卖申请人租赁房屋,若房屋被拍卖申请人将无法继续租赁经营。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根据实际租赁期限,于2013年元月4日支付了被申请人前六个月租金二万元。2013年2月6
日西关四组将申请人租赁房屋拍卖。因申请人没有付清全年租金,被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下余半年租金二万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转租给申请人房屋已被房主拍卖给他人,且该房屋又被新房主收回,申请人已没有再继续租赁经营。由于被申请人已不是主张租金房屋的产权人和租赁人,所以,桐柏县人民法院(2012)桐民商初字第00217号调解书已无履行基础。为此,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
此致桐柏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2013年3月1日
第4篇 执行程序对到期债权保全裁定书
你好,关于执行程序对到期债权保全裁定书的相关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一终字第69-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莫某。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王某水,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李某来,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张某麟。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向阳,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刘某。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夏某成,北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唐某峰,北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枣庄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常某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王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四川省华蓥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杨某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陈某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上诉人莫某、上诉人张某麟与被上诉人刘某、被上诉人枣庄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一审被告**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莫某对**公司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对该公司的上诉,并于2015年3月28日申请解除对**公司在重庆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2026.4303万元及应收利息的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上诉人莫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公司、**公司对重庆建**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一审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冻结**公司对重庆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6.4303万元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的到期债权。因莫某在二审中未对**公司提出上诉,且申请对**公司撤回保全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集团工程有限公司2026.4303万元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到期债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
代理审判员王**
代理审判员姜*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