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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项目合同(15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3-03-09 07:30:11 查看人数:42

北京项目合同

第1篇 北京市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 北京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代建人 投标 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 招标 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签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 法规 、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 拆迁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 承包合同 ,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第十一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 申诉 上报。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拨款。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 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 解除合同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 警告 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节约资金奖励:_____________________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_____%)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

第十五条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人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天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的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应按项目的_____%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的项目经理: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_________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和金额,向代建人拨付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的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进行赔偿。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

第五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协议条款:(略)

第2篇 北京市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签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第十一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拨款。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 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节约资金奖励:_____________________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_____%)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

第十五条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人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天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的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应按项目的_____%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的项目经理: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_________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和金额,向代建人拨付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的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进行赔偿。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

第五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协议条款:(略)

第3篇 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适用于签约后付费项目)新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电信运营商):_________

乙方(用户):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以下简称网络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网络服务范围

(一)甲方在其承诺的移动电话网络覆盖范围内,向乙方提供网络服务、用户服务及乙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

(二)乙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甲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其中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第二条 入网要求

(一)乙方办理入网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市 身份证 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单位用户:提供单位介绍信、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乙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机或其他终端,申请开通新服务项目时,应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及损失。

第三条 用户资料

(一)乙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正。如甲方发现乙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且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停机)。

(二)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未尽保密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三)用户服务密码是乙方重要的个人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一)甲方应按国家相关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通信费用标准向乙方收取通信费用,乙方应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如遇国家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应自国家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甲方发布费用优惠方案的,应按乙方选定的优惠标准,自优惠方案确定的时间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三)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机,且乙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 违约金 (因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甲方应在乙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提供网络服务;欠费停机满60日乙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 解除合同 ,并追索乙方欠缴的全部费用。

(四)乙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交费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风险控制

(一)双方应对通信费用进行风险控制。

(二)乙方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应及时进行核实,甲方应积极配合查询。

(三)乙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甲方明示的预消费额度时,甲方应通过发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应按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当乙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预消费额度时,甲方有权停机。(本条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用户服务

(一)甲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标准资费、缴费期限等信息。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公开的客服热线了解以上信息,并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服务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内容。甲方客服热线为_________。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移动电话发生的区内、长途及漫游通话的收费清单的,甲方应免费提供;甲方对乙方有关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清楚、明确的解答和核实。

(三)甲方对乙方通信费用详细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低于5个月。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需要乙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以自助方式定制的,甲方对原始定制凭证的保留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乙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内向甲方提出。甲方擅自开通上述服务项目的,不得向乙方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五)甲方对乙方停机的,应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

(六)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 交通事故 报警122公益性电话的接入服务。

第七条 号码转让

乙方转让移动电话号码使用权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并持相关证件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sim(utk、uim)卡规定

乙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sim(utk、uim)卡的个人密码(pin),初始pin是1234。连续三次输入错误的密码时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乙方不得自行解锁,而应携带入网时所用有效证件,前往甲方营业场所解锁。因乙方操作不当致使sim(utk、uim)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的,乙方应承担换卡所需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服务质量

(一)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在甲方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乙方向甲方申告服务障碍的,甲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的24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固定费用。但属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

(三)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移动电话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机或销号的,甲方应立即恢复,并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四)乙方在甲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开通(双方约定超出此时限的除外)。甲方未及时开通的,应减免乙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五)乙方向甲方申请停止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予以办理。如甲方未按时停止该项服务的,乙方不承担发生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月基本使用费),无功能费的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六)为保证乙方利益,甲方对销号的移动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乙方发现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被他人非法盗用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停止服务。甲方应在技术上协助乙方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甲方不承担在接到乙方停止服务通知前发生的通信费用及其他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 违约责任 。

第十一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甲方为提升服务质量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乙方,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乙方可就解决方案与甲方协商,但不得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甲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乙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甲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要求终止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甲方应积极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 申诉 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合同

2022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

项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委托代建合同书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签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篇 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本合同适用于签约后付费项目)(bf--2021--2706)

甲方(电信运营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用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以下简称网络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网络服务范围

(一)甲方在其承诺的移动电话网络覆盖范围内,向乙方提供网络服务、用户服务及乙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

(二)乙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甲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其中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第二条 入网要求

(一)乙方办理入网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市 身份证 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单位用户:提供单位介绍信、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乙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机或其他终端,申请开通新服务项目时,应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及损失。

第三条 用户资料

(一)乙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正。如甲方发现乙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且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停机)。

(二)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未尽保密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三)用户服务密码是乙方重要的个人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一)甲方应按国家相关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通信费用标准向乙方收取通信费用,乙方应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如遇国家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应自国家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甲方发布费用优惠方案的,应按乙方选定的优惠标准,自优惠方案确定的时间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三)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机,且乙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 违约金 (因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甲方应在乙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提供网络服务;欠费停机满60日乙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 解除合同 ,并追索乙方欠缴的全部费用。

(四)乙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交费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风险控制

(一)双方应对通信费用进行风险控制。

(二)乙方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应及时进行核实,甲方应积极配合查询。

(三)乙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甲方明示的预消费额度时,甲方应通过发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应按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当乙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预消费额度时,甲方有权停机。(本条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用户服务

(一)甲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标准资费、缴费期限等信息。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公开的客服热线了解以上信息,并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服务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内容。甲方客服热线为______。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移动电话发生的区内、长途及漫游通话的收费清单的,甲方应免费提供;甲方对乙方有关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清楚、明确的解答和核实。

(三)甲方对乙方通信费用详细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低于5个月。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需要乙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以自助方式定制的,甲方对原始定制凭证的保留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乙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内向甲方提出。甲方擅自开通上述服务项目的,不得向乙方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五)甲方对乙方停机的,应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

(六)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 交通事故 报警122公益性电话的接入服务。

第七条 号码转让

乙方转让移动电话号码使用权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并持相关证件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sim(utk、uim)卡规定

乙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 sim (utk、uim)卡的个人密码 (pin ),初始 pin 是 1234 。连续三次输入错误的密码时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乙方不得自行解锁,而应携带入网时所用有效证件,前往甲方营业场所解锁。因乙方操作不当致使sim (utk、uim)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的,乙方应承担换卡所需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服务质量

(一)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在甲方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乙方向甲方申告服务障碍的,甲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的24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固定费用。但属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

(三)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移动电话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机或销号的,甲方应立即恢复,并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四)乙方在甲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开通(双方约定超出此时限的除外)。甲方未及时开通的,应减免乙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五)乙方向甲方申请停止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予以办理。如甲方未按时停止该项服务的,乙方不承担发生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月基本使用费),无功能费的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六)为保证乙方利益,甲方对销号的移动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乙方发现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被他人非法盗用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停止服务。甲方应在技术上协助乙方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甲方不承担在接到乙方停止服务通知前发生的通信费用及其他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 违约责任 。

第十一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甲方为提升服务质量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乙方,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乙方可就解决方案与甲方协商,但不得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甲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乙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甲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要求终止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甲方应积极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 申诉 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身份证件复印处)

第6篇 北京市农业科技项目合同

2022北京市农业科技项目北京市农业科技项目合同范本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子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单位(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起止年限:_____年___月至____年____月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的编号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统一编排,密级由承担单位根据《北京市实施<科技技术保密>若干规定》审核确定。

二、填写内容涉及到外文名称,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字母。

三、本合同书使用a4纸编写打印成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书按招标任务书中名称统一填写项目名称,若为子项目,则分别填写项目和子项目名称。

五、经费预算中“其它各级政府拨款”一栏包括除市财政补助经费外所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所拨经费。“其它”一栏指承担单位融资、集资、入股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来源,本栏需具体填写。

六、经费预算支出明细中各项开支范围说明:

1.设备购置费:指研制、开发、试验、示范、推广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配件等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开展项目中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及技术转让费、技术合作费。

4.培训费:指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中对基层科技人员和农民进行培训时所需的专家讲课、吃住、乘车等费用。

5.资料费:指开展项目时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等费用。

6.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制、试验时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7.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直接有关的会议费、管理费、鉴定验_____、差旅费等其它支出。

共同条款

1.本合同文本中,甲方是指委托单位,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乙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是指保证单位,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乙、丙各方共同履行合同,各负其责,合同各方遵循平等合作、诚实守信的原则。

3.甲方负责项目计划下达和市财政补助经费拨付,乙方和丙方负责银行贷款和自筹经费的筹集,丙方应及时向乙方转拨市财政补助经费。

4.乙方必须保证合同中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科技人员的稳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原因需变动者,乙方需及时提出申请,经甲、丙双方批准同意方可。否则,按乙方违反合同处理。

5.因甲方责任撤项或不履行合同,所拨经费不得追回,并承担善后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乙方不履行合同或不能保证科技经费专款专用,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

7.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丙方应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解决应属本部门安排的经费、施工、物资、人员等有关条件。乙方每半年向甲方和丙方提交《北京市科技合同项目半年执行情况报告书》。

8.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原则上不作更改,必要时需乙方提出申请,然后甲、乙、丙三方共同更改。

9.在合同被确认完成后,甲方负责核销合同中的科技经费。如未完成全部考核指标或拖期,甲方视项目指标完成情况有权追回部分或全部科技项目经费,丙方负责监督执行。

10.执行合同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或技术专利,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归经费、技术、条件投入方共有,各方具体权益按补充条款约定。

1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申请由北京_____委员会_____;

2)按诉讼程序解决。

12.其它附加条款。

13.本合同文本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________份;丙方___份。

14.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一、项目的考核目标

(一)主要技术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主要技术考核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主要经济、社会效益考核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试验示范及推广方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计划进度(分年度每半年为一进度期)______________

四、项目主要科技人员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

所学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在项目中分担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参加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

所学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在项目中分担任务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五、经费预算

金额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经费来源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年度__________________

市财政补助经费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各级政府拨款_____________

银行贷款__________________

自筹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经费预算支出明细(应符合经费预算中经费来源总计金额)

内容

金额(万元)

经费来源

设备购置费

能源材料费

培训费

资料费

租赁费

其他

合计

七、签订合同各方

委托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

(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承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保证单位(丙方)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7篇 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书

北京 市 专利 实施项目合同书

编号□□□□□□□□□

项目名称: (专利号:zl )

委托单位(甲方): 北京市 知识产权 局

承担单位(乙方):

起止时间: 2004 年 6 月至 2005 年 12 月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编 写 说 明

一、 本合同的编号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统一编排。

二、 本合同书使用a4纸编写打印成册,不得涂改。

三、 经费预算中“国家部委拨款”一栏指国家有关委、部、局所拨经费。

“其他”一栏指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支持的经费或承担单位融资、集资、入股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来源,本栏需具体填写。

四、经费预算支出明细中各项开支应是本项目的直接费用。

一、 项目主要科技人员

项目

负责人

职 务

职 称

所学

专业

业务

专业

在项目中

分担任务

工作

单位

主要参加人员

项目

负责人

职 务

职 称

所学

专业

业务

专业

在项目中

分担任务

工作

单位

二、 经费预算

经费来源

金额(万元)

使用计划

专利实施资金

国家部委拨款

银行贷款

自 筹

其 它

合 计

――

三、 经费预算支出明细: 金额单位:万元

名 称

型 号

数量

金 额

经费来源

合 计

――

――

四、 项目的考核目标

主要工作内容

成果提供形式

主要技术考核指标

经济考核指标

技术考核指标

社会效益

五、 计划进度(每半年为一进度期)

第一阶段(2004年6月―― 2004年12月)

工作内容:

1、

2、

3、

4、

考核指标:

第一阶段(2005年1月―― 2005年6月)

工作内容:

1、

2、

3、

4、

考核指标:

第一阶段(2005年7月―― 2005年12月)

工作内容:

1、

2、

3、

4、

考核指标:

六、 其他条款

1.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市专利实施资金壹拾万元。乙方负责银行贷款和自筹经费的筹集。

2. 乙方必须 保证合同 中列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科技人员的稳定,确保项目的正常实施。

3. 乙方保证专利实施资金的专款专用,如乙方不履行合同、专利实施资金未能专款专用,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专利实施资金。

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确系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合同执行时,甲方将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但乙方在发现上述情况时,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5.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乙方半年向甲方提交《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在年度末,写出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6. 乙方对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接受甲方委托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督。

7. 在 合同到期 后,甲方负责核销合同中的专利实施资金。如乙方未认真履行合同,甲方将酌情减少核销数额,乙方应将所减少的核销数额按规定偿还甲方。

8. 本合同文本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1份;甲方委托监督方1份。

9.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订合同双方:

委托单位(甲方):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开户银行: 工行百万庄支行

(公章) 帐 号:0200001409008818168

法人代表 :(签字) 邮政编码:100009

地 址: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

大厦2层

电 话:84080080

项目主管:(签字)

2003年 12月 26日

承担单位(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帐 号:

项目负责人:(签字) 邮政编码:

地 址:

电 话:

(公章) 年 月 日

第8篇 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适用于签约后付费项目)

合同编号:bf--2005--2706

甲方(电信运营商):

乙方(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以下简称网络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网络服务范围

(一)甲方在其承诺的移动电话网络覆盖范围内,向乙方提供网络服务、用户服务及乙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

(二)乙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甲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其中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第二条 入网要求

(一)乙方办理入网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市 身份证 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单位用户:提供单位介绍信、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乙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机或其他终端,申请开通新服务项目时,应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及损失。

第三条 用户资料

(一)乙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正。如甲方发现乙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且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停机)。

(二)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未尽保密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三)用户服务密码是乙方重要的个人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一)甲方应按国家相关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通信费用标准向乙方收取通信费用,乙方应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如遇国家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应自国家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甲方发布费用优惠方案的,应按乙方选定的优惠标准,自优惠方案确定的时间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三)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机,且乙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 违约金 (因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甲方应在乙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提供网络服务;欠费停机满60日乙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 解除合同 ,并追索乙方欠缴的全部费用。

(四)乙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交费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风险控制

(一)双方应对通信费用进行风险控制。

(二)乙方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应及时进行核实,甲方应积极配合查询。

(三)乙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甲方明示的预消费额度时,甲方应通过发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应按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当乙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预消费额度时,甲方有权停机。(本条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用户服务

(一)甲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标准资费、缴费期限等信息。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公开的客服热线了解以上信息,并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服务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内容。甲方客服热线为______。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移动电话发生的区内、长途及漫游通话的收费清单的,甲方应免费提供;甲方对乙方有关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清楚、明确的解答和核实。

(三)甲方对乙方通信费用详细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低于5个月。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需要乙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以自助方式定制的,甲方对原始定制凭证的保留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乙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内向甲方提出。甲方擅自开通上述服务项目的,不得向乙方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五)甲方对乙方停机的,应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

(六)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 交通事故 报警122公益性电话的接入服务。

第七条 号码转让

乙方转让移动电话号码使用权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并持相关证件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sim(utk、uim)卡规定

乙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 sim (utk、uim)卡的个人密码 (pin ),初始 pin 是 1234 。连续三次输入错误的密码时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乙方不得自行解锁,而应携带入网时所用有效证件,前往甲方营业场所解锁。因乙方操作不当致使sim (utk、uim)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的,乙方应承担换卡所需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服务质量

(一)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在甲方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乙方向甲方申告服务障碍的,甲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的24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固定费用。但属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

(三)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移动电话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机或销号的,甲方应立即恢复,并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四)乙方在甲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开通(双方约定超出此时限的除外)。甲方未及时开通的,应减免乙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五)乙方向甲方申请停止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予以办理。如甲方未按时停止该项服务的,乙方不承担发生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月基本使用费),无功能费的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六)为保证乙方利益,甲方对销号的移动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乙方发现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被他人非法盗用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停止服务。甲方应在技术上协助乙方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甲方不承担在接到乙方停止服务通知前发生的通信费用及其他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 违约责任 。

第十一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甲方为提升服务质量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乙方,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乙方可就解决方案与甲方协商,但不得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甲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乙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甲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要求终止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甲方应积极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 申诉 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身份证件复印处)

年月日 年月日第一联

第9篇 北京市农业科技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子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单位(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起止年限:_____年___月至____年____月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的编号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统一编排,密级由承担单位根据《北京市实施<科技技术保密>若干规定》审核确定。

二、填写内容涉及到外文名称,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字母。

三、本合同书使用a4纸编写打印成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书按招标任务书中名称统一填写项目名称,若为子项目,则分别填写项目和子项目名称。

五、经费预算中“其它各级政府拨款”一栏包括除市财政补助经费外所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所拨经费。“其它”一栏指承担单位融资、集资、入股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来源,本栏需具体填写。

六、经费预算支出明细中各项开支范围说明:

1.设备购置费:指研制、开发、试验、示范、推广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配件等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开展项目中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及技术转让费、技术合作费。

4.培训费:指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中对基层科技人员和农民进行培训时所需的专家讲课、吃住、乘车等费用。

5.资料费:指开展项目时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等费用。

6.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制、试验时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7.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直接有关的会议费、管理费、鉴定验收费、差旅费等其它支出。

共同条款

1.本合同文本中,甲方是指委托单位,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乙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是指保证单位,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乙、丙各方共同履行合同,各负其责,合同各方遵循平等合作、诚实守信的原则。

3.甲方负责项目计划下达和市财政补助经费拨付,乙方和丙方负责银行贷款和自筹经费的筹集,丙方应及时向乙方转拨市财政补助经费。

4.乙方必须保证合同中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科技人员的稳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原因需变动者,乙方需及时提出申请,经甲、丙双方批准同意方可。否则,按乙方违反合同处理。

5.因甲方责任撤项或不履行合同,所拨经费不得追回,并承担善后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乙方不履行合同或不能保证科技经费专款专用,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

6.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确系人力不可抗拒等客观因素影响合同执行时,甲方将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但乙方在发现上述情况时,必须及时通知甲、丙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7.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丙方应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解决应属本部门安排的经费、施工、物资、人员等有关条件。乙方每半年向甲方和丙方提交《北京市科技合同项目半年执行情况报告书》。

8.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原则上不作更改,必要时需乙方提出申请,然后甲、乙、丙三方共同更改。

9.在合同被确认完成后,甲方负责核销合同中的科技经费。如未完成全部考核指标或拖期,甲方视项目指标完成情况有权追回部分或全部科技项目经费,丙方负责监督执行。

10.执行合同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或技术专利,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归经费、技术、条件投入方共有,各方具体权益按补充条款约定。

1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申请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按诉讼程序解决。

12.其它附加条款。

13.本合同文本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________份;丙方___份。

14.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一、项目的考核目标

(一)主要技术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主要技术考核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主要经济、社会效益考核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试验示范及推广方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计划进度(分年度每半年为一进度期)______________

四、项目主要科技人员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

所学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在项目中分担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参加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

所学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在项目中分担任务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五、经费预算

金额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经费来源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年度__________________

市财政补助经费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各级政府拨款 _____________

银行贷款__________________

自筹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签订合同各方

委托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

(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承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保证单位(丙方)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10篇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2022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代建人:

项目使用人:

根据《_____》、《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代建管理期限: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代建人:(签章)使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第十一条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条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四条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五条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七条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拨款。

第三十三条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使用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_____、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条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_____、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_____、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条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_____机构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

第十条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节约资金奖励: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_________奖励比率(%)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

第十五条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人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在天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委托人的联系人:

第二十一条代建人应按项目的%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代建人的项目经理: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条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和金额,向代建人拨付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

第三十五条使用人的联系人:

第四十条代建人在责_____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进行赔偿。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

第五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附加协议条款:

第11篇 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适用于签约后付费项目)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电信运营商):_________

乙方(用户):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以下简称网络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网络服务范围

(一)甲方在其承诺的移动电话网络覆盖范围内,向乙方提供网络服务、用户服务及乙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

(二)乙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甲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其中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第二条 入网要求

(一)乙方办理入网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市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单位用户:提供单位介绍信、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乙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机或其他终端,申请开通新服务项目时,应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及损失。

第三条 用户资料

(一)乙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正。如甲方发现乙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且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停机)。

(二)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未尽保密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三)用户服务密码是乙方重要的个人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一)甲方应按国家相关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通信费用标准向乙方收取通信费用,乙方应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如遇国家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应自国家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甲方发布费用优惠方案的,应按乙方选定的优惠标准,自优惠方案确定的时间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三)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机,且乙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permil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甲方应在乙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提供网络服务;欠费停机满60日乙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合同,并追索乙方欠缴的全部费用。

(四)乙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交费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风险控制

(一)双方应对通信费用进行风险控制。

(二)乙方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应及时进行核实,甲方应积极配合查询。

(三)乙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甲方明示的预消费额度时,甲方应通过发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应按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当乙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预消费额度时,甲方有权停机。(本条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用户服务

(一)甲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标准资费、缴费期限等信息。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公开的客服热线了解以上信息,并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服务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内容。甲方客服热线为_________。

第12篇 北京市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合同

2022北京市建设项目委托管理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第十一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拨款。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 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节约资金奖励:_____________________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_____%)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

第十五条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人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天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的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应按项目的_____%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的项目经理: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_________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和金额,向代建人拨付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的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进行赔偿。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

第五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进行赔偿。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

第五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 代建人:(签章) 使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3篇 北京市农业科技项目合同书模板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子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单位(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起止年限:_____年___月至____年____月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的编号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统一编排,密级由承担单位根据《北京市实施<科技技术保密>若干规定》审核确定。

二、填写内容涉及到外文名称,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字母。

三、本合同书使用a4纸编写打印成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书按招标任务书中名称统一填写项目名称,若为子项目,则分别填写项目和子项目名称。

五、经费预算中“其它各级政府拨款”一栏包括除市财政补助经费外所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所拨经费。“其它”一栏指承担单位融资、集资、入股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来源,本栏需具体填写。

六、经费预算支出明细中各项开支范围说明:

1.设备购置费:指研制、开发、试验、示范、推广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配件等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开展项目中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及技术转让费、技术合作费。

4.培训费:指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中对基层科技人员和农民进行培训时所需的专家讲课、吃住、乘车等费用。

5.资料费:指开展项目时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等费用。

6.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制、试验时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7.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直接有关的会议费、管理费、鉴定验收费、差旅费等其它支出。

共同条款

1.本合同文本中,甲方是指委托单位,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乙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是指保证单位,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乙、丙各方共同履行合同,各负其责,合同各方遵循平等合作、诚实守信的原则。

3.甲方负责项目计划下达和市财政补助经费拨付,乙方和丙方负责银行贷款和自筹经费的筹集,丙方应及时向乙方转拨市财政补助经费。

4.乙方必须保证合同中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科技人员的稳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原因需变动者,乙方需及时提出申请,经甲、丙双方批准同意方可。否则,按乙方违反合同处理。

5.因甲方责任撤项或不履行合同,所拨经费不得追回,并承担善后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乙方不履行合同或不能保证科技经费专款专用,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

6.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确系人力不可抗拒等客观因素影响合同执行时,甲方将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但乙方在发现上述情况时,必须及时通知甲、丙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7.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丙方应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解决应属本部门安排的经费、施工、物资、人员等有关条件。乙方每半年向甲方和丙方提交《北京市科技合同项目半年执行情况报告书》。

8.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原则上不作更改,必要时需乙方提出申请,然后甲、乙、丙三方共同更改。

9.在合同被确认完成后,甲方负责核销合同中的科技经费。如未完成全部考核指标或拖期,甲方视项目指标完成情况有权追回部分或全部科技项目经费,丙方负责监督执行。

10.执行合同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或技术专利,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归经费、技术、条件投入方共有,各方具体权益按补充条款约定。

1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申请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按诉讼程序解决。

12.其它附加条款。

13.本合同文本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________份丙方___份。

14.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一、项目的考核目标

(一)主要技术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主要技术考核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主要经济、社会效益考核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试验示范及推广方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计划进度(分年度每半年为一进度期)______________

四、项目主要科技人员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

所学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在项目中分担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参加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

所学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在项目中分担任务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五、经费预算

金额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经费来源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年度__________________

市财政补助经费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各级政府拨款 _____________

银行贷款__________________

自筹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签订合同各方

委托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

(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承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保证单位(丙方)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14篇 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

2022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范本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专利号:zl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甲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承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至_______年_______月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编写说明

一、本合同的编号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统一编排。

二、本合同书使用a4纸编写打印成册,不得涂改。

三、经费预算中“国家部委拨款”一栏指国家有关委、部、局所拨经费。

“其他”一栏指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支持的经费或承担单位融资、集资、入股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来源,本栏需具体填写。

四、经费预算支出明细中各项开支应是本项目的直接费用。

一、项目主要科技人员

项目负责人

职务职称所学专业业务专业在项目中分担任务工作单位主要参加人员

项目负责人职务职称所学专业业务专业在项目中分担任务工作单位二、经费预算

经费来源金额(万元)使用计划专利实施资金国家部委拨款银行贷款自筹其它合计三、经费预算支出明细:金额单位:万元

名称型号数量金额经费来源合计

四、项目的`考核目标

主要工作内容

成果提供形式主要技术考核指标经济考核指标技术考核指标社会效益五、计划进度(每半年为一进度期)

第一阶段(_________年6月――_________年12月)工作内容:1.2.3.4.考核指标:第一阶段(_________年1月――_________年6月)工作内容:1.2.3.4.考核指标:第一阶段(_________年7月――_________年12月)工作内容:1.2.3.4.考核指标:六、其他条款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市专利实施资金壹拾万元。乙方负责银行贷款和自筹经费的筹集。

2.乙方必须保证合同中列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科技人员的稳定,确保项目的正常实施。

3.乙方保证专利实施资金的专款专用,如乙方不履行合同、专利实施资金未能专款专用,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专利实施资金。

5.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乙方半年向甲方提交《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在年度末,写出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6.乙方对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接受甲方委托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督。

7.在合同到期后,甲方负责核销合同中的专利实施资金。如乙方未认真履行合同,甲方将酌情减少核销数额,乙方应将所减少的核销数额按规定偿还甲方。

8.本合同文本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1份;甲方委托监督方1份。

9.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订合同双方:

委托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章):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工行百万庄支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项目主管:(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承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5篇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本)

编号: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建合同书

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代建人:(签章)__________ 使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北京项目合同(15份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电信运营商):_________乙方(用户):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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