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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合同(8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3-05-17 09:27:07 查看人数:33

造价管理合同

第1篇 2023年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招标合同类型选择

导语2023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方便考生及时有效的备考,那么,为您精心整理了2023年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招标合同类型选择,欢迎大家的查阅。如想获取更多造价工程师的模拟题及备考资料,请关注的更新。

招标合同类型选择

建设单位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选择适合的合同类型:

(1)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建设规模大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承包风险较大,各项费用不易准确估算,因而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有把握的部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估算不准的部分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有时,在同一施工合同中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合理分担施工风险的有效办法。

(2)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如果已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细而明确,则可选择总价合同;如果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应优先选择单价合同;如果只完成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不够明确时,则可选择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3)施工技术的先进程度。如果在工程施工中有较大部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对此缺乏经验,又无国家标准时,为了避免投标单位盲目地提高承包价款,或由于对施工难度估计不足而导致承包亏损,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应选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4)施工工期的紧迫程度。对于一些紧急工程(如灾后恢复工程等),要求尽快开工且工期较紧时,可能仅有实施方案,还没有施工图纸,施工承包单位不可能报出合理的价格,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较为合适。

第2篇 2023年造价管理章节练习:合同法及价格法

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合同法及价格法

1.关于合同订立要约程序说法错误的是( )。

a.要经过要约和两个阶段

a.具体内容确定

c.要约以缔结合同为目并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d.要约邀请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

2.下列关于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

b.应当以行为或通知的方式作出

c.通知自发给要约人时生效

d.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3.在签订合同时,下列情形中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 )。

a.商业秘密被盗但未造成损失

b.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c.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d.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情况

4.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 )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a.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正常情况下签定的合同

c.纯获利益的合同

d.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5.关于违约责任特点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b.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

c.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d.一种刑事赔偿责任

6.下列关于要约的描述不成立的是( )。

a.要约人受到拒绝要约的通知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受要约人在期限届满时未作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受要约人收到一方已履行合同

7.关于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说法错误的是( )。

a.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

b.所有的合同都可以变更或撤销

c.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d.当事人请求变更的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以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8.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进行处理的方法,正确的是( )。

a.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b.赔偿损失

c.无人认领归当事人所有

d.收归国家所有

e.返还集体、第三人

9.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证明对方( )时可中止合约。

a.经营危机

b.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c.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d.没有商业信誉

e.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10.经营者的权利有( )。

a.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b.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c.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d.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e.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处理商品

11.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时,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 )措施。

a.增加商品数量或加大服务力度

b.规定限价

c.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d.实行提价申报制度

e.调价备案

答案1.d 2 c 3.a 4.b 5.d 6.abcd 7.bd 8.abde 9.bcde 10.abcd 11.bcde

第3篇 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概述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实现市场交易的重要方式和依据。《建筑法》、《合同法》和《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要点有: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因此,以口头方式或其它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合同履行时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主要内容规定为: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的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监理合同应当包括发包方委托监理的内容、发包方与监理方权力责任的划分、监理费用及付款方式等条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如逾期不支付,除按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折价和拍卖款,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其被拖欠工程款的权利。

为了保护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合同法》、《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组织编写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等示范合同文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为例,其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书

协议书包括发承包双方全称;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甲方关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及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工程及质量保修的;生效日期及条件。

2、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双方都需认可的词语、合同文件和对于工程事务的处理方法。包括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合同价款与支付;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培和争议;其他有关安全施工、发现文物及地下障碍物的处理方法、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终止的处理方法。

3、专用条款

规定以上内容和结合具体工程的一些特殊规定。

4、附件

建设施工示范合同文本的附件有:

(1)乙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2)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3)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4篇 2023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解析:合同订立

导语2023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预计在10月下旬,为了让考生进行针对性的备考,下面为您分享了2023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解析:合同的订立看,欢迎大家的关注,更多造价工程师考试的资讯,请关注的更新。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含数据电文)、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两个阶段。

(一)要约

定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生效: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撤回: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

定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的之外,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期限: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期限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做出的要约,应即时做出;②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要约,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础。

生效: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当在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的成立

生效时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格式条款

条款提供者的义务:公平原则确定义务权利,并向对方说明。

无效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5篇 2023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重点:合同概述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订立

1)要约

①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

a)要约邀请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

b)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③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④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⑤下列情形之一,邀约不得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行变更。

2)

①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②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要约,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③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④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在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⑤受要约人超过期限发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⑥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⑦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有效,合同的内容已的内容为准。

2.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3.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缔约过失责任

1)构成条件:①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③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的效力

1.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是否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a)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

b)纯获利益的合同。

c)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③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代定的合同

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①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a)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b)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②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a)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b)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就成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

③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④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但下列免责条款无效: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1)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①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有: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b.在订立合同时丧失公平的。

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③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依法进行如下处理:a.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b.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c.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6篇 2023年造价师《造价管理》重点:合同履行变更

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主义务的同时,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a.及时通知义务;b.提供必要条件和说明的义务;c.协助义务;d.保密义务。

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①价款或报酬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原价格执行。

②履行地点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③履行期限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④履行方式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按有利于实施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⑤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3.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①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4.合同履行过程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因债务权人分立。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拒绝,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券人增加的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法》的定义,

1)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上就是合同的转移。

2)合同变更分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

2.合同的转让

1)合同债权(权利)转让

①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否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券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2)合同债务(义务)转移

①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经债权人同意;

②原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享有;

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①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适用上述债权债务转让;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义务。

③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终止的原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a.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b.合同解除;c.债务相互抵消;d.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e.债权人免除债务;f.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g.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合同解除

合同履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标的物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五年,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继续履行。首选方式

②采取补救措施。

③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④违约金。

⑤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1)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解决。

合同争议的解决

1)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7篇 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重要考点:合同履行特殊规则

导语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2023造价工程师考试,搜集整理了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重要考点: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供大家参考,更多复习资料请持续关注本站。

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合同法》规定价格调整:

1)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价格计价。

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习题:

根据《合同法》,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时,对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处置方式是。

a.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b.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c.无论价格上涨或下降,均按照新价格执行

d.无论价格上涨或下降,均按照原价格执行

答案:a

第8篇 2023年造价师《造价管理》重点:施工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总承包合同管理

一、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及其选择

1.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

1)总价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般为总价合同。

①固定总价合同

报价较高。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一般为;

a)工程投标时的设计深度已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

b)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或承包工作内容较为简单的工程部位。可合理遇见各种风险

c)工程合同期较短(一般为一年以内)。

②可调总价合同:合同期较长(1年以上)

常用的调价方法有:文件证明法、票据价格调整法和公式调价法。

2)单价合同

①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过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②工程量清单内所列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③按合同工期的长短,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①大多适用于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灾后修复工程;

②按酬金计算方式不同,合同形式有:a.成本价固定酬金合同b.成本加固定百分比合同c.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d.目标成本加奖罚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1)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有把握的部分采用总价合同,估算不准的部分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2)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

(表3.2)一般,施工图设计阶段采用总价合同,技术设计单价合同,初步设计阶段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或单价合同

3)工程施工技术的先进程度

有较大部分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应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4)工程施工工期的紧迫程度:有些紧急工程(如灾后修复工程等)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组成

1)协议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包括:①施工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施工合同专用条款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通用条款:凡《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不一致之处,以后者为准。

3)专用条款

4)附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造价的条款

①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非招标工程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②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b.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c.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d.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1.epc承包合同的订立

1)业主在立项后即开始招标。

2)文件组成:a.合同协议书b.合同专用条件c.合同通用条件d.业主要求e投标要求f.其他如工程量清单

2.epc合同的履行管理

1)通常情况下,epc承包合同不包括地质勘察。

2)总承包合同通常为总价合同;承包商应支付其为完成合同义务所引起的关税和税收,

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

2)专业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

①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开工日期前5天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并陈述理由。承包人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给于同意或否决的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分包人延期开工的要求。

②因非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赔偿分包人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③分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保人报送该阶段已完工作的工程量报告。收到分包人的报告后,承包人应首先对照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项目、单价或价格复核取费的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以核准该阶段应付给分包人的金额。承包人计量后,将其列入主合同的支付报表一并提交工程师。承包人应在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分包工程款,逾期支付要计算拖期利息。

④承包人接到工程师依据主合同发布的涉及分包工程变更指令后,以书面确认方式通知分包人,同时,承包人也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自主发布有关变更指令。

⑤承包人进行了工程师发布的变更指令,计量变更工程量及对变更工程进行估价时,应请分包人参加。进行变更工程估价时,应参考分包合同中相同或类似工作的费率来核定,如没有,应通过协商确定;

⑥如分包工程属于主合同规定的分步移交工程,则在分包人与承包人进行相关检查和检验后,提请发包人按主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如根据主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根据主合同规定的验收程序与分包人共同验收。

⑦只要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如发现存在质量缺陷需修理,改正后,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交修复后的竣工报告之日。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1)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只有一个施工劳务合同和三个附件。

2)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

①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共同进行验收,无需请工程师参加,也不必等主合同工程全部竣工后再验收。但承包人与发包人按照合同对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如发现劳务分包人的施工质量不合格,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②劳务分包合同中,支付劳务分包人报酬的方式可以有以下三种,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a)固定劳务报酬方式:在包工不包料承包中,分包工作完成后按承包总价结算。因劳务分包不承担施工风险,如出现施工变更,分包人有权获得增加工作量的报酬和工期顺延。

b)按工时计算劳务报酬方式;按劳务分包人投入工作人员和天数支付劳务报酬。

c)按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方式。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送承包人,经过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计量确认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报酬。对于分包人未经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由于分包人的原因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造价管理合同(8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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