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工人施工现场技术操作规程一般规定
1. 工人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并遵守工地安全规则。
2. 操作前,必须熟悉设备操作手册,了解设备性能和操作方法。
3. 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鞋等。
4.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工具和材料有序摆放。
5. 严禁酒后作业,确保精神状态良好。
6. 高空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并确保固定点牢固可靠。
7. 电气设备操作需符合电气安全规定,防止触电事故。
8. 使用机械设备时,应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9. 在挖掘、爆破等危险作业时,需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0. 遇到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目的和意义
这些规程旨在提高施工效率,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减少因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维护工地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同时也是对法律法规的遵守,保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通过规范操作,可以降低工程风险,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实现可持续的安全生产环境。
注意事项
1. 遵守规程不是形式,而是关乎生命安全的大事,每位工人都应严肃对待。
2. 不得擅自改动设备设置,如需调整,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3. 注意天气变化,恶劣天气下应暂停户外作业。
4. 保持良好的沟通,尤其是在多人协作时,确保指令清晰,避免误解。
5. 对于不熟悉的工具或设备,切勿盲目操作,应向有经验的同事请教或寻求专业指导。
6.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消除。
7. 重视个人健康,避免过度疲劳,确保有足够的精力进行工作。
8. 保持警惕,防止意外发生,如滑倒、坠物等。
9. 培训和教育不应只是一次性的,而应持续进行,以确保知识的更新和技能的提升。
10. 在执行规程过程中,如遇到困难或疑问,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切勿冒险行事。
以上规定旨在提供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每个工人都是保障工地安全的重要一环。只有每个人都严格按照规程操作,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施工场所。
工人施工现场技术操作规程一般规定范文
一、施工现场
第一条、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级民工)要熟知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二条、电工、焊工、起重司机、打桩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第三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悬空和徒坡施工必须系好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距离地面2m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的要经工地负责人同意。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或桅杆,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施工设红灯警示。
第七条、工地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3%,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可靠。
第八条、基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第九条、调配酸溶液,应先将酸缓慢的注入水中,搅拌均匀,严禁将水倒入酸中。贮存酸液的容器应加盖和设有标志。
二、机电设备
第一条、 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第二条、 机械和动力设备的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三条、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第四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地接零,并设置单一开关,还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五条、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行中修理。
第六条、电气、仪表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运转,运转时不准清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七条、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现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1kv以下1kv-20kv35kv-110kv150kv-220kv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2.5357
第八条、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九条、受压容器应用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暴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气、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第十条、_光和y射线探伤作业区,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第十一条、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
三、高空作业
第一条、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查,经医生诊断、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二条、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三条、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体禁止抛掷。
第四条、遇有恶劣天气(如六级以上大风)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第五条、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子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帮扎牢固,人字梯底脚应拉牢固,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六条、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 挑架的挑梁和固定和构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第七条、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用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笼吊装物上下。
四、季节施工
第一条、暴雨大风前后,要检查 工地的临时设备,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用电线路,发现倾倒、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第二条、高层建筑、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械等机械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第三条、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第四条、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作业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第五条、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五、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第一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安全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条、2m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第三条、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上或往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第四条、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第五条、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第六条、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拔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六、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条、 按规定使用“三宝”。
第二条、 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第三条、 塔吊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第四条、 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第五条、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掉闸开关。
第六条、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定规程要求。
第七条、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八条、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九条、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设置禁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七、防止违章和事故的十项操作要求
第一条、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换岗人员未经安全岗位教育,不得盲目操作。
第二条、特殊工种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上岗操作证,不得盲目操作。
第三条、施工环境和作业对象情况不清,施工前无安全措施或作业安全交底不清,不盲目操作。
第四条、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岗位无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交底,不盲目操作。
第五条、安全帽和作业场所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不落实,不盲目操作。
第六条、脚手架、吊篮,塔吊、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起重机械、电焊机、钢筋机械、木工平刨、圆盘踞、搅拌机、打桩机等设施设备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搭设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盲目操作使用。
第七条、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时不盲目操作。
第八条、有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盲目操作。
第九条、凡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作业、易燃易爆作业、爆破性作业、有中毒火窒息危险的作业和科研试验等其他危险作业的,均应由上级指派,未经安全交底;未经指派批准、未经安全交底和无安全防护措施,不盲目操作。
第十条、隐患未排除,有自己伤害自己,伤害他人,自己被伤害的不安全因数存在时,不盲目作业。
八、施工现场行走或上下的“十不准”
第一条、不准从正在起吊、运吊中的物件下通过;
第二条、不准从高处往下跳或奔跑作业。
第三条、不准在没有防护的外墙和外壁板等建筑物上行走。
第四条、不准站在小推车等不稳定的物体上操作。
第五条、不准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同运料的吊盘及吊装物上下。
第六条、不准进入挂有“禁止出入”或没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区域、场所。
第七条、不准在重要的运输通道或上下行走通道上逗留。
第八条、未经允许不准进入非本单位作业区域或管理区域,尤其是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第九条、严禁在无照明设施,无足够采光条件的区域、场所内行走、逗留。
第十条、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九、防止触电伤害的十项基本安全操作要求
第一条、根据安全用电“装得安全、拆得彻底、用得正确、修得及时”的基本要求,防止触电伤害的操作要求有:
第二条、非电工人员严禁拆接电气线路、插头、插座、电气设备、点灯等。
第三条、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要检查线路、插头、插座、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第四条、电气线路或机具发生故障时,应找电工处理,非电工不得自行修理或排除故障。
第五条、使用振捣器等手持电动工具和其他电动机械从事湿作业时,要由电工接好电源、安装上漏电保护器,操作者必须穿戴好绝缘胶鞋、绝缘手套后再进行作业。
第六条、搬迁或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线。
第七条、搬运钢筋、钢管及其他金属物时,严禁触碰到电线。
第八条、禁止在电线上挂晒物料。
第九条、禁止使用照明器烘烤、取暖、禁止擅自使用电炉和其它电加热器。
第十条、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停止输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措施,要有保护安全距离,防止触碰。
第十一条、电线必须架空,不得在地面,施工楼面随意乱拖,若必须通过地面,楼面时应有过路保护,物料、车、人不准压踏碾磨电线。
十、防止车辆伤害的十项基本安全要求
第一条、未经劳动、公安交通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人员,不熟悉车辆性能者不得驾驶车辆。
第二条、应坚持做好例保工作,车辆制动器、喇叭、转向系统、灯光等影响安全的部件如作用不良行为不准出车。
第三条、严禁翻斗车、自卸车、车厢乘人,严禁人货混装,车辆载货应不超高、超载、超宽、捆扎应牢固可靠,应防止车内物体失稳跌落伤人。
第四条、乘坐车辆应坐在安全处,头、手、身不得露出车厢外,要避免车辆启动制动时跌倒。
第五条、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在场内掉头、倒车、在狭窄场地行驶时应有专人指挥。
第六条、现场行车进场要减速,并做到“四慢”,即:道路情况不明要慢,线路不良要慢,起步、回车、停车要慢,在狭窄路面,桥梁弯路,坡路、叉道、行人拥挤地点及出入大门时要慢。
第七条、在临近机动车道的作业区和脚手架等设施,以及在道路中的故障应加设安全色标,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并要确保夜间有足够的照明。
第八条、装卸车作业时,若车辆厅在坡道上,应在车轮两侧用楔形木块加固。
第九条、人员在场内机动车辆应避免右侧行走,并做到不平排结队有碍交通;避让车辆时,应不避让于车交会之中,不得站于旁有堆物无法退让的死角。
第十条、机动车辆不得牵引无制动装置的车辆,牵引物体时物体上不得有人,人不得进入正在牵引的物与车之间,坡道上牵引时,车辆和被牵引物下方不得有人作业和停留。
十一、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的十项基本安全要求
第一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严禁穿硬底塑料底易滑鞋、高跟鞋,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第二条、高处作业人员严禁相互打闹,以免失足发生坠落危险。
第三条、在进入攀登作业时,攀登用具结构必须牢固可靠。洞口临边作业应防止物体坠落。
第四条、各类手持工具使用前应检查,确保安全牢靠。洞口临边作业应防止物件坠落。
第五条、施工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攀爬脚手架、跨越阳台,在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行走。
第六条、进行悬空作业时,用有牢靠的立足点并正确系挂安全带;现场应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杆、拦网和其他安全设施。
第七条、高处作业时,所有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可放置在临边或洞口附近,并不可妨碍通行。
第八条、高处拆除作业时,对拆卸下的物料、建筑垃圾都要加以清理和及时运走,不得在走道上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保持作业走道畅通。
第九条、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往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第十条、各施工作业场所内,凡有坠落可能的如何物料,都应先行清除或加以固定,拆卸作业要设有禁区,有人监护的条件下进行。
十二、起重吊装的“十不准”规定
第一条、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第二条、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吊;
第三条、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第四条、多孔板、积灰斗、手推车未采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未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第五条、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整齐不准吊;
第六条、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第七条、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第八条、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上多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第九条、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第十条、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十三、气割、点焊的“十不烧”规定
第一条、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书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第二条、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第三条、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第四条、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进行焊、割;
第五条、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第六条、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其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第七条、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第八条、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第九条、附近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第十条、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十四、防止机械伤害的 “一禁、二必须、三定、四不准”
第一条、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摆弄机电设备;
第二条、机电设备应完好,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条、机电设备停电、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关机,按要求上锁;
第四条、机电设备应做到定人操作,定人保养、检查;
第五条、机电设备应做到定机管理、定期保养;
第六条、机电设备应做到定岗位和定岗位职责;
第七条、机电设备不准带病运转;
第八条、机电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转;
第九条、机电设备不准在运转时维修保养;
第十条、机电设备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准将头、手、身体伸入运转的进行行程范围内。
第2篇 建筑工人施工现场技术操作规程一般规定
一、施工现场
第一条、 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级民工)要熟知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二条、 电工、焊工、起重司机、打桩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第三条、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悬空和徒坡施工必须系好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距离地面2m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的要经工地负责人同意。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或桅杆,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施工设红灯警示。
第七条、 工地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3%,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可靠。
第八条、 基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第九条、 调配酸溶液,应先将酸缓慢的注入水中,搅拌均匀,严禁将水倒入酸中。贮存酸液的容器应加盖和设有标志。
二、机电设备
第一条、 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第二条、 机械和动力设备的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三条、 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第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地接零,并设置单一开关,还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五条、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行中修理。
第六条、 电气、仪表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运转,运转时不准清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七条、 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现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kv-20kv 35kv-110kv 150kv-220kv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 2.5 3 5 7
第八条、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九条、 受压容器应用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暴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气、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第十条、 _光和y射线探伤作业区,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第十一条、 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
三、高空作业
第一条、 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查,经医生诊断、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二条、 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三条、 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体禁止抛掷。
第四条、 遇有恶劣天气(如六级以上大风)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第五条、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子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帮扎牢固,人字梯底脚应拉牢固,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六条、 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 挑架的挑梁和固定和构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第七条、 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用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笼吊装物上下。
四、季节施工
第一条、 暴雨大风前后,要检查 工地的临时设备,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用电线路,发现倾倒、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第二条、 高层建筑、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械等机械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第三条、 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第四条、 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作业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第五条、 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五、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第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安全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条、 2m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第三条、 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上或往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第四条、 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第五条、 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第六条、 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拔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六、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条、 按规定使用“三宝”。
第二条、 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第三条、 塔吊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第四条、 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第五条、 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掉闸开关。
第六条、 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定规程要求。
第七条、 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八条、 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九条、 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设置禁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七、防止违章和事故的十项操作要求
第一条、 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换岗人员未经安全岗位教育,不得盲目操作。
第二条、 特殊工种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上岗操作证,不得盲目操作。
第三条、 施工环境和作业对象情况不清,施工前无安全措施或作业安全交底不清,不盲目操作。
第四条、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岗位无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交底,不盲目操作。
第五条、 安全帽和作业场所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不落实,不盲目操作。
第六条、 脚手架、吊篮,塔吊、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起重机械、电焊机、钢筋机械、木工平刨、圆盘踞、搅拌机、打桩机等设施设备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搭设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盲目操作使用。
第七条、 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时不盲目操作。
第八条、 有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盲目操作。
第九条、 凡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作业、易燃易爆作业、爆破性作业、有中毒火窒息危险的作业和科研试验等其他危险作业的,均应由上级指派,未经安全交底;未经指派批准、未经安全交底和无安全防护措施,不盲目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