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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类合同(5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3

赠与类合同

第1篇 赠与类融资租赁合同

本《融资租赁合同》(下称“本合同”)由各方于年月日在省市区签署。

出租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承租人:有限公司(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身份证地址:

联系方式:

担保人:有限公司(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身份证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承租人为本合同附件1所列资产(本文统称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为融通资金,盘活固定资产,承租人拟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将租赁物转让给出租人,并继续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租赁物,期满最终回购租赁物。

2.出租人同意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财务支持。

3.担保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担保责任的资质或具有做出保证承诺并承担保证责任能力。

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声明和保证

第1条出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1.1出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1.2出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或同意;

1.3本租赁业务项目未超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规定;

1.4出租人进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项,应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2条承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2.1承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2.2承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公司有权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全体家庭成员同意;

2.3承租人实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宜,应事先书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避免上述事项对出租人造成不利影响;

2.4承租人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出租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完整披露其对外提供的担保及负债。承租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对外提供担保或产生其他负债单笔超过融资租赁总租金10%(含)和/或累计超过融资租赁总租金50%的,应当在提供担保或产生负债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人。如涉及重大违约、重大诉讼、资产被查封、扣押的,承租人应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该等事件对出租人的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第3条特别声明

3.1担保人保证其具有合格的担保能力,并就本合同债权作出的担保已得到公司有权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全体家庭成员同意;

3.2本合同中有关条文均为合同各方根据融资租赁行业的惯例而设置,全文条款均由合同各方逐条审核并议定,不是格式条款;

3.3有关限制权利、加重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已由出租人、承租人和担保人向对方详细说明理由和根据且为对方理解和接受,不存在强制和胁迫的情形;

3.4本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各方在签订本合同时能够完整准确的理解本合同各条文及其附件的内容,且不存在任何歧义。

第二章租赁物

第4条租赁物

4.1本次融资租赁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即租赁物由出租人从承租人处购买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依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4.2租赁物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1《租赁物清单》所载内容,并且租赁物与本合同附件2《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相同。

4.3租赁物具体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标准、技术保证及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信息全部由承租人提供并认可,承租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租赁物清单》由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共同确认编制。

第5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5.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自附件2《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

5.2在租赁期间及本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之前,租赁物的所有权(此所有权及于租赁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以及针对租赁物所专有的程序、软件、授权许可、技术资料等)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本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前将租赁物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抵偿、设立诉讼担保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5.3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因升级改造所增加之与租赁物不可分割或如果分割会导致租赁物功能减损的部件及/或软件,亦自动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5.4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出于维修或其使用之需要,以其他替换件替换租赁物部件的,因替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替换件自作出替换之日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并且替换件的价值不得低于原件的重购价值。

5.5出租人可根据需要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方,出租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义务协助出租人办理抵押等相关手续。出租人的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并应在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时解除该等抵押。

5.6为便于管理,出租人对租赁物为下列行为,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1)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粘贴、印刷“融资租赁”字样或所有权人标志,承租人应当保证前述“融资租赁”字样或所有权人标志不被遮挡、毁损、涂改,发生租赁物上的“融资租赁”字样或所有权人标志被遮挡、涂改、脱落的,承租人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出租人予以恢复。

(2)承租人了解并同意出卖人在租赁物上安装gps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以保证租赁物的安全运行及使用。承租人在未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gps系统实施任何改动、拆除、拆卸、毁损或破坏,否则将被视为承租人重大违约事项。承租人确认并同意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将有权在任何时间利用gps系统确定租赁物的地点。若出租人发现或合理认为承租人有任何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到期款项),出租人有权利用gps系统暂停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若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已经到期的租金和其他款项),出租人将恢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若承租人未能提供出租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出租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取回租赁物,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且将按本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3)出租人有权随时对租赁物进行检查,承租人必须无条件配合之。具体检查方式方法以出租人书面通知为准。

(4)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配合在商务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进行登记和公示。但此登记手续并非所有权转移的必须程序和生效程序。

5.7为管理便利和简化手续,出租人可以登记为抵押权人,即出租人既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也是租赁物的抵押权人;出租人也可将租赁物做共同共有登记,但不意味着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任何份额;双方一致确认,承租人登记持有的租赁物的权属份额是受出租人委托持有,承租人实际不享有该租赁物的物权。

5.8租赁物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设定抵押担保等优先权的,承租人应当依法处理租赁物上的诸如租赁物优先权等法定担保物权,依法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债务。

5.8.1承租人未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义务,致使将被拍卖/变卖的,出租人有权以所有权人身份在支付了法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及相关费用之后,向承租人主张返还相当于出租人支付的金额的120%的钱款。该等返还并不减免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承担因此而给出租人带来的损失。

5.8.1承租人未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义务,致使被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清偿法定担保债务后有剩余的,出租人有权主张返还剩余价款。该情形发生后,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应按(剩余租金总额-返还剩余价款+名义价款)×120%向出租人作出赔偿。

第6条租赁物的购买

6.1详见本合同的附件2《买卖合同》(编号:年买字第号)。

6.2承租人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至迟在本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交付全部租赁物的产品合格证、产权登记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根据法律或政策规定能够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应当完成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7条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

7.1鉴于租赁物在出卖给出租人时已为承租人占有和使用,故在承租人(作为“出卖人”)依据《买卖合同》向出租人(作为“买受人”)交付租赁物的同时,应视为出租人亦向承租人交付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两项交付同时完成。承租人应在租赁物交付时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接收确认书》作为本合同附件4。

7.2承租人在向供应商购买、接收租赁物时已履行了对租赁物的质量验收手续,在本合同第7.1条约定的交付过程中,并未改变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状况,故出租人对承租人关于租赁物交付、质量及其他瑕疵免责。

7.3鉴于本合同为售后回租模式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与出卖人系同一人,承租人确认租赁物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及技术标准,并确认其质量、工艺技术、性能等完全符合国家、行业在安全、环境保护、能耗、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能够实现本合同的目的。如租赁物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不影响本合同及《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8条租赁物的使用、保管、维修和税费

8.1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安装、使用地点;如承租人需要改动租赁物的外形、结构的,应当书面通知出租人,且不得影响原使用功能。承租人应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8.2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

8.3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如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租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则承租人应于接到出租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赔偿。此损失包括损失本身及有关合理的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政府规费、律师费等。

8.4租赁物在安装、使用和保管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款、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第9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9.1租赁物在交付给承租人后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承租人不得延迟或拒绝支付租金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

9.2租赁物发生损坏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自费将租赁物修复至正常使用的状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按本合同第十条相关约定处理。

9.3如租赁物整体灭失或者毁损致无法恢复原使用功能的程度时,本合同提前终止,并执行本合同第二十条。

9.4鉴于本合同的特殊性,在租赁期限内如国家政策变化,租赁物被强制淘汰和/或租赁物被更新换代的,不视为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出租人有权宣布合同加速到期,出租人宣布合同加速到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剩余未到期的全部租金,并支付期满留购价格。

第2篇 赠与类-融资租赁合同(直租)

甲方(出租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一部分融资租赁合同专用条款

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出租人同意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现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二部分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条款

1.租赁物和租赁关系

1.1本合同所称租赁物,是指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明细表(详见附件《租赁物明细表》)列明的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和选择,以租赁给承租人使用为目的,向承租人所指定的供应商购买其指定的产品及附件(包括软件和许可证)、辅助装置、易损件、更换件及/或增添件等。

1.2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交易关联方的自主选择和决定未依赖出租人的技能或协助且未受到出租人的任何干预。

1.3出租人对租赁物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任何租赁物的缺陷或不适用、由该租赁物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以及其他状况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符合承租人特定用途、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后因任何不可归责于出租人的原因无法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予以免除或减少。

1.4双方签署本合同的目的为,承租人从出租人处获得资金融通服务,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并获取相应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等)。无论本合同项下双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本合同目地不变,出租人获取收益的权利及金额不因此而受损,前述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包含本金及利息)、留购价款及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获得的违约金、赔偿损失收益等。

2.租赁物的购买

2.1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及租赁物的制造商、供应商及进口代理人(若需)等交易关联方(以下简称“交易关联方”),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指标和品质、服务和维护、技术保证及价格、交货、安装、验收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交易关联方商定上述交易条件。出租人完全根据承租人的选定和要求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并与交易关联方签订购买合同及代理进口合同(若需)(以下简称“购买类合同”)。承租人已阅读并同意上述购买类合同的全部条款,承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承担全部责任。

2.2购买类合同项下,除购买租赁物从而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对购买类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权利和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义务外,购买类合同所涉风险和购买类合同中所约定的出租人作为买方(及进口委托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向交易关联方提出索赔的权利和接收租赁物的义务均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担。

2.3若承租人先前就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购买事宜已与交易关联方签订合同,并且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在出租人和交易关联方签订购买类合同的情况下,承租人同意由其负责解除其与交易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在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其在该合同项下购买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和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义务的情况下,除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和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义务由出租人享有和承担以外,该合同中所约定的风险、其他权利和义务仍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担。该等解除或权利义务转让由承租人负责征得交易关联方书面同意,若承租人未能取得交易关联方的书面同意,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以及出租人由此可能遭受的全部损失均由承租人予以赔偿。

2.4与租赁物的瑕疵相关的任何索赔应当由承租人与交易关联方协商解决,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租赁物的交付、验收和索赔

3.1租赁物由交易关联方根据购买类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直接向承租人交付,对由交易关联方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2承租人负责与租赁物接收相关的设置场所准备、租赁物接收、安装调试和验收等相关事宜。因租赁物设置场所和配套准备工作的缺陷导致租赁物交付延迟或验收不合格及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3.3交易关联方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之日为交付日(以下简称“交付日”),承租人应在交付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并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接收证书》(以下简称“接收证书”)。

3.4租赁物安装调试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验收证书》(以下简称“验收证书”)。

3.5非因出租人原因造成租赁物的延迟交付或不能交付,或承租人不能接收租赁物,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

3.6因承租人迟延支付首付款、保证金或其他应由承租人支付的款项,造成租赁物迟延或不能交付等损失的,该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且承租人应使出租人免予交易关联方的任何索赔。

3.7若交易关联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迟延交付和不能交付全部或部分租赁物或提供的租赁物与购买类合同所约定的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内容不符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或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不能达到承租人期待的效果等,出租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购买类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租人将因此享有的对交易关联方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直接向交易关联方行使索赔权。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协助,出租人可以给予合理协助,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3.8基于租赁物和租赁物采购相关所发生的与交易关联方的一切争议以及索赔、仲裁和诉讼均由承租人办理,一切费用和法律后果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

3.9承租人同意,即使出现前款情况,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索赔得到补偿,也无论索赔是否在进行中,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亦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及其他义务。

3.10鉴于出租人完全依照承租人对交易关联方和租赁物的选择签订购买类合同且承租人同意承担购买类合同的风险,若本合同或购买类合同未能正常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关联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的发生)对出租人造成任何直接及间接损失,承租人应足额赔偿。

3.11租赁物序列号:以《租赁物验收证书》或承租人出具的《租赁物序列号声明》上记载的为准。

第3篇 赠与类-车辆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车辆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 车一辆(车牌号: )无偿赠送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赠与。甲方保证其对上述车辆拥有所有权,其所有权证明为: 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号 。

二、车辆交付登记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在当日内向乙方交付车辆。自移交之日起该车发生的事故、赔款和交通罚款等相关责任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若是与移交上述车辆有关的费用,包括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费用,应当由乙方负担。

三、车辆瑕疵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恶意,并且已经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乙方完全知晓并承诺之后造成的任何损失与甲方无关。

四、赠与物损毁

因赠与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同类财产继续履行或以等价财产继续履行。赠与方一般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合同是否附义务

本赠与合同(是、否)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是: 。

六、合同的撤销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亲属

(2)对甲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 。

2.甲方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七、违约责任

在签署赠与合同时,应明确赠与方的违约责任,如:若赠与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所赠 ,受赠方可以要求赠与方限期提供逾期仍未提供的,受赠方可向赠与方请求交付相当于合同所指 价值的货币,约为人民币 元。

八、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九、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一、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地点: 省 市 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第4篇 赠与类-附条件股权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

身份证 号: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 赠与标的

1.1 甲方持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1.2 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 %的公司股权赠与乙方。

1.3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第2条 赠与条件

为取得上述赠与,乙方应为公司提供如下服务:

2.1 乙方为公司连续服务每满一年,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 %的公司股权赠与乙方,所赠与的股权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的 %。

2.2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是连续的,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中断。

第3条 赠与程序

3.1 乙方连续服务每满1年,自届满之日起 日内,甲方按照本合同提请公司股东会通过,并负责向登记机关办理 股权变更 登记,并将股权变动情况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同时向乙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3.2 如此项赠与需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甲方应负责取得该项同意。

第4条 赠与的撤销

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4.1.1 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亲属

4.1.2 乙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一年累计造成 万元以上损失的

4.1.3 乙方未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服务或擅自中断服务。

4.2 因4.1.1或4.1.2条约定的情形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其基于本合同受赠的全部股权,并配合甲方和公司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因上款第4.1.3条约定的情形撤销赠与的,乙方无须返还依合同已取得的股权。

4.3 赠与撤销后,本 合同终止 履行。

4.4 除本条第4.1条规定之情形外,若乙方已提供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服务,甲方不得撤销赠与。

第5条 承诺和保证

5.1 甲方保证对依据本合同赠与给乙方的股权持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赠与股权未设置任何 抵押权 或其他担保权

5.2 乙方承认原 公司章程 和股东之间的合同,保证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股东义务

5.3 乙方承诺,除非经甲方事先同意,否则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6条 股权赠与的法律后果

6.1 股权赠与完成后,乙方即成为公司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公司的风险及亏损。

6.2 公司已经发生的 债权债务 不受 股东变更 的影响。

第7条 费用的负担

本 赠与合同 实施所需支付的有关税费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

第8条 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守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应由违约一方赔偿。

第9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9.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0条 其他

10.1 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

10.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第5篇 赠与类-融资租赁合同(回租)

本《融资租赁合同》(下称“本合同”)由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 区签署。

出租人: 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承租人: 有限公司(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身份证地址:

联系方式:

担保人: 有限公司(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身份证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承租人为本合同附件1所列资产(本文统称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为融通资金,盘活固定资产,承租人拟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将租赁物转让给出租人,并继续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租赁物,期满最终回购租赁物。

2.出租人同意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财务支持。

3.担保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担保责任的资质或具有做出保证承诺并承担保证责任能力。

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声明和保证

第1条 出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1.1 出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1.2 出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或同意

1.3 本租赁业务项目未超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规定

1.4 出租人进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项,应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2条 承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2.1 承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2.2 承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公司有权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全体家庭成员同意

2.3 承租人实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宜,应事先书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避免上述事项对出租人造成不利影响

2.4 承租人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出租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完整披露其对外提供的担保及负债。承租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对外提供担保或产生其他负债单笔超过融资租赁总租金10%(含)和/或累计超过融资租赁总租金50%的,应当在提供担保或产生负债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人。如涉及重大违约、重大诉讼、资产被查封、扣押的,承租人应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该等事件对出租人的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第3条 特别声明

3.1 担保人保证其具有合格的担保能力,并就本合同债权作出的担保已得到公司有权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全体家庭成员同意

3.2 本合同中有关条文均为合同各方根据融资租赁行业的惯例而设置,全文条款均由合同各方逐条审核并议定,不是格式条款

3.3 有关限制权利、加重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已由出租人、承租人和担保人向对方详细说明理由和根据且为对方理解和接受,不存在强制和胁迫的情形

3.4 本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各方在签订本合同时能够完整准确的理解本合同各条文及其附件的内容,且不存在任何歧义。

第二章租赁物

第4条 租赁物

4.1 本次融资租赁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即租赁物由出租人从承租人处购买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依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4.2 租赁物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1《租赁物清单》所载内容,并且租赁物与本合同附件2《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相同。

4.3 租赁物具体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标准、技术保证及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信息全部由承租人提供并认可,承租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租赁物清单》由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共同确认编制。

第5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5.1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自附件2《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

5.2 在租赁期间及本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之前,租赁物的所有权(此所有权及于租赁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以及针对租赁物所专有的程序、软件、授权许可、技术资料等)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本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前将租赁物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抵偿、设立诉讼担保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5.3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因升级改造所增加之与租赁物不可分割或如果分割会导致租赁物功能减损的部件及/或软件,亦自动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5.4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出于维修或其使用之需要,以其他替换件替换租赁物部件的,因替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替换件自作出替换之日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并且替换件的价值不得低于原件的重购价值。

5.5 出租人可根据需要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方,出租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义务协助出租人办理抵押等相关手续。出租人的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并应在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时解除该等抵押。

5.6 为便于管理,出租人对租赁物为下列行为,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1)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粘贴、印刷“融资租赁”字样或所有权人标志,承租人应当保证前述“融资租赁”字样或所有权人标志不被遮挡、毁损、涂改,发生租赁物上的“融资租赁”字样或所有权人标志被遮挡、涂改、脱落的,承租人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出租人予以恢复。

(2)承租人了解并同意出卖人在租赁物上安装gps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以保证租赁物的安全运行及使用。承租人在未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gps系统实施任何改动、拆除、拆卸、毁损或破坏,否则将被视为承租人重大违约事项。承租人确认并同意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将有权在任何时间利用gps系统确定租赁物的地点。若出租人发现或合理认为承租人有任何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到期款项),出租人有权利用gps系统暂停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若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已经到期的租金和其他款项),出租人将恢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若承租人未能提供出租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出租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取回租赁物,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且将按本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3)出租人有权随时对租赁物进行检查,承租人必须无条件配合之。具体检查方式方法以出租人书面通知为准。

(4)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配合在商务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进行登记和公示。但此登记手续并非所有权转移的必须程序和生效程序。

5.7 为管理便利和简化手续,出租人可以登记为抵押权人,即出租人既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也是租赁物的抵押权人出租人也可将租赁物做共同共有登记,但不意味着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任何份额双方一致确认,承租人登记持有的租赁物的权属份额是受出租人委托持有,承租人实际不享有该租赁物的物权。

5.8 租赁物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设定抵押担保等优先权的,承租人应当依法处理租赁物上的诸如租赁物优先权等法定担保物权,依法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债务。

5.8.1承租人未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义务,致使将被拍卖/变卖的,出租人有权以所有权人身份在支付了法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及相关费用之后,向承租人主张返还相当于出租人支付的金额的120%的钱款。该等返还并不减免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承担因此而给出租人带来的损失。

5.8.1承租人未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义务,致使被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清偿法定担保债务后有剩余的,出租人有权主张返还剩余价款。该情形发生后,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应按(剩余租金总额-返还剩余价款+名义价款)×120%向出租人作出赔偿。

第6条 租赁物的购买

6.1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2《买卖合同》(编号: 年买字第 号)。

6.2 承租人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至迟在本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交付全部租赁物的产品合格证、产权登记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根据法律或政策规定能够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应当完成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7条 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

7.1 鉴于租赁物在出卖给出租人时已为承租人占有和使用,故在承租人(作为“出卖人”)依据《买卖合同》向出租人(作为“买受人”)交付租赁物的同时,应视为出租人亦向承租人交付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两项交付同时完成。承租人应在租赁物交付时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接收确认书》作为本合同附件4。

7.2 承租人在向供应商购买、接收租赁物时已履行了对租赁物的质量验收手续,在本合同第7.1条约定的交付过程中,并未改变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状况,故出租人对承租人关于租赁物交付、质量及其他瑕疵免责。

7.3 鉴于本合同为售后回租模式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与出卖人系同一人,承租人确认租赁物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及技术标准,并确认其质量、工艺技术、性能等完全符合国家、行业在安全、环境保护、能耗、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能够实现本合同的目的。如租赁物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不影响本合同及《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8条 租赁物的使用、保管、维修和税费

8.1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安装、使用地点如承租人需要改动租赁物的外形、结构的,应当书面通知出租人,且不得影响原使用功能。承租人应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8.2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

8.3 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如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租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则承租人应于接到出租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赔偿。此损失包括损失本身及有关合理的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政府规费、律师费等。

8.4 租赁物在安装、使用和保管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款、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第9条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9.1 租赁物在交付给承租人后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承租人不得延迟或拒绝支付租金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

9.2 租赁物发生损坏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自费将租赁物修复至正常使用的状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按本合同第十条相关约定处理。

9.3 如租赁物整体灭失或者毁损致无法恢复原使用功能的程度时,本合同提前终止,并执行本合同第二十条。

9.4 鉴于本合同的特殊性,在租赁期限内如国家政策变化,租赁物被强制淘汰和/或租赁物被更新换代的,不视为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出租人有权宣布合同加速到期,出租人宣布合同加速到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剩余未到期的全部租金,并支付期满留购价格。

9.5 发生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情形的,承租人亦可选择以出租人认可的新的等值替代物替代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对应的,双方应当就替代物的权属按照附件2《买卖合同》和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名下的约定,之后,本合同可继续履行。

赠与类合同(5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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