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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银行合同(16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6

交通银行银行合同

第1篇 交通银行贷款居间服务合同

2023交通银行贷款居间服务甲方:

乙方:

双方代表经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约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开发及消费或装修,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维护乙方权益。

三、乙方职责: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利息(详见甲方与贷款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2、评估费、公证费、融资费、监管费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评估公司、公证处、银行、担保公司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3、定金 元:

4、居间服务费:

元,甲方须在银行贷款审批成功,在房管局办理他项权利证后一次性将贷款总额的居间服务费支付到乙方。定金冲抵居间服务费。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 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银行贷款审批完毕在房管局办理他项权利证后,甲方保证支付全部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银行贷款条件造成银行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每笔贷款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办成收取 元劳务费,每份评估报告收取三佰元手续费(由评估公司收取),其余费用全部退还。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2篇 交通银行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方:xxxxxx银行

借款方:xxxxx 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方:xxxxx企业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 证人 ,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担保贷款

第二条:借款用途:用于公司资金周转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参万(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五,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公司盈利

2,还款方式:等额本息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 抵押 ,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 借款合同 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 连带责任 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 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 合同纠纷 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 解除合同 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xxx银行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xx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xxxxx企业

地址:

电话号码:

第3篇 交通银行借款合同(适用于流动资金外汇贷款)

编号: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交通银行__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应借款方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等 法规 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借款金额: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____,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提款

3.1 提款期为_____天,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 划 提 款

金 额

3.2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至少提前十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3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_____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4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__________

利息每_____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__________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3 利息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以销售收入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借款。借款方应按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次归还全部借款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期序

金额

序 数

币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5.2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如确需调整还款计划,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贷款到期,贷款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数归还,借款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向贷款方提交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才能展期;同时,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 贷款利率 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3 借款到期未还又未经贷款方批准展期,对该逾期贷款,贷款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收_____%的利息。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_____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 约定事项

7.1 借款方应在贷款方开立往来帐户。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的进出口结算业务全部交贷款方办理。贷款项下进口 贸易合同 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

7.2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 利。贷款方有权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借款方应按月报民生产经营有关的统计、财会报表及贷款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3 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

7.4 如果借款方今后采取 抵押 方式向第三者筹措流动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还本付息;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 融资合同 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8.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8.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 欠款 ;

(2)对8.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8.1(3)条款所述违约行为,从违约之日起违约发生日借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_____的 违约金 ,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以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8.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9.2 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9.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9.4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 诉讼 。

9.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9.6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_____份, 担保人 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 贷款方:交通银行_________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__________ 签字人: 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签署

第4篇 交通银行外汇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暂行)

贷款人(抵押权人): 分行

法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 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 电话

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为购买 (以下称“房产商”)的 (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贷款币种:

1.2 贷款最高额为 元(大写 元)整。

1.3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 年。自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分 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 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 贷款利率 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 个百分点(libor+ %)。每期计息日的 的libor为 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 个月浮动。

2.2 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 结息方式:

第三条 贷款条件

3.1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a.《 房产抵押贷款 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b.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c.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 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帐户结算。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 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借款人如要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 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a.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b.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 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 %手续费。

7.2 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 保险公司 分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的保证

9.1 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 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 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 贷款人的责任

10.1 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及处理

11.1 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 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第5篇 交通银行辞职报告篇二

尊敬的领导、经理:

您们好!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辞职。

来到公司差不多一年了,在这很感谢各位领导的教导和照顾,尤其是经理您!是您给了我一个又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让我在踏进社会后第一次有了归属的感觉。经理您一直对我的栽培与信任,我在这只能说,我令您失望了!离开公司的这刻,我衷心向您说声谢谢!

人生数十年,弹指一挥间,我已去其四分之一三分之一或者更少也说不定。一枯一荣,皆有定数。一年来可能还绑不住我年轻火热的心吧或许这真是对的,由此我开始了思索,认真的思考。我想只有重新再跑到社会上去遭遇挫折,在不断打拼中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选择。不论以后的成功与否,我头始终一直往前看的。

离开公司,离开曾经一起共事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关心,舍不得经理的和善和信任,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也祝愿公司在往后的发展中更上一层楼,事业蒸蒸日上!

以上所述,因个人原因,现正式向公司提出辞呈,希望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辞职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6篇 借款合同:交通银行外汇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

2023借款合同:交通银行外汇商品房抵押贷款(暂行)

贷款人(抵押权人): 分行

法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 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 电话

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为购买 (以下称“房产商”)的 (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贷款币种:

1.2 贷款额为 元(大写 元)整。

1.3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 年。自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分 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 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 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 个百分点(libor+ %)。每期计息日的 的libor为 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 个月浮动。

2.2 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 结息方式:

第三条 贷款条件

3.1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a.《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b.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屋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c.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 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帐户结算。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 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 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a.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b.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 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 %手续费。

7.2 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 保险公司 分公司办妥 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的保证

9.1 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 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 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 贷款人的责任

10.1 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及处理

11.1 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 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第7篇 关于交通银行外汇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

交通银行外汇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

(暂行)

贷款人(抵押权人): 分行

法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 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 电话

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为购买 (以下称“房产商”)的 (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贷款币种:

1.2 贷款额为 元(大写 元)整。

1.3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 年。自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分 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 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 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 个百分点(libor+ %)。每期计息日的 的libor为 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 个月浮动。

2.2 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 结息方式:

第三条 贷款条件

3.1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a.《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b.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屋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c.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 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帐户结算。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 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 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a.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b.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 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 %手续费。

7.2 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 保险公司 分公司办妥 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的保证

9.1 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 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 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 贷款人的责任

10.1 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及处理

11.1 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

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 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第8篇 交通银行借款合同(适用于中方股本外汇贷款)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交通银行___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应借款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股本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合同法 》和《 借款合同 条例》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为_____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对_______________的投资。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 行:

(1)已提供第二条所述投资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标、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 融资合同 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 抵押合同 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4)借款方自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5)投资项目外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提供期限为_____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 划 提 款

金 额

3.3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

3.4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_____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__________

利息每_____计收一次,结算日为__________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2条款规定的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3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_____‰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 担。

4.5 借款方应于结算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算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应以自有资金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本贷款。本贷款项下投资项目的红利分配应首先用于归还本贷款。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_____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_____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期 序

金 额

序 数

币种:

第 1 期

第 2 期

第 3 期

第 4 期

第 5 期

第 6 期

第 7 期

第 8 期

第 9 期

第 10 期

第 11 期

第 12 期

第 13 期

第 14 期

第 15 期

第 16 期

第 17 期

第 18 期

第 19 期

第 20 期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 贷款利率 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处理,并应提前_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_____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借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4)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 诉讼 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 抵押 以及各类 债务 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条款所述的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笔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 约定事项

8.1 借款方按合资(作)合同规定缴足资本金后,应及时将出资证明和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副本交贷款方备存。

8.2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检查和监督,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及时完整地提供本企业和投资企业的基建、生产、财务等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按季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8.3 借款方为其他建设项目或投资项目采取 抵押担保 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于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4 发生下列事件,借款方应事先征得贷款方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 抵押权 ;

(2)将本贷款项下投资股权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或设定抵押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 担保人 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借款方(被) 申请破产 。

9.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府变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 欠款 ;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 违约金 ,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的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 继承人 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4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6 本合同正本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_____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 贷款方:交通银行_______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签署

第9篇 交通银行外汇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

(暂行)

贷款人(抵押权人):分行

法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 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电话

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为购买(以下称“房产商”)的(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贷款币种:

1.2 贷款最高额为元(大写元)整。

1.3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年。自一九年月日至一九年月日止。分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 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 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个百分点(libor+ %)。每期计息日的的libor为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个月浮动。

2.2 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 结息方式:

第三条 贷款条件

3.1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a.《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b.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屋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c.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 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帐户结算。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 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 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a.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b.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 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手续费。

7.2 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保险公司分公司办妥 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的保证

9.1 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 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 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 贷款人的责任

10.1 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及处理

11.1 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 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第10篇 交通银行借贷合同

交通银行 借贷合同 文本格式

(一) 借款合同

(适用于国营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大写: )其中备付利息:(大写: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 融资合同 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 抵押合同 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 提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 划 提 款

金 额

3.3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4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5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6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3条款所述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4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对该未提或超计划提款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 ‰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5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来源为 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 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 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期 序

金 额

序 数

币种: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期

第5期

第6期

第7期

第8期

第9期

第10期

第11期

第12期

第13期

第14期

第15期

第16期

第17期

第18期

第19期

第20期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日前一具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 贷款利率 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4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 抵押 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 赔偿金 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 抵押权 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 贷款申请 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 诉讼 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 债务 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条款所述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 约定事项

8.1 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本外币往来户和/或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卡片应交贷方审核, 贸易合同 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未能签订 进口合同 ,贷款方有权撤消本贷款。

8.3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 招标 、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置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5 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积累和不低于 %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 %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方办理。

8.6 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它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 抵押担保 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7 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和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 担保人 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

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 申请破产 。

9.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 欠款 ;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 违约金 ,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 继承人 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执 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二)借款合同

(适用于中方股本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 年 月 日的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股本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交通银行有

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 (大写: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对 的投资。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第二条所述投资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标、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4)借款方自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5)投资项目外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 提供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 划 提 款

金 额

3.3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

3.4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算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2条款规定的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3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

‰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5 借款方应于结算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算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应以自有资金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本贷款。本贷款项下投资项目的红利分配应首先用于归还本贷款。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 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 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期 序

金 额

序 数

币种: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期

第5期

第6期

第7期

第8期

第9期

第10期

第11期

第12期

第13期

第14期

第15期

第16期

第17期

第18期

第19期

第20期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处理,并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借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4)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条款所述的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笔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 约定事项

8.1 借款方按合资(作)合同规定缴足资本金后,应及时将出资证明和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副本交贷款方备存。

8.2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检查和监督,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及时完整地提供本企业和投资企业的基建、生产、财务等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按季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8.3 借款方为其他建设项目或投资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于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4 发生下列事件,借款方应事先征得贷款方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将本贷款项下投资股权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或设定抵押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府变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的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4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6 本合同正本 份,借贷双方各执 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三)借款合同

(适用于三资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 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

,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 (大写: ),其中备付利息 (大写: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借款项目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合营各方注册资本已按规定缴足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4)已提交董事会有关借款、财产抵押的有关决议及 法人代表 授权书;

(5)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6)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7)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8)其它:

3.2 提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额为

万的整数倍,但后一笔提款除外。

3.3 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分年提款计划提款:

计 划 提 款

金 额

3.4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5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6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7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算日为 。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 ;承诺费起算日为 ,并在 日计收。

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5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来源为 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 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 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期 序

金 额

序 数

币种: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期

第5期

第6期

第7期

第8期

第9期

第10期

第11期

第12期

第13期

第14期

第15期

第16期

第17期

第18期

第19期

第20期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各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一个月前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款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低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约,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5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1)借款方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且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条款所述每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笔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 约定事项

8.1 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往来户或/和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 如贷款方认为某项设备订购应实行公开招标,借款方应遵照办理。

8.3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清单应交贷款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

8.4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6 借款方同意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和不低于 %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 %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贷款方办理。

8.7 借款方和未能按第5.2条款规定还款,则不能进行红利分配。

8.8 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他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能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9 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求贷款方的意见:(1)合资(作)合同、企业章程的任何变更;(2)为其他建设项目向境内外举债。

8.10 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同意:(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又未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借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执 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四)借款合同

(适用于流动资金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 年 月 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 法规 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 (大写: )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第三条 提款

3.1 提款期为 天,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 划 提 款

金 额

3.2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至少提前十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3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 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4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 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3 利息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以销售收入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借款。借款方应按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次归还全部借款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期 序

金 额

序 数

币种:

3

4

5

6

7

8

9

10

11

12

5.2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如确需调整还款计划,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贷款到期,贷款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数归还,借款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向贷款方提交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才能展期;同时,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3 借款到期未还又未经贷款方批准展期,对该逾期贷款,贷款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利息。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 约定事项

7.1 借款方应在贷款方开立往来帐户。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的进出口结算业务全部交贷款方办理。贷款项下进口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

7.2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借款方应按月报民生产经营有关的统计、财会报表及贷款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3 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

7.4 如果借款方今后采取抵押方式向第三者筹措流动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还本付息;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8.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8.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8.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8.1(3)条款所述违约行为,从违约之日起违约发生日借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 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以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8.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9.2 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9.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9.4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9.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9.6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执 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五)担保书

编号:

交通银行 行:

鉴于你行向 (下称“借款人”)提供(币种) 贷款(金额) (大写: )(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 。该贷款期限为 ,利率为 ,用于 。本保 证人 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全额担保,特此开立以你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行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一期应付款项”,你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或/和处分抵押品,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以“合同”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你行,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和延付利息。本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保证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贷款”金额,对不超过“合同”金额 %的追加贷款部分,按本担保书规定承担担保义务。

五、在“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前,本保证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证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和索偿权。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证人提供抵押品,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你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

六、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担保书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保书继续有效。

1.本担保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 合作合同 、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企业性质,或借款人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

2.你行延缓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或本担保项下的权利,或对“贷款”项下的还款给予任何宽限,或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其它任何形式的和解或变通执行方式,无论是否通知本保证人;

3.“借款人”执行其上述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或“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它文件;本保证人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

七、如果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由“借款人”清偿以后,发生“借款人”破产被清盘,而根据法律规定该全部或部分清偿无效,届时,本担保书对该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继续承担本担保书规定的担保义务。

八、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及确认,如你行与“借款人”修改、补充、删除“合同”条款,丝毫不影响上述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担保责任和义务,但是变更“贷款”用途条款者除外。除“贷款”用途条款变更以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变更无需征得本保证人同意。“合同”中与担保金额和期限有关的条款变更以后,本担保书的担保期限即自动顺延,上述担保义务不变,除非本保证人主动偿付全部“到期应付款项”;担保金额则按本担保书规定的范围及上述期限变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除非本保证人另有书面承诺。

九、本保证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上述第六条第1款中本保证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你行。

十、你行可自主转让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本担保书的受益人包括你行、你行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十一、本保证人的继承人、 代理 人或受让人将受本担保书所有条款的约束,承担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但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会转让任何担保义务。

十二、本担保书是连续性的担保,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偿清后自动失效。

十三、在执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本担保项下受益人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担保书正本一式四份,你行执二分,本保证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保证人名称:

(法人公章)

签发人:

(签字)

职务:

开立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法定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

结算户帐户:

(六)交通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方:

法定地址:

贷款方: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 年 月 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同意为其安排 银行(下称“出口地银行”)的买方信贷。为此,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签订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贷款用途和金额

1.1 本贷款用途是为出口商 与进口商 在 年 月 日签订的商务合同(合同编号: )融通资金,用于进口商为 项目,购买 设备。

1.2 贷款总金额为: (大写: ),其中:

(1)用于商务合同项下支付的金额为 (大写: ),为商务合同金额的 %。

(2)用于付给 的本贷款保险费的金额为 (大写: )

(3)

1.3

第二条 提款条件

2.1 借款方根据商务合同的有关规定提款。

2.2 借款方满足了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各项陈述与保证。

2.3 借款方未发生本合同第七条列明的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2.4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在收到商务合同支付条款规定的有关文件和单据,并按规定时间审核无误以后指示出口地银行将贷款直接支付给出口商。

3.2 提款期从 开始,至 截止,过期 。

3.3 每次提款最小金额为 (大写: )

3.4 提款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在每次提款发生后,由贷款方编制《提款通知书》(格式见样本1)通知借款方。《提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5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方必须无条件的,没有任何扣除的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方支付利息和下列条款费用。

4.2 贷款按 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一年按360天计算。

贷款金额的 %即 (大写: )按固定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一年按360天计算。

还款期以前的利息每 个月计收一次。每期利息支付的日期、金额及其有关事项由贷款方在《提款通知书》中通知借款方。

还款期的利息每 个月计收一次。每期利息支付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由贷款方编制《还款通知书》(格式见样本2)通知借款方。《还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3 承诺费费率为 %。承诺费自 开始按末提贷款余额计算、支付,以后 每 个月计付一次。

4.4 管理费率为 %。管理费自 内按贷款总金额计算,一次付清。

4.5 本贷款保险费

4.6 每次支付利息和费用,借款方必须在支付日前的三个营业日将款项划入其开立在贷款方处的帐户上。

4.7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必须无条件地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并且不受商务合同项下进、出口双方任何行为的影响。

5.2 本贷款还期为 年,每 个月等额偿还一次,分 次还清。还款期从 开始,其开始日最迟不超过 每次还款的日期、金额及有关事项由贷款方在《还款通知书》中通知借款方。

5.3 借款方必须在还款前 个月通知贷款方,并征得贷款方同意后可以不按《还款通知书》的规定提前归还贷款,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5.4 每次还款,借款方必须在还款日前的三个营业日将款项划入其开立在贷款方处的帐户上。

5.5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6.1 借款方在贷款方处开立结算帐户。借款方日常经营的资金通过该帐户结算。贷款方可以主动从该帐户划转资金用于偿还、支付本贷款项下到期的贷款、利息和各项费用。

借款方在贷款方处开立还款保证帐户。借款方将下列资金存入该帐户。在本贷款项下的所有债务和费用偿付清以前,未经贷款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存入该帐户的资金是:

1.

2.

3.

6.2 借款方定期向贷款方提供项目进度报告;按月向贷款方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收支表以及贷款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一切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

6.3 借款方未隐瞒向第三方作出的任何信用担保,财产抵押以及其他影响借款方还款能力的行为。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为第三方承担任何债务或对借款方的资产设定任何抵押以及作出其他影响还款能力的行为。

6.4 借款方在财务、经营方面的重大决定、重大变化须及时通知贷款方。当这些重大决定影响贷款方权益时,须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6.5 借款方在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决定或重大变化须及时通知贷款方,当这些决定或变化影响到贷款方权益时,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6.6

第七条 违约和处罚

7.1 下列任何事件发生,借款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且,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和处以下列注明的罚息以及采取其他一切处罚和补救措施,由此引起的贷款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借款方承担:

1.借款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贷款方对被挪用的贷款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2.借款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支付利息和费用。

贷款方对逾期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加收 %的罚息。

3.借款方未能满足本合同第六条陈述与保证的各项规定。

4.借款方改组、解散、终止其业务经营,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发生贷款方认为的重大不利变化。

5.借款方提供的抵押物已经失去其抵押价值,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

6.担保人已经失去其担保能力或担保人提供的保函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终止,以及更改后而产生相反效果,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

7.借款方与第三方发生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诉讼行为。

8.借款方发生贷款方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借款方不按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借贷合同偿还第三方债务的行为。

9.

第八条 生效及其它

8.1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产,至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费用和借款方必须支付的一切赔偿、罚款被清偿后失效。

8.2 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借贷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修改无效。

8.3 本合同壹式肆份,借贷双方各执两份。

第九条 附则

借款人: 贷款人: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附件1

提款通知书

借款人 :

我行根据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通知你方:你方已于 年 月 日支付出口商第 笔贷款,金额为 (大写: )。

自本通知书发出时止,你方提款,计付息情况如下:

一、提款情况

币种:

提款序号

提款日期

提款金额

累计提款金额

第一次

年 月 日

第二次

年 月 日

第三次

年 月 日

第四次

年 月 日

第五次

年 月 日

二、还款期以前利息计付情况

年利率为:

币种:

付息序号

付息日期

付息金额

累计付息金额

第一次

年 月 日

第二次

年 月 日

第三次

年 月 日

第四次

年 月 日

第五次

年 月 日

其他事项如下:

1.

2.

3.

贷款人

贷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还款通知书

借款方 :

我行根据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现通知你方每次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还款期利息的日期、金额如下:

年利率为:

币种:

序 号

还本付息日期

本 金

利 息

本息合计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其他事项如下:

1.

2.

3.

贷款人:

贷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第11篇 交通银行借贷合同范本

贷款方:

借款方:

应借款方于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借款

2借款金额:(大写:)其中备付:(大写:)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之日起算。

借款用途

1借款限用于

2备付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

1借款方按规定的借款额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中小企业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2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

│计划提款│金额│

3各年(季)度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4分年和年(季)度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借款方办理,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6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期限者除外。

和费用

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

4.2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条款所述季度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4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计划,对该未提或超计划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对应付未付,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5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6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5.1来源为及其它可用于的资金。

5.2借款方应在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在第一笔日后个月进行,各期金额见下表:

│期序│金额│

│序数│年│季│月│││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期││││││

│第5期││││││

│第6期││││││

│第7期││││││

│第8期││││││

│第9期││││││

│第10期││││││

│第11期││││││

│第12期││││││

│第13期││││││

│第14期││││││

│第15期││││││

│第16期││││││

│第17期││││││

│第18期││││││

│第19期││││││

│第20期││││││

5.3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日前一具月提出调整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计划按期如数,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

借款方提前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

6.1本借款由提供(具体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项下的权利。

6.2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4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7.1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第7.1条款所述第一项,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日和每一支付日作出的。

8.1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本外币往来户和/或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卡片应交贷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个月内未能签订进口合同,贷款方有权撤消本贷款。

8.3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置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5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积累和不低于%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方办理。

8.6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它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7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或设定抵押权;

(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1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和中小企业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人丧失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

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2贷款方未能按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3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2)对第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对第1、1(4)、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4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10.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调整计划、借款凭证、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执份,人执一份。

贷款方(签章):_________借款方(签章):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2篇 交通银行外汇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协议书

贷款人(抵押权人): 分行

法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 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 电话

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为购买 (以下称“房产商”)的 (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贷款币种:

1.2 贷款最高额为 元(大写 元)整。

1.3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 年。自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分 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 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 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 个百分点(libor+ %)。每期计息日的 的libor为 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 个月浮动。

2.2 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 结息方式:

第三条 贷款条件

3.1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a.《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b.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屋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c.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 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帐户结算。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 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 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a.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b.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 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 %手续费。

7.2 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 保险公司 分公司办妥 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的保证

9.1 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 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 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 贷款人的责任

10.1 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及处理

11.1 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 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甲方:

乙方:

日期:

第13篇 交通银行借款合同

贷款方:xxxxxx银行

借款方:xxxxx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方:xxxxx企业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担保贷款

第二条:借款用途:用于公司资金周转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参万(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五,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公司盈利

2,还款方式:等额本息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xxx银行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xx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xxxxx企业

地址:

第14篇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领用合同

2023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领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申领人(下称乙方,包括主卡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在同意共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以及《章程》(下称《章程》)的前提下,就申领和使用太平洋个人贷记卡或准贷记卡(下称信用卡)事宜达成本合约。

第一条 信用卡申领和信用额度管理

(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交信用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和洗钱风险评级情况等信息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

(二)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信用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领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了解、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

(三)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条件的其他自然人申领最多三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应保证附属卡的申领得到附属卡持卡人的授权,并督促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本合约及甲方的各项规定。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的信用额度共享。甲方有权自行或依主卡持卡人申请对附属卡的使用设定限制。

(四)多币种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在其各币种账户间共享。信用卡核发后,甲方将至少每年一次对乙方的信用额度进行评估,并有权随时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乙方亦可申请调整信用额度,调整与否及幅度由甲方决定。信用额度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生效,甲方将通过对账单、手机信息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如不接受信用额度调升,可要求甲方恢复。除甲方有适用法律认定的过错外,乙方不得以未经同意或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就信用额度调整承担责任。

(五)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乙方另行授予或在信用额度内划定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下同)等用途的授信额度。该等授信额度适用本合约项下关于信用额度的任何约定和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二条 信用卡的使用

(一)信用卡的所有权归甲方,仅限乙方本人使用。

(二)乙方收到卡函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信用卡,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姓名;乙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

(三)乙方可在甲方认可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等使用信用卡。乙方使用信用卡消费、还款、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甲方、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乙方同意,甲方可按适用法律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并可适时对该限制或限额进行调整。乙方有权在甲方对各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所设定的每卡每日限额内,通过甲方认可的方式自行调整该限额。甲方有权调整各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在不违反适用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提前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内,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业务;若公告期满后乙方仍选择使用本业务的,则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调整后的限额规定。乙方办理人民币或外币取现(含预借现金及溢缴款领回,下同),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用于预借现金的授信额度、每卡每日限额和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适用法律和银行卡组织的限额和规定。

(四)乙方应使用相应的密码或验证要素确认交易。

1.凡按甲方规定及依乙方选择需使用密码(含手机动态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取现、在特定范围内的刷卡消费等,以密码进行交易确认。

2.凡因交易性质或习惯,并按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邮购、商旅和其他电话、传真或网络等非面对面交易,以及ic信用卡电子现金(下称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等,按甲方规定分别以磁条或芯片信息,乙方签名,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面信息,乙方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无论完整或片段)中的一项或多项(下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甲方核验乙方签名,按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尽管有上述约定,若乙方未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由特约商户主动发起的在银行卡组织规定范围内超出预授权金额的交易,以及按交易地法律和惯例产生的税金、小费和货币汇兑费用等),或交易确认有瑕疵,经甲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话录音、电子数据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乙方明示或默示认可,或者乙方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乙方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拒绝承担交易款项。

(五)乙方同意,在其使用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除外)发生可用信用额度不足时,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为乙方自动免费开通一定额度内的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但乙方有权取消本服务。

(六)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取现业务的机构、联名信用卡(含与第三方合作的认同卡、主题卡等,下同)的合作方(下称联名合作方)或其他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七)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刷卡金、电子现金或其他特殊业务,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三条 对账与还款

(一)应还款项为乙方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的本金、透支利息、违约金和费用等。乙方主卡持卡人应对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产生的全部应还款项承担偿还责任;乙方附属卡持卡人仅对本人附属卡产生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主卡或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乙方内部约定或纠纷的影响。

(二)甲方将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官方微信等电子渠道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期无新增交易或账户无变动的情形除外。乙方如在账单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账务情况。乙方不得以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应还款项。

(三)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提出异议后,应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除甲方另行同意外,乙方仍应按时向甲方偿还因异议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四)如乙方的应还款项在任何时候累计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偿还上述超出信用额度部分的款项。

(五)乙方应及时通过甲方许可的渠道,以现金存入或合法款项转账等方式向甲方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并确保还款在到期还款日或最后还款日前到账,否则即构成逾期还款,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和其他法律责任,其信用记录亦将受影响。

(六)使用包含外币账户的信用卡产生的外币透支,乙方可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亦可向甲方申请以人民币购汇直接偿还(适用法律禁止的交易除外),但购汇金额不得超过届时尚未清偿的外币透支额。

(七)乙方的还款将按如下顺序冲还应还款项:

1.正常或90天(含)内的逾期账户:贷记卡按透支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消费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款项顺序冲还未出对账单的应还款项;准贷记卡按透支利息、预借现金、消费(含费用)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

2.90天以上的逾期账户:贷记卡按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消费、费用、透支利息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准贷记卡先按预借现金、消费(含费用)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各期的预借现金和消费(含费用)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对账单顺序冲还透支利息。

3.甲方有权不时按适用法律或因风险管理需要细化或调整上述应还款项冲还顺序。

(八)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通过电话、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上门面访、公告或司法途径,向乙方催缴应还款项。

(九)如乙方未按时偿还任何到期应还款项,乙方授权甲方随时扣划乙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包括在乙方的多张主卡间或多币种卡的各币种账户间进行资金抵销)。扣划后,甲方应将相关扣划结果以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通知乙方。如扣划所得资金与需偿还的应还款项币种不一致,甲方有权按扣划时甲方公布的汇率结售汇后折抵清偿。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一)贷记卡的利息和费用

1.甲方不对乙方贷记卡内的资金(含电子现金)计付存款利息。

2.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除预借现金外的交易自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的期间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对账单记载的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外交易的透支利息(下称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贷记卡具体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3.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如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可以选择按对账单记载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下称最低还款额待遇)。但若乙方未能在当期账单周期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根据下列标准按账单周期向乙方收取当期违约金:

(1)乙方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不超过200元(含)人民币或20(含)美元,则甲方有权按照10元人民币或1美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2)乙方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超过200元(不含)人民币或20(不含)美元,则甲方有权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的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若乙方未按本合约约定按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则甲方有权将该笔违约金持续计入乙方后续生成的对账单中直至乙方全额支付完毕。最低还款额由10%一般消费余额、10%预借现金余额、利息余额、分期余额、其他应付费用余额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组成。

4.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按规定利率计收从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1)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甲方将对除预借现金外的全部透支交易额(包括已偿还部分)计收透支利息;

(2)乙方预借现金的,甲方将对全部预借现金交易额计收透支利息。

(二)准贷记卡的利息和费用

1.甲方对乙方准贷记卡内的资金(电子现金除外)按交通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

2.乙方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自交易记账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含)。乙方应在按此计算的最后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还款项。

3.乙方使用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甲方将对全部透支额按规定利率计收自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

(三)甲方在本合约项下向乙方收取透支利息的利率,收取年费和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收费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信用卡安全管理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安全用卡的各项规定,采取所有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以及身份证件、交易凭证和甲方不时向乙方发送的卡函、对账单等文件(下称重要文件),防止可能被用作验证乙方身份或确认交易的各项信息(下称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验证要素和各种密码、个人私密信息、信用卡交易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丢失或泄露。

(二)乙方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盗或被他人占有,或密码遗忘、泄露等情形的,应立即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挂失和密码重置自甲方办理完毕时生效;但乙方仍应对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凭原密码已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尚未入账的交易),以及挂失生效后发生的电子现金脱机消费承担全部责任。

(三)无论本合约有其他任何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此产生的所有交易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未在信用卡背面签名的;

2.乙方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的,或在用卡时放任信用卡脱离视线和管控的;

3.乙方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和重要文件,或丢失、泄露敏感信息的;

4.乙方在未受安全保护的机具设备、特约商户、电脑终端、互联网或通讯线路上使用信用卡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受到病毒侵害的电脑或手机终端上、在钓鱼网站上、在不安全的wifi环境里使用信用卡等情形;

5.乙方违反其他安全用卡规定的。

第六条 信用卡服务与通知

(一)乙方在甲方的预留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预留信息变更自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并更改完毕时生效,其中更改完毕时间以办理相关业务时甲方承诺乙方的办理时限为准;变更生效前,甲方继续按原信息完成业务处理应视为适当履约,或甲方在自行获悉原信息错误的情况下可暂停相关业务处理并无需就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可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网络交流等)通过录音、书面、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三)甲方在向乙方提供服务时,将按业务种类和风险程度分别使用本合约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验证乙方身份;经敏感信息验证通过的业务处理指示,或由乙方预留的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发出的电话、手机信息或电子邮件指示,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为系统升级、检修等目的,经事先公告后,甲方可在公告记载的时间和范围内暂停向乙方提供信用卡使用或其他服务;如遇电力、通讯、系统故障等紧急原因使甲方在未经事先公告的情况下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及时恢复服务提供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但在甲方有过错的情况下,甲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承担相应责任。

(五)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信用卡,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其信用卡扣转该笔错存款项并恢复原状而无须征得乙方同意。

(六)乙方参加甲方主办的积分计划、增值服务项目和其他营销活动,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并不得以虚假交易、欺诈或其他不诚信手段套取积分、奖赠品、服务权益或其他经济利益。如乙方自动或申请参加任何涉及保险的增值服务项目或营销活动,即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为其投保相关人身或财产保险,但甲方仅承担投保义务,核保、理赔和保险责任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七)甲方为履行本合约目的,可选用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直接或协助为乙方提供服务或进行业务处理。因第三方服务商的过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将为乙方向该等第三方服务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甲方可选择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乙方送达与履行本合约相关的通知;其中针对不特定客户的公众性通知(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产品和服务功能,暂停服务,修改《章程》、本合约和收费表等)经甲方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告后,不再个别通知乙方。乙方同意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渠道接收甲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乙方如不同意接收甲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可要求甲方停止发送。乙方应确保其预留的联系方式准确、安全、有效,甲方按预留的地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向乙方发送卡函、对账单、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乙方本人,甲方不对其遗失、被盗或延误承担责任,但因甲方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除外。

(九)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卡函、对账单和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授权主卡持卡人代表其接收甲方通知或向甲方作出指示,并同意就该等通知或指示承担责任。在无法与乙方有效联系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其亲友、工作单位或联系人向乙方转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催缴应还款项的信息)。

(十)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行使本合约项下的权利或要求乙方履行本合约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合理花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第七条 信息保密和披露

(一)除适用法律、上市规则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外,甲方应对因履行本合约而获悉的乙方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在本合约中或以其他方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与本合约无关的其他商业目的。如甲方超出本合约约定范围违法查询、使用和披露乙方信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同意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将在信用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获得的乙方的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信用信息、不良信息(即适用法律规定的对乙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三)乙方同意甲方出于如下目的使用和披露乙方的个人信息、信用卡账户和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甲方应要求受披露方遵守保密义务:

1.为开展信用卡业务或履行本合约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直接或协助进行服务提供或业务处理的第三方服务商;

2.为维护和提升客户关系,向乙方推荐或营销信用卡相关产品和服务,以及甲方开展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

3.为风险分析和管控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以及金融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金融同业公会和其他金融机构;

4.为使乙方获取联名信用卡附带的联名合作方会员资格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合作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

第八条 合约的生效、中止和终止

(一)本合约自甲方确认收到乙方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决定不向乙方核发信用卡之日,或甲方为乙方信用卡完成销户之日终止。

(二)乙方信用卡有效期(下称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到期年月为准,过期即失效;如乙方未在有效期届满前57天(含)或甲方不时规定的其他期限前,通过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到期不续约的,甲方将视为乙方愿意续领新卡,并根据其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决定是否为乙方续发新卡。续卡后,双方在新卡项下的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约,原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亦将自动转移至新卡。

(三)乙方同意,如乙方持有的信用卡产品因适用法律规定,或甲方与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等的合作变动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停止发行,甲方将视情况决定终止本合约或在本合约项下为乙方换发其他种类信用卡。如甲方允许乙方信用卡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使用,用卡范围和功能将可能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无法享受由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提供的会员资格和优惠权益,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此外,如发生甲方与第三方的品牌许可合作终止的情形,甲方有权向乙方召回或取消信用卡并为乙方换发信用卡。

(四)乙方可在有效期内通过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销卡。主卡持卡人可为主卡或其附属卡销卡;主卡销卡的,所有附属卡须同时销卡;附属卡持卡人可为本人的附属卡销卡。销卡后,乙方将不得继续使用信用卡和享受持卡人权益(电子现金账户除外)。

(五)甲方如从国家有权机关、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乙方本人或亲友、工作单位、联系人,自行调查、交易监测或其他任何渠道获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采取取消乙方参加积分计划和其他营销活动资格、强制更换卡片或重置密码、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限制或停止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收回信用卡等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还有权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并终止本合约: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2.乙方财务或资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名下的所有信用卡累计两次(含)以上逾期还款的;

3.乙方信用卡被盗用或冒用,身份证件被盗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反安全用卡规定的行为的;

4.乙方违反《章程》规定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个人消费领域,或利用信用卡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的,或有洗钱嫌疑的;

5.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

6.乙方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的;

7. 乙方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8.乙方有其他违反适用法律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合约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情形。

(六)乙方信用卡因产品停止发行、有效期届满不续卡、申请销卡、被取消用卡资格或其他任何原因而被注销的,乙方在本合约项下已产生或在销户前新产生的所有债务仍存续并全部到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完全清偿。乙方在清偿信用卡项下全部应还款项和领回所有资金(包括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双方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后,甲方为乙方办理信用卡销户。

第九条 其他

(一)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时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而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二)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约的任何约定,应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约承担违约责任;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需对乙方的任何间接、附带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信用卡申请表和申请资料、收费表均是本合约的附件和重要组成部分。

(四)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约及其附件进行修改,经甲方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前至少45个自然日公告后生效(但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遵照该适用法律执行);乙方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如乙方未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合约及其附件。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约而发生的任何纠纷经协商不成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乙方同意其最近预留在甲方的用于接收信用卡或信用卡有关函件的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管辖法院向该等地址寄送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

(六)乙方通过信用卡申请表签名或电子渠道验证等方式确认并向甲方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即视为乙方已通读并理解本合约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15篇 交通银行辞职报告篇三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一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觉得来交通银行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一年多来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感激不尽。在公司工作的一年多时间中,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但同时,我发觉自己从事交通行业的兴趣也减退了,我不希望自己带着这种情绪工作,对不起您也对不起我自己。真得该改行了,刚好此时有个机会,我打算试试看,所以我决定 辞职 ,请您支持。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方式,我希望我们能再有共事的机会。我会在上交 辞职报告 后1-2周后离开公司,以便完成工作交接。

在短短的一年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6篇 金融合同:交通银行外汇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分行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有效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为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房产商”)的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贷款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

1.2 贷款额为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1.3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分_________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 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 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__________个百分点(libor+ %)。每期计息日的________的libor为________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 libor采用__________个月浮动。

2.2 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 结息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贷款条件

3.1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a.《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b.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c.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 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帐户结算。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 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借款人如要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 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a.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b.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 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__________%手续费。

7.2 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_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的保证

9.1 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 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 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 贷款人的责任

10.1 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及处理

11.1 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 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贷款人(抵押权人)(盖章):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抵押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交通银行银行合同(16份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_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贷款方:交通银行_________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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