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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设计合同(5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3-08-27 15:04:04 查看人数:21

监理设计合同

第1篇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设计咨询)合同

第一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监理人_______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实施地点:

工程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继承人 。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项目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有关成员。

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 合同履行 监理职责,或与集成商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第四条 监理人的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 设计合同 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实施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集成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事先向委托人报告,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设备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集成商得到监理项目组或委托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实施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的签认权。

第五条 监理人的义务

1、保证自签订本合同时起至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止,始终、不间断的具备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的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3、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理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5、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项目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项目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6、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7、在合同期内或 合同终止 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设计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实施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对集成商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委托人或监理人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提出赔偿的一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经双方协商,适当延长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经双方协商后应适当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也应予以延长,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 责任书 ,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 解除合同 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否则委托人有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权利,并且由监理人承担 违约责任 。

第十五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八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项目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坚决杜绝 商业贿赂 行为。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第二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三条 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项目组提供如下设施: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2篇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设计咨询)合同书

第一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监理人_______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实施地点:

工程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项目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有关成员。

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集成商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第四条 监理人的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实施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集成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事先向委托人报告,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设备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集成商得到监理项目组或委托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实施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的签认权。

第五条 监理人的义务

1、保证自签订本合同时起至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止,始终、不间断的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3、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理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5、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项目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项目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6、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7、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设计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实施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对集成商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委托人或监理人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提出赔偿的一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经双方协商,适当延长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经双方协商后应适当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也应予以延长,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否则委托人有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权利,并且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八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项目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第二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三条 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项目组提供如下设施: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3篇 家装设计监理合同书

甲方:(以下简称“业主”)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监理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监理概况

1.业主委托监理人的家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①、工程名称:

②、监理范围:甲方委托乙方按下述第种方式对本工程进行监理:.施工前期服务:装修公司资格审核、装修合同审核、设计方案审核、材料审核、预算审核;.施工过程阶段监理:原房质量勘测(含房屋拆旧验收)、水电隐蔽工程验收、泥木工程验收(含隐蔽)、油漆工程验收、安装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施工过程全程监理:材料的购买及进场验收、水电路改造、防水工程、吊顶工程、细木工程、门窗工程、地墙面铺设工程、涂料油漆工程、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增减工程、工期延期审核、工程进度控制、协助签定工程施工保修责任书;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②、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二、监理收费及支付方法

1、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监理费用总额元,金额大写;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时甲方向乙方预付双方商定监理费总额的30%作为合同定金,定金收费元,金额大写;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3.工程进度过半时甲方向乙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金额元,金额大写;

4.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乙方向甲方开具收据作为结算凭证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发票则由甲方承担8%的税管费。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监理要求;

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工程监理费;

3、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如需乙方监理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当负责房屋装饰装修的所有外部关系协调,包括装饰时“居室内需改动、拆除”的部分,在乙方的配合下,必须向小区物业管理处或房管部门申报,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5、当甲方发现监理人员未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甲方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对装饰工程有关事项包括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权向甲方提出建议;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5、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等有权通知甲方,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得到乙方复工令后才能继续施工;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乙方在甲方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

四、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监理错误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乙方有责任在监理上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并酌情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

2、甲方不履行合同时,乙方不返回定金,并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另付监理费。乙方不履行

3.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供货延误、变更、外出)需推迟施工进度,延误工期超过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一个月时,应适当加收监理费。

五、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为有效。

2、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监理合同时,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监理文件,

六、免责条款

1、甲方因合理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或停工,应提前告知乙方,不需支付停

2.乙方对施工方违反合同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

七、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附加: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八、合同文本

1.合同的监理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止。

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3.本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第4篇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设计咨询)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监理人_______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实施地点:

工程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项目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有关成员。

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集成商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第四条 监理人的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实施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集成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事先向委托人报告,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设备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集成商得到监理项目组或委托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实施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的签认权。

第五条 监理人的义务

1、保证自签订本合同时起至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止,始终、不间断的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3、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做到诚实守信。

4、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理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5、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项目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项目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6、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7、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设计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实施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对集成商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委托人或监理人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提出赔偿的一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经双方协商,适当延长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经双方协商后应适当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也应予以延长,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否则委托人有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权利,并且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八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项目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第二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三条 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项目组提供如下设施: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5篇 2023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高频考点:工程设计招标

导语为了能更轻松地应对202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考生们现在就要备考了。今天为大家整理了2023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高频考点:工程设计招标,跟我们一起来复习吧!更多资讯请继续关注。

第四章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第一节工程设计招标

一、概述

1、设计的阶段划分:根据设计条件和设计深度,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招标也按以上两阶段分为初步设计招标和施工图设计招标。

2、设计招标通常采用设计方案竞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与其他招标在程序上的主要区别在于:

1)、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同:设计招标文件中仅提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应达到的技术指标、项目限定的工作范围、项目所在地的基本资料、要求完成的时间等;没有具体工作量。

2)、对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不同:投标人的报价不是按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填报报价后算出总价,而是首先提出设计构思和初步方案,并论述该方案的优点和实施计划,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报价。

3)、开标形式不同:不是由招标人宣读投标书并按报价高低排序,而是投标人自己说明投标方案的基本构思和意图,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而且不按报价高低排定次序;

4)、评标原则不同:不过分追求投标价的高低,更多关注所提供方案的技术先进性、技术指标和方案的合理性以及对工程项目投资效应的影响等。

二、工程设计招标管理:在具备设计招标条件后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编制、发放招标文件等。

1、公开招标范围:①、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设计服务的采购;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③、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规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

2、投标人资格审查:

1)、设计资质分为:①、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和专项资质;

②、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和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③个别行业的专业资质和专项资质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设丁级。

2)、能力与经验审查:人员技术力量审查主要考察设计负责人的资格与能力、各类专业设计人员的专业覆盖面、人员数量及各级职称人员的比例是否满足工程设计需要。

3、设计招标文件的编制:

4、设计要求文件的主要内容:①、严格性,文字表达应清楚不被误解;②、完整性,任务要求全面不遗漏;③、灵活性,要为投标人发挥设计创造性留有充分的自由度。

三、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管理

1、主要评标内容:①、设计方案的优劣;②、投入、产出经济效益比较;③、设计进度快慢;④、设计自立和社会信誉;⑤、报价的合理性。

监理设计合同(5份范本)

甲方:(以下简称“业主”)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监理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监理概况1.业主委托监理人的家装工程(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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