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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合同书 第2篇纸张定点政府采购合同 第3篇公司定点采购合同 第4篇定点采购食品合同 第5篇物资定点采购合同 第6篇定点采购工程施工合同书 第7篇副食品定点采购合同书 第8篇市政府采购定点供货合同 第9篇汽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合同模板 第10篇机关政府采购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合同 第11篇定点采购合同 第12篇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施工合同 第13篇定点采购合同新整理版 第14篇幼儿园学校食品定点采购合同 第15篇建设工程造价定点服务采购合同 第16篇2021-2021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定点采购合同(格式)
第1篇 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合同书
甲方: (采购人)
乙方: (定点供应商)
甲、乙双方根据柳财采号文件的规定,按柳州市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采购编号: )的结果,经协商一致,签订此合同。
一、采购内容及合同金额
产品名称品牌规格、主要材质及配置单位数量市场单价优惠率成交单价小计
金额合计:¥元
( 大写 )人民币:元整
质量保证期:伍年
二、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为 年 月 日前。
交货地点为柳州市 。
乙方负责将货物免费送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并派出相关人员到现场免费安装。
三、验收
甲方应在货物到交货地点安装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时乙方必须在场。
甲方对乙方所交付货物依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收;验收不合格的,退还乙方,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货款支付
甲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按柳州市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款项。
乙方应在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正式的销售发票并送达甲方。甲方应将发票和验收单作为原始会计凭证一同入账。
五、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或逾期验收的,乙方可向柳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处理。
甲方无正当理由在验收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不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乙方可向柳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处理。
乙方逾期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十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六、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其余壹份通过中介代理机构收取后集中送柳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2篇 纸张定点政府采购合同
2023纸张定点政府采购供方(中标人):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需方: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 》询价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供需双方同意就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纸张定点采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商品项目、品牌、规格、型号、等级(正品)、单价
。
第二条 供方质量及服务承诺
1、协议中规定的合格产品。
2、承诺普通纸张达到下列要求:a、白度:80度以上;b、定量不超过规定允许偏差的±0.5%;c、规格不超过允许偏差的±0.5%;d、使用长网纸机生产的产品;e、其他以国家技术指标为准,国标没有规定的以企业技术指标为准。
3、承诺在接到通知后 小时内送货上门。保证用户的正常工作。
4、承诺对办公纸张完好性负全责。如发现提供的纸张有破损、规格及型号不符或其它原因无法使用的,供方在接到使用单位通知后小时内予以退换,并承担退换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
供方在协议签订后于 年 月 日开始供货;地点: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供方于 年 月 日缴纳的每包/件 元履约保证金,在协议履行结束后退还。
第五条 货物验收
供方对送达的普通纸张必须在外包装上注明产品的具体名称、规格及单价。使用单位根据供方提供的《政府采购提货单》上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单价及总额进行验收,并在《政府采购提货单》(一式三联)上签字。
第六条 货款支付
市级采购采用先发货,后付款形式。供应商必须出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并凭签字后的《政府采购提货单》和发票向供应商按月以转账或银行委托收款等方式支付货款。
第七条 统计报送
供方应根据采购人提货情况,按季编制《政府采购统计表》,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一份。《政府采购统计表》必须注明产品的具体名称、规格、单价及总额。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供方在协议规定时间内不能供货的,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部分项目不能按期供货的,供方需负相应责任。
2、供方提供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任意抬高或变相抬高供应价格等不符合本协议标准的产品,需方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终止本协议;情节严重的,禁止供方年内进入 市政府采购市场。造成使用单位经济损失的,供方需赔偿经济损失。
3、供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被使用单位投诉和其它单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则每次供方应以履约保证金的%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整改保证。被使用单位投诉和其他单位举报三次以上,查证属实的,需方不再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协议生效
1、本协议一式 份,经供需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供方、需方及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执 份。
2、本协议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供需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 所在地的法院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文件均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第3篇 公司定点采购合同
2023公司定点采购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0539)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生产、供货、运输、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采购办公家具的在京及京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05039)。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5039)。
3.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供应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
4.2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家具样式、制定采购需求。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
4.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达到或高出“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1858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1858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4.5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7乙方应接受由甲方组织的每年两次关于家具产品质量的检查,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4.8乙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前七个工作日向甲方报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采购情况报表》。
5.违约责任
5.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3)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0539)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生产、供货、运输、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采购办公家具的在京及京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05039)。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5039)。
3.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供应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
4.2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家具样式、制定采购需求。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
4.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达到或高出“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1858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1858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4.5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7乙方应接受由甲方组织的每年两次关于家具产品质量的检查,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4.8乙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前七个工作日向甲方报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采购情况报表》。
5.违约责任
5.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3)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第4篇 定点采购食品合同
2023定点采购食品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长期、定点采购乙方食品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采购内容、价款、合同期限
1、本合同适用于供货单位供应食用米、面、油、杂粮、冷冻品、豆制品、肉及肉制品、禽、蛋、水产、蔬菜、水果等食品。
2、采购内容(具体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见表):
序号货品名称规格单价(元)数量(件)小计(元)
如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买卖双方书面协商确认。非经书面协商确认,双方均不得以市场价格涨跌而拒绝供货、收货或要求调整价格。
3、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由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签约权。
二、货款结算方式、时间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可以现金、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
2、货款按实际需要结算。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准时向指定地点供货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名确认后,双方核对金额无误,甲方以 (周/月/季度)等方式结算。
三、交货时间、地点和费用负担
1、交货时间: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向甲方交付所采购的全部货品。
2、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提出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送货,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
3、在运输途中,未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前,发生货物损坏或遗失的风险或由于送货人员个人行为影响了货物质量等,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验收标准及质量要求
1、乙方所提供的食品、食材原料、调料,必须符合国家及当地的食品安全标准,若出现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退货或换货,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其他相应责任。
2、在供货时乙方必须提供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如肉类制品必须是定点屠宰且经检疫为合格的,有检验检疫合格证。
3、乙方食材送达甲方后,甲方派人负责对所供进行过秤验收,经甲方验收无误后双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定。并作为采购凭证,票据和凭证一并作为甲方做食品索票登记台账使用。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向甲方交付所采购的全部食品,按双方协议商定的条款做好售后服务;乙方若未经甲方同意而延迟交货,甲方有权索赔。
2、乙方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或流通)经营许可证等国家行业规定的行政许可证明,且经营状况良好,以上证件与法人身份证及送货人员身份证每年提供一份复印件给甲方。
3、乙方要有足够的货源,同等产品必须等同或低于市场价格,并保证向甲方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
若甲方因突发状况,急需增加食品时,乙方需全力配合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所需的食品。
5、因乙方所供应的食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或由乙方提供的食品引起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配合乙方把好货物验收关,如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乙方,迅速处理。
2、乙方提供的食品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并承担与当月货款相等金额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供货商资格或解除供应合同:
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无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
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且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
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非碘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等,以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的食品。
4、甲方应做好食品储存和冷藏措施,如由于甲方保存不当造成食品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应按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向乙方支付货款。
六、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
乙方保证其所供食品符合合同条款约定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七、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延迟付款超过两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三次(含三次)以上未及时向甲方送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延迟送货而造成的损失。
3、因乙方违反合同条款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4、因乙方向甲方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一切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九、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详细阅看,对合同内容予以全面理解,并已知晓甲方的现行和有权适时调整或修改的各类规章制度。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和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
通讯地址:
电话:
税号:
开户银行:
帐号:
户名: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日期:
本合同签度地点:
第5篇 物资定点采购合同
2023物资定点采购甲方: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医院
乙方: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物资有限公司
为加强医院管理,减少医院开支,锅炉用煤实行定点供煤,根据山东正昊工程造价有限公司“_____县__________医院煤炭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招标,通过招标用煤为_______________ 吨,每吨现行价格暂定为___________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供煤地点及供热范围
(一)煤炭必须由乙方送到甲方指定煤场
(二)供应范围:_________________门诊楼、病房楼、120急救中心、沿街楼、1#宿舍楼、2#、3#、4#宿社楼、手术室、产房、供应室、洗衣房随时供暖。
第二条供煤期限及质量
(一)供煤期限: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下午时至年月日下午时。
(二)供煤质量: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所供煤炭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约定,采暖期内,在乙方对甲方原供暖系统认可的情况下,根据建设部供暖标准,室内温度16°c以上。
第三条煤炭定价及结算方式
(一)煤炭价格根据市场行情调整,由甲乙双方每月末调查一次,确定实际煤炭价格,市场行情每吨价格波动±5%(含±5%)内不再调整,波动幅度超过±5%,其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或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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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甲方根据用煤情况按调查的现行市场价格每月结算一次,次月付款。合同终止后于次月全部结清,否则承担2%的利息。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甲方提供供煤。
(二)甲方新增供热面积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三)甲方对现有的供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避免跑冒滴漏。
(四)甲方负责煤炭的管理,如发生丢失现象,甲方负责追回。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对现有的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对新增供热面积乙方有权在供热之前对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三)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甲方提供用煤。
(四)监督甲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甲方超量、超使用范围供热。
(五)乙方有义务提供每月的煤炭价格。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信守合同,保证供应,如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由违约方付给对方总价额20%的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二)因政策性取消单位煤炭供暖,合同自行终止。
以上是关于物资定点采购合同的相关解答。
第6篇 定点采购工程施工合同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
工程合同价实行的是单价包干制(即结算单价为县审计和财政审定的综合单价乘以(1-下浮系数),合同价=(招标控制价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元-建安劳保费元)×(1-下浮系数)+安全文明施工费元+建安劳保费元。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7篇 副食品定点采购合同书
甲方: (招标人)
乙方: (中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且参照甲方内部管理制度及程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合同价
1、合同标的
服务名称范围中标优惠率报价(%)
副食品定点采购及配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表内所列产品,果蔬类按当季供应)包括蔬菜、肉类、水产(含各种冻品)、水果、调料干货、禽类(含禽蛋)等的统一配送。
(1)蔬菜类:凉薯、洋葱、菠萝、鲜玉米、淮山、西芹、酸菜、酸豆角、上海青、白笋、生菜、菠菜、香菇、香菜、木耳、金针菇、玉米棒、冬瓜、青瓜、南瓜、节瓜、苦瓜、胡瓜、佛手瓜、尖椒、青椒、豆角、大白菜、韭菜、包菜、芹菜、蒜心、蒜苗、四季豆、荷兰豆、青豆、土豆、豆芽、小葱、大葱、大蒜、白萝卜、西兰花、凤蘑菇、平菇、西红柿、莲藕、芋头、莴笋、豆腐、水豆腐、豆皮、日本豆腐、豆芽等。
(2)肉类:猪肉(精瘦肉)、猪肉(前后腿)、五花肉(肋条肉)、猪脚、排骨、大肠、猪肝、猪耳、猪心、猪血、羊肉(去骨)、羊肉片、牛肉(去骨)、牛肉片、牛腩、牛杂、牛百叶、牛肉丸、鱼丸、鱼卷、鱼腐等。
(3)水产类:草鱼、鲤鱼、大头鱼、鲫鱼、鲢鱼、带鱼、罗非鱼、鱿鱼、黄鳝、泥鳅、河蟹、虾、甲鱼、牛蛙等。
(4)水果类:苹果、梨子、香蕉、橘子、西瓜、柚子等。
(5)调料干杂类:鸡精、白醋、生抽、胡椒粉、五香粉、发酵粉、麻油、老干妈、陈醋、八角、桂皮、十三香、火锅料、海带、紫菜、干木耳、榨菜、豆沙、干香菇、竹笋、干辣椒、花椒、红枣、酸菜、酱菜、木柴、酒精、丁烷气罐(卡式炉)等。
(6)禽蛋类:鸡肉、鸡杂、鸡翅、生鸡爪、鸡腿、乌鸡、土鸡、鸭肉、鸭翅、鸭掌、鸡蛋、皮蛋咸蛋、鸭蛋等。
2、合同单价:
某产品供应单价(元)=该产品参考单价(元)× 中标优惠率(%)。
3、合同总价:
供应商结算价格(元)=某产品供应单价(元)×该产品实际供应数量。
副食品参考单价依据为网上公示的当地物价,例如南宁市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示的“农贸市场采价日报表”为准,北海市以“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的“北海市城区主要居民生活必须品价格监测报表”、“北海市城区农贸市场海鲜品价格行情表”及“北海市城区主要畜禽肉类价格监测表”为准。没有定价的产品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共同进行市场调查确定,如遇特殊情况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经双方协商可确定参考单价。
第二条 副食品定点配送方式
1、乙方必须要有专门为甲方进行副食品配送服务的车辆。避免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要求密封车辆,避免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并在车身醒目处张贴该公司标志,员工着统一的制式服装。
2、送货车辆必须手续齐全,司机必须持有相应车辆驾驶执照。采取送货上门的服务方式,根据采购的数量分类包装,于每天9:00前送到指定地点。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第三条 结算方式
1、某产品参考单价:按南宁市(北海市)市场价格。
2、合同价款结算公式:
某产品供应单价(元)=该产品参考单价(元)×中标优惠率(%)。
供应商结算价格(元)=某产品供应单价(元)×该产品实际供应数量。
3、货款结算方式:中标供应商每5天提供未支付货款明细,以便及时调整伙食标准。以双方确认签字的送货单为依据,经双方汇总确认无误后,每10日(包含节假日)结账一次。
第四条 质量要求及场地要求
1、所有供应副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国家食品加工生产与储藏条例》、军队对副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等,必须确保甲方饮食安全,严禁供应假冒伪劣产品和过期食品。
2、乙方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场地条件要符合相应卫生标准。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提供计划。甲方每日报一次物资采购计划,并提出具体的包装要求,如需临时增加品种、数量、或改变送达时限和地点,由甲方与乙方联系,乙方根据要求组织供应。
2、按时结算。甲方按照协定时间,及时向乙方结算有关事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算时,需主动说明原因,并告知具体的结算时间。
3、检查数量、质量和价格。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副食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及包装等进行实时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乙方处理。
(二)供应公司权利与义务
1、按计划送货。乙方必须按计划组织供应,并完整、正确填写采购单,由甲方或伙食单位对数量进行验收,数量准确无误后,双方在采购单上签字确认。乙方不得随意更改供应计划,确因客观原因个别品种无法满足需求时,乙方应在收到采购清单次日7时前及时通知招标人,经允许后方可更换品种。
2、确保质量。乙方提供的副食品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副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供应甲方。
3、提供信息。乙方每天供应的副食品必须出示电脑打印的票据,每月提供一份当季所供副食品价格参考明细表(含电子版),便于甲方调剂伙食。
4、接受监督。乙方必须自觉配合甲方有关部门对所供应物资的质量、价格、卫生标准等进行监督,并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有问必答,有疑必释。
5、服从管理。乙方的服务人员、配送车辆进入甲方规定地点时,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甲方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盘问。
6、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副食品质量不得低于自身实体店的质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质量问题。乙方提供的副食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如因使用乙方的质量不合格的副食品,造成甲方食物中毒或产生其他不适症状,乙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同时无条件终止协议,扣除质量保证金。
(二)时间问题。乙方不能按时组织供应且事先未主动与甲方达成协议,造成甲方不能正常开展生活保障,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赔偿当天所购货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无条件终止协议并拒付当月货款。
(三)数量问题。乙方所供应的生鲜类食品、散装食品出现缺斤少两(正常耗损除外)、腐烂变质等情况,将按照所缺重量、变质重量产品供应金额的一百倍进行赔偿;预包装食品出现数量与订单不符、产品质量不达标、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将按照所缺数量、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供应金额的一百倍进行赔偿,并将以上违法经营行为上报工商部门,对乙方进行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腐烂变质等产品,金额超过1万元的,甲方将无条件终止协议,并保留司法诉讼权利。
(四)乙方利用不正当手段(行贿、请客、送礼)拉拢甲方招标人员,发现一次,当月货款按50%结算。发现两次,无条件终止协议,并扣除当月货款。
(五)甲方如不能按时向乙方提供采购计划,所造成的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供的副食品,发现质量问题的,生鲜类副食品必须在 1 个小时内提出,预包装副食品必须在 1小时内提出,并保留有问题的副食品给乙方查验,若乙方在确认核实无误后未在3日内进行更换或回收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在办理结算手续时按实予以扣除。否则,所造成的责任自行负责。
(七)甲方如没有特殊原因(如战备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大项军事活动等),没有事先取得乙方同意,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货款的,每日按上月货款的1‰缴纳滞纳金;如连续二个月未支付货款的,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八)运输问题。乙方在货品运输过程中要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确保运输车辆和周转包装容器的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个人生活用品同运,因运输途中造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需经招标人审批。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条 免责条款
因国家、军队和武警部队政策重大调整(以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武警总部正式文件为准),定点部署迁移其他城市,导致合同无效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特殊情况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包括:转包、分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拒付未结款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公开招标文件;
2、乙方提供的投标(或应答)文件;
3、技术响应表及商务响应表
4、服务承诺书;
5、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壹份交招标代理机构存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日 期: 日 期:
第8篇 市政府采购定点供货合同
供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本协议所称定点采购是指甲方在政府采购计划实施中,对乙方中标的_________产品,在一定时间内有相同产品采购需求,由乙方按中标价予以供货。
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民法典 》等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并严格遵循规定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
采购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及选配件
单价
数量
小计金额
合计(小写)¥
合计(人民币大写)
注:在签订每一单 采购合同 前,需方可以就中标产品的服务条款、付款方式、价格与中标供应商进行进一步的洽谈。若单一合同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_________元或数量超过_________台时,需方可另行组织中标供应商进行重新报价(单一合同指一个需求单位单次成批量向一家中标厂商订购同一包货物所形成的合同)。
二、质量和售后服务保证
1.乙方保证本合同产品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以后生产的符合国家技术规格和质量检测标准及安全认证的出厂原装合格产品。
2.乙方保证产品安装由有安装资格的人员完成。
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报修电话后,维修服务人员应在小时内到场,48小时未修复的,酌情提供备机应急。
4.乙方保证履行生产厂对该产品的其他售后服务措施的承诺。
三、标识要求:供方须在所安装的每个产品上粘贴标签,标签上注明销售商、销售日期、售后服务电话、产品保修期限等内容。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供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货物送至_________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运输、保险和装卸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五、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
验收标准:
1.装箱单:_________
2.供方保证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98%(百分之九十八)。
提出异议时间:_________。
六、付款方式:
供方将供货发票交给需方,同时凭采购合同、供货发票的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执行表》(资金结算联)、_________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资金汇总支付单向_________市政府采购办提出结算申请。
供方开户行名称: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七、 违约责任 :
1.供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供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向需方支付未按约供货部分货款0.5%的 违约金 。
2.供方逾期10天以上未按约供货的,应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同时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3.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供方按约提供的产品,应向供方支付拒收部分货物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
4.其它由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的经济责任。
八、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提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九、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等办公设备_________ 招标 文件以及 投标 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2.本合同一式肆份,供方、需方、采购中心和采购办各一份。交采购中心的一份由供方按月汇总上报。
3.本合同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9篇 汽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合同模板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车辆维修服务条款:__________
一、维修服务对象:__________
1、 甲方核定好车辆明细名单作为合同附件交予乙方,乙方为甲方核定好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和零配件供应服务并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对以上服务行为给予认可并承担偿还责任。
2、甲方更改车辆明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
二、维修程序:
1、乙方收到甲方送修车辆后根据乙方送修人员的送修单开具派工单,并由甲方送修人员签字认可。乙方根据派工单上所开具维修工项进行维修。
2、单次维修价格在人民币__________元或以上时,乙方应及时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并根据该车情况列出维修项目、需更换的配件、维修时间、维修费用。由甲方委托代理人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3、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费用或延长维修时间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1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三、维修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施救费、税金、拖车费等,收费标准按江苏省维修工时收费标准执行。
1、人工费指每车每项目每次的收费,单价为人工费:____________元/工时(由市物价局核准)。
2、材料费指维修所使用的配件费用的合计
3、施救费:每公里3元乘以来回里程数,外出施救费最低_____元/次。
四、乙方必须保证车辆维修的质量。维修车辆出厂前,乙方必须进行质量检定。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相应配件费用及工时费用,由乙方负责。维修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为:
a、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两万公里或者一百日。
b、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
c、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两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五、送修车辆移交及结算办法:
1、乙方维修好车辆时应及时通知车主单位,在移交已维修好的车辆时将'结算单'一并交予车主单位
2、车主单位应仔细检查已维修好的车辆,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乙方提出,如无异议的,应及时办妥车辆的移交手续并由甲方送修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甲方对以上服务行为给予认可并承担偿还责任。
3、乙方给予甲方__________元信誉额度,在此额度内,甲方车辆维修完成后可由送修人员签字挂账,超过信誉额度后甲方必须及时结算,否则乙方保留采取留置措施的权利。
4、甲方在收到'结算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算,结算时间为每月一次,每月30日前结清当月维修及配件费用。
六、甲方的权利:
1、 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 对经乙方已维修出厂的车辆,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与'结算单'项目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七、甲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接收已维修好的车辆并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
2、必须按时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3、监督乙方按合同要求和乙方的承诺提供服务。
八、乙方的义务:
1、优先为车主单位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2、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
3、保证送修期间车辆的安全保管
4、按本合同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
5、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6、已维修好的车辆,应正确填写'结算单',注明完成时间、维修材料费用及工时费用和管理费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应依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维修及配件费用。如逾期偿付,则按欠付费用总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乙方维修车辆完工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接收,车主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接收车辆。逾期则以每车每日壹佰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3、乙方未按其与送修单位约定的期限完成维修工作,每逾期一天,则乙方按每车每日壹佰元赔偿甲方。以上款项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维修费中扣减
4、乙方在维修期间丢失或损毁送修车辆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如因出现维修质量问题,乙方除无偿返工之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相应经济损失
十、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友好协商,可适当延期,期限由双方商定,并签订补充合同。
十一、合同的变更与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1、 合同履行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2、 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__
第10篇 机关政府采购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合同
2023机关政府采购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0050
合同编号: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060050)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保险维修业务、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维修采购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060050)。
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0050)。
合同的组成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
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定点承诺
维修范围
甲方确定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用户)车辆维修。
维修价格
用户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乙方的中标价格。如整车生产厂下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乙方应按投标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下调价格,调整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整车生产厂上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则中标报价维持不变。
费用结算
车辆维修后,乙方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附件二、以下称《验收单》),打印并经用户签字确认,乙方据此直接与用户结算,并为用户开具合法的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方法是:乙方的基本分为10分,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通报表彰或处罚扣分,乙方的考评结果,将作为其下一年度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审查时的审查依据之一。其中,乙方每被扣减1分,将被甲方处以没收履约保证金10%的处罚;当得分为零时,取消乙方的定点维修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活动。
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对用户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的义务
甲方向乙方确认用户名录。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合同。
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
乙方的义务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中央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服务承诺书》(附件三)中规定的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乙方根据用户的报修要求填写维修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维修单维修项目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提出正常的维修方案。若乙方发现用户车辆存在维修单以外的问题,但用户不同意按乙方的维修方案进行必要的维修而出现的车辆事故,乙方不负责任。
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如不具备履行承诺的条件时,乙方除可自行利用社会资源解决外,也可委托甲方推荐的社会专业机构代理,相关责任义务由乙方与代理机构自行协商承担。
违约责任
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在定点采购期间,如乙方被降低资质,将取消其定点维修企业资格。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扣分:
(1)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的义务”条款的,每项扣1分;
(2)乙方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1分;
(3)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返工两次或以上的,扣1分。
(4)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在甲方通知其纠正的限期内未能纠正,扣1分。
(5)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扣1分。
(6)乙方3次不按时报送维修统计报表的,扣1分。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乙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
(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3)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的;
(4)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2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3次(含)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招标项目的资格。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不可抗力
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100,000)。
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合同的解释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至________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3次的。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通知
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合同修改
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1篇 定点采购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0539)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ldquo合同&rdquo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ldquo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rdquo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生产、供货、运输、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ldquo用户&rdquo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采购办公家具的在京及京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ldquo工作日&rdquo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ldquo第三方&rdquo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ldquo附件&rdquo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ldquo招标文件&rdquo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05039)。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05039)。
3.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供应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
4.2 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家具样式、制定采购需求。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
4.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达到或高出&ldquogb18580-xx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rdquo、 &ldquogb18581-xx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rdquo &ldquogb18583-xx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rdquo&ldquogb18584-x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rdquo标准。
4.5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7乙方应接受由甲方组织的每年两次关于家具产品质量的检查,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4.8乙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前七个工作日向甲方报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采购情况报表》。
5.违约责任
5.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 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2)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3) 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4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3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至xx年7月31日。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经甲方查实,乙方设备设施或其它情况与投标文件严重不符的。
11.3.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3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4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xx年7月31日。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年7月 日 xx年7月 日
第12篇 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施工合同
2023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施工合同编号: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
一、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建筑规模: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 月 日(以总监理工程师开具并有发包人签认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 格
五、固定总价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其中部分为材料为甲供材料,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20xx~20xx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项目(gxzc20xx-g3-10140-cgzx )协议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8、效果图
9、其他相关资料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广西华蓝建筑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
住 所: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河堤路91号
(青山训练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0771-2869379
传 真: 传 真:0771-242636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路桥支行
帐 号: 帐 号:4500 1604 2630 5070 1523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30011
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无其它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工程师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范围。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于开工前7天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发包人与相关部门协调,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采购时已提供,由承包人现场勘测,费用自理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待定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协调,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6、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待定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无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物质时及施工噪音超过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和负责费用。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竣工验收移交全部工程前,由承包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由于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3)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4) 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5)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7)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于开工前7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2日内予以批复 。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
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按通用条款第条执行。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不可抗力的原因。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其极限为合同价的 5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的工期予以顺延,即工期相应变化,质量要求不变。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四、质量与验收
工程质量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合格。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仲裁。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待定。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本合同价款小于或等于经有资质的造价部门审核的上限控制价乘以(1-优惠率)。
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竣工验收日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合同约定总价为准。
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和《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
计量单位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预付款: 。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工程款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六、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l)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立即补救改正。
15、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和设备(政府集中采购的除外),采购前须征得发包人或其授权人认可同意。所购材料及设备须附有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16、竣工验收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无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17、违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8、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调解;
(2)采取第 (1)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项目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一、其他
工程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
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
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
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对承包人处予违约处罚金。
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或文件为准。
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自行负责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无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 贰 份、副本 贰 份。
补充条款
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广西华蓝建筑装饰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土建工程为 2 年;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含电气(器)、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设备]为 2 年;
装修工程为 1 年;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绿化工程为 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
市政工程为 1年。
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0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13篇 定点采购合同新整理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0539)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生产、供货、运输、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采购办公家具的在京及京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05039)。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05039)。
3.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供应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
4.2 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家具样式、制定采购需求。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
4.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达到或高出“gb18580-xx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xx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xx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x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4.5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7乙方应接受由甲方组织的每年两次关于家具产品质量的检查,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4.8乙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前七个工作日向甲方报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采购情况报表》。
5.违约责任
5.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 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2)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3) 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4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3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至xx年7月31日。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经甲方查实,乙方设备设施或其它情况与投标文件严重不符的。
11.3.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3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4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xx年7月31日。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年7月 日 xx年7月 日
第14篇 幼儿园学校食品定点采购合同
2023幼儿园学校食品定点采购甲方:
甲方代表人:
乙方:
乙方代表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合作、互助、互利的原则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定点向乙方购买学校幼儿所需的食品。
二、乙方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具有相关部门的质检报告,货品包装完整,标识清楚,不得掺假。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要当日的登记报告。乙方向甲方所售食品保证质量达标,并在该食品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内不发生食品质量变异;否则,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若出现因乙方供应的食品引起的中毒事件,所有后果(受害者的经济赔偿、相关部门罚款和法律责任)全部又乙方负责承担,并且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甲方的损失补偿。
四、乙方必须遵守甲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每次所购食品的安全卫生、保质保量,坚决杜绝“三无”产品和未经检验、腐烂变质的食品进入幼儿园。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合同期为一年,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一经签字,既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单方任意变更或解除,若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合同。
甲方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幼儿园采购合同范文篇五甲 方:
乙 方:
为了确保幼儿园师生身体健康,保证幼儿食堂面粉购买质量,减少中间环节,节约资金,把幼儿伙食办好,经考察决定乙方为我园糕点定点采购单位,根据《中华人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文件,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相互协商,签订本合同并遵守以下条款。
1、甲方向乙方采购幼儿园食堂幼儿糕点名称 ,品牌: ,单价: 。
2、供货方式为乙方送货上门,每批糕点采购时,甲方提前1天通知乙方,乙方须按期按质按量供应。
3、乙方所供糕点须取得有关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等各类证件,同时要提供该糕点的检验报告单,并承诺向甲方供应的糕点不过期、不变质、不变味、无杂质、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为月结,即一月结算一次。乙方于当月供货期满后一个星期内开出正式发票,到甲方报帐结算。
5、违约责任:
(1)供应商送交的货物必须是定量包装,要求称量必须与包装袋上标明的重量一致,甲方验收时抽样5%过秤,如发现有不足秤的(偏差3‰视为正常误差),则当批货物按抽样平均重量计算,如累计出现三次不足秤的,按该批货不足额的2倍扣除。
(2)乙方未能按期按质按量送交糕点或所送糕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
(3)由于乙方所供糕点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所在幼儿园幼儿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除赔偿甲方损失外,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6、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者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视情况免于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违约责任。
7、其它
(1)合同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履行期间,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
(3)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15篇 建设工程造价定点服务采购合同
2023建设工程造价定点服务采购项目编号:
审批编号:
采购人:
中标人:
一、定点采购合同书
合同名称: 合同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人):
根据 年 月 日甲方的采购结果,甲方接受乙方对本项目的投标,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内容
根据南宁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需要,由乙方负责甲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实施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5万元(含)以上的结算审核工作,乙方须服从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审核工作。
合同价款
本合同下浮系数为: %。
审核服务费以《广西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桂计价协[20xx]15号)为收费标准。工程结算审核方面:以送审价(甲供设备费用除外)为计费基数,不考虑调整系数(定点施工下浮金额不得纳入核减收益计算中),具体计费如下:
工程结算审核服务费计费标准:
咨询项目名称收费基数≤1000万元1000万~≤5000万5000~≤2亿2亿以上
工程结算审核(1)基本收费送审工程造价(‰)(2‰)(‰) (‰)
(2)效益收费审减额(8%)(7%)(6%)(5%)
(1)内插法计算:审核服务费=(基本费+效益费)×(1-下浮系数);
(2)单项审核服务费下限限额为3000元(按公式计算出的服务费少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上不封顶;
合同服务期
合同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由于国家、自治区正在推行建立“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和实施“网上电子卖场”的政府采购活动,自治区本级于20xx年11月15日已正式上线实施,目前南宁市还未建立南宁市“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和“网上电子卖场”政府采购制度,待南宁市建立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和“网上电子卖场”政府采购制度后,要求各城区进场交易或者由城区自行建立而造成本期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将自动终止。
监督管理
采购人加强定点服务商管理。定点委派书下达后,采购人要按时与服务单位签订合同,监督定点单位的服务。在项目履约过程中若定点服务单位存在不按合同和协议书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采购人根据合同和协议书违约条款,追究服务单位违约责任。
定点服务单位实行奖惩制度化管理。采购人将加强对定点服务单位名录库内所有定点服务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管,并根据财政评审中心反馈的项目完成情况,对定点服务单位进行奖惩。如定点服务单位出现审核差错,累计一次,给予警告及暂停一个月项目委托,并对服务项目进行限期整改。如暂停期满仍未完成整改,则继续暂停项目委托,直至整改完成;累计两次,暂停三个月项目委托,并对服务项目进行限期整改,取消该定点服务单位服务期内的考核评优资格。如暂停期满仍未完成整改,则继续暂停项目委托,直至整改完成;累计三次,由采购人报请甲方,经甲方核实后,取消该定点服务单位的定点资格。同时,对完成服务质量高、服务项目进度快的定点服务单位,将给予倾斜安排更多定点服务项目的机会。
定点服务单位须为本项目做出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售后服务承诺等。
定点服务单位应有完善的管理、工作制度,以及廉洁自律措施,保证服务项目按时、按量、按质完成。
根据项目特点,定点服务单位需配有合理的应急措施,保障服务项目顺利完成。
工程结算咨询程序
审核服务单位接审后立即审核材料,如需退补材料的,须二日内进行一次性告知;
审核服务单位根据分配委托的规定时限完成审核,并提交完整的审核成果报告(可同时提交请款申请)。
审核服务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存在拖欠不按时按量完成工程项目审核的,暂停分配新的审核项目;
6、承诺
甲方承诺将纳入定点范围的服务项目按照合理分配、择优选取的原则进行委派;
乙方承诺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7、风险
乙方虽然成为录入定点服务单位,但项目按合理分配、择优委派原则,可能会出现乙方接受委派的项目不多,甚至没有的风险,该风险由乙方无条件自行承担。
双方约定
乙方不得将委托的工作转交第三方完成。
乙方在接受委托任务后应积极主动联系,落实具体事宜,并安排充足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
乙方应按委托规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并按要求提交审核通过的成果文件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档。如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的,乙方按补充提交资料齐全的时间相应顺延。
如工程项目在审核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甲方立即通知乙方;如乙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立即通知甲方。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和审核人员必须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如乙方由于自身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员,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由甲方批准同意后才能更换,增加不限(但不增加服务报酬)。对于单项工程审核,甲方认为乙方实际投入的审核人员不足以满足审核任务需要或认为审核人员不称职时,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必要时可指定)审核人员,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3天内应增加或更换相应的审核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已接受某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的,不能再接受该工程的其他结算审核工作委托;如发现乙方有违规情况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只能承接工程结算审核的工作任务;如发现乙方有违规情况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必须已完成内部三级审核程序。
乙方每完成一个项目的审核工作,可向甲方申请出具一份该项目的审核工作完成情况证明,由乙方存档。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相关的学习培训及会议,乙方须由公司副总及以上级别参加。
乙方在下一季度前五日内上报上一季度的工作总结及统计数据。
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有权派出监督人员对乙方的业务开展情况和工作质量、廉政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2)有权随时了解乙方的审核工作方案和进度并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3)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或查阅乙方工作底稿(含电子文档)。
(4)有权合法、正确地使用审核报告。
(5)甲方发现乙方有违规违纪问题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6)如乙方与项目有关人员有意串通增大工程量或弄虚作假增加结算额的,经查实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向其主管机关提出取消其资质的建议。
义务:
(7)有义务督促采购人向乙方提供或协调乙方取得审核所需的材料,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核工作,并将乙方在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8)有义务催促采购人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核服务费。
乙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有权要求提供项目审核的全部资料。
(2)有权要求甲方帮助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相关参建单位尽可能地支持、配合乙方实施审核工作。
(3)在审核工作按要求完成后,有权如期取得本合同约定的审核服务费(乙方申请-甲方审核-采购业主支付)。
义务:
(4)有义务根据提供的资料实事求是依法编制,并出具合法的审核报告。
(5)有义务保守执业过程中悉知的采购人的商业秘密。
(6)有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报告。
(7)乙方不得将采购人委托的审核工作转交第三方完成。
(8)有义务妥善保管采购人提供的资料,并在审核工作完成后,完整交回采购人。
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有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乙方无不正当理由不接受采购人委托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无不正当理由在未出具任何结论的情况下,中途将委托项目退回的,原则上不支付乙方任何服务费,且甲方有权不再委托项目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甲方不定期对审核报告和审核结论进行复审,复核单项工程审定额结果误差超过5%(含5%)时,视为乙方违约,不支付该单项工程项目的审核费用。违约第1次,给予警告处理;违约累计2次,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乙方违规调控审核价格的,不支付审核费,乙方在3年内不得承接业务,情节严重的,提交相关部门处罚甚至取消其资质,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采购人参与违规行为的,一并同样处理。
乙方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和审核人员必须经采购人审核备案,且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如擅自将项目交给未经备案的实施人员完成,或擅自减少审核人员、且减少人数比例达到总人数的30%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甲方认为乙方实际投入的审核人员不足以满足审核任务需要或认为审核人员不称职时,乙方不按要求增加或更换相应的审核人员的:违约第1次,给予警告处理;违约累计2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乙方出现1次损坏审核资料的,给予警告一次;出现2次损坏审核资料或1次丢失审核资料,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并按情节轻重究其责任。
不按要求参加招标人组织的学习培训及会议的:不参加第1次,给予警告处理;不参加累计2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不按要求提交工作总结及统计数据的:没有按时提交第1次,给予警告处理;没有按时提交累计2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若乙方在未出具任何结论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中途将委托项目退回的,原则上不支付乙方任何服务费,且甲方有权不再委托项目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11、合同的解释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达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2、合同的终止
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商又不能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被取消定点资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3、通知的送达方式
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址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发至合同签订落款处的地址;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4、合同修改
对本合同的未尽事实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合同修改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合同的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水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文件送达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须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业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6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因上级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与招标文件及签订的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上级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为准,甲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责任,或双方约定终止本合同。
16、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17、合同生效及其它
合同原则上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在甲方所在地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合同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执行。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变更或解除合同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合同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电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协议书
采购人(委托人):
中标单位(受托人):
根据《定点采购合同书》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就 (具体服务名称)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服务范围:
服务内容:
提交服务成果时间: 按照结算工作安排
提交服务成果文件: 结算意见书、结算报告等,纸质打印,签字盖章完整,一式两份 (份数,形式)
二、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服务费计算方式及拨付
受托人定点采购合同书签约的下浮系数 % ,
审核服务费以《广西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桂计价协[20xx]15号)为收费标准。工程结算审核方面:以送审价(甲供设备费用除外)为计费基数,不考虑调整系数(定点施工下浮金额不得纳入核减收益计算中),具体计费如下:
工程结算审核服务费计费标准:
咨询项目名称收费基数≤1000万元1000万~≤5000万5000~≤2亿2亿以上
工程结算审核(1)基本收费送审工程造价(‰)(2‰)(‰) (‰)
(2)效益收费审减额(8%)(7%)(6%)(5%)
(1)内插法计算:审核服务费=(基本费+效益费)×(1-下浮系数);
(2)单项审核服务费下限限额为3000元(按公式计算出的服务费少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上不封顶;
支付方式: 财政拨款
合同履行期间,如受托人存在违法行为,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期间、被行政处罚期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依法中止协议,并延期支付相关费用。
四、承诺
受托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受托人承诺按投标文件服务承诺内容完成服务项目。
五、委托人一般义务:
1、委托人应按照合理方分配、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委派承接。
2、委托人应及时按照协议约定拨付受托人服务费。
六、受托人一般义务
受托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及协议约定范围内的服务项目,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协议要求的服务成果文件,并提供配合服务。
受托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擅自更换联系人。受托人擅自更换项目联系人的,应按照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受托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受托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联系人的,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受托人不得将委托的项目服务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完成。
受托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委托人要求完成服务。
受托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服务成果文件超出本协议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受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在服务实施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成果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协议的要求;编制成果文件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深度应满足本协议相应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因受托人原因造成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协议要求的质量标准。
受托人的成果文件应配合委托人进行文件审查备案。
受托人应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因受托人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成果文件,致使服务项目无法按期进行,造成服务项目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委托人增加费用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
因受托人原因造成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审查无法通过的,受托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协议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承担责任。
受托人不能无故拒绝项目委托。
受托人应遵守甲方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七、违约责任
委托人违约。委托人违约,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应按《定点采购项目合同书》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受托人违约。应按《定点采购项目合同书》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八、 协议解除条件
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九、争议解决
和解
协议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协议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调解
协议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协议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仲裁或诉讼
按《定点采购项目合同书》约定。
十、签订地点
本协议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若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十二、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订立,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电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会中介机构廉洁从业 承 诺 书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结算审核业务社会中介机构廉洁从业承诺书
如我公司在本次招标中中标,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并作出如下承诺:
向采购人提供的公司及从业人员登记备案有关证件及资料详实,不弄虚作假;
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不得使用未报采购人登记备案的从业人员;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秉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发出的各类书面文件均真实、有效;
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遵守采购人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管理和考核;
不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评审业务;
不与采购人或投标人串通,泄露评审相关信息;
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有意增大或减少工程量、弄虚作假增加评审额、有意使工程量清单漏项,影响项目评审的客观、公正性;
不向利益相关方请客、送礼及组织其它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活动;
不向外界泄露评审工作机密;
不为公司从事具体评审工作当事人的违法违章行为说情、解脱;
不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不接受相关单位组织的有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的宴请及各类娱乐活动。
如违背上述承诺,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16篇 2021-2021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定点采购合同(格式)
2014-2015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定点 采购合同 (格式)
甲方: (采购人)
乙方: (定点供应商)
甲、乙双方根据2014-2015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13-3214a)的结果,经协商一致,签订此合同。
一、采购内容及合同金额
品名
规格
技术参数
数量
单价
小计
金额合计:¥
(大写)人民币
二、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2.1 本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前。
2.2 交付地点为 。
2.3 如甲方无特殊要求,所有印刷品必须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后才能拆封。
三、验收
3.1 甲方应在印刷品全部运达交付地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3.2 甲方对乙方所交付的印刷品依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退还乙方,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货款支付
4.1 支付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乙方交付全部印刷品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注:由甲、乙双方商定具体的货款结算与支付频率)
4.2 甲方应在印刷品验收合格后,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向南宁市财政局提交完整且合格的支付申请材料,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按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将款项支付给乙方。
4.2 乙方应在收到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开具正式的发票并送达甲方。
五、 违约责任
5.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印刷品或逾期验收的,乙方可向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处理。
5.2 乙方逾期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十个工作日不能交付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5.3 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由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从乙方的 履约保证金 中扣除 赔偿金 额;不足弥补损失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
5.4 对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印刷品丢失、泄密等事故,采购人可按法律程序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六、 合同生效 及其他
6.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6.2 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6.3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有关条文执行。
甲方: 乙方:
授权经办人: 授权经办人: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