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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汽车维修合同(4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1

机关汽车维修合同

第1篇 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

负责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 “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保险维修业务、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 “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维修采购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 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 “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 “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 )。

2.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g060050 )。

3.合同的组成

3.1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 本合同条款

3.1.2 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 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 中标通知书

3.1.5 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定点承诺

4.1 维修范围

4.1.1 甲方确定乙方为2006~2007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用户)车辆维修。

4.2 维修价格

4.2.1 用户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http:// )公示乙方的中标价格。如整车生产厂下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乙方应按投标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下调价格,调整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整车生产厂上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则中标报价维持不变。

4.3 费用结算

4.3.1 车辆维修后,乙方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附件二、以下称《验收单》),打印并经用户签字确认,乙方据此直接与用户结算,并为用户开具合法的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4.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4.1 甲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方法是:乙方的基本分为10 分, 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通报表彰或处罚扣分,乙方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其下一年度参加 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审查时的审查依据之一。其中,乙方每被扣减1分,将被甲方处以没收履约保证金10%的处罚当得分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定点维修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活动。

2.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对用户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责任。

4.4.2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向乙方确认用户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同。

2.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4.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5.1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

4.5.2 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中央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服务承诺书》(附件三)中规定的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3.乙方根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维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维修单维修项目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若乙方发现用户车辆存在维修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4.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如不具备履行承诺的条件时,乙方除可自行利用社会资源解决外,也可委托甲方推荐的社会专业机构代理,相关责任义务由乙方与代理机构自行协商承担。

5.违约责任

5.1 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在定点采购期间,如乙方被降低资质,将取消其定点维修企业资格。

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扣分:

(1)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的义务”条款的,每项扣1分

(2)乙方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

(3)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返工两次或以上的,扣1分。

(4)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未能纠正,扣1分。

(5)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扣1分。

(6)乙方3次不按时报送维修统计报表的,扣1分。

5.1.1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乙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

(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3)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的

(4)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2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3次(含)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招标项目的资格。

5.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4 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 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 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100,000)。

7.2 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3 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4 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 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11.1 本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 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 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 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1.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2 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 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3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 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 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 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 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17.2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2篇 2021年最新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范本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 招标 。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 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 “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保险维修业务、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 “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维修采购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 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 法定节假日 以外的日历日。

1.5 “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 “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 )。

2.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g060050 )。

3.合同的组成

3.1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 本合同条款

3.1.2 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 投标 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 中标通知书

3.1.5 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定点承诺

4.1 维修范围

4.1.1 甲方确定乙方为xx~xx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用户)车辆维修。

4.2 维修价格

4.2.1 用户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http://www.zycg.gov.cn)公示乙方的中标价格。如整车生产厂下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乙方应按投标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下调价格,调整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整车生产厂上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则中标报价维持不变。

4.3 费用结算

4.3.1 车辆维修后,乙方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附件二、以下称《验收单》),打印并经用户签字确认,乙方据此直接与用户结算,并为用户开具合法的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4.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4.1 甲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方法是:乙方的基本分为10 分, 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通报表彰或处罚扣分,乙方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其下一年度参加 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审查时的审查依据之一。其中,乙方每被扣减1分,将被甲方处以没收 履约保证金 10%的处罚当得分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定点维修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活动。

2.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对用户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责任。

4.4.2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向乙方确认用户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同。

2.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4.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5.1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

4.5.2 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中央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服务 承诺书 》(附件三)中规定的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3.乙方根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维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维修单维修项目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若乙方发现用户车辆存在维修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4.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如不具备履行承诺的条件时,乙方除可自行利用社会资源解决外,也可委托甲方推荐的社会专业机构 代理 ,相关责任义务由乙方与代理机构自行协商承担。

5. 违约责任

5.1 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 违约金 :

1.在定点采购期间,如乙方被降低资质,将取消其定点维修企业资格。

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扣分:

(1)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的义务”条款的,每项扣1分

(2)乙方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

(3)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返工两次或以上的,扣1分。 (4)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未能纠正,扣1分。

(5)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扣1分。

(6)乙方3次不按时报送维修统计报表的,扣1分。

5.1.1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乙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

(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3)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的

(4)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2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3次(含)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招标项目的资格。

5.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4 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 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 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100,000)。

7.2 乙方中标后 投标保证金 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3 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4 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 商业秘密 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 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 北京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11.1 本合同有效期至xx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 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 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 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 合同终止 。

11.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2 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 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3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 在本 合同履行 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 强制执行 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 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 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 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 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17.2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年8月 日 xx年8月 日

第3篇 最新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范本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地点:

为增加甲乙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实现各自经济目的,依据《 民法典 》规定及招 投标 文件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 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

二、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 大 写:人民币 万元整 大 写: 人民币 万元整

三、付款时间及方式

1、合同分三批付款:在 合同生效 后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货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初步验收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货款设备正常运行 天,经双方正式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付合同总额 %的货款质保期满后付清余款。(根据 招标 文件的有关规定加以变更及修改)

2、友情链接:

3、在每期合同款项支付前 天,乙方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 增值税发票 (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约定)。

四、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 收货人名称:(应为签约单位名称) 地址:

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货物运输

4、货运方式:汽运

5、乙方将合同设备运至美的工业城并经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为设备交货日期。(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交货日期及何为交货:如规定供方将设备安装调试、投入使用视为交货,则对设备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的时间约定明确)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提货,运输费及运输保险费均由乙方承担。 合同设备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乙方完成交货后转移之甲方。

6、乙方应在合同设备发运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发运情况(发运时间、件数等)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合同设备到达合同列明的地点后及时将乙方所托运合同设备提取完毕。

7、甲方提取合同设备时,应检查合同设备外箱包装情况。合同设备外箱包装无损,方可提货。如合同设备外箱包装受损或发现合同设备包装箱件数不符,应在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办理合同设备遇险索赔手续。

8、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合同设备,均应妥善接收并保管。对误发或多发的货物,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如甲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一十五天前通知乙方。由于变更发货地址增加的运保费由甲方承担。

五、验收时间、地点、标准、方式

1、验收时间:乙方应于合同生效后 天 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应在 天内安排初步验收。设备于合同生效后 天内通过双方的合格验收并由甲方出具验收合格书。

2、验收地点:

3、验收标准:

六、现场服务(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约定)

1.供方现场人员应遵守需方厂规、制度,如有违规,乙方负责。

2.供方现场人员食宿自理。

3.需方如需邀请供方开展非质量问题处理的技术服务,供应应予协助。

七、人员培训 乙方负责对甲方操作、维修人员和有关的工艺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培训、维修培训、设备保养培训,使之完全掌握全部使用技术,以便使甲方人员正常地使用、维修保养设备。(根据设备的技术要求,视具体情况加以约定或在技术协议详细约定如无必要,可不约定)

八、保修方式

1、自设备经过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生产厂家规定的条款进行免费保修服务,免费保修服务期限为________年。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 天内派人至甲方现场维修。

2、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磁电串入、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的损坏,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设备材料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3、保修期后,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 天内派人至甲方现场维修。设备的维修、更换,甲方酌情收取成本费和服务费,收费标准另行约定。

九、 违约责任

1、 甲方无故中途退货,应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5%违约金。(如对方提出类似条款时可作此约定,否则,建议删除此款)

2、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

3、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逾期交货超过 天,视为交货不能,乙方应双倍返回甲方已付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违约金。

4、保修期内,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乙方超过三十天仍未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通知三十天内将设备维修至正常使用的状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换货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保修期后,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

5、设备未按照合同之约定通过甲方验收合格,每迟延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违约金超过 天仍未验收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返还已收款项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的其他经济损失。

十、不可抗力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取得公证机关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证明,并在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另 一方。双方同意,可据此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合同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十四、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____日期

第4篇 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地点:

为增加甲乙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实现各自经济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及招投标文件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 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

二、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 大 写:人民币 万元整 大 写: 人民币 万元整

三、付款时间及方式

1、合同分三批付款: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货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初步验收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货款;设备正常运行 天,经双方正式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付合同总额 %的货款;质保期满后付清余款。(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加以变更及修改)

2、友情链接:

3、在每期合同款项支付前 天,乙方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约定)。

四、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 收货人名称:(应为签约单位名称) 地址:

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货物运输

4、货运方式:汽运

5、乙方将合同设备运至美的工业城并经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为设备交货日期。(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交货日期及何为交货:如规定供方将设备安装调试、投入使用视为交货,则对设备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的时间约定明确)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提货,运输费及运输保险费均由乙方承担。 合同设备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乙方完成交货后转移之甲方。

6、乙方应在合同设备发运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发运情况(发运时间、件数等)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合同设备到达合同列明的地点后及时将乙方所托运合同设备提取完毕。

7、甲方提取合同设备时,应检查合同设备外箱包装情况。合同设备外箱包装无损,方可提货。如合同设备外箱包装受损或发现合同设备包装箱件数不符,应在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办理合同设备遇险索赔手续。

8、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合同设备,均应妥善接收并保管。对误发或多发的货物,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如甲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一十五天前通知乙方。由于变更发货地址增加的运保费由甲方承担。

五、验收时间、地点、标准、方式

1、验收时间:乙方应于合同生效后 天 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应在 天内安排初步验收。设备于合同生效后 天内通过双方的合格验收并由甲方出具验收合格书。

2、验收地点:

3、验收标准:

六、现场服务(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约定)

1.供方现场人员应遵守需方厂规、制度,如有违规,乙方负责。

2.供方现场人员食宿自理。

3.需方如需邀请供方开展非质量问题处理的技术服务,供应应予协助。

七、人员培训 乙方负责对甲方操作、维修人员和有关的工艺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培训、维修培训、设备保养培训,使之完全掌握全部使用技术,以便使甲方人员正常地使用、维修保养设备。(根据设备的技术要求,视具体情况加以约定或在技术协议详细约定;如无必要,可不约定)

八、保修方式

1、自设备经过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生产厂家规定的条款进行免费保修服务,免费保修服务期限为________年。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 天内派人至甲方现场维修。

2、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磁电串入、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的损坏,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设备材料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3、保修期后,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 天内派人至甲方现场维修。设备的维修、更换,甲方酌情收取成本费和服务费,收费标准另行约定。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无故中途退货,应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5%违约金。(如对方提出类似条款时可作此约定,否则,建议删除此款)

2、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

3、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逾期交货超过 天,视为交货不能,乙方应双倍返回甲方已付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违约金。

4、保修期内,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乙方超过三十天仍未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通知三十天内将设备维修至正常使用的状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换货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保修期后,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

5、设备未按照合同之约定通过甲方验收合格,每迟延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违约金;超过 天仍未验收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返还已收款项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的其他经济损失。

十、不可抗力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取得公证机关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证明,并在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另 一方。双方同意,可据此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合同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十四、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机关汽车维修合同(4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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