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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公司合同(16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1

船舶公司合同

第1篇 金融合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投保单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隶属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兹将下列船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保险

船舶名称

种类

用 途

制造年份

总吨位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费

航行范围:

总保险金额: 人民币

保险费总数: 人民币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

保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

保险单号码 签发日期 签单

投保单位:

地 址:

电 话:

联系人: 年 月 日

第2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1986年1月1日)

一、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限满期时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之日起开始时生效。

在保险开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给建造人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分配或交付时生效。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若提前交付给所有人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可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退费。如超过保险期限交付,必须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展延保险期限手续。展期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应收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加收保险费。

二、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为船舶的建成价格或最后合同价格。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价值确定。被保险人如以暂时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应在船舶建成或确定最后价格后通知本公司调整保险金额。对暂定价值超过或低于保险价值的部分,本公司按比例加收或退还保险费。

如果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125%时,本保险对任何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保险船舶损失的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但由于保险船舶改变设计、装修或改动船型,物资绩变所引起的船舶造价的变动,不适用本规定。

三、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偿:

1.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自然灾害或 意外事故 ;

(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

(3)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

(4)因船台、支架和其它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

(5)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6)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

(7)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有损失,本公司也予负责。

2、对于下列责任和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

(2)救助费用;

(3)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它固定建筑物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4)保险船舶遭受本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消除保险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可以按本公司保障与赔偿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5)在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后,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 诉讼费用 。

(6)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如低于保险价值,本公司对本款所列各项的责任或费用,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四、除外责任

下列各项本公司不予负责:

1、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对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换或重建的费用及为了改进或更改设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3、由于被保险人对雇佣的职工的死亡、 伤残 或疾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

4、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炸弹的爆炸、战争武器、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政治动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

6、建造合同规定的罚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它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

7、由于任何国家或武装集团的拘留、扣押、禁制、使航程受阻或丧失。

五、承保区域

1、建造期间:限于造船厂范围内。建造船舶所需的材料、机器、设备在造船厂范围以外的任何运输、装卸、保管和建造船舶在造船厂范围以外的任何拖航,必须事先通知本公司,并交付规定的保险费用后方予负责;

2、试航、交船期间:2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500海里,1,000总吨至20,000总吨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250海里,1,000总吨以下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100海里。如超过上述距离,必须事先通知本公司,并交付规定的保险费后方予负责。

六、赔款处理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以书面说明事故经过、原因,并提供损失清单、发票、检验报告等必要单证和文件。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2、本公司负责赔偿合理的配件和修理费用。并且不扣除以新代旧的折扣;

3.对保险船舶由于每一事故引起的部分损失,包括施救费用、船舶碰撞、清除保险船舶的残骸等。本公司应付的赔偿均须扣除保险单所规定的免赔额。损失如在免赔额以下时,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在两个相连续的港口之间一个单独航程中,由于恶劣气候所致的损失索赔,应被视为一次意外事故;

4、保险船舶试航时,在预计返回建造地点日期起超过六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即构成船舶的失踪。船舶失踪或船舶遭受损失后,其估计救助、修理和其他必要支出的费用将超过保险船舶保险价值时,均可视为全部损失。在保险船舶受损后未及时修理,又遭受全部损失,本公司只赔付一个全部损失;

5、对任何保险事故的索赔期限,不得超过交船后三个月。

七、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投保时应提供建造合同副本和建造进度表等文件;

2、被保险人应遵守有关安全法令,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发生意外事故,本公司代表有权对船舶的建造情况进行查勘,被保险人应提供便利,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3、保险船舶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救护,防止损失扩大。对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为限。如需进行修理时,应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4、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如有任何实质性变动,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5、保险船舶的损失涉及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人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向责任方追偿,为此而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偿付;

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可不负赔偿责任。

八、争议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 诉讼 。除事先有协议者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第3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

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

(1986年1月1日)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述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或施救费用:

(一)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二)捕获、扣押、扣留、 羁押 、没收或封锁,但这种赔案必须从发生日起满六个月才能受理;

(三)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

(四)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五)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六)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二、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责任或费用,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一)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爆炸;

(二)由被保险船舶的船籍国或登记国的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采取的或命令的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或没收;

(三)被征用或被征购;

(四)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三、保险终止

(一)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本保险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7天期满时生效;

(二)不论是否已发注销通知,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应自动终止:

1、任何原子、氢弹或核武器的敌对性爆炸发生;

2、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3.船舶被征用或出售。

四、承保原则

(一)本保险系本公司船舶保险的附加险。船舶保险的条款也适用本保险,但与本保险条款有抵触时,则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二)被保险船舶如同时有其他保险,任何索赔应由其他保险负责时,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三)如本保险由于第三条的原因终止时,净费可按日比例退还给被保险人。本保险不办理停泊退费。

第4篇 金融合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2023金融合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用途_________________

总吨位/马力/客位:________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尺寸:(总长)_________________

船质结构:_________________

(型宽)_______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航行区域: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基本保费:_________________

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

费率:_____%

总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 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 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船龄在3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赔和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

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九条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

第十条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后消 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条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船舶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2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各种有关索赔单证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改变或船舶改变技术状况和用途,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按项处理:

(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5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船舶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单位下列船舶保险:

船舶名称

种类

用途

制造年份

总吨位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费

航行范围: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注意:收到保险单,请即核对。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第6篇 公司船舶出租合同

2023公司船舶出租出租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和条件履行本确认书:

第一条承运船舶的规范: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_船旗国:_________________建造时间:_______________

船级: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船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吨/净吨/载重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吨夏季干舷:__________米

总长/型宽:_______米/______米散装舱容/包装舱容:__________立方米/___________立方米

舱/舱口:_______/_______吊杆:__________二层甲板: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根据需要增加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货物和数量:[使用√标明选择()或()]

()__________公吨______[袋装或散装]货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增加或减少_____%,由__________[出租人或承租人]选择。

()___________立方米货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增加或减少_____%,由_________[承租人或出租人]选择。

第三条受载期: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四条装货/卸货港:[使用√标明选择()或()]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个安全港口。

()在________________港/_______________港的_____个安全泊位。

第五条装货/卸货率:[使用√标明选择()或()或()]

()每晴天工作日_______公吨/____公吨,星期日、节假日除外,除非已经使用(____)。

()每晴天工作日_______公吨/_________公吨,星期日、节假日除外,即使已经使用(____)。

[3]()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装货港或卸货港]按港口习惯快速装/卸货()。

第六条装卸时间的计算:[使用√标明选择()或()]

()装货时间与卸货时间分别计算。

()装货时间与卸货时间合并计算。

第七条运费率:[使用√标明选择()或()或()或()]

()包干运费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负担装卸、堆舱及平舱费。

()每____[净或毛]公吨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负担装卸、堆舱及平舱费。

[3]()每____[净或毛]公吨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卸货费按班轮条件。

[4]()每____[净或毛]立方米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负担装卸、堆舱及平舱费。

第八条运费的支付:[使用√标明选择()或()或()]

()运费应于装货结束后___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

()运费应于装货结束后___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但至迟应在开舱卸货以前。

按照以上()或()已收取或应收取的运费,在货物装上船后即为出租人所赚取;不论船舶/货物灭失与否,承租人必须支付,无需返还,不得扣减。

[3]()运费应于卸货结束后___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

第九条滞期费/速遣费:

滞期费/速遣费为每天___________/__________,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于卸货结束后___天内结算,但出租人如有留置货物的权利,不受本条规定的影响。

第十条税费/规费/费用:

船舶/运费的税费/规费/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不论其计算方法如何。货物的税费/规费/费用由承租人负担,不论其计算方法如何。

第十一条代理:[使用√标明选择()或()]

()装卸港均为出租人的代理。

()装货港为出租人的代理,卸货港为承租人的代理。

第十二条佣金:[使用√标明选择()或()]

()运费、亏舱费和滞期费的佣金包括洽租佣金合计_____%.

()运费、亏舱费和滞期费佣金合计____%,另加____%付给

第十三条法律和仲裁:

本确认书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自签订之日起租船合同成立。本确认书产生的或与本确认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金康租船合同:[使用√标明选择()或()]

()其他条款和条件按年金康租船合同,但第2条除外。

2[]()其他条款和条件按年金康租船合同,但第__________条除外。

第十五条特别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

承租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7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

本公司依照船舶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单位下列船舶保险:

船舶名称

种类

用途

制造年份

总吨位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费

注意:收到保险单,请即核对。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第8篇 公司渔业船舶买卖合同

2023公司渔业船舶买卖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地点)签订:

甲方(出卖方):(甲方为多人时,应列明)

营业执照号(或有效证件号):

住所地:

乙方(买受方):(乙方为多人时,应列明)

营业执照号(或有效证件号):

住所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的协商,就甲方所拥有的渔船(船名)(以下简称“渔船”)的买卖事项,订立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渔船基本情况

1.1买卖渔船及其设备概况

船名

渔船编码

总长

船长

型宽

型深

船体材质

船舶类型

总吨位

净吨位

建造日期

作业类型

主机型号

主机总功率

主机制造厂

出厂日期

齿轮箱型号

发电机型号

其他

1.2转让前,渔船所有权状况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别

有效证件号

所有权比例(%)

备注

持证人

合计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转让内容

2.1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渔船%的所有权。乙方同意向甲方购买渔船%的所有权。

2.2乙方对于转让完成后取得的渔船的处理方式为(可选)

□直接投入作业生产□更新改造□拆解其他

2.3转让完成后,渔船所有权结构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别

有效证件号

所有权比例(%)

备注

拟持证人

合计

第三条转让价款

甲方向乙方转让渔船%的所有权,作价人民币万元

(大写:元)(以下简称“转让款”)。

第四条价款支付方式

4.1价款结算方式为(可选):

□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中心结算(以下简称交易服务中心),交易中心为4.2条中的收款方。

□自行结算(甲方为4.2条中的收款方)

其他约定

注:如选择交易中心结算,则交易中心成为收款方,在收到乙方价款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付给甲方。如选择自行结算,则甲方为收款方。

4.2支付方式

4.2.1定金支付

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支付定金人民币万元(大写:元)。双方完成渔船证书变更手续时,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

4.2.2转让款支付

□一次性付清的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的方式。乙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款的%,合计人民币万元(大写:元),在合同签订后日支付,剩余款项于

前付讫。

第五条实物交割

5.1如涉及渔船交割,双方约定在年月日在(地点)办理渔船实物交割手续。

5.2具体交割内容详见《渔船交割清单暨交接证明书》(附件一)。

5.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渔船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渔船交割之前由甲方承担,交割之后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证书办理

6.1双方约定在年___月___日之前办理完毕渔船证书变更手续(即完成《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及《所有权证书》的注销及登记手续)。

6.2双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办理渔船证书变更手续。合同另一方有义务配合办理。

6.3在渔船证书变更手续完成之前,甲方不得在渔船上设置抵押担保、债务等第三方权利。

6.4乙方在未取得变更后的渔业船舶登记、所有权、检验、捕捞许可证书情况下,不得出海从事渔业生产。如果在变更前就出海从事渔业生产,产生的事故、损害(包括对第三人)等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费用承担

7.1涉及与渔船证书办理相关的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可选):

□由方单独承担。

□双方办理渔船实物交割前,渔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实物交割完成时起,渔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应双倍返还乙方;如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

8.2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渔船交割,每逾期天,应按转让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天以上(含本数),则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

8.3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所有权转让款的,每逾期天,应按转让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天以上(含本数),则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

8.4甲、乙任何一方不按第6.1条款约定期限配合对方办理渔船证书变更登记手续的,每逾期天,应按转让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天以上(含本数),则守约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

8.5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约定其他赔偿方式。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采取以下方式(单选):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合同自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交易中心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份用于向渔船权属登记等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时使用。

10.3甲、乙双方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文件有关要求进行渔船交易。

第十一条双方可就下列事项进行特别约定:

11.1该渔船在省海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中心或其分部(受理点)进行交易产生的合理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11.2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

11.3保险:。

11.4其他:。

附件一:《渔船交割清单暨交接证明书》

(本页无正文,为《渔业船舶买卖合同》签字页)

签署栏: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传真:

传真:

开户人姓名:

开户人姓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见证方(盖章):

经办人:

第9篇 公司船舶买卖合同

2023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有关_________船的买卖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买卖标的

船名:_________船型:_________船籍:_________船级:_________总长:_________船宽:_________船深:_________总吨:_________净吨: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建造厂家:____________建造年月:_________登记号:_________登记地点:____________登记吨位: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

1.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船舶,其质量必须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船舶标准

2.卖方保证出售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

3.卖方保证其出售的船舶不存在不适航或其他妨碍、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或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情形

4.卖方保证其拥有本合同下的标的船舶的全部产权,并保证该船舶不在光船租约下。

三、价款

本合同标的船舶的价款为_________元。

本合同结算货币为□人民币□美元□英镑□欧元□_________。

四、保证金

为了确保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日后的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_________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以银行汇票方式汇到卖方指定的帐户。

五、付款方式

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第_______种方式,如期足额将船款支付给卖方。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船款,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保证金可抵作船价款。

2.分期付款: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作为预付款。合计_________元。预付款可以抵作船价款。

船舶交付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元。

交船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

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元。

六、船舶检查

1.买方有权查阅船上的船级记录,并在________内宣布是否予以承认。

2.卖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为买方安排船舶检查。

3.买方不得因船舶检查而延误船期,否则,买方应向卖方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在不延误船舶正常营运的前提下,卖方应尽可能为买方看验船提供方便。

4.买方检查处于漂浮状态的船舶时,不可将其拆解开,也不可给卖方造成费用上的负担。在检查过程中,船舶的轮机日志和航海日志应提供给买方查阅。经检查,凭卖方在船舶漂浮检查后四十八小时内收到买方的书面或电传通知为准,一旦船舶获得认可,卖买关系即告确立。卖方如果未能按上述要求收到买方关于船舶船级记录的认可通知,应退还保证金,本合同宣告无效。

七、交接船舶

1.船舶在_________地点进行交接。

2.移交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卖方应及时地将船舶动态、船舶预计进坞时间和地点告知买方。

4.船舶按买方看验船时的状况移交,自然损耗除外。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卖方应将买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部分损害,卖方应将船舶恢复至买方看船时的状况。买方应给卖方合理的恢复原状的修理时间。

5.为方便船舶的移交,卖方应将船舶引入移交港的干船坞内,由买方检验船底及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或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有断裂、损坏或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则上述缺点应由卖方自费修复直至买方对上述水下部分完全满意为止。

6.船舶在坞期间,在买方的要求下,卖方应安排抽出尾轴。倘若尾轴完全毁坏或发现有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卖方应自费将其新换或修复直至买方完全满意为止。尾轴的抽出和换新之费用由买方承担。

7.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或尾轴上述断裂、损坏或缺陷,则与船舶进出坞有关的费用包括验船师费均应由卖方承担。

8.卖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后,双方即签订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产权正式移交给买方。卖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并负责安排将船员送回。买方同意付船员补贴每位__________________元。

八、文件交付

1.交船时,卖方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船舶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买方。若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将其现有的船舶的其它技术档及时交给买方。船舶的船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造船厂提供的该轮的稳性计算书、船舶防油污计划和档等应由卖方收存取回,但买方有复印的权利。

2.同时,买方应将下述文档递交给卖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买方办理船舶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九、备件和燃料

船舶包括属于船舶的一切船上和岸上物品应由卖方移交给买方。属于卖方专用的船上图书、数据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

船上剩余的燃料、未使用的润滑油、备用品和伙食应由买方接收并按交船地交船日的市场价格付款。本条款下的付款时间、地点和币制与合同价款的支付相同。

十、保护卖方保证其对出卖船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船舶在移交前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及其他随船债务并承诺交船后若因该船移交前的随船债务发生第三人对船舶提出主张,而导致纠纷的赔偿、费用、开支等均由卖方承担。

十一、费用负担

船舶交付前所发生的包括雇佣人员薪资,船员分红、税赋及其他债务等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船舶交付后所发生的与购买和登记有关的税、费以及其它开支等各项费用由买方承担。在船舶进行交易时,费用有买方承担。船舶移交后,卖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登记买方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费用各自承担。

十二、违约责任

1.若买方未能按时支付保证金,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______%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在支付保证金后,若买方决定不再购买该船,并拒绝支付船款,卖方有权没收保证金若买方未能在船舶移交期限最后一日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购船价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及其利息归卖方所有。若保证金及其利息收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买方还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

2.若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续,或未能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收到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____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全部船价款及按年利率________%计算的利息若买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保证金和船款,卖方违约拒绝出售该船,买方有权获得船款保证金的两倍赔偿。

十三、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二、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_________卖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10篇 公司二手船舶买卖合同

2023公司二手船舶买卖手船舶买卖合同

立契约书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兹就船舶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船舶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入。

第二条买卖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先交付定金____________元整。

2.甲方必须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后记的船舶点交与乙方,并将下列登记文件及使用权文件交付与乙方。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船舶点交及办理船舶所有权、渔业权移转登记完毕并经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机关盖印证明时一次付清。

甲方公司同意出售本契约标的物的全体股东会议记录三份。

乙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鉴证明书三份。

乙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三份。

乙方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股东名册三份。

乙方法定代表人户籍誊本三份。

乙方公司执照,营业登记证影本各三份。

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无欠税证明书正本。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正本。

船舶吨位证书正本。

船舶国籍证书正本。

设备目录正本。

航海记事簿正本。

法律所规定的其它文书正本。

船舶检查簿正本。

渔业执照正本。

渔业权抛弃申请书。

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正本。

契约渔船船图。暨进口器材规格说明书。

船舶勘航力证书正本。

货舱、冷藏室及其他供载运货物部分适合于受载运送与保证书正本。

船舶无共同海损部分担额并不负担救助及捞救报酬额证书正本。

第三条甲方于第二条第项乙方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船舶的所有权及渔业权移转登记与乙方。

第四条在甲方尚未将船舶点交与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时,应由甲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甲方保证后记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第三条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有关后记船舶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一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乙方的过失或发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若发生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或补充完整,而船舶仍然无法维持继续作业或短欠,或其性能降低长达一个月时,乙方可根据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换取同种类船舶。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船舶的时间长短支付船价,每半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三分之一的款项。

退还船舶。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船舶所应付如前的款项,其余定金退还与乙方。有关使用船舶的时间、其计算方法则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规定从第三条甲方点交船舶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船舶要求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第八条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船舶,则甲方无需催告,本契约视同作废,甲方得将船舶移动、航行并停泊于原船籍港。

有关前述甲方的船舶移动、航行费,以及停泊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所列日期前点交船舶,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之内点交船舶。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点交,则本契约视同作废。乙方得请求甲方退还第二条的定金、以及与定金同额的损害赔偿。

第十条约定事项

双方同意以____________港为点处所。渔船内所存燃料油归还甲方。

本契约买卖标的物的保险,其受益人应于点交同时变更指定为乙方,变更后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所有甲方雇用的人员,于本契约买卖标的物交清楚同时,由甲方负责遣散与乙方负担。

本契约买卖标的物交接前所属的所有费用,包括雇用人员薪资,船员分红,及其他一切所有债务及税捐概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涉。

自交接后有关本契约买卖标的物的一切权责纠葛,及绝无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如有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发生时应视为违约处理。

甲方保证本契约买卖标的物毫无产纠葛,及绝无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如有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发生时应视为违约处理。

所有甲方负担的应付款项,如因甲方未付致涉及乙方权益时,在尾款范围的金额内乙方得代甲方径行垫付,抵付尾款,如超出尾款金额则应由甲方负责处理。

如本契约书涉讼时,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法院管辖。

本契约一式三份,当事人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

营业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

营业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11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条款

(1986年1月1日)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 盗窃 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 意外事故 。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一)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1)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 人身伤亡或疾病;

b 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他承诺的责任;

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 任何财产或物体所造成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所造成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款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

(1)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惯例理算,如 运输合同 无此规定,应按《 北京 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3)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它分摊利益方时,共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3.施救

(1)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偿。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

(2)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四)本公司战争和罢工险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

三、免赔额

(一)承保风险所致的部分损失赔偿,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不包括碰撞责任、救助、共损、施救的索赔)。

(二)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

本条不适用于船舶的全损索赔以及船舶搁浅后专为检验船底引起的合理费用。

四、海运

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费,否则,本保险对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不负责。

(一)被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

(二)被保险船舶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

(三)被保险船舶作为拆船或拆船目的出售的意图航行。

五、保险期限

本保险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1.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一年。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到期时,如被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地港为止。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要加交6个月保险费。

2.航次保险:按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起止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

(2)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

六、保险终止

(一)一旦被保险船舶按全损赔付后,本保险应自动终止。

(二)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船舶等级变动、注销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改变或转让给新的管理部门、或光船出租或被征或被征用,除非事先书面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本保险应自动终止,但船舶有货载或正在海上时,经要求,可延迟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或最后卸货港或目的港。

(三)当货物、航程、航行区域、拖带、救助工作或开航日期方面有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时,被保险人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加付的保险费。本保险仍继续有效,否则,本保险应自动终止。

七、保费和退费

(一)定期险:全部保费应在承保时付清。如保险人同意,保费也可分期交付,但被保险船舶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全损时,未交付的保费要立即付清。

1.被保险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保险费应自保险终止日起,可按净保费的日比例计算退还给被保险人。但本款不适用第六条三款。

2.被保险船舶无论是否在船厂修理或装卸货物,在保险人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内停泊超过30天时,停泊期间的保费按净保费的日比例的50%计算,但该款不适用全损。

如果本款超过30天的停泊期分属两张同一保险人的连续保单,停泊退费应按两张保单所承保的天数分别计算。

(二)航次保险:

自保险责任开始一律不办理退保和退费。

八、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一经获悉被保险船舶发生事故或遭受损失,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船在国外,还应立即通知距离最后的保险 代理 人,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本保险承保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本保险承保的损失而采取措施,不应视为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或对双方任何其他权利的损害。

(三)被保险人与有关方面确定被保险船舶应负的责任和费用时,应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四)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如涉及第三者责任或费用,被保险人应将必要的证件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九、 招标

(一)当被保险船舶受损要进行修理时,被保险人要象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对受损船的修理进行招标以接受最有利的报价。

(二)保险人也可对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或要求两次招标,此类 投标 经保险人同意而被接受时,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而发出招标通知日起至接受投标时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长、船员的 工资 和给养。但此种赔偿不得超过船舶当年保险价值的30%。

(三)被保险人可以决定受损船舶的修理地点,如被保险人未象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那样行事,保险人有权对船东决定的修理地点或修理厂商行使否决权或从赔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

十、索赔和赔偿

(一)被保险事故或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在两年内未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单证时,本保险不予赔偿。

(二)全损

1.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毁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作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2.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3.当被保险船舶实际全损似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时,在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可视为推定全损,不论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险标的属保险人所有。

(三)部分损失

1.对本保险项下海损的索赔,以新换旧均不扣减。

2.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的索赔不予负责,除非与海损修理直接有关。

3.船东为使船舶适航做必要的修理或通常进入干船坞时,被保险船舶也要就所承保的损坏进坞修理,进出船坞和船坞的使用时间费用应平均分摊。

如船舶仅为本保险所承保的损坏必须进坞修理时,被保险人于船舶在坞期间进行检验或其它修理工作,只要被保险人的修理工作不曾延长被保险船舶在坞时间或增加任何其他船坞的使用费用,保险人不得扣减其应支付的船坞使用费用。

(四)被保险人为获取和提供资料和文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务,以及被保险人委派或以其名义行事的任何经理、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等的佣金或费用,本保险均不给予补偿,除非经保险人同意。

(五)凡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金额时,保险人对本保险承保损失和费用的赔偿,按保险金额在约定价值或分摊金额所占的比例计算。

(六)依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本保险予以负责。

十一、争议的处理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需要仲裁或 诉讼 时,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在被告方所在地。

第12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投保单(样式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船舶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

本公司依照船舶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单位下列

船舶保险:

船舶名称

种类

用途

制造年份

总吨位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费

航行范围: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注意:收到保险单,请即核对。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保险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第13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投保单(样式一)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船舶保险投保单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隶属关系:

兹将下列船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保险. 主管部门:

所有制性质:

船舶名称

种类

用 途

制造年份

总吨位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费

航行范围:

总保险金额: 人民币

保险费总数: 人民币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

保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

保险单号码 签发日期 签单

投保单位:

地 址:

电 话:

联系人: 年 月 日

第14篇 公司船舶维修合同

2023公司船舶维修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委托方: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

承修方: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船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范围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见附件),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加减账工程

加账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

若该加账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______,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

若该加账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______,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账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减账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

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账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条工程价款本船修理费不含加减账工程预定为人民币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其最终总价按本船完工出厂的实际修理项目结算。

第四条工程期限本船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进厂,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______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______天。

第五条工程验收

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

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

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

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

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账工程处理。

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______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六条质量保证

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_____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_____个月。

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第七条工程修理

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

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

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八条工程付款

在本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在_____天内即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______的工程预付款______万元(大写:_____)在修理进度达到二分之一工程期限时,委托方应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______进度款______万元(大写:_____),余款在完工后______天内一次结清。

若委托方逾期付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修方凭《结账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

第九条速修费和滞修费在船舶修理工程提前完工或逾期完工时,双方应向对方支付速修费或滞修费,其计算方法如下:承修方每提前一天完工,委托方按本船总修理费的______向承修方另行支付速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______。

确属承修方原因而逾期完工,则每逾期一天应由承修方按总修理费的______向委托方支付滞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______。

承修方应在结账单中将滞修费自动予以扣除并通知委托方。

第十条消防安全工作船舶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相应规定。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补充协议,该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份,其中一份送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备案。

若双方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应在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承修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附件

《船舶修理工程单》

第15篇 运输公司船舶买卖合同

2023运输公司船舶买卖立契约书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兹就船舶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船舶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入。

第二条买卖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先交付定金____________元整。

2.甲方必须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后记的船舶点交与乙方,并将下列登记文件及使用权文件交付与乙方。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船舶点交及办理船舶所有权、渔业权移转登记完毕并经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机关盖印证明时一次付清。

甲方公司同意出售本契约标的物的全体股东会议记录三份。

乙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鉴证明书三份。

乙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三份。

乙方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股东名册三份。

乙方法定代表人户籍誊本三份。

乙方公司执照,营业登记证影本各三份。

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无欠税证明书正本。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正本。

船舶吨位证书正本。

船舶国籍证书正本。

设备目录正本。

航海记事簿正本。

法律所规定的其它文书正本。

船舶检查簿正本。

渔业执照正本。

渔业权抛弃申请书。

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正本。

契约渔船船图。暨进口器材规格说明书。

船舶勘航力证书正本。

货舱、冷藏室及其他供载运货物部分适合于受载运送与保证书正本。

船舶无共同海损部分担额并不负担救助及捞救报酬额证书正本。

第三条甲方于第二条第项乙方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船舶的所有权及渔业权移转登记与乙方。

第四条在甲方尚未将船舶点交与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时,应由甲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甲方保证后记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第三条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有关后记船舶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一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乙方的过失或发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若发生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或补充完整,而船舶仍然无法维持继续作业或短欠,或其性能降低长达一个月时,乙方可根据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换取同种类船舶。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船舶的时间长短支付船价,每半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三分之一的款项。

退还船舶。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船舶所应付如前的款项,其余定金退还与乙方。有关使用船舶的时间、其计算方法则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规定从第三条甲方点交船舶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船舶要求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第八条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船舶,则甲方无需催告,本契约视同作废,甲方得将船舶移动、航行并停泊于原船籍港。

有关前述甲方的船舶移动、航行费,以及停泊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所列日期前点交船舶,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之内点交船舶。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点交,则本契约视同作废。乙方得请求甲方退还第二条的定金、以及与定金同额的损害赔偿。

第十条约定事项

双方同意以____________港为点处所。渔船内所存燃料油归还甲方。

本契约买卖标的物的保险,其受益人应于点交同时变更指定为乙方,变更后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所有甲方雇用的人员,于本契约买卖标的物交清楚同时,由甲方负责遣散与乙方负担。

本契约买卖标的物交接前所属的所有费用,包括雇用人员薪资,船员分红,及其他一切所有债务及税捐概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涉。

自交接后有关本契约买卖标的物的一切权责纠葛,及绝无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如有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发生时应视为违约处理。

甲方保证本契约买卖标的物毫无产纠葛,及绝无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如有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发生时应视为违约处理。

所有甲方负担的应付款项,如因甲方未付致涉及乙方权益时,在尾款范围的金额内乙方得代甲方径行垫付,抵付尾款,如超出尾款金额则应由甲方负责处理。

如本契约书涉讼时,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法院管辖。

本契约一式三份,当事人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

营业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

营业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

第16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投保单(样式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投保单

投保单位:

兹将下列船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保险:

船舶名称

种类

用 途

制造年份

总吨位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费

航行范围: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

保险单号码 签发日期 签 章

投保单位:

地 址:

电 话:

联系人:

年 月 日

船舶公司合同(16份范本)

2023运输公司船舶买卖立契约书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兹就船舶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条款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船舶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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