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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合同(9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3-04-05 07:57:06 查看人数:27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同

第1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全体合伙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的行(事)或业务领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县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并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则必须载明:本单位已经_________(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务执行

第七条 各合伙人对执行本单位的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本单位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置本单位的财产;

(二)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三)改变本单位的名称;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执行本单位事务,对外代表本单位。

合伙负责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本单位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九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

(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开展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本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单位事务由合伙负责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有监督合伙负责人,检查其执行事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本单位事务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解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向合伙负责人要求查阅相关材料。全体合伙人就本单位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第四章 入伙、退伙

第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入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二)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三)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体合伙入决议通过。

第2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以下是我整理的关于幼儿园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希望对你有帮助!

__________区民政局:_________________

我们申请登记_____________幼儿园。

理由如下:

一、举办者的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幼儿园、幼儿园性质、法人拥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女、民族:_________________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黄土坡派出所、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幼儿园、政治面貌:_________________党员、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刑事处罚)。

三、已经有开办资金_____万元,资金的组成情况是股份,资金性质是非国有。

四、办公和工作活动场所在___________________,性质是租用。

五、申请登记的_____________幼儿园将要从事的业务活动属于教育行(事)业其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幼儿教育,业务主管单位是钟山区教育局.有24名工作人员,其中有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有17名。

六、有规范的内部组织机构,其中权力机构是园长,执行机构是幼儿园,内设机构有园长、副园长、后勤主任.

七、已经制定了章程,章程符合民政部门的规范并经过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区教育局审查同意。

八、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区教育局(名称)已经批准我们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区教育局批准成立的_____________幼儿园已经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条件,特申请登记。

_____________幼儿园

第3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 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 合伙人 为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 工资 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

第十三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 民事责任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 债务 ,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 社会保险 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单位办理 注销登记 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 清算 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 ,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4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 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全体 合伙人 自愿出资举办、从事的行(事)或业务领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 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县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并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则必须载明:本单位已经_________(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务执行

第七条 各合伙人对执行本单位的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本单位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置本单位的财产;

(二)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三)改变本单位的名称;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注销登记 手续;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执行本单位事务,对外代表本单位。

合伙负责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本单位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九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

(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开展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本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单位事务由合伙负责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有监督合伙负责人,检查其执行事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本单位事务所产生的亏损和 民事责任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解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向合伙负责人要求查阅相关材料。全体合伙人就本单位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第四章 入伙、退伙

第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入 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二)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三)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体合伙入决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5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 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 ;开办资金: 元。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 社会保险 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 注销登记 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 清算 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 ,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6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全体合伙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的行(事)或业务领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县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并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则必须载明:本单位已经_________(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务执行

第七条 各合伙人对执行本单位的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本单位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置本单位的财产;

(二)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三)改变本单位的名称;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执行本单位事务,对外代表本单位。

合伙负责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本单位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九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

(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开展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本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单位事务由合伙负责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有监督合伙负责人,检查其执行事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本单位事务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解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向合伙负责人要求查阅相关材料。全体合伙人就本单位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第四章 入伙、退伙

第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入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二)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三)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体合伙入决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7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 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 工资 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 刑罚 或者正在被执行 刑事强制措施 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 社会保险 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 注销登记 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 清算 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 ,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8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

________民政(厅、局)

为了促进事业发展,我(们)发起设立(单位名称)该组织为□法八人/□合伙/个体,该组织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起人:(签名)

发起组织:(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9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家庭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款确定: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性质和考核指标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任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四、劳动报酬

乙方的试用期为________月,试用期间仅发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_____元/月,试用期满后基本工资为________元/月,奖金与加班由甲方视乙方的工作表现和时间按________月或按季发放。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于次月____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发放。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4.具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单位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乙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2.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3.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4.乙方因其它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5.乙方离职前必须做好其从事职务的交接工作,交接工作结束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停发乙方最后___月工资以及一切福利和奖金。

6.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必须保守其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机密或其他商业机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若乙方泄露机密造成甲方损失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七、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乙方成为正式员工并工作至甲方单位有中型规模性的业务经营收入后,甲、乙才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其工资中代办扣缴。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遇违约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2.乙方在职期间,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或乙方属甲方有偿引进的人才,当乙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或有偿引进费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________年递减支付的培训费或引进费总额的20%。

3.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书面通知并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

2.乙方归还所持有的甲方的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甲方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交接工作。

4.乙方持交接清单和和甲方解约签字证明,结算工资和双方清算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十、本合同期满,双方若无异议可续订合同。未尽事宜,首先双方协商解决,不一致则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_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同(9份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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