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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承揽类-砂石料加工承揽合同 第2篇承揽类-防盗门加工承揽合同 第3篇承揽类-车身广告制作承揽合同 第4篇承揽类-综架承揽合同 第5篇承揽类-个人承揽合同 第6篇承揽类-加工承揽合同 第7篇承揽类艺术品设计合同 第8篇承揽类-艺术品设计合同 第9篇承揽类建筑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 第10篇承揽类-建筑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 第11篇承揽类-木制作产品定作承揽合同
第1篇 承揽类-砂石料加工承揽合同
甲方(加工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砂、碎石、片石等地材加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1条 加工地材名称及单价
地材名称单位单价(元/t)备注
利用路基挖方料自行开采
砂t
碎石t
片石t
砂石料加工为综合包干单价,单价内含人工费、材料费、场内装车费、场内运输费、试验检测费、机械及料具费、动力和照明费、机械人员设备的进出场费、管理费、利润以及除资源税以外的税金等。
第2条 原材料提供方式
甲方提供原材料开采区由乙方自行开采加工,或乙方利用路基挖方料进行加工。
第3条 加工砂石料质量要求
乙方加工的砂、碎石、片石等甲方工程所需其它石材需达到国家标准《建筑用砂》以及项目办下发的其它相关质量标准,相关标准由甲方提供。
第4条 加工砂石料数量
本工程预计加工砂石料数量合计为 万吨,具体数量由甲方向乙方下达使用计划,乙方应按甲方下达的计划编制砂、碎石、片石或甲方工程所需其它石材加工计划,确保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若业主中途调整生产计划,乙方需服从甲方整体安排。
第5条 砂石料数量确认方法及价款支付方式
5.1 每月 日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月砂、碎石、片石等用料清理汇总,以过磅清单作为计算依据制作计价单,该计价单由甲方合同部、工程部、物设部进行签认,经总工程师审核后报项目经理审批并加盖甲方印章,作为支付乙方价款的凭据。
5.2 甲方根据业主每期拨付款情况按比例支付计量款,并在每期计量款中扣留 作为工作安全、质量 保证金 ,保证金待 合同履行 完毕后或 合同终止 个月内不计利息退还。如合同履行期发生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后 日内无答复即视为同意扣除。
第6条 甲方权利义务
6.1 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实施对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试件取样、试验进行管理,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6.2 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其加工能力不能满足甲方需求,甲方有权收回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加工承揽任务,或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关系。
6.3 负责将施工用电引入到乙方加工场地。
6.4 负责交纳资源税。
6.5 负责下达砂、碎石、片石等石材需用量计划。
6.6 负责组织车辆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甲方提供地磅进行验收。
第7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7.1 在满足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自有人员、设备等进行合理调配,在甲方的监督下自主组织砂石料的开采、加工等相关事项。
7.2 提供反击破破碎机、振动筛等加工砂石料所需设备。
7.3 自行修建砂石料加工场及相关临时住房,并承担相应费用。
7.4 上足本工作的生产工人,保证生产需要,负责按甲方要求组织岗前培训,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甲方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活动。
7.5 乙方在开采、加工过程中,涉及河道、山林、植被、道路、“三废”等有关环保、水保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7.6 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在开采及生产加工区域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砂石开采、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地方政府、业主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对因实施本合同而发生一切安全及其它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8条 违约责任
8.1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砂石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2 乙方加工出的合格产品量必须完成甲方下达的使用计划用量,因乙方原因造成生产量不能满足本工程需用量,需去其他料场采购时,价差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外,另按未完成生产量总价的 %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
8.3 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仅限于本项目建设使用,乙方不得对外销售生产线设施、设备,仅用于本项目砂石料加工,乙方不得对外承接其他加工任务。否则,乙方承担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连续两次发生上述行为,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 。
8.4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进行分包、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与 履约保证金 等额的违约金。
8.5 乙方应采取有效安全保卫措施,保障料场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的安全。若发生被盗事件,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9条 履约保证
乙方采取方式 提供履约保证。
方式一:提供履约保证金 万元
方式二:以开采区机械设备作 抵押担保 并签订抵押合同。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在乙方出现违约情况时,全部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 个月之内,甲方应将剩余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第10条 争议解决方法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交由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若诉讼标的超过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权限,则由其上级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决。
第11条 协议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12条 附则
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共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2篇 承揽类-防盗门加工承揽合同
甲方(定作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
为明确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确保合同全面履行,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根据《 民法典 》及有关规定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定作物名称、数量、规格、质量、价款
1.防盗门名称: 。
2.规格: 。
3.单位: 。
4.数量: 。
5.单价:人民币(大写) (¥ 元)
(本合同价格内已包含:制作、安装、运输、卸车、五金、闭门器、电控锁等全部内容。)
注:以实际安装樘数结算,面积以现场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以上价格为一次性包死价。甲方继续订货时,提前 天向乙方提供计划通知单通知乙方。
6.工期要求: 。
7.工程地点(即施工安装现场): 。
8.质量要求:符合国家不锈钢门窗规范合格标准。
二、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
1.承揽方式:乙方包工包料,所有材料由乙方提供,乙方负责制作、安装,运输到施工安装现场
2.材质标准: 。
3.乙方产品必须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需检验的,应提供检验合格证,作为质量资料向甲方提供。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如有发生乙方无条件退货重作。
三、转包
乙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禁止将本合同内容向第三方转包,如有发现,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四、定作方的协助事项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具体施工尺寸由乙方现场实测。
2.乙方进入场后甲方配合接通电源、安装电表,相关费用及电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施工阶段应配合主包单位工作,按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安装。
4.为了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总包单位应配合乙方在施工阶段清理门口障碍物,乙方负责保护安装成品,属于乙方保护不当造成损坏费用乙方自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本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 元整(以根据实际安装数量结算为准)。
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与条件如下:
首笔款:¥ 元(合同总金额的 %),作为预付款,于本合同签订后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笔款:¥ 元(合同总金额的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三笔款:¥ 元(合同总金额的 %),于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四笔款:¥ 元(合同总金额的 %),于 甲方验收通过后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
尾款:¥ 元(合同总金额的 %),于 质保期满后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
2、指定收款账号:
指定收款账号: 。
七、工期
1.开工前 天甲方向乙方下达开工通知书,工期由甲乙双方与土建施工方协商确定后乙方以书面报甲方进度报表。乙方必须保证加工安装进度,不得影响甲方工程按期竣工验收。
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电源、障碍物未能清除、不具备安装条件,影响进场施工
(2)在施工中如因现场连续停电2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3)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八、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办法
1.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不锈钢门窗规范合格标准。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规范、规格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的监督和整改。
3.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签证后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安全培训交底、安全责任、防护由乙方负责。
九、质量保修
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规定对所承揽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在此期间凡属乙方制作安装产品质量问题乙方维修或更换。
甲方通知乙方返修时,乙方应及时维修,如乙方未能及时维修甲方有权安排人员维修,一切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期满后无发生保修费用,甲方全额退还质保金。
十、安全及特别约定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高空作业配安全带,进入施工现场戴安全帽等。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甲方负责协调、配合,所有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十一、 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返工。
2.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 违约金 ,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
3.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十二、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第3篇 承揽类-车身广告制作承揽合同
声明:
本合同仅作为柏士法商律师团队工作成果展示,读者切勿盲目使用。如需要文书审查、起草法律服务,请联系我团队律师。
车身广告制作承揽合同
甲方(定作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制作相关车身广告等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
1.乙方为甲方指定车辆完成车身广告制作,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设计、车辆清洁、打磨喷绘和修整。
甲方指定车辆为: 。
2.乙方负责办理上述车辆广告发布的相关报批手续,并保证领取到包括但不限于新换有广告内容、新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后页有车身广告颜色变更记录、车管所内存储档案、经审批的机动车受理凭证。
3.乙方车身广告制作与报批时间总计不得超过自合同签订日起的 个工作日。
二、价款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款
(1)广告制作费用为:
单价数量总价备注
(2)报批费用:
单价数量总价备注
上述总价之和称为“本合同总价”。
2.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本合同总价的 %。
(2)车身广告制作完成,并获得甲方验收通过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二期款:本合同总价的 %。
(3)乙方服务内容完成(广告制作及报批手续均完成)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三期款:本合同总价的 %。
报批手续完成的依据:领取到换有广告内容新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后页有车身广告颜色变更记录。
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甲方每次支付价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无须为此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车身广告制作
1.乙方应按甲方签字认可的样稿(方案要求),完成车身广告制作,并确保广告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乙方应在 天内,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车身广告制作。
甲方指定地点限于: 区域内
3.制作
(1)先把车辆清洗干净,并用320#细砂纸将需要翻新部分全车打磨,把原车上的车污及旧广告漆打磨掉,增加广告喷漆的吸附力
(2)用专业去污剂擦拭需喷漆部分
(3)待干净后,先反复三遍蓝色油漆
(4)油漆干后,再分别喷黑、红、深、白、油漆,自然干后撕去广告即时贴
(5)最后检查修整,确保车身广告完整,达到甲方要求。
4.乙方应使用符合甲方要求的制作材料:油漆——专业汽车烤漆beyon,制作辅料含进口威斯柏beyon固化剂,快干剂等。
5.根据相关规定车辆两侧所喷图广告留有 %车身原颜色,并写有安全宣传标语。
6.验收方式:甲方现场验收。
7.保质期: 年,自车辆广告领取到包括但不限于新的换有广告内容的新的行驶证、机动车证书后页有车身广告颜色变更记录、车管所内存储档案、经审批的机动车受理凭证之日算起。在保质期内,如因乙方制作原因导致油漆起层、掉漆等情况,由乙方免人工费、材料费得新制作。甲方使用或停放被其他车磨蹭、刮花等情况不在免责范围。如因乙方原因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 小时内解决问题如因甲方原因,乙方只适当收取材料费。
8.车身广告制作和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广告报批
1.车身广告经甲方验收认可后 天内,乙方应负责组织材料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户外广告的登记,且乙方的报批不能影响甲方车辆正常营运。
2.如因不可抗车或甲方提供的有效资料不齐全,报批期限顺延,但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因政府部门导致报批延迟的不属于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情形。
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车身广告或者经甲方验收不予认可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即总价款的 %。
2.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批手续并领取到包括但不限于新换有广告内容新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后面有车身广告颜色变更记录、车管所内存储档案、经审批的机动车受理凭证,每逾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即总价款的 %逾期 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且乙方还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因车身广告批文不符合发布而被政府主管部门查办,乙方除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外,每出现一次,乙方还须额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4.甲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应付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解决纠纷办法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4篇 承揽类-综架承揽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加工的项目、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
项目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交货日期
一季度二季度
镀锌综架1600mm以上只
淬火综条支
合计(大写)
二、质量标准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图纸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加工。在加工工艺过程及运输中甲方提供的加工件允许损坏千分之 ,但损坏件必须归还甲方。
三、原料供应
加工用锌块由甲方供应。
四、交货方式
由乙方负责往返运输,运费由乙方自负。
五、质量验收方法
完成加工后由甲方按质量标准验收。
六、结算方式
通过银行托收。
七、违约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镀锌、淬火等,乙方应按规定日期完成逾期由乙方负担甲方的经济损失,每天按加工产品总值千分之 交纳罚金。甲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乙方加工物品,因而造成乙方停工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八、管辖法院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第5篇 承揽类-个人承揽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揽方):
身份证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承揽事项
1.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
2.乙方服务内容: 。
3.乙方应自主完成相关服务,不得转委托他人。
二、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如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仍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服务,则视为本合同顺延为不定期合同。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 天通知对方,可解除本合同。除正常结算费用外,无需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三、承揽费用
1.计费标准: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费:
(1)每月人民币 元。
(2)计件付费。计件标准为: 。
2.结算及付款时间:每月 日前结算支付上月费用。
3.本条约定之费用已包括全部成本费用及报酬,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四、知识产权与保密
1.乙方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形态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图画作品、音像资料、课件等),其全部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方面的权利。
2.乙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得知的甲方商业秘密。
五、确认与声明
1.乙方应自行安排工作时间,无需到甲方处坐班,乙方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行以符合安全规范和技术规范的方式履行合同。
2.乙方在提供承揽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类似关系,不对乙方进行管理,不对乙方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
如因服务需要乙方需配带甲方标志、办理员工卡或办理与甲方员工类似的手续,亦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4.乙方确认,如乙方有所在单位,则已经获得所在单位的许可签署与履行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不得侵犯所在单位(如有)及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利。
5.如甲方为乙方出资购买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则一旦发生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事宜,保险赔付金额应计算在甲方的赔偿金额之中。
六、合同联系方式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邮箱: 。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邮箱: 。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合同双方均可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管辖。
八、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乙方特别声明
乙方确认:
1.甲乙双方为本合同约定的承揽合同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劳动法上的任何权利、待遇、赔偿;
2.甲方无需为乙方缴纳社保、公积金,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工伤等任何社保待遇;
3.乙方提供承揽服务期间如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工伤、雇主责任或其它赔偿责任(甲方过错造成的,甲方另外承担侵权责任);
4.乙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同意履行本协议。
乙方(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第6篇 承揽类-加工承揽合同
甲方(定作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拥有 资源,乙方拥有 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1条 定义
除了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的相关用语以如下定义为准:
1.1 “合同产品”是指由承揽方根据本合同以及本合同的附件的规定(如有)为定作方所生产的产成品及其配件和包装等,在本合同中也称定作物。
1.2 “规格”是指由本合同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每一个产品的各自规格。产品规格可以由双方通过一致同意进行更改。
1.3 “机密信息”是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以任何形式表明其具有机密性以及虽未表明但实际具有机密性的书面或口头信息。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披露方的技术、研究、发展、产品、价格、服务、员工、合约商、市场计划、财务、合同、法务或商务信息。
1.4 “知识产权”是指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所有上述权利的注册申请权,还包括根据任何可适用的法律与上述权利拥有同等效果的其他权利。
1.5 “生产档案”是指包含所有根据本合同制造、装配和测试产品所必需的资料、说明、数据和指引的全面性生产指南,以及其他涉及生产、加工或装配产品的任何文件、指引及资料,不论该指引或资料等是来源于合同双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第2条 定作物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
定作物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价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其他
合计人民币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第3条 原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及提供办法
3.1原材料规格及标准: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总价质量要求消耗定额其他
合计人民币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3.2原材料提供方及办法:(以下材料提供方式二选一)
□定作方
定作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自收到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 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原材料后 日内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否则定作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揽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揽方
承揽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通知定作方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定作方如对原材料有异议,应于检验完毕后 日内通知承揽方调换。承揽方应当对有异议的原材料调换,否则定作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揽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3 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由乙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第4条 技术资料和图纸提供
4.1加工定作物的技术资料和图纸由 于 年 月 日前提供。
4.2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4.3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应当严格保密,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第5条 转包
5.1定作方同意承揽方可将本合同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1)承揽方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包括: 。
(2)承揽方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
5.2承揽方未经定作方同意将其他工作交由第三人的,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揽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6条 定作方协助承揽方的事项和要求
1.图纸和技术问题的说明: 。
2.现场的检验: 。
3.其他: 。
第7条 交(提)样品的方法和验收
7.1样品提交
合同产品规格单位数量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7.2双方约定由□定作方自提样品 □承揽方送交样品 (方式二选一)
□定作方自提样品
自提样品的时间: 年 月 日。
自提样品的地点: 。
□承揽方送交样品
送交样品的时间: 年 月 日。
送交样品的地点: 。
送交样品的方式: (写明是汽车、火车、水运或其他方式)。
费用承担方: 。
7.3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样品,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4以封存样品为质量标准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
7.5交(提)样品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样品的,以定作方接收的签字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样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样品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样品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7.6定作方在收到样品后的 天内对样品进行检测,并于收到样品后的 天内提供反馈并通知承揽方。如定作方对样品无异议,则承揽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如定作方对样品提出异议,承揽方应按定作方的要求重新加工。如承揽方拒绝按照定作方要求重新加工,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8条 交(提)定作物的方法
8.1双方约定由□定作方自提定作物 □承揽方送交定作物 (方式二选一)
□定作方自提定作物
自提定作物的时间: 年 月 日。
自提定作物的地点: 。
□承揽方送交定作物
送交定作物的时间: 年 月 日。
送交定作物的地点: 。
送交定作物的方式: (写明是汽车、火车、水运或其他方式)。
费用承担方: 。
8.2定作方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定作方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8.3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包括 。
8.4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5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签字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8.6如定作方提供材料进行加工,如承揽方在完成加工后,材料仍有剩余,应及时返还。
8.6.1返还时间: 。
8.6.2返还方式: 。
8.6.3费用承担方: 。
第9条 交(提)定作物的验收标准
9.1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9.2定作方应当在收货后 日内验收承揽方交付的定作物,并提出异议。如在 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双方可约定质量保证期,参见12.2条款。
9.3如当事人双方对定作物质量存在争议:
双方如果对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或者原材料的成分等有分歧的,双方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对争议事项进行鉴定。如果一方拒绝委托鉴定的,另一方可以自行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的一方承担。
第10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10.1定作方对承揽方的包装要求: (应具体写明包装方式、包装物品的材质、包装的大小尺寸等)。
10.2费用负担方: 。
第11条 风险负担
11.1定作物风险负担
双方约定定作物所有权自交付定作方之日起转移,并由定作方承担定作物毁损、灭失的责任。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规定,参见合同8.4条款。
11.2原材料风险负担
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交付承揽方后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在合同履行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原材料破损或灭失,不利后果由定作方承担。
11.3如定作方延迟接收或无故拒收定作物期间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第12条 承揽方的保证及瑕疵担保责任
12.1承揽方保证:
12.1.1交付给定作方的所有产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2.1.2交付给定作方的所有产品未设置任何的留置权、抵押权、担保权和其他债权;
12.1.3交付给定作方的所有产品未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12.2双方确定质量保证期,自定作物交付之日起算,期限为 个月。
12.2.1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定作方已垫付的运输费用和因其他原因退回维修品或者更换品而产生的费用。)并承担定作方的实际损失。
12.2.2承揽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对瑕疵产品及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更换、维修或退款。
12.3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定作方决定对产品进行召回的,如果该质量问题是由于承揽方原因导致,则承揽方应当按照定作方要求就所有召回产品进行退换或者维修,并承担因此给定作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如果非因承揽方原因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承揽方仍应当为召回作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并收取成本费用和适当的服务费用。
第13条 报酬的结算
13.1合同价款总额:人民币(大写) (¥ 元)。
(本合同价款已包括税款、人工、材料、机械、运杂费、包装、安装、调试、检测、探伤、现场的试拼、试压等所有费用,定作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
13.2支付方式:
(1)首笔款:¥ 元(合同总金额的 %),作为预付款,于本合同签订后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
(2)第二笔款:¥ 元(合同总金额的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第三笔款:¥ 元(合同总金额的 %),于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4)第四笔款:¥ 元(合同总金额的 %),于 甲方验收通过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5)尾款:¥ 元(合同总金额的 %),于 质保期满后的 五 个工作日内支付。
13.3指定收款账号: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第7篇 承揽类艺术品设计合同
2023承揽类-艺术品设计甲方(委托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专业设计人员、设计专用工具设备。
2.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及设计人员已通过甲方介绍等方式了解了设计的要求,并确认乙方指定创作人具备为艺术品设计的条件、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需要承担本合同约定艺术品设计任务。
经双方协商一致,于年月日在省市区签署本合同,由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以下项目进行设计:
备注:设计包含艺术品外形、颜色、质感。
除此之外如生产用料不包含在设计服务内。
第二条委托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总共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
3.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后两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支付总设计费的%即人民币(大写)元(¥)作为定金,乙方确认收到费用后开始设计工作。
3.2甲方应于设计方案最终认可验收后的两个自然日内,将设计费尾款即人民币(大写)元(¥)支付给乙方。
3.3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号码:。
第四条作品的交付
4.1乙方需在定金到账后按照本协议第一款委托事项进行设计,并在个工作日内交付所有产品设计初稿。
4.2每个项目的设计初稿必须有2-3个设计方案供甲方参考,甲方收到初稿之后3个工作日之内给予修改意见或确定方案。
4.3交付标准:
(1)格式要求:。
(2)精度要求:。
(3)风格要求:。
(4)交付方式:。
4.4甲方指定接收设计成果邮箱:。
4.5乙方指定设计团队成员:。
乙方指定电子邮箱:。
第五条知识产权约定
5.1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的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5.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5.3乙方在设计过程中,不能剽窃、盗用其他既有的外观专利或者享有著作权的图标、图案;
5.4乙方保证最终提供的设计方案不涉及侵犯其他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甲方免于因其向甲方提交之作品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第三方权益而遭受的任何索赔、责任、处罚和判决。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6.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的需要;
6.2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设计作品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乙方按照甲方的合理意见进行3次以内含3次的小范围修改;
6.3甲方有义务遵照最初双方协同决定后的项目目的、风格、标准来评断乙方项目是否合格。如果乙方的设计经三次修改仍无法达到甲方要求,则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6.4甲方有义务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6.5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给乙方和积极回答乙方的咨询。
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7.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资料或有权向甲方咨询,甲方必须配合;
7.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7.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7.4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在约定范围内的合理要求及时修改;
7.5乙方需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计作品;
7.6乙方负有保密义务,对于甲方的设计要求、文件资料、甲方的商业信息,防止任何第三者知悉和使用;
7.7乙方承诺不再向同类企业提供类似设计作品或自行设计生产类似产品。
7.8本合同签署后至乙方指定设计人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前,乙方不得承接任何与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相冲突的活动或从事任何影响其正常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活动。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双方均承诺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四百一十一条的任意解除权。
8.2合同签订和支付预付款后,乙方交付了产品设计初稿后,甲方此时解除合同的,甲方需支付已完成初稿的产品总设计费用%的金额。
8.3合同签订和支付预付款后,乙方交付了第二稿(或最终稿),甲方此时解除合同,甲方需支付该款产品的全部设计费用。
8.4如果乙方未按时交付设计成果,甲方选择解除合同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8.5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并需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
8.6如甲方未支付完全部款项,擅自使用作品的,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7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和第七条第6、7款有关知识产权和保密义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8.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改正,并要求一方按照因其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争议解决
9.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9.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甲方已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甲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10.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第8篇 承揽类-艺术品设计合同
甲方(委托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专业设计人员、设计专用工具设备。
2.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及设计人员已通过甲方介绍等方式了解了设计的要求,并确认乙方指定创作人具备为艺术品设计的条件、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需要承担本合同约定艺术品设计任务。
经双方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 区签署本合同,由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以下项目进行设计:
备注:设计包含艺术品外形、颜色、质感。
除此之外如生产用料不包含在设计服务内。
第二条委托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总共为:人民币(大写) (¥ 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
3.1 甲方需在合同签订后两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支付总设计费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 )作为定金,乙方确认收到费用后开始设计工作。
3.2 甲方应于设计方案最终认可验收后的两个自然日内,将设计费尾款即人民币(大写) 元(¥ )支付给乙方。
3.3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户号码: 。
第四条作品的交付
4.1 乙方需在定金到账后按照本协议第一款委托事项进行设计,并在 个工作日内交付所有产品设计初稿。
4.2 每个项目的设计初稿必须有2-3个设计方案供甲方参考,甲方收到初稿之后3个工作日之内给予修改意见或确定方案。
4.3 交付标准:
(1)格式要求: 。
(2)精度要求: 。
(3)风格要求: 。
(4)交付方式: 。
4.4 甲方指定接收设计成果邮箱: 。
4.5 乙方指定设计团队成员: 。
乙方指定电子邮箱: 。
第五条知识产权约定
5.1 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的的全部知识产权( 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5.2 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5.3 乙方在设计过程中,不能剽窃、盗用其他既有的外观专利或者享有著作权的图标、图案
5.4 乙方保证最终提供的设计方案不涉及侵犯其他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甲方免于因其向甲方提交之作品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第三方权益而遭受的任何索赔、责任、处罚和判决。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的需要
6.2 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设计作品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乙方按照甲方的合理意见进行3次以内含3次的小范围修改
6.3 甲方有义务遵照最初双方协同决定后的项目目的、风格、标准来评断乙方项目是否合格。如果乙方的设计经三次修改仍无法达到甲方要求,则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6.4 甲方有义务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6.5 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给乙方和积极回答乙方的咨询。
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7.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资料或有权向甲方咨询,甲方必须配合
7.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7.3 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7.4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在约定范围内的合理要求及时修改
7.5 乙方需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计作品
7.6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对于甲方的设计要求、文件资料、甲方的商业信息,防止任何第三者知悉和使用
7.7 乙方承诺不再向同类企业提供类似设计作品或自行设计生产类似产品。
7.8 本合同签署后至乙方指定设计人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前,乙方不得承接任何与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相冲突的活动或从事任何影响其正常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活动。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双方均承诺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四百一十一条的任意解除权。
8.2 合同签订和支付预付款后,乙方交付了产品设计初稿后,甲方此时解除合同的,甲方需支付已完成初稿的产品总设计费用 %的金额。
8.3 合同签订和支付预付款后,乙方交付了第二稿(或最终稿),甲方此时解除合同,甲方需支付该款产品的全部设计费用。
8.4 如果乙方未按时交付设计成果,甲方选择解除合同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8.5 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并需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
8.6 如甲方未支付完全部款项,擅自使用作品的,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7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和第七条第6、7款有关知识产权和保密义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8.8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改正,并要求一方按照因其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 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争议解决
9.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9.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甲方已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甲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10.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9篇 承揽类建筑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
2023承揽类-建筑钢结构工程承揽甲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在承揽制作、安装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本合同。
第1条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范围和内容:。
1.3.1承包范围:钢屋盖;屋面采用型暗扣单层彩钢板+mm厚保温棉+铝箔纸+钢丝网。
1.3.2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
1.3.3结构:。
1.3.4层数、建筑高度:详见施工图纸
1.3.5其他:土建、水电、避雷、防火涂料均由甲方自理,预埋件由乙方提供并指导甲方埋放,埋放预埋件所需钢筋头由甲方提供。
第2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2.1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合同单价,单方造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每平方米;暂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2.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2.1调整方式:
2.2.1.1遇业主方要求或设计规范要求比原业主方认可方案增加的工程内容。
2.2.1.2遇业主方要求施工图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内容。
2.2.1.3遇业主方要求因图纸变更而增加的工程内容。
2.2.1.4以上各项经业主或监理签证后予以调整。
2.2.2调整原则:
2.2.2.1合同报价书已有相同项目的,按该项目的单价执行。
2.2.2.2合同报价书中无相同项目的,以市场信息价为基础或参照本合同报价书而确定该项目的单价。
2.2.2.3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2.2.2.4增加的工程量务必确定增加价款。
2.3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固定合同价+追加合同价款。
第3条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3.1工程款支付:
3.1.1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备料款,计人民币(大写)(¥元)。
3.1.2主体钢构件和安装人员开始进场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进度款,计人民币¥元。
3.1.3主体钢构件安装完毕,屋面板开始进场后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进度款,计人民币(大写)(¥元)。
3.1.4乙方在钢结构工程完工后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进度款,计人民币(大写)(¥元)。
3.1.5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在钢结构单项工程竣工后满年内付清。
3.1.6前述合同总价系指合同签订时确定的工程总造价,如工程总造价在合同履行中按约定作增减时,其各阶段支付比例不变,支付金额作相应增减。如本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单体,在支付工程款时,如单体进度不同,则按单体进度及造价分栋支付,但支付比例不变。
3.1.7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能支付工程款时,在乙方催告后日内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待甲方支付后恢复施工。停工期间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如在催告后天内不支付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赔偿一切损失。
3.2结算:
3.2.1乙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视为合格后日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资料。
3.2.2工程最终造价按本合同第二条关于造价的约定和其他相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方法结算。遇本合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2.3甲方自收到乙方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日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期限内不作确认或不提修改意见的,则视为确认该结算报告。
3.2.4如结算报告的工程最终造价无增减时,则无需甲方确认即应按本条第一款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如有增减时,则对增减部分进行决算。
3.2.5追加工程款、费用、赔款,如已经甲方签证确认的,则无需再次确认即应支付;尚未确认的;由甲方在收到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日内确认或提出异议,否则视同认可。
3.2.6甲方与乙方对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双方都认可的审价机构审价确定。
3.3其他事项:
3.3.1本合同在支付工程预付款与进度款时开具税务局统一收款收据,工程决算确定后开具发票,其中%增值税发票,%当地劳务税票。
3.3.2本合同材料采购、构件制作属承揽合同中的制作部分,涉及该部份款项的税金在乙方公司所在地纳税,并由乙方按合同约定开具相关货物销售发票。
3.3.3本工程安装部份款项为建筑业劳务价款,由乙方在安装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并开具相应发票。
3.3.4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现金支付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3.3.5此合同价不包括总包单位的管理费用及土建配套费用。
第4条工程期限
4.1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约定工程总工期为天,其中安装工期为工作日,工期起点以甲方向乙方下达开工报告为准。计划进场日期年月日,具体进场日期甲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特殊状况需要延期,甲方也应提前天通知乙方。
4.2若按计划工期,甲方场地要推迟天以上才能进场安装的,甲方应支付合同规定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甲方场地要推迟天以上进场安装的,甲方除支付工程进度款外并补偿乙方的经济损失,且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4.3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4.3.1按施工准备规定要求,不能提供压实平整的施工场地,水源、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时;
4.3.2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时;
4.3.3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或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而影响进度时;
4.3.4在施工中因连续停电、停水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每周累计超过小时,影响正常施工时;
4.3.5因甲方或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4.3.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而影响施工;
4.3.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4.3.8如基础由甲方负责承担,由于甲方延期或因土建质量不合格而影响乙方的正常施工,及因甲方负责的其它工程项目交叉施工而影响乙方正常施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4.3.9其它因甲方不可预见原因造成的中途停工。
4.4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的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收到后应在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报告内容和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5条施工准备
5.1甲方:
5.1.1年月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一平”,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并接到施工现场。
5.1.2年月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要求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及压实、拆迁障碍物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5.1.3甲方负责设计时,合同签订后天内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份及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5.1.4组织甲、乙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日内分送有关单位,并在日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后的施工图份。
5.1.5提供本工程前期施工资料,办妥土建交验手续、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工证、施工临时用地、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协助乙方办理现场施工人员暂住证等及其它甲方应该办理的手续。甲方手续未办理齐全不得影响乙方收款及竣工结算验收。
5.1.6甲方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乙方发出进场施工的书面通知。
5.2乙方:
5.2.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5.2.2乙方在甲方许可的范围内搭建临时办公、生活设施。
5.2.3提供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资料,配合甲方代表的现场管理。
5.2.4办理施工安全手续、现场施工人员暂住证及其它乙方应该办理的手续。
5.2.5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准备进场安装。
第6条双方的职责
6.1甲方的职责
6.1.1甲方委派同志为驻工地代表,具体行使下列权力、职责:
6.1.1.1下达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1.1.2有权对乙方工程量的增减核实确认;
6.1.1.3有权代表甲方确认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6.1.1.4有权代表甲方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进行验收。
6.1.2甲方先办妥国家规定应办理的一切相关施工手续,保证乙方的进场施工能顺利进行,若在乙方进场施工后,甲方相关手续尚未办妥,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相关经济损失。施工场地具备“三通一平”等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6.1.3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该图纸会审纪要经甲方或甲方代表确认后,作为乙方预算、施工、决算的依据。
6.2乙方的职责
6.2.1乙方委派同志为驻工地代表,具体行使下列权力、职责:
6.2.1.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2.1.2乙方代表按甲方或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6.2.2乙方根据图纸合同的要求采购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
6.2.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6.2.4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责任和费用。
第7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7.1正式的施工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制作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纪要,作为施工与结算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图纸会审纪要在图纸会审后天内各方予以签字盖章。
7.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提供设计图纸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7.3甲方如需设计变更,须在制作前天由原设计单位作正式修改通知书或修改图纸,并且费用已经业主确认后,乙方予以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构件已经制作后提出修改,甲方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7.4如由乙方提供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如甲方需变更设计时,应由甲方正式以书面通知乙方进行设计变更,办法与上款相同。
第10篇 承揽类-建筑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
甲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在承揽制作、安装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本合同。
第1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工程范围和内容: 。
1.3.1 承包范围:钢屋盖屋面采用 型暗扣单层彩钢板+ mm厚保温棉+铝箔纸+钢丝网。
1.3.2 工程建筑面积: 平方米。
1.3.3 结构: 。
1.3.4 层数、建筑高度: 详见施工图纸
1.3.5 其他:土建、水电、避雷、防火涂料均由甲方自理,预埋件由乙方提供并指导甲方埋放,埋放预埋件所需钢筋头由甲方提供。
第2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2.1 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合同单价,单方造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每平方米暂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2.2.1 调整方式:
2.2.1.1 遇业主方要求或设计规范要求比原业主方认可方案增加的工程内容。
2.2.1.2 遇业主方要求施工图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内容。
2.2.1.3 遇业主方要求因图纸变更而增加的工程内容。
2.2.1.4 以上各项经业主或监理签证后予以调整。
2.2.2 调整原则:
2.2.2.1 合同报价书已有相同项目的,按该项目的单价执行。
2.2.2.2 合同报价书中无相同项目的,以市场信息价为基础或参照本合同报价书而确定该项目的单价。
2.2.2.3 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2.2.2.4 增加的工程量务必确定增加价款。
2.3 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固定合同价+追加合同价款。
第3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3.1 工程款支付:
3.1.1 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备料款,计人民币(大写) (¥ 元)。
3.1.2 主体钢构件和安装人员开始进场 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进度款,计人民币¥ 元。
3.1.3 主体钢构件安装完毕,屋面板开始进场后 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进度款,计人民币(大写) (¥ 元)。
3.1.4 乙方在钢结构工程完工后 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进度款,计人民币(大写) (¥ 元)。
3.1.5 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 %在钢结构单项工程竣工后满 年内付清。
3.1.6 前述合同总价系指合同签订时确定的工程总造价,如工程总造价在合同履行中按约定作增减时,其各阶段支付比例不变,支付金额作相应增减。如本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单体,在支付工程款时,如单体进度不同,则按单体进度及造价分栋支付,但支付比例不变。
3.1.7 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能支付工程款时,在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待甲方支付后恢复施工。停工期间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如在催告后 天内不支付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赔偿一切损失。
3.2 结算:
3.2.1 乙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视为合格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资料。
3.2.2 工程最终造价按本合同第二条关于造价的约定和其他相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方法结算。遇本合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2.3 甲方自收到乙方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日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期限内不作确认或不提修改意见的,则视为确认该结算报告。
3.2.4 如结算报告的工程最终造价无增减时,则无需甲方确认即应按本条第一款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如有增减时,则对增减部分进行决算。
3.2.5 追加工程款、费用、赔款,如已经甲方签证确认的,则无需再次确认即应支付尚未确认的由甲方在收到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 日内确认或提出异议,否则视同认可。
3.2.6 甲方与乙方对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双方都认可的审价机构审价确定。
3.3 其他事项:
3.3.1 本合同在支付工程预付款与进度款时开具税务局统一收款收据,工程决算确定后开具发票,其中 %增值税发票, %当地劳务税票。
3.3.2 本合同材料采购、构件制作属承揽合同中的制作部分,涉及该部份款项的税金在乙方公司所在地纳税,并由乙方按合同约定开具相关货物销售发票。
3.3.3 本工程安装部份款项为建筑业劳务价款,由乙方在安装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并开具相应发票。
3.3.4 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现金支付
指定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户名: 。
3.3.5 此合同价不包括总包单位的管理费用及土建配套费用。
第4条 工程期限
4.1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约定工程总工期为 天,其中安装工期为 工作日,工期起点以甲方向乙方下达开工报告为准。计划进场日期 年 月 日,具体进场日期甲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特殊状况需要延期,甲方也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
4.2 若按计划工期,甲方场地要推迟 天以上才能进场安装的,甲方应支付合同规定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甲方场地要推迟 天以上进场安装的,甲方除支付工程进度款外并补偿乙方的经济损失,且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4.3 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4.3.1 按施工准备规定要求,不能提供压实平整的施工场地,水源、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时
4.3.2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时
4.3.3 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或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而影响进度时
4.3.4 在施工中因连续停电、停水 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每周累计超过 小时,影响正常施工时
4.3.5 因甲方或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4.3.6 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而影响施工
4.3.7 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4.3.8 如基础由甲方负责承担,由于甲方延期或因土建质量不合格而影响乙方的正常施工,及因甲方负责的其它工程项目交叉施工而影响乙方正常施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4.3.9 其它因甲方不可预见原因造成的中途停工。
4.4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的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收到后应在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报告内容和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5条 施工准备
5.1 甲方:
5.1.1 年 月 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一平”,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并接到施工现场。
5.1.2 年 月 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要求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及压实、拆迁障碍物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5.1.3 甲方负责设计时,合同签订后 天内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 份及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5.1.4 组织甲、乙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 日内分送有关单位,并在 日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后的施工图 份。
5.1.5 提供本工程前期施工资料,办妥土建交验手续、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工证、施工临时用地、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协助乙方办理现场施工人员暂住证等及其它甲方应该办理的手续。甲方手续未办理齐全不得影响乙方收款及竣工结算验收。
5.1.6 甲方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乙方发出进场施工的书面通知。
5.2 乙方:
5.2.1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5.2.2 乙方在甲方许可的范围内搭建临时办公、生活设施。
5.2.3 提供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资料,配合甲方代表的现场管理。
5.2.4 办理施工安全手续、现场施工人员暂住证及其它乙方应该办理的手续。
5.2.5 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准备进场安装。
第6条 双方的职责
6.1 甲方的职责
6.1.1 甲方委派 同志为驻工地代表,具体行使下列权力、职责:
6.1.1.1 下达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1.1.2 有权对乙方工程量的增减核实确认
6.1.1.3 有权代表甲方确认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6.1.1.4 有权代表甲方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进行验收。
6.1.2 甲方先办妥国家规定应办理的一切相关施工手续,保证乙方的进场施工能顺利进行,若在乙方进场施工后,甲方相关手续尚未办妥,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相关经济损失。施工场地具备“三通一平”等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6.1.3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该图纸会审纪要经甲方或甲方代表确认后,作为乙方预算、施工、决算的依据。
6.2 乙方的职责
6.2.1 乙方委派 同志为驻工地代表,具体行使下列权力、职责:
6.2.1.1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2.1.2 乙方代表按甲方或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6.2.2 乙方根据图纸合同的要求采购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
6.2.3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6.2.4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责任和费用。
第7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7.1 正式的施工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制作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纪要,作为施工与结算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图纸会审纪要在图纸会审后 天内各方予以签字盖章。
7.2 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提供设计图纸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7.3 甲方如需设计变更,须在制作前 天由原设计单位作正式修改通知书或修改图纸,并且费用已经业主确认后,乙方予以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构件已经制作后提出修改,甲方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7.4 如由乙方提供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如甲方需变更设计时,应由甲方正式以书面通知乙方进行设计变更,办法与上款相同。
7.5 经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发生工程费用变动,工程款按实结算。
第11篇 承揽类-木制作产品定作承揽合同
甲方(定作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 项目木制作产品供货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总价款:¥: 元
其他相关费用: □送货费 元 □安装费 元 □测量、设计费: 元
□其他费用: 元
总计金额(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 元 (包含税费)
2.乙方所供产品必须与双方封存样品一致,具体应达到以下标准:
1.《木制品制作企业主要材料采购规范》(mg-2-2008)
2.《木饰面生产安装企业标准》(q/320500 jtl003-2009)
3.《木质门生产安装企业标准》(q/320500 jtl004-2009)
4.《固定家具生产安装企业标准》(q/320500 jtl005-2009)
5. 其他
二、定作设计
□承揽方设计
1.承揽方应依据定作方需求,在 前将设计图纸一式两份交定作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2.经双方同意方可更改并重新书面确认。更改所造成的责任(延期交货、安装和费用增减及损失),由更改方承担。
3.承揽方对设计方案提出保密要求的,定作方应遵守保密义务。
□ 定作方设计
1.定作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设计图纸交付承揽方,双方办理图纸的交接签认手续。
2.定作方将技术资料及图纸交付承揽方后 日内,承揽方应当进行检查复核。承揽方发现图纸不符合约定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收到承揽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书面回复。
3.承揽方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设计要求不合理,应当立即通知定作方 定作方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 日内予以答复并提出修改意见。定作方未答复, 承揽方有权停止工作, 并及时通知定作方,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4.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应当严格保密,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5.因定作方图纸细节问题未能及时解决而耽误的时间,交货期按耽误的时间顺延。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定作方应支付 %即人民币(大写) (¥ 元)作为定金。
2. %尾款计人民币(大写) (¥ 元),定作方于验收结束后 天内支付。
3. 约定收款账户:
指定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户名: 。
四、 转包
1.定作方(同意或不同意)将定作物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1.1 定作方同意承揽方将定作物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1)承揽方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包括: 。
(2)承揽方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
1.2 承揽方未经定作方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的,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揽方承担赔偿责任。
2.定作方(同意或不同意)将定作物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1 定作方同意承揽方将定作物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1)承揽方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包括: 。
(2)承揽方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
2.2 承揽方未经定作方同意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的,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交货方式、地点及验收
1.交货时间: 年 月 日
2.交货地点: 。
3.交货方式:□承揽方送货 / □定作方自提
4.承揽方上门安装,验收标准按双方认可的图纸及文字说明为准。
5.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单及结算单,验收结算单作为最终付款依据验收不合格乙方应予以返工,返工所需材料、工时由乙方承担。
六、质量保证
1.对所售货物承揽方提供 年的保用期,在保用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致使不能正常使用,承揽方负责维修,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质保期内承揽方应在接到定作方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维修或更换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若乙方未按甲方通知要求进行维护维修,甲方有权自行组织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保用期后,定作方如需要承揽方维修的,承揽方收取成本费用。
3.保用期内非产品质量原因,而因其它原因造成产品损坏,定作方如需要承揽方维修的,承揽方收取成本费用。
七、承揽方违约责任
1.承揽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按货款金额的 百分之一 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交货义务。
逾期超过 十五天 的,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定作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货款。
承揽方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可由定作方暂时代为保管,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
承揽方擅自更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零部件,或未经同意将承揽工作转包给第三人的,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当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新加工,承揽方应当按照要求加工,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按照15.2条款处理。
未经定作方同意,承揽方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与第三人完成的,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方赔偿损失。
八、定作方违约责任
1.定作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 千分之一 向承揽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十五 日的,承揽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时,定作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不再退还,且承揽方无需再向定作方交付货物。
2.定作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图纸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经催告后定作方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3.定作方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
4.定作方无故解除合同,应赔偿合同总计金额的 %违约金。
5. 承揽方送交定作物的,定作方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定作方自提定作物的,如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
九、留置权
定作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承揽方报酬的,承揽方有留置定作物的权利。双方约定,承揽方给予定作方 天履行债务期间。(不得少于60天)如前述履行债务期间届满,定作方仍未支付报酬的,承揽方可将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但以未支付报酬总额为限,超出此范围的,定作方可请求承揽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1.与本合同相关的订货单、提货单、验收单、报价表、设计图纸等相关文件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定作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承揽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