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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房屋合同(3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5

返还房屋合同

第1篇 返还借款了,房屋抵押注销不了如何处理?

返还借款了,房屋抵押注销不了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2007年6月,任某向董某借款7万元,并以系争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2016年1月,任某归还了借款,之后联系董某,董某却以在外地没有时间去办理注销手续,后多次联系董某,董某表示这么多年了要还利息,加收多少钱才愿意回来给任某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因为抵押权申请是任某和董某作为共同申请人,所以必须所有申请人一起去办理注销登记。

任某因为房屋交易事宜急需办理注销手续,和董某对此协商但是董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推辞。最终任某不得已委托律师处理抵押权注销事宜。

【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董某配合办理任某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

【法院判决】

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任某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于2007年6月设立的债权数额为5万元的抵押权注销手续。

【法官观点】

1、债权人在借贷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同时消灭。

2、原告任某系争房屋作为其与被告董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担保物,并依法进行了抵押权登记,该抵押权从属于双方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任某已通过履行还款义务,消灭了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双方的担保民法典律关系亦随之消灭。现经原告催告,被告拒绝配合注销抵押权,明显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注销抵押权,实属合理。

【律师建议】

很多时候,朋友、公司、贷款公司之间为了担保借款,经常会有房产和车辆进行担保,设立抵押。大部分的情况下借贷关系结束了,会一起去办理注销抵押。

但是也有小部分的情况,因为通货膨胀或者是出借人因出借款项导致其他事情不顺心等种种事情在还款人还款之后,不愿意或者是故意拖延办理注销抵押手续。这样就会导致在主债权已经清偿的情况下抵押权仍然存在。

这种情况对于房屋的转让、贷款等都有造成影响。如果类似这种情况,抵押权人一再拖延,那么被抵押权房屋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强制执行。

第2篇 房屋买卖合同协商不成 定金能否返还

房屋买卖合同协商不成 定金能否返还

案情简述

2023年8月3日,李先生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定购书》,约定李先生向该房地产公司定购房屋一套,总房价款为人民币60万元。定购书中约定:李先生在签订本商品房定购书时,交付定金人民币6万元,如果买方到期未履行的义务,卖方除有权将此房屋转卖其他人外,买方已交付的定金将不予退还。

上述定购书签订后,李先生依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5万元。此后,双方在订立房屋的《预售合同》时对交房时间不能协商一致,致使未能订立《预售合同》。买家李先生要求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未果,随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原告李先生定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案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争议点是,购房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定金能否返还?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主合同条款并未在房屋定购书中约定,因而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不能规则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故不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原额返还定金。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知识拓展

一、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二、定金的性质确定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三、《担保法》关于定金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3篇 最新房屋买卖合同协商不成 定金能否返还

房屋买卖合同协商不成 定金能否返还

案情简述

2023年8月3日,李先生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定购书》,约定李先生向该房地产公司定购房屋一套,总房价款为人民币60万元。定购书中约定:李先生在签订本商品房定购书时,交付定金人民币6万元,如果买方到期未履行的义务,卖方除有权将此房屋转卖其他人外,买方已交付的定金将不予退还。

上述定购书签订后,李先生依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5万元。此后,双方在订立房屋的《预售合同》时对交房时间不能协商一致,致使未能订立《预售合同》。买家李先生要求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未果,随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原告李先生定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案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争议点是,购房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定金能否返还?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主合同条款并未在房屋定购书中约定,因而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不能规则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故不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原额返还定金。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知识拓展

一、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二、定金的性质确定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三、《担保法》关于定金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返还房屋合同(3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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