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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福利合同(8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8

公司福利合同

第1篇 公司员工福利制度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完善公司制度。公司为员工提供优良的福利条件,并根据国家、当地政府有关劳动、人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条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福利制度体系。

第三章福利对象

第五条公司福利对象:

正式在职员工;

非正式员工;

不同员工群体在享受福利项目上有差异

第四章福利项目

第六条公司提供的各类假期:(正式在职员工)

法定节假日;

病假;

事假;

婚假;

丧假;

计划生育假(产假);

工伤假

第七条公司可提供各类保险:

医疗保险;(正式在职员工、门卫和厨房)

失业保险;(正式在职员工)

养老保险;(正式在职员工)

工伤事故保险;(正式在职员工)

意外伤害;(非正式在职员工)

第七条公司可提供各类津贴和补贴。(正式在职员工)

补贴福利

休假福利

培训福利

设施福利

第八条劳动保护。公司保护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在职员工)

第2篇 公司福利申请书

关于中秋节发放员工福利的申请

2014年中秋节即将来临,为了更好的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体现公司领导对员工的生活关怀,现申请给广大在岗员工发放中秋节福利,具体如下:

一、发放对象:

截止到2014年9月6日在岗的所有员工。

二、发放标准:

所有在岗员工每人广州酒家蛋黄月饼一盒,共11盒;费用1518元;总计费用1518元。

附件:2014年中秋节发放福利人员名单妥否,请领导批示。

申请部门:人事行政部

申请日期: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第3篇 公司员工加班福利申请

尊敬的公司领导: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月_______日,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长期加班,节假日没有休息,晚上天天加班,有时甚至加班通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出12小时,特申请将予以加班费补贴_________________元。

附注:_________________相关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_________________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_____日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

加班计算:_________________平均日工资4170元/31天=135元(没有扣除法定休息日,如要扣除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平均小时工资135元/8小时=17元

节假日:_________________7天_____135元_____150%=1418元

清明:_________________2天_____135元_____300%=810元

平常加班以12小时计算:_________________(12小时-8小时)_____48天_____17元_____150%=4896元

以上合计加班费_______元,因本人在企业时间比较久,对企业已存在一定的感情,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特此提出予以加班费补贴_______元。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4篇 金融合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福利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取养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递增,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金时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七条 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八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继续领取时,应出具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九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通知不能送达给投保人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在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变更地址

第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十五条 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团体福利保险条款基本保险金额表

(每趸交千元保费/单位:元)

基本保险年龄

16

486.39

344.08

17

460.42

324.28

18

436.01

305.63

19

412.97

288.07

20

391.10

271.51

21

370.28

255.89

22

350.40

241.13

23

331.40

227.20

24

313.23

214.03

25

295.88

201.60

26

279.34

189.86

27

263.59

178.78

28

248.63

168.33

29

234.44

158.47

30

221.00

149.17

31

208.29

140.41

32

196.29

132.15

33

184.95

124.38

34

174.26

117.06

35

164.18

110.17

36

154.69

103.68

37

145.74

97.58

38

137.32

91.84

39

129.39

86.44

40

121.93

81.36

41

114.90

76.58

42

108.30

72.09

43

102.08

67.87

44

96.24

63.90

45

90.75

60.17

46

85.59

56.67

47

80.74

53.38

48

76.18

50.28

49

71.91

47.38

50

67.89

44.65

51

64.13

42.10

52

60.59

39.70

53

57.29

37.45

54

54.19

35.34

55

51.29

56

48.58

57

46.05

58

43.69

59

41.49

团体福利保险条款生存给付系数表

(对应基本保额)

给付系数

年龄

55

1.0

56

1.1

57

1.2

58

1.3

59

1.4

60

1.0

1.5

61

1.1

1.6

62

1.2

1.7

63

1.3

1.8

64

1.4

1.9

65

1.6

2.1

66

1.7

2.2

67

1.8

2.3

68

1.9

2.4

69

2.0

2.5

70

2.1

2.6

71

2.2

2.7

72

2.3

2.8

73

2.4

2.9

74

2.5

3.0

75

2.9

3.4

76

3.0

3.5

77

3.1

3.6

78

3.2

3.7

79

3.3

3.8

80

3.4

3.9

81

3.5

4.0

82

3.6

4.1

83

3.7

4.2

84

3.8

4.3

85

3.9

4.4

86

4.0

4.5

87

4.1

4.6

88

4.2

4.7

89

4.3

4.8

90

4.4

4.9

91

4.5

5.0

92

4.6

5.1

93

4.7

5.2

94

4.8

5.3

95

4.9

5.4

96

5.0

5.5

97

5.1

6.0

98

5.2

6.1

99

5.3

6.2

100

5.4

6.3

101

5.5

6.4

102

5.6

6.5

103

5.7

6.6

104

5.8

6.7

105

5.9

6.8

106

6.0

6.9

注1:本表用于计算被保险人各年龄的生存给付数额,即基本保额×生存给付系数。

注2:本表所述生存给付为递增养老金,祝寿金和老年看护金的总和。

注3:生存年龄超过106岁依此表类推。

第5篇 公司礼品福利采购合同书

甲方(供货方):

乙方(采购方):

为了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名称及规格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产品数量、重量、价格与付款方式

数量:__________重量:________单价:__________。总价: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此价格包括但不限于运费、质量检测费等因交易和售后服务产生的所有费用。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5)以甲方留置在乙方的样品为标准。

2、产品的材料性质必须达到乙方要求的再生料标准,不符合乙方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收货,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按照第五条约定执行)。

第四条 产品的交付与验收

1、自乙方下订单后日内到达乙方仓库,交货地点为乙方指定地点,运费由甲方承担。到货后,经甲方申请,乙方组织人员会同甲方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必须经乙方代表签字认可,否则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有甲方承担。

2、验收标准

实际交付产品与样品或合同规定的种类、型号、规格、颜色和质量等相符,甲方提供产品还应符合乙方提出的其他要求。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颜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有关标准的,应妥为保管并向甲方提出异议。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应在两日内负责处理,否则,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交货的,乙方不付货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甲方迟延交货的,乙方有权拒绝收货,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所交产品种类、型号、规格、颜色、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乙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乙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调换或退货,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甲方不能调换或乙方退货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甲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等费用以及非因乙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

4、乙方因错填接货地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法院提起诉讼。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有关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应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供货方): 乙方(采购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6篇 有限公司员工福利制度

所有员工凡经考核合格上岗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者,均可以享受以下福利待遇:

一、有薪假:

1、结婚假:本人结婚

请假要求:凡本公司未婚男女员工,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者(含一年),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结婚者,但员工本人需要向经理递交一份结婚证明复印件。

假期:可享受7天有薪婚假,再婚者可享受3天有薪婚假,举办婚礼前后一月以内可休假,过期不补。

薪资给予:扣发全额全勤奖。

2、丧假:

请假事由:本人之直属亲属(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去世。

请假要求:死亡证明等相关文件,

假期:直系亲属去世,3天丧假,旁系亲属去世,2天丧假,办丧假当月内休假,过期不补。

薪资给予:扣发全额全勤奖。

3、生育假:

请假事由:本人生育头胎或政策准许的二胎。

请假要求:准生证、生育证明。

假期:可享受1年停薪留职假。

薪资给予:扣发工资、全勤奖、公司持续购买保险。

4、社会保险: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者,店长以上(含)管

理人员,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其他员工向公司提出申请,用

现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现金100元/月,每月结算,次月发放薪

资一起发放;

5、正常休假日加班:加班人员补贴40(30)元/天。一个月

内加班超过3天含3天,追加补贴80(50)元/月。

6、年假:员工可在每年6月1日-----9月31日内提出休年

假申请,但不可2人或2人以上同时休年假,休假期间扣除当月

全额全勤奖。

工作满1年:1天工作满2----4年:每年3天

工作满5----7年:每年6天工作满8—10年:每年9天

工作满10年以上:每满一年加一天。

7、法定节假日:春节(农历二十九、农历除夕、正月初一、二、

三、四、五)七天假。

二、慰问费:以下慰问费请到人事专员处开证明,销假上班后即

可领取,

1、结婚慰问:员工凡符合国家民法典规定,办理结婚手续,凭

结婚证复印件,即可享受300元的结婚慰问费。

2、生子慰问:员工按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头胎,凭孩子出生

证明,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可享500元的生子慰问费。

3、奔丧慰问:员工因直系家属死亡,公司发给300元的慰问费,旁系家属死亡,公司发放100元的慰问经费以表慰问。

4、住院慰问:公司员工因病住院,并正式向公司请假,公司派

人专程慰问,并按每人100元的标准购买慰问品。

5、生日慰问:员工过生日按30元一人的标准购买生日贺卡、纪

念品进行慰问,逢员工过大生公司组织一个小型生日party,慰问经

费200元,

6、节日慰问:公司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日,根据公司

经营状况给员工发放慰问品。

1)新年(1月1日):贺卡或新年礼物,慰问经费15元/人

2)春节(正月初一):新年红包,慰问经费标准100人,本人领取

过期不补,

3)三八节(3月8日):节日礼物慰问经费15元/人

4)五一节(5月1日):节日礼物慰问经费15元/人

5)母亲节(5月的第二个周末):节日礼物慰问经费15元/人

6)端午节(农历5月初5):节日礼物慰问经费15元/人

7)国庆节(10月1日):节日礼物慰问经费15元/人

8)中秋节(农历8月15):节日礼物慰问经费15元/人

9)圣诞节(12月24日):节日礼物慰问经费15元/人

三、康乐活动

为增进员工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发扬团队精神,公司将定期

举行康乐活动,组织全体员工联欢、卡拉ok比赛、旅游等,员工

应积极参加,若自动放弃,不享受康乐活动的有关待遇。

康乐活动以健康生活为主题

康乐活动经费:年业绩的2%0

康乐活动的负责人:人事专员

四、集体活动:

1、团年大会(新年1月):年业绩的千分之二,

2、夏游(6——8月):年业绩的千分之一,

3、季度主题活动(每季度最后一天):年业绩的千分之零点五,

五、员工培训所有员工须接受公司的各项培训,受训人员在合同期内必须为本

公司服务(被公司开出或除名外),否则须赔偿公司所支付的有关培

训费用。公司单独签订特别协议者,按其协议执行,不在本规定范围

内。

六、招聘机制:

1、员工介绍新人进公司满三个月奖励300元,做满1年者,次

年3个月再奖励300元。

2、新员工20天上岗者,奖励新员工50元,

3、各店店长复制出的团队,享受团队提成的1%,

4、包吃住,经过4个项目考核后拿第一个月的实习工资。

建议部分:

七、通讯费补贴

董事长、总经理:200元/月;

公司部门总监:100元/月;

公司部门主管50元/月;

公司职员:30元/月;

店长:50元/月;

美容顾问:30元/月;

销售业务员:50元/月。

通讯费补贴在工资中一并发放,工作未满一月的无补贴。

八、交通费补贴:

公司总监:100元/月之内;

公司部门主管和店长:80元/月之内;

公司文员、销售业务员:50元/月。

交通费凭正规发票报销,超过金额的不予报销。

第7篇 公司福利房申请书

甲方:乙方:

身份证 号: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户籍地址:

根据《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福利性住房达成如下协议,以兹遵守。

一、乙方自年月日就职于甲方名下相关公司,甲方为照顾、体恤乙方,使乙方能够集中精力工作,尽心尽力地为甲方服务,甲方愿意将自己名下位于房屋(下称该房屋)暂借给乙方居住。

二、本协议中“甲方名下相关公司”,是指由甲方担任法人、持股、或主要经营管理的公司(下称“甲方公司”)乙方同意具体工作地址或具体的就职公司可在甲方公司间调动,以甲方出具的书面调动书为准。

三、乙方对该房屋只有使用权,产权归甲方所有。

四、乙方居住该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煤气、垃圾、智能化设施、有线电视、网络、管理费等由房屋使用所引发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该房屋仅限乙方自己居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外借、租赁。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单方面收回此房屋使用权。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结构或对该房屋进行装潢,例如搭建、连接、拆除任何设施(包含但不限于水管、电路、网络、阳台搭建物等)如有违反,由乙方自行按小区或城管安全管理规定处理。

七、乙方在居住期间应注意防火、防水、防天然气等安全事宜,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该房屋受损,乙方有责任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八、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若乙方没有就职于甲方公司,乙方同意于离职之日起一周内将该房屋的使用权返还给甲方。房屋内所留物品均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房屋内如有破损等,由乙方进行维修或按市场价支付甲方维修费用。

九、如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不积极、违反甲方公司制度或造成重大损失时及受到刑事处分时,甲方公司有权提出终止 劳动关系 。

十、自年月日起,若乙方在甲方公司不间断就职满年(即从年月日起),甲方同意按相关规定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乙方名下,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办理该房屋的 产权过户 手续并承担过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拥有该房屋的产权。

十一、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乙方若有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收回该房屋的使用权,乙方放弃本协议的一切权利。

十二、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生效后,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书面约定(甲乙双方另行订立的书面约定与本协议条款冲突的,以新订立的约定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第8篇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福利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福利保险条款(97版)

[ 保险合同 构成]

第一条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 养老金 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取养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递增,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金时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 合同生效 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七条 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八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 身份证 件;

四、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继续领取时,应出具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九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 死亡证明 书;

四、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 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通知不能送达给投保人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 解除合同 申请书;

二、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在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变更地址]

第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十五条 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团体福利保险条款基本保险金额表

(每趸交千元保费/单位:元)

基本保险

年龄

16

486.39

344.08

17

460.42

324.28

18

436.01

305.63

19

412.97

288.07

20

391.10

271.51

21

370.28

255.89

22

350.40

241.13

23

331.40

227.20

24

313.23

214.03

25

295.88

201.60

26

279.34

189.86

27

263.59

178.78

28

248.63

168.33

29

234.44

158.47

30

221.00

149.17

31

208.29

140.41

32

196.29

132.15

33

184.95

124.38

34

174.26

117.06

35

164.18

110.17

36

154.69

103.68

37

145.74

97.58

38

137.32

91.84

39

129.39

86.44

40

121.93

81.36

41

114.90

76.58

42

108.30

72.09

43

102.08

67.87

44

96.24

63.90

45

90.75

60.17

46

85.59

50.28

47

80.74

50.28

48

76.18

50.28

49

71.91

47.38

50

67.89

44.65

51

64.13

42.10

52

60.59

39.70

53

57.29

37.45

53

54.19

35.34

55

51.29

48.58

46.05

43.69

41.49

团体福利保险条款生存给付系数表

(对应基本保额)

给付系数

年龄

55

1.0

56

1.1

57

1.2

58

1.3

59

1.4

60

1.0

1.5

61

1.1

1.6

62

1.2

1.7

63

1.3

1.8

64

1.4

1.9

65

1.6

2.1

66

1.7

2.2

67

1.8

2.3

68

1.9

2.4

69

2.0

2.5

70

2.1

2.6

71

2.2

2.7

72

2.3

2.8

73

2.4

2.9

74

2.5

3.0

75

2.9

3.4

76

3.0

3.5

77

3.1

3.6

78

3.2

3.7

79

3.3

3.8

80

3.4

3.9

81

3.5

4.0

82

3.6

4.1

83

3.7

4.2

84

3.8

4.3

85

3.9

4.4

86

4.0

4.5

87

4.1

4.6

88

4.2

4.7

89

4.3

4.8

90

4.4

4.9

91

4.5

5.0

92

4.6

5.1

93

4.7

5.2

94

4.8

5.3

95

4.9

5.4

96

5.0

5.5

97

5.1

6.0

98

5.2

6.1

99

5.3

6.2

100

5.4

6.3

101

5.5

6.4

102

5.6

6.5

103

5.7

6.6

104

5.8

6.7

105

5.9

6.8

106

6.0

6.9

注1:本表用于计算被保险人各年龄的生存给付数额,即基本保额×生存给付系数。

注2:本表所述生存给付为递增养老金,祝寿金和老年看护金的总和。

注3:生存年龄超过106岁依此表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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