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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2023年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计价复习:合同价款纠纷解决途径
工程计价教材知识点:合同价款纠纷解决途径
1.和解
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
(1)协商和解
(2)总监或造价工程师暂定,14天内确定暂定结果
发承包收到暂停结果14天内,未提出不同意见,视为认可
如有一方不同意,以书面形式向总监或造价师提出,说明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该结果成为争议。
在结果不影响履约,应实施该结果。直至被改变为止。
2.调解
(1)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2)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
■约定调解人。
■争议的提交。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
■进行调解。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
■异议通知。如果发承包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
如双方在收到调解书的28天内均未表示异议,则调解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
3.仲裁或诉讼
■仲裁或诉讼方式的选择
用何种方式解决争端,关键在于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仲裁协议。
不能因为进行仲裁而改变各自的义务。仲裁机构如要求停止施工,承包人应采取保护措施,费用败诉方承担。
■诉讼方式的选择
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计价教材知识点: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
■约定调解人。
■争议的提交。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
■进行调解。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
■异议通知。如果发承包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
如双方在收到调解书的28天内均未表示异议,则调解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
工程计价教材知识点: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修复结果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计价教材知识点: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工程计价教材知识点: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1)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结算的,应予支持。
(3)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标准
■有约定,从约定;
■未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计息日
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下处理:
①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未交付,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工程计价教材知识点: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标准
■有约定,从约定;
■未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计息日
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下处理:
①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未交付,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工程计价教材知识点:工程造价咨询人规定
(1)程序合法。
(2)人员合格。
(3)按期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做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
(4)适当回避。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5)接受质询
应依法出庭接受鉴定意见书的质询。无法出庭的,经仲裁机关或法院许可,可以书面答复质询。
第2篇 无效工程合同解决方式
一、合同无效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确定、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是否生效一般从下列四方面予以审查: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施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亦应遵循以上基本原则。除了按一般原则来认定施工合同的效力外,还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认定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常见的无效建设施工合同规定了如下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我国相关法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建筑法》第13条规定,根据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在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果承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对其资质要求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无效。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对承包方的资格审查主要是承包人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
《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即,在施工中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理论,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具备取得法定资质的条件,但使用各种办法借用其他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严重影响了建设市场的秩序和建设工程的质量。为此,《解释》第1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借用企业资质的具体情形很多,《解释》并没有具体概括,司法实践中将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依据中标无效的中标结果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对于工程的招投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不能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通常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泄露标底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中标是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筑法》明确规定了禁止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所谓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让给他人施工或者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或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根据《解释》第七条规定,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法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不会导致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无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建设施工合同本身的特点,对无效建筑工程的处理,应根据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工程的进行情况及造成无效的原因来具体处理。
(一)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
当事人双方均不得继续履行,可按照缔约过失原则处理。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工
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方应该按照完成的比例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已完成部分应拆除,承包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可满足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三)合同履行完毕
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按照通常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价格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应适用国家价格标准,根据承包人的实际资质适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计算,由司法鉴定部门重新计算价款。但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赋予无效合同一定的法律效力,在一定意义上突破了有关处理无效合同的规定。但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比较符合实际。
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对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借用企业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3篇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解决合同争议方法
学员问题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有哪些?
解答合同争议也称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在这四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中,和解和调解的结果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要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1)和解。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事实上,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
(2)调解。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经过和解后,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团体等的主持下,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法。
(3)仲裁。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第4篇 2023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合同争议解决
合同争议的解决:
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中,[和解和调解]的结果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4.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
5.合同纠纷和解解决的优点是:[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于和解协议的执行].
6.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法是[调解].
7.仲裁,又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8.合同产生争议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必须是自愿的]、[必须有仲裁协议]、[是由第三者作出的裁决].
9.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10.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的仲裁原则是[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贪污独立进行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11.通常,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7至11人]组成。
12.裁决是[立即生效的].
13.裁决作出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一纠纷]的起诉。
14.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其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15.仲裁庭的组成一般有两种方式: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当事人各自选出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l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约定由l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16.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的作用: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17.仲裁[可公开也可不公开]进行。
18.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19.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0.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门性的问题,一般需要进行[鉴定].
22.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3.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24.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补正。
25.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6.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况: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执行的。
27.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8.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29.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0.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则只能通过[诉讼]作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31.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判断是否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依据主要是[合同争议的标的额].
32.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3.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34.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5篇 2023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合同争议解决
合同争议的解决:
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中,[和解和调解]的结果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4.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
5.合同纠纷和解解决的优点是:[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于和解协议的执行].
6.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法是[调解].
7.仲裁,又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8.合同产生争议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必须是自愿的]、[必须有仲裁协议]、[是由第三者作出的裁决].
9.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10.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的仲裁原则是[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贪污独立进行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11.通常,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7至11人]组成。
12.裁决是[立即生效的].
13.裁决作出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一纠纷]的起诉。
14.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其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15.仲裁庭的组成一般有两种方式: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当事人各自选出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l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约定由l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16.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的作用: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17.仲裁[可公开也可不公开]进行。
18.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19.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0.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门性的问题,一般需要进行[鉴定].
22.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3.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24.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补正。
25.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6.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况: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执行的。
27.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8.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29.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0.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则只能通过[诉讼]作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31.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判断是否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依据主要是[合同争议的标的额].
32.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3.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34.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