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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知识判断题部分下汇编(3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0

电力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知识判断题部分下

内容

1.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哪些行为?

- 答案: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如植树、建造建筑物、挖掘、爆破等。

2. 电力企业应当如何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 答案:电力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和检修,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需遵守国家有关电力运行管理的规定。

3. 发电厂并网运行时需遵守哪些规定?

- 答案:发电厂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电网接入技术标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

4. 用户用电安全责任如何界定?

- 答案:用户应对其供用电设施的安全负责,遵守安全用电规定,配合电力企业进行安全检查,不得擅自改动供电设施。

5. 对于窃电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 答案:窃电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电力企业有权追缴电费,并可向司法机关报案,窃电者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在电力事故调查中,电力企业的职责是什么?

- 答案:电力企业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不得隐瞒、伪造或销毁与事故有关的证据。

7. 电力设施遭受破坏时,应如何处理?

- 答案:发现电力设施受损,应立即报告电力企业和当地公安机关,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8. 电力价格政策由谁制定?

- 答案:电力价格政策由国家发改委或其授权部门制定,旨在平衡电力市场供需,保障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9. 电力用户有权享受哪些服务?

- 答案:电力用户有权获得安全、可靠、连续的电力供应,享受公开透明的电价政策,以及及时有效的故障报修服务。

10. 电力设施迁改费用由谁承担? - 答案:因公共利益需要迁移电力设施,费用一般由提出迁改需求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标准

1. 正确理解并严格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 电力企业与用户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电力运营的合规性。

3. 强调电力安全,包括设施保护、电网运行、用户安全等方面,预防事故发生。

4. 明确电力价格政策制定的主体,以及电力服务的质量标准。

5. 在电力设施损坏或迁改等问题上,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电力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知识判断题部分下范文

第1篇 电力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知识判断题部分下

108、图示为tn-c系统接线图。(√)[此题图片丢失]

109、图示为it系统接线图。(√)[此题图片丢失]

110、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中性线、保护中性线。(√)

111、排灌专用变压器的配电装置可安装于机泵房内。(√)

112、配电室一般可采用砖、石结构,屋顶应采用混凝土预制板,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增加保温层或隔热层,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二级。(×)

113、母线前后排列时,u、v、w及n、pen的排列顺序(面向配电屏)为远、中、近和最近。(√)

114、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相序排列会造成母线配置困难,可不按规定排列。(√)

11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对被保护范围内相—相、相—零间引起的触电不起保护作用。(√)

116、对于供电范围较大或有重要用户的农村低压电网必须增设剩余电流中级保护。(√)

117、剩余电流中级保护可根据网络分布情况装设在分支配电箱的电源线上。(√)

118、剩余电流保护方式,可根据实际运行需要进行选定。(√)

119、特殊情况下,不同规格、不同金属和不同绞向的导线,可在一个耐张段内接连。(×)

120、架空导线应采用与线路额定电压相适应的绝缘子固定,其规格根据导线截面大小选定。(√)

121、电视天线的拉线与电力线路的净空距离应大于3m。(√)

122、地埋线水平敷设时,电线至沟边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

123、地埋线的沟底平坦、坚实,无石块和坚硬杂物,并铺设一层100~200mm厚的松软细土或细砂,当地形高度变化时,应作平缓斜坡。(√)

124、直埋电缆可以平行敷设在各种管道的上面或下面。(×)

125、电力电缆与公路平行时,其最小距离为1.5m。(√)

126、进户线和弱电线路必须分开进户。(√)

127、异步电动机群的集中补偿应采取防止功率因数角超前和产生自励过电压的措施。(√)

128、配电变压器和车间、作坊的接地装置宜采用复合式环形闭合接地网。(√)

129、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的电阻(工频)在一年四季中应不同。(×)

130、不同用途、不同电压的电力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共用一个总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131、铝线可用作地下接地体的引上线。(×)

132、几个需要接地的受电设备可以用一根保护接地线串接起来再接地。(×)

133、利用自然接地体时,应用不少于两根保护接地线在不同地点分别与自然接地体相连。(√)

134、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可以签发工作票。(×)

135、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可由一人担任。(×)

136、私自攀登变压器台、电杆或摇动线造成的触电事故,应由本人负主要责任。(√)

137、绝缘棒应每半年测试一次。(√)

138、验电笔应每半年测试一次。(√)

139、绝缘手套、橡胶绝缘鞋应每一年测试一次。(×)

140、低压间接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并戴绝缘手套(或清洁干燥的线手套)。(×)

141、担架行进时,伤员的头部应在后,脚在前(√)

142、负荷控制装置的作用电保证电网安全,减少或消灭无计划的拉闸停电。(√)

143、严禁在已经停电而未办完许可手续的设备上进行停电检修工作。(√)

144、停电检修线路,不经任何联系,可按预约时间送电。(×)

145、工作期间不允许随意增加工作票内没有填写的工作内容。(√)

146、测量绝缘电阻时,兆欧表的转速应保持在12r/min左右。(√)

147、架空线路验电时,应先验下层,后验上层,先验距人体较远的导线,后验距人体较近的导线。(×)

148、可以用取下(合上)熔断器的方式对线路停(送)电。(×)

149、电工进行事故巡查时,应始终认为该线路处在带电状态,即使该线路确已停电,也应该认为该线路随时有送电的可能。(√)

150、电气测量工作应在无雷电和干燥天气下进行。(√)

151、上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牢_,登杆工具是否牢_。(√)

152、在人身触电事故多发的季节,夏秋在忙季节和冬、春两季,要有组织地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

153、家庭用电禁止拉临时线和使用带插座的灯头。(√)

154、新购置和长时间停用的电气设备可以直接使用。(×)

155、在操作票的操作任务栏内,应写明操作设备的名称和编号。(√)

156、拆接地线时,必须先拆导线端,后拆接电端。(√)

157、挂接地线时,人体不得触及接地线,以保障人身安全。(√)

158、人触电后,手紧握带电体,这是因为被电吸住的原因。(×)

159、不同用途、不同电压的电力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共用一个总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160、造成触电的主要原因是违章作业。(√)

161、人触电后,经检查呼吸、心跳均已停止,由此可以判定触电人死亡。(×)

162、临时用电期间,用户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使用完及时拆除。(√)

第2篇 电力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知识综合题部分

五、综合题

1、2001年5月8日,在某市一农场嘉禾庄配电室电气设备突然短路产生火球,居民照明用电电压骤然升高,达到400v左右,大部分居民家用电器烧坏或出现故障。事故发生后,供电部门抢修班实地检查,认为事故是由于用户配电线路老化,造成中性线断路,导致部分居民照明电电压升高。村里居民张某、郭某认为配电室的产权单位农场和供电部门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将两个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97453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问:本案应如何审理并说明依据。

答: (1)根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应当由供电部门承担责任是有前提的,即必须是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的线路上,必须是供电企业的责任引起的电力运行事故,本案不具备这种条件。

(2)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电力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归属原则为由产权确定责任。

(3)发生事故的配电设施产权属农场,应由农场承担赔偿责任。

2、某年6月,某供电局管辖的10kv电力线路受原告所种树木影响,直接影响该线路的安全运行。为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供电局多次通知原告自行砍伐,原告无理索赔,拒不砍伐。同年6月11日,由于刮风下雨,树木接触导线,造成线路短路跳闸。为了保证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供电局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件》的有关规定,不得已强行砍伐了130棵树木。原告即诉诸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900元。经查,10kv电力线路建设在先,原告种树在后,且未经供电部门同意。

问:供电局有权强行砍伐吗请说明理由。

答:供电局有权强行砍伐,理由是:

(1)《电力法》第六十九条对处理“线”、“树”相邻关系规定的“在先”原则。

(2)《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10千伏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原告后种植的树木在保护区内,并实际上已危及了电力设施运行的安全,给供电企业造成了损失。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力企业对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等任何费用。

3、2001年8月3日,某村民李某因副业用电需接电源,经申报供电局,请村电工陈某接电作业。电源侧为006号杆,该线杆为12m混凝土杆,导线为高低压同杆架设,10kv高压线路在上,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为8.83m;低压线路在下,低压线横担对地距离7.7m。高压线转角下层横担与低压横担距离为1.13m。施工时,村电工陈某到村用变台将低压开关断开,线路停电,然后与村民李某和前来帮忙的其他3人共同施工。陈某在杆上用尼龙绳拉接线套(钢)管,其他人在下面往上举钢管,因钢管较长(10m),上端触及高压带电导线,村民李某等4人当场被击倒在地,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3人经抢救脱险。死者家属王某等5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县供电局、该村村委会、村电工3被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各项损失18732.5元。

问: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 应当由供电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

(1)出事lokv线路产权属于供电局所有,且属高电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1]3号)的规定,高电压上出事故,由产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农电体制改革后,村电工是供电局的雇员,村电工接电行为是其职务行为,村电工在施工中,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过错,其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失,应由其单位承担责任。

(3)村委会既不是高压电的所有人,又无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4、请列举用电检查的内容。

答: (1)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2)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3)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4)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5)用户反事故措施。

(6)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保障措施。

(7)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8)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9)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10)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11)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12)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5、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答: (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舫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有关辅助设施。

(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4)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6、2001年第六号台风“瓦特”袭击了某省东部沿海地区。7月16日20时许,时速100km的8级狂风横扫地面,电力设施毁损严重。当晚,农民王某自其岳父家返回途中,因触及断落的带电导线死亡。

王妻田某要求县供电公司赔偿9.6万元,而供电公司只同意出于人道考虑补偿3000元。双方争议不下,田某遂将该县供电公司诉上法庭。

一审法院以疏于管理,且于王某死亡有因果关系为由,判令供电公司败诉。县供电公司不服,拟提起上诉。

问:供电公司可以什么理由提起上诉

答:县供电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属“不可抗力”情形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提起上诉。

7、赵某、王某两人结婚五年,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01年某日,赵某听信传言,信为妻子与他人关系暖昧,遂与妻子发生激烈冲突。王某声称要以死证明自己清白,后乘人不备以铁丝触碰运行中的变压器带电部位而被电击身亡。

经查,该变压器围墙壁高1.8m,门锁已于事发前被人撬坏。

赵某以妻子死亡与县供电公司对变压器管理不力为由起诉,要求赔偿6.5万元。

问:县供电公司有无过错为什么

答:县供电公司无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8、2000年4月12日停电,杨家庙村民龙某、郭某、何某、伍某4人相约去附近村的配电台区搞点电线。到达后,4人翻墙入内。厅局龙、郭2人查看后认为线路无电,遂爬上电杆拆卸电线。在此过程中,龙、郭突然惊叫坠地。经医院检查,龙某被电击致残。

经查,当地供电所事前曾书面通知该村,4月12日7时至9时停电检修。而龙某触电时间为9时10分。

龙某认为变压器距围墙过近,围墙高度不够(1.8m),属安装不合格,故供电局有过错,诉请法院要求赔偿。

问:县供电公司有没有责任为什么

答:县供电公司没有责任。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9、被告刘某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在镇西大街兴建住宅,并将工程发包给张某承建。

2001年11月23日,镇供电所发现建房的阳台距10kv高压线过近,遂向房主及承包人送交《隐患通知书》,但均遭拒收。供电所再将情况汇报镇政府,仍无果。

27日傍晚,张某在阳台干活时,钢筋不慎触及高压线而触电坠地,造成脊椎损伤导致瘫痪。

该线路于2001年9月建成,产权属县供电公司。经现场勘察,该线距房屋水平距离2.9m,距阳台水平距离14m。房屋阳台为房主摘自扩建。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刘某、镇政府、县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误工、住院、住院伙食、营养、住院期间护理、出院后期护理、残疾人生活补助、被扶养人生活、交通、住宿、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费用共计232841.4元。

问:(1)三被告各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答:三被告的责任分别是:

1)镇政府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应承担行政不作为之责任。因为《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刘某承担违章建筑的过错责任。因为未按政府批准规划建房,阳台伸向电力设施保护区o.1m,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违反《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种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之规定。

3)县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县供电公司应承担高压供电致人伤害的特殊侵权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之规定,县供电公司具备免责事由。

(2)原告自己有没有过错为什么怎么处理

原告张某自己有过错。因原告系成年人,理应知道在高压线下作业的危险性,而其疏忽大意以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之规定,应当减轻被告人所承担的责任。

第3篇 电力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知识判断题上

一、判断题(正确画√,错误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

2、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3、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4、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_性。(√)

5、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6、供电企业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供电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8、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9、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10、在供用电合同中,电力的价格可以由供电人和用电人双方协商。(×)

11、在人身触电损害赔偿中,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12、《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施行的时间是1996年10月1日。(×)

13、供电企业对损坏的家用电器进行修复时,必须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

14、被损坏的家用电器,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供电部门应当主动进行调查核实,进行处理。(×)

15、电力违法行为,只能用书面方式举报。(×)

16、供用电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出示证件,也可以不出示证件。(×)

17、供电企业对被检查用户设备的安全负责。(×)

18、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用户可以拒绝检查。(×)

19、《供电营业规则》是1996年9月1日发布施行。(×)

20、《供电营业规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发布施行。(×)

21、制定《供电营业规则》是为了加强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电力投资者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2、《供电营业规则》适用于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的供电企业和用户。(√)

23、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kw以下的,必须采用低压供电。(×)

24、临时用电到期必须办理延期手续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否则应终止供电。(√)

25、低压电力用户供电方案答复期限不超过10d。(√)

26、用户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供电方案的有效期限,应在有效期到期前7d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27、农网改造后,农村用户可以随意迁移用电地址。(×)

28、用户办理暂拆手续后,供电企业应按用户要求,随时给予恢复供电。(×)

29、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

30、用户办理分户后,新用户应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

31、用户办理分户手续时,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的债务分摊到分立后的新用户。(×)

32、建房时,用户受电工程的隐蔽工程,供电企业应进行中间检查。(√)

33、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在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34、用户到供电企业维护的设备区作业时,征求供电企业同意后,可自行工作。(×)

35、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36、用户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

37、在用户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应经培训取得供电企业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8、用户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可不经批准终止供电。(×)

39、用户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可不经批准终止供电。(×)

40、用户受电设备经检查不合格,限期未整改,可不经批准终止供电。(×)

41、用户违约用电拒不交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可不经批准终止供电。(×)

42、私自向外转供电力,须经批准方可终止供电。(√)

43、供电企业在引起停限电原因消除后,不能按规定期限恢复供电的,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44、供电企业应对用电计量装置加封,并请用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45、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范围,应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

46、非人为原因致使表计计量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为基准,退补时间按6个月计算。(×)

47、退补电费期间,用户可不交电费,等误差确定后,再一起结清。(×)

48、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以实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的差额率退补电量。(√)

49、对月用电量较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以与用户协商,每月多次收费,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

50、从电企业依法对用户终止供电时,用户必须结清全部电费,但其他与供电企业相关的债务可长期拖欠。(×)

51、供用电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用电秩序,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52、用户责任造成供电企业对外停电,用户应按上月供电企业平均电价与停电时间可供电量的乘积给予赔偿。(√)

53、在低电价线路上接高电价设备,应补交的差额电费,时间难以确定的,按6个月计算。(×)

54、私自启用属于私增容量被封存的设备,用户应承担启用容量每千瓦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55、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按180d计算。(√)

56、为了维护供用电双方权益,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属于额定电压,供电企业应为用户解决变压措施。(×)

57、用户办理暂拆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5d内执行暂拆,暂拆原因清除后,供电企业应在7d内复装接电。(×)

58、用户更名只有在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后,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

59、用户内部核算的表计,也可作为供电企业计费依据。(×)

60、不装表临时用户,可按其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规定电价计收电费。(√)

61、用户过错引起事故,但由于供电企业责任事故扩大造成其他用户损害的,该用户承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6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发布之日即为施行之日。(×)

63、用户用电必须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

64、供电企业应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65、供电企业和用户对供电设施、受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作业时,对农作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合理的补偿。(√)

66、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用户标准。(×)

67、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由用户自行处理。(×)

68、用户新装用电、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当地的供电企业办理手续。(√)

69、供电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拒绝供电。(√)

70、供电企业对用户的供电没有任何限制条件。(×)

71、凡逾期未交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就可以采取停电措施。(×)

72、只有电力企业才能保护电力设施。(×)

73、凡在我国境内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都应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74、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75、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侵占。(√)

76、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企业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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