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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2篇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3篇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提交材料规范 第4篇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第5篇企业加强内部控制规范 第6篇顾问律师规范企业合同之公司分立合同 第7篇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第8篇简易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第9篇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10篇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11篇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12篇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13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14篇深圳食品顾问专家规范企业合同之总经理聘用合同书 第15篇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1篇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张杨立律师长期从事于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公司设立与清算、股权投资、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登记机关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已经完成清税的,可免于提交)。
3.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4.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5.登记证、代表证。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第2篇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张杨立律师长期从事于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公司设立与清算、股权投资、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3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清算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证明(登记机关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已经完成清税的,可免于提交)。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 (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第3篇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提交材料规范
张杨立 律师 长期从事于 公司法 律顾问、合同审核、 公司设立 与 清算 、 股权投资 、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提交材料规范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
◆驻在场所变更,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 租赁协议 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首席代表变更或代表备案,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代表的 身份证 明及简历。
◆驻在期限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 经营范围 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3.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4. 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登记证,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登记证复印件 。 办理首席代表变更还须提交代表证。
注:
1. 根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 第2项涉及外国(地区)企业的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 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4. 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第4篇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张杨立律师长期从事于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公司设立与清算、股权投资、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经理备案。提交原任职人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职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非公司外资企业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其中撤销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如法律、法规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 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复。
◆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表格中填写即可)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备案与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第5篇 企业加强内部控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合同的内部控制,避免或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 企业在建立并实施合同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合同应当实行分级和归口管理;
(二)合同谈判应当保证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双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应当审查,合同起草应当规范;
(三)合同审核应当建立不同部门会同审核制度,财会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出具审核意见;
(四)合同订立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合同专用章应当及时收回并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形式应当规范;
(五)合同履行应有监控,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合同违约与纠纷审批程序和处理流程应有明确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
不相容岗位(或职责)应包括:
(一)合同的谈判与审批;
(二)合同的审批与执行。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授权委托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单位、各部门授权范围、授权期间和被授权人条件等。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董事长(或者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董事长)签章或者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签章。
授权代理签章的,企业董事长应当签署授权。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委托。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业务性质、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层级安排,建立合同分级管理制度。
属于上一级合同管理单位权限的合同,下一级单位不得签订。
如下一级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签订超越权限的合同,应当提出申请,经上级合同管理单位批准后,依授权或委托签订。
第七条 企业应当实行合同归口管理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管理需要,指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及下级合同管理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 行规范。
归口管理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法律事务岗位,由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 合同草案编制控制
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合同签订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业务(如单价或总价在一定限额以上),应当签订合同。
第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合同正式订立前的谈判、资格审查与草拟等流程,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企业自身利益,防范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舞弊、欺诈等风险。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对标的物的生产商、价格及变化趋势、质量、供货期和市场分布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掌握市场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对方。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合同谈判的管理,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对等。
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指定法律、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对于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拟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合同的履约能力和独立承担的能力,并查证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草拟合同。
合同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可以由企业法律顾问或聘请外部专家起草。
如由对方起草合同,企业应当认真审查并提出意见。
国家或行业有示范合同文本的,企业可以优先选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加以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
第四章 合同审核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会同审核制度。
合同承办部门在正式订立合同前,应当将合同草案送有关部门会同审核。
第十五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收付、资产转移等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经济性:符合企业的经济活动范畴;
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可行性:资信可靠,资金充裕;
具有在额定权限内订立合同的能力;
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三)严密性: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
计算方式正确;
财务等有关附件齐备。
(四)合法性:资金来源合法;
资金使用合法;
结算方式合法。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资产的来源和使用程序进行抽查审核,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二)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三)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四)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资金结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第十七条 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整体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主体合法是指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内容合法是指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显失公平的内容。
(二)严密性:条款齐备、完整;
文字表述准确;
权利、义务具体明确;
手续完备;
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三)可行性: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四)程序性: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相关合同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全。
第十八条 合同审核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核人和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
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性语言。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退改重审制度。
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不妥之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承办人修改之后,应当重新提交审核。
第五章 合同订立控制
第二十条 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编号并报企业董事长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专人保管和收回制度。
印章管理部门(或岗位)不得对未经编号或缺少合同审核、报签文件以及代签而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用印。
合同用印后,应当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并妥善保管。
第6篇 顾问律师规范企业合同之公司分立合同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甲方:a公司(筹)
(住所、股东代表、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乙方:b公司(筹)
(住所、股东代表、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由于a公司拟进行分立,成立a、b两公司,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分立方式
a公司采用新设分立方式。
a公司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a、b设立时,a公司主体资格消灭。
第二条分立前后公司的注册资金
1、原a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万元,现有净资产万元,其中分立后a公司接受万元净资产,由b公司接受万元净资产。
2、分立后a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
3、分立后b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
第三条业务分立条款
1、原a公司的x业务,由分立后的a公司经营,b公司不再经营x业务。
2、原a公司的y业务,由分立后的b公司经营,a公司不再经营y业务。
第四条财产分割条款(详见财产分割清单)
1、原a公司所有的资产由a公司享有,原a公司所有的资产由b公司享有。
2、原a公司截至年月日账面上所有的万元人民币货币资金,a公司享有万元,b公司享有万元。
3、原a公司享有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由a公司享有。
第五条债权债务分割条款
原a公司关于x业务的所有债权债务由a公司承继,关于y业务的所有债权债务由b公司承继。(详见债权债务分割清单)
第六条职工安置条款
原a公司共有在岗职工名,无离退休、内退和工伤等人员。其中名职工随x业务进入a公司,由a公司承继原a公司与这名职工的劳动关系。其中名职工随业务进入b公司,由b公司承继原a公司与这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变。(详见职工安置方案)
第七条公司分立的程序条款
1、公司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分立后a、b公司分别制订各自的公司章程。
2、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提出要求而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约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4、公司分立,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日内申请工商登记,提交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a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八条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条款。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
第十条合同变更或解决的条件条款。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公司进行分立的日程为:年月日到日双方共同清理资产账册,对原a公司财产进行分割,并按期交割完毕。年月日起原a*司将不复存在,a公司与b公司正式成立。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份备用。
甲方a公司(筹):(盖章)乙方b公司(筹):(盖章)
授权股东代表:(签字)授权股东代表:(签字)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第7篇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张杨立 律师 长期从事于 公司法 律顾问、合同审核、 公司设立 与 清算 、 股权投资 、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 备案) 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 批准文件及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 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地址(营业场所),提供变更后地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 租赁协议 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提供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 ,提供新增项目合同。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变更经营期限,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变更资金数额,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变更登记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备案登记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 (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 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第8篇 简易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张杨立律师长期从事于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公司设立与清算、股权投资、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
简易注销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
提交材料规范
1.《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
5.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本表适用于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规定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
2.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3.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无需提交第3项,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4.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第9篇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张杨立 律师 长期从事于 公司法 律顾问、合同审核、 公司设立 与 清算 、 股权投资 、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
外 商投资企业 注销登记 提交 材料规范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企业 法》以及 公司章程 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 营业执照 、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3.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4. 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证明(登记机关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已经完成清税的,可免于提交)。
6.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7. 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注:
1. 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 法规 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 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 承诺书 》(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 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第10篇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张杨立 律师 长期从事于 公司法 律顾问、合同审核、 公司设立 与 清算 、 股权投资 、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 外资企业 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 管辖权 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涉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 租赁协议 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 管辖 办理地址变更的,须先办理迁移登记。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审批机关办理地址变更的,还须在办理迁移登记、地址变更登记时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 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原任 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 身份证 明复印件。
◆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 债务清偿 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 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 上市公司 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变更经营范围 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 注销登记 。
◆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 股权转让协议 、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 授权委托书 。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其中,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在办理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股东以及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6.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 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 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4. 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第11篇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张杨立律师长期从事于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公司设立与清算、股权投资、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提交合同。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的公司章程、合同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第12篇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张杨立 律师 长期从事于 公司法 律顾问、合同审核、 公司设立 与 清算 、 股权投资 、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 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 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 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 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 身份证 明。
8.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 租赁协议 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 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注:
1. 根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2. 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4. 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上向社会公告 。
5. 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第13篇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张杨立律师长期从事于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公司设立与清算、股权投资、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涉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4.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提交董事的任职文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
6.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可以与第4项合并提交)
8.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9.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10.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11.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第14篇 深圳食品顾问专家规范企业合同之总经理聘用合同书
甲方:某公司、某公司股东……(聘请方)
乙方:xxx(应聘方): 身份证 号码: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由甲方及股东同意,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总经理一职。现约定如下,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聘用期限
1、聘用期限三年,自 xxxx年xx月x x日 起至 xxxx年xx月x x日 止。
2、 聘用合同 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任何一方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经营管理模式
1、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期间,全面组织公司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工作及财务等企业管理工作
2、甲方为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公司财产移交乙方(见附件:财物移交清单)
乙方有权使用前述财物,但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
3、甲方承诺:将公司每年利润的%作为绩效奖金发放给乙方乙方可自本协议签订当月起,每月从甲方领取固定 工资 人民币 元,待年终结算绩效奖金时,再将已领取的工资从绩效奖金中进行抵扣。无绩效奖金时,甲方保证乙方 最低工资 元/月(含 社保 福利及保密费)。最低费用元/月。
第三条经营管理及考核指标
1、年利润……
2、市场……
3、新产品开发……
4、年职工平均工资……
5、制度(指现制度的整新及颁布)
6、考核办法与标准(另行约定)
7、保值增值细则(另行约定)
8、其它:
第四条担保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纳万元风险 抵押 金,作为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2、本 合同终止 或乙方解聘后,乙方无违约, 保证金 退还乙方。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公司资产拥有所有权
2、甲方有权指派一人担任公司监事,直接负责监督乙方在职期间的工作
3、甲方不得以不正当形式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权
4、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5、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7、审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对乙方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和公司财产的使用、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经营管理指标制订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市场及新产品开发计划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自主安排并组织指挥公司的日常采购、生产和销售等工作,审批年度投资、财务计划内各项经费的开支
3、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董事会(或管委会)授予的生产经营管理职权
4、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对公司现有人员全部接收,但乙方在总经理任职期间有人事管理的自主权,有权聘任、解聘公司内部任何岗位的人员,但应将相关人事材料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5、由乙方指派人员负责保管公司财务章、公章、合同章等印鉴
6、公司财务负责人亦由乙方指派:财务负责人全面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和报表,管理公司账目,对甲方负责并报告工作
7、乙方必须在甲方公司的法定 经营范围 内从事经营活动(以甲方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为准
8、乙方不可以对甲方的财产进行处分(含转让、转移、抵押、 质押 、出租、赠与等)但由于公司经营需要处分财产,应将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等)报甲方书面批准后执行
9、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如需以甲方的名义贷款,须经甲方及股东同意
10、乙方应于每月_日前据实向甲方报送乙方的财务报表每季季末向甲方 法人代表 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每年作述职报告。
11、乙方应依法纳税,按时清偿银行借款和其他 债务 ,及时收回应收款
12、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甲方 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1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个人不得从事与甲方相竞争或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14、防火、防盗,严格按照安全规范生产、经营,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15、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 商业秘密 )擅自公开或出让
16、本协议期限届满三十日以前,乙方应接受甲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乙方方可离职。
第七条 合同解除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履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如滥用职权侵吞公司财物、侵占公司资产的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条第款之承诺向乙方发放绩效奖金,逾期2个月以上
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以本企业名义向银行以外的机构或公民借款融资的
4、甲方以不正当形式干预乙方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的。
5、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14款之规定,给公司造成10万元以上损失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导致聘用合同解除,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偿付 违约金 人民币万元如果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超出该违约金的,则违约方按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计算
第九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处理。
第十条其它
1、资产移交甲方移交乙方的资产见附表,本 合同到期 或提前解除,甲方有权对乙方管理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
2、双方在协议期内形成的 债权债务 关系,不因本协议期限届满或解除而消灭
3、本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合同附件、补充约定、细则、办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各方持一份,经甲方公司盖章、甲方股东签字,乙方签字、及公证后生效
5、本合同(含今后甲方与乙方发生的所有的合同、协议等文书)均应以甲方公司(公章)及公司股东签名后生效,也可以由公司股东签名后生效。仅以公司(公章)不生效。
甲方:xxx (盖章)
甲方股东:xx
乙方:xx(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第15篇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张杨立律师长期从事于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公司设立与清算、股权投资、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5.项目合同(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8.验资报告(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10.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 (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范。
2.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