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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冷水江市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协议书 第2篇信息分析处理工程人员劳动合同 第3篇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书 第4篇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第5篇废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 第6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合同 第7篇皮革废料及处理设施工程借款合同 第8篇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书 第9篇建设工程地基处理合同 第10篇污水处理工程承包范围承包合同书 第11篇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 第12篇建设工程地基处理合同专业版 第13篇污水处理管网完善工程合同书 第14篇污水处理工程安装合同
第1篇 冷水江市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公司
原甲乙双方的__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经双方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除本协议书第4条约定外的建筑物的保修、维修及后期整理均由甲方承担),该款从法院业已冻结的款项中支付,且甲方同意从冻结款项中另行划款________________万元至法院并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同时乙方同意申请法院解除对_____________万元外款项的冻结。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2日内将_________________全部安装完毕;
3、在乙方完成上条之同日,甲方同意将乙方支付的___________万元保证金及其银行利息由甲方签字后向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银行递交解封凭证。
4、乙方同意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基础工程承担设计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保修责任,并出具必须的质量保修书。
5、对于________________建设局质监站提出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验收所需的完整合格的资料和手续,乙方同意在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30日内提供,并同意负全部提供责任,否则乙方每迟延一天扣付工程款_______________万元给甲方。本条义务完成后,乙方向法院提出并征求甲方及_______________县建筑局监督站书面意见同意后由法院将_______________万元予以转付。
6、甲方双方均放弃追究对方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7、在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施工合同已无其他经济纠葛,双方经济纠纷已经解决。
8、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2篇 信息分析处理工程人员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
一、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终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乙方从事工作,工作地点在 。 乙方工作应达到以下标准。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第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__________结算。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4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5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为两个月,其中试用期劳动报酬为__________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__________元,或根据甲方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__________ 。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七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期满,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条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六款第七款的约定解除本劳动合同。
第八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第3篇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具体施工内容以发包人盖章确认后下发的施工图以及设计变更通知为准。
第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一、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所有税费、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围: 。发包人有权视发包人开发建设情况、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质量等履约情况增加或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工程量。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一、承包人须严格按国家、地方颁布的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施工。
二、 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9条执行。
第四条:验收标准
一、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要求工程质量合格;需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桩检测报告,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二、 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2条执行。
第五条: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第六条: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二、合同总工期: 个日历天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设备离场、泥浆、土方等的清运工作。
三、节点工期: 。
四、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低温、冬歇期等天气在内。
五、承包人须在发包人移交场地并通知进场施工后 天内组织 台(套)以上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并根据工程的进度增加机械设备,若承包人未能达到发包人的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六、承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起的第 天开始须每天向发包人交出不少于 根已经浇筑成型的桩。如承包人连续 天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机械设备,承包人须在 天内达到发包人根据施工情况提出的新进度要求,若承包人仍未达到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七、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4条执行。
第七条:合同价
一、合同暂定总价: 。
二、各单项工程暂定总价如下: 。
三、包干单价及暂定工程量:具体见附件1。
四、以上包干单价包含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工程及材料所须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桩机进退场、桩机安拆、桩机就位、护筒的埋设、成孔、加泥浆、泥浆制作、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泥浆外运、孔内钎探及障碍物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环清渣等)、钢筋制作安装、浇捣桩成型、各种特殊地质的处理、各种原因导致的塌孔处理费、土方场内转运、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处理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施工现场排水、管理费、税费、利润、各种施工风险、市场风险和以下工作内容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褥垫层施工:平整场地、铺设石屑(砂、碎石)、压实
□入岩增加费
□桩间土开挖:开挖桩间土至设计标高
□土方外运
□桩头凿除及外运
五、超声波检测管:
如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则由承包人负责埋设超声波检测管(检测管采用螺纹口连接,下端封闭,上端加盖),则检测管制作安装费用为 10 元/米,此单价已包含检测管制作安装的人工、主材、辅材、材料价差、机械、市场风险、损耗、采保、运输及保修、税金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再作任何调整。
六、包干单价不因地质情况的变化、施工过程的实际充盈系数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场价格和政府税费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除本合同第八条有约定的除外)。
七、计量方式:
(一)空桩:
1、自桩顶设计标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空桩工程量=(原地面标高-设计桩顶标高-1m)*桩设计截面积
2、桩顶设计标高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不足1米,则不计取空桩。
(二)实桩:
1、成孔: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成孔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2、混凝土浇筑: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混凝土浇筑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三)褥垫层:
按设计要求压实后以面积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
(四)桩间土开挖:
按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超挖不计量,扣除桩头所占体积。
(五)桩头凿除:按个计算。
(六)检测管:自桩底验收标高起计至桩顶设计标高以上0.5米的长度为计价长度,超声波检测失败的不予计算检测管制作安装费。
八、桩基检测的费用:
(一)成品桩检测(如抽芯、静载等)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若检测不合格,由承包人须采取补强措施,直到合格为止,并承担不合格桩的检测费用及补桩费用。
□九、冬季施工混凝土浇筑增加费仅对采用了冬季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等措施)的桩基础混凝土浇筑部分进行计取。
十、 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6条执行。
第八条:调价方法及调价内容
一、调价方法
□(一)□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调价方法:
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比合同签订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大于5%(不含5%)的,则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可作调整。
2、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以 发布的 (以下称“信息价格”)作为参考。
(1)钢筋
①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钢筋制安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2)商品混凝土
①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3、具体调价方法
(1)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施工期价格-基准期价格×1.05)
(2)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跌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0.95-施工期价格)
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延误超出一个月的:
(1)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上涨,综合单价不调整;
(2)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下跌;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施工期价格)
(3)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于24小时内无条件退场。
□(二)若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以m3计,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有所增减,则由此引起的增减费用计算如下:
增减费用=合同成孔入岩增加费综合单价×(最终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原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
(三)其他调价方法:
本协议书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的调价内容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1、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2、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相近似项目的,则参考相近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3、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相近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核后按审核单价进行结算;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二、调价内容
(一)设计变更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设计变更起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报价书之日起7天内对其进行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定意见后5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当工程费用增加时,视为承包人放弃调价要求,当工程费用减少时,以发包人的预算造价为准。
(二)签证
1、发包人确认的签证的工程款支付:随整体工程进度款进行支付,发包人每次按该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随整体工程一同结算。
2、单项累计签证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
(三)委托工程
1、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零星工程需办理工程委托。
2、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委托工程内容和费用。
3、 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现场代表的书面委托书之日起2天内,向发包人现场代表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在2天内对相应报价书给予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后2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免费完成委托或变更工作。
4、增加工程费用按委托书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须签订合同。
三、除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外,其余均不调整。
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一、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
二、(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请结算,工程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各单项工程)结算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三、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四、施工水电费扣除:施工用水、用电量经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及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水电费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回。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五、其它付款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
第十条:现场移交标准
一、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总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
一、以下材料由发包人指定生产厂家、品牌,承包人自行采购: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钢材,必须为 所生产的钢材,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须为以下产品: 的产品,且禁止使用立窑水泥。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为 所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以上未列举的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样板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
二、材料、设备进场检验
1、材料、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报验申请。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发包人下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设备退出现场。在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前提情况下,发包人从收到承包人报验申请单后三天内须签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否则,发包人按已签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承担责任。
2、根据国家、省、市的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的,承包人应承担完成材料、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包人。
3、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过法律、规范或合同要求检验与测试的材料、设备。
4、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或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双方现场代表
一、发包人授权 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 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一、合同签订生效后超过三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超过前一期(批)6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终止后一期(批)部分的施工后另行发包。
二、在履约过程中,如承包人有任何违约行为,发包人均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三、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 履约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
四、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根据现场施工进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费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 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 份),地质勘探报告 份。
五、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对特殊地质以及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等的专项施工方案。
六、在移交场地后,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桩机移位、就位的场地处理(包括回填砖渣或碎石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七、若桩顶标高超过桩顶设计标高+800mm,则超出部分桩头砼的破除由承包人负责;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完成桩头砼破除或自动放弃,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项工程,其费用由发包人与其他单位商定并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桩质量问题须进行补强纠偏的,则补强纠偏的施工费、材料费、检测试验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支付。
九、承包人须负责泥浆、土方的排放及清运,如承包人不及时清运,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或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清运,所发生的清运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以发包人与第三方协商一致所确定的费用为准,且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承包人负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周边建筑物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所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二、如现场无法提供市电,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带发电机以满足施工的需要。
十三、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条款进行了协商。乙方对于“通用条款”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含在本协议书中。双方自愿遵守“通用条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协议书。
十四、关于杜绝假发票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假发票,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虚假发票,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时限内更换发票。发包人尚未支付款项的,发包人停止支付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直至承包人发票符合约定;发包人已支付款项的,发包人有权从次笔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后发包人继续付款;对已完成结算并支付款项完毕,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十五、关于杜绝假银行保函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须保证履约保函的真实性与效力,如采用虚假手段开具保函或因其他承包人原因导致保函无效或效力存在严重瑕疵的,承包人应按履约保函金额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总价(暂定总价)的3%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通用条款的修改
一、 通用条款3.1款、3.2款、3.3款取消。
二、 通用条款3.7款修改为:
3.7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 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0)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组织民工向发包人示威、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 通用条款4.2款修改为:
4.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必须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
四、 通用条款12.9款修改为: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在3天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承包人应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经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影响本通用条款17.9款的执行。
五、 通用条款25.1款修改为: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六、 通用条款25.2款修改为: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约定区段完工移交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条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七、 通用条款25.3款修改为:
25.3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经工程师核准执行的进度计划目标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种延误持续存在的,承包人应就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所存在的进度延误,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25.2应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若承包人最终通过努力,使总工期未延误的,发包人应将依据本款计取的违约金之100%给予免除。
八、 通用条款25.5款修改为:
25.5因3.7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须按合同总价或暂定总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九、通用条款25.10款修改为:
25.10 除因发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额巨大情况外,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款情形与第25.9款所述发包人直接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同时存在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该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承包人须按25.9款和本款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合同。
三、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文本正本副本各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4篇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具体施工内容以发包人盖章确认后下发的施工图以及设计变更通知为准。
第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一、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所有税费、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围:。发包人有权视发包人开发建设情况、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质量等履约情况增加或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工程量。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一、承包人须严格按国家、地方颁布的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施工。
二、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9条执行。
第四条:验收标准
一、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要求工程质量合格;需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桩检测报告,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二、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2条执行。
第五条: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第六条: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二、合同总工期:个日历天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设备离场、泥浆、土方等的清运工作。
三、节点工期:。
四、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低温、冬歇期等天气在内。
五、承包人须在发包人移交场地并通知进场施工后天内组织台(套)以上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并根据工程的进度增加机械设备,若承包人未能达到发包人的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六、承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起的第天开始须每天向发包人交出不少于根已经浇筑成型的桩。如承包人连续天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机械设备,承包人须在天内达到发包人根据施工情况提出的新进度要求,若承包人仍未达到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七、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4条执行。
第七条:合同价
一、合同暂定总价:。
二、各单项工程暂定总价如下:。
三、包干单价及暂定工程量:具体见附件1。
四、以上包干单价包含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工程及材料所须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桩机进退场、桩机安拆、桩机就位、护筒的埋设、成孔、加泥浆、泥浆制作、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泥浆外运、孔内钎探及障碍物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环清渣等)、钢筋制作安装、浇捣桩成型、各种特殊地质的处理、各种原因导致的塌孔处理费、土方场内转运、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处理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施工现场排水、管理费、税费、利润、各种施工风险、市场风险和以下工作内容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褥垫层施工:平整场地、铺设石屑(砂、碎石)、压实
□入岩增加费
□桩间土开挖:开挖桩间土至设计标高
□土方外运
□桩头凿除及外运
五、超声波检测管:
如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则由承包人负责埋设超声波检测管(检测管采用螺纹口连接,下端封闭,上端加盖),则检测管制作安装费用为10元/米,此单价已包含检测管制作安装的人工、主材、辅材、材料价差、机械、市场风险、损耗、采保、运输及保修、税金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再作任何调整。
六、包干单价不因地质情况的变化、施工过程的实际充盈系数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场价格和政府税费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除本合同第八条有约定的除外)。
七、计量方式:
(一)空桩:
1、自桩顶设计标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空桩工程量=(原地面标高-设计桩顶标高-1m)*桩设计截面积
2、桩顶设计标高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不足1米,则不计取空桩。
(二)实桩:
1、成孔: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成孔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2、混凝土浇筑: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混凝土浇筑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三)褥垫层:
按设计要求压实后以面积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
(四)桩间土开挖:
按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超挖不计量,扣除桩头所占体积。
(五)桩头凿除:按个计算。
(六)检测管:自桩底验收标高起计至桩顶设计标高以上0.5米的长度为计价长度,超声波检测失败的不予计算检测管制作安装费。
八、桩基检测的费用:
(一)成品桩检测(如抽芯、静载等)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若检测不合格,由承包人须采取补强措施,直到合格为止,并承担不合格桩的检测费用及补桩费用。
□九、冬季施工混凝土浇筑增加费仅对采用了冬季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等措施)的桩基础混凝土浇筑部分进行计取。
十、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6条执行。
第八条:调价方法及调价内容
一、调价方法
□(一)□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调价方法:
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比合同签订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大于5%(不含5%)的,则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可作调整。
2、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以发布的(以下称“信息价格”)作为参考。
(1)钢筋
①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钢筋制安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2)商品混凝土
①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3、具体调价方法
(1)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施工期价格-基准期价格×1.05)
(2)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跌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0.95-施工期价格)
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延误超出一个月的:
(1)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上涨,综合单价不调整;
(2)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下跌;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施工期价格)
(3)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于24小时内无条件退场。
□(二)若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以m3计,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有所增减,则由此引起的增减费用计算如下:
增减费用=合同成孔入岩增加费综合单价×(最终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原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
(三)其他调价方法:
本协议书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的调价内容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1、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2、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相近似项目的,则参考相近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3、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相近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核后按审核单价进行结算;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二、调价内容
(一)设计变更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设计变更起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报价书之日起7天内对其进行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定意见后5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当工程费用增加时,视为承包人放弃调价要求,当工程费用减少时,以发包人的预算造价为准。
(二)签证
1、发包人确认的签证的工程款支付:随整体工程进度款进行支付,发包人每次按该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随整体工程一同结算。
2、单项累计签证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
(三)委托工程
1、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零星工程需办理工程委托。
2、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委托工程内容和费用。
3、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现场代表的书面委托书之日起2天内,向发包人现场代表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在2天内对相应报价书给予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后2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免费完成委托或变更工作。
4、增加工程费用按委托书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须签订合同。
三、除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外,其余均不调整。
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一、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
二、(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请结算,工程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各单项工程)结算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三、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四、施工水电费扣除:施工用水、用电量经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及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水电费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回。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五、其它付款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
第十条:现场移交标准
一、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总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
一、以下材料由发包人指定生产厂家、品牌,承包人自行采购: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钢材,必须为所生产的钢材,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须为以下产品:的产品,且禁止使用立窑水泥。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为所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以上未列举的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样板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
二、材料、设备进场检验
1、材料、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报验申请。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发包人下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设备退出现场。在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前提情况下,发包人从收到承包人报验申请单后三天内须签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否则,发包人按已签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承担责任。
2、根据国家、省、市的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的,承包人应承担完成材料、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包人。
3、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过法律、规范或合同要求检验与测试的材料、设备。
4、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或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双方现场代表
一、发包人授权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一、合同签订生效后超过三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超过前一期(批)6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终止后一期(批)部分的施工后另行发包。
二、在履约过程中,如承包人有任何违约行为,发包人均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三、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履约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
四、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根据现场施工进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费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份),地质勘探报告份。
五、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对特殊地质以及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等的专项施工方案。
六、在移交场地后,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桩机移位、就位的场地处理(包括回填砖渣或碎石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七、若桩顶标高超过桩顶设计标高+800mm,则超出部分桩头砼的破除由承包人负责;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完成桩头砼破除或自动放弃,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项工程,其费用由发包人与其他单位商定并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桩质量问题须进行补强纠偏的,则补强纠偏的施工费、材料费、检测试验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支付。
九、承包人须负责泥浆、土方的排放及清运,如承包人不及时清运,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或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清运,所发生的清运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以发包人与第三方协商一致所确定的费用为准,且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承包人负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周边建筑物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所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二、如现场无法提供市电,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带发电机以满足施工的需要。
十三、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条款进行了协商。乙方对于“通用条款”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含在本协议书中。双方自愿遵守“通用条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协议书。
十四、关于杜绝x发票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x发票,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虚x发票,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时限内更换发票。发包人尚未支付款项的,发包人停止支付并按虚x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直至承包人发票符合约定;发包人已支付款项的,发包人有权从次笔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按虚x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后发包人继续付款;对已完成结算并支付款项完毕,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并按虚x发票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十五、关于杜绝假银行保函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须保证履约保函的真实性与效力,如采用虚假手段开具保函或因其他承包人原因导致保函无效或效力存在严重瑕疵的,承包人应按履约保函金额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总价(暂定总价)的3%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通用条款的修改
一、通用条款3.1款、3.2款、3.3款取消。
二、通用条款3.7款修改为:
3.7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x和欺诈行为的;
(10)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组织民工向发包人x威、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通用条款4.2款修改为:
4.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必须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
四、通用条款12.9款修改为: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在3天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承包人应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经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影响本通用条款17.9款的执行。
五、通用条款25.1款修改为: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六、通用条款25.2款修改为: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约定区段完工移交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条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七、通用条款25.3款修改为:
25.3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经工程师核准执行的进度计划目标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种延误持续存在的,承包人应就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所存在的进度延误,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25.2应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若承包人最终通过努力,使总工期未延误的,发包人应将依据本款计取的违约金之100%给予免除。
八、通用条款25.5款修改为:
25.5因3.7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须按合同总价或暂定总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九、通用条款25.10款修改为:
25.10除因发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额巨大情况外,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款情形与第25.9款所述发包人直接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同时存在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该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承包人须按25.9款和本款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合同。
三、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文本正本副本各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5篇 废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
给爸爸的生日礼物
编号:xxxxxx
xxxxxxxx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xxxxxxxxxxxxxxxxxx
工程地点:xxxxxxxxxxxxxxxxxx
工程发包人:xxxxxxxxxxxxxxxx
工程承包人:xxxxxxxxxxxxxxxxx
合同生成日期:年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xxxxxxxxxxxxxxxxxxxxx承包人(全称):xxxxxxxxx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xxxxxxxxxxxx2、工程地点:xxxxxxxxxxxxxx3、废水来源:xxxxxxxxxxxxxx4、水量:xxxxxxxxxxxxxxxxxx5、工程立项批准文号:xxxxxxx6、资金来源:独资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1、承包范围:污水处理站的设计及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税费、包验收三、合同日期
开工日期:20xx年03月12日竣工日期:20xx年06月1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优
-1-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xxxxxxxxxxxxx(人民币)¥:xxxxxxxxxxxxx元
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为预付款;所有设备进场后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安装完成,甲方初步调试、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水质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七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满足财务部门要求的合格税务发票。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合同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双方责任7.1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7.1.2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7.1.3发包人变更项目、增加工程量、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
-2-
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所耗工作量向承包人增付工程费用。
7.1.4发包人应为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水电等方便条件。7.1.5发包人应按第五条的规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
7.1.6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7.1.7发包人应按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7.1.8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专利技术。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对承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7.2承包人责任:
7.2.1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7.2.2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指派工地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管理和施工,履行协议中的各项工作,确保项目质量,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及时完工和交付使用。
7.2.3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7.2.4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7.2.5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7.2.6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培训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之熟练掌握操作要求,交付使用后继续为发包方提供项目相关技术支持服务。
-3-
7.2.7承包方负责本工程一年内的质保服务。
7.2.8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向发包人交付竣工资料及文件一套。
7.2.9承包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八、违约责任:
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8.3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责。由于承包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工程费用。
8.4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工期,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费用的千分之五。
8.5合同生效后,承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九、其它
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承包人应予支持。
9.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9.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4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9.5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肆份。9.6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9.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
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
承包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
年月-5-
日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定义
1.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
包括所有的附件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
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材料。
1.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
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4“甲方”系指与中标投标人签署合同的单位。
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中标投标人。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7“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
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技术规范
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
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差表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知识产权
3.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国境内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
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付款
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为预付款;所有设备进场后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安装完成,甲方初步调试、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水质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七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满足财务部门要求的合格税务发票。
5、交货方式、安装时间、地点
-6-
交货、安装时间按招标确定的合同条款。
6、质量
6.1乙方须保证货物是货物制造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
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6.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
证书。
6.3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
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
6.4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
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6.5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
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6.6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6.7除“合同特殊条款”另有规定外,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验收
之日起12个月。
6.8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乙方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货物的备品、
备件及维修服务,且乙方保证在货物使用期内以不高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价格提供上述服务。
7、包装和标记
-7-
7.1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
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指定交货地点。
7.2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印刷以下标记:(a)收货单位;(b)货物名称;(c)箱号/件号;(d)毛重(千克);(e)尺码(长
*宽*高);(f)发货单位;(g)发货单位详细地址。
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相对的
二个侧面上印刷“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和装卸搬运时应注意的通用图案。
7.3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
它全套的技术资料。
7.4凡因乙方对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货物装箱前保
管不良,或因乙方其它原因,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8、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8.1合同生效后7日之内,乙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二套(进
口货物中英文各一套)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等交付甲方。
8.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8.3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将在
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将这些资料免费交付甲方。
9、风险负担
9.1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甲乙双方联合验收交付前由乙方承
担,通过联合验收交付后由甲方承担;因质量问题甲方拒收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0、验收
10.1乙方提交的货物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验收。甲方指定验收人员,
全权负责验收签字工作,要将验收情况在验收单中如实说明,并签字确认。甲方要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如对验收意见存在异议,可向当地质检(商检)部门申请
-8-
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主张方支付。
11、索赔
11.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
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1.2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
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
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1.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
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的相应规定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2、违约赔偿
12.1乙方延迟交货,每延迟1日,按应交付货物总额0.3‰支付违约金。乙
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除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调换外,在调换货物期间,应按调换货物金额每日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2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违约金及其它费用,履约保证金
不足部分,甲方保留追索的权利。
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
承包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
年月 日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定义
1.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包括所有的附件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材料。
1.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4“甲方”系指与中标投标人签署合同的单位。
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中标投标人。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7“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技术规范
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差表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知识产权
3.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国境内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付款
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为预付款;所有设备进场后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安装完成,甲方初步调试、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水质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七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满足财务部门要求的合格税务发票。
5、交货方式、安装时间、地点
-6-
交货、安装时间按招标确定的合同条款。
6、质量
6.1乙方须保证货物是货物制造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6.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6.3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
6.4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6.5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6.6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6.7除“合同特殊条款”另有规定外,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验收之日起12个月。
6.8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乙方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货物的备品、备件及维修服务,且乙方保证在货物使用期内以不高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价格提供上述服务。
7、包装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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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指定交货地点。
7.2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印刷以下标记:(a)收货单位;(b)货物名称;(c)箱号/件号;(d)毛重(千克);(e)尺码(长*宽*高);(f)发货单位;(g)发货单位详细地址。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印刷“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和装卸搬运时应注意的通用图案。
7.3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全套的技术资料。
7.4凡因乙方对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或因乙方其它原因,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8、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8.1合同生效后7日之内,乙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二套(进口货物中英文各一套)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等交付甲方。
8.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8.3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将这些资料免费交付甲方。
9、风险负担
9.1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甲乙双方联合验收交付前由乙方承担,通过联合验收交付后由甲方承担;因质量问题甲方拒收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0、验收
10.1乙方提交的货物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验收。甲方指定验收人员,全权负责验收签字工作,要将验收情况在验收单中如实说明,并签字确认。甲方要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如对验收意见存在异议,可向当地质检(商检)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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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主张方支付。
11、索赔
11.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1.2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
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
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1.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
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的相应规定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2、违约赔偿
12.1乙方延迟交货,每延迟1日,按应交付货物总额0.3‰支付违约金。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除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调换外,在调换货物期间,应按调换货物金额每日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2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违约金及其它费用,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保留追索的权利。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
承包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
年月日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定义
1.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包括所有的附件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材料。
1.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4“甲方”系指与中标投标人签署合同的单位。
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中标投标人。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7“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技术规范
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
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差表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知识产权
3.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国境内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
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付款
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为预付款;所有设备进场后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安装完成,甲方初步调试、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水质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七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满足财务部门要求的合格税务发票。
5、交货方式、安装时间、地点
-6-
交货、安装时间按招标确定的合同条款。
6、质量
6.1乙方须保证货物是货物制造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6.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6.3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
6.4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6.5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6.6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6.7除“合同特殊条款”另有规定外,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验收之日起12个月。
6.8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乙方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货物的备品、备件及维修服务,且乙方保证在货物使用期内以不高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价格提供上述服务。
7、包装和标记
-7-
7.1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指定交货地点。
7.2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印刷以下标记:(a)收货单位;(b)货物名称;(c)箱号/件号;(d)毛重(千克);(e)尺码(长*宽*高);(f)发货单位;(g)发货单位详细地址。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印刷“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和装卸搬运时应注意的通用图案。
7.3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全套的技术资料。
7.4凡因乙方对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或因乙方其它原因,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8、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8.1合同生效后7日之内,乙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二套(进口货物中英文各一套)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等交付甲方。
8.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8.3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将这些资料免费交付甲方。
9、风险负担
9.1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甲乙双方联合验收交付前由乙方承
担,通过联合验收交付后由甲方承担;因质量问题甲方拒收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0、验收
10.1乙方提交的货物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验收。甲方指定验收人员,
全权负责验收签字工作,要将验收情况在验收单中如实说明,并签字确认。甲方要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如对验收意见存在异议,可向当地质检(商检)部门申请
-8-
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主张方支付。
11、索赔
11.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1.2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1.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的相应规定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2、违约赔偿
12.1乙方延迟交货,每延迟1日,按应交付货物总额0.3‰支付违约金。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除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调换外,在调换货物期间,应按调换货物金额每日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2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违约金及其它费用,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保留追索的权利。
第6篇 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合同
2023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发包人(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职务:
项目经理:
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承包人(施工单位):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职务:
项目经理:
见证人(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土建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各称:
工程地点:
工程造价: 万元
工期时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天(日历日)。
二、承包形式和承包范围:
承包形式:固定价包工、包料、包费、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乙方承包工程的范围: 建湖县城东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乙方应完成的工程见(合同附件一)。尽管上述工程有具体规定及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工程范围,但与乙方承包的工程有相连、相关或相通的工程或工作,在合理的理解和公允的判断下应由乙方完成的。乙方应予完成,不得漏项,不得虚报。
三、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金额:执行总价包干,详见分项工程及报价汇总表(合同附件一)。
本合同价款为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实施包工包料条件下的固定不变价。
因变更产生的工作量增减按实计算,并由甲方现场签字为准。
变更部分单价执行合同附件二中的相应子目清单单价,总价让利 %。
四、合同价款支付:
本工程合同价款一律通过银行汇款结算。
具体支付方式:在建设方付款方式同步的基础上,按下列方式支付。
(1)按本合同附件一(分项工程及报价汇总表)中完成工作量的50%(a2/o池及其他构(建)筑物完成立模或形象进度的50%),付实际总价的25%。
(2)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量,付至实际总价的50%。
(3)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实际总价的60%。
(4)甲方整体工程验收交付建设方使用后付至总价的70%。
(5)土建工程余款在甲方整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第六个月和第十二个月分二期付清。
五、工程分包及转包:
甲方同意乙方将承包的工程分割后分包给他人施工。
六、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适用标准和规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xx)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xx)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xx)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xx)
其它现行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规范等。
七、施工图纸(包括变更图纸):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一周内提供3套。
如有设计变更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变更图纸,乙方应及时配合施工。
八、甲方代表和乙方项目经理姓名和职权:
甲方代表:杭小旦 职务:项目经理
职权:负责施工日常协调管理,进行隐蔽工程、中间体、日常检查并签署确认书。
乙方项目负责人: 职务:项目经理
职权:(履行本合同工程项目和全面管理。)
九、甲方义务:
甲方除了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与业主协调,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施工所需的水、电、由甲方及建设方共同协调提供出口(接点进入施工场地范围内);甲方供给乙方所需的水、电应按表计量,按成本价收费。
甲方代表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的材料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更换、拆除或重新采购,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协调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临水、临电等申请批准手续。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以及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
十、乙方义务:
乙方除了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及有关文件。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供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进场计划。
乙方负责的下列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并附材料一栏表,详见(合同附件二)。
乙方按工程设计要求采购的材料,在到货前一天应通知甲方代表准备查验,并在进入工地时向甲方代表出示产品合格证,检验单,且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必须运出工地,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保管好承包材料的合格证、检验单,以便工程验收时向验收方提供。
乙方自行负责施工现场的防护工作。
负责施工场地的交通、环卫、粉尘、防火、施工噪音等工作,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负责已完工工程的管理保护,如有损坏负责维修,并承担其费用,直至验收合格交付甲方。
负责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文物、古树各木的保护,造成损害的,应负责赔偿。
搞好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工作,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要求,承担因其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安全施工: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如本工程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或交通要道附近,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因此而引起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及时报告,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积极配合甲方土方、水电、设备等项目的施工,不计取配合费。
十一、施工进度: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2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和监督。
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实际进度与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十二、工期延误:
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1款约定提供施工图纸、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履行义务而直接导致影响工程进度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书,甲方须在两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确认;凡确认的,工期得以顺延。
凡因甲方直接原因导致乙方窝工损失的,双方应商定窝工损失的具体数额,并以确认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误开工、滞缓施工的,不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工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凡完成竣工验收的日期迟于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和工程实际进度晚于经甲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的,均为工期延误。但因政府有关部门迟延验收造成的工程竣工验收延误,不视为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若乙方不能完成,除按违约责任处罚外,甲方有权组织力量进行协助作业。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满足形象进度要求。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双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程度,公平合理的协商处理。
十三、隐蔽工程和中间检查:
凡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代表检查验收合格并签署书面确认书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中间检查:甲方代表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过程和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并有权根据检查提出整改建议或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
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对中间体的检查不代表对工程的验收。
十四、设计变更:
乙方不得对原设计自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与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费用计算:按清单子目相应项目另加违约金。
十五、工程验收:
甲方初验:
(1)乙方认为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对工程进行初验。
(2)甲方根据图纸、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内容和设计变更的内容,对工程的质量、数量、内容进行初步验收。
(3)乙方对甲方在初步验收时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和工程数量方面的问题,应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整改和增补,并通知甲方进行复验。
(4)乙方向甲方申请初步验收时,应向甲方提交工程的有关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文件等技术资料,甲方初验包括对资料的验收。
竣工验收:
(1)乙方应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工期内,使全部工程达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完成竣工验收;凡完成竣工验收的时间迟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工期为工程延误,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2款第(2)项承担违约责任。
(2)当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不能无故拖延验收时间。
十六、保修:
甲乙双方签署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三,甲方按保修书规定享受权利,乙方按保修书规定履行义务。
十七、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窝工损失,并有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窝工确认书的,该窝工损失由甲方向乙方赔偿。
(2)甲方若不能按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给付合同价款的,乙方应给甲方10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甲方仍不能给付,自宽限期满,由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赔偿欠款的利息。乙方不得以甲方延期给付合同价款而要求顺延工期。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与甲方相关人员应保持正常、健康的工作关系,乙方不得向甲方的有关人员进行行贿和变相行贿,如有发生,乙方应承担工程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情况严重,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非甲方原因导致工人浪工连续俩天不能按施工计划完工的,每延误一天乙方按10000元承担违约金,若工期延误达5天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除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需另行向甲方支付按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规定的合同价款的5%计算的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延误开工5天,甲方有权不经催告单方解除合同。
(4)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由乙方负责更换、修补或返工,直至达到该标准;因更换、修补、返工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2款第(2)项承担违约责任,因更换、修补、返工等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工程达不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经更换、修补、返工也不可能达到或仍未能达到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质量标准,但甲方同意让步接受的,双方可协商降低本合同第三条第1、2款规定的合同价款,甲方按降低后的合同价款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若甲方不同意让步接受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除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需另行向甲方支付按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规定的合同价款的5%计算的违约金。
(6)上述第2款第(2)项和第(5)项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或在上述约定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其他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赔偿。
(7)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合同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8)本合同关于乙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能排除因乙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欺瞒甲方和政府有关验收部门致使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有发生,乙方应承担其法律责任。
十八、保险:
乙方负责为本合同项下工程和施工人员及第三人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十九、不可抗力:
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可预见的遭受影响的一方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并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的事件。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引起的延误期内将暂停履行。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解释其需要提出发生不可抗力的理由,并且应在其后十五天内对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持续时间提供适当证明。
若发生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应就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达成协议。
二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如果对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根据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诉至法院,无论哪一方起诉,均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十一、合同变更与转让:
本合同一经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但甲乙双方就变更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改组、转让、出兑等变更的情况的,必须事先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本合同。
二十二、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约定事项处理完毕之日终止。
二十三、其它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乙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书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工程结算。
甲方任何员工的言论和书面文件在经甲方书面确认之前均不代表甲方;甲方的任何书面文件均需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
合同一方因与对方员工发生的私人经济往来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该方自行承担,合同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在其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候,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的任何经营信息。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1)分项工程及报价汇总表(乙方提供)
(2)材料一览表(乙方提供)
(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4)正规设计图纸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丙方:(盖章)
法人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7篇 皮革废料及处理设施工程借款合同
2023皮革废料及处理设施工程借款申请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由______________单位担保,并经_____________批准,向__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借款,双方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申请借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甲方工程需要。甲方违反政策、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或如数扣回。
第三条借款期限定为_______年_______月(指从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最后还清全部本息)。借款利率,月息为_______‰;年息为_______%(如国家利率调整:利率不变;相应调整),按_______计收利息。贷款逾期不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
第四条甲方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清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存款账户中扣回。
第五条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报送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和资料,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签定本合同后,贷款方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提用借款,都应视违约,并视违约天数、额度,每天按_______付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部门:(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担保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部门:(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篇 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书
污水处理厂工程总 承包合同 书
合同编号:
xx市 污水处理厂工程
总承 包 合 同 书
发包方:
承包方:xxx公司
签订日期: 2010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xx市
目 录
合同正文:
第一条 词语定义
第二条 工程概况
第三条 合同文件
第四条 合同标的
第五条 合同价款
第六条 支付和支付条件
第七条 工程进度
第八条 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
第九条 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第十条 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检验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
第十三条 机械竣工、联动试车及带负荷试车
第十四条 性能考核、工程验收与交接
第十五条 工程保修
第十六条 双方职责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与索赔
第十八条 争议与仲裁
第十九条 合同终止 与合同失效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一条 合同条款的增加或修改
第二十二条 工作联络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 与合同有效期
xx市 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发包方)委托xx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对xx市 污水处理厂工程进行总承包,承包方同意接受委托。为明确双方在该项目工程承包工作中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努力完成双方各自承担的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进行了友好协商,对下列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词语定义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指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合同附件、往来函电、双方确认的涉及 要约 、承诺内容的书面资料以及被明确列入的其他补充文件。
1.2 发包方:指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在本项目中,即指“ ”,或取得其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发包方代表:指发包方为适应本合同的需要,由发包方任命为发包方代表的当事人,或有时由发包方发通知任命为发包方代表的其他当事人。
1.4 承包方:指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总承包本项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本项目中,即指“安徽亚泰环境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 ”,或取得其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商:指在合同中被指定为本工程某一部分的分承包方、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上述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6 项目经理:指承包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任命的负责工程管理和 合同履行 的代表,又称为承包方代表。
1.7 工程: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施工现场: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9 合同价款: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 工期: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 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承包天数。 在本项目中,指从本合同书签定日算起,至工程竣工的全部时间。
1.12 开工日:指本合同书中所约定的工程起算日,本项目开工日即 年 月 日。
1.13 机械竣工:承包方按设计图纸完成合同装置全部施工任务,设备运转合格并已完成设备、管道内部处理及电气仪表的现场调试工作。
1.14 机械竣工证书:合同装置机械竣工后,经发包方和承包方联合进行机械竣工检验合格,由双方共同签发确认机械竣工的证明书。
1.15 联动试车:合同装置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联动程序连续操作运转或模拟操作运转(即无负荷联动试车)。
1.16 负荷试车:联动试车项目已全部合格,合同装置进污水,进入带负荷调试阶段。
1.17 合同项目验收证书:合同装置建成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监测,由发包方向承包方签发的确认合同装置已验收的证明书。
1.18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 违约金 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1 小时或天/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2 里程碑计划:指经发包方确认的由承包方按本合同总工期的要求而编制的施工与进度计划,并确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日期与支付数额的具体文件。在此文件中,应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日期的工程形象进度作具体的量化描述。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铜陵市东郊污水处理厂工程
2.2 工程地点:
2.3 工程内容:xx市 污水处理厂内污水、污泥处理生产设施和相配套的公辅设施,包括厂内道路、围墙、绿化等设施(详见施工图设计),不包括污水处理厂围墙外的污水收集系统、外部供水、外部通讯线路及外部道路等。(内容待定)
2.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5 资金来源:发包方负责筹措工程建设所需全部款项,发包方按本合同 的约定支付款项给承包方。
第三条 合同文件
3.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了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合同文件,且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1)本合同书;
(2)合同附件
(3)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文件。
(4)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5)现行的(指合同生效前颁发的有效版本)国家、行业、地方政府颁布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条例、标准、规范、技术规定等文件。
(6)合同履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形成书面协议或双方签署后形成的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2 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条 合同标的
4.1 发包方同意将xx市 污水处理厂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及所有设备、工器具的设计、采购、运输、验收、保管、倒运、安装、砌筑、施工、单体试车、联动试车、负荷试车、保证考核指标和提供人员培训等工作(以下简称“合同项目”)委托承包方承担。(内容待定)
本“合同项目”的技术性能要求、验收指标见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本。
4.2 为保证“合同项目”安全稳定运行,承包方应提供“合同项目”所需的全部设备及配套设施。
设备及配套设施规格要求见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本。
4.3 承包方在合同期内对“合同项目”承担总的技术、质量、进度、安全和保卫责任。
4.4 承包方确认,所提供的设备及设施,能保证满足“合同项目”的生产能力和指标及功能要求,并能达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本要求的保证指标。
4.5 承包方负责向发包方提供本“合同项目”的工程资料,包括:工程项目所用的设备制造图、参数、手册;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各专业竣工图等技术资料。提供的时间、内容、份数应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4.6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
4.6.1 为使“合同项目”的联动试车、带负荷试车、生产操作等工作顺利进行,承包方应派遣有经验的、技术熟练的、身体健康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项目”现场对合同工厂、施工、安装、联动试车、带负荷试车与性能考核提供服务、指导。
4.6.2 承包方选派有经验的和技术熟练的技术人员对发包方自费派遣到承包方的工厂或“合同项目”类似的工厂的技术人员进行设备调试、维修和生产操作培训。
4.6.3 承包方有责任在其办公室和设备制造厂接待发包方技术人员和设备检验人员。
4.6.4 工作协调
在承包方人员到达“合同项目”工厂现场后,应通过双方代表相互协商一致,决定总体工作计划(应满足合同总工期要求)。承包方人员应该在发包方组织下按照双方决定的计划开展工作。若工作计划要作必要的修改,则双方现场代表之间应达成一致协议。
第五条 合同价款
5.1合同价款
5.1.1本合同总价款暂定为 元;合同双方的将在本项目工程竣工后按照 的约定进行项目决算。决算后的总价款为双方进行最终结算的依据。(测算依据可设计成附件,也可在下列条款中说明)
第六条 支付和支付条件
6.1本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照6.2条款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备料款、进度款,付款方式采用电汇或银行 汇票 。承包方提供发包方为收款发票。
6.2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本“合同项目”总承包 工程款 的原则:(待定)
第七条 工程进度
本工程计划保在 年 月 日前联动试车结束, 年 月 日前完成负荷试车。
工期计算的起始时间为 年 月 日。
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约定:因承包方的原因造成承包工程未能在合同期内竣工并完成负荷试车,承包方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17.2条款;反之,承包方在合同期内提前竣工并完成负荷试车,发包方将给承包方奖励,每提前一日奖励 万元。
第八条 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
8.1 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材料选材检验、试验及建筑安装的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合同生效前)行业或国家标准、规范及设计规定的质量标准。若标准规范不能覆盖某些设备标准,承包方届时提出相关制造厂的标准和规范,发包方就上述制造厂的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这些标准和规范将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
8.2 承包方保证本“合同项目”的“设备”是专门为本“合同项目”购置和新设计制造的,质量是优良的,性能、造型和材质应符合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的要求,并能满足生产需要。
8.3 承包方保证交付的“技术资料”清晰、完整和准确,并能满足发包方正确地进行正常生产和设备维修等工作的需要。
8.4 承包方保证本“合同项目”在调试结束后,能全部实现已批准初步设计文本中规定的各项指标。
8.4.1 在调试期间,如发现“设备”有缺陷,承包方须在保证“设备”质量和性能的情况下,自行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
8.4.2 在调试的过程中,由于承包方的责任而造成发包方的直接损失,应由承包方负担。
8.4.3若由于发包方未能按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或违反承包方技术人员的正确指令进行工作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负担。但当发包方提出要求补充供应损失的设备和部件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尽快解决,并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发包方消除缺陷。
8.5承包方对“合同项目”的“设备”的机械保证期为自本“合同项目”双方签定确认机械竣工证书之日起6个月。如由于发包方责任,使“合同项目”交接验收时间拖延,则机械保证期不得超过最后一批设备交货期6个月。
8.5.1 在机械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存在任何缺陷(不包括正常磨损件、消耗件),或在正常运转和维修中发现由于缺陷引起的故障等,发包方应立即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方联系共同核实缺陷发生的原因,并共同协商消除缺陷的方法。
如果由于承包方责任,承包方应消除缺陷或更换缺陷的设备,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承包方负担。消除或更换“设备”的时间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由于承包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机械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如由于承包方责任,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索赔,若承包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发包方索赔证书后十四日内提出异议,逾期索赔即为成立。
8.5.2 在机械保证期限内,如非操作/维修不当发现“设备”有缺陷时,承包方可派人到“合同项目”现场消除缺陷。
8.5.3发包方向承包方提出的索赔通知,在机械保证期满后之十天内寄出仍为有效。
8.5.4在机械保证期内,对于非承包方责任出现“设备”缺陷时,承包方应协助发包方消除缺陷,发生的费用由为发包方承担,且该“设备”的机械保证缺陷消除或更换“设备”后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8.6本“合同项目”的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对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必须接受发包方委托的工程监理部门的检查和铜陵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检查与质量监督。承包方承担“合同项目”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发包方的各项有关管理制度,若违反制度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
8.7 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按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执行。
8.8 双方对于责任不清的“设备”以及“技术资料”的缺陷,无论产生的原因在发包方还是在承包方,双方都应互相协作,共同努力,尽快消除缺陷,以免影响建设进度。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9.1 发包方按照《发包方提供的文件及技术资料》(双方另议)的内容和进度要求,向承包方提供文件及技术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质量负责。
9.2 承包方按《承包方提供的文件及技术资料》(双方另议)的内容和进度要求向发包方提交文件和技术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十条 设备和工器具的采购及检验
10.1 承包方采购设备工器具
10.1.1承包方将按照已批准初步设计文本和施工图设计所附设备工器具表,进行设备和工器具采购工作,与设备/工器具制造厂商签订 采购合同 ,并对其所采购的设备材料的质量负责。
10.1.2 承包方采购的主要设备和工器具,应有制造厂的相关质量文件,承包方承担设备/工器具的监造和检验责任,对设备的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进行全面检验,并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合格证和出厂检验记录。发包方可以前往设备/工器具制造厂检查“合同项目”设备/工器具的制造和检验的过程(费用自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的认定。如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及进度问题,有权向承包方和/或设备供应商提出整改意见,但承包方将对其采购的设备/工器具的质量、规格、性能负责。
10.1.3 承包方承担其采购的设备/工器具的所有运输、保险和商检等的责任,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方有义务在承包方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配合。
10.1.4 发包方应为承包方免费提供设备/工器具的保管场所,由承包方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
11.1 施工原则
11.1.1 承包方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产品。
11.1.2 承包方负责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确保建筑安装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项目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并接受发包方或其代表的检查。发包方11.1.3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方保证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环保和施工安全的法律和规定。
11.2 施工分承包方的确定
承包方负责施工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安装分承包方由承包方自行进行 招标 或议标确定。
11.3 里程碑计划
11.3.1承包方于本合同生效后 个月内,将本工程里程碑计划提交发包方;在建筑安装工程开工之前14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发包方。发包方应于收到后7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确认。
11.3.2 单项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11.3.3 承包方必须按里程碑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或其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里程碑计划延迟时,承包方应提出改进措施,改进措施与里程碑计划调整须经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11.4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4.1 承包方计划开工前 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开工申请。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后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确定本项目的开工日期。发包方在接到开工申请后的7日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发包方在同意承包方的开工申请之后应确认已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按规定应该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要的证件、批件已于开工前办理完毕。
(2)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已提交承包方。
(3) 施工场地平整已经完成,应拆除的建筑物和地下障碍物已拆除。
(4)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妨碍开工的因素已排除。
11.4.2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1.5 暂停施工
11.5.1 发包方或其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1.5.2 承包方实施发包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11.5.3 因发包方原因暂停施工造成承包方损失,发包方应予以补偿,包括经济补偿以及合同工期顺延。
11.5.4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6 工期延误
11.6.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予以调整:
(1) 发包方未能按第11.4.1款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 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备料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方违约;
(4) 发包方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发包方提供的水、电、气、汽停止供应造成承包方停工累计超过10小时;
(6) 不可抗力;
(7) 双方约定或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1.6.2 承包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或其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或其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1.6.3 承包方应尽最大努力缩短延长合同工期的时间。
11.7 机械竣工
11.7.1 承包方必须按照本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使合同装置达到机械竣工。
11.7.2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本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使本工程达到机械竣工,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1.8 施工临时设施
11.8.1 在项目实施期间,发包方应在施工现场附近免费提供一块场地(或现有建筑物),供承包方(含分承包方)建设(或作为)施工临时设施使用。发包方为承包方提供施工及生活所需要的水、电、气、道路和通讯设备(包括办公电话、传真)等。
11.8.2 合同装置机械竣工后,承包方负责拆除施工现场自建的临时设施,并自费清理现场发包方。
11.9 安全施工
11.9.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发包方相关的安全与环境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罚则,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 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或经其许可进入施工场地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或发包方代表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或发包方代表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1.9.2 安全防护
(1) 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近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由承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1.9.3 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与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
12.1 工程设计变更
12.1.1 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如因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基础条件变化导致施工图设计不能按总承包合同确定的条件进行,承包方提出设计变更,调整设计方案,并将调整方案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方,经发包方确认之后实施。
12.1.2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工作范围内的工程进行设计变更(包括要求增加设备台数,更改规格型号、材质,增加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增加承包方的工作内容等)。发包方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如发包方变更影响到合同价款和(或)工期,按附件 的约定执行调整合同总价和(或)延长合同工期。
12.1.3 承包方在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对已经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12.6 发包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支付时间与方式双方按照本合同书第6.2款执行。
第十三条 机械竣工、联动试车与负荷试车
13.1 承包方在合同工期内按照设计文件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并完成机械竣工试验后,经发包方确认合格七日内,双方签署机械竣工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13.2 联动试车与负荷试车期间,如发生或发现(属于承包方)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缺陷(设计、施工及设备质量问题),由承包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解决质量事故和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如因甲方委托设计或提供文件资料错误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缺陷(设计、施工及设备质量问题),由发包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与交接
14.2 验收
14.2.1工程具备验 收条 件前,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 工资 料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验收申请后的七日内应按照有关验收规定对项目组织进行验收。
14.2.2如本项目经验收合格,则发包方与承包方在验收后三日内签定“合同项目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至此,承包方承包的工程即为发包方所验收。
14.2.3 如因非承包方原因,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后的7日内,发包方未能按照14.2.1约定组织进行验收,并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则承包方承包的工程视为发包方自动验收合格,如发包方需承包方继续服务,原则上承包方应该接受,但双方需另签协议。
14.2.4工程通过验收后三日内承包方与发包方办理工程的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范围
包括本合同装置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设备安装、管道、电气管线安装工程等项目以及本合同装置由承包方负责实施的其他工程。
15.2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机械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自本工程机械竣工之日起6个月。但是,此条款并不免除承包方应该承担的在国家相关规定的包修期限内的包修责任。
15.3 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凡因承包方的责任导致的上述工程缺陷,由承包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无偿保修;凡因非承包方的责任导致的工程缺陷,承包方亦应接受发包方委托进行修理,修理时间及费用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十六条 双方职责
16.1 发包方责任
16.1.1 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各项工程款。
16.1.2 负责及时办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本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的由发包方承担的证件和批文,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16.1.3 协助承包方办理进入工程施工现场所需的有关手续,以使承包方按时进入施工现场开展工作。
16.1.4 及时向承包方提供进行设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负责将施工所需水、电、气等供应至合同装置界区附近,详细位置双方协商。
16.1.5 负责协调与本项目相关的与地方政府部门(含主管部门)、民间的关系及发包方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
16.1.6 确保发包方负责范围内部分的建设进度与项目总体进度协调一致。
16.1.7 负担联动试车及负荷试车所需公用工程的消耗如水、电及药剂等相关费用。
16.1.8 配合承包方组织和实施联动试车及负荷试车工作。
16.1.9 负责缴付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税务部门规定的发包方应该缴纳的税费。
16.1.10 发包方人员进入承包方的施工现场,应遵守承包方的现场规定。
16.1.11 负责本合同工程正式交付发包方后工程现场设备保安工作。
16.1.12负责及时办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应由发包方办理的本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各专项验收及装置竣工验收文件,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16.1.13 对承包方提供的技术、设计文件和其他全部技术资料负保密责任,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16.1.14 除本条各款明确的职责外,发包方责任还应包括本合同其它条款指明的或可推断出的发包方职责。
16.2 承包方责任
16.2.1 承包方对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设备和工器具进行实施和采购工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6.2.2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属于承包方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确保在规定的合同工期内建成装置并通过由发包方组织的本工程竣工验收,在双方约定的性能考核时间内使装置达到性能保证指标。
16.2.3 确保合同装置的工程建设质量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协助发包方、监测部门对承包方承包工程范围的项目进行检验。
16.2.4 负责及时办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本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的由承包方承担的证件和批文,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16.2.5 负责施工营地的筹建与管理。
16.2.6 遵守合同装置所在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16.2.7 负责属承包方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及材料供货厂商、施工分包商以及其它分包商的招标询价、合同商务谈判、签约及分包合同管理工作,并按约定向分包商支付合同价款。
16.2.8 负责缴付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税务部门规定的承包方应该缴纳的税费。
16.2.9承担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使用的水、电、气及通讯等费用。其中水电分别按照发包方主管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核定的单价据实计算,计量仪表由承包方负责配置安装。
16.2.10 承包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文明施工,协调好邻里关系,妥善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公用设施,妥善保管各类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做好保卫工作,避免造成损失。
16.2.11 承包方对其在现场使用的临时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保证道路、水电、通讯线路的完好与畅通,工程设备、工器具应堆放整齐,保持场地整洁。
16.2.12 承包方负责本合同总承包工程现场接收至工程竣工交付发包方前总承包工程现场的设备保安工作,并负责机械竣工至装置性能考核期间因承包方试车方案等原因引起的质量及安全事故,支付由此产生的直接费用(解决质量事故和缺陷所发生的费用)。
16.2.13 负责进行联动试车和负荷试车工作。
16.2.14 协助发包方进行工程性能考核验收。
16.2.15 接受发包方及铜陵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本合同的规定对工程实施的监督。
16.2.16 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属于承包方保修范围的工程保修工作。
16.2.17 对发包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包括批文)等负保密责任,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提供第三方。
16.2.18 除本条各款明确的职责外,承包方的责任还应包括本合同其它条款指明的或可推断出的承包方职责。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与索赔
17.1 发包方违约
17.1.1 当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合同规定的发包方应从事的工作(如向承包方提供资料、提供施工现场、提供临设场地、按时拨付工程予付款或进度款以及工程建设应由发包方办理的证照和批文等),造成承包方工期拖延或经济损失时,发包方应尽快按要求办理有关事宜或进行补救,同时应给予承包方由此产生的必要的经济补偿并相应延长承包方的合同工期。
(1) 未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包括备料款),承包方在超过原约定时间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停止相关工作,发包方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 日 的标准向承包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利息,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2)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要求性能考核验收的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后7日内对承包方作出书面答复,如已作出同意验收的答复但未按规定组织办理工程验收并造成不能按期进行验收和/或经济损失时,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并延长承包方的工期周期;延期超过30日,本合同总承包工程视同性能考核验收通过,由发包方向承包方签发合同项目验收证书。
17.1.2 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未经机械竣工交付的工程(或部分工程),由此而发生的质量问题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发包方负责。
17.1.3 发包方未及时履行本合同书第16.1款规定其发包方应负的责任。
17.2 承包方违约
17.2.1 承包方工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方应尽快无偿返工或返修;
如承包方不愿返工或返修,发包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7.2.2 因承包方的原因造成承包方不能按里程碑计划完成相应工程量,承包方将按 标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如承包方采取抢工措施或其他措施挽回延误的工期,发包方将在下一个支付点按相同的标准按日退回已收取的违约金。
17.2.3 装置性能考核期间,承包方将保证所考核的装置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参数。装置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承包方应分析原因,对装置进行调整、修改,直至进行必要的设备更换以达到性能保证值。
17.3 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约定,承包方就本合同项目向发包方支付的违约金累积总额不超过 万元。
17.4 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约定,如承包方已向发包方支付了违约金,仍不免除承包方继续履行合同及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责任。
17.5 索赔
17.5.1 当违约事件发生后,受损方应尽快向对方提交书面索赔通知,并提出延长工期和/或支付违约金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
17.5.2 收到索赔通知方应于14日内向索赔方予以答复,否则,双方认定该索赔成立。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法
18.1 凡有关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仲裁。
18.2 仲裁地点为 合肥 市,由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18.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8.4 除仲裁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18.5 在仲裁期间,除在仲裁部分的工作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合同终止与合同失效
19.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双方同意或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方可中途终止合同。
19.1.1 发包方违约,包括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承包工程停建或缓建,以至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停止施工超过60天,承包方有权终止合同;
19.1.2 承包方违约,使其承包的工程建设无法进行,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
19.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终止合同。
19.2 有权终止合同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终止。
19.3 双方同意终止合同时,应协商解决善后事宜,并不因此影响双方对本合同的结算和清理。
19.3.1 承包方应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设备、工器具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19.3.2 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
19.4一方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双方协商不成时,另一方可按本合同书“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法”的规定申请合同终止并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
19.5 合同有效期满,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均已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应尽责任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合同失效。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系指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无法控制的、并使任何一方都不能继续履约或不能依法履约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
(1)天灾;
(2)战争、武装冲突(不论宣战与否)、人侵、外敌行为、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3)判乱、暴乱、动乱或骚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4)由核燃料、或者由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料、放射性有毒爆炸物、任何核爆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有害性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2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发包方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20.3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共同处理。
20.3.1 双方现场人员的伤亡由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0.3.2 承包方自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工作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20.3.3 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20.3.4 工程本身的损坏、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坏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承包方与发包方均不负责赔偿责任,由发包方向其委托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合同条款的增加或修改
在本合同书签订之后,合同条款如需增加或修改,需由双方协商确定;
增加的条款应视作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用,修改或删除的条款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工作联络
22.1 联络方式
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正式工作联络应发书面文件,如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及工作联系单或其它书面文件,字迹清晰。
22.2 文件签署
承包方发出的文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书面指定的人员签署并加盖公章;发包方发出的文件应由发包方授权的代表(发包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22.3 文件签收
所有来往文件均应指定专人签收,双方协商联络窗口如下:
xx公司
xx公司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 机:
e-mail: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 机:
e-mail:
第二顺位联系人:
电话:
手机:
第二顺位联系人:
电话:
手机: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有效期
23.1 本合同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 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且发包方收到承包方300万元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23.2 本合同双方履行完义务,结清帐款后失效。
23.3 本“合同书”及合同附件正本一式三份,发包方、铜陵市政府与承包方三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各执四份。
第二十三条 其它
24.1本合同书中未尽的部分可参照建设部颁布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范本中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方名称(盖章): 承包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税 号: 税 号: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第9篇 建设工程地基处理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 工作保障用房工程cfg桩、碎石桩二元复合地基处理 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岩土工程任务:cfg桩.碎石桩二元复合地基处理施工任务
1.4承包范围: cfg桩、碎石桩施工图设计审查、地基处理原材料、施工机具、竣工资料、地基处理施工图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1.5预计的岩土工程工作量:cfg桩、碎石桩合计3700米,褥垫层120m?
第二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序号
资料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基础图
已提交
2
地勘资料
已提交
第三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序号
资料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竣工报告
1套
施工完毕
第四条 工期
本地基处理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工期为 天不含检测。
第五条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5.1本岩土工程单价cfg桩、碎石桩 元每米,褥垫层 元每立方,预计总价 元(大写: );
5.2地基处理打桩施工完毕后支付已完成工作量50%,待工程检测合格后,支付工程总款80%,提交成果资料后15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报告书、文件、设计成果、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6.1.2在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承包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6.1.3发包人应及时为承包人提供并解决施工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6.1.4本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责任。
6.2承包人责任
6.2.1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6.2.2承包人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承包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或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岩土工程费,并根据受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
6.2.3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二条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6.2.4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通道)、文物等。
6.2.5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6.2.6承包人应对施工段相应的安全责任事故负责。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工期延误或返工时,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停、窝工费、返工费、来回进出场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7.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已进行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50%的费用;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100%的费用。
7.3发包人应按时按双方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在约定时间未支付工程款每推迟一天应承担以应付工程费千分之一计算的滞纳金。
7.4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每延误一天应承担以工程费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7.5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
第八条 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
8.1 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进行检查验收。
8.2 工程完工,发包人应在3天内组织验收,如有不符合规定要求及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8.4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和擅自动用,由此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完工时期。
8.5 完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自验收之日起15天内,承包人应将岩土治理工程的竣工报告等相关资料向发包人移交完毕。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发包人、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
发包人名称: (盖章) 承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第10篇 污水处理工程承包范围承包合同书
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总 承包合同 书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项目地点:
委托方:
承接方:
签订日期:
2012年 月 日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应国家、省、市环保部门的要求,对本污水处理工程进行投资建设。乙方与其他几家环保企业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积极参与此次该建设项目工程的竞标,最后乙方中标。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等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等价有偿的原则,就污水处理工程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艺流程说明
工程达到的标准污水经处理后中,水中污染物含量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排放标准。
5、承包内容及范围:
1.根据乙方的 投标 文件中所设计的“工艺设计方案”及现场情况提供所设计的施工图纸。
2.废水处理构建筑物的土建施工。
3.工艺设备材料的采购、安装、调试。
4.工艺调试。
5.甲方技术人员的培训。
6.工程工期:以甲方将本工程第一笔款到乙方账上之日,为工程开工日期开始计算。总工期天,其中工程设计天,土建施工天,工艺
设备
材料的采购
天(与土建施工过程交叉进行)
工艺设备
材料的安装天,工艺调试天。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固定款总价万元,人民币大写:
2、 招标 文件之外的工程新增不确定部分需由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确认核定后另签充协议。
3、 工程款 支付方法:现金或转帐。
4、给付时间:工程款分五次给付,第一次付款: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承包价的30 %
(即:万元,人民币大写:)
第二次付款:土建施工完毕,工程现场具备工艺设备
材料安装条件后五个
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承包价的30 %
(即:万元,人民币大写:)
第三次付款:所有工艺设备
材料安装完毕,达到工程试运行条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承包价的20 %(即:万元,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工期
1、本合同总工期为个日历天,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本合同工期已充分考虑雨雪、暴风、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
的影响。
3、如遇人力不可预见抵抗或甲方原因等特殊情况,经甲、乙双方认可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第四条工程质量和验收
乙方应保证本工程污水经处理后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3级排放标准,并通过当地环保局的验收。
第五条双方工作
1、甲方工作1.1指派为甲方工地代表,协助乙方协调与工程总承包方的关系,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以及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它事宜。
1.2向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接驳点费用及水电费用由乙方自理。
1.3保证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若延期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2、乙方工作
2.1指派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工程管理和施工,履行合中的各项工作,精心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完工和交付使用。
2.2保证按图施工,做到无渗漏,无二次污染,并对质量负责。
甲方:____
法定代表人:___
乙方:____
法定代表人: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
第11篇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具体施工内容以发包人盖章确认后下发的施工图以及设计变更通知为准。
第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一、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所有税费、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围: 。发包人有权视发包人开发建设情况、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质量等履约情况增加或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工程量。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一、承包人须严格按国家、地方颁布的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施工。
二、 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9条执行。
第四条:验收标准
一、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要求工程质量合格需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桩检测报告,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二、 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2条执行。
第五条: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第六条: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二、合同总工期: 个日历天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设备离场、泥浆、土方等的清运工作。
三、节点工期: 。
四、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低温、冬歇期等天气在内。
五、承包人须在发包人移交场地并通知进场施工后 天内组织 台(套)以上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并根据工程的进度增加机械设备,若承包人未能达到发包人的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 解除合同 ,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六、承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起的第 天开始须每天向发包人交出不少于 根已经浇筑成型的桩。如承包人连续 天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机械设备,承包人须在 天内达到发包人根据施工情况提出的新进度要求,若承包人仍未达到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七、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4条执行。
第七条:合同价
一、合同暂定总价: 。
二、各单项工程暂定总价如下: 。
三、包干单价及暂定工程量:具体见附件1。
四、以上包干单价包含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工程及材料所须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桩机进退场、桩机安拆、桩机就位、护筒的埋设、成孔、加泥浆、泥浆制作、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泥浆外运、孔内钎探及障碍物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环清渣等)、钢筋制作安装、浇捣桩成型、各种特殊地质的处理、各种原因导致的塌孔处理费、土方场内转运、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处理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施工现场排水、管理费、税费、利润、各种施工风险、市场风险和以下工作内容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褥垫层施工:平整场地、铺设石屑(砂、碎石)、压实
□入岩增加费
□桩间土开挖:开挖桩间土至设计标高
□土方外运
□桩头凿除及外运
五、超声波检测管:
如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则由承包人负责埋设超声波检测管(检测管采用螺纹口连接,下端封闭,上端加盖),则检测 管制 作安装费用为 10 元/米,此单价已包含检测管制作安装的人工、主材、辅材、材料价差、机械、市场风险、损耗、采保、运输及保修、税金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再作任何调整。
六、包干单价不因地质情况的变化、施工过程的实际充盈系数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场价格和政府税费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除本合同第八条有约定的除外)。
七、计量方式:
(一)空桩:
1、自桩顶设计标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空桩工程量=(原地面标高-设计桩顶标高-1m)*桩设计截面积
2、桩顶设计标高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不足1米,则不计取空桩。
(二)实桩:
1、成孔: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成孔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2、混凝土浇筑: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混凝土浇筑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三)褥垫层:
按设计要求压实后以面积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
(四)桩间土开挖:
按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超挖不计量,扣除桩头所占体积。
(五)桩头凿除:按个计算。
(六)检测管:自桩底验收标高起计至桩顶设计标高以上0.5米的长度为计价长度,超声波检测失败的不予计算检测管制作安装费。
八、桩基检测的费用:
(一)成品桩检测(如抽芯、静载等)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若检测不合格,由承包人须采取补强措施,直到合格为止,并承担不合格桩的检测费用及补桩费用。
□九、冬季施工混凝土浇筑增加费仅对采用了冬季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等措施)的桩基础混凝土浇筑部分进行计取。
十、 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6条执行。
第八条:调价方法及调价内容
一、调价方法
□(一)□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调价方法:
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比合同签订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大于5%(不含5%)的,则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可作调整。
2、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以 发布的 (以下称“信息价格”)作为参考。
(1)钢筋
①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钢筋制安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2)商品混凝土
①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3、具体调价方法
(1)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施工期价格-基准期价格×1.05)
(2)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跌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0.95-施工期价格)
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延误超出一个月的:
(1)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上涨,综合单价不调整
(2)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下跌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施工期价格)
(3)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于24小时内无条件退场。
□(二)若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以m3计,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有所增减,则由此引起的增减费用计算如下:
增减费用=合同成孔入岩增加费综合单价×(最终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原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
(三)其他调价方法:
本协议书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的调价内容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1、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2、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相近似项目的,则参考相近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3、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相近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核后按审核单价进行结算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二、调价内容
(一)设计变更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设计变更起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报价书之日起7天内对其进行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定意见后5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当工程费用增加时,视为承包人放弃调价要求,当工程费用减少时,以发包人的预算造价为准。
(二)签证
1、发包人确认的签证的 工程款 支付:随整体工程进度款进行支付,发包人每次按该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随整体工程一同结算。
2、单项累计签证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
(三)委托工程
1、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零星工程需办理工程委托。
2、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委托工程内容和费用。
3、 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现场代表的书面委托书之日起2天内,向发包人现场代表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在2天内对相应报价书给予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后2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免费完成委托或变更工作。
4、增加工程费用按委托书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须签订合同。
三、除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外,其余均不调整。
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一、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
二、(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请结算,工程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各单项工程)结算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三、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四、施工水电费扣除:施工用水、用电量经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及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水电费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回。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五、其它付款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
第十条:现场移交标准
一、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 工程合同 总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
一、以下材料由发包人指定生产厂家、品牌,承包人自行采购: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钢材,必须为 所生产的钢材,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须为以下产品: 的产品,且禁止使用立窑水泥。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为 所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以上未列举的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样板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
二、材料、设备进场检验
1、材料、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报验申请。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发包人下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设备退出现场。在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前提情况下,发包人从收到承包人报验申请单后三天内须签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否则,发包人按已签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承担责任。
2、根据国家、省、市的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的,承包人应承担完成材料、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包人。
3、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过法律、规范或合同要求检验与测试的材料、设备。
4、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或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双方现场代表
一、发包人授权 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 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一、合同签订生效后超过三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超过前一期(批)6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终止后一期(批)部分的施工后另行发包。
二、在履约过程中,如承包人有任何违约行为,发包人均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三、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 履约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 。
四、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根据现场施工进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费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 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 份),地质勘探报告 份。
五、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对特殊地质以及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等的专项施工方案。
六、在移交场地后,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桩机移位、就位的场地处理(包括回填砖渣或碎石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七、若桩顶标高超过桩顶设计标高+800mm,则超出部分桩头砼的破除由承包人负责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完成桩头砼破除或自动放弃,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项工程,其费用由发包人与其他单位商定并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桩质量问题须进行补强纠偏的,则补强纠偏的施工费、材料费、检测试验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支付。
九、承包人须负责泥浆、土方的排放及清运,如承包人不及时清运,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或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清运,所发生的清运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以发包人与第三方协商一致所确定的费用为准,且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承包人负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周边建筑物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所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二、如现场无法提供市电,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带发电机以满足施工的需要。
十三、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条款进行了协商。乙方对于“通用条款”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含在本协议书中。双方自愿遵守“通用条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协议书。
十四、关于杜绝假发票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假发票,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虚假发票,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时限内更换发票。发包人尚未支付款项的,发包人停止支付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 违约金 直至承包人发票符合约定发包人已支付款项的,发包人有权从次笔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后发包人继续付款对已完成结算并支付款项完毕,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承担 违约责任 的,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十五、关于杜绝假银行保函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须保证履约保函的真实性与效力,如采用虚假手段开具保函或因其他承包人原因导致保函无效或效力存在严重瑕疵的,承包人应按履约保函金额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总价(暂定总价)的3%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通用条款的修改
一、 通用条款3.1款、3.2款、3.3款取消。
二、 通用条款3.7款修改为:
3.7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 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0)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组织民工向发包人示威、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 通用条款4.2款修改为:
4.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必须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
四、 通用条款12.9款修改为: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在3天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承包人应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经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影响本通用条款17.9款的执行。
五、 通用条款25.1款修改为: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六、 通用条款25.2款修改为: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约定区段完工移交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条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七、 通用条款25.3款修改为:
25.3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经工程师核准执行的进度计划目标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种延误持续存在的,承包人应就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所存在的进度延误,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25.2应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若承包人最终通过努力,使总工期未延误的,发包人应将依据本款计取的违约金之100%给予免除。
八、 通用条款25.5款修改为:
25.5因3.7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须按合同总价或暂定总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九、通用条款25.10款修改为:
25.10 除因发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额巨大情况外,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款情形与第25.9款所述发包人直接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同时存在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该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承包人须按25.9款和本款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合同。
三、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文本正本副本各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12篇 建设工程地基处理合同专业版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 工作保障用房工程cfg桩、碎石桩二元复合地基处理 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及国家有关 法规 规定,
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岩土工程任务:cfg桩.碎石桩二元复合地基处理施工任务
1.4承包范围: cfg桩、碎石桩施工图设计审查、地基处理原材料、施工机具、竣 工资 料、地基处理施工图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1.5预计的岩土工程工作量:cfg桩、碎石桩合计3700米,褥垫层120m
第二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序号
资料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基础图
已提交
2
地勘资料
已提交
第三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序号
资料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竣工报告
1套
施工完毕
第四条 工期
本地基处理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工期为 天不含检测。
第五条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5.1本岩土工程单价cfg桩、碎石桩 元每米,褥垫层 元每立方,预计总价 元(大写: );
5.2地基处理打桩施工完毕后支付已完成工作量50%,待工程检测合格后,支付工程总款80%,提交成果资料后15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 投标 书、报告书、文件、设计成果、 专利 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6.1.2在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承包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 民事责任 。
6.1.3发包人应及时为承包人提供并解决施工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6.1.4本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责任。
6.2承包人责任
6.2.1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6.2.2承包人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承包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或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岩土工程费,并根据受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 赔偿金 ,赔偿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
6.2.3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二条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6.2.4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通道)、文物等。
6.2.5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6.2.6承包人应对施工段相应的安全责任事故负责。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工期延误或返工时,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停、窝工费、返工费、来回进出场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7.2在 合同履行 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 解除合同 ,承包人已进行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50%的费用;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100%的费用。
7.3发包人应按时按双方约定时间支付 工程款 ,在约定时间未支付工程款每推迟一天应承担以应付工程费千分之一计算的滞纳金。
7.4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每延误一天应承担以工程费千分之一计算的 违约金 。
7.5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
第八条 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
8.1 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进行检查验收。
8.2 工程完工,发包人应在3天内组织验收,如有不符合规定要求及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8.4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和擅自动用,由此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完工时期。
8.5 完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自验收之日起15天内,承包人应将岩土治理工程的竣工报告等相关资料向发包人移交完毕。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发包人、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与终止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 合同终止 。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
发包人名称: (盖章) 承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 代理 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第13篇 污水处理管网完善工程合同书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天山路雨、污管材、管件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武坚镇污水处理管网完善工程
2、工程地址:武坚镇境内
3、使用地点:武坚镇境内
二、合同内容及价格明细
1、合同内容包括本工程所需污水管材。
2、卖方需按买方要求的数量、时间及时供货,如供货不及时,买方有权更换供货方,另寻供货方,并且卖方需承担价差及工地停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如因管材质量等问题造成工程返工或验收不合格,由此造成的返工及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4、卖方负责货物运输并卸至买方指定的堆放地点。
5、卖方负责管材的焊接,在卖方允许的拖拉距离内进行牵引施工,如因卖方管材质量、焊接等原因,造成拉管失败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6、价格明细: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14篇 污水处理工程安装合同
合同号:
发包人: 承包人: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污水处理厂三期项目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 工程地点: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规划红线内
工程内容: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污水级处理和污泥处理设备安装工程,四联体(粗
格栅、进水泵房、细格栅、沉砂池),a2污泥浓缩脱水机房,加氯间,除磷加药间,除臭装置,中水装置,污泥输送码头等厂区工艺建构筑物内的设备、管道、电气、自控、仪表安装及调试,本工程所需电缆的铺设,电缆头和电缆支架制作等,及工艺建构筑物外5米内所有管道和管件的安装。(20万吨/日污水处理能力)
(具体工程内容见合同附件。)
资金来源:世界银行贷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① e1包范围内的粗格栅、细格栅、沉砂系统设备、鼓风机系统设备、污水泵类
系统设备、沉淀池刮吸泥机设备、曝气系统空气管道、非标类设备(含闸门,除臭装置,加氯装置、中水装置和污泥料仓等)、阀门类设备、设备配套电气控制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② e1包范围内所有设备和材料的安装;e1包范围内所有支架、料斗、不锈钢平台、检修架和储槽的制作;e1包内的管件(弯头、异径等)现场根据情况能制作的尽量制作,不能制作的由发包人采购成品交由承包人安装;
③ e1包范围内高低压电气设备、自动控制及仪表系统设备的安装和配合调试工作,e1包范围内电气设备的现场测试工作,协调与其它安装承包商如外部供电安装的工作;
④ 负责临时设施的搭拆;配合设备开箱检验;
⑤ 协助发包人进行e1包范围内所有机电设备的联动试车,配合试运行工作; ⑥ 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主材料之外的,安装工程所需的辅助材料;
⑦ 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主材料之外的,安装工程所需支架和辅件等的制作和安装;
⑧ 承包人应完成上述由其负责安装的设备及材料的卸车、转运、存储、保管、组装、安装、单机调试、联动调试、试运行、试验、安装缺陷处理及交接验收。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20xx年11月15日)。
竣工日期: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确定的竣工日期(20xx年9月10日前安装调试验收完毕)。
合同总工期:从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通知确定开工日期起总日历天数29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rmb2,280.000.00元(人民币大写 贰佰贰拾捌万元整); 上述合同价格是固定价格。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专用条款 3、合同通用条款
4、本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 5、本项目招标书、招标图纸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合同附件: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一览表、承包人工程量价格清单、施工进度计划、安装工程技术要求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
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壹年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
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5月3日,合同订立地点:北京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双方印章后立即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盖章) (盖章)
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
电 话: 传 真: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地 址: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
的条款。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且非合同约定应由其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
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1.23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本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 (5)本项目招标书、招标图纸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合同附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