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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既有线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施工前准备
1. 进行详尽的现场勘查,了解既有线路的运行状态、设施布局及周边环境。
2. 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明确作业流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他们了解既有线施工的特殊风险和应对方法。
二、施工过程控制
1. 施工期间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夜间照明,防止非施工人员误入。
2. 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作业,避免影响正常列车运行。
3. 使用专业设备进行监测,确保施工不影响既有线的稳定。
三、应急处理
1. 配备专门的应急小组,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
2. 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人员安全。
四、后期验收与维护
1. 完成施工后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既有线路的安全性能未受影响。
2. 建立长期的维护计划,定期对施工区域进行巡查和维护。
目的和意义
既有线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既有铁路线上的施工行为,降低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保障列车运行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通过严格的规程执行,可以提高施工效率,减少因意外造成的延误和损失,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和企业声誉。
注意事项
1.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反光衣等防护装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 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如有变动需经过审批。
3. 在既有线上进行任何作业,都应保持与列车运行的足够安全距离。
4. 紧急情况下,优先撤离现场,不得冒险抢救财物。
5. 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不确定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切勿自行决定。
此规程的实施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和严格执行,以确保既有线施工的安全进行。任何疏忽或违规操作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务必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既有线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文
1、总则
1.1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和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武汉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331号文)、《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tb10401.2-2003)(j260-2003)特制订本规程。
1.2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或按计划要垂直点进行施工作业,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1.3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和施工相互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各项施工。
1.4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悉及遵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1.5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6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上岗。
1.7施工人员身体应健康,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不宜从事某项施工作业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1.8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
1.9施工所用各种机具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1.10铁路工程施工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
2 基本规定
2.1 既有线施工一般规定
2.1.1 当施工需封锁线路或停用运行中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设备影响行车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规定期限内向铁路运输部门提报施工计划。
2.1.2 在施工计划实施前,施工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施工计划,向车站值班员办理登记要点申请手续。
2.1.3 施工负责人在接到允许施工命令后,必须确认施工的起止时间,并根据施工地点所在位置设置可靠防护后,方可指示开工。施工负责人应保证在施工命令规定的时间内撤离施工区段。
2.1.4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保持与车站值班员的联系。当开行施工列车进行施工时,应与列车调度员联系。施工地点与车站、调度所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2.1.5 封闭点施工结束,施工负责人应确认线路及设备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后,撤除防护信号并及时办理消点。待列车通行正常后,施工人员方可全部撤离。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施工方案规定的速度允许列车运行时,施工负责人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请求延长施工时间或限制列车运行速度。
2.1.6 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通过车站值班员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取得允许命令后方可进行。
2.1.7 利用列车间隔施工作业,施工负责人应加强与车站值班员及驻站联络员的联系,确切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和施工时间。 严禁利用特快旅客列车与前行列车的间隔进行施工。
2、施工分类和等级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2.1施工作业
2.1.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1.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2.1.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2.1.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工作。
2.1.5在信号、联锁、蔽塞、ctc/tdcs、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2.1.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遂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2.2维修作业
维修作业利用“维修天窗”进行,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必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2.2.1 ⅰ级施工包括:
2.2.1.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大型信联闭改造、大型电气化改造。
2.2.1.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2.2.1.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2.2 ⅱ级施工包括:
2.2.2.1 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2.2.2 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的施工
2.2.2.3 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2.2.2.4 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2.3 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2.4 局管内繁忙干线包括京广、京九线,干线包括焦柳、孟宝、宁西、汉丹、武九、襄渝、合武线。
3.施工组织领导和现场把关
3.1 各业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根据施工等级确定相应把关人员,ⅰ、ⅱ级施工,由施工主体单位的铁路局主管业务处负责召集和落实机关有关部门现场把关人员。ⅲ级施工由施工主体单位负责落实有关配合单位现场把关人员,并在施工封锁或停用信联闭设备开始前30分钟以上到达现场。
3.2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同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负责人。主体施工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单位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作业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4. 施工计划的编制
4.1 施工单位根据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安排,提前调查、研究次月施工计划,填写次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内容包括:施工地点、内容、等级、主体单位和配合单位、工期、要点时间、放行列车条件、影响范围、施工负责人等,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每月9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申请表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工程建设指挥部预审,工程建设指挥部要严格把好计划预审关,在确保施工计划内容准确无误后,再报主管业务处。各主管业务处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申报的施工计划逐条、逐项进行审查,按照慢行处所和天窗时间的规定,分区段汇总封锁施工和慢行施工计划,由主管处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于11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次月施工计划申请汇总表。
4.2 施工单位提报施工计划的同时还应提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方法、列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4.3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计划的专门管理,对拟提报的施工计划内容(包括施工项目、施工工作量和施工时间的安排,施工地点、慢行距离及条件、行车方式变化等计划重要内容的准确性等),必须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要在路局月度例行施工计划会议前主动和有关车务站段及配合单位取得联系,对拟提报的ⅲ级施工项目计划内容要取得有关车务站段及配合单位的认可并加盖公章,要确保拟提报的施工计划内容正确、完整。
4.4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施工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
4.5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下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运输处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施工计划。
5.施工计划组织实施
5.1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提前做好施工准备。按照施工等级,各级施工领导小组要提前召开协调会,分工检查施工机具、材料、劳力、运输组织方案、安全措施等准备情况,进一步落实施工方案。
5.2施工主体单位必须提前3天向局主管业务处提报《施工日计划申报表》,内容包括:月计划批准的项号、施工日期、要点时间、施工地点(线别、区间或站内、具体正线里程或对应正线里程)、施工主体单位、施工内容、配合单位及配合内容、对设备及行车影响范围、放行列车条件及其他要求、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现场作业把关人员名单等。施工申请单必须经技术科(室)负责人审核,单位行政正职或主管领导签认、盖章。
5.3在收到准许次日施工的调度命令后,车务段(直管站)要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及时转发至有关车站,机务段要及时转发至有关折返段(换乘点),客运段要及时转发至乘务室。施工单位要及时做好准备,落实配合单位,并指定胜任人员提前40分钟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薄》(运统---46施工)中分别认真登记要点,并按照列车调度员发布的施工调度命令批准的时间组织施工,要加强协调组织,作业完毕及时销点。
5.4运输部门在日常运输组织中,必须按批准的施工计划给足点,调整好列车运行秩序。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组织,提高施工计划完成的兑现率。凡未按计划给足施工点、打乱施工方案及运输秩序的,则令调度所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对延点在20分钟以内的施工,由局主管业务处组织交班,并责成施工单位分析延点原因和制定整改措施。对延点超过20分钟的施工,由主管业务处处长参加铁路局早交班会,在交班会上说明延点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对延点超过30分钟的施工,由运输处组织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交班,分析延点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铁路局。
5.5对延点超过30分钟的施工,停止该施工单位的次日管内所有施工;延点超过1小时的施工,停止该施工单位的管内所有施工2至3天。在此期间,施工单位要认真查找原因,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确保今后施工的安全正点。
6.施工安全管理
6.1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编制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计划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6.2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须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有关部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6.3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必须经铁路部局安监室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合格证)上岗,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由建设处或其指定的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合格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6.4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6.5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6.6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状况,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6.7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并及时配合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抢修,不能因费用等问题而延误抢修工作,要树立抢通意识,尽快回复设备正常使用。
6.8施工机具、物料和人员不得在两线间放置和停留,放置线路两侧的机具设备、物料应码放整齐,与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置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因施工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由施工单位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
6.9施工机械、材料运输车辆在营业线并行地段已形成路基的地段运行时,每500米设置一名现场防护员进行防护,在列车到达前停止运行。设置固定的倒车调头点,实行专人防护监控调头。
6.10营业线施工地段在铁路建筑物限界外设置防护绳,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均不得侵入防护绳以内;
6.11营业线施工机械作业时,设备管理单位必须指派经培训合格的监督人员到场监护,监护人员、防护人员不到位,严禁施工机械启动作业。施工机械操作人员下班后,机械钥匙交由防护人员保管,防止防护人员不到位,操作人员擅自启动机械作业。
6.12与营业线并行的施工便道,施工机械、运输车辆通过时速不得超过20km/h,并集中精力谨慎驾驶,防止机械和车辆滑跌而侵入限界,高于营业线并行的施工便道弯道处应设置防护桩,施工时不得破坏公路防护桩等设施,施工过渡时,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成后立即恢复。特别是营业线附近公路高于铁路地段的防护桩等设施不得破坏和拆除。
6.13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接受局安监室检查。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点火和携带火种进入安全范围内。
6.14凡可能影响安全度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制定防洪预案并上报建设部门及局防洪办。
6.15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及铁路局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专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看守人员须经设备管理单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6.16加强施工区域封闭管理:施工单位要加强铁路封闭网、封闭栅栏的管理,使铁路处于有效地封闭管理状态,施工单位必须将封闭网迁移至施工范围以外,并对铁路形成闭合封闭,不得留有缺口。迁移封闭网原则上应当日完成,受客观条件限制,当日不能完成闭合封闭的处所,要派专人24小时监管看护。对确实封闭不了需留缺口的,要按铁路局要求分人行口和人畜口两种类型进行管理。人行口按“z”字形改造或窄化设防牛桩,并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和“禁止耕牛通行”标志;人畜口必须设置栏门,白天看守。夜间加锁,指派合格监护人员严密看守。监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佩戴袖章,统一着防护服,加强检查整修,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齐全。
6.17 人身和携带对象,必须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保持lm以上的距离。
6.18 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电缆金属结构均应接地。对全悬浮的光、电缆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内施工时,金属部分应临时接地,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接地。
6.19 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满足表1的规定,当小于规定值时应停电作业。
表1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
≤100.71542.0
20∽351.02203.0
60∽1101.53304.0
6.20 在裸露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皮尺进行测量工作;
6.21施工现场及辅助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劳动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6.22临时辅助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6.23在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域等处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置红色警示灯。
6.24安全带铁环或铁链有裂纹,绳子有断股或腐烂,挂钩有裂纹或变形,皮带有损伤;
6.25 安全帽表面有破损及无防震罩;
6.26 特快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前10分钟应该停止施工。设备、工具等应撤离至距钢轨外侧2m以外,施工机械、物料堆码应牢固。施工人员应在线路3m以外避让。
6.27严禁施工机具、材料以及临时设施侵入界限(正线直线段距线路中心2.44米,正线曲线为2.9米)严禁施工人员上、下班时在线路及轨道上行走、横跨既有线或坐、卧轨道上休息。
6.27特快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前]0min应停止施工。设备、工具等应撤至距钢轨外侧2m以外,施工机械、物料堆码应牢固。施工人员应在线路3m以外避让。
7.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7.1 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计划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7.2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施工负责人应在现场进行指挥:
7.2.1起吊重量达到或接近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时;
7.2.2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起吊同一设备或对象时;
7.2.3起吊精密对象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以及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物品的吊装时;
7.2.4起重机吊臂侵入既有线的施工作业时。
7.3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及其附近作业时(如达不到安全距离时,应办理停电作业);
7.4 起吊作业时,被起吊物必须绑扎牢固。吊钩的悬挂点应与被起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的钢丝绳应保持垂直。落钩时应防止被起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被起吊物未固定 或未稳固前不得将起重机械松钩。
7.5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对象时,应在被起吊物上牢固地绑扎晃绳。吊绳的夹角应满足产品的技术规定。
7.6爆炸品、危险品不得采用起吊方式进行装卸或搬运。
7.7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宜进行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或遇有大雪、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及夜间 照明不足的情况,不得进行起吊作业和高处作业。
8.高处作业
8.1施工单位应对高处作业项目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8.2 在基坑内和夜间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应装设满足施工的照明设施。
8.3登高作业必须穿好防滑鞋、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人体上方牢固可靠处。
8.4 进行高处作业的平台、过道、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品。
8.5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的边缘,不得站在栏杆的外侧。
8.6 在构架及电杆上进行作业时,地面应设有专人进行监护和联络。
8.7高处作业的平台、过道、斜坡等地点应装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0mm高的挡脚板,必要时应装设防护立网。
8.8在高处作业时,材料、工具等必须用绳索或吊装设备上下,严禁随意抛掷。
9.挖土作业
9.1当挖沟、坑影响行人妨碍交通或站内作业时,应在施工地点3-5m处加设防护,并应当天回填夯实。如需过夜时,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在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围墙附近开挖时应对其临时加固。
9.2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坑,在铁路沿线或穿越铁路挖沟、坑时,摆放的料具和挖出的土石严禁侵入基本建筑限界,并应采取防止塌落的措施。
9.3电缆、光缆敷设需通过铁路、公路、繁忙车道宜采用顶管方法。必须开挖时宜夜间施工,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9.4挖沟、坑的弃土应距沟、坑边0.4m以外。堆土高度不应高于1.5m。
9.5在土质松软地带挖沟、坑时应按斜坡形开挖,坡度的大小应根据土壤的性质、湿度及坑深确定,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沟、坑的坡度
土 壤 性 质坡 度
砂土、淤泥1:0.75
砂质黏土1:0. 5
黏土及黄土1:0.3
坚 土1:0.15
9.6挖水沟、坑及流沙沟、坑时应采用防护板或沉箱等加固措施。
9.7在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应防止架空线路的杆塔倾斜、悬倒。
9.8坑底面积小于1.5m2时,坑内不得有两人及以上人员同时作业。沟、坑深大于1m时,不得一人单独作业。
9.9采用机械挖土作业时,应先与各设备单位联系,了解地下是否有电缆、通讯及各种管线,如有必须采用人工横向和纵向挖探的方法,将电缆挖出,改移完成后才能用机械施工作业。
9.10 在明确知道地下有电缆等各种管线设施的,2米范围内禁止动用机械挖土作业。
10.施工用电、机械
10.1。施工现场用电严格按照国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实施
10.2使用电动工具作业,电动工具必须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10.3 现场机械必须按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原则,布置配电线路时使用三相五线制,接单相设备使用三线制、三相设备时使用四线制。
10.4 施工临时用电应根据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设计方案,进行变、配电室及用电设施的建设。
10.5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规格使用。
10.6多路电源进出线的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结构,进线及负荷回路应标明名称,刀闸应标明额定电压值。多路进线应有可靠的闭锁装置。
10.7开关及熔断器必须是上端接电源,下端接负荷。
10.8施工现场严禁使用开敞式铁皮碘钨灯罩,必须使用密闭式防护罩太阳灯,外壳必须接地。
10.9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0.10熔断器的熔丝熔断后应查明原因,在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10.11施工现场严禁使用双绞线、护套线、塑铜线,必须使用合格的橡套铜芯软电缆。
10.12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其开关宜装设在室外。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10.13凡在施工中用发电机提供施工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3.1发电机在使用前应制定严格的发电机操作规程,以及必需的倒闸操作程序;
10.13.2发电机的额定功率应满足施工用电的需要,严禁超负荷运行;
10.13.3发电机的周围禁止存放易燃物品,并应配备消防器材;
10.13.4现场同时存在外电路供电情况时,双路电源之间应有完善的闭锁措施。
10.14钢筋作业,拉直钢筋时应先将钢筋头部固定,并缓慢加力。剪断钢筋时应将被拉钢筋卡住。采用绞磨手扳葫芦或其他工具拉直钢筋时,应检查地锚牢固程度。纹磨、手扳葫芦等应有制动装置
10.15连接电动机械和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或工具的电源线应使用相应规格的橡皮软电缆。严禁在一个开关上连接多台电动设备
11.防火、防爆、防毒
11.1 在仓库、加工场地及重要机械设备处应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11.2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有关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11.3 在油库、木工车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应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
11.4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机械室、休息室、宿舍等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1.5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周围严禁采用明火作业。
11.6 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管库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容易产生静电的衣料制作的服装。
11.7 凡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加设防火罩。
11.8施工单位需要使用和存放炸药、雷管时,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
11.9凡在辅气、输油管道及其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时,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11.10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严禁进行产生火花的施工和带电作业。
11.11 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护一定的安全距离,与普通灯具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m;与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11.12 凡在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申请后才能动火作业。
11.13凡有毒、有粉尘侵害的作业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并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11.4气焊和气瓶作业时,氧气瓶、乙炔发生器和作业点相互间距不得小于10m,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高温设备。不得焊接带电、承压或未放置稳固的设备。对有可能储热的墙壁和设备,焊接前应有降温措施。
12.爆破作业
12.1 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2.2 爆破作业应根据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2.3 在靠近建筑物、铁路线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事先与车站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保行车安全,并在危险区域内设立明显标志牌,通行路口设专人防护。
12.4 雷雨天严禁进行爆破作业。强电场区爆破作业不得使用电雷管。
12.5装药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2.5.1导火索的长度应按导火索燃速、各炮位与避炮点距离、点火顺序和避炮道路好坏确定。导火索最短不得小于1.2m。禁止在同一地点使用两种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12.5.2同一电爆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牌号、同批的电雷管。
12.5.3装药应在所有炮眼打成以后进行。
12.5.4 不得用金属器皿盛药。
12.5.5起爆药包应在装药时临时制作。
12.5.6装药完毕应检查核对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12.6起爆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2.6.1炮眼装药完毕到起爆不宜超过10min,
12.6.2 敷设电爆网络时,必须由最远的装药炮眼向起爆指挥点进行,并应在敷设前先将网络的指挥点一端短路。
12.6.3电源与起爆网络的连接或起爆机摇柄的安装,必须在开关切断后准备起爆时进行。
12.6.4人工点炮必须撞按先远后近,先内后外,先长后短的顺序进行。严禁用明火点炮。
12.6.5起爆两炮以上时,应指派三人在不同方位计数听炮,并相互核对响炮数。炮己全部响完,可于最后一响的5min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并全面检查对公路、铁路交通有无影响。必须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撤回全部警戒人员。
12.6.6瞎炮应由原装炮人员当时组织处理,严禁交由其他人员处理。
13.施工防护
施工防护由驻站联络员和工地防护员组成。防护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3.1施工防护及驻站联络员必须选派责任心强,经铁路运输部门、建设管理部门或处一级进行有关业务、本职工作基本技能技术安全规则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要采取有效通讯手段加强联络,准确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及时通知下道避车;
13.2在区间或站内正线作业来车时,作业人员应在距离本线不少于800m下道避车;慢行条件下可距离本线列车500m下道避车,邻线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并注意本线来车。在站内其他线作业来车时,作业人员应距离本线列车不少于500m下道避车,邻线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
13.3严禁作业人员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休息时不准坐钢轨、轨枕头及道床边坡。绕行停留车辆时其距离应不少于5m,并注意车辆动态和邻线开来的车。
13.4驻站联络员负责办理施工登记、消点手续;及时通报列车运行情况;及时准确的向施工负责人传达封锁施工起讫时间和命令号码;利用列车间隔施工时,必须执行预报、确报制度;与工地防护员通话时,必须严格执行复诵制度,防止听错,并及时记录内容,通讯设备不良时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13.5工地防护员必须按规定带齐防护信号和通讯设备、备品,确保使用性能良好;作业中集中思想,认真瞭望,坚守岗位,密切注意工地作业和列车运行情况;按规定设置防护;正确显示信号,保持与驻站联络员通讯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时分;监督施工人员及时下道,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不得撤除防护;与驻站联络员通话时,必须严格执行复诵制度,防止听错,并及时记录通话内容;在任何情况下发现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要立即设置或显示停车信号防护拦停列车。
14.防控挖断地下电缆
14.1在营业在线及两侧施工动土前,施工单位应会同设备管理单位,采用电缆探测设备共同对作业范围内的电缆埋设情况进行普查,防止遗漏。
14.2营业在线及两侧施工动土前,施工单位应制定防止挖断电缆的安全措施,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应共同参加防止挖断电缆的措施审定。
14.3营业在线及两侧挖土不准劳务工单独作业,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带领。施工单位要对劳务工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14.4施工单位在营业在线及两侧动土施工前72小时应将具体的作业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上述单位人员到施工现场后应在施工单位建立的施工配合签到薄上签到。
14.5在营业在线及两侧动土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进行安全指导。
14.6距电缆2米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土,严禁在未查明施工地段是否埋有电缆前使用机械设备挖土。
14.7需要在电缆附近2米范围内钻孔、打桩、开挖基坑及沟槽时,必须先采用人工挖出电缆,并加以迁移或防护。
14.8施工单位对由于动土施工而暴露在外的电缆必须采取有效保护、防护措施,并派人24小时巡查看守。
15.安全监督保证
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现场的盯控制度,要把施工兑现情况纳入到每天生产交班内容。
在营业线施工或与营业线相关的施工都必须做到:
15.1没有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和有效的安全措施不准施工;
15.2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和施工安全协定不准施工;
15.3没有召开技术交底会不准施工;
15.4施工相关人员没有进行培训和持证上岗不准施工;
15.5施工负责人不明确和包报干部没有到岗不准施工;
15.6施工配合人员没有到岗不准施工;
15.7施工防护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
15.8安全监察(督)和质量监理人员没有到岗不准施工;
15.9卡死施工开通前的确认及点后整修和检查关。
安全监察人员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下发《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整改;危及行车安全时,要立即责令停工整顿;构成事故的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