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第1篇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张杨立律师长期从事于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公司设立与清算、股权投资、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3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清算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证明(登记机关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已经完成清税的,可免于提交)。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 (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第2篇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张杨立 律师 长期从事于 公司法 律顾问、合同审核、 公司设立 与 清算 、 股权投资 、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 备案) 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 批准文件及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 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地址(营业场所),提供变更后地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 租赁协议 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提供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 ,提供新增项目合同。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变更经营期限,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变更资金数额,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变更登记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备案登记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 (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 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第3篇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张杨立律师长期从事于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公司设立与清算、股权投资、公司兼并与收购等业务,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5.项目合同(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8.验资报告(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10.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 (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范。
2.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