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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工程合同(3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5

民法工程合同

第1篇 建设工程民法典律风险防控措施

设工程民法典律风险防控措施本文关键词:建设工程,防控,措施,风险,合同

建设工程民法典律风险防控措施本文简介:摘要:在建设工程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着建设方与施工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可以通过这种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对各自的责任与义务进行细化,为施工过程和双方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近几年来,伴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却涌现出很多法律纠纷案件。

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律风险缺少有效防控措施。

针对建设工程合理法

建设工程民法典律风险防控措施本文内容:

摘要:在建设工程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着建设方与施工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可以通过这种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对各自的责任与义务进行细化,为施工过程和双方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近几年来,伴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却涌现出很多法律纠纷案件。

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律风险缺少有效防控措施。

针对建设工程合理法律风险及其防控措施进行了探讨与分析,力求找到防范这类风险的有效策略,为建筑行业的整体发展提供支持。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近些年来,虽然我国的建筑行业法规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伴随着建设项目的日益增多,无论是建设企业和是施工单位依然面临着较大的建设工程合理法律风险。

且风险一旦发生,责任归属一方将要承担起巨大的法律责任,甚至将企业推入到生存危机当中。

因此,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提高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实现企业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1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种类

11采购合同

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多种物资的采购,同时产生多种物资采购合同。

在这些物资采购合同中,就存在很多不合理、不明确、不公平之处,给其它后续工作带来诸多风险隐患。

例如在机械设备采购合同中,只标明了采购价格和生产厂家,却缺少设备名称、种类、型号、规格、维修方式、质量标准等重要信息;还有一些合同缺少当事人签名,或存在提供信息和有效证件信息不符的问题。

对方一旦出现违约行为,无法通过这种信息不全的采购合理进行追责,给违约方逃避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

12分包合同

现阶段,很多施工单位会将部分施工环节进行分包,分包的内容、形式有多种多样,承包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不尽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但实际情况是很多分包合同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所谓的分包合同只是形同虚设而已,还有些总承包单位根本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造成很多不合法的转包和分包现象。

例如由于分包单位根本不具备施工资质,只能将承包项目进行再次转包,最终导致施工责任不明、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一系列风险问题。

13担保合同

施工单位在进行风险担保时,往往会涉及到很大的金额。

一旦担保业务出现问题,就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极大的冲击和影响。

具体的说,担保合同风险主要包括:合同内容不具法律效力、高报金额、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同双方责任划分不明确等等。

14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风险主要是来自于施工单位与施工人员之间的法律纠纷问题。

具体风险包括:短期雇佣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一些关键性条款内容不够明确;或存在霸王条款,个别约定不合法、不合理;合同内容与我国相关法律不能有效吻合,导致劳动合同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2工程合同的阶段性风险

21合同签订阶段

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问题主要包括:首先,在招标环节中,对相关单位的经营资质营审核不细致、不到位。

其次,在合同条款中,对双方的利益、责任和义务划分得不够明确,也缺乏合理性;还有,合同内容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没有体现出公平性与公正性,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漏标和暗箱操作等问题。

22合同履行阶段

合同履行是双方对合同内容给予保障和落实的主要阶段。

因此,这一环节对于建设工程来说非常重要。

但是,在双方履行约定的过程中,却存在着很多的风险隐患。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业主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某种违约行为,但施工单位却没有及时发现,或没有及时做出反应,最后导致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遭受损失;其次,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能对执行过程进行有效管控,导致施工合同执行不到位或不充分,对各类合同文件管理的效果也不够好,严重影响着合同的执行效果。

23合同终止阶段

之所以现阶段工程合同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是因为一些施工单位忽视了合同中止后的风险防范措施,往往都是片面地认为合同的风险仅仅存在于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阶段,觉得合同终止阶段不会对自身造成什么负面影响和伤害。

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如果在这一阶段施工单位对合同资料保管得不够到位或不够严密,就容易导致合同中的保密信息外泄,或被不些不法分子所利用,给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

3建设工程民法典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31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要想实现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管理,首先要建立起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对施工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并结合审查结果或工程现状对可能出现的纠纷情况进行预测,从而对合同中不明确、不合理以及不合法的条款给予纠正,或通过双方和协商进行修订。

在合同起草阶段,双方要对条款内容进行积极的补充与完善,这对于施工合同的最终确定、审批与会签等环节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要想很好规避合同风险,就要提高施工单位的准入标准,严格把控相关审核流程,最大限度的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使自身利益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有效保护。

32强化责任意识与法律意识

为了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控的风险,想要想尽一切办法强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使双方能够充分地了解和学习与建筑行业相关的法规法律和制度政策,确保工程合同的各项内容与相关法律规定的高度契合。

企业也要积极主动地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与法律意识,保证建筑工程合同各项内容的科学性、合法性与严谨性。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由责任问题而引发的各类法律纠纷,保证施工过程的顺利推进,提高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践行力与约束力。

33对履行合同的过程加强监管

强有力的过程监管能够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确保各项条款的有效落实。

施工单位要主动联合建设企业和相关主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质量要求。

针对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相关的人员要根据施工进度对相关条款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及时到位的检查。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合同条款的落实情况。

与此同时,施工单位还有不断完善自身的奖励措施与惩治办法,对于在防范法律风险工作中具有突出贡献者,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于给企业带来风险或造成损失的人员,要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法律风险对企业以及工程项目所造成的影响。

34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对于建筑工程的承建双方企业来说,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专业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法典律风险的等级。

因此,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道德修养、责任意识与敬业精神,进而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水平。

企业可以面向相关人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规定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才能上岗,也可以结合培训内容进行业务考核,确保培训的实际成效。

只有这样,才能使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提升。

4结束语

在建筑行业中,不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民法典律风险都会或多或少的存在,企业应将其视为推动自身快速成长的动力。

在日常经营和施工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体系,做好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从而对法律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与防范,使企业能够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实现健康发展,强化企业在面对风险时的应变能力与盈利能力。

第2篇 工程居间民法典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承包施工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甲方与建设单位就该项目签订书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

二、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真实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逾期每日按未支付金额的‰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三、乙方的义务(房屋维修合同)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

3、乙方在甲方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工程承包施工合同金额的。

2、居间报酬在甲方与乙方引荐的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合同后的日内付清。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居间费用的承担

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本合同签定时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做为乙方居间活动费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权不予返还居间活动费用。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双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作出不利对方的任何行为,否则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至年月日,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第3篇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一、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对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关联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等方面作用重大。服务和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对统一法律适用、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保护各类主体尤其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大幅上升,新类型案件、新问题不断涌现、亟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司法解释,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启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起草工作,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听取有关方面及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后形成《解释》(二)送审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解释》(二)送审稿主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的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解释》。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按程序报批,适时发布。

会议还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

二、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承包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民法工程合同(3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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