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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金融中介服务合同
2023金融中介服务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企业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融资(具体金额以实际借款合同为准)。
该笔融资以甲方拥有的则甲方应支付 违约金给乙方。
融资贷款的年利率不超过30%.
第二条 鉴于乙方拥有良好的融资渠道,能够为甲方的融资提供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中介服务。
甲方同意给乙方出具融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融资活动成功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中介费。
无论融资款是否分期到账或一次性到账,甲方收到首笔融资款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中介费用。
(具体贷款额度以融资计划为准)
中介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介费用=贷款总额百分之三
第四条 甲方与资金方正式签定借款合同(或其他性质融资合同),视同乙方的`义务已经完成,融资活动获得成功。
甲方有义务提供一份加盖公章的融资合同复印件给乙方。
作为中介人,乙方有权要求参与整个融资活动全部过程,甲方不得回避、阻扰、或拒绝;否则甲方违约,应支付 违约金给乙方。
甲方与资金方进行接触,乙方必须在场,甲方不得与资金方私下接触;否则甲方违约,应支付 违约金给乙方。
基于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融资服务,甲方承诺并同意若甲方的亲属代理人授权人未经透露之受托人或其他有亲密联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担任法人、股东、或从事工作的公司)与乙方所提供的资金方(包括资金方关联主体或个人)签订相关借款合同,甲方将按照本合同内容如约支付乙方中介费。
第五条 甲方应在获得借款的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转账方式支付乙方中介费。
逾期付款,每日按照中介费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
甲方支付给乙方中介费而产生的税费,乙方概不承担。
乙方不提供发票。
如甲方坚持要发票,则自行承担占发票金额8%的税费。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约定各项义务履行完毕始失效。
第八条甲方必须根据乙方融资工作的需要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和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有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对外泄露。
否则,泄露方应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乙方承诺融资贷款的年综合成本为33%;借款合同签订后,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或不再实际使用借款,则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元。
甲方法定代表人对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条款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金融中介协议合同
甲方:法定代理人:
地址:电话:
乙方:
地址:电话:
公平与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了使可能变成现实,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遂达成以下共识:
一、乙方为甲方办理煤炭销售中介事务,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二、委托权限
为乙方办理书面委托书,授权乙方有权代为接受货物或款项。
三、委托代理期限为5年,委托事项及权限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四、费用承担
乙方的食宿、交通、文印、工商查询等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可以一次性支付费用万圆,包干使用.
五、煤炭中介合同的数额为甲方与在本合同期间销售的所有的数额,包括事实合同项下的数额,按该数额乙方按每吨1元人民币提取中介费用,该费用不包括第四的费用承担部分.应在销售合同(或事实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介费,支付方式为现金.如乙方通过努力将煤炭销售在元/吨的基础上提高了,煤炭销售提高的部分的收益按半分成.销售合同签订就视为中介成功,如因质量等发生退货等等的纠纷与乙方无关.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询问并了解乙方中介事务的进展情况,为提高效率,可提前与乙方预约;
不得做出不利于中介事项的行为;按约定支付费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不误所办中介事项的行为的前提下,有权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但要保持通讯畅通;
如发现甲方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捏造证据,有权终止中介行为,所收费不予退回;
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中介费,则乙方有权终止中介事项的行为,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正当途径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八、甲方的财务会计等相关帐务定期向乙方通报并接受乙方核查。
九、乙方的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与社会资源的运用。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知识对煤炭市场的分析意见,对相关业务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
十、甲方的财务会计等相关帐务如拒绝乙方核查导致中介合同的数量无法核实可以推定为甲方应支付的中介费为200万元人民币.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中介费每逾期一天按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其他违约情节的违约金为20万圆人民币。
十一、双方特殊约定事项(本条事项与其他条款有矛盾时,依本条约定为准。)
十二、乙方不得向甲方及经办人做任何形式的关于中介行为结果的承诺;甲方对乙方关于有关业务的分析预测不得理解为做出了这种承诺。
十三、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选择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乙方所在地地法院起诉。
2、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四、未尽事项应按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之,可调解也可以按约定提起仲裁或起诉,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争议诉至媒体。
十五、双方提倡使用书面方式,口头行为不具有对抗书面材料的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2分,双方各一份。
第3篇 2023金融中介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
融资居间合同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融资居间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因________缺乏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而乙方亦获知甲方的上述意愿。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格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 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 乙方应尽力为早方寻找或出资方,并尽可能促成出资方以借、赞助、投资等合法方式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协助融资的数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融资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范围)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接受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资格证明。
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
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的相关情况。
3、 乙方謓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
容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
或黑底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 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损失
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 乙方对甲方所融资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6、 甲方应配合乙方 与金融公司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7、 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三条:居间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1、 若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符合融资数额
及融资利率的融资合同,甲方应身乙方支付________作为
乙方酬金,此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承担,。居间费用由乙
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在___________资金到位两日内支付酬
金。若四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
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八向乙方支付罚金。
除本条规定的酬金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酬金
2、 或乙方未成促成第三方与四方签署出资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
付酬金,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所谓必要费用是指:有关评估报告及公证第费用。
第四条:违约责任
若甲方在第一笔资金到位的七日内未将酬金、费用支付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酬金、费用的两倍作为违约罚金。
第五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第六条:合同的行将、解除及管辖法院
1、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解除本合同。
i.
ii.
iii.
iv.
v.
vi.
vii.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的。 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因为可斥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际的。 国家政策法规调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的。 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
应当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双方
1、 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
的服务。
2、 甲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和合法性。
3、 甲方不应要求乙方做出有违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 金融中介合同范本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 附加合约
本协议书订立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就以下双方:
(1) ______________,中国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档案编号(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登记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 “客户”); 及
(2) 长江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其登记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19楼
1908室(以下称 “长江证券”)。
乃:
客户将会/已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推行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申请人。
客户已经与长江证券订立合约开设一个证券投资户口(下称 “主合约”),作为买入及/或持有有关资产以乎合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要求。除主合约内所订立的条款外,长江证券已经同意根据以下条款开设一个证券投资户口并提供有关设施予客户。
本合约是附加于客户与长江证券双方所签订的主合约(下称 “附加合约”)。
兹达成协议如下:
定义及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不同要求,在主合约及资本投资入境计划内所有的短语及词语均适用于本附加合约并具有相同意义。
“资本投资入境计划户口”指客户为乎合资本投资入境计划的有关要求而于长江证券开设根据客户指示操作以作买入及/或持有指定金融资产的证券投资户口。
“入境事务处处长”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处长。“规则”指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
“计划”指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指定金融资产”指入境事务处处长为资本投资入境计划而不时界定的资产类别。
“工作日”指星期六、星期日、公众假期、香港法例第一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第71(2)条所界定的烈风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日以外的任何一天。
声明及保证
1.申请人/投资者与金融中介机构开立并按其指示运作的指定账户中,只可持有:
(1) 指定金额资产(其定义按照入境事务处处长为施行计划而公布的《计划规则》中所指者);
(2)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把指定金额资产变卖后所得的现金收益;
(3) 申请人/投资者存入指定账户,用以投资于指定金融资产的现金;以及
(4) 指定账户内累积的现金股息或利息。
2.申请人/投资者存入指定账户的现金,以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把指定金融资产变卖
后所得的现金收益,必须并按照《计划规则》的规定投资或再投资于指定金融资产上。
3.金融中介机构在实际知悉发生下列任何事项后,必须于7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
处长。
(1) 申请人/投资者已从指定账户内提取任何资产(指定账户内累积的现金股息或利润除外);
(2) 申请人/投资者发出指示,要从指定账户内提取任何资产(指定账户内累积的现金股息或利润除外);(3) 申请人/投资者没有在下列期限内(或在当时施行的《计划规则》所订明的其他期限内),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将指定金融资产变卖后所得的收益,再投资于其他指定金融资产上:
(a) 出售原有资产的立约日期和购入再投资项目新资产的立约日期,不得相隔超过14个公历日;
(b) 在计算上文(a) 项所述的期;
i.
ii.
iii. “立约日期” 指协议(不论是否书面协议)产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不包括所指的首日,但包括所指的最后一日; 如该期限的首日/最后一日是星期日、公众假日、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
雨警告日,该日将顺延至随后的一个工作天,该期限亦相应延长。
(4) 申请人/投资者发出任何指示,要把指定账户或该账户内的任何资产(指定账户内累积的现股息或利息除外)转往任何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或转给他人;
(5) (除了为保证付款而设定的留置权或金融中介机构的正当收费和开支外),申请人/投资者已把指定账户内的任何资产(包括累积在该账户内并仍存于该账户的现金股息或利息(如有的话))进行押记、转让或设定以第三方为受益人的权益;
(6) 申请人/投资者不再是指定账户内全部资产(指定账户内累积的现金股息或利润除外)的实益拥有人; 以及
(7) 申请人/投资者发出取消指定账户的指示。
4.在处长向申请人/投资者批予〝正式批准〞参加本计划的首个周年日后的14个工
作内,以及在其后每个周年日后的14个工作天内,如金融中介机构在该周年日仍然管理指定账户,则该中介机构必须:
(1) 以书面通知处长指定账户在该周年日的组合成分,以及指定帐户内持有的指定金融资产在该日的购入价(不包括一切交易费、佣金和印花税); 以及;
(2) 以书面各处长证实该中介机构已尽其所知,在紧接该周年日之前的12个月期间,已充分履行上文所述的申报责任,或已把所有应在该期间申报的事宜以书面通知处长。
5.金融中介机构须尽速回答处长各其提出的关于指定账户的所有查询,并须按处长
的要求提供兴指定账户有关的文件(不论副本或正本)。申请人/投资者须受权金融中介机构答复该等查询及提交该等文件,而此项授权是不可撤销的。
6.在上述条文,〝工作天〞指星期日、公众假日、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后
两者的定义兴香港法例第一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第71(2)条的定义相同)以外的日子。
7.就申请人/投资者与金融中介机构订立合约一事,金融中介机构订立合约后7个工
作天向处长提交合约的副本; 每当合约有修订或更改(必须符合下文第9段的规定),金融中介机构亦须于7个工作天各处长提交显示修订或更改内容的文件副本。
8.本文第1至9段所载的条文如与申请人/投资者与金融中介机构所订立的合约条文
有任何抵触或不一致之处,一概以本文第1至9段的条文为准。
9.未经处长的书面同意,上述条文不得更改。
双方在以下签署表示同意并执行本协议。
双方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中介机构
长江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
日期:20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投资者 姓名: 日期:20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