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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货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3

危货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有哪些

危货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危货驾驶员在运输特殊危险货物时,需遵循一系列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货物及公众安全。这些规程主要包括:

1. 资质审查: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

2. 货物了解:熟悉运输货物的性质、危害及应急处理方法。

3. 车辆检查:每次出车前,检查车辆各项设备是否正常,如刹车、灯光、警示标志等。

4. 装载安全:按照规定装载货物,确保平衡稳定,防止泄露或移动。

5. 行车规则: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安全速度,避免急刹车和快速变道。

6. 应急准备:随车携带必要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警示三角牌等,并了解其使用方法。

7. 停车规定:不得在禁停区域或不安全地点停车,确保车辆远离居民区、学校等人流密集地。

8. 沟通协调:与押运员、发货方、收货方保持良好沟通,确保信息畅通。

目的和意义

危货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旨在降低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公共秩序。通过规范驾驶员的行为,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可以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

注意事项

1. 驾驶员应始终保持清醒,避免疲劳驾驶,定期休息,保证行车安全。

2. 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需配合相关人员,确保操作正确无误,防止意外发生。

3. 遇到紧急情况,如货物泄露,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隔离现场。

4. 熟悉货物的危险性,但不可过度恐慌,应冷静应对,遵循既定的处理程序。

5. 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6. 不得私自改变车辆设备或装载方式,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7. 保持车辆清洁,避免灰尘、油脂等物质引发安全隐患。

危货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需要驾驶员的严格遵守和公司的有效监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每一次危险货物的运输都安全、顺利,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危货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危货运输车辆管理,规范危货驾驶员的工作职责及内容,切实加强和完善集团燃气运输工作流程,更加安全、有序、高效、通畅地做到各地燃气的供应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危货运输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职责、其他工作内容和奖惩制度。

第三条  该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范围内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

第二章  危货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出车前

第四条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有关证件、标志应齐全有效,技术状况应为良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应立即排除。

第五条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车厢底板应平坦完好、栏板牢固,对于不同的危险货物,应采取相应的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板、胶合板、橡胶板等),车厢或罐体内不得有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第六条  检查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第七条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严禁超载、超限、超范围运输。

第八条  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特性,应随车携带遮盖、捆扎、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属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  装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二)装卸时

第十条  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第十一条  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第十二条  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栏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第十四条  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驾驶人员应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第十六条  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相应检查,有货车辆应停放在封闭、安全停车场内,无货车辆也应停在符合危货车辆停放条件的停车场。

(三)运输中

第十七条  车辆起步前,要先查看装卸人员是否下车,车辆周围有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第十八条  在行车中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谨慎驾驶,礼貌行车。

第十九条  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保证车辆以合适的速度行驶,注意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避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车辆转弯时,应减速慢性。

第二十条  驾驶人员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

第二十一条  注意不抢行、不冒险,自觉做到先慢、先让、先停;会车时不准侵占对方行车路线。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路段、冰雪道路以及雾天行驶时,要严格控制车速,禁止紧急制动和猛打方向。

第二十三条  下陡坡时不准熄火、空档滑行。通过弯道时要靠道路中心线右侧行驶,严禁侵占对方路线。

第二十四条  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

第二十五条  夜间行车要高度提高警惕,保持适当车距;行车中如感觉困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第二十六条  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渡口及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 km/h,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不超20 km/h,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

第二十八条  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h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如,丢失、泄漏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规定的线路、时间、速度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作业计划。

第三十条  装运易燃液体(如瓶、撬、罐)的车辆不准接近明火、高温场所。运输燃油的罐车内温度达到40度时,应采取遮阳或罐外冷水降温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根据危险货物性质定时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驾驶人员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必要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公司部门领导汇报。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第三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应及时向公司部门领导汇报,并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维修。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连续驾驶时应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总计不超过8小时。

第三十四条  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而危及货物时,驾驶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及有关部门报告,向公司部门相关领导汇报,并应看护好车辆、货物。当发生货物泄漏时,应共同配合公安、安检、环保、质检、消防等部门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五条  运输过程中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公司部门领导汇报。

第三十六条  运输过程中遇有天气、道路路面状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所载危险货物特性,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防止车辆侧滑、打滑及危险货物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十七条  认真履行国家《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见附件。

第三章  危货驾驶员安全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  认真做好各自本职工作,积极服从各自领导的指挥。

第三十九条  自觉执行安全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危货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技能,提高自身安全组织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十条  参加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并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货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  必须熟悉所载运货物的性质、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岗位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每天的运输岗位、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交接班工作。

第四十三条  自觉遵守汽车货物运输管理的各项规定,定期保养维护车辆,按照规定清理和维修车辆。

第四十四条  不得随意打听各运送单位用气量的使用情况和储备情况。

第四十五条  干好本职工作,不攀比,不埋怨,理解他人,理解公司。

第四十六条  不得擅自做主,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撒谎、扯皮。

第四十七条  工作态度要积极主动,不怀疑和猜测上级领导的指示,有良好建议可以及时与上级沟通,有不满意见可以及时提出解决。意见不统一的,在完成当次当班作业后,可以越级上报反映。

第四章 危货驾驶员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四十八条  车辆运行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行车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疲劳驾驶保证行车安全。

第四十九条  运输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车上人员严禁吸烟、车辆不得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第五十条  发现车辆故障隐患时,及时维修,并向上级领导汇报。如有检修计划,至少提前3天报请上级相关领导审批,履行集团车辆检修的相关程序,并经总调度审核。

第五十一条  车辆维修过程中,要秉着“抢时间、抓质量、讲价钱”的原则。每天至少向上级汇报一次维修进度和维修情况,第一时间上报总调度室维修车辆可上路的具体时间。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和遵守当天的车辆派送任务,包括出行时间、路线、运送货物种类、数量、运送方式及待运时间等。特殊情况下,要特殊对待,无条件地服从调度室的临时安排。

第五十三条  司机、押运员如有请假者,请假程序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请假管理”(58页)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十四条  出车前,司机应以电话的形式通知货物接收部门负责人。通知内容只涉及到出发时间、大致抵达时间、装载货物种类、数量以及其他装卸时所需的特殊要求。如运输途中遇意外因素延误抵达时间,应及时通知上级直属领导和接收部门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  出车时,凡出现因超速、压线、违章行车、违章停车等违反一般交通安全行车规范罚款的,罚金由司机(或当事人)自行交付。出现交通事故的,酌情由司机担负相应责任,支付相应罚金。

第五十六条  不得私自拆卸、挪动、调整gps设备及其附件,要妥善保护好,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积极配合技术人员对gps设备及其附件的维修和安装。

第五十七条  发现所运货物(箱、瓶、罐、撬)有损坏、损伤等外观、性能、工艺各方面的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上级直属领导汇报,并告知货物接收部门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传递各运行单位或部门之间的生产情况、工作情况信息,更不能随意进行比较,惑乱员工工作积极性。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协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1页)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六十条  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生产调度工作的相关规定”(7页)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六十一条  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车辆使用管理制度”(44页)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六十二条  发现人为拆卸、挪动、破坏、改装gps设备及其附件的,视情节予以50元至2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因车辆状况、人员状况和道路状况违反以上相关规定,导致总调度打乱调度计划的,或因延误运送时间造成当地公司、用户用气量紧张(当地燃气储量为零)甚至停气的,或出现妨碍燃气生产运营事故处理的,或给公司带来各种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引起严重社会反映的,予以行政处分、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不服从上级指挥,擅自做主,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招摇生事,散布谣言,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其他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生产处分实施细则”(20页)和“人力资源管理规定”(51页)的相关内容执行。

后附《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危货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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