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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合同(14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0

电信服务合同

第1篇 电信咨询服务契约

一、甲乙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二、协议定义

甲方为乙方协调联通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并提供大厦内电信咨询服务。

三、合作方式:

甲方负责提供大厦内客户对_________电信业务的需求信息,并告之乙方客户的资信。

乙方负责开发大厦内的_________电信业务项目,并支付相应服务费给甲方。

四、合约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a.提供大厦内业主的电信资信给乙方,_________电信业务均交付乙方办理。

b.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大厦内的_________电信业务的开发,甲方协助乙方追讨最终用户的_________电信业务欠款(宽带数据)。

c.甲方对所签定的_________通信合同不可违约,为此所产生违约责任与乙方无关。

d.甲方不得与其他同类的电信公司及其他代理公司签定类似的协议。

e.甲方为乙方在大厦内开展_________电信业务提供方便。

2.乙方责任:

a.利用自身的知识及市场推广与销售力量,向甲方提供_________电信业务,并积极负责跟踪每一个电信业务的进展,签单后即使向甲方汇报业务情况。

b.及时向甲方反馈电信市场价格信息。

c.所有与甲方有关的商务、技术信息和文件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者透露。

d.按流程及时支付服务费给甲方。

五、协议修改、变更与有效期限

1.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修改与变更,须由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2.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3.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期满后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延续或终止。

六、资信费用分配及支付方式:

1.乙方与甲方共同合作开发_____公司在_______大厦内客户,乙方所签约客户必须告之甲方,乙方长途语音总营业额的___%,宽带数据总营业额的_________%作为服务费交付甲方(税金甲方自理)。

2.按_________付款流程(收到业务款项后隔月支付),乙方收到_________公司客户服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服务费,其中甲方所得的服务费款项按乙方上交国税的_________%扣除税金。

七、其他

1.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二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审核版电信业务服务合同

2023审核版电信业务服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电信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电信业务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依法使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有权自主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电信业务;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二)义务

(1)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地交纳电信费用;

(2)申请办理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

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应使用国家批准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4)应配合本公司实施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和功能调整;

(5)管理使用本人的电信业务“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6)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定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2、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回收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进行再分配;

(4)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电信业务服务项目;

(5)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二)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规范》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

(2)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规定,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3)提供电信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在电信客户要求提供长途话费清单时,予以免费提供(根据国家关于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国家计委及信息产业部的电信资费计费政策,固定网本地电话只记录用户通话次数,无法提供详细话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4)本公司一般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簿上刊登资料,除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外。

(5)因电信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而引起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是更改客户电话号码的,应至少连续20天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若是选号被更改的,将以同档次的号码替换(不含局码)。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选择按年(或季度)包干的电信业务有效期内不能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客户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如不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本公司视同客户继续使用,并按月收取相应的月使用费(通信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务:

(1)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2)擅自在已装的通信线路上装、移各种无进网许可的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的;擅自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或擅自利用已享受的电信业务服务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

(3)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电信服务费用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中止本协议:

(1)利用已享受的电信服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的;

(2)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电信业务服务费用的;

(3)以保证金、担保人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消保证的;

(4)依照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服务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三天及以上,但不足十五天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十五天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一个月以上以此类推。

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为止。

2、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暂停服务或终止服务处理。

暂停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

客户因欠费终止服务的,本公司不退回相应电信业务的安装费或移装费,月租费不计,但继续累计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依法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3、客户拥有本公司多项电信服务的,其中一项电信服务欠费经催缴仍不缴纳费用的,本公司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暂停其它的电信服务。

四、证明资料

1、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工商客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本人委托书或单位证明。

3、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所在地(营业执照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可以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同时由担保人签字认可;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费用预付,预付的最低额度根据不同业务而定。

如果担保人要求撤消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

五、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本公司可以采取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告、张贴、信函、报纸或因特网等方式通知。

信函通知在寄出后48小时(以邮戳为准)即视为客户已收到,其它方式的通知在通告发出后24小时即视为客户已收到。

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视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

六、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八、附则

1、“电信业务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变更电信业务服务项目时,本公司与客户不再另签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定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电信业务租用权的协议,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 个人电信宽带服务合同

2023个人电信宽带服务本协议甲方系指__________市电信分公司,本协议乙方系指__________电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乙方所需业务及相关办理手续的具体内容、方式、资费等请参见相关业务说明或向甲方咨询。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甲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3)须在甲方规定时限内交纳电信业务服务费用(每月计费结帐周期为:日至月底;每月电信费用交纳期限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固定电话、小灵通、宽带等新装或拆机业务,当月基本月租费计收按实际竣工日期、拆机申请日期区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费;通话费按实际发生计收。

新装:即日至日(含日)为全月,日(含日)至月底为半月;拆机:即日至日(含日)为半月,日(含日)至月底为全月。

(5)客户选择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邮政储蓄代扣方式缴付通信费用时,需到银行或邮政部门办理相关委托托收或代扣手续。

(6)申请办理各项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

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7)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业务密码”、上网帐号。

甲方提供的宽带“初始密码”应及时进行修改,妥善保管,宽带安装接入modem设备只供使用,非赠送品。

如因自身原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8)签署的各类优惠业务协议或宽带包年期到后,应在到期后一个月内自行到当地电信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如在一个月仍未办理变更或续签手续,则默认甲方按普通资费标准收取费用。

对不再使用的,应在到期前来办理取消手续,如超过到期日来办理,发生的费用则由客户自己承担。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标准资费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3)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并以多种方式(现金付费、购买充值缴费卡、银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邮政储蓄代扣等)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可对超过规定交费约定期限的用户,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在超过交费约定期限的30日后,采取暂停提供服务措施。

在暂停提供服务的60日内,用户仍不交纳所欠费用和滞纳金,可终止提供的服务。

(5)提供业务咨询、查询;根据客户的需要免费向客户提供长途话费、区间话费详细清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6)客户办理暂停手续后,客户业务号码仍予保留,停机期间按规定收取停机保号费(每3个月为一计费单元,不足3个月按一个计费单元计收,以次类推),如需恢复通话或拆机,须办理相关复话或拆机手续。

装移机业务转为待装业务的,所选的号码不予保留,届时客户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7)提供的宽带接入终端modem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一年内保修。

乙方宽带拆除时负责对modem设备进行检测和收回,如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二、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后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视为原客户的《电信服务协议》解除,新客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且继续使用原客户的业务号码。

过户当月的费用在新客户的缴费帐务中扣除,具体由哪一方承担,请过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3、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弄虚作假、伪造的;

(2)未经甲方授权,客户擅自在已装的话机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擅自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

(3)有确切证据证明客户: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财产转移,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可能丧失付费能力的其它情形;

(4)以保证金、担保人和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如违反担保协议中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消保证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解除本协议

(1)利用已享受的电信业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2)逾期三个月以上未缴电信业务服务费用;(3)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装移机、障碍修复时限超过信息产业部颁布《电信服务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客户逾期不缴纳电信费用,在实施暂停提供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

因欠费被终止提供电信服务的,月租费不计,但继续计算客户所欠费用违约金并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3、双方如有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免责条款

1、因技术上的需要,在信息产业部颁布〈电信服务标准〉规定的时限内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并尽可能降低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网络、设备、软件等进行更新、维护,或进行号码升位、关闭技术落后的网络。

在甲方尽合理的努力以减少妨碍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2、因电信业务在不断的发展中,甲方有权在发出业务通告后,对业务资料、操作流程、服务规则等进行变更。

同时有权对计费标准与周期等进行调整,并有权按调整过的、合法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

在甲方能够证明尽合理的努力以减少妨碍的前提下,客户同意免除甲方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3、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通信障碍,客户同意免除甲方的责任。

五、证明材料

1、甲种客户是指非经营性的私人住宅客户,除甲种范围以外的都为乙种客户。

2、甲种客户本人办理业务时,需出示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非客户本人办理业务时,需出示客户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乙种客户办理业务时,客户名称与单位所盖行政公章、付款单位的全称必须一致。

各单位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办理业务时,则不予受理。

如遇特殊情况由相关单位代付款的,需用文字说明,并加盖付款单位行政公章以示同意代为付款。

4、客户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所在地(营业执照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客户,须有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并签署担保协议;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话费预存,预存最低额度根据不同业务而定。

如果担保人要求撤消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担保人,并到甲方营业场所协商解决。

六、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电信业务服务的内容、方式、资费甚至相关法律等均在不断变化中,甲方无法就此逐一告知客户,但将提前48小时通过受到影响地区的主要报刊、互联网站或广播电视进行公告,并通过电话语音、短信、话费通知单或收据方式之一进行通知,变更后的情况以公告及通知后的内容为准。

请客户对前述告知或通知的方式保持必要的关注,以免造成误解和不种影响。

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甲方协商,否则甲方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

七、争议解决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附则

1、所有办理电信业务新装登记的客户,均应签署本协议和相应的业务表单。

2、签署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署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如优惠协议等),均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客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署的凡涉及到电信业务使用权的协议,未经甲方同意,对甲方不发生效力。

4、甲方客户服务热线:__________

5、本协议一式两份,客户与甲方双方各保留一份。

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省电信有限公司__________市分公司

乙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4篇 电信服务合同书

为维护电信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电信业务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 权利

(1)依法使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有权自主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电信业务;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二) 义务

(1)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地交纳电信费用;

(2)申请办理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应使用国家批准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4)应配合本公司实施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和功能调整;

(5)管理使用本人的电信业务“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6)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定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2.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回收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进行再分配;

(4)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电信业务服务项目;

(5)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二) 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规范》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

(2)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规定,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3)提供电信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在电信客户要求提供长途话费清单时,予以免费提供(根据国家关于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国家计委及信息产业部的电信资费计费政策,固定网本地电话只记录用户通话次数,无法提供详细话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4)本公司一般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簿上刊登资料,除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外。

(5)因电信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而引起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是更改客户电话号码的,应至少连续______天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若是选号被更改的,将以同档次的号码替换(不含局码)。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选择按年(或季度)包干的电信业务有效期内不能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客户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如不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本公司视同客户继续使用,并按月收取相应的月使用费(通信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务:

(1)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2)擅自在已装的通信线路上装、移各种无进网许可的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的;擅自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或擅自利用已享受的电信业务服务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

(3)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电信服务费用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中止本协议:

(1) 利用已享受的电信服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的;

(2)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电信业务服务费用的;

(3)以保证金、担保人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消保证的;

(4)依照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服务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三天及以上,但不足十五天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十五天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一个月以上以此类推。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为止。

2.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暂停服务或终止服务处理。暂停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客户因欠费终止服务的,本公司不退回相应电信业务的安装费或移装费,月租费不计,但继续累计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依法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3.客户拥有本公司多项电信服务的,其中一项电信服务欠费经催缴仍不缴纳费用的,本公司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暂停其它的电信服务。

四、 证明资料

1.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工商客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本人委托书或单位证明。

3.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所在地(营业执照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可以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同时由担保人签字认可;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费用预付,预付的最低额度根据不同业务而定。如果担保人要求撤消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

五、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本公司可以采取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告、张贴、信函、报纸或因特网等方式通知。信函通知在寄出后48小时(以邮戳为准)即视为客户已收到,其它方式的通知在通告发出后24小时即视为客户已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视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

六、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八、附则

1.“电信业务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变更电信业务服务项目时,本公司与客户不再另签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定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电信业务租用权的协议,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电信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户)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第5篇 电信咨询服务合同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协议定义

甲方为乙方协调联通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并提供大厦内电信咨询服务。

二、合作方式

甲方负责提供大厦内客户对电信业务的需求信息,并告知乙方客户的资信。乙方负责开发大厦内的电信业务项目,并支付相应服务费给甲方。

三、合约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a.提供大厦内业主的电信资信给乙方,电信业务均交付乙方办理。

b.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大厦内的电信业务的开发,甲方协助乙方追讨最终用户的电信业务欠款(宽带数据)。

c.甲方对所签订的通信合同不可违约,为此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与乙方无关。

d.甲方不得与其他同类的电信公司及其他代理公司签订类似的协议。

e.甲方为乙方在大厦内开展电信业务提供方便。

2.乙方责任

a.利用自身的知识及市场推广与销售力量,向甲方提供电信业务,并积极负责跟踪每一个电信业务的进展,签单后及时向甲方汇报业务情况。

b.及时向甲方反馈电信市场价格信息。

c.所有与甲方有关的商务、技术信息和文件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者透露。

d.按流程及时支付服务费给甲方。

四、协议修改、变更与有效期限

1.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与变更,须由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2.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3.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延续或终止。

五、资信费用分配及支付方式

1.乙方与甲方共同合作开发公司在大厦内的客户,乙方所签约客户必须告知甲方,乙方长途语音总营业额的%,宽带数据总营业额的%作为服务费交付甲方(税金甲方自理)。

2.按付款流程(收到业务款项后隔月支付),乙方收到公司客户服务费后的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服务费,其中甲方所得的服务费款项按乙方上交国税的%扣除税金。

六、其他

1.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签订地点:乙方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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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天津市电信业服务合同

电信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通信业务网络、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业务登记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离网等手续时须进行业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甲方(个人):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证件原件。

2、甲方(单位):提供单位有效证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原件(或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等。单位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若办理业务入网需同时提供实际使用人的有效证件原件。

(二)甲方应保证身份信息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查验。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

(三)甲方应使用有国家入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终端设备应具备支持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如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自行承担后果,并向乙方全额支付其所选服务的全部费用。

(四)甲方本人未到场,由代理人、经办人办理各类业务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与义务;代理人、经办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乙方对甲方的信用消费或资信不明等情况,如甲方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住所地(单位有效证件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乙方要求提供担保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应担保手续。甲方未办理相应担保手续,可持有效证件原件办理预付费方式的业务或交纳预付费。

第二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一)乙方根据向政府主管部门告知的资费标准公告标价、交费期限信息,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甲方应在乙方明示的期限内足额交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若调整资费,应以短信、电话、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在确定的生效日前,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提出异议且未能与乙方达成一致的,乙方应在甲方结清全部费用后为甲方办理书面解除手续。如因资费调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甲方按预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的,甲方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款项,由于计费话单延迟等原因造成甲方产生的欠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如甲方账户满足消费条件的余额不足,乙方有权限制或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

(四)甲方按后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的,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乙方交纳电信费用;甲方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甲方,乙方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甲方在乙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乙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除甲方明确提出不开通或已销号外,乙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电信服务。

(五)甲方定制第三方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乙方可以代第三方向甲方收取信息费、功能费等,甲方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由第三方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布。

(六)甲方如需开通国际及台港澳业务,应按乙方规定预交相应费用,以保证正常使用,当甲方出现欠费后,乙方有权取消其国际漫游功能或暂停服务。

(七)甲方是采用银行代缴费用结算的单位客户,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名称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虚假、不详细或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乙方有权拒绝、暂停直至终止提供通信服务。

(八)因甲方申请或甲方违约等原因造成通信业务服务暂停的,甲方应支付暂停期间的相关费用。

(九)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信用额度时(信用额度是指用户可以用于透支消费的最高通信费用额度),应及时补充交纳通信费用;当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信用额度时,乙方有权暂停甲方通信服务(超过信用额度停机不受约定交费期限的限制)。

第三条客户权益

(一)网络服务

1、乙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网络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有偿提供通信服务。

2、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质量标准。

(二)客户服务

1、乙方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的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服务电话、营业厅、网上营业厅等渠道,以便甲方了解乙方各项服务。

3、乙方还应向甲方免费提供通话所在地(仅限大陆地区,不含台港澳)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信服务。

4、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开通服务项目让甲方进行体验时,不收取体验服务项目月功能费。

5、对于甲方通信服务开通/关闭申请,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操作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超过时限未及时开通/关闭的,应减免甲方由此产生的通信费用。

6、乙方依法保证甲方的信息资料安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以下情形不应视为乙方违反本条约定:(1)因追缴欠费需要,向第三方机构和征信机构提供用户个人相应信息及欠费信息的;(2)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短信、彩信、wappush、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微博、微信等方式(以上方式中的其中几项)向甲方发送业务服务信息或进行互动沟通的;(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7、甲方成功通过乙方设置的身份验证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免费向甲方提供话费详细清单(含预付费业务)查询。电话原始话费数据详单(含语音、短信、彩信及数据流量)保留期限至少为5个月(当月起前5个月,不含当月)。在此期间,如甲方对电信费用存在疑问,乙方应予以解释和核实,并保留疑问部分原始数据至问题解决。

8、乙方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的,应提前72小时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媒体公告。

9、甲方向乙方申告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交换设备或传输线路原因造成通信中断等现象,不包括网络覆盖和终端设备故障),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48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

第四条风险与责任

(一)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号码、通信卡、终端、宽带账号,若发现丢失或被盗用,可及时拨打乙方服务电话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或修改账号密码手续;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甲方未办理暂时停机或修改账号密码手续,乙方不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如甲方将名下号码交予他人使用,因此引起的义务与责任仍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妥善管理其服务密码。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终止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因此引起的义务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在欠费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办其他业务(含移动、固网、宽带等所有业务),直至甲方补交全部欠费及违约金。

(四)按照公平使用原则,乙方将对甲方的移动数据流量进行封顶限制,甲方每月的移动数据流量达到或超出流量封顶额度时,乙方可暂停甲方当月的上网服务,次月自动恢复开通。

(五)如甲方违法违规使用通信业务,或使用通信业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和政府行为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三)甲方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乙方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乙方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乙方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或网络未覆盖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与转让

(一)甲方将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过户)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通信服务协议, 本协议自动终止,过户后出现的新费用全部由该第三人承担;

(二)甲方需认可并满足乙方的过户要求。因甲方擅自转让而造成的欠费、停机等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甲方(包含代理人)未完全履行协议第一条第一款义务,甲方或其代理人所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

2、甲方使用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网络质量的终端设备或软件的;

3、甲方违反市场监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受方同意、请求群发商业广告和其他有害信息,拨打骚扰电话等不正当行为;

4、甲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通信业务使用性质的;

5、由于自然条件、环境变化等原因使得信号不能覆盖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依法解除协议并收回号码:

1、 甲方未完全履行协议第一条第一款义务,所提供甲方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经乙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提供的;

2、 该号码被法定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危害通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或非法进行通信业务经营等其它不当用途的;

3、甲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通信业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租用权的;

4、乙方收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停止甲方服务的;

5、甲方被暂停服务60日后仍未交清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

6、甲方以担保方式取得业务使用权的,违反担保条款或担保人无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

7、预付费产品在约定期限内未激活的;

8、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仍继续保留向甲方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的权利。

(四)技术进步或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保留对通信业务(服务)做出调整的权利,调整前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但解决方案不得侵害甲方原有合法利益。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申请仲裁可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九条协议生效

合同外以公告、使用手册、资费单页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业务协议、业务登记单、须知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条特别约定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合同的,合同可无限期续延一年。

第7篇 电信服务企业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违约指导案例裁判规则

导读:因电信服务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具有垄断性特征,实务中,电信服务企业常对其提供的服务设置各种隐蔽的限制条件,且不予以明确说明,损害消费者权益,从而引发纠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64号明确了电信服务企业未告知消费者相应服务的限制条件又以该条件为由限制或停止服务的,构成违约。本文围绕电信服务企业的告知义务,整理相关案例、观点和法律依据,供您参考。

指导性案例

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告知用户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服务的,构成违约——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1. 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2. 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1)泉商初字第240号

审理法院: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64号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24日,原告刘超捷在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徐州分公司)营业厅申请办理“神州行标准卡”,手机号码为1590520××××,付费方式为预付费。原告当场预付话费50元,并参与移动徐州分公司充50元送50元的活动。在业务受理单所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中,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四项特殊情况的承担中的第1条为: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1)甲方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结算时扣划不成功的;(2)甲方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划下一笔预付费用)的。

2010年7月5日,原告在中国移动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通过银联卡网上充值50元。2010年11月7日,原告在使用该手机号码时发现该手机号码已被停机,原告到被告的营业厅查询,得知被告于2010年10月23日因话费有效期到期而暂停移动通信服务,此时账户余额为11.70元。原告认为被告单方终止服务构成合同违约,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泉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取消对原告刘超捷的手机号码为1590520××××的话费有效期的限制,恢复该号码的移动通信服务。一审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电信用户的知情权是电信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时的一项基本权利,用户在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向其明确说明该电信业务的内容,包括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障碍申告等。如果用户在不知悉该电信业务的真实情况下进行消费,就会剥夺用户对电信业务的选择权,达不到真正追求的电信消费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作为提供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与电信用户的权利义务内容,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符合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并有效告知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向其释明。业务受理单、入网服务协议是电信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确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入网服务协议第四项约定有权暂停或限制移动通信服务的情形,第五项约定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的情形,均没有因有效期到期而中止、解除、终止合同的约定。而话费有效期限制直接影响到原告手机号码的正常使用,一旦有效期到期,将导致停机、号码被收回的后果,因此被告对此负有明确如实告知的义务,且在订立电信服务合同之前就应如实告知原告。如果在订立合同之前未告知,即使在缴费阶段告知,亦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主张“通过单联发票、宣传册和短信的方式向原告告知了有效期”,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本案被告既未在电信服务合同中约定有效期内容,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已将有效期限制明确告知原告,被告暂停服务、收回号码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主张“取消被告对原告的话费有效期的限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内容均摘自《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0辑),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8月出版)

相关案例

1.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某项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如实告知的,该限制条件对客户不产生效力——季善文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案例要旨: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客户办理销号时需预交费用,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客户并获得同意。在办理销号业务时,经营者要求客户对该限制条件进行确认的行为构成违约。

案号:(2014)临商终字第1337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3.31

2.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了自己的义务,且未告知用户的,该条款无效——黄某诉福州电信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互联网宽带线路使用合同系格式合同,协议关于“甲方(用户方)若不需要宽带网业务应向乙方(电信公司)提出取消该业务申请”的格式条款免除了乙方责任,且乙方对该格式条款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因此,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到期后继续从用户的付费号码中扣去月租费没有合法依据。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1年06月30日

3.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用户所办理的业务及相关计费情况负有告知义务,未尽告知义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取的相关费用应予返还——洪利·拔都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案例要旨:电信业务经营者作为业务的定制单位,对用户所办理的业务及相关计费情况负有告知义务。因其不能举证证实向用户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且其单位内部文件对用户不具有约束力,因而其收取的用户的相应业务费用,应予返还。

案号:(2011)乌中民二终字第502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4.电信业务经营者所履行的告知义务应是详尽的、完整的,并具有必要的提示性——张永平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案

案例要旨:电信业务经营者所履行的告知义务应是详尽的、完整的,并具有必要的提示性。电信业务经营者在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方式公示相应的服务资费标准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该业务或服务功能的资费整体构成和收费标准,并特别提醒用户在设置相应业务后可能产生的相关收费情况,因此其在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应承担对其不利的相应法律后果。

案号: (2008)朝民初字第0742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互联网

5.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傅殷诉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案

案例要旨:电信业务经营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其制定的合同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合理、明确地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案号: (2007)海民初字第1578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互联网

专家观点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知情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信息不对称是消费受到损害的原因之一。尤其是在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情况下,产品科技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一矛盾就越发突出。还有的经营者有意隐瞒商品信息,欺骗消费者,甚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此,赋予消费者以知情权尤其必要。消费者的这项知情权,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涉及消费者的安全权、选择权等能否最终实现。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只要是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关联的情况与信息,消费者都有权知悉,经营者都应当提供。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11月出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

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第8篇 电信服务合同

为维护电信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电信业务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 权利

(1)依法使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有权自主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电信业务;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二) 义务

(1)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地交纳电信费用;

(2)申请办理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应使用国家批准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4)应配合本公司实施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和功能调整;

(5)管理使用本人的电信业务“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6)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定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2.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回收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进行再分配;

(4)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电信业务服务项目;

(5)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二) 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规范》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

(2)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规定,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3)提供电信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在电信客户要求提供长途话费清单时,予以免费提供(根据国家关于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国家计委及信息产业部的电信资费计费政策,固定网本地电话只记录用户通话次数,无法提供详细话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4)本公司一般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簿上刊登资料,除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外。

(5)因电信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而引起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是更改客户电话号码的,应至少连续______天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若是选号被更改的,将以同档次的号码替换(不含局码)。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选择按年(或季度)包干的电信业务有效期内不能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客户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如不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本公司视同客户继续使用,并按月收取相应的月使用费(通信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务:

(1)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2)擅自在已装的通信线路上装、移各种无进网许可的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的;擅自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或擅自利用已享受的电信业务服务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

(3)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电信服务费用的;

4.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中止本协议:

(1) 利用已享受的电信服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的;

(2)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电信业务服务费用的;

(3)以保证金、担保人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消保证的;

(4)依照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服务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三天及以上,但不足十五天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十五天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一个月以上以此类推。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为止。

2.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暂停服务或终止服务处理。暂停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客户因欠费终止服务的,本公司不退回相应电信业务的安装费或移装费,月租费不计,但继续累计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依法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3.客户拥有本公司多项电信服务的,其中一项电信服务欠费经催缴仍不缴纳费用的,本公司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暂停其它的电信服务。

四、 证明资料

1.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工商客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本人委托书或单位证明。

3.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所在地(营业执照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可以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同时由担保人签字认可;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费用预付,预付的最低额度根据不同业务而定。如果担保人要求撤消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

五、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本公司可以采取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告、张贴、信函、报纸或因特网等方式通知。信函通知在寄出后48小时(以邮戳为准)即视为客户已收到,其它方式的通知在通告发出后24小时即视为客户已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视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

六、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八、附则

1.“电信业务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变更电信业务服务项目时,本公司与客户不再另签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定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电信业务租用权的协议,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电信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户)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第9篇 电信咨询服务合同

2023电信咨询服务一、甲乙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二、协议定义

甲方为乙方协调联通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并提供大厦内电信咨询服务。

三、合作方式:

甲方负责提供大厦内客户对_________电信业务的需求信息,并告之乙方客户的资信。乙方负责开发大厦内的_________电信业务项目,并支付相应服务费给甲方。

四、合约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a.提供大厦内业主的电信资信给乙方,_________电信业务均交付乙方办理。

b.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大厦内的_________电信业务的开发,甲方协助乙方追讨最终用户的_________电信业务欠款(宽带数据)。

c.甲方对所签定的_________通信合同不可违约,为此所产生违约责任与乙方无关。

d.甲方不得与其他同类的电信公司及其他代理公司签定类似的协议。

e.甲方为乙方在大厦内开展_________电信业务提供方便。

2.乙方责任:

a.利用自身的知识及市场推广与销售力量,向甲方提供_________电信业务,并积极负责跟踪每一个电信业务的进展,签单后即使向甲方汇报业务情况。

b.及时向甲方反馈电信市场价格信息。

c.所有与甲方有关的商务、技术信息和文件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者透露。

d.按流程及时支付服务费给甲方。

五、协议修改、变更与有效期限

1.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修改与变更,须由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2.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3.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期满后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延续或终止。

六、资信费用分配及支付方式:

1.乙方与甲方共同合作开发_____公司在_______大厦内客户,乙方所签约客户必须告之甲方,乙方长途语音总营业额的___%,宽带数据总营业额的_________%作为服务费交付甲方(税金甲方自理)。

2.按_________付款流程(收到业务款项后隔月支付),乙方收到_________公司客户服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服务费,其中甲方所得的服务费款项按乙方上交国税的_________%扣除税金。

七、其他

1.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二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0篇 电信技术服务合同

2023电信技术服务甲方:________________

工商注册地: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工商注册地:__________为充分利用先进电信技术,促进业务发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责任

为满足乙方对未来话音、数据通信业务发展的需要,本着为用户提供多层次、全方位通信服务的宗旨,甲方可提供光缆与乙方的各交换机或局域网直联,为乙方及乙方的租户提供_________专线出租业务,容量为________,费用为______________;

甲方负责为乙方完成光缆接入工程,并承担工程接入、安装调测费用_________;

接受乙方有关专线网络质量的咨询,并24小时开通业务维护电话:___________;

审核乙方填写的各业务申请表和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租用专线上所开放的业务内容和用户终端方式应与专线租用申请单上的业务内容和组网方式保持一致进行补丁起的检查检验,如乙方在租用专线上发生上述任何一项用户终端方式的变化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下方可进行,否则甲方将停止提供所租用的专线;

开放的业务内容发生变化;

用户两端终端设备或者数量和组网方式发生变化;

经营性质发生变化;

和其他用户合用租用专线;

与公共网连通与否的变化;

甲方承诺在协

协议签定后的一个月内安装完成。

二、乙方责任

乙方为甲方工程接入提供各种配合,包括前期光缆走线勘探以及甲方光缆接入的必要条件;

乙方必须提供相关接入设备的型号和信令方式等资料,以便于甲方完成光缆接入工程,如设备接口或信令有所不同可与甲方的工程技术人员再进行商讨解决方法;

按甲方业务规范,真实填写各种业务申请表,并提供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采用预付费方式交纳响应业务的费用,每月电路租费为__________元,开通后一周内付清________的使用费,付费周期为__________,计_______________元;

乙方所属各租户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完成收取,并承担在乙方交换机范围内的用户话费纠纷。

三、其他事宜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由甲方承担费用的线路或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

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向甲方缴付相应业务的'费用,甲方有权按规定停止对乙方的各项服务,以各项业务费用的总金额按___天计算,计取___‰的日滞纳金。如乙方拒交业务费用及滞纳金,将追究法律责任;

双方如有一方需终止本协议,须提前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在所有费用结清后方可终止本协议;

如本协议中止,甲方可收回所有产权属甲方的线路或设备。

四、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方法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起诉讼,应由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第11篇 天津市电信业服务合同(专用条款)

jf-2015-065

天津市电信业 服务合同

(专用条款)

电信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通信业务网络、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业务登记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离网等手续时须进行业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甲方(个人):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 身份证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本人及 代理 人有效证件原件。

2、甲方(单位):提供单位有效证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原件(或合法有效的 授权委托书 )等。单位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若办理业务入网需同时提供实际使用人的有效证件原件。

(二)甲方应保证身份信息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查验。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

(三)甲方应使用有国家入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终端设备应具备支持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如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自行承担后果,并向乙方全额支付其所选服务的全部费用。

(四)甲方本人未到场,由代理人、经办人办理各类业务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与义务;代理人、经办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乙方对甲方的信用消费或资信不明等情况,如甲方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住所地(单位有效证件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乙方要求提供担保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应担保手续。甲方未办理相应担保手续,可持有效证件原件办理预付费方式的业务或交纳预付费。

第二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一)乙方根据向政府主管部门告知的资费标准公告标价、交费期限信息,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甲方应在乙方明示的期限内足额交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若调整资费,应以短信、电话、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在确定的生效日前,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提出异议且未能与乙方达成一致的,乙方应在甲方结清全部费用后为甲方办理书面解除手续。如因资费调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甲方按预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的,甲方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款项,由于计费话单延迟等原因造成甲方产生的欠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如甲方账户满足消费条件的余额不足,乙方有权限制或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

(四)甲方按后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的,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乙方交纳电信费用;甲方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 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甲方,乙方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甲方在乙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乙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除甲方明确提出不开通或已销号外,乙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电信服务。

(五)甲方定制第三方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乙方可以代第三方向甲方收取信息费、功能费等,甲方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由第三方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布。

(六)甲方如需开通国际及台港澳业务,应按乙方规定预交相应费用,以保证正常使用,当甲方出现欠费后,乙方有权取消其国际漫游功能或暂停服务。

(七)甲方是采用银行代缴费用结算的单位客户,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名称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虚假、不详细或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乙方有权拒绝、暂停直至终止提供通信服务。

(八)因甲方申请或甲方违约等原因造成通信业务服务暂停的,甲方应支付暂停期间的相关费用。

(九)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信用额度时(信用额度是指用户可以用于透支消费的最高通信费用额度),应及时补充交纳通信费用;当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信用额度时,乙方有权暂停甲方通信服务(超过信用额度停机不受约定交费期限的限制)。

第三条 客户权益

(一)网络服务

1、乙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网络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有偿提供通信服务。

2、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质量标准。

(二)客户服务

1、乙方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的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服务电话、营业厅、网上营业厅等渠道,以便甲方了解乙方各项服务。

3、乙方还应向甲方免费提供通话所在地(仅限大陆地区,不含台港澳)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 交通事故 报警122等公益性电信服务。

4、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开通服务项目让甲方进行体验时,不收取体验服务项目月功能费。

5、对于甲方通信服务开通/关闭申请,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操作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超过时限未及时开通/关闭的,应减免甲方由此产生的通信费用。

6、乙方依法保证甲方的信息资料安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以下情形不应视为乙方违反本条约定:(1)因追缴欠费需要,向第三方机构和征信机构提供用户个人相应信息及欠费信息的;(2)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短信、彩信、wappush、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微博、微信等方式(以上方式中的其中几项)向甲方发送业务服务信息或进行互动沟通的;(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7、甲方成功通过乙方设置的身份验证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免费向甲方提供话费详细清单(含预付费业务)查询。电话原始话费数据详单(含语音、短信、彩信及数据流量)保留期限至少为5个月(当月起前5个月,不含当月)。在此期间,如甲方对电信费用存在疑问,乙方应予以解释和核实,并保留疑问部分原始数据至问题解决。

8、乙方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的,应提前72小时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媒体公告。

9、甲方向乙方申告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交换设备或传输线路原因造成通信中断等现象,不包括网络覆盖和终端设备故障),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48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

第四条 风险与责任

(一)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号码、通信卡、终端、宽带账号,若发现丢失或被盗用,可及时拨打乙方服务电话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或修改账号密码手续;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甲方未办理暂时停机或修改账号密码手续,乙方不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如甲方将名下号码交予他人使用,因此引起的义务与责任仍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妥善管理其服务密码。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终止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因此引起的义务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在欠费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办其他业务(含移动、固网、宽带等所有业务),直至甲方补交全部欠费及违约金。

(四)按照公平使用原则,乙方将对甲方的移动数据流量进行封顶限制,甲方每月的移动数据流量达到或超出流量封顶额度时,乙方可暂停甲方当月的上网服务,次月自动恢复开通。

(五)如甲方违法违规使用通信业务,或使用通信业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和政府行为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三)甲方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乙方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乙方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乙方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或网络未覆盖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与转让

(一)甲方将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过户)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通信服务协议, 本协议自动终止,过户后出现的新费用全部由该第三人承担;

(二)甲方需认可并满足乙方的过户要求。因甲方擅自转让而造成的欠费、停机等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甲方(包含代理人)未完全履行协议第一条第一款义务,甲方或其代理人所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

2、甲方使用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网络质量的终端设备或软件的;

3、甲方违反市场监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受方同意、请求群发商业广告和其他有害信息,拨打骚扰电话等不正当行为;

4、甲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通信业务使用性质的;

5、由于自然条件、环境变化等原因使得信号不能覆盖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依法解除协议并收回号码:

1、 甲方未完全履行协议第一条第一款义务,所提供甲方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经乙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提供的;

2、 该号码被法定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危害通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或非法进行通信业务经营等其它不当用途的;

3、甲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通信业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租用权的;

4、乙方收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停止甲方服务的;

5、甲方被暂停服务60日后仍未交清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

6、甲方以担保方式取得业务使用权的,违 反担保 条款或 担保人 无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

7、预付费产品在约定期限内未激活的;

8、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仍继续保留向甲方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的权利。

(四)技术进步或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保留对通信业务(服务)做出调整的权利,调整前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但解决方案不得侵害甲方原有合法利益。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到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 诉讼 解决(如申请仲裁可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九条 协议生效

合同外以公告、使用手册、资费单页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业务协议、业务登记单、须知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 解除合同 的,合同可无限期续延一年。

第12篇 电信有限公司服务合约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本协议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提供的本地/国内长途ddn、fr/atm电路、2m数字电路租用业务、mpls/vpn电路。

本协议项目下的sla服务是指:乙方为甲方指定的电路提供在电路可用率、电路误码率、故障受理时间、电路开通时限等指标方面的承诺;为甲方提供高品质的电路及服务,并以协议的形式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内容

1、甲方同意租用乙方的ddn、atm、2m数字电路、mpls/vpn等电路,组建内部传输多媒体数据网络,并要求乙方对以下电路提供sla服务。

(详见附件二:提供sla服务的电路清单)。

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ddn、atm、2m数字电路mpls/vpn等电路的服务水平协议。

(以下简称sla)。

3、乙方提供甲方sla服务的通信线路和设备范围为由乙方产权所有的通信线路和设备。

二、sla服务条款、收费标准及赔付标准

详见附件一:sla服务条款、收费标准、赔付标准。

三、费用及付费方式

乙方对甲方租用的电路收费按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收取,收费如下:

月租费(含sla收费)等详细电路收费情况见附件一。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遇资费标准进行调整,自调整之月起,项目的“资费标准”按照新的资费标准收取月租费。

根据本协议附件一第7条“赔付的款额”,经过双方确认后,乙方将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和方式下支付给甲方。

乙方按照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收电路月租费;电路月租费按自然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每天按租费的三十分之一收取,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甲方租用乙方电路,乙方将依照协议,按期向甲方依时收费。

甲方指定付款的银行帐号支付月租费,由银行根据委托收费协议进行托收。

甲方在乙方提供服务当月25日前将本月租用电路的费用付清。

甲方有责任在租用电路期满前,付清全部租用费用,甲方未付清所欠甲方费用前,乙方无责任继续向甲方提供服务。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果产生新的需要提供sla服务的电路需求时,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收取电路月租费(含sla收费),并向甲方提供盖有乙方单位公章的付款通知单,该付款通知单视为本协议的附件,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租用乙方的数据电路转让、转租、转卖给第三方使用;或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约,甲方承担因被终止合约引起的电路中断等后果。

甲方依照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付费。

甲方保证其连接到租用电路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必须达到sla条款的承诺指标的各项要求。

如乙方不能按照附件一的租用电路标准提供给甲方,依协议规定赔付。

全天候服务响应。

乙方7*24小时响应甲方故障申告,指定a、b角作为专业维护服务经理。

名单为:

五、违约及赔偿条款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法律责任。

在协议期内甲方终止提前租用电路,并未增加租用乙方其他电路,必须照常支付剩余租期电路租费的40%,直到协议期满。

以上费用,甲方必须在终止本协议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在协议期内甲方终止提前租用电路,并未增加租用乙方其他电路,甲方需要赔偿乙方为实现sla承诺所付出的工程费等成本费用支出(相关工程费用在施工前须经双方签名盖章确认)。

甲方按本协议书商定的付款方式,如期向乙方支付租用数据电路的费用。

如不按时支付,每延迟1天,甲方按迟付金额的%支付滞纳金,直到乙方收到款项为止并继续履行合约。

超过2个月甲方仍未支付,乙方有权终止合约,甲方承担因被终止合约引起的一切后果。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协议项目全部或部分不能执行时,乙方须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商议。

六、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本协议内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七、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之日起开始生效。

协议期届满后,若协议任何一方无提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本协议,则本协议期限顺延壹年,顺延次数不受限制。

在协议期限内,甲方若提出终止,必须按照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最低租赁期限的未到期部分的租费。

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不按时交纳租金,在乙方提出20天内仍未能予以纠正的,可由乙方提出即刻终止。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未能继续提供通信服务,在甲方提出20天内仍未能予以纠正的,可由甲方提出即刻终止。

八、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从协商开始28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应提请仲裁。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仲裁。

仲裁应由签约地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由于火灾、辐射、地震、台风、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政策变迁、罢工、政变、暴乱、贸易禁止等超出业务提供者自身控制范围和能力的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事件。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十、附则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起开始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行: 帐户名称: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字日期:__年__月__日 签字日期:__年__月__日

第13篇 服务合同范本:宽带接入电信服务协议

宽带接入电信服务协议

为保护客户(甲方)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电信集团上海市电信公司崇明电信局(乙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同时基于客户确认的相关服务项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 一、标的。

乙方负责为客户安装并提供宽带接入服务项目,包括高速上网、音/视频节目点播(vod)等,随着业务和技术的发展,今后还将开放更多的服务项目。目前乙方宽带网采用私网ip地址的用户地址分配方式,用户地址不具备性,今后将完善此功能。

二、客户类型。

本地用户分住宅客户及非住宅客户,客户根据其所属类型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非本地客户签约时应根据类型不同缴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三、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在选择和使用通信服务业务时,享有知悉所选业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在本公司违反协议或对社会的公开时,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2、义务。

(1)申请办理宽带接入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因客户资料不实发生的任何纠纷,由客户自行负责。

(2)客户因移机等原因,新址若无原接入设备而需变更原接入方式的,如adsl改fttb+lan方式,甲方需将原免费租用的终端设备(adsl调制解调器和分离器)归还乙方;如fttb+lan改adsl等方式,需增加用户终端设备(adsl调制解调器和分离器)的,终端设备由乙方免费出租给客户使用,产权属乙方所有。

(3)每月按时到乙方营业窗口或采用银行托收方式(仅限商业客户)缴纳使用费,以免错过付费的最后期限,产生迟延履行违约金或造成被中止通信服务的后果。

(4)客户参加乙方宽带业务优惠促销活动,并享受乙方优惠资费或领取过实物的,自宽带接入业务安装开通之日起须使用满二年以后方可办理注销(拆除)宽带业务。若提前注销(拆除),原享受乙方的优惠资费须全额补缴,属领取过实物的,须完好无损失的退回。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向客户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为确保服务质量,对宽带接入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

(3)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固定电信服务项目。

(4)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可以使用其所提供的客户资料。

2、义务。

(1)遵守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政策。

(2)在营业场所公布宽带接入的服务项目、资费标准等,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客户在办理业务时,向其提供使用该项业务的说明资料。

(3)客户使用乙方免费租用的终端设备(调制解调器和分离器),产权属乙方所有。

(4)客户申告宽带接入障碍的,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属于客户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5)凡客户在乙方开展的宽带业务优惠促销活动期间申请安装宽带接入业务,并已缴付过一次性接入费的,若乙方因机线原因在二个月无法解决的(自客户付款之日起算),除按本协议违约责任的条款向客户支付违约金外,另向客户赠送100元面值的'上海电信ic卡'作为补偿。

 四、违约责任。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因乙方原因造成业务开通时间超过1个月(预约装机超过30日)的,每逾期1日,按收取的安装调测费、手续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的比例,向客户支付违约金。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3日及以上,但不足15日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15日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1个月以上以此类推。阻断时间的计算,以乙方接到客户申告或乙方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止。

(三)客户逾期不缴纳通信使用费,乙方有权要求补缴,并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五、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一)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后,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二)若乙方因机线原因在二个月无法解决的(自客户付款之日起算),自向客户支付违约金和赠送100元面值的'上海电信ic卡'作为补偿之日起,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三)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中止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不真实的;

2、未经乙方授权,客户擅自在已装的通信线路上装、移(室内移机除外)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或转让租用权的;

3、擅自改变客户类型及使用性质的;

4、自帐单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之次日起逾期30日未缴付通信使用费的。

(四)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1、利用已装宽带接入服务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

2、自帐单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之次日起逾期60日未缴付通信使用费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七、其他。

(一)《宽带接入业务登记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变更宽带接入服务协议时,乙方与客户不再另签协议(过户业务除外),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客户与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凡涉及宽带接入业务租用权的协议,除乙方授权或追认的外,对乙方概不发生效力。

备注:网络受理协议同上。

第14篇 服务合同:宽带接入电信服务协议

为保护客户(甲方)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电信集团上海市电信公司崇明电信局(乙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同时基于客户确认的相关服务项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 一、标的。

乙方负责为客户安装并提供宽带接入服务项目,包括高速上网、音/视频节目点播(vod)等,随着业务和技术的发展,今后还将开放更多的服务项目。目前乙方宽带网采用私网ip地址的用户地址分配方式,用户地址不具备性,今后将完善此功能。

二、客户类型。

本地用户分住宅客户及非住宅客户,客户根据其所属类型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非本地客户签约时应根据类型不同缴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三、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在选择和使用通信服务业务时,享有知悉所选业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在本公司违反协议或对社会的公开时,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2、义务。

(1)申请办理宽带接入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因客户资料不实发生的任何纠纷,由客户自行负责。

(2)客户因移机等原因,新址若无原接入设备而需变更原接入方式的,如adsl改fttb+lan方式,甲方需将原免费租用的终端设备(adsl调制解调器和分离器)归还乙方;如fttb+lan改adsl等方式,需增加用户终端设备(adsl调制解调器和分离器)的,终端设备由乙方免费出租给客户使用,产权属乙方所有。

(3)每月按时到乙方营业窗口或采用银行托收方式(仅限商业客户)缴纳使用费,以免错过付费的最后期限,产生迟延履行违约金或造成被中止通信服务的后果。

(4)客户参加乙方宽带业务优惠促销活动,并享受乙方优惠资费或领取过实物的,自宽带接入业务安装开通之日起须使用满二年以后方可办理注销(拆除)宽带业务。若提前注销(拆除),原享受乙方的优惠资费须全额补缴,属领取过实物的,须完好无损失的退回。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向客户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为确保服务质量,对宽带接入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

(3)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固定电信服务项目。

(4)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可以使用其所提供的客户资料。

2、义务。

(1)遵守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政策。

(2)在营业场所公布宽带接入的服务项目、资费标准等,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客户在办理业务时,向其提供使用该项业务的说明资料。

(3)客户使用乙方免费租用的终端设备(调制解调器和分离器),产权属乙方所有。

(4)客户申告宽带接入障碍的,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属于客户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5)凡客户在乙方开展的宽带业务优惠促销活动期间申请安装宽带接入业务,并已缴付过一次性接入费的,若乙方因机线原因在二个月无法解决的(自客户付款之日起算),除按本协议违约责任的条款向客户支付违约金外,另向客户赠送100元面值的'上海电信ic卡'作为补偿。

 四、违约责任。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因乙方原因造成业务开通时间超过1个月(预约装机超过30日)的,每逾期1日,按收取的安装调测费、手续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的比例,向客户支付违约金。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3日及以上,但不足15日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15日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1个月以上以此类推。阻断时间的计算,以乙方接到客户申告或乙方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止。

(三)客户逾期不缴纳通信使用费,乙方有权要求补缴,并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五、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一)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后,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二)若乙方因机线原因在二个月无法解决的(自客户付款之日起算),自向客户支付违约金和赠送100元面值的'上海电信ic卡'作为补偿之日起,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三)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中止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不真实的;

2、未经乙方授权,客户擅自在已装的通信线路上装、移(室内移机除外)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或转让租用权的;

3、擅自改变客户类型及使用性质的;

4、自帐单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之次日起逾期30日未缴付通信使用费的。

(四)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1、利用已装宽带接入服务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

2、自帐单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之次日起逾期60日未缴付通信使用费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七、其他。

(一)《宽带接入业务登记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变更宽带接入服务协议时,乙方与客户不再另签协议(过户业务除外),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客户与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凡涉及宽带接入业务租用权的协议,除乙方授权或追认的外,对乙方概不发生效力。

备注:网络受理协议同上。

电信服务合同(14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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