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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概述 水力发电厂机械现场的安全规程旨在确保所有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设备损坏,并维护正常生产秩序。本规程涵盖设备操作、维修、保养、应急处理等多个方面,适用于所有在水力发电厂机械现场工作的人员。
二、操作规程
1. 工作前,必须进行设备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方可启动。
2. 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手册规定,禁止超负荷运行。
3. 禁止在设备运行时进行调整或清洁,除非这是安全设计的一部分。
4. 保持工作区域整洁,避免杂物引发意外。
三、维修与保养
1. 定期进行设备保养,预防故障发生。
2. 维修工作需由专业人员执行,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拆卸设备。
3. 在维修期间,应切断电源,挂上“正在维修”警示牌。
四、个人防护
1. 工作人员应佩戴适当的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
2. 不得穿宽松衣物或带松散物品进入工作区,以防被机器卷入。
3. 接触电气设备前,确保手部干燥,避免触电。
五、应急处理
1. 设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3. 未经许可,不得自行进行救援行动。
六、安全文化
1. 倡导安全第一的工作理念,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2. 鼓励员工报告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3. 对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标准
1. 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法规与标准。
2. 安全规程应定期更新,以适应技术进步和环境变化。
3. 所有员工应通过安全规程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考试题及答案
1. 何时可以进行设备调整或清洁?
答:只有在设备安全设计允许的情况下,且在设备停止运行时。
2. 维修工作应如何进行?
答:维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执行,并在工作前切断电源并挂上警示牌。
3. 个人防护装备的重要性是什么?
答:个人防护装备能保护工作人员免受潜在伤害,是保障安全的重要手段。
4. 发生事故时的第一步是什么?
答:第一步是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5. 如何促进安全文化的建设?
答:通过定期的安全培训,鼓励员工报告隐患,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营造重视安全的工作氛围。
水力发电厂机械现场安全规程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规程系根据1994年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结合我站的现场具体情况而制定的。作为《电业安全规程》之现场补充规定。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陈村水电站的机械设备巡视、检修及起重等作业。
第3条 下列人员应熟悉本规程:
站生产主任 正副总工程师
生技科:正副科长、主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
安监科:正副科长、专职安监员
发电、检修:正副主任、技术员、专职安全员、值长、值班员、检修人员。
第4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陈村水电站。
第1节 厂房和工作场所
第5条 本规程所规定的生产现场包括陈村水电站所有班组。
生产厂房内必须保持清洁完整,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6条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规定外地点安装起重设备及堆重物,须经生技科批准,禁止利用管道悬吊重物。
第7条 厂房内所有消防设备: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等不得随意移动,不得他用,消防设备专责人应定期检查所管辖的消防设备。
第8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品如:汽油、煤油、酒精等,用过的棉纱、抹布等不得任意乱丢,应放在带盖的铁箱内。定期清除。
第9条 现场安装临时动力电源,工作结束后应立即通知相关电气人员拆除,临时电源盘(板)必须安装漏电保安器。
第2节 工作人员条件和服装
第10条 所有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学会触电、窒息、骨折等急救法,各种人工呼吸法。发生人身事故时,在医生未到来之前应施行必要的急救措施。
第11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部分;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第12条 凡进入生产现场,必须规范戴好安全帽(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禁止使用不合格安全帽。
第3节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13条 检修中使用的滤油机、油泵、水泵、电钻、砂轮机等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外壳接地装置,不准随意拆除。
第14条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和负责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移动。
第15条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带电部分,湿手不得触摸开关(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任何物件不得挂在电气设备上。
第16条 电灯开关、电动机开关或临时闸刀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第17条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除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发生高空触电,应做好防高空坠落措施)。
第18条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用干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第4节 工 具 的 使 用
(一)一般工具
第19条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
第20条 用钻子钻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别人。
(二)电气工具
第21条 电气工具必须做定期检查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22条 电气工具必须妥善保管,使用中如有故障,需找电工修理;无接地线,局部损坏或绝缘不良的均不得使用。
第23条 不熟悉电气工具使用方法的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24条 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必须要有外壳接地,并戴绝缘手套。
第25条 在金属容器内必须使用24v以下的安全电压的电气工具,否则,应有特殊措施。
第26条 在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制定特殊措施并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现场或暂时停止工作及遇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27条 工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车辆、重物压损。
(三)风动工具
第28条 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或修理。
第29条 风动砂轮机、砂轮、风动板手的套筒,风铲的錾子等须安装牢固,未停止转动前,不许拆换。
第30条 风动工具的阀门,应保证关闭后不漏气。
第31条 只有在风源阀门关闭停止送风后才可拆装软管,禁止工具长时间空转。
第32条 使用时用力不能太猛,戴上相应的防护用具,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
(四)行 灯
第33条 行灯电压不许超过36伏,特别在潮湿或周围均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行灯电压不许超过12伏。
第34条 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降压器供给,变压器不许存放在容器内,接、拆时需找电工进行。
第35条 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第36条 变压器的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
第37条 行灯变压器和110-220伏的电线,使用前应检查,行灯电线不准与热体、油污接触,不要放在湿地上,最好挂起来。
第38条 行灯变压器一次侧有220-380伏电压等级,在接线时,应先检查电压等级位置与接线电压一致。
第39条 工作中发现变压器、导线、灯头有故障,应停止使用,找电工修理。
(五)液化丁烷气(罐装石油气)
1、液化丁烷气是高度易燃物体,切勿存放于靠近火源或炎热地方。
2、切勿暴露在猛烈阳光下,存放阴凉处,或放在低于摄氏40度处。
3、使用时必须将罐阀缺口朝上与瓦斯注入孔上之凸出部紧密结合。
4、卡式燃气,器具,不适宜其它用途。
5、当气体使用完后,空罐放在不接近火源的地方。
6、使用现场做好防火措施。
第二章 工作票制度
第40条 现场进行检修工作时,为了能保证安全工作和设备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第41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分场正、副主任或经分场主任提出,经企业领导人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办理工作票的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应由分场主任书面批准。
第42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1、工作必要和可能;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4、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5、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第43条 工作许可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执行。
3、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4、对检修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那些设备有压力、温度或爆炸危险。
第44条 工作负责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
3、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6、做好现场安全措施交底工作,工作负责人与工作班成员分别在手册上签字。
第45条 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的执行,并交待注意事项,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字,方可允许工作。
第46条 一台机组或一个管道系统的检修工作,可以只签发一张工作票,在全部批准的检修期间有效,但在工作结束前遇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1、部分检修的设备将加入运行时;
2、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违反安规或工作票内的安全措施,制止检修工作,并收回工作票;
3、必须改变检修的设备与运行设备的隔断方式或改变工作条件时。
第47条 工作票应一式两份,工作票不许任意涂改;工作许可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各保留一份。
第48条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的检查,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检修结果和存在问题,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及现场,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字后,工作票方可终结。工作结束后,检修负责人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工作票一般保留三个月。
第49条 在发生故障或夜间临时抢修时,可以不办工作票。但必须由运行人员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向检修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并且运行人员做好交班记录。
第50条 临时抢修工作超过4小时必须补办工作票。
第三章 机械设备的运行与检修
第1节 转动机械的检修
第51条 对运行设备进行检修或调试,需经运行人员办理工作票后,方可进行,不准擅自操作运行设备。
第52条 所有转动机械检修后的试运行操作,均由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检修负责人的要求进行,检修人员不得自己进行操作。
第53条 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不装好不准起动,检修人员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54条 检修工作结束后,值班人员只有在接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通知后,方可拆除安全措施,检修人员须向运行人员交待设备情况,在机坑油库内检修及采用易燃剂清洗时,应杜绝火种。
第55条 在发电机机坑内进行任何工作前必须做好防止机组转动措施。
第2节 管道、容器的检修
第56条 油、气、水管道的检修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人员应熟悉管道系统和检修方法。
第57条 在许可开始检修前,运行人员必须做好一切必要的切换工作及安全措施,保证检修的管道与运行管道隔开,并放尽内部残余压力。
第58条 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59条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须将油管子冲洗干净。
第60条在盛过易燃品的容器内进行焊接前,需把内部清扫干净。
第61条对油罐、压油槽、压油罐可用水蒸汽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严禁使用汽油或有毒易燃材料清洗。
第62条 凡在容器或槽箱内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必须注意的事项(如使用电气工具应注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二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第63条 在关闭机坑盖板,封钢管门前应会同生技部门人员进行检查后,确实无误立即封闭钢管门和尾水管门。
第3节 压 力 试 验
第64条 压油槽在进行1.25倍压力试验时间内,不许进行任何工作。
第65条 试压时压力应缓慢上升,发现渗漏立即停止。
第66条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
对于运行中的管道,可允许带压力紧阀门盘根和在管道上打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漏泄,但必须经分场领导批准并取得值长同意,并由分场领导人指定熟练的人员,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在工作中还要特别注意操作方法的正确性(如螺丝不要紧得过度,紧度要均匀,注意操作位置,防止汽、水烫伤等)。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应按照第189条的规定执行。
第67条 试验工具应完整无损,压力表应经校验合格。
第四章 电焊和氧焊的一般安全要求
第68条 未经培训和取得操作证人员不准进行焊接工作。
第69条 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将领口、袖口扎紧,带上专用手套、脚盖,以免被烧伤,不准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
第70条 禁止在带有压力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对承重物架进行焊接时,须经生技部门同意,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71条 发电机坑内使用电焊、氧焊需经生技部门同意,并做好安全措施和防火措施。
第72条 禁止在装有易燃品的容器上或油漆未干的构件上进行焊接,焊接时周围不得有易燃品。
第73条 电焊机应接地良好,导线必须绝缘良好,电焊工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电源断开。
第74条 更换焊条时,应戴上干燥的手套,以防触电。
第75条 在蜗壳或尾水管内进行焊接时,如有木板搭制工作平台,工作前必须做好防火措施。工作结束后必须拉开电源,并对工作现场认真检查,防止火星复燃。
第76条 氧气瓶周围不得有易燃物,搬运时应轻放,不准接触油物。在室外工作时,氧气瓶不能在阳光下曝晒。
第77条 乙炔气瓶应放在防潮、防水的地方,在其周围10米内不许抽烟或靠近热源。
第78条 使用焊枪前应先检查各处不应漏气,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快速关闭乙炔门,再关闭氧气门,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
第五章 起重、高空作业
第1节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第79条 所有起重设备和工具应有专人保养、保管。
第80条 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使用。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合格证的驾驶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驾驶工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合格证方可正式工作。
第81条 起重机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没有铭牌的设备,必须经计算试验后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准使用。
第82条 遇有大风、大雪、照明不足或指挥与司机联系不清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第83条 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的轨道。
第2节 桥机、卷扬机的使用
第84条 经培训取得操作证人员方可驾驶桥机、卷扬机,开动前应先发出信号,其他人员不得操作。
第85条 桥机和卷扬机的齿轮、转轴等露出部分,均应安装保护装置。
第86条 桥机所属高度限制器、轨线终点的缓冲器、轨线的接地、小车的终点缓冲器,应保持良好状态。
第87条 桥机、卷扬机应定期保养,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88条 起重应有统一信号,操作人员弄不清信号时,不得操作。工作人员禁止利用吊钩爬上爬下。
第89条 起重物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重心上;起重机满负荷时动作速度要均匀,放下时速度不宜太快。
第90条 吊运有爆炸危险的物品(如压缩气瓶、强酸强碱、易燃性油类等),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厂(站)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91条 起吊不规则物品,应系拉绳,以防旋转。物品有棱角时,应加包垫。
第92条 改变移动方向时,应停稳后方可操作、加速或减速应逐渐进行。
第93条 任何人不得在起吊重物下停留或行走,人员撤离现场时,起吊重物不许悬吊在空中。当重物暂悬在空中时,严禁司机离开驾驶室或干其它工作。
第94条 桥机上的配电盘、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应完整无损,绝缘良好。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
第95条 驾驶室应装有电铃或色灯等信号装置,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严禁存放易燃品。
第96条 埋在地下无法估计重量的物件,禁止用各式起重机起吊。桥机、卷扬机在工作时一旦遇上断电,应将起动把手移至静止位置。
第97条 卷扬机的安装地点,必须使工作人员能看清起吊情况,否则应设自动信号(不具备加装自动信号时,应设有专人联系)。卷扬机应有固定的基础,卷扬机刹车装置应可靠。钢丝绳在卷筒上排列应整齐,工作时不能放尽,至少留5-6圈。
第98条 桥机、卷扬机各轴承应有良好的润滑,保证油质;如劣化,应及时更换。
第99条 电动卷扬机在使用前应检查接地线保险、电线、起动装置和制动器等装置,并应保持其良好;检查前应注意把电源拉开,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3节 钢丝绳、 纤维绳、千斤顶、吊钩的使用
第100条 钢丝绳的使用,不应超过厂家技术规范要求。
第101条 钢丝绳、纤维绳均须在通风良好、不潮湿的室内保管,要放置在架上或悬挂好。钢丝绳须定期抹油,麻绳受潮,必须晒干,使用时不要碰酸碱或热体。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和电焊机的导线或其他电线接触。
第102条 起重设备中的吊钩和吊环,应用锻成的或钢板铆成的,不准使用铸成或钢条弯成,有裂纹或显著变形的不准使用。
第103条 千斤顶重头必须能防止重物的滑动。使用时垂直于荷重,下方须垫在平稳、结实的基础上。千斤顶规定的摇把不许加长。
第104条 同时使用几只千斤顶时,应专人指挥。上升或下降的速度要均匀。如用液体千斤顶上升一定高度时,需在重物下方垫以垫板,方能在下边工作,以防千斤顶突然失压。
第105条 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第4节 高处作业一般注意事项
第106条 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地点进行的工作,都视为高空作业,均应系好安全带。
第107条 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第108条 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工作下方除有关人员外,不要在下方停留,不得将工具及材料自上往下或自下往上投。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防止工具或器材下落应铺设木板。
第109条 上下层同时工作,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它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第5节 梯 子
第110条 在短时期内可以完成的工作,可使用梯子,但梯子必须牢固完整,使用前应检查。
第111条 梯子的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工具、材料的总重量。梯子的横木须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
第112条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倾斜角度应为60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米的梯阶上工作,梯子应放稳固,在光滑的地方应采取防止滑动措施,下方并有人监护。梯子下方不得放在木箱或晃动物体上。
第113条 如梯子长度不够,而需将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须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不可用绳索绑接。
第114条 靠在管子上使用梯子,其上方须用挂钩或用绳索绑牢。
第115条 在通道上、门前使用梯子应有专人监护,人在梯子上工作,禁止移动梯子。
第116条 人字梯须具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杆。在梯子上工作应使用工具袋。
第六章 油库管理规定
第117条 禁止明火带入油库,库房钥匙应有专人保管。
第118条 不准穿带响钉鞋入库内。
第119条 库内的照明必须安装防爆灯具,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
第120条 定期对电器设备、电源、油罐、事故油池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121条 油罐、油管道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第122条 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明火时,需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包括动火地点、时间、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现场审核人、批准人、安全措施等项目,动火工作的批准须经厂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的批准,工作时,有关人员应到现场监护。
第123条 油库动火尽量压缩动火作业时间和范围。
第124条 油库动火工作结束或焊工离开工作现场时,应及时检查清理残留火种,切断气源、电源。
第125条 油系统设备,阀门应设置清晰、准确的标志,油管道介质流向清晰、完整、设置于醒目位置。
第126条 油罐禁止使用汽油或有毒、易燃易爆材料进行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