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一、产品定义与目标
本规程旨在规范我司产品从设计、开发到生产的全过程,确保产品质量与性能符合市场需求和客户期望。产品定义为具有特定功能、特性和使用价值的实体,旨在解决特定用户群体的问题或满足其需求。
二、产品设计与开发
1. 需求分析:根据市场调研结果,明确产品定位,确定核心功能和特性,编写详细的需求文档。
2. 设计阶段:依据需求文档,进行产品概念设计,包括外观设计、结构设计和功能模块设计,确保设计符合人体工程学和用户体验原则。
3. 技术评估:对设计进行可行性分析,包括成本估算、生产可行性和技术难题预判。
4. 原型制作与测试:制造初步原型,进行功能测试和用户反馈收集,对设计进行迭代优化。
5. 设计定稿:完成最终设计,编写详细的设计规格书,作为后续开发的依据。
三、产品开发流程
1. 编码实现:依据设计规格书进行软件编程或硬件开发,确保代码质量及系统稳定性。
2. 单元测试:每个模块完成后,进行独立的功能验证,确保每个组件正常运行。
3. 集成测试:将各模块集成,进行系统测试,检查系统间的协同工作能力。
4. 性能优化:根据测试结果,对产品性能进行调优,提升响应速度和资源利用率。
5. 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测试流程,涵盖功能、性能、安全等多个维度,确保产品品质。
四、生产与交付
1. 生产准备:制定详细的生产计划,准备必要的物料和生产设备,进行生产线布局和员工培训。
2. 制造过程:遵循工艺流程,确保每个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校准。
3. 成品检验:对每一台出厂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符合设计标准和客户要求。
4. 包装与运输:采用防护措施,防止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确保客户收到完好无损的产品。
5. 客户服务:提供全面的售后服务,包括安装指导、使用培训和问题解决,提升客户满意度。
五、持续改进与升级
1. 用户反馈收集:定期收集用户使用反馈,了解产品在实际应用中的表现。
2. 问题分析:对反馈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根源,制定改进措施。
3. 产品升级:根据分析结果,进行产品迭代升级,不断提升产品性能和用户体验。
4. 内部评审:定期进行产品评审会议,评估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出改进策略。
六、合规性与知识产权
1. 法规遵守:确保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2. 知识产权保护:尊重并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防止技术泄露,确保技术优势。
标准
1. iso 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2. iec 62304 医疗设备软件生命周期过程
3. iso/iec 25000 系列软件质量模型
4. gb/t 29490-2013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5. 国家和行业相关的生产、安全、环保法规
以上规程应作为公司内部产品开发、生产、服务的指导原则,各部门需严格遵守,以保证产品品质,提升客户满意度,确保公司的长期竞争优势。
产品技术规程范文
第1篇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作业要求、工艺、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劳动防护、人员要求、防雷、防静电、电气、消防设施、事故应急。
本标准适用于常压汽车槽车运输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的充装、卸载作业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t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db37/t 997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标志标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
指液体有机化工产品中具有挥发性的易燃液体、毒害品、腐蚀品。
3.2 易燃液体
在其闪点温度(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5℃,或其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本项还包括:
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或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
3.3 毒害品
经吞食、吸入或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健康损害的物质。
毒性物质的毒性分为急性口服毒性、皮肤接触毒性和吸入毒性。分别用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lc50衡量。
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液体ld50≤5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1000mg/kg;烟雾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10mg/l的液体。
3.4 腐蚀品
通过化学作用使生物组织接触时会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会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运载工具的物质。
腐蚀性物质包含与完好皮肤组织接触不超过4h,在14d的观察期中发现引起皮肤全厚度损毁,或在温度55℃时,对s235jr+cr型或类似型号钢或无覆盖层铝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 mm/a的物质。
3.5 可燃气体
指闪点不高于45℃的易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气体。
3.6 有毒气体
指按gb 5044列为具有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液体气化后形成的气体。
4 基本要求
4.1 装卸单位应建立健全装卸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装卸管理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及驾驶员、押运员的岗位责任;应制定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装卸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装卸过程中的操作制度,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装卸登记等安全规章制度及装卸作业操作规程。
4.2 装卸作业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进入作业区的车辆不得超过装车位的数量。
4.3 进入易燃液体装卸作业区的车辆应采取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4.4 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前,应遵循先连接槽车静电接地线后接通管道,并确认所有装卸设备、设施已进行有效接地的原则;作业完毕,应遵循先拆卸管道后拆卸静电接地线的原则。
4.5 雷雨天气应暂停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
4.6 在装卸过程中,禁止车辆维修等现场作业。
4.7 毒害品的装卸作业前应先采取通风等措施,确保装卸作业场所有毒因素浓度符合gbz 2.1。
4.8 装卸现场管理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9 装卸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并认真填写相关装卸记录。
4.10 装卸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11 装卸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12 装卸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 作业要求
5.1 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车辆应按装卸作业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上,严禁堵塞安全通道。运输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应采取防止槽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启动的有效措施。
5.2 进入装卸作业区域前,装卸单位应认真对运输车辆所在单位的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车辆安全状况等进行检查和确认,并参照附录a的内容填写相关作业记录。
5.2.1 相关资质的检查和确认,内容包括:
a)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b) 槽车罐体使用证;
c) 准运证;
d) 驾驶员证及从业资格证;
e) 押运员运输操作证;
f) 机动车辆行驶证;
g)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
h) 槽车罐体定期检验的有效证明等。
5.2.2 车辆安全状况的检查和确认,内容包括:
槽车应符合gb 18564.1的规定、其标志应符合gb 13392。槽车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充装:
a) 漆色、字样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
b) 安全附件不全、损坏;
c) 槽车罐体外观有严重变形、腐蚀、罐体泄漏等现象;
d) 槽车罐体超过定期检验期限;
e) 警示灯具、标志不全或损坏;
f) 盛装易燃液体的槽车无静电接地装置、罐体内有未接地的浮动物;
g) 残留液体品名、种类不详或无法确定的;
h) 未配备2个以上与运载介质相适应的灭火火器或有效灭火装置;
i) 相关资质不全、过期、废止;
j) 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
5.3 装卸作业人员应对照货单,核对所装卸物料名称、规格、数量。确认将要充装/卸载的槽车罐体中的液体是否与货单一致、并确认出料储罐/进料储罐;确认管道、阀门、泵、充装台位号、鹤管等,连接各部分接口并使其牢固,确定装卸工艺流程;装卸管理人员复核无误后,装卸作业人员严格按装卸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4 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和驾驶员、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启动车辆。装卸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处,严禁通过注入口观察充装量。应严密监视作业动态,严格检查罐体、阀门、连接管道等有无渗漏泄漏,防止泄漏、溢出,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5.4.1 装卸易燃液体时,严禁喷溅式装卸作业,液体宜从容器底部进入,或将鹤管伸入容器底部,鹤管口至罐底距离不得大于200mm;在注入口未浸没前,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当注入口浸没鹤管口后,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控制管道内的流速,或参照附录b要求执行。
5.4.2 其他液体产品可采用经济流速。
5.5 当采用敞口装车方式可能导致其性质改变、易对人体造成损伤或可能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污染的,均应采用密闭装车。充装过程中,挥发的有毒气体应加以收集、处理。
5.6 充装量严禁超过运输车辆的“额定充装量”或“额定载重量”。充装时应使用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进行计量。充装作业车辆离开充装单位前,应复查充装量。如有超装应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5.7 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结束后,关闭作业工艺流程系统的相关阀门,应按操作规程或参照附录c要求的静置时间,静置一定时间后,轻、缓提起鹤管,封闭槽罐盖,拆除连接管,再拆除静电接地夹。
5.8 必要时将装卸管道内剩余的液体清扫干净;可采用泵吸或氮气清扫易燃液体装卸管道。不得使用压缩空气进行易燃液体管道的清扫。
5.9 按操作规程清理装卸现场,车辆启动前应再次检查车辆安全状况,消除不安全因素,参照附录a/附录d的内容填写装/卸作业记录,相关人员在作业记录中签字。
6 工艺、设施
6.1 装卸作业可采用泵送或自流或其它适当的方式。
6.2 易燃液体的装卸输送泵与输送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物料的泵应单独布置。输送极度危害物质的泵房与其它泵房应分隔设置。
6.3 易燃液体、毒害品的泵房宜采用开放式,对于密闭式泵房应设有足够的通风设施。
6.4 易燃液体的装卸车鹤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6.5 易燃液体的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作业区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装卸剧毒品时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
6.6 装卸台的鹤位处宜设置定量装车、静电连锁、防溢流装置或高液位报警及连锁系统。
6.7 装卸料管及槽车应专用。
6.8 应选用浸没式鹤管。
6.9 储罐容量宜满足一次装卸的最大量。
6.10 氮封的易燃液体的贮罐卸料时,应有防止液位下降时空气进入贮罐的措施。
6.11 产生形成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装卸场所应按gb 50493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6.12 在毒害品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风向标;作业区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6.13 应有对有毒气体进行回收或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6.14 装卸毒害品、腐蚀品时应在装卸区适当位置设置洗眼器、淋洗器,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米。
6.15 输送腐蚀品的泵、管道应按介质的特性选材,并采取防腐蚀、防泄漏措施,其周围地面、排水管道及基础应做防腐处理。
6.16 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防止溢漏、污染环境的应急措施及相应设施。宜建满足事故状态下的环形导流沟、集水池、控制阀。
7 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装卸作业场所应按db37/t 997的规定设置下列标志标识:
7.1 安全标志
7.1.1 在易燃液体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带火种”、“当心火灾”、“当心爆炸”、“禁止穿化纤服装”、“禁止穿带钉鞋”等标志;
7.1.2 在毒害品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中毒”、“应戴防毒面具”、“应穿防护服”等标志。
7.1.3 在腐蚀品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戴防护手套”、“应戴防护眼镜”、“应穿防护服”、“应穿防护鞋”、“当心腐蚀”等标志。
7.2 警示语句
7.2.1 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严禁超装、混装、错装”、“严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安全措施未落实,不准作业”等警示语句。
7.2.2 根据装卸物料的特性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具腐蚀性”、“易燃易爆、有毒、具刺激性”、“有毒、可燃、具刺激性”、“剧毒、对环境有害”、“具腐蚀性、易燃有毒”等警示语句。
7.3 告知卡
在毒害品的装卸作业场所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应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内容和格式按gbz 158-2003中附录d的规定进行。
8 劳动防护
8.1 装卸单位应根据装卸物料的危险特性和防护要求,按gb/t 11651的规定配备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人体特点,规定穿(佩)戴方法和使用规则,并监督、教育装卸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8.2 装卸人员作业时应根据不同物料的危险特性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2.1 装卸易燃液体时应穿戴防静电服装、防静电工作鞋。严禁在岗位上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8.2.2 装卸腐蚀品时应穿戴具有防腐蚀的防护服、防护手套和护目镜。
8.2.3 装卸毒害品时,应避免吸入有毒气体,进入密闭作业区时应先通风、再作业,应配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应根据作业人员所接触毒物的种类,正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定期更换滤毒罐(盒)。装卸剧毒物品时,还应:
a) 严禁作业过程中饮食;作业完毕后应更衣洗澡;防护用具应清洗干净后方能再用;
b) 装卸岗位应配备两套以上的隔离式面具,操作人员应每人配备一套过滤式面具,并定期检查;
c) 应根据所装卸剧毒品的性质配备相应的应急药品。还应具备剧毒品的应急处置安全措施。
8.3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维护保养,每次应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9 人员要求
9.1 装卸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知识的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严禁安全考试(核)不合格和未取得岗位操作证上岗操作。
装卸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熟悉本岗位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所装卸化工产品的理化性质、装卸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静电安全技术知识、防中毒、防灼伤、应急处理措施、消防等知识。
9.2 装卸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特点掌握预防和处置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灼伤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法。
9.3 装卸作业人员应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方法,对个别结构和使用方法复杂的防护器具,要进行反复训练,能正确熟练使用。
9.4 装卸作业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及维护方法和应急消防措施。
9.5 装卸管理人员和装卸作业人员应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及对外救援联系方式,并定期参加演练。
10 防雷、防静电、电气、消防设施
10.1 装卸作业场所应根据gb 50057设置防雷装置和设施。
10.2 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场所及易产生静电积聚的设备、管道等设施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并符合gb 12158和hg/t 20675的规定。
10.2.1 易燃液体装卸场所用于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宜采用能检测接地状况的装置。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10.2.2 装卸易燃液体的槽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宜采用带报警设施的静电专用接地设施。
10.2.3 装卸易燃液体的下列作业场所,应设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a) 泵房的门外;
b) 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c) 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d) 其他需要设置的部位。
10.3 易燃液体装卸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别、级别、温度组别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禁止使用不符合防爆要求的无线电话机及其他通讯器材。
10.4 应根据装卸作业的规模、火灾危险性、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gb 50160的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
10.5 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测并在合格有效期,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并进行维护保养。
11 事故应急
11.1 装卸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管理要求制定火灾、爆炸、泄(溢)漏、中毒、灼伤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应急人员的职责和通信联络方式,并定期演练。
11.2 装卸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应急救援器材、防护器材和清污器材、物品。
第2篇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作业要求、工艺、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劳动防护、人员要求、防雷、防静电、电气、消防设施、事故应急。
本标准适用于常压汽车槽车运输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的充装、卸载作业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t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db37/t 997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标志标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
指液体有机化工产品中具有挥发性的易燃液体、毒害品、腐蚀品。
3.2 易燃液体
在其闪点温度(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5℃,或其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本项还包括:
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或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
3.3 毒害品
经吞食、吸入或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健康损害的物质。
毒性物质的毒性分为急性口服毒性、皮肤接触毒性和吸入毒性。分别用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lc50衡量。
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液体ld50≤5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1000mg/kg;烟雾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10mg/l的液体。
3.4 腐蚀品
通过化学作用使生物组织接触时会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会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运载工具的物质。
腐蚀性物质包含与完好皮肤组织接触不超过4h,在14d的观察期中发现引起皮肤全厚度损毁,或在温度55℃时,对s235jr+cr型或类似型号钢或无覆盖层铝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 mm/a的物质。
3.5 可燃气体
指闪点不高于45℃的易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气体。
3.6 有毒气体
指按gb 5044列为具有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液体气化后形成的气体。
4 基本要求
4.1 装卸单位应建立健全装卸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装卸管理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及驾驶员、押运员的岗位责任;应制定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装卸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装卸过程中的操作制度,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装卸登记等安全规章制度及装卸作业操作规程。
4.2 装卸作业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进入作业区的车辆不得超过装车位的数量。
4.3 进入易燃液体装卸作业区的车辆应采取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4.4 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前,应遵循先连接槽车静电接地线后接通管道,并确认所有装卸设备、设施已进行有效接地的原则;作业完毕,应遵循先拆卸管道后拆卸静电接地线的原则。
4.5 雷雨天气应暂停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
4.6 在装卸过程中,禁止车辆维修等现场作业。
4.7 毒害品的装卸作业前应先采取通风等措施,确保装卸作业场所有毒因素浓度符合gbz 2.1。
4.8 装卸现场管理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9 装卸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并认真填写相关装卸记录。
4.10 装卸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11 装卸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12 装卸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 作业要求
5.1 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车辆应按装卸作业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上,严禁堵塞安全通道。运输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应采取防止槽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启动的有效措施。
5.2 进入装卸作业区域前,装卸单位应认真对运输车辆所在单位的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车辆安全状况等进行检查和确认,并参照附录a的内容填写相关作业记录。
5.2.1 相关资质的检查和确认,内容包括:
a)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b) 槽车罐体使用证;
c) 准运证;
d) 驾驶员证及从业资格证;
e) 押运员运输操作证;
f) 机动车辆行驶证;
g)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
h) 槽车罐体定期检验的有效证明等。
5.2.2 车辆安全状况的检查和确认,内容包括:
槽车应符合gb 18564.1的规定、其标志应符合gb 13392。槽车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充装:
a) 漆色、字样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
b) 安全附件不全、损坏;
c) 槽车罐体外观有严重变形、腐蚀、罐体泄漏等现象;
d) 槽车罐体超过定期检验期限;
e) 警示灯具、标志不全或损坏;
f) 盛装易燃液体的槽车无静电接地装置、罐体内有未接地的浮动物;
g) 残留液体品名、种类不详或无法确定的;
h) 未配备2个以上与运载介质相适应的灭火火器或有效灭火装置;
i) 相关资质不全、过期、废止;
j) 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
5.3 装卸作业人员应对照货单,核对所装卸物料名称、规格、数量。确认将要充装/卸载的槽车罐体中的液体是否与货单一致、并确认出料储罐/进料储罐;确认管道、阀门、泵、充装台位号、鹤管等,连接各部分接口并使其牢固,确定装卸工艺流程;装卸管理人员复核无误后,装卸作业人员严格按装卸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4 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和驾驶员、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启动车辆。装卸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处,严禁通过注入口观察充装量。应严密监视作业动态,严格检查罐体、阀门、连接管道等有无渗漏泄漏,防止泄漏、溢出,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5.4.1 装卸易燃液体时,严禁喷溅式装卸作业,液体宜从容器底部进入,或将鹤管伸入容器底部,鹤管口至罐底距离不得大于200mm;在注入口未浸没前,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当注入口浸没鹤管口后,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控制管道内的流速,或参照附录b要求执行。
第3篇 三产品重介旋流器技术操作规程
一、 开车
1、集控开车
在听到集控开车预备信号后,立即对所管辖设备进行一次完好性确认。若准许开车则等待集控开车。否则,立即汇报集中控制室,然后向当班领导汇报。
2、就地开车
① 开车前应仔细检查设备各部位完好情况。
a检查入料管、压力表、旋流器本体溢流箱、底流箱是否损坏,是否漏水、漏煤及堵塞现象。
b系统内各仪表(压力表、流量表、密度控制器等)应灵活、准确,指示应处于相应位置。
c检查旋流器易损部件(底流口、入料管)的磨损情况。
② 接到开车信号后,在本岗位等候监视开车。
③ 开车后,待悬浮液进入旋流器后,观察各溢流、底流口是否通畅。
④ 检查入料压力稳定并在标准范围内。
二、 停车
a) 集控停车
接到集控停车信号后,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巡视。待设备上的物料完全卸干净方可确认停车。
b) 就地停车
i. 接到停车信号后,待原料煤入料停止10分钟后,停止悬浮液供料。
ii. 检查各处管道、阀门、溜槽无堵塞。
iii. 检查各易磨损部位的磨损情况,做好下次开车准备。
三、 操作维护
a) 经常检查底流排料情况,应符合要求。
b) 经常检查分选效果,如有异常立即汇报当班领导。
c) 准确观察和掌握煤质变化,使集中控制室能及时调节悬浮液密度、入料压力,确保产品质量。
第4篇 产品货物提升机安全技术操作维护规程
一、工作前
1、检查提升机、机械、电器、升降后、拉索等是否完好,处于正常状态。
2、在提升机工作前,升降台应在地面位置和静止状态。
3、判别装载的货物重量有否超重(限载800以下)。
4、检查工位器具及运输车位置,有否放妥、牢固、平衡,避免提升中倾斜、倾倒。
二、工作中
6、操作者站在提升机处面,打开提升机货物进出门。
7、将货物推(送)进升降台上(严禁人体进入升降台、提升机内),检查货物位置有否倾斜,货物有否与提升机内壁接触或被铁丝卡住。确认产品(货物)已放妥后,关上货物进出门。
8、操作者按开启开关,然后按上升开关无问题后,再直升至二楼出口相平(自动停止)。
9、打开提升机二楼的货物进出门,拉出货物(严禁人体进入升降台、提升机内),并关妥货物进出门。
10、货物从楼上下降,按上述“工作中”第“2”条放妥货物,关妥门,检查升降台下确实无人或障碍物后,按下降开关直至地平面(自动停止),打开货物进出门,拉出货物(严禁人体进入升降台、提升机内)。
三、工作后
11、确认关妥货物进出门。
12、确认升降台下无人后,再将升降台降至地平面(货物下降此条不适用)。
13、定期加油检查电器、机械、传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