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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1. 爆破前准备
- 1.1 爆破工必须持有有效证书,并熟悉爆破作业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 1.2 对爆破现场进行详细勘查,确认安全距离,设置警戒线并安排专人监护。
- 1.3 检查爆破器材,确保其完好无损,性能可靠,严禁使用过期或破损的炸药和雷管。
2. 爆破作业
- 2.1 爆破设计应由专业人员制定,明确爆破参数,如装药量、起爆顺序等。
- 2.2 爆破作业时,应遵循“先装药后连接,先连接后起爆”的原则,确保连线正确无误。
- 2.3 使用非电起爆系统时,应防止雷管短路;采用电起爆时,必须防静电,确保电路畅通。
3. 安全措施
- 3.1 爆破前,所有人员应撤离至安全区域,非作业人员不得靠近。
- 3.2 爆破后,等待足够安全时间(通常为15分钟)后再进行检查,确认无残留危险。
- 3.3 存储炸药和雷管的地方应远离火源,严格遵守存储规定,定期检查存储设施的安全性。
4. 应急处理
- 4.1 发现未爆药包,应立即报告,由专业人员处理,禁止私自触碰。
- 4.2 遇到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等,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人员,报警并协助救援。
5. 环境保护
- 5.1 考虑爆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采取措施减少噪声、尘埃和振动。
- 5.2 爆破后,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原貌,防止污染。
6. 培训与监督
- 6.1 定期对爆破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 6.2 建立严格的作业监督机制,对违反规程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7. 记录与报告
- 7.1 记录每次爆破作业的详细情况,包括爆破参数、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等。
- 7.2 对于任何异常情况或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
标准
本规程参照《矿山安全法》、《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保障爆破作业的安全性,减少潜在风险。所有爆破工必须严格遵守,任何违反规程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规程的修订和完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技术进步定期进行,以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爆破工安全技术规程范文
第1篇 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地信网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地信网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 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 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 地信网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地信网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地信网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 必须用地信网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地信网。
⑼ 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 瞎炮处理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2篇 煤矿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主要危险源
1.雷管和炸药混装混运。
2.雷管与炸药储存、运送间距不符合规定。
3.火工品装卸时受到撞击。
4.雷管未按规定扭结短路,雷管与导电体接触。
5.没有按规定清退火工品,私藏火工品。
6.爆破材料不合格。
7.缓爆、拒爆检查、处理不当。
8.爆破后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等候,提前进入爆破地点。
9.炮眼深度、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装药量过大,装药时用力过猛。
10.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放炮制”、“自联自放”等爆破管理制度。
11.未按规定严格设置警戒,人员误入警戒区或警戒区有人,警戒距离过短。
12.爆破后危岩悬矸未及时处理。
1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在瓦斯超限、煤尘堆积飞扬等隐患下进行爆破作业。
14.爆破前未对爆破地点的设备、设施、电缆等进行妥善保护。
二、适用范围
第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从事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人员。
第2 条 爆破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破材料的押、运工作。
2.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破材料的管理工作。
3.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爆破工作。
三、上岗条件
第3条 井下爆破工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4条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及爆破器材的性能,了解《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第5条 爆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掌握爆破材料、爆破操作的有关规定。
2.熟悉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规定,熟悉爆破材料性能,掌握作业规程中有关爆破的相关规定。
3.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破的知识。
4.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四、安全规定
第6条 作业前必须进行本岗位危险源辨识,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手指口述”。
第7条 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用、退等管理制度,领退时要执行矿相关签批制度。
第9条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第10条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雷管、不同种类的炸药不得混用。
第11条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破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第12条 所有电雷管在入井前必须经导通试验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
第13条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及其它非专用运输设备运送爆破材料。
第14条 爆破材料库和爆破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 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15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它办法,可采用爆破办法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五、操作准备
第16条 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领取合格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17条 领取并检查防爆发爆器,发爆器要完好,指示灯显示正常,电量充足;禁止用短路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18条 领取并检查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双线铜芯绝缘线。
2.爆破母线的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3.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六、操作顺序
第19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
领取工具→领取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处理炮眼、检查瓦斯→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发出爆破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瓦斯→撤警戒→收尾工作。
七、正常操作
(一)爆破材料的运送与存放
第20条 按需要量,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和报送《领、发、清退炸药、雷管工作指示单》,爆破工凭资格证和传递单到指定地点领取所需爆破材料,由矿专门火工品押运车辆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21条 人力运送爆破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严禁穿化纤衣服。
2.爆破材料必须放在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放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上、下井时,不得乘坐架空乘人器,不得与其他人员同趁一辆车。
4.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入井,不得与其他人员同行,不得接触导电体。
5.人工运送爆破材料时,在巷道内行走,两人要保持10m 以上的距离,不得在途中嬉戏和逗留;大巷行走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坚持走人行道,不得随意横穿巷道。
6.禁止将爆破材料乱扔乱放,防止其发生冲撞、摩擦,避免其与电缆、电线及金属导体接触。
7.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材料,不得携带爆破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逗留。
第22条 一人一次背送的爆破材料量不得超过30 kg。
第23条 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爆破材料箱内。
1.爆破材料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地点。
2.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炸药箱和雷管箱要要保持20m以上的间距,严禁炸药和雷管混放。
3.任何人不准在存放爆破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破材料箱上。
4.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发爆器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第24条 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二)起爆药卷的装配
第25条 只准由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第26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导电体和电器设备的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必须按现场实际炮眼数量确定。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避免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装配时应将脚线扭结处与雷管同时握在手中,不得让脚线随意甩动。
3.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电雷管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人,用木或竹制的炮针在药卷顶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眼,将电雷管全部插人药卷内,并将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应全部缠绕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绑在药卷上。
5.每个药卷内只允许插放一个电雷管。
6.装配好的起爆药卷要整齐摆放在爆破材料箱内或其附近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地点,要点清数量,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7.过剩的起爆药卷要将雷管拆除,炸药、雷管分别存放,严禁将起爆药卷与其它炸药或雷管混放。
(三)装药
第 27 条 装药前,验孔、检查瓦斯及支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爆破工在装药前,应用炮棍插人炮眼,检验每一个炮眼的角度、深度及眼内的情况,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和岩粉,不符合规定的炮眼必须废掉不得装药。
3.对装药地点附近20m 范围内风流进行瓦斯检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不得装药。
4.爆破前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5.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及支护质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爆破前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10m 范围内的支护进行加固,否则不得爆破。
第28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和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护不完好时。
2.爆破地点20m 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或者有未撤出的矿车、机电设备,以及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3.爆破地点20m以内,煤尘堆集、飞扬,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l %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4.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5.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时;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第29条 装药程序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工必须依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中规定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轻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的炮棍将药卷轻轻推人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彼此密接,不得冲撞或捣实。
3.有水的炮眼,必须使用抗水型炸药。
第30条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31条 按规定起爆方式装药。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起爆药卷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先装,起爆药卷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不得将起爆药卷夹在其它药卷中间。
(四)封泥
第32条 封泥应使用水炮泥和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装填炮泥要遵守下列规定:
1.装填封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封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结构:先紧靠药卷填上30 ~40mm的炮泥,然后按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粘土炮泥,达到规定封泥长度。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33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 ,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m~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的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 个或2 个以上的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 。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
(五)连线
第34条 连线方式与接线要求:
1.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连线方式进行连线。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操作人员协助爆破工进行。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
第35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敷设。
1.爆破母线的规格质量、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2.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用后盘收,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成短路。
(六)爆破及爆破后检查处理
第36条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即爆破母线与雷管脚线连接前,爆破工将“瓦斯检查牌”交给班组安全员(代行瓦斯检查员职责),由班组安全员对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进行检查,当瓦斯浓度小于1%时,将“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设置警戒,班组长确认警戒设置妥当,符合爆破条件后,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爆破警号后进行起爆,爆破工作结束后,“三牌”各归原主。其具体操作顺序和要求如下:
1.爆破工确认电雷管脚线连接工作准确无误后,将自己携带的“瓦斯检查牌”交给班组安全员。
2.班组安全员接到“瓦斯检查牌”后,利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对爆破地点20m范围内风流进行瓦斯检查,在瓦斯浓度小于1%时,将安全监测探头移到安全地点,将自己携带的“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3.班组长接到“放炮警戒牌”后,认真检查顶板支护、风筒吊挂、工具清理、设备的保护、洒水等爆破准备工作,经检查处理合格,确认爆破准备工作无误,符合爆破条件后,班组长亲自指定专人,在可能进人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设置警戒,警戒处要求“人(警戒人)、绳(警戒绳)、牌(警戒牌)”三齐全。警戒距离较远地点,可安排两人一组共同到警戒地点,警戒设置妥当后,一人原路返回向班组长汇报。
4.爆破工在人员撤出工作面后,将爆破母线与雷管脚线联结好,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5.爆破工在撤离过程中,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一声长哨)。
6.班组长经亲自检查和返回人员汇报确认警戒设置妥当后,再次清点人数,再次确认警戒区内无人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爆破工。
5.爆破工接到班组长“放炮命令牌”后,将放炮母线连接到发爆器上,发出第二次准备爆破信号(连吹2下哨子,响与响间隔3秒)。爆破工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班组安全员将发爆器闭锁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班组长在5米范围内将遥控器向着发爆器连按两下“开“键,此时,充电指示灯亮为红色指示,则说明闭锁开关已经打开,此时显示窗数码管显示熄灭,电路已经导通,仪器能够正常工作。然后爆破工将放炮钥匙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充电指示灯为绿色或橙色指示,经10~20秒后放炮指示灯亮,这时快速将放炮钥匙开关转到“放炮”位置进行起爆。
6、爆破后,爆破工将闭锁钥匙拔出交还本人,然后立即将起爆钥匙拔出,摘掉爆破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7.等迎头炮烟排净后(至少15min),班组长、爆破工、班组安全员首先进入迎头,由外向里检查通风、瓦斯、煤尘、支护、顶板、拒爆及残爆情况,发现未爆的雷管、炸药必须交爆破工妥善处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爆破工发出解除爆破信号(连吹三下哨子,响与响间隔1秒),班组长下达解除警戒命令,派专人到各警戒地点解除警戒后,其它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8.爆破工作结束后“三牌”各归原主。发爆器、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发爆器闭锁钥匙由安全员携带,遥控器由班组长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闭锁钥匙、起爆钥匙插入发爆器。
第37条 通电后出现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从发爆器上摘下母线并扭结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 ;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如果是短路、断线或联结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联线爆破。如确认非线路原因,又不能确定拒爆位置时,可采用每两个雷管进行并联,然后将各并联雷管串在一起的串并联方法,重新联线起爆,找出拒爆。
第38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不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亲自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残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 m 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破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39条 检查处理拒爆或重新联线爆破前,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处理悬矸危岩,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继续操作。
八、收尾工作
第40条 爆破后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耗单,核实查清当班领取、使用及剩余的爆破材料数量,并经现场班组长、安监员、跟班队长验证签字后。将当班剩余的爆破材料当班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材料。
第41条 爆破工作结束,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整理好。升井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交回规定的发放处。
第3篇 采煤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采煤爆破工必须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破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技术,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面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第3条 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本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4条 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破材料和发爆器。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放在警戒线以外;发爆器悬挂于干燥地点,钥匙要随身携带。
第5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退等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6条 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间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第7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
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都应在现场。
第8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总时间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泡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10条 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发爆器和符合规定的爆破母线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条 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在装填炮眼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装填炮眼。
第12条 采煤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也可以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组与组之间的炮眼间距不得小于5米。严禁对其他组提前进行连线,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13条 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个自由面中煤(岩)层的最小抵抗线小于0.5(0.3)米时,不准装药爆破。
第14条 必须采用串联联络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并联、混合联。每次爆破作业前,都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网络是否导通。
第15条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在安全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
第16条 处理拒爆、熄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三、操作准备
第17条 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填写领料单。领料单要注明当班使用炸药和雷管的品种、数量,并经区领导签字、加盖区公章。
第18条 领取发爆器,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充电后氖灯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验合格,否则不得领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19条 领取爆破母线,检查母线长度、规格和质量,给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20条 备齐木(竹)杆、木(竹)质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21条 持领料单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炸药与电雷管,检查领取的炸药、雷管品种、数量及雷管编号是否相符,是否已经过期或严重变质。
第22条 要将爆炸材料直接运送到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
2. 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具有耐压和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3. 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与其他人成同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
4.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四、操作顺序
第23条 爆破工按以下顺序操作:
领取工具→领取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五、正常操作
第24条 准备好足够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条 按当时爆破需要数量装配起爆药卷。装配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由放炮员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 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装
配。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
3. 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到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他绝缘层。
4. 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5. 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先用木(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或挽好),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严禁用电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上或捆在药卷上。
6. 装好的起爆药卷要立刻整齐地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防止遗失,严禁随地乱放。
第26条 装填炮眼前,爆破工要与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行装药:
1. 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 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堆积飞扬时。
3. 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时。
4. 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或装药地点有片帮危险时。
5. 工作面有明显来压现象时。
6. 炮眼内发现异状,有压力水、温度骤高骤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
7. 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8. 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9. 发现拒爆为处理时。
10.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应落实的安全措施为落实时。
第27条 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装药量和起爆方式装药。
1. 用炮棍先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推入时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接触,严禁冲撞或捣实药卷。所有药卷聚能穴朝向要与起爆药卷相同。
2. 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先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脚线,一手用炮棍将起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
第28条 装填炮泥:
1. 在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眼,然后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装填水泡泥,再在水泡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不得使用漏水的水泡泥。
2. 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猛,防止捣破水泡泥。炮眼装填完后,要将电雷管脚线悬空。
3. 封泥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般应将炮眼填满。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第29条 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设置警戒。
1. 必须由
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预设的警戒线处担任警戒。
2. 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牌和栏杆(或拉绳)。
3. 爆破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 工作面与其他地点(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处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
第30条 连线前,爆破工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爆破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在瓦斯检查符合规定时方可连线。
第31条 连线:
1. 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连线顺序先连接雷管脚线,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2. 脚线连接完后再将母线(或通过连接线)与剩余的两条脚线相连接。
3. 脚线与脚线、脚线与连接线、母线间的所有接头,都必须扭紧并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第32条 敷设和检查母线:
1. 爆破母线(或通过连接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2. 爆破母线应悬挂在没有电缆、电线、信号线和金属管路的巷道一侧,如果无法避开,则应挂于管线下方,并与其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3. 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敷设,每次爆破完毕后都应及时将母线收起。
第33条 通电检测与通电起爆:
1. 到达警戒线外的起爆电源操作地点后,首先进行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线路不导通时,应随挽线随对线路重新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遵守第37条规定。
2. 接到班组长下达通电起爆命令后,将母线连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输出端)并拧紧,将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随即发出爆破警号。
3. 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并待氖灯闪亮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回放电位置通电起爆。
4. 爆破后,首先取下发爆器的钥匙,然后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
第34条 分组爆破后检查:带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要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爆破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处理内容同26、30条。
第35条 分组爆破后检查没有发现问题或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组的连线、爆破工作。
第36条 爆破结束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必须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况,对危险情况立即进行处理,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六、特殊操作
(一)拒爆和熄爆处理
第37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段时间(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分钟),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应首先从电爆网络尤其连线和起爆电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并应尽可能地采用重新连线起爆的方法处理。
第38条 处理拒爆和熄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确属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连线起爆。
2. 在距离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 处理熄爆原则上与处理拒爆相同,也可以按作业规程规定处理。
(二)强制放顶的爆破
第39条 爆破房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要求操作。
2. 连线人员必须在可靠支护的保护下进行。
(三)过岩石带的爆破
第40条 工作面采高变低、遇断层等需要爆破岩石时,按本规程和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规定操作。
(四)处理溜煤眼的爆破
第41条 爆破处理溜煤眼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 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00克。
3. 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 爆破前必须洒水。
5. 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溜煤眼内。
6.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各项规定。
七、收尾工作
第42条 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点,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经班组长签字。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第43条 将剩余电雷管、炸药退还爆炸材料库,并办理手续;交还发爆器、爆破母线等。
第4篇 爆破工安全技术规程
一、露天台阶爆破
1、在中、深孔爆破前应准备好充足的与炮孔同质的填塞物。加工好足免够的孔眼线和联结线。
2、按爆破设计(或指令)要求,挑选和加工好雷管。使用的雷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同型号的。各组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应大于0.3欧姆。
3、加工雷管时,必须把各线头擦净接牢,用胶布包好,网络联接按设计要求进行。核对好孔数、火药数量、雷管(导爆管)段别、种类,并用木棰把药块打碎。
4、在雷雨天禁止进行装药和爆破。爆破前应把爆区内平台上的杂物、铁器清除干净,并清除孔口周围0.5米以内的活石、检查有无堵孔、裂缝、变形、积水,并采取相应的合理的处理措施。孔眼内的水不能排除时,要使用抗水炸药包或防水药包,用绳子小心放到孔底,不应把药包划破或往孔内乱扔。
5、一孔须装两种以上炸药时,应先装威力高的,再装威力低的或按设计规定顺序装入。
6、加工起爆药包时,应事先检查雷管质量,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7、装药时要小心谨慎,按设计要求装药,发现炮孔深度与设计不符时,应及时汇报,不应擅自处理。发现堵孔、蓬孔应及时研究处理措施,不应自行处理。
8、填塞前,要把孔周围散落的炸药装入孔中。填塞时,先填干渣,后填湿渣。矿孔用矿粉(渣)填,岩孔用岩粉(渣)填。填塞高度不得小于设计高度。
9、填塞时,不得将雷管脚线、导爆索或导爆管拉得过紧。一旦发现断线及堵孔现象,应及时汇报采取处理措施。
10、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1)露天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资料,遇到以下特殊恶劣气候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雷电、暴风雪来临时。
--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超过100米时。
--风力超过六级时。
(2)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3)联线前,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进行导通试验时,须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导通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小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导通试验用的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测一次。
(4)电爆网路不应使用祼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5)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6)线路联接后,不得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11、导爆索起爆注意事项
(1)导爆索应在装入药包前切断。切割导爆索时要用锋利的刀子,不应用钳子夹断。装入药包的导爆索不应再切断。主线与支线不应少于两根,孔眼线和支线采用并联法,每隔2~3米用胶布缠牢,放直摆平。
(2)导爆线接头须采用搭线和水平接法,搭接度长应不小于20厘米,并使导爆线接触严密,并用胶布缠包好。
(3)导爆索与火雷管、起爆药包联接时,应在导爆索一端10~15厘米处,加两个以上火雷管,集中穴要朝网路方向,并加起爆药包。
(4)导爆索支线与主线联接时,应使支线与主线的起爆方向一致。联接角度必须大于90°,并加放导爆药1~2管。敷设导爆索不应出现绕圈,要放平直。导爆索交叉处或通过铁器的地方,应用木板垫上。
(5)一个爆区必须使用同厂家、同牌号的导爆索,导爆索与导爆管不应同时使用。当地表温度达25℃以上时,导爆索应避免阳光直射。
12、塑料导爆管起爆注意事项
(1)使用塑料导爆管起爆,应掌握塑料导爆管的性能及其操作、使用方法。
(2)塑料导爆管切断后,若一天内不与雷管装配时,需将塑料导爆管两端封口(热封),以防止水、气、杂物进入管内。
(3)塑料导爆管在使用时,不得拉细、打结或敲砸。塑料导爆管装配时,要用专制的卡口器收口,收口位置在卡口处10毫米范围内收2~3道,收紧程度应不能被2公斤拉力拉脱,但也不应使导爆管内腔卡死。
(4)塑料导爆管联接网路时要熟练、操作要细心,最终要认真进行检查。
二、浅孔及二次辅助爆破注意事项
1、装药前先把孔眼周围的杂物、碎石清理干净。把孔眼中岩粉(渣)、积水清除干净。
2、装药时用木棒将药送至孔底,不应使用各种金属棒。装药长度不应超过孔深的2/3,雷管应放在炸药的1/2处,孔深超1.5米时,可放两个雷管,在炸药的1/3和2/3处各放一个。
3、祼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它药包,如不能达到此要求时,则只准齐发起爆。药包暴露面要用泥土覆盖。不应用石块覆盖药包。
4、一般情况下不宜将药包插入石缝中,或两个石块的夹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可以例外,但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5、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应不少于二人同时相伴进行爆破作业。导火线长度不可小于1.2米,一个人点火一次不得超过10炮,点炮前要数清自己所点的炮数和位置。
6、装药时应特别注意,不应使雷管和导火线脱离,装火雷管时要轻、稳,防止挤、撞孔帮。
7、点炮要用专用的炮香,不应使用火柴、香烟等,点炮应准确无误。
8、放炮要用信号管,信号管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点炮前要先点信号管,信号管响后,点火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三、爆破材料运输和爆破一般安全规定
1、用载重汽车运火药,药高不得超过车邦高度,车速亦采用中、低速行驶,以保证火药不受颠簸,车上不准闲人乘车。
2、人背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装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纸箱)内,并分别搬运,不得将爆破器材装入衣袋内携带。
3、搬运爆破器材(含炸药)禁止吸烟或与易燃物品、电源等接触。人工搬运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2公斤,单人单次运药亦不得超过20公斤,大、中型采场爆破运药,每人一次不得超过一箱或一袋。
4、在搬运或加工药包时,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5、背运爆破器材不应搭乘电机车和汽车,中途不应逗留、打闹。更不应交他人代背或代管。不准集中休息,休息时要注意远离电线杆、电缆线、电灯线、风、水管道,电气设备及其它铁器。
6、雷管、火药、导爆线要分别放置、分别搬运,并远离火源和电器设施。
7、火药、雷管、导爆索必须轻拿轻放,禁止冲撞和抛掷。加工时,要远离火源,禁止吸烟,杜绝可能发生火花的现象。
8、雷雨天、大雾天、大风天、夜间不应进行爆破工作。突遇雷雨时,应立即将支线短路、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
9、爆破前按技术要求,放好警戒人员。警戒范围:由爆区边沿算起,不得小于200米;祼露药包爆破,浅眼爆破不得小于300米。
10、警戒人员应命令其它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避炮,危险区内禁止一切车辆和人员通行,指挥采、运设备开到安全区避炮,并停止运转。
11、警戒人员发现隐患,要在爆破信号发出前及时向爆破指挥汇报,及时进行解决。警戒人员只有在一安排妥当,按时用红旗发出安全信号,并与爆破指挥取得联系后方可避炮。
12、起爆前必须有两名爆破人员分别看管起爆电源和母线两端,爆破人员没有全部撤到安全区前,不应把母线接通网路和电源,在发布起爆命令前应将网路进行短路。
13、如无盲炮,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分钟后才准进入爆破地点检查,发现盲炮,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安全可靠的处理措施。
14、起爆后,爆破人员必须进入爆区检查爆破质量。只有当爆破成功,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方可拉响第三次警笛。解除爆破信号,撤回警戒。
第5篇 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分项工程名 称
施工部位
交底内容:
1.联结导火线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2.切割导火索或导暴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米,导暴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暴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3.加工 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4.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5.峒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体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
6.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7.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要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手把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同一电路应使用同一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土0.2欧姆以内。
(3)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连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联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严禁使用裸线连接。
(4)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接地线接在金属管道或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雨,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5)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3米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米以外。
(6)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值与计算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0%。
8.水下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药包法和炮眼法。炸药应选用没有变质和防水性能好的,如果选用其它炸药,必须采取严密防水措施。
(2)水下爆破应采取电力起爆。除遵守上述电力爆破有关规定外,其电雷管脚线和电力主线都要做到防水、绝缘。
(3)水下钻眼时,应使用带有套管的钻眼机。装药及爆破时,要规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戒标志和值勤人员,必要时应封航。
(4)装药时,要按顺序进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依次对号入孔,以免潜水员挂断起爆电线。
(5)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炮工不得携带对讲电话机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亦应切断一切电源。
(6)水下裸露爆破,一定要将药包固定在爆破点上,严防潜水员返回时把药包挂起来。爆破时装药的船应移向上游。
9.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线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10.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个点。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的20分钟前进入工作面。
11.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400米,炮眼法(浅眼法)、药壶法不得小于200米。
12.坑道内两个临近工作面之间的厚度小于20米时,一方起爆,另一方工作人员应全部撤离工作面。
13.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14.在既有行车线上进行爆破作业除应遵循一般爆破的规定外,还要做到:
(1)放炮前应先到车站行车室进行登记,派出驻站联络员,利用行车间隔施爆时,应经车站值班员确认计划施爆的时段内确实没有车列通过施爆地点后方可。
(2)放炮前线路应设好防护;放炮后应首先迅速清理轨道上及限界以内的土、石,将线路抢通,道床上的泥碴不得超过轨面。
(3)一般只宜进行松动爆破,其炮眼的间距、深度、装药量、预计一次爆破的数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与开通线路所需要安排的劳动力数量等,均应在开工前由施工技术部门经过详细计算并周密安排。
(4)在运输繁忙的铁路沿线不宜使用火花起爆,在电气化区段(特别是离接触网较近的场所)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5)严禁使用在列车通过前先将药包装好等待点炮的操作方法。
(6)采用封锁线路进行爆破时要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5.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
16.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系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分钟;如系用延时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分钟。
(2)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3)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4)在瞎炮未处理完毕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17.当日没用完的药品及时清点退库。
补充内容:
加工爆炸物品,只限当日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炸物品混放。
交底部门
交底人
接受交底人
交底日期
作业班组人员签名
第6篇 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
爆破工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
1、爆破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a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b工作认真负责;
c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d体检合格;
e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i.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禁止烟火;
g.禁止用明火照明;
h.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6、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8、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9、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10、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1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c.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