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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服务合同(5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3

消费服务合同

第1篇 个人房屋抵押消费贷款服务合同

2023个人房屋抵押消费贷款服务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以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为抵押物通过乙方提供贷款服务向银行申请的个人房屋消费贷款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 甲方通过乙方提供贷款服务向银行申请个人房屋抵押消费贷款:

期望贷款额:____________________; 期望贷款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说明:房产评估价由评估事务所评估决定;贷款额、贷款年限、贷款利率等情况由银行根据借款人资信、房屋状况等情况决定。)

二、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齐全、房屋产权明晰、对房屋享有权利的关系人知悉并同意办理贷款手续,不存在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如因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实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 甲方同意为办理贷款根据乙方或银行要求办理公证等手续、到房屋所属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 甲方同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贷款服务费,具体项目及标准如下:

a贷款服务费:期望贷款额的______%即___________元;b评估费:_________元;c公证费:根据公证处的收费标准确定;d权证费:____________元;e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贷款服务费以期望贷款额为基础计算,如与实际批贷金额不符,以实际批贷金额为准多退少补并在办理抵押登记前支付。如贷款最终未通过银行审批,关于费用问题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 如办理贷款过程中借款人撤销贷款手续的,乙方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2、 因银行贷款政策调整致贷款申请未批准的,乙方扣除评估费和300元成本费,退还其余费用。

3、 甲方批贷后暂时不用放款等情况下,甲方依然要履行本合同,全额付贷款服务费给乙方。

五、 此合同一式两份自甲方签字、乙方加盖公章之日生效至贷款事宜全部办理完毕之日止。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 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

甲 方: 乙 方:

住 所: 住所地:

电 话: 经办人:

日 期: 电 话:

日 期:

第2篇 计算机销售、服务和技术支持合同(非消费者客户)

计算机销售、服务和技术支持合同(非消费者客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消费者客户适用(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1.定义

“卖方”指 (中国)有限公司。

“买方”指卖方报价单或发票所列向卖方购买产品和/或服务的一方。

“ 销售合同 ”指卖方向买方出售产品和/或服务的合同,本条款与条件构成该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 合同成立

销售合同在买方接受卖方报价单后方告成立。买方保证仅为其自己内部使用而购买,并非以转售为目的。

3.定单、价格和付款

3.1 产品和/或服务的价格、付款条件和配置在销售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3.2 除非卖方已明示同意赊购条款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款应在实际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之前付清。买方未按约定的付款条件支付任何到期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 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和逾期付款金额在卖方催款后由买方一并支付。在任何 欠款 未付清之前,卖方有权暂停交付产品和/或提供服务,同时卖方保留要求买方立即偿付已交付的产品和/或服务价款的权利。

3.3 除非买方和卖方另有书面约定,买方应按照交易进行的时间先后顺序向卖方付款,卖方有权将从买方收到的款项冲抵任何应由买方支付的到期金额(包括未结清的应收款项)。

4.软件

双方确认所有提供的软件应以相关的软件许可使用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准。所有软件均按照其所适用的许可使用协议确定其保证义务。

5.所有权和风险

产品的所有权和风险在产品交付买方或其指定收货人时转移给买方。

6.交付

6.1 卖方应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在指定的交付地点(“交付地点”)将产品交付指定的收货人(“指定收货人”)。如果卖方逾期交付产品,则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每逾期一天,买方可以向卖方收取逾期交货部分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

6.2 产品送达指定交付地点并经买方签收(由指定收货人签收,或在指定收货人无法签收的情况下,卖方可同意买方凭企业公章或其它法定授权章签收),即视为产品已交付买方。

6.3 作为卖方产品持续升级和改动政策的一部分,卖方可能在任何时候无需通知的情况下对产品进行改动和/或中断产品生产。经改动或升级过的产品具有所订购产品的功能与性能。买方接受因卖方上述政策可能导致的交付给买方的产品与其订购的产品在规格上的差异。

7.产品的接受

7.1 如果产品的购买价格包括初次安装并且在交付之日起五(5)日内安装,则买方在“客户确认书”和“安装报告”签名和/或盖章之时,即视为买方对产品的接受。如果产品的购买价格包括初次安装,但是买方没有在产品交付之日起五天内安排产品的初次安装,则产品在交付后的第六天视为被买方接受。

7.2 如果产品的购买价格不包括初次安装,则产品交付之时即视为买方对产品的接受,除非买方在产品交付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

8.常规保证

8.1 除非另有规定,卖方向买方保证,发票日期起一年内, 品牌的产品(第三方产品和软件除外)将不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常规保证”)。在此期间,如 品牌产品未能满足该常规保证,则卖方将负责修理或更换那些从买方退至卖方工厂的产品。

8.2 此项常规保证不适用于外因造成的损坏、故障、缺陷、失灵。这种外因包括: 意外事故 、滥用、错误使用、电源问题、不按产品说明使用和/或储存和/或安装产品、未进行所需的预防性维护、正常的磨损、自然灾害、火灾、水灾、战争、暴力行为或任何同类事件;非卖方人员或非卖方授权的人士对产品进行调试、修理或支持,以及使用非卖方供应的零部件造成的问题。此项常规保证不适用于非 品牌产品。

8.3 对于经由卖方购买的且已含有原厂商保证的非 品牌产品,买方同意,上述常规保证不适用于该等产品,而原产商的保证应是该等产品的惟一保证。买方应利用这种原厂商保证支持该等产品。

9.服务和技术支持

如果买方购买了卖方所提供的额外服务项目,卖方将在上述常规保证之外,按照卖方和买方间具体的额外 服务合同 条款和条件提供服务。卖方收到产品或服务合同的全部付款后方有义务提供该合同项下的服务或技术支持。具体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条款和条件可经卖方互联网页 查阅或向卖方索取。

10.责任

10.1 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卖方在本条款和条件项下对一次事件或一系列关联事件承担的全部责任不超过按本条款和条件购买的产品和/或服务所支付的总价。

10.2 对产品或服务购买、使用或履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间接损失(包括数据或软件的遗失、损坏、删除或变造等),卖方不对买方承担任何责任。

10.3 双方同意:卖方可以对其所出具的销售印刷品、报价单、价格表、订单确认书、发票或其它文件和资料的打印错误、书写错误或其它的错漏进行更正,且以更正后的文件为准。

11.出口限制

买方和卖方确认,根据本条款和条件许可或销售的可能包括技术和软件的产品,受包括中国和 国在内的有关的出口 管制 法律和 法规 的约束。双方同意遵守这些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规。根据这些法律和法规,购入的产品可能不得销售、出租或转移给受限制的最终用户或受限制的国家。另外,产品可能不得销售、出租或转移给参与某些限制活动的最终用户或为其所使用,包括参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开发或使用。

12. 管辖 法律

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其予以解释。与本条款和条件有关的争议应尽可能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卖方所在地拥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通过 诉讼 方式解决。

13.一般规定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销售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签字和/或加盖法定授权章确认后方能生效。

卖方(盖章): 买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第3篇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行业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

第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并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还应当明示特许凭证、特许期限及特许人联系方式。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告知以下内容: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承诺。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应当与预付费用金额、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相适应。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条 经营者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应内容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形式做出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八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协议、登记表、店堂告示、声明、须知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经营者的解释。

第九条 经营者在收取费用或提供服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向消费者出具收费凭证或服务单据。

经营者应当保存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至交易关系终止后至少满两年。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记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第十条 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

第十一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适当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服务以及使用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十二条 在预付费服务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

第十三条 消费者或经营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

第十四条 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参照以下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一)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

(二)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

(三)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

第十五条 经营者暂停营业的,应当提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需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的,应当在暂停营业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的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并按照第十四条的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经营者不得仅因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变动而不履行约定义务。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为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设定有效期限。不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届满后消费者仍有未消费的剩余金额或次数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措施。

第十九条 除明确约定为不可转让外,记名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转让合同权益,但应当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记名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行转让合同权益。

第二十条 经营者未履行本指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告知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指引的规定,不影响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提出保障其他权益的请求。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解决,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4篇 戴尔(中国)有限公司销售、服务和技术支持条款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消费者客户适用,不包括香港、澳门

1. 定义 '卖方' 指戴尔(中国)有限公司。

'买方' 指卖方报价单或发票所列向卖方购买产品和/或服务的一方。

' 销售合同 ' 指卖方向买方出售产品和/或服务的合同,本条款与条件构成该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 合同成立 销售合同在买方接受卖方报价单后方告成立。买方保证仅为其自己内部使用而购买,并非以转售为目的。

3. 定单、价格和付款

3.1 产品和/或服务的价格、付款条件和配置在销售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3.2 除非卖方已明示同意赊购条款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款应在实际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之前付清。买方未按约定的付款条件支付任何到期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 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和逾期付款金额在卖方催款后由买方一并支付。在任何 欠款 未付清之前,卖方有权暂停交付产品和/或提供服务,同时卖方保留要求买方立即偿付已交付的产品和/或服务价款的权利。

3.3 除非买方和卖方另有书面约定,买方应按照交易进行的时间先后顺序向卖方付款,卖方有权将从买方收到的款项冲抵任何应由买方支付的到期金额(包括未结清的应收款项)。

4. 软件 双方确认所有提供的软件应以相关的软件许可使用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准。所有软件均按照其所适用的许可使用协议确定其保证义务。

5. 所有权和风险

产品的所有权和风险在产品交付买方或其指定收货人时转移给买方。

6. 交付

6.1 卖方应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在指定的交付地点('交付地点') 将产品交付指定的收货人('指定收货人')。如果卖方逾期交付产品,则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每逾期一天,买方可以向卖方收取逾期交货部分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

6.2 产品送达指定交付地点并经买方签收(由指定收货人签收,或在指定收货人无法签收的情况下,卖方可同意买方凭企业公章或其它法定授权章签收),即视为产品已交付买方。 6.3 作为卖方产品持续升级和改动政策的一部分,卖方可能在任何时候无需通知的情况下对产品进行改动和/或中断产品生产。经改动或升级过的产品具有所订购产品的功能与性能。买方接受因卖方上述政策可能导致的交付给买方的产品与其订购的产品在规格上的差异。

7. 产品的接受

7.1 如果产品的购买价格包括初次安装并且在交付之日起五(5)日内安装,则买方在'客户确认书'和'安装报告'签名和/或盖章之时,即视为买方对产品的接受。如果产品的购买价格包括初次安装,但是买方没有在产品交付之日起五天内安排产品的初次安装,则产品在交付后的第六天视为被买方接受。

7.2 如果产品的购买价格不包括初次安装,则产品交付之时即视为买方对产品的接受,除非买方在产品交付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

8. 常规保证

8.1 除非另有规定,卖方向买方保证,发票日期起一年内,dell品牌的产品(第三方产品和软件除外)将不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常规保证')。在此期间,如dell品牌产品未能满足该常规保证,则卖方将负责修理或更换那些从买方退至卖方工厂的产品。

8.2 此项常规保证不适用于外因造成的损坏、故障、缺陷、失灵。这种外因包括: 意外事故 、滥用、错误使用、电源问题、不按产品说明使用和/或储存和/或安装产品、未进行所需的预防性维护、正常的磨损、自然灾害、火灾、水灾、战争、暴力行为或任何同类事件;非卖方人员或非卖方授权的人士对产品进行调试、修理或支持,以及使用非卖方供应的零部件造成的问题。此项常规保证不适用于非dell品牌产品。

8.3 对于经由卖方购买的且已含有原厂商保证的非dell品牌产品,买方同意,上述常规保证不适用于该等产品,而原产商的保证应是该等产品的惟一保证。买方应利用这种原厂商保证支持该等产品。

9. 服务和技术支持 如果买方购买了卖方所提供的额外服务项目,卖方将在上述常规保证之外,按照卖方和买方间具体的额外 服务合同 条款和条件提供服务。卖方收到产品或服务合同的全部付款后方有义务提供该合同项下的服务或技术支持。具体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条款和条件可经卖方互联网页http://www.dell.com/ap/tandc/cn/zh/index.htm 查阅或向卖方索醛

10. 责任

10.1 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卖方在本条款和条件项下对一次事件或一系列关联事件承担的全部责任不超过按本条款和条件购买的产品和/或服务所支付的总价。

10.2 对产品或服务购买、使用或履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间接损失(包括数据或软件的遗失、损坏、删除或变造等),卖方不对买方承担任何责任。

10.3 双方同意:卖方可以对其所出具的销售印刷品、报价单、价格表、订单确认书、发票或其它文件和资料的打印错误、书写错误或其它的错漏进行更正,且以更正后的文件为准。

11. 出口限制

买方和卖方确认,根据本条款和条件许可或销售的可能包括技术和软件的产品,受包括中国和美国在内的有关的出口 管制 法律和 法规 的约束。双方同意遵守这些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规。根据这些法律和法规,购入的产品可能不得销售、出租或转移给受限制的最终用户或受限制的国家。另外,产品可能不得销售、出租或转移给参与某些限制活动的最终用户或为其所使用,包括参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开发或使用。

12. 管辖 法律

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其予以解释。与本条款和条件有关的争议应尽可能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卖方所在地拥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通过 诉讼 方式解决。

13. 一般规定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销售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签字和/或加盖法定授权章确认后方能生效。

第5篇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行业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

第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并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还应当明示特许凭证、特许期限及特许人联系方式。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告知以下内容: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承诺。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应当与预付费用金额、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相适应。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条 经营者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应内容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形式做出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八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协议、登记表、店堂告示、声明、须知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经营者的解释。

第九条 经营者在收取费用或提供服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向消费者出具收费凭证或服务单据。

经营者应当保存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至交易关系终止后至少满两年。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记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第十条 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

第十一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适当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服务以及使用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十二条 在预付费服务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

第十三条 消费者或经营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

第十四条 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参照以下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一)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

(二)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

(三)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

第十五条 经营者暂停营业的,应当提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需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的,应当在暂停营业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的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并按照第十四条的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经营者不得仅因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变动而不履行约定义务。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为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设定有效期限。不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届满后消费者仍有未消费的剩余金额或次数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措施。

第十九条 除明确约定为不可转让外,记名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转让合同权益,但应当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记名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行转让合同权益。

第二十条 经营者未履行本指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告知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指引的规定,不影响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提出保障其他权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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