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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是中国爆炸物品作业的重要规范,旨在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进行,减少潜在风险。规程涵盖了爆破设计、施工、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等多个环节,强调了专业人员的培训与资质,以及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
1. 爆破设计阶段,规程要求必须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制定科学合理的爆破方案,并进行安全评估。
2. 施工过程中,规定了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的具体操作流程,强调了严格的交接制度和现场监控。
3. 安全管理方面,规程规定了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现场警戒、信号传递和应急预案的制定,要求所有作业人员熟知并遵守安全规定。
4. 在应急处理上,规程详细规定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和后期处理的程序,以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影响。
标准
gb6722-2003规程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专业资格:所有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包括爆破工程师、爆破员和安全员等,且需定期进行复审和培训。
2. 设计标准:爆破设计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爆破效果时,最大程度保障周边环境和设施的安全。
3. 安全距离:规程设定了爆破作业的安全距离,包括人员、建筑、设施等的安全防护距离,防止爆破引发的次生灾害。
4. 监测与记录:要求对爆破作业进行全程监测,详细记录作业过程,以便于事故追溯和改进。
考试题及答案
1. 问:gb6722-2003规程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规程的主要目标是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减少潜在风险。
2. 问:规程中关于爆破器材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规程要求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需遵循严格的操作流程,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并进行现场监控。
3. 问:爆破作业人员应具备哪些资质?
答:作业人员应具备爆破工程师、爆破员或安全员等相关资质,并需定期进行复审和培训。
4. 问:规程对爆破作业的安全距离是如何规定的?
答:规程设定了人员、建筑、设施等的安全防护距离,以防止爆破引发的次生灾害。
5. 问:在应急处理中,规程要求如何报告事故?
答:规程规定应立即报告事故,明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后续处理。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五范文
第1篇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五
6安全允许距离与环境影响评价
6.1一般规定
6.1.1爆破、爆破器材销毁以及爆破器材库意外爆炸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爆破各种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6.1.2各种爆破器材库之间以及仓库与临时堆放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相应的殉爆安全距离。各种爆破作业中,不同时起爆的药包之间的距离,也应满足不殉爆的要求。
6.1.3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6.2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6.2.1评价各种爆破对不同类型建(构)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应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
6.2.2地面建筑物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水工隧道、交通隧道、矿山巷道、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安全允许标准如表4。
6.2.3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可按式(1)计算。
式中:r――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炸药量,齐发爆破为总药量,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单位为千克(kg);
v――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振动安全允许速度,单位为厘米每秒(cm/s);
k、a――与爆破点至计算保护对象间的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可按表5选取,或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表4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序号 保护对象类别 安全允许振速(cm/s)
<10hz 10hz~50hz 50hz~100hz
1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0.5~1.0 0.7~1.2 1.1~1.5
2 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a 2.0~2.5 2.3~2.8 2.7~3.0
3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a 3.0~4.0 3.5~4.5 4.2~5.0
4 一般古建筑与古迹b 0.1~0.3 0.2~0.4 0.3~0.5
5 水工隧道c 7~15
6 交通隧道c 10~20
7 矿山巷道c 15~30
8 水电站及发电厂中心控制室设备 0.5
9 新浇大体积混凝土d:
龄期:初凝~3d
龄期:3d~7d
龄期:7d~28d
2.0~3.0
3.0~7.0
7.0~12
注1:表列频率为主振频率,系指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注2:频率范围可根据类似工程或现场实测波形选取。选取频率时亦可参考下列数据:硐室爆破<20hz;深孔爆破10hz~60hz;浅孔爆破40hz~100hz。
a 选取建筑物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质量、新旧程度、自振频率、地基条件等因素。
b 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振速,应经专家论证选取,并报相应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c 选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构筑物的重要性、围岩状况、断面大小、深埋大小、爆源方向、地震振动频率等因素。
d 非挡水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安全充许振速,可按本表给出的上限值选取。
表5 爆区不同岩性的k、a值
岩性 k a
坚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软岩石 250~350 1.8~2.0
群药包爆破,各药包至保护目标的距离差值超过平均距离的10%时,用等效距离re和等效药量qe分别代替r和值q。re和值qe的计算采用加权平均值法。
对于条形药包,可将条形药包以1~1.5倍最小抵抗线长度分为多个集中药包,参照群药包爆破时的方法计算其等效距离和等效药量。
6.2.4 6.2没有包括的一般保护对象的爆破振动安全标准,可参照6.2的规定由设计论证提出;特别重要的保护对象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应由专家论证提出。
城镇拆除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
6.2.5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应进行必要的爆破振动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保保护对象的安全。
6.2.6在复杂环境中多次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从确保安全的单响药量开始,逐步增大到允许药量,并按允许药量控制一次爆破规模。
6.3爆破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6.3.1露天裸露爆破大块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应大20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在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式中:rk――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人员的最小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 一次爆破的炸药量,秒延时爆破取最大分段药量计算,毫秒延时爆破按一次爆破的总药量计算,单位为千克(kg)。
6.3.2地表大药量爆炸加工时,应核算不同保护对象所承受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值,并确定相应的安全允许距离。在平坦地形条件下爆破时,可按式(3)计算超压。
式中:△p――空气冲击波超压值105pa;
q―― 一次爆破的梯恩梯炸药当量,秒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毫秒延时爆破为总药量,单位为千克(kg);
r――装药至保护对象的距离,单位为米(m)。
空气冲击波超压的安全允许标准:对人员为0.02×105pa;对建筑物按表6取值。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应根据保护对象、所用炸药品种、地形和气象条件由设计确定。
表6 建筑物的破坏程度与超压关系
破坏等级 1 2 3 4 5 6 7
破坏等级名称 基本无破坏 次轻度破坏 轻度破坏 中等破坏 次严重破坏 严重破坏 完全破坏
超压 ,105pa <0.02 0.02~0.09 0.09~0.25 0.25~0.40 0.40~0.55 0.55~0.76 >0.76
建筑物破坏程度 玻璃 偶然破坏 少部分破呈大块,大部分呈小块 大部分破成小块到粉碎 粉碎 ― ― ―
木门窗 无损坏 窗扇少量破坏 窗扇大量破坏,门扇、窗框破坏 窗扇掉落、内倒,窗框、门扇大量破坏 门、窗扇摧毁,窗框掉落 ― ―
砖外墙 无损坏 无损坏 出现小裂缝,宽度小于5mm,稍有倾斜 出现较大裂缝,缝宽5m~50mm,明显倾斜,砖跺出现小裂缝 出现大于50mm的大裂缝,严重倾斜,砖跺出现较大裂缝 部分倒塌 大部分到全部倒塌
木屋盖 无损坏 无损坏 木屋面板变形,偶见折裂 木屋面板、木檩条折裂,木屋架支坐松动 木檩条折断,木屋架杆件偶见折断,支坐错位 部分倒塌 全部倒塌
瓦屋面 无损坏 少量移动 大量移动 大量移动到全部掀动 ― ― ―
钢筋混凝土屋盖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出现小于1mm的小裂缝 出现1mm~2mm宽的裂缝,修复后可继续使用 出现大于2mm的裂缝 承重砖墙全部倒塌,钢筋混凝土承重柱严重破坏
顶棚 无损坏 抹灰少量掉落 抹灰大量掉落 木龙骨部分破坏下垂缝 塌落
内墙 无损坏 板条墙抹灰少量掉落 板条墙抹灰大量掉落 砖内墙出现小裂缝 砖内墙出现大裂缝 砖内墙出现严重裂缝至部分倒塌 砖内墙大部分倒塌
钢筋混凝土柱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无破坏 有倾斜 有较大倾斜
6.3.3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考虑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允许距离。
6.3.4地下爆破时,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
6.3.5水下裸露爆破,当覆盖水厚度小于三倍药包半径时,对水面以上人员或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的计算原则,与地面爆破时相同。
6.3.6在水深不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水中冲击波的安全允许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人员:按表7确定。
表7 对人员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装药及人员状况 炸药量/kg
≤50 >50~≤200 >200~≤1000
水中裸露装药/m 游泳 900 1400 2000
潜水 1200 1800 2600
钻孔或药室装药/m 游泳 500 700 1100
潜水 600 900 1400
对船舶:客船1500m。
施工船舶:按表8确定。
非施工船舶:可参照表8和式(4)根据船舶状况由设计确定。
表8 对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装药及人员状况 炸药量/kg
≤50 >50~≤200 >200~≤1000
裸露装药/m 木船 200 300 500
铁船 100 150 250
钻孔或药室装药/m 木船 100 150 250
铁船 70 100 150
一次爆破药量大于1000kg时,对人员和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可按式(4)计算。
式中:r――水中冲击波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 一次起爆的炸药量,单位为千克(kg);
k0――系数,按表9选取。
表9 k0值
装药条件 保护人员 保护施工船舶
游泳 潜水 木船 铁船
裸露装药 250 320 50 25
钻孔或药室装药 130 160 25 15
6.3.7在水深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时,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应通过实测和试验研究确定。
6.3.8在重要水工、港口设施附近及水产养殖场或其他复杂环境中进行水下爆破,应通过测试和邀请专家研究确定安全允许距离。
表10 爆破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爆破类型和方法 个别飞散物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m
1.
露天
岩土
爆破
a a)破碎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
浅孔爆破法
400
300
b)浅孔爆破 200(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
c)孔药壶爆破 300
d)蛇穴爆破 300
e)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f)深孔药壶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g)浅孔孔底扩壶 50
h)深孔底扩壶 50
i)硐室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2. 爆破树墩 200
3.森林救火时,堆筑土壤防护带 50
4. 爆破拆除沼泽地的路堤 100
5.
水下
爆破 a)水面无冰时的裸露药包或浅孔、深孔爆破:
水深小于1.5m
水深大于6m
水深1.5~6m
与地面爆破相同
不考虑飞石对地面或水面以上人员的影响
由设计确定
b)水面覆冰时的裸露药包或浅孔、深孔爆破 200
c)水底硐室爆破 由设计确定
6.
破冰
工程 a)爆破薄冰凌 50
b)爆破覆冰 100
c)爆破阻塞的流冰 200
d)爆破厚度大于2m的冰层或爆破阻塞流冰一次用药量超过300kg 300
7.
爆破
金属物 a)在露天爆破场 1500
b)在装甲爆破坑中 150
c)在厂区内的空场中 由设计确定
d)爆破热凝结物 按设计,但不小于30
e)爆炸加工 由设计确定
8.拆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由设计确定
9.
地震
勘探
爆破 a)浅井或地表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100
b)在深孔中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
10.用爆破器扩大钻井b 按设计,但不小于50
a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允许距离应增大50%
b当爆破器具置于钻井内深度大于50m时,安全允许距离可缩小至20m。
6.4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
6.4.1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10的规定;对设备或建设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6.4.2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6.5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允许距离
6.5.1一般规定
6.5.1.1 6.5的规定只适用于使用爆破器材企业的仓库。
6.5.1.2设置爆破器材仓库或露天存放爆破器材时,贮药点至库区外保护对象的外部允许距离,应按以保护对象重要程度划分的防护等级分别确定;贮存点之间的内部允许距离,应按不殉爆原则确定。
6.5.1.3允许距离的起算点是仓库的外墙墙根、药堆的边缘。
6.5.1.4确定外部距离时,可不考虑炸药性质和仓库有无土堤;确定内部距离时,应考虑炸药性质和土堤的影响。
6.5.1.5库区内有一个以上仓库或药堆时,应按每个仓库或药堆分别核定外部距离和内部距离。
6.5.2地面仓库外部安全允许距离
6.5.2.1每个仓库或药堆至小型工矿企业围墙或100户~200住户村庄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表11的规定。
6.5.2.2每个仓库或药堆至其他保护对象的允许距离,应先按表12确定各该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并以规定的系数乘以表11规定的距离来确定。
表11 地面爆破器材库或药堆至村庄(100户~200户)边缘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200
>150 ≤150
>100 ≤100
>50 ≤50
>30 ≤30
>20 ≤20
>10 ≤10
>5 ≤5
安全允许距离a/m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a表中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到下列几种特定地形时,其数值可适当增减: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20m~3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10°~25°,爆破器材库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10%~30%;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30m~8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25°~35°,#爆破器材库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30%~50%;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5°,沟宽40m~100m左右,沟内两山坡脚下爆破器材库直对布置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50%;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5°,沟宽40m~100m,沟的纵坡4%~10%,爆破器材库沿沟纵深和沟的出口方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适当增加10%~40%。
表12 各种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
被保护对象 防护等级系数
≤10户的零散住户 0.5
10户~50户的零散住户 0.6
50户~100户的村庄 0.8
100户~200户的村庄,小型工矿企业的围墙 1.0
乡、镇的规划边缘 1.2
被保护对象 防护等级系数
县城的规划边缘,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围墙 2.0
大于10万人的城市规划边缘 3.0
i级铁路线
ii级铁路线
iii级铁路线 0.8
0.6
0.5
高速公路
i级公路
ii、iii级公路
iv级公路 0.8
0.6
0.5
0.4
通航船舶的河流航道 0.5
高压输电线路
35kv输电线路
110kv输电线路
220kv输电线路
330kv输电线路
500kv输电线路
0.4
0.5
1.8
1.9
2.0
油库 0.6
6.5.3硐库外部安全允许距离
爆破器材硐库和覆土库的外部安全允许距离应按gb50154确定。
6.5.4井下爆破器材库、发放站与井下主要设施和通道的安全允许距离
6.5.4.1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和岩体破碎带内;
――炸药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100m,壁槽式库不小于60m;
――炸药库距经常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25m,壁槽式库不小于20m;
――炸药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30m,壁槽式库不小于15m;
――井下炸药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应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和缓冲井下空气冲击波;
――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专门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
――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
――贮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6.5.4.2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m以内的联通巷道,需要支护时应用不燃材料支护。库内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6.5.4.3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井下爆破器材库附近,应设置岩粉棚,并应定期更换岩粉。
6.5.4.4井下爆破器材库单个硐室贮存的炸药,不应超过2t;个壁槽不应超过0.4t。
6.5.4.5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爆破器材库距工作面超过2.5km或井下不设爆破器材库时,允许在各水平设置发放站。
6.5.4.6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发放站存放的炸药不应超过0.5t;雷管不应超过一箱;
――炸药与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墙隔开,墙的厚度不小于0.25m。
6.5.4.7井下爆破器材库区,不应设爆破器材检验与销毁场。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与销毁,应在地面指定的地点进行。
6.5.4.8不应在井下爆破器材库房对应的地表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应在距库房30m范围内掘进巷道。
6.6爆破器材库的内部安全允许距离
6.6.1地面库的库间安全允许距离
6.6.1.1 a1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3的规定。
表13 a1级仓库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30~≤50 >20~≤30 >10~≤20 >5~≤10 >2~≤5 >1~≤2 ≤1
仓库类型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110 90 80 65 50 40 30
有土堤地面库/m 80 70 60 50 40 35 25
注:本表适用于黑索金、铵锑黑炸药、黑梯药柱和胶质炸药和此类炸药为主装药的专用爆破器具。
6.6.1.2 a2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4的规定。
表14 a2级仓库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100~≤150 >50~≤100 >30~≤50 >20~≤30 >10~≤20 >5~≤10 ≤5
仓库类型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60 50 45 35 30 25 20
有土堤地面库/m 40 35 30 25 20 20 20
注:本表适用于梯恩梯、以梯恩梯为主的专用爆破器具、雷管、导爆索。其中雷管和导爆索按其装药量计算存药量。
6.6.1.3 a3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5的规定。
表15 a3级仓库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150~≤200 >100~≤150 >50~≤100 >30~≤50 >10~≤20 ≤20
仓库类型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50 45 38 32 26 20
有土堤地面库/m 35 30 27 24 20 20
注1:本表适用于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
注2:硝铵类炸药指以硝酸铵为主要成分的炸药,包括粉状铵锑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乳化粒状炸药、粒状粘性炸药、震源药柱等。
6.6.1.4当相邻库房或药堆为不同类别炸药时,应分别查表确定安全允许距离并取最大值。
6.7外部电源与电爆网路的安全允许距离
6.7.1电力起爆时,电雷管爆区与高压线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16的规定;与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17、表18、和表19的规定。
表16 爆区与高压线的安全允许距离
电压/kv 3~6 10 20~50 50 110 220 400
安全允许距离/m 普通电雷管 20 50 100 100 ― ― ―
抗杂电雷管 ― ― ― ― 10 10 16
表17 爆区与中长波电台(am)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5~25 25~50 50~100 100~250 250~500 500~1000
安全允许距离/m 30 45 67 100 136 198
发射功率/w 1000~2500 2500~5000 5000~10000 10000~25000 25000~50000 50000~100000
安全允许距离/m 305 455 670 1060 1520 2130
表18 爆区与移动式调频(fm)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1~10 10~30 30~60 60~250 250~600
安全允许距离/m 1.5 3.0 4.5 9.0 13.0
表19 爆区与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电视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1~10 10~102 102~103 103~104 104~105 105~106 106~5×106
vhf安全允许距离/m 1.5 6.0 18.0 60.0 182.0 609.0
uhf安全允许距离/m 0.8 2.4 7.6 24.4 76.2 244.0 609.0
注:调频发射机(fm)的安全允许距离与vhf相同。
6.7.2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入爆区应事先关闭。
6.8爆破对环境有害影响的控制
6.8.1有害气体
6.8.1.1有害气体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煤矿、钾矿、石油地蜡矿、铀矿和其他有爆炸性气体及有害气体的矿井中爆破时,应按有关规定对气体进行监测;
――在下水道、贮油容器、报废盲巷、盲井中爆破时,人员进入之前应先对空气取样检验。
6.8.1.2预防瓦斯爆炸应采取下列措施:
――通风良好,防止瓦斯积累;
――封闭采空区,以防氧气进入和瓦斯溢出;
――按规程进行布孔、装药、填塞、起爆,以防爆破引爆瓦斯;
――采用防爆型电器设备,严格控制杂散电流。
6.8.1.3地下爆破作业点的爆破有害气体浓度,不应超过表20的标准。
表20 地下爆破作业点有害气体允许浓度
有害气体名称 co nnom so2 h2s nh3 rn
允许浓度 按体积(%)
按质量/mg/m3 0.00240
30 0.00025
5 0.00050
15 0.00066
10 0.00400
30 3700bq/m3
6.8.1.4炮烟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按gb18098测定的方法来监测爆破后有害气体的浓度;
――露天硐室爆破后,重新开始作业前,应检查工作面空气中的爆破有害气体浓度,且不应超过表20的规定值;爆后24h内,应多次检查与爆区相邻的井、巷、硐内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
――地下爆破作业面炮烟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时,应在爆破前后测定爆破有害气体浓度。
6.8.1.5预防炮烟中毒应采取下列措施:
――使用合格炸药;
――做好爆破器材防水处理,确保装药和填塞质量,避免半爆和爆燃;
――井下爆破前后加强通风,应采取措施向死角盲区引入风流。
6.8.2防尘与预防粉尘爆炸
6.8.2.1城镇拆除爆破工程中,在确保爆破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宜采取以下措施,减少粉尘污染:
――适当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
――建筑物内部洒水;
――各层楼板设置塑料盛水袋;
――起爆前后组织消防车或其他喷水装置喷水降尘。
6.8.2.2在有煤尘、硫尘、硫化物粉尘的矿井中进行爆破作业,应遵守有关粉尘防爆的规定。
6.8.2.3在面粉厂、亚麻厂等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地点进行爆破时,离爆区10m范围内的空间和表面应作喷水降尘处理。
6.8.3噪声控制
6.8.3.1爆破噪声为间歇性脉冲噪声,在城镇爆破中每一个脉冲噪声应控制在120db以下。复杂环境条件下,噪声控制由安全评估确定。
6.8.3.2城镇拆除及岩土爆破,宜采取以下措施控制噪声:
――不用导爆索起爆网路,在地表空间不应有裸露导爆索;
――不用裸露爆破;
――严格控制单位耗药量、单孔药量和一次起爆药量;
――实施毫秒爆破;
――保证填塞质量和长度;
――加强覆盖。
6.8.3.3爆区周围有学校、医院、居民点时,应与各有关单位协商,实施定点、准时爆破。
6.8.4养殖业、水中生物保护
在靠近有养殖业水产资源的水域实施岩土爆破或水中爆破时,应事先评估爆破飞石、水中冲击波和涌浪对水中生物的影响,提出可行的安全保护措施:
――尽量减少向水域抛落爆岩总量和一次抛落量;需向水域大量抛入岩土时,应事先评估其对水中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可行性报告,经环保和生物保护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水下爆破应控制一次起爆药量和采用削减水中冲击波的措施;
――起爆前应驱赶受影响水域内的水生物;
――受影响水域内有重点保护生物时,应与生物保护管理单位协商保护措施。
6.8.5涌浪控制
靠近水域实施岩土爆破时,应调查岸滩的坡度、长度、坡底及水深情况;提出涌浪对岸边建筑物、设施以及水上船舶&设施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并于爆前会同各有关单位协商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6.8.6振动液化控制
6.8.6.1在饱和砂(土)地基附近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邀请专家评估爆破引起地基振动液化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提出预防土层受爆破振动压密、孔隙水压力骤升的措施;评估因土体“液化”对建筑物及其基础产生的损害。
6.8.6.2实施爆破前,应查明可能产生液化土层的分布范围,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增加土体相对密度,降低浸润线,加强排水,减小饱和程度;控制爆破规模,降低爆破振动强度,增大振动频率、缩短振动持续时间。
7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7.1一般规定
7.1.1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拥有爆破器材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应组织制定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7.1.2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地区内的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7.2爆破器材的购买
7.2.1爆破器材应持证购买。
7.2.2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破器材。
7.2.3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破器材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
7.3爆破器材的运输
7.3.1一般规定
7.3.1.1本标准只涉及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外部运输爆破器材的运输规定。
7.3.1.2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凭有效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和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达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凭证在有效期间内,按指定线路运输。
7.3.1.3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7.3.1.4不应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7.3.1.5爆破器材运输车(船)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
――结构可靠,机械电器性能良好;
――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7.3.1.6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有专人在场监督;
――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装载爆破器材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用起重机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质量不应超过设备能力的50%;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
7.3.1.7爆破器材从生产厂运出或从总库向分库运送时,包装箱(袋)及铅封应保持完整无损。
7.3.1.8同车(船)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应遵守表23的规定。
7.3.1.9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车(船)装运,但其数量不应超过:炸药1000kg,雷管1000发,导爆索2000m,导火索2000m。雷管应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箱(袋)不应放在装雷管的保险箱上。
7.3.1.10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7.3.1.11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7.3.1.12装运爆破器材的车(船),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
――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按指定路线行驶;
――车(船)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开车(船)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15℃时运输难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和船舱底部应铺软垫;
――车(船)完成运输后应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7.3.1.13个人不应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允许在托运行李及邮寄包裹中夹带爆破器材。
7.3.2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爆破器材,除执行铁道部门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不应溜放;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专线停放,与其他线路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辙器应锁住,车辆应锲牢,其前后50m处应设危险标志;机车停放位置与最近的爆破器材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药车厢与起爆器材车厢之间,应用一节以上未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
――车辆运行的速度,在矿区内不应超过30km/h、厂区内不超过15km/h、库区内不超过10km/h。
7.3.3水路运输
7.3.3.1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用筏类工具运输爆破器材;
――船上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船头和船尾设危险标志,夜间及雾天设红色安全灯;
――遇浓雾及大风浪应停航;
――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7.3.3.2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应符合下列条件:
――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应有电源;
――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应关严;
――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对邻近的蒸汽管路进行可靠的隔热。
7.3.4道路运输
7.3.4.1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木板或胶皮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汽车排气管宜设在车前下侧,并应配带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
――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汽车行驶速度: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下限,在扬尘、起雾、大雨、暴风雪天气时速度酌减;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m;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志;
――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3.4.2公路运输爆破器材途中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确需停留住宿必须报告投宿地公安机关。
7.3.5航空运输
用飞机运输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和我国有关航空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
7.3.6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破器材
7.3.6.1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7.3.6.2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采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在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
7.3.6.3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7.3.6.4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雷管,50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第2篇 爆破器材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一、洞外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二、在洞内及辅助坑道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雷管与炸药应篮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
2.必须事先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井口上下联结员。、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准许放一层炸药箱或只放雷管,且不得滑动。运送其它炸药时,炸药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并不高于1.2m。
4.在装有炸药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任何人员。
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它炸药时,不得超过4m/s;吊桶无论运送何种炸药,都不得超过1m/s。
6.司机在起动和停止卷扬机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振动。
7.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
8.严禁将炸药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9.电雷管运送应装入绝缘箱内,应切断洞内所有电源,并检查钢丝绳是否荷电。
三、用有轨机动车运送炸药时,司机和炸药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雷管不宜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和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雷管的车辆同机动车之阳,都必须用三个空车隔开。
2.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厢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炸药箱,其它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
3.炸药必须由炸药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乘此车,上述人员应乘在尾车内。
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四、严禁用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五、用人力由炸药库向工作地点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爆破器材前后30m内,应有专人防护。
2.应当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运送炸药人员乘罐笼上下井时,每次不得超过2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每人一次运送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运送起爆药卷时不得超过10kg。
六、用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与雷管应分别装在两辆车内专车运送,两车间距应大于50m。
2.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装在木板车厢内,车内应衬垫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平放一层。
3.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
4.运行中应显示红灯与鸣笛。
5.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
第3篇 大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一、火工材料的运送和加工:
1、爆破员必须严格按照当次爆破设计材料消耗表中的种类和数量来领取爆破材料。
2、运送火工材料人员禁止携带易燃品,背运炸药材料行走和停留时距明火不得近于20m,严禁吸烟,背运时禁止在重要场所或人多的地方停留。
3、装卸炸药时要轻拿轻放,禁止从药车上向下抛掷炸药。
4、运输炸药时运输车辆要挂上明显的红旗标志。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严禁同其它物品混运,雷管与炸药、导火索、导爆索等要分开运输;运输车辆间必须保持大于100m的刹车距离,且车速小于20km/小时。
5、在炎热和阴雨天运送火工材料时,必须备有防雨和防晒物品。
6、已运至爆区的火工材料必须严加保管,不能及时装填时必须设专人看守。
7、运送至爆区的导爆管和导爆索,必须放在远离炸药50m外的安全地方。
8、加工普通起爆药包时,聚能穴方向必须同传爆方向一致,药包必须捆扎结实。
9、加工预裂孔成串药包时,必须捆扎结实,导爆管与导爆索必须单独捆扎结实,其聚能穴方向必须朝向孔口。
二、现场的装药与填塞:
1、炮孔装药前必须对孔内积水进行有效的处理,经现场技术人员同意后方可统一进行装药。
2、炮工在装药前必须检查炮孔是否合格,对不合格孔必须及时处理。
3、炮工要严格按照指令单的要求进行装药施工,严禁随意改变段别和药量。
4、在装药过程中,应仔细小心,发现炸药有结块时,必须用木制器捣碎。在装药过程中如遇堵孔,可用长木棍处理,禁止用铁器撞击处理。
5、导爆管的段别标签要求退到导爆管端部以备检查,露在外面的导爆管必须压牢,此时注意不要将石头滚落到炮孔里,以免砸坏导爆管。
6、按设计药量装好药后,技术人员对每个炮孔进行实测回填高度后,方可统一回填。
7、回填质量的好坏关系着安全和爆破质量,因此要求有专人负责,禁止在回填过程中填入大块或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回填料。
三、网路连线:
1、网路连线时,除炮工外的其它人员必须全部撤离至爆破危险区以外。
2、切割导爆索时,只准用锋利的电工刀,绝对禁止用铁丝钳卡、剪子剪或石头砸。
3、严格按照设计网路连线,导爆管不能弯曲打折,导爆管与导爆索的连接必须为直角连接。
4、网络中的两根导爆索必须保持平行,主导爆索与分支导爆索的搭接长度必须大于150毫米,其搭接方向与主导爆索传爆方向相反,且必须用胶布缠紧。
5、网路的连接必须有专人负责,特别是雨天,禁止提前剪断导爆管。
6、网路全部连好后,必须对整个爆区进行连线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发出第一遍起爆信号。
7、第二遍起爆信号由爆破现场负责人在确定所有警戒到位后发出,信号发出后,方可起爆。
四、安全警戒信号及范围:
1、爆区内需移动的设备由调度人员统一协调组织,按照爆破设计指定的位置移动,并且在炸药进入爆区前全部移动完毕。
2、爆破需要高压供电系统停电时,必须由调度人员统筹安排,如遇阴雨、雾天、雪天,停电人员要严格执行电工操作规程。
3、爆区外主要通道、路口和停放炸药的地点要求插有明显的红旗标志,一切与爆破无关的人员、车辆禁止进入爆区。
4、装药前,爆区50米内撤出一切与装药无关的设备,装药时200米内禁止进行其它爆破作业。
5、爆破前30分钟,将警戒人员派往指定地点。警戒人员负责警戒区内的人员撤离,并要及时与爆破指挥人员联系。
6、警报器发出长短间隔声为预备信号;发出数短声为起爆信号。炮响15分钟后,由炮工到爆区检查,如无不安全隐患,警报器发出数长声为解除信号;解除信号发出后,人员和设备方可进入采场。
7、所有参加爆破的人员(包括技术人员),都必须撤离到计算的安全距离外避炮。
8、如果检查发现盲炮,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尽快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理。在未妥善处理前,危险区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4篇 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
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三、炮孔未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
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
五、在坑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
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
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
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
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管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
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在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
十二、在矿(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
十三、导爆索固定在炮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
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
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
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
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
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
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
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和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
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
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
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
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项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
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
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
1、爆破工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
2、采掘工作面亦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
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
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斗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
6、所领爆破材料不应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
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
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
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
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
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炮孔罩装药。
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后,禁止拔出的拉动。
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它金属制品。
14、填装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
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
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①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②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
③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
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①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
②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
③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串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
④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雷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
⑤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
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①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②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③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④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⑤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
①爆破后须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进入。
②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
③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爆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
第5篇 爆破器材保管员、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爆破作业证,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从事爆破作业。
2、在接触和使用爆破材料时,严禁吸烟、携带火种,不得将爆破材料接近高温、火种和其它易燃易爆等物品。
3、严禁将性质相互有抵触的爆炸材料混存、混运(临时装炮除外)如:
①炸药不可与胶质炸药、雷管混存混运。
②雷管不可与胶质炸药、硝铵=、类炸药、导爆索等混存混运。
4、加工使用爆破材料前,必须按出厂检验合格证标准进行检查,对质量有怀疑或过期变质的不准发放使用。
5、作面不准使用燃速不同的导火索和不同的点火方法。
6、爆破时,应在危险区的边界和通路上设岗哨和标志。
爆破前,须用声、光信号和相应的组织措施防止人员进入爆破区。爆破后,浅孔需等待15分钟,中深孔需等待30分钟后,方可解除警戒信号。
7、多作业面实施爆破作业,一方爆破作业对另一有影响时,必须事先进行联系,采取安全协调措施,保安全。
8、爆破后的工作面,必须进行局部通风,确认烟尘浓度符合要要求后,作业人员方可进人工作面。
9、露天临时爆破,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书才准作业。并要严格遵照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爆破。
10、爆破工领取的爆破材料应妥善保管,领取数,消耗数,剩余退库数均应认真填人《爆破材料使用记录》,交回的废雷管应注明上交者姓名、时间、数量。
11、剩余的爆破材料,要当班及时退回库房,严禁乱扔乱放,积存和转让。严禁带回宿舍和私藏,否则应追究法律责任。
12、浅孔回采作业面,不准爬梯子装炮。
13、处理漏斗堵塞时,只许用竹杆扪药包放稳后起爆,不准进入漏斗内装炮、点炮,特殊情况经研究后决定。
14、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测量部门必须提出准确图纸,当两个相互贯通的工作面之问的距离相距15米时,只准从一个作业进行掘进贯通。爆破时,两边作业面均设警戒。
15、凡爆破作业,必须坚持一次点火起爆方法,包括中深孔、浅孔、采场、掘进、刷帮、挑顶、二次破碎、炸漏斗等。特殊情况由公司领导决定,按书而通知要求执行。
16、在高硫矿体处爆破时,装药前必须将炮孔内粉尘吸干净,禁止将硝铵炸药的药粉与硫化矿直接接触,并禁止用高硫矿粉作充填塞物,严防装药时碰坏药包。
17、严禁单人合闸点火起爆。
二、起爆材料的加工安全规定
1、加工起爆药包必须在单独的房间或恫室内进行,加工台要有突出的边缘,并铺有软垫。
2、导火索有缺陷的部分须切除,雷管内有杂物禁止使用。
3、加工台上的雷管放置数,不准超过100发;金属起爆管的加工,只准用防爆紧口钳进行。
4、起爆药包的加工,在雷管插入药包前,必须用铜或木的锥子在药包中心扎好,然后插入雷管。
5、起爆药的加工量,不准超过该班爆破需要量的20%。
第6篇 露天深孔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1、 基本规定
1.1一般规定
1.1. 1深孔爆破应编写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爆破设计书须由爆 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1.1.2城镇居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时,除了须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外还必须征的当地有关部门同意和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1.1.3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 有边坡滑落危险的;
b. 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c.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异常的;
d.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e.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的;
f. 光线不足时;
g. 未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的;
1.1.4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化纤衣服,不准携带能发火的物品。
1.1. 5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大风天、黄昏及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1.1.6在高硫区用销胺类炸药进行爆破,必须测定硫化矿矿粉的铁离子浓度和含硫量。当矿石含硫量超过30%,矿粉含硫酸亚铁的铁离子浓度之和超过0。3%,作业面潮湿有水,使用销胺炸药爆破时,必须清除孔内矿粉;严禁炸药与孔壁直接接触;炸药应包装完好;不得用硫矿渣填塞炮孔;严格控制装药时间和炮孔数。
1.1.7禁止使用销化甘油炸药。
1.1. 8装药前不准将起爆器材与炸药混放在一起。
1.1. 9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壶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
b. 装药量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原设计药量,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批准;
c. 必须按设计计算药量装药,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长度;
d. 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 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
f. 若发现起爆药包没装到位被药柱埋住而不能轻微提起时,禁止拔出或拉出电雷管脚线或导爆管,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g. 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质炮棍;
h. 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i. 遇到硝炸药结块时,纸包管药用手轻柔,袋装的散药用木质品轻轻打碎后方可使用;
j. 使用电爆网络起爆时,雷管脚线必须短路。
1.1. 10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保证填塞质量。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b. 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 填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1.1.11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1.1.12电雷管不准与电池、电线等电器设备靠近,不得在杂散电流大于30ma的地方使用非抗电流的电雷管。
1.1.13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1.14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存留。
1.1.15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二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2、爆破警戒与信号
2.1在装药地点周围10m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2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深孔爆破区域20m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2.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书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2.4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
应使职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顶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总负责人方准发出引爆指令,施爆人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
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炮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
第7篇 洞室开挖及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洞室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1.1 洞室开挖的洞口边坡上不应存在浮石、危石及倒悬石。
1.2 作业施工环境和条件相对较差时,施工前应制定全方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1.3 洞口削坡,应按照明挖要求进行。不得上下同时作业,并做好坡面、马道加固及排水等工作。
1.4 进洞前,应对洞脸岩体进行察看,确认稳定或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开挖洞口。
1.5 洞口应设置防护棚。其顺洞轴方向的长度,可依据实际地形、地质和洞型断面选定,一般不宜小于5m。
1.6 自洞口计起,当洞挖长度不超过15m~20m时,应依据地质条件、断面尺寸,及时做好洞口永久性或临时性支护。支护长度一般不得小于10m。当地质条件不良、全部洞身应进行支护时,洞口段则应进行永久性支护。
1.7 暗挖作业中,在遇到不良地质构造或易发生塌方地段、有害气体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停工,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1.8 暗挖作业设置的风、水、电等管线路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1.9 每次放炮后,应立即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并清除危石、浮石,若发现非撬挖所能排除的险情时,应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洞内进行安全处理时,应有专人监护。
1.10 处理冒顶或边墙滑脱等现象时:
1)查清原因,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迅速处理。
2)地下水十分活跃的地段,应先治水后治塌。
3)准备好畅通的撤离通道,备足施工器材。
4)处理工作开始前,应先加固好塌方段两端未被破坏的支护或岩体。
5)处理坍塌,一般宜先处理两侧边墙,然后再逐步处理顶拱。
6)施工人员应位于有可靠的掩护体下进行工作,作业的整个过程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7)随时观察险情变化,及时修改或补充原定措施计划。
8)开挖与衬砌平行作业时的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控制,但一般不应小于30m。
2、不良地质地段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2.1 根据设计工程地质资料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作业现场应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监护作业。
2.2 不良地质地段的支护要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待支护稳定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3 当出现围岩不稳定、涌水及发生塌方情况时,所有作业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2.4 施工作业时,岩石既是开挖的对象,又是成洞的介质,为此施工人员需要充分了解围岩性质和合理运用洞室体形特征,以确保施工安全。
2.5 施工时采取浅钻孔、弱爆破、多循环,尽量减少对围岩的扰动。采取分部开挖,及时进行支护。每一循环掘进控制在0.5m~1.0m左右。
2.6 在完成一开挖作业循环时,应全面清除危石,及时支护,防止落石。
2.7 在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应做好工程地质、地下水类型和涌水量的预报工作,并设置排水沟、积水坑和充分的抽排水设备。
2.8 在软弱、松散破碎带施工,应待支护稳定后方可进行下一段施工作业。
2.9 在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应按所制定的临时安全用电方案实施,设置漏电保护器,并有断、停电应急措施。
3、石方机械挖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3.1 洞内严禁使用汽油机为动力的石方挖运设备。机械挖运设备,应有尾气净化措施。
3.2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取证上岗,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操作与操作证不符合的机械,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其他人员操作。
3.3 操作人员应按照本机说明书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工作中注意观察及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3.4 机械运转中其他人员不得登车,必须上下时应通知司机停车。
3.5 挖运前须清理危石,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挖运。
3.6 挖运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3.7 掌子面挖掘时,应采用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或从左向右挖掘,以保持掌子面的稳定。
3.8 出渣道路应保持平整通畅,并设置排水沟。
3.9 出渣地点应有明显标志,并设专人指挥。
3.10 采用装载机挖装时,装载机应低速铲切,不得采用加大油门高速猛冲的方式。
3.11 要根据掌子面的情况,采用不同的铲掘方法,严禁铲斗载荷不均或单边受力,铲掘时铲斗切入不宜过深。
3.12 装载机装车时严禁装偏,卸渣应缓慢。
3.13 装载机工作地点四周严禁人员停留,装载机在后退时应连续鸣号。
3.14 人工装运时,作业人员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把手伸入车内或放在斗车帮上,以免将手砸伤。重量超过50kg的石块不得用人力装斗。
4、通风及排水应遵守下列规定:
4.1 洞井施工时,应及时向工作面供应每人每分钟3m3的新鲜空气。
4.2 洞深长度大于洞径3~5倍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否则不得继续施工。
4.3 采用自然通风,需尽快打通导洞。导洞未打通前应有临时通风措施;工作面风速不得小于0.15m/s,最大风速:洞井斜井为4m/s,运输洞通风处为6m/s,升降人员与器材的井筒为8m/s。
4.4 通风机吸风口,应设铅丝护网。
4.5 采用压风通风时,风管端头距开挖工作面在10m~15m为宜;若采取吸风时,风管端距开挖工作面以20m为宜。
4.6 管路宜靠岩壁吊起,不得阻碍人行车辆通道,架空安装时,支点或吊挂应牢固可靠。
4.7 严禁在通风管上放置或悬挂任何物体。
4.8 施工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水和外部影响的渗水量,妥善安排排水设施,以利施工机械设备、工作人员在正常条件下进行施工。
5、施工安全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5.1 施工安全监测目的在于掌握围岩动态,判断围岩稳定性,验证施工方法及支护效果,指导设计与施工并及时发现险情,为施工安全提供预测预报。
5.2 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设计文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安全施工监测方案。
5.3 施工安全监测布置重点部位:
1)洞内:ⅲ~ⅴ类围岩地段、地下水较丰富地段、断层破碎带、洞口及岔口地段、埋深较浅地段、受邻区开挖影响较大地段及高地应力区段等。 2)洞外:埋深较浅的软岩或软土区段。
5.4 施工安全监测的主要内容:
1)洞内:围岩收敛位移、围岩应力应变、顶拱下沉、底拱上抬、支护结构受力变形、爆破震动、有害气体和粉尘等。
2)洞外:地面沉降、建筑物倾斜及开裂、地下管线破裂受损等。
5.5 大型洞室安全监测重点:
1)垂直纵轴线的典型洞室断面。
2)贯穿于高边墙的小型隧洞口及其洞口内段。
3)岩壁梁的岩台(尤其下方有小洞室)部分。
4)相邻洞室间的薄体岩壁。
5)不利于地质构造面组合切割的不稳定体。
5.6 监测仪器钻孔注浆后20h内不允许近区爆破作业。重新爆破前应做好仪器的保护措施,以免飞石破坏。
5.7 监测重点巡视地点:
1)爆破后隧洞掌子面围岩及前沿支护状态。
2)大小洞室群体的交叉段、洞口段、洞室岩壁及拱座地段。
3)软弱围岩地段及支护结构状态。
4)外洞口边坡与不稳定山体,洞上方地面与受影响建筑物,洞口防汛设施等。
5.8 监测中趋向稳定的初步安全判别:在一般情况下,当围岩与支护结构具备以下变化特征时,将趋向稳定:
1)随着开挖面的远离,测值变化速率有逐渐减缓趋势。
2)测值总量已达到最大回归值80%以上。
3)位移增长速率小于0.1mm/d~0.3mm/d(软岩取大值)。
5.9 监测中发现下述任一情况时,应以险情对待,须跟踪监测,并及时预警预报。
1)开挖面在逐渐远离或停止不变,但测值变化速率无减缓趋势,或有加速增长趋势。
2)围岩出现间歇性落石的现象。
3)支护结构变形过大、过快,有受力裂缝在不断发展等。
5.10 监测中设计警戒值的初步判别:当测值总量或增长速率达到或超过警戒值时,则认为不安全,需要报警。
5.11 在施工安全监测管理中应建立监测信息反馈流程,提高信息化施工水平。
二、爆破作业
1、现场运送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1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
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不得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得放在衣袋里。
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乱丢乱放。
4)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雷管,5000发;拆箱(袋)搬运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1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2箱(袋)。
6)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2. 洞室爆破的基本要求:
2.1 洞室爆破的设计,应按设计委托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的设计程序、设计深度分阶段进行。
2.2 洞室爆破设计应以地形测量和地质勘探文件为依据。
2.3 洞室爆破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组成。
2.4 洞室爆破工程开工之前,应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5 参加爆破工程施工的临时作业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教育培训,经口试或笔试合格后,方准许参加装药填塞作业。但装起爆体及敷设爆破网路的作业,应由持证爆破员操作。
2.6 a级、b级、c级洞室爆破和爆破环境复杂的d级洞室爆破,洞室开挖施工期间应成立工程指挥部,负责开挖工程和爆破准备工作;爆破之前应成立爆破指挥部。
2.7 洞室爆破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索、导爆管、连接头、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经现场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2.8 不应在洞室内和施工现场加工或改装起爆体和起爆器材。
2.9 在爆破作业场地附近,应按gb 6722的要求设置爆破器材临时存放场地,场内应清除一切妨碍运药和作业人员通行的障碍物。
2.10 爆破指挥部应了解当地气象情况,使装药、填塞、起爆的时间避开雷电、狂风、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
2.11 洞室爆破平洞设计开挖断面不宜小于1.5m×0.8m,小井设计断面不宜小于1m2。
2.12 平洞设计应考虑自流排水,井下药室中的地下水应沿横巷自流到井底的积水坑内。
2.13 装药之前应由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组织对掘进工程进行检查、检测和验收。
2.14 验收前应把平洞(小井)口0.7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并检查支护情况;应清除导洞和药室中一切残存的爆破器材、积渣和导电金属。
2.15 验收时应检查井、巷、药室的顶板和边壁,发现药室顶板、边壁不稳固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2.16 当药室有渗水和漏水时,应将药室顶板和边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导水至底板,由排水沟或排水管排出。如果药室底板积水不多,可设积水坑积水,并在其上铺盖木板。
2.17 如采用电爆网路起爆,应在洞内检测杂散电流且其值不应大于30ma,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2.18 各药室之间的施工道路应清除浮石,斜坡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当坡度大于30°时,应设置梯子或栏杆。 2.19 应通过测量和地质测绘提交准确的药室竣工资料。资料中应详细注明药室的几何尺寸、容积、中心坐标,影响药室爆破效果的地质构造及其与药室中心、药包最小抵抗线的关系等数据。经测量药室中心坐标的误差不应超过±0.3m,药室容积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3、洞室在掘进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3.1 平洞开挖前,应将洞口周围的碎石清理干净,并清理洞口上部山坡的石块和浮石;在破碎岩层处开洞口,洞口支护的顶板至少应伸出洞口0.5m。
3.2 导洞及小井掘进每循环进深在5m以内,爆破时人员撤离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3.3 每次爆破后再进入工作面的等待时间不应少于15min;小井深度大于7m,平洞掘进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爆破后无论时隔多久,在工作人员下井之前,均应用仪表检测井底有毒气体的浓度,浓度不超过地下爆破作业点有害气体允许浓度规定值,才准许工作人员下井。
3.5 掘进时若采用电灯照明,其电压应符合dl/t 5370-2007中6.5节的有关规定。
3.6 掘进工程通过岩石破碎带时,应加强支护;每次爆破后均应检查支护是否完好,清除井口或井壁的浮石,对平洞则应检查清除平洞顶板、边壁及工作面的浮石。
3.7 掘进工程中地下水量过大时,应设临时排水设备。
4. 洞室爆破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1 药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安装、连接起爆体的作业,应由爆破员进行,安装前应再次确认起爆体的雷管段别是否正确。
4.2 洞室装药,应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应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罩,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装药人员离开洞室时,应将照明电源切断。装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运入前,应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并应采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装药和填塞过程中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4.3 夜间装药,洞外可采用普通电源照明。照明灯应设保护罩,线路应采用绝缘胶线,灯具和线路与炸药堆和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0m。
4.4 洞室内有水时,应进行排水或对非防水炸药采取防水措施。潮湿的洞室,不应散装非防水炸药。
4.5 洞室装药应将炸药成袋(包)码放整齐,相互密贴,威力较低的炸药放在药室周边,威力较高的炸药放置在正、副起爆体和导爆索的周围,起爆体应按设计要求安放。
4.6 用人力往导洞或小井口搬运炸药时,每人每次搬运量不应超过两箱(袋),搬运工人行进中,应保持1m以上的间距,上下坡时应保持5m的间距。往洞室运送炸药时,不应与雷管混合运送;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经接好的起爆雷管,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4.7 填塞工作开始前,应在导洞或小井口附近备足填塞材料。
4.8 平洞填塞,应在导洞内壁上标明按设计规定的填塞位置和长度。
4.9 填塞时,药室口和填塞段各端面应采用装有砂、碎石的编织袋堆砌,其顶部用袋料码砌填实,不应留空隙。
4.10 在有水的导洞和药室中填塞时,应在填塞段底部留一排水沟,并随时注意填塞过程中的流水情况,防止排水沟堵塞。
4.11 填塞时,应保护好从药室引出的起爆网路,保证起爆网路不受损坏。填塞完毕,应有专人进行验收。
4.12 洞室爆破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装药连线时操作人员应佩戴标志,未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一切人员不得进入爆破现场。
4.13 电力起爆网路的所有导线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连接,并确保其对外绝缘;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4.14 电力起爆网路导线应用绝缘性能良好的铜芯线。
4.15 洞室爆破时,所有穿过填塞段的导线、导爆索和导爆管,均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填塞时损坏。非填塞段如有塌方或洞顶掉块的情况,还应对起爆网路采取保护措施。
4.16 装入起爆体前后,以及填塞过程中每填塞一段,均应进行电阻值检测;当发现电阻值有较大的变化时,应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后才准许进行下一施工工序。
4.17 敷设导爆索起爆网路时,不应使导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则,应用缓冲材料将其隔离,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cm。
4.18 每个起爆体的雷管数不应少于4发,起爆网路连接时应复核雷管段别。
4.19 连接网路人员应持起爆网路图,按从后爆到先爆、先里后外的顺序连接;所有导爆管雷管与接力雷管,在接点部位应有明显段别标志;接头用胶布包紧,并不少于三层,然后再用绳扎紧。
4.20 采用导爆管和导爆索混合起爆网路时,宜用双股导爆索连成环形起爆网路,导爆管与导爆索宜采用单股垂直连接。
4.21 起爆网路应用电雷管或导爆管雷管引爆,不应用火雷管引爆;只有在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向主起爆线上连接起爆雷管。
4.22 电爆网路的连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1)起爆网路连接应有专人负责;网路连接人应持有网路示意图和历次检查各药室及支路电阻值的记录表,以便随时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作领导人查阅。
2)网路连接,应按从里到外(工作面到电源)的顺序进行。
3)电力起爆网路连接前,应检查各洞口引出线的电阻值,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与区域线连接;只有当各支路电阻均检查无误时,方准许与主线相连接。
4)电爆网路的主线应设中间开关。
5)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前,电爆网路的主线不得与起爆器、电源开关和电源线连接;电源的开关应设保护装置并直接由起爆站站长(或负责起爆的人员)监管。
6)只有在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打开开关箱,并将主线接入电源线的开关上或起爆器的接线柱上。
4.23 起爆网路检查与防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网路连好后,由联网技术负责人进行检查,鉴别联网方式与段别等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防护。
2)起爆网路可用线槽或对开竹竿合札进行防护,接头及交叉点用编织袋包裹好,悬挂在导洞上角;也可将起爆网路束紧后用编织袋做整体外包扎,安置在导洞下角的砂包上,上部再用砂包压实。
5.、洞室爆破后,应检查以下内容:
5.1 是否完全起爆,洞室爆破发生盲炮的表征是:爆破效果与设计有较大差异;爆堆形态和设计有较大的差别;现场发现残药和导爆索残段;爆堆中留有岩坎陡壁。
5.2 有无危险边坡、不稳定爆堆、滚石和超范围塌陷。
5.3 最敏感、最重要的保护对象是否安全。
5.4 爆区附近有隧道、涵洞和地下采矿场时,应对这些部位进行毒气检查,在检查结果明确之前,应进行局域封锁。
5.5 如果发现或怀疑有拒爆药包,应向指挥长汇报,由其组织有关人员做进一步检查;如果发现有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上述情况下,不应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8篇 爆破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岗位安全职责 1.1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并作好日常记录。 1.2负责施工中人员和机械设备安全。 1.3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作业。 2、岗位任职条件 2.1 接受过良好专业安全技术及技能培训。 2.2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上岗。 3、上岗作业准备 3.1 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清楚其内容。包括炮眼的布置,周边眼、辅助眼的间距及孔深,各种炮眼的装药量,导爆管的连接,起爆的顺序等。 3.2 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鞋、安全帽、防噪音耳塞等。 3.3 熟悉围岩类别,检查爆破品的生产厂家、牌号、规格、批次、受潮及运输工具的情况。 3.4 察看爆破现场,确认要撤离的人员设备。 4、安全操作规程 4.1爆破器材运输,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有持证的安全员或爆破员押运,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直接送到工地。 4.2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 4.3 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 4.4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4.5 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 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4.6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装制炮头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4.7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必须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电力爆破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4.8 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4.9 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划出警戒线,严禁一切人员通过,放炮时,必须先发出警号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⑴ 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⑵ 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⑶ 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⑷ 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4.10 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离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放炮器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 4.11 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等到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车辆船只等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 4.12放炮完毕后,安全员、爆破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架、瞎炮、残炮、通风等情况,确实无危险时,才能解除警戒; 4.13 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4.14炸药、雷管随领随用,由爆破员和安全员专人申领,在爆破前半小时直接领到现场;当天未完的炸药、雷管必须立即退还炸药库房并登记造册,严禁私藏炸药、雷管; 5、其他注意事项 5.1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5.2 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5.3 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5.4 作业完毕后,机械设备应在值班人员的指挥下,摆放整齐有序,方可交接班。
第9篇 二次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工作前将周围浮石清理干净,防止伤人。
二、在半径25m的电铲作业范围内,不准进行凿岩工作。处理根底时、掌子面上部设专人监护,防止意外。
三、作业中,经常检查各部螺栓连接处有无回扣,随时紧固。(风管与凿岩机连接处,应随时注意。)
四、作业前,必须站成人字形,面对掌子面站稳后,再进行风门操作。
五、发生盲炮时,应在旁边打一个平行孔,其距离不得少于300-600mm。处理大块时,将大块放平稳后,再进行工作。
六、汽车运送炸药时,配备灭火器材,车辆有明显标志,车内不准闲人乘坐,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
七、在搬运炸药时,人与人的距离不得小于3m。
八、雷管与导爆线要分别放置,分别搬运并远离火源及电器设施。
九、在装药现场20米内禁止有明火,严禁吸烟,禁做可能发生火花和剧烈震动的工作,炸药堵塞时应用木杆疏通。禁止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填塞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十、炸药和雷管要轻拿轻放,禁止冲撞和抛掷。
十一、装药前要严格检查所用工具是否齐全。
十二、警戒范围由爆破边沿算起,中爆破300米,浅爆破200米。
十三、炮响时,必须记清炮响数,炮响数不够时,必须30分钟后再去检查。
十四、警戒信号:放警戒人员手持红旗,携带口哨,并以鸣警报为号,第一次为准备信号,第二次为起爆信号,第三次为解除信号,警戒人员未听到解除信号不得离开警戒位置。
十五、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爆破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
十六、雨、雪、雾天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十七、爆破工作人员的避炮房离爆破点的距离应按空气冲击波来确定安全距离。避炮房应坚固,禁止用采掘设备及其它掩体代替避炮设施。
第10篇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六
7.4爆破器材的贮存
7.4.1一般规定
7.4.1.1爆破器材应贮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里;特殊情况下,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方准在库外存放。
7.4.1.2贮存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置爆破器材库,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建库;库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发给“爆破器材贮存许可证”后,方准贮存爆破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非法贮存爆破器材。
7.4.1.3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
――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有较完善的防盗报警设施;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4.1.4爆破器材库的贮存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地面库单一库房的最大允许存药量,不应超过表21的规定;
――地面总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应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一年生产用量。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应超过三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表21 地面库单一库房的最大允许存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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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硐室式库的最大容量不应超过100t;
――井下只准建分库,馊萘坎挥τ赫ㄒ┤缫沟纳昧浚黄鸨鞑氖缫沟纳昧浚
――乡、镇所属以及个体经营的矿场、采石场及岩土工程等使用单位,其集中管理的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应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并应不大于表22的规定。
表22 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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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专库存放。
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爆破器材同库存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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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6当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仍应符合表21的规定;当危险级别相同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一个品种的单库最大允许存药量;当危险级别不同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危险级别最高的品种的单库最大允许存药量。
7.4.1.7库房建立后任何单位不应在爆破器材库的危险区域内修建任何建(构)筑物。
7.4.2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
7.4.2.1库区的布局与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库区不应布置在有胶椤⒒潞偷叵滤疃:φ牡胤剑松柙谄у卮
――相邻库房不应长边相对布置。雷管库应布置在库区的一端;
――在库区周围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小型库不应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
――库区办公、警卫及生活服务等建筑物,应布置在安全的地方;
――库区道路的纵坡坡度不宜大于:主要运输道路6%,手推车道路2%。
7.4.2.2爆破器材库的结构,应遵守gb50089及gb50154的有关规定。井下爆破器材库要求见6.5.4的有关规定。
7.4.2.3爆破器材库区的消防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根据库容量,在库区修建高位消防水池:库容量小于100t者,贮水池容量为50m3(小型库为15m3);库容量100t~500t者,贮水池容量为100m3;库容量超过500t者,设消防水管;
――消防水池距库房不大于100m,消防管路距库房不大于50m;
――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库区周围,应修筑防火沟渠,沟渠边缘距库区围墙不小于10m,沟宽1m~3m,深1m。
7.4.2.4爆破器材库房设置防护土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土堤堤基至库房墙壁的距离为1m~3m,有套间的一侧可达5m或按运输要求确定;
――土堤与库房之间,应设有砖石砌成的排水沟;
――允许用块石或混凝土砌筑不高于1.0m的堤基;堤基上部应用泥土、砂质粘土等可塑性和不燃材料修建,不应用石块、碎石和可燃材料修建;
――土堤高出库房屋檐1m,顶部宽度1m,底部宽度根据土堤所用材料的稳定坡面角确定。
7.4.3爆破器材库的照明、通信和防雷设施
7.4.3.1地面爆破器材库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贮存爆破器材库房的用电负荷按二级负荷供电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
――从库区变电站到各库房的低压线路,宜采用铜芯铠装电缆埋地敷设。当全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埋地长度(m)应不小于两倍的电缆埋入处的土壤电阻率(gm)的平方根,但不应小于15m。室外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危险库房。在电缆入户端应将其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库房内不应安装灯具,宜自然采光或在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铁制配电箱中;
――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应急灯,不应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7.4.3.2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
――井下库区的电压宜为36v;
――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不应安装灯具;
――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铁制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洞室里;
――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区,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其他井下库区应使用蓄电池灯、防爆手电筒或汽油安全灯作为移动式照明。
7.4.3.3爆破器材库区各类建筑物的防雷级别的确定与防雷装置的设置应参照gb50089的有关规定。
7.4.4爆破器材的贮存&收发与库房管理
7.4.4.1每间库房贮存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贮存药量。
7.4.4.2爆破器材的贮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m高度的垫木;
――爆破器材的码放,宜有0.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0.4m;
――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
――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7.4.4.3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7.4.4.4进入库区不应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7.4.4.5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7.4.4.6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
7.4.4.7库区应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库区。
7.4.4.8爆破器材库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治安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等,宜分区分库分品种贮存,分类管理。
7.4.4.9库区不应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7.4.4.10爆破器材的收发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总库区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许整箱(袋)发放;
――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7.4.4.11应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7.4.5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和临时性存放爆破器材
7.4.5.1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设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等威胁的地方。
允许利用结构坚固但不住人的各种房屋、土窑和车棚等作为临时性爆破器材库。
7.4.5.2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库房宜为单层结构;
――库房地面应平整无缝;
――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窗、门应为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
――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小于2m;
――库内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库内应设置独立的发放间,面积不小于9m2;
――应设独立的雷管库房。
7.4.5.3临时性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为:炸药10t,雷管20000发,导爆索10000m。
7.4.5.4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性爆破作业,用安装有特制车厢的汽车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器材存放量不应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在经过核准的专用同一车上装有炸药与雷管时,雷管不得超过2000发和相应的导火索与导爆索;
――特制车厢应是外包铝板或铁皮的木车厢,车厢前壁和侧壁应开有0.3m×0.3m的铁栅通风孔,后部应开设有外包铝板或铁皮的木门,门应上锁,整个车厢外表应涂防火漆,并设有危险标志;
――宜在车厢内的右前角设置一个能固定的专门存放雷管的木箱,木箱里面应衬软垫,箱应上锁;
――不应将特制车厢做成挂车形式;
――车辆停放位置,应确保爆破作业点、有人建筑物、重要构筑物和主要设备的安全;
――白天、夜晚均应有人警卫;
――加工起爆管和检测电雷管电阻,应在离危险车辆50m以外的地方进行。
7.4.5.5用船只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只,应停泊在航线以外的安全地点,距码头、建筑物、其他船只和爆破作业地点不应少于250m;
――船上应设有单独的炸药舱和雷管舱,各舱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并与机舱和热源隔离;
――爆破器材的存放量不应超过2t;
――存放爆破器材的框架应设凸缘,装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固定牢固;
――船上应悬挂危险标志,夜间挂红灯;
――船上应有人员警卫;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舱,应用移动式蓄电池提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
――船上严禁烟火,并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船靠岸时,岸上50m以内不准无关人员进入;
――海上不应使用非机动船存放爆破器材。
7.4.5.6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作业地点只应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大型爆破,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应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拆除爆破和地震勘探及油气井爆破时,不应将爆破器材散堆在地,雷管应放在外包铁皮的木箱里,箱应加锁。
7.4.5.7在特殊情况下,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爆破器材可临时存放在露天场地,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存放场应选择在安全地方,悬挂醒目标志(白天插红旗,晚上挂红灯);
――爆破器材应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存放爆破器材的场地不应堆放任何杂物;
――炸药堆与雷管不应混放!其间距离应不小于25m;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不应直接堆放在地上;
――在爆破器材堆上,应覆盖帆布或搭简易的帐棚;
――距存放场周边50m范围内严禁烟火。
7.4.5.8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7.5爆破器材的检验和销毁
7.5.1爆破器材的检验
7.5.1.1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
7.5.1.2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应由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7.5.1.3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7.5.1.4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炸药库主任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或销毁。
7.5.2爆破器材销毁的一般规定
7.5.2.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或再加工。
乡镇管辖的小型矿场、采石场或小型爆破企业,对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应自行销毁或自行加工利用,应退回原发放单位按规定进行销毁或再加工。
7.5.2.2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5.2.3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亲ㄖ叭嗽辈⒕排嘌怠
销毁后应有二名以上销毁人员签名,并建立台帐及档案。
7.5.2.4销毁爆破器材,不应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进行。
7.5.2.5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后,可用焚烧法销毁。
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7.5.2.6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7.5.2.7不应在阳光下曝晒爆破器材。
7.5.2.8销毁场地应选在安全偏僻地带,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距铁路、公路不应小于50m。
7.5.3爆破器材的销毁方法
7.5.3.1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7.5.3.2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清除销毁场地周围半径50m范围内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
7.5.3.3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有坚固的掩蔽体,掩蔽体到爆破器材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
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体的情况下,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
7.5.3.4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引爆前或点火前应发出声响警告信号。在野外销毁时还应在销毁场地四周安排警戒人员,控制所有可能进入的通道,不准非操作人员和车辆进入。
7.5.3.5只有确认雷管、导爆索、继爆管、起爆药柱、射孔弹、爆炸筒和炸药能完全爆炸时,才允许用爆炸法销毁。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分段爆破,单响销毁量不应超过20kg并应避免彼此间发生殉爆。
7.5.3.6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按销毁设计书进行,设计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7.5.3.7如果把全部要销毁的爆破器材一次运到销毁场地,而又分批进行销毁,则应将待销毁的爆破器材放置在销毁场地上风向的掩体后面,其距离由设计确定。
7.5.3.8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采用电雷管、导爆索或导爆管系统起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火雷管起爆。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确保全部从事销毁工作的人员能撤到安全地点。导火索应从下风向敷设到销毁地点,并将其拉直,覆盖砂土,以避免卷曲。雷管和继爆管应包装好再埋人土中销毁。
7.5.3.9用爆炸法销毁爆炸筒、射孔弹、起爆药柱和有爆炸危险的废弹壳,应在深2m以上的坑(或废巷道)内进行,并应在其上面覆盖一层松土。
7.5.3.10销毁爆破器材的起爆药包应用合格的爆破器材制作。
7.5.3.11销毁传爆性能不好的炸药,可用增加起爆能的方法起爆。
7.5.3.12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用焚烧法销毁。焚烧前,应仔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和其他起爆材料。
不应用焚烧法销毁雷管、继爆管、起爆药柱、射孔弹和爆炸筒。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不应一起焚烧。
7.5.3.13应将待焚烧的爆破器材放在燃料堆上,每个燃料堆允许烧毁的爆破器材不应多于10kg,药卷在燃料堆上应排列成行,互不接触。不应成箱成堆进行焚烧。
待焚烧的有烟或无烟火药,应散放成长条状。其厚度不应大于10cm,条间距离不应小于5m,各条宽度不应大于0.3m。同时点燃的条数不应多于3条。
焚烧火药,应防静电、电击引起火药意外燃烧。
7.5.3.14不应将爆破器材装在容器内焚烧。
7.5.3.15点火前,应从下风向敷设导火索和引燃物,只有在一切准备工作做完和全体工作人员进入安全区后,才准点火。
7.5.3.16燃料堆应具有足够的燃料,在焚烧过程中不准添加燃料。
7.5.3.17只有确认燃料堆已完全熄灭,才准走进焚烧场地检查;发现未完全燃烧的爆破器材,应从中取出,另行焚烧。焚烧场地完全冷却后,才准开始焚烧下一批爆破器材。
焚烧场地可用水冷却或用土掩埋,在确认无再燃烧的可能性时,才允许撤离场地。
7.5.3.18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用溶解法销毁。
在容器中溶解销毁爆破器材时,对不溶解的残渣应收集在一起,再用焚烧法或爆炸法销毁。
不应直接将爆破器材直接丢人河塘江湖及下水道中溶解销毁,以防造成污染。
7.5.3.19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使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7.6炸药的再加工
7.6.1粉(粒)状硝铵炸药的再加工
7.6.1.1当粉(粒)状硝铵炸药结块或含水量超标时,不应用于井下爆破作业;可将其烘干和粉碎后用于露天爆破,但炸药结块较坚硬时不得再加工,应及时销毁。
7.6.1.2炸药的烘干和粉碎等再加工,应在专设的加工工房或露天工棚内进行。含硝酸酯的炸药,不得粉碎。
7.6.1.3采用轮碾机和凉药机再加工粉状硝铵炸药时,可按原加工工艺碾压和干燥。无凉药机时,出药温度应低于45℃,以防重新结块。
7.6.1.4不具备室内加工条件,而采用室外干燥粉碎和包装炸药,应在天气晴朗,风力小于三级的白天进行。垫板及运送炸药的容器,应采用坚固、撞击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7.6.1.5每批再加工的粉(粒)状炸药的总量不应超过1t。
7.6.1.6人工粉碎粉(粒)状硝铵炸僮魅嗽庇υ┳饕捣⒋骺谡郑τ寐痢⒛镜炔徊鸹ǖ墓ぞ撸庸し坑τ辛己玫耐ǚ绶莱旧枋
7.6.2含水炸药的再加工
7.6.2.1乳化炸药在储存期内发生轻度破乳,出现颗粒时,不应用于爆破作业。应及时退回生产厂进行再加工,再加工的炸药可用于露天大直径深孔爆破或硐室爆破。
7.6.2.2乳化炸药再加工的一般程序是:剥去包装纸,将药投入搅拌机内加热搅拌至75℃~80℃,加入总量为0.5%~1.0%的乳化剂,再经搅拌乳化,冷却后出料包装。
7.6.2.3再加工的炸药,应测定爆炸性能后方可使用。
7.6.2.4再加工的炸药应及时使用。
7.6.3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解冻
7.6.3.1已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使用前应加以解冻,可在地面或井下仓库以及专设的解冻室内进行。
7.6.3.2在爆破器材库内自然存放解冻时,库内温度应维持在10℃~30℃,解冻时间不应少于2d。每批解冻的炸药,应编号、记录入库和出库的时间。
7.6.3.3在解冻室解冻时,应采用水暖系统,室温不应超过30℃,并设超温警报装置。当解冻室作其他用途时,应彻底清洗地面和墙壁。继续用作解冻室时,应事先将一切杂物清洗干净方可使用。
7.6.3.4库内或室内进行解冻时,工作人员不应超过两人,不应做与解冻无关的其他工作。
解冻后的炸药,应及时运往爆破地点使用。
第11篇 炸药爆破的安全管理规程
1、爆破人员应经爆破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爆破证参加施工现场爆破工作,无证人员不得参加爆破施工操作。
2、施工现场爆破时应设有爆破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爆破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爆破方案制订。爆破措施、计划和爆破方案应按照传爆能力,考虑周围建筑物、设备设施和人员安全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经三信家园项目部有关负责人审核审批后备案,方能组织实施爆破。
3、爆破组应根据爆破方案确定危险场所并划出爆破危险场所区域,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把爆破危险处所与安全区隔开,施工时有专职警戒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护,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待施工人员、行人、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区后方准起爆。
4、点火引爆时应按照有关爆破的方案、时间程序合理组织爆破施工。炮工必须有安全牢固的掩蔽所,道路必须畅通。
5、爆破炸药、雷管、导火索应根据当天爆破计划用量组织进场,爆破材料应有专人警卫保管,现场临时储药小仓库必须设在隐蔽、安全的地方。领用时进行登记,用完盘点数量,专人妥善管理,注意运输安全,不得转手。
6、严格执行爆炸材料的保管、消防等有关制度,严防破坏或发生意外。
7、炸药与雷管应分开贮存,存放地点不得小于殉爆安全距离,雷管与炸药贮放距离不得小于2m。
8、爆破材料贮放地点与建筑物及道路应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炸药、雷管、导火索(或电引爆器),应分类分别放好,并存在干燥地方,注意防火和预防产生火星。
9、爆炸时尽量采用减小声响及飞石措施,掌握好爆破时间。
10、爆破材料应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应用专车运输,并按指定的路线运输,不得使用自卸汽车、拖车、二轮摩托车、自行车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用汽车运输时,车箱应清洁,不得放钢铁工具,装载不得超过容许载重量的2/3,速度不应超过20km/h。人力运送每人不超过25㎏,且相距应不小于5m。
11、爆破材料的装卸均应轻拿轻放,不得有摩擦、震动撞击、坠落等发生。炸药与雷管、导爆管、传爆线、硝酸铵炸药及里火药均不得在同一车内装运。由持证人员专门押运,他人不得同车乘坐。爆破材料车辆禁止靠近烟火、火焰及高温场所、电源、磁场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12、押送人员及炮工禁止在衣袋中随身携带爆破危险物。
13、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力剪断或用石器、铁镐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案上,不得放置雷管。
14、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15、装药要用木竹棒载塞,严禁用力抵入或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性油炸药。
16、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应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②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ω之内。
③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④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⑤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m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m以外。
⑥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17、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线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18、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19、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力爆破通电源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采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分钟;如采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分钟。
②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③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60㎝以外另外打眼放炮。
④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⑤在处理瞎炮时,不准把带有雷管的药包从炮孔内拉出来,或者拉住电雷管上的导线把电雷管从药包内拔出来。
20、爆破作业应认真贯彻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前后各个施工工序的操作检查处理,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以确保爆破安全。
莆田市城厢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信城市家园项目经理部
二00三年元月十五日
第12篇 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作业是一项具有危险性和不安全因素的作业,在整个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根据工程要求和爆破的具体条件,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严密组织好施工防护,严格控制爆破能源释放效果,无介质破碎工程,即可达到预期的爆破效果,提高施工速度,又可将爆破范围及爆破危害控制在规定的安全限度之内。
爆破施工作业安全
(一)爆破作业应专人负责,统一指挥,较大的爆破施工还应建立临时爆破领导小组,成立有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专业人员、防护员、联络员等组成的爆破专业队伍。
(二)爆破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要求和爆破点的具体情况制定爆破方案,防护措施(减震、防冲击波、防飞石、防噪音)和具体的施工方法。
(三)打炮眼前应详细地检查施工点岩层、石缝和使用的工具,清除危石、杂物、积雪,按要求选好炮位、炮向和立脚点,在斜坡和作业困难的地点立脚时,可设置工作吊架和临时脚手架,机具应放置在妥善地点,不得随意乱放,高空打眼作业时,禁止将工具或钻杆由上往下投掷。
(四)打眼时,胸部以下钎杆和眼孔要保持在一条直线上,作业人员要随时瞭望炮眼上部,发现落石及时躲避和呼喊。
(五)检查、试验和加工爆破材料时,应远离施工地点,并禁止在炸药房附近进行试验。
(六)清楚雷管内杂物时,禁止用手掏、嘴吹、更不能用硬物插入雷管。
(七)进行爆破器材加工,检修作业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戴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装药区内严禁吸烟、点火,与装药无关的人员应在装药前撤离装药区。
(八)临装药前才可把爆破材料运至工作点,存放在指定地点,随取随用,禁止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爆破后的剩余材料应清点入库,禁止随地存放或带回宿舍。
(九)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装药工具应是木、竹制品,装药前应清楚炮眼内的杂物和积水,药物轻轻送人,不得用铁器(铁丝、钎棍)捣压。
(十)逢浓雾、暴雨或雷电天气以及黑夜里,均不得进行露天装药和爆破工作。
(十一)爆破指挥人员应和所有防护员、联络员取得联系,确认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先发出爆破预备信号,再次确认危险区内无人时,方可发出点炮信号。
(十二)多人点炮时,应统一听从爆破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依从“先远后进(炮位),先长后短(导火索)”的原则,依次点炮。在山上实施点炮作业每人不得超过2个,山下或平地点炮每人不得超过5个,听到撤离信号时,无论点完否,均应立即撤出点炮区,进入避炮安全处所。
(十三)起爆后,确认炮区的炮全部响完后或最后一炮响后20分钟,爆破人员方可进入炮区,检查有无瞎炮、危石、落实,并进行处理。
(十四)对爆破后发生的瞎炮,必须有爆破人员或有经验的瞎炮处理人员专门处理,排除瞎炮时,必须一人处理,一人监护,瞎炮点应明显设置警戒标志,四周5米范围内禁止无关人员走行。
(十五)处理瞎炮时,应按规定处理,严禁拉动导火线或雷管脚线取出雷管,可用水冲洗炮眼,或与距瞎炮不少于40cm(深孔不少于2cm)另行平行打眼装药起爆。
(十六)瞎炮处理完毕后必须仔细检查,谨慎处理残余未炸的爆破材料,当确认瞎炮处理完毕,完全安全后再撤出警戒标志,方可在附近进行新的作业。
第13篇 井下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矿爆破工。
第2条 爆破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炸材料的押、运工作。
2.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炸材料的管理工作。
3.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爆破工作。
二、上岗条件及岗前准备
第3条 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4条 爆破工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所有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器材的性能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5条 爆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掌握爆炸材料、爆破操作的有关规定。
2.熟悉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炸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
3.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4.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5.掌握入井须知等有关安全规定。
第6条 作业时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7条 下井前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并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爆破母线保持完好。
第8条 准备好木质炮棍、岩(煤)粉掏勺或吹眼器等爆破器具。
三、安全规定
第9条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10条 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11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用、退等管理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12条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第13条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雷管、不同种类的炸药不得混用。
第14条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第15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和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或锚杆等有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支护失效或者伞檐超过规定时。
2.爆破地点20m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或者有未撤出的矿车、机电设备,以及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3.爆破地点20m以内,煤尘堆集、飞扬,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4.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5.炮眼内煤(岩)粉末未清除干净时;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时;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6.发现拖爆未处理时。
第16条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遇特殊情况时,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爆破工必须在现场亲自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17条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
第18条 班组长必须亲自安排有责任心的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执行警戒工作。各警戒岗点除警戒人员外,还要设置警示牌、栏杆或拉绳等明显标志。起爆前工作面所有人员都要撤至警戒岗点以外的安全地点,并由班组长负责清点核实人数。
第19条 爆破前,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来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爆破前,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完成。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入放炮操作位置,在物体掩护下进行放炮。
第20条 处理拒爆、残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21条 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22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四、操作准备
第23条 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领取合格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24条 领取并检查防爆发爆器。
1.将发爆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指示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方法检查发爆器。
3.发爆器完好,电池有电。
第25条 领取并检查电爆网路检测仪表。
第26条 检查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五、操作顺序
第27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瓦斯→撤警戒→收尾工作。
六、正常操作
(一)爆炸材料的运送与存放
第28条 凭爆炸材料领用单,核实电雷管和炸药的需用量;凭爆破证到爆炸材料库领取所需爆炸材料。
第29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放在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放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入,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上下井简。
5.人工行走运送炸药时,在巷道内行走,二人相距并保持10m以上的距离,不得在途中嬉戏和逗留;大巷行走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坚持走人行道,不要随意横穿轨道。
6.禁止将爆炸材料乱丢乱放,防止其发生冲撞、摩擦,避免其与电缆、电线及金属导体接触。
7.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炸材料,不得携带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8.在运送爆炸材料过程中,严禁将自救器等物品装入爆炸材料容器内。
第30条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材料量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1.同时运搬炸药、起爆材料不得超过13kg。
2.拆箱(袋)运搬炸药不得超过20kg。
3.背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一箱(48kg)。
4.挑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二箱(48k)。
第31条 爆炸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
1.爆炸材料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地点。
2.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严禁炸药和雷管混放,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3.任何人不准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炸材料箱上。
4.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第32条 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二)起爆药卷的装配
第33条 只准由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第34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导电体和电器设备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图表的要求,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避免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装配时应将脚线扭结处与雷管同时握在手中,不得让脚线随意甩动。
3.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电雷管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裸露部分扭结成短路。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用木或竹制的炮针在药卷顶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眼,然后检查取用的电雷管脚线是否已扭结短路,确认扭结可靠后方可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内,并将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应全部缠绕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绑在药卷上。
5.每个药卷内只允许插放一个电雷管。
6.装配好的起爆药卷要整齐摆放在爆炸材料箱内或其附近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地点,要点清数量并掩盖好,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三)装药操作
第35条 装药前,验孔、检查瓦斯及支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2.爆破工在装药前,应用炮棍插入炮眼,检验每一个炮眼的角度、深度、方向及眼内的情况,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炮眼必须废掉,重新钻眼。
3.督促瓦斯检查员对装药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进行瓦斯检查。瓦斯含量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不得装药。
4.放炮前必须对放炮工作面附近20m范围内巷道洒水降尘。
5.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及支护质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放炮前必须对放炮地点附近10m范围内的支护进行加固,否则不得放炮。架棚巷道迎头10m范围内支架齐全完好,架设质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且要进行联锁加固。锚杆支护巷道要对锚杆螺母进行二次紧固,锚固力不低于100n·m。
6.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得装药。
7.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得装药。
8.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不得装药。
9.爆破工、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瓦斯、通风和支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6条 装药程序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工必须依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中规定起爆顺序相符合。
2.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应先装,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应后装。
3.装药时要一手轻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的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不得冲撞或捣实,用力要均匀,使药卷彼此密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第37条 爆破工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第38条 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与反向起爆;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起爆药卷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先装,起爆药卷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起爆药卷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起爆药卷夹在两药卷中问。
(四)封泥
第39条 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黏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在有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中,所有未装药的炮眼都应用封泥充满填实。装填炮泥要遵守下列规定: ;
1 . 装填封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封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结构: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mm的炮泥,然后按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达到封泥长度的要求标准。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40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l/2。
3.炮眼深度超过l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的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五)连线
第41条 连线方式与接线要求。
1.各炮眼雷管脚线的连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由爆破工一人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问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
第42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敷设。
1.爆破母线的规格质量、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2.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之问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用后盘收,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口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成短路。
7.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连线方式进行连线。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操作。
(六)爆破作业
第43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对距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风流进行瓦斯检查。瓦斯含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措施处理至符合规定。
第44条 爆破前应做好警戒工作:
1.班组长也须亲自指定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执行警戒工作。
2.各警戒地点除设置站岗人员外,还要设警戒线,警戒线处应设置警示牌、栏杆或拉绳等醒目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外的安全地点。
第45条 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迎头,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第46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用具有检测电阻值功能的发爆器或专用爆破欧姆表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时,其使用方法如下:
1.将待测电爆网路导线端头接在接线柱上,指针摆动则说明电路是通的;当电阻值很大甚至为无穷大时,说明网路断路不通;当电阻值很小甚至趋近于零时,说明脚线短路。
2.读出表上的读数,并与设计时的计算值相比较,以判
断网路连接质量是否合乎要求。
3.发现断路或短路及电阻值超过允许范围时,应立即找出原因,排除故障。
4.检测不合格的网路,未消除故障前,禁止起爆。
第47条 整个电爆网路经过导通检测确认合格后,才准将母线与发爆器电源开关连接,准备起爆。
第48条 爆破工接到班组长下达的起爆命令,确认爆破警戒范围内无滞留或误人人员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喊话三声或吹急促口哨三次),再将爆破母线与发爆器上的两根接线柱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发爆器指示灯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至放炮位置放炮,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严禁发出爆破警号与起爆同步进行。
第49条 电雷管起爆后,必须立即将起爆钥匙拔出,摘掉爆破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器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器接线盒内。
(七)爆破后检查及处理
第50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由外向里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爆破结束以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人工作面作、虬
第51条 检查工作面爆破情况。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ra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52条 爆破后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耗单,核实查清当班领取、使用及剩余的爆炸材料数量相符,并经班组长现场验证签字。当班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班交回爆炸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炸材料。
第53条 爆破工作结束,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收拾整理好。升井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交回规定的发放处。
(八)注意事项
第54条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第55条 爆炸材料新产品,需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使用。
第56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57条 必须使用经全电阻检查合格的电雷管,严禁使用不通电或电阻不合格合格的电雷管。
第58条 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炸材料运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人员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或生产水平。
第59条 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火爆破,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60条 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有效使用各种防尘设施防止粉尘浓度超限。
七、特殊操作
第61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爆破工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
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62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中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八、收尾工作
第63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64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65条 将爆破母线、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全电阻网路检测仪等收拾整理好。
第66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当班交回发放地点。
第67条 升井后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交回仪器发放室。
第14篇 大爆破安全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大爆破设计、施工和爆破后的检查等安全技术问题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工程大爆破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2 引用标准
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
3 名词术语
大爆破 硐室爆破或一次炸药用量较大的深孔爆破。
4 大爆破分级
4.1 分级
根据大爆破的形式和一次爆破总装药量把大爆破分为a、b、c、d四级。
4.2 分级表
5 设计资格和审批权限
5.1 设计资格
5.1.1 承担a、b级大爆破设计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b. 进行c级大爆破设计3次以上和具有b级以上(含b级)大爆破施工经验;
c. 持有部级主管部门同意该单位进行a、b级大爆破设计征书或批文。
5.1.2 承担c级大爆破设计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b. 承担过3次以上d级大爆破设计和具有c级以上(含c级)大爆破施工经验;
c. 持有部级主管部门同意该单位进行c级大爆破设计征书或批文。
5.1.3 承担d级大爆破设计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b. 有进行一般爆破设计和大爆破施工的经验;
c. 持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证书或批文。
5.2 安全评估
5.2.1 大爆破工程,必须进行安全评估。无安全评估的大爆破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审批。
5.2.2 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地形地质勘测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b. 设计方法和设计参数选择的合理性;
c. 工程环境安全性评估;
d. 起爆网路的准爆性评估;
e. 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其预防对策和抢救措施。
5.3 审批权限
5.3.1 a、b级大爆破设计,必须由主管产业部门审批。
主管产业部门应由5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审批组,以a、b级大爆破设计进行审查。a级大爆破设计,由部(总公司)领导批准。b级大爆破设计,由主管司(局)领导批准。
5.3.2 c级大爆破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司、地级以上)组织3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审批组,以c级大爆破设计进行审查,并由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
5.3.3 d级大爆破设计可由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查和批准。
5.3.4 审查大爆破设计时,应征得当地相应的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同意。
6 大爆破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大爆破设计,必须按规定的设计程序、内容和工程要求进行。
6.1.2 c级以上(含c级)的大爆破设计,应根据工程爆破设计任务进行编制。
6.1.3 在大爆破设计前,必须以爆破区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并根据大爆破级别,以勘测项目提出具体要求。
6.1.4 大爆破设计书,应由说明书和图纸组成。各类大爆破工程的设计内容要求,见附录a。
6.1.5 邻近建筑物或边坡的爆破,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和相应的降震措施。对重要保护对象,应根据专门分析或现场测试结果进行安全论证。
6.1.6 大爆破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书、施工图及有关规程、标准进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见附录b。
6.1.7 爆破施工过程中发现爆破参数、岩石可爆性、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等与原设计依据不同时,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修改设计,必须报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或主管部门批准。
6.1.8 每次大爆破设计文件,均应编号存档,并编制爆破效果与安全技术报告。
6.2 设计阶段
6.2.1 大爆破设计,应按爆破等级分阶段进行。
6.2.2 硐室大爆破设计阶段划分,应遵守下列规定:
a. a、b级大爆破设计,分为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b. c级大爆破设计,分为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c. d级大爆破设计,可一个阶段完成施工图设计。
6.2.3 深孔大爆破设计阶段划分,应遵守下列规定:
a. a级水下深孔大爆破,采用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设计阶段;
b. b级地下和水下深孔大爆破,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c. c、d级深孔大爆破设计,可一个阶段完成施工图设计;
d. d级重复性的深孔大爆破设计,可采用标准设计。
6.2.4 各级大爆破的各设计阶段,均应具有足够的设计原始资料。对地形、地质勘察与测量工作的要求,见附录c。
6.2.5 可行性研究,应充分论证工程爆破在技术上的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内容应包括:
a. 工程概况和设计任务要求;
b. 爆破区的规划和设计原则;
c. 爆破药包布置和爆破参数选择;
d. 炸药品种、用量和总爆破方量;
e. 爆破漏斗及矿岩堆积分布范围;
f. 爆破对环境影响的安全评价;
g. 施工方法及进度安排;
h. 工程概算;
i. 可行性方案分析与结论。
6.2.6 技术设计,应明确选择爆破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内容应包括:
a. 工程概况及总体布置;
b. 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c. 药包布置、爆破参数及炸药用量;
d. 爆破方量和矿岩堆积形态及范围;
e. 药室导峒布置、装药结构及填塞;
f. 爆破网路及起爆顺序;
g. 爆破对环境影响的安全分析校核;
h. 工程预算及技术经济指标。
6.2.7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根据实际揭示的地形地质情况,按工程要求修正爆破设计,并提出施工图。
6.2.8 采用一个设计阶段完成施工图设计时,其设计内容应满足附录a和施工要求。
6.2.9 采用标准爆破设计时,应根据每次爆破技术条件与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标准设计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调整。
6.3 爆破对环境影响的安全分析评价
6.3.1 硐室大爆破对环境影响的安全评价,应根据爆破工程周围环境情况逐项进行分析核算,确定安全距离范围,作出综合分析评价。分析校核的项目内容,一般包括:
a. 爆破对周围地面及地下建(构)筑物及重要设施的地震安全距离范围;
b. 确定爆破区周围地面岩体破坏、高边坡失稳范围、非抵抗线方向的破碎和软弱夹层逸出的安全距离;
c. 爆破对水文地质条件及岩溶地区影响的距离和范围;
d. 爆破飞石、滚石、空气冲击波及有害气体对人员和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影响范围。
6.3.2 露天和地下交叉作业时,深孔大爆破设计应考虑爆破地震、空气冲击波、毒气的相互影响程度,划定露天与地下的危险区范围。
6.3.3 地下大爆破的采区接近地表时,应由设计确定地表塌陷区的危险范围。
6.3.4 确定地下大爆破的地震波、空气冲击波和有害气体的危险范围。
6.3.5 水下大爆破设计,应专门论述水中冲击波的安全影响,确定安全距离与采用的防护措施。
7 试验与监测
7.1 一般规定
7.1.1 根据大爆破的级别和复杂性,爆破器材检测和爆破试验项目应遵守下列规定:
a. a、b级大爆破,必须严格按本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测和试验;
b. c级大爆破,应以7.2和7.3中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
c. d级大爆破,仅要求对雷管和导线进行电阻检查;
d. 水下大爆破时,必须以爆破器材进行防水性能检测,确认其防水能力。
7.1.2 大爆破中使用的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级标准要求。
7.2 爆破器材的检测项目
7.2.1 炸药必须测定爆速和殉爆,并进行爆破漏斗试验。
7.2.2 电雷管应测定电阻值;延期雷管应测定延期时间。
7.2.3 导爆索应测定爆速、起爆能力,并进行连接传爆试验。
7.2.4 导爆管应测定传爆和爆速。
7.2.5 爆破环境潮湿或有水时,应对爆破器材进行防水试验。
7.2.6 爆破对象为高硫、升温体时,应对爆破器材作安定性试验。
7.2.7 应检查各种连接线、区域线或主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值和绝缘性能。
7.2.8 起爆器应检查放电电压和外壳绝缘性能。
7.2.9 采用交流电起爆时,应测定交流电压,并检查开关、电源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3 爆破网路试验和小型实爆
7.3.1 电爆网路应进行实爆试验或等效模拟实验:
a. 网路实爆试验
按设计网路,实地联线起爆
b. 等效模拟试验
深孔爆破时,至少用一条支路按设计连接雷管外,其他各组可用等效电阻试验法。
7.3.2 导爆索网路或导爆管网路,应进行下列试验:
a. 露天大爆破,按设计联线起爆;复杂网路,至少选用一组典型网路进行试验;
b. 地下大爆破,宜在现场条件下,至少选用一个分区,按设计敷设网路进行实爆。
7.3.3 重要爆破工程,应考虑在现场条件下进行小型实爆。
7.4 爆破效应监测
7.4.1 实施工程爆破时,应根据爆破规模,爆区周围的设施,选择爆破效应的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分为:爆破地震效应、空气冲击波、水中冲击波、噪声、飞石、滚石、有毒气体、断层滑动和地压变化等。
7.4.2 监测项目,应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承担,并提出监测报告。
8 小井与平峒掘进
8.1 掘进前的准备
8.1.1 小井掘进前,必须将井口周围1m以内的碎石块清除干净。在土质或比较破碎的石质地面,应用木板或其他材料支护井口。支护物应高出地面20cm。
8.1.2 平峒开挖前,应将峒口周围的碎石清理干净,并留出不小于1.5m宽的平台。
8.1.3 在破碎的岩层中开挖平峒,峒中必须作好支护工作。支护的顶板至少应伸出峒口50cm。
8.1.4 平峒横断面的高不得小于1.5m,宽不得小于0.8m,小井的横断面积不得小于1.0m2。
8.2 掘进与支护
8.2.1 平峒峒口上部山坡,不准有不稳定的石块或浮石,整个施工过程中,都应随时检查,及时清除。
8.2.2 导峒及小井掘进进深在1~5m以内,爆破时人员撤离的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8.2.3 小井掘进爆破后,必须等待炮烟排净,才准工作人员下井,其最短时间,不得少于15min。
8.2.4 小井掘进深度超过3.0m后,应采用电力起爆或导爆管起爆。
8.2.5 小井深度大于7m时,爆破后应采用机械通风。无论放炮后时隔多久,工作人员在下井以前,均应用仪表检测井底有毒气体的浓度,浓度未超过允许值,才允许工作人员下到井底。
8.2.6 每次爆破后,必须首先清除井口或井壁上的浮石,并检查井口或井内的支护是否稳固。
8.2.7 深度大于5m的小井,掘进时不准工作人员用绳梯上下,应采用有制动装置的辘轳或其他升降设备。
8.2.8 平峒和小井掘进时,若采用电灯照明,其电压不得超过36v。
8.2.9 当平峒的掘进长度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每次放炮后,须待炮烟和有毒气体排出后,才准进入工作面。
8.2.10 平峒掘进过程中,如有地下水,应靠平峒一侧挖掘排水沟。
8.2.11 平峒通过岩石破碎带时,应加强支护,必要时可采用密集支护。
8.2.12 每次掘进爆破后,应首先检查平峒顶板、两邦工作面的浮石以及平峒内的支护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准继续作业。
8.2.13 小井中的药室有地下水时,应尽量使水流经排水沟排出横巷,无法排水的小井药室,应在其底部挖掘蓄水坑贮水。水量过大时,应设有临时排水设备。
9 装药前的准备
9.1 组织指挥系统
9.1.1 a、b、c级大爆破和爆破环境复杂的d级大爆破,必须成立大爆破工程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大爆破的各项工作。
9.1.2 指挥部应设正、副指挥长各一人。正指挥长应由爆破工作领导人担任,副指挥长宜由当地公安部门或单位保卫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正指挥长全面负责指挥部的工作。
9.1.3 指挥部应设设计施工组,起爆组,供应组,安全保卫组,科研观测组,后勤组和救护组等职能组。职能组的具体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责范围由正指挥长确定。
9.1.4 各职能组和指挥部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负其责。
9.2 药室和深孔的验收
9.2.1 药室施工完毕后,应通过测量及地质测绘提供准确的竣工资料。资料中应详细注明药室的几何尺寸、容积、中心坐标、影响药室爆破效果的地质构造及其与药室的坐标关系、药室的最小抵抗线等数据。一般要求药室中心坐标的误差不超过±30cm,定向抛掷爆破时药室中心坐标的误差不超过±20cm。药室容积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9.2.2 药室(深孔)的实测最小抵抗线数值与设计的数值不符或发现有新的地质构造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计算药量或调整装药结构。
9.2.3 深孔装药前,必须进行验收。验收的误差标准:孔深为±0.5m;地下孔距和排距为±0.15m;露天孔距和排距为±0.3m;方位角和倾角为±1°30′。
9.2.4 验收炮孔时,如发现孔深不够、孔数不足、堵孔和透孔,必须进行补钻、补孔、清孔和填塞孔。
9.3 爆破通告
9.3.1 装药前,应将大爆破的起爆时间、地点、规模、危险范围,人员撤离时间和地点以及起爆信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居民和人员、并以布告形式进行张贴,做到家喻户晓。
9.3.2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深孔和峒室爆破时,一般应在3天之前由港航监督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通知。
9.3.3 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和地下(或水下)施工,或在露天施工场地附近有排水、运输交通等隧道时。每次进行露天(或地下、水下)大爆破的单位都必须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
9.4 炸药临时堆放场地与人行通道
9.4.1 装药前应在爆破作业场地附近设炸药临时堆放场地,并设专人警卫。该场地应标以醒目的标志(白天插红旗,井下或露天的晚上挂红灯),场地内要清除一切妨碍运药和作业人员通行的障碍物。
9.4.2 在露天的斜坡进行爆破作业时,在运药前应修筑宽度不小于1.2m的通道,并清除通道和边坡上的一切危石;当坡度大于30°时,应安设梯子或栏杆。
9.5 检查与检测
9.5.1 装药前,应检查峒室的顶板和四邦,撬掉一切浮石,并清除药室中的积碴,当药室的顶板不稳固时,应加强支护。
9.5.2 装药前,应清除导峒和药室中一切残存爆破器材、导电金属和妨碍人员通行的障碍物。
9.5.3 装药前,应将平峒(或小井)口0.7m范围内的碎石块和杂物清除掉,并要检查峒(或井)口的支护情况。
9.5.4 地下大爆破时,装药前必须在地表的塌陷区(根据设计数据圈定)加以围护并警戒,直至地面停止沉陷或趋于稳定。
9.5.5 露天深孔装药前,应将孔口0.5m半径范围内的碎石块和杂物清除掉,并用木板或其他防护物将孔口掩盖。孔口岩石不稳固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9.5.6 地下深孔大爆破时,应将凿岩天井井口0.7m半径范围内的碎石和杂物清除掉,并检查井口的支护情况,撬掉天井四壁的浮石,按设计的间距架设装药板台。
9.5.7 水下深孔大爆破时,应用套管保护孔口。
9.5.8 采用电雷管起爆时,装药前应检测爆区内的杂散电流。杂散电流超过30ma时,应采取降低杂散电流强度的有效措施,或改用非电起爆系统。
9.5.9 用硝铵类炸药在高硫矿床中进行深孔爆破,装药前,必须测定硫化矿矿粉的铁离子浓度和含硫量。当矿石含硫量超过30%,矿粉含硫酸铁和硫酸亚铁的铁离子浓度之和(三价和二价铁)超过0.3%,作业面潮湿有水时,必须清除孔内的矿粉并严禁炸药与孔壁直接接触;炸药的包装应完整无损;不得用含硫矿粉堵塞炮孔;严格控制装药的时间和孔数。
9.6 非爆破作业人员与气象
9.6.1 凡是参加大爆破施工的非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爆破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参加装填作业。但装起爆体及敷设网路的作业,必须由爆破作业人员进行。
9.6.2 装药前,应经常与当地气象、水文台(站)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
9.7 炸药和药室的防潮与防水
9.7.1 当药室的顶板和岩壁有渗水或漏水而又使用非抗水炸药时,需将药室顶板和四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使水流向底板,由排水沟或管子排出。如果药室板积水不多,可设积水坑积水,并在其上面铺盖木板。
9.7.2 当下向深孔中有积水而又使用非抗水炸药时,必须将积水排除,并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7.3 在向潮湿或有少量积水的深孔或药室中装填非抗水炸药时,必须将炸药用塑料袋或其他防水材料包装,袋口用细绳扎紧并用黄油封口。
9.7.4 涌水量过大的药室,除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外,还应采用抗水炸药并将起炸雷管作防水处理。
10 装药与填塞
10.1 炸药的搬运
10.1.1 用人力往药室搬运炸药时,每人每次搬运量不得超过一箱(袋),搬运工人行进中,应保持1m以上的间距,上下坡时应保持5m的间距。
10.1.2 往药室运送炸药时,不准与雷管同时混合运送。
10.1.3 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经接好的起爆雷管,只准爆破员携带运送。
10.2 装药
10.2.1 每个导峒口或小井口应有专人负责,记录装入各药室的炸药品种和数量,并与设计数量核对无误后,再填卡、签字或盖章,交爆破负责人。
10.2.2 药室装药工作,应在爆破员指导下进行,将炸药成袋(包)地堆放整齐,并将威力较低的炸药放在药室周边,威力较高的炸药放置在中心靠近起爆体的附近,预留出起爆体的位置、或将起爆体按设计位置安放准确,并将副起爆体引出的导爆索集中引入正起爆体。
10.2.3 起爆体必须按设计要求放入药室,并在其周围用散装药将空隙填满,同时将电雷管的导线和导爆索引出药室口,装入线槽。
10.2.4 深孔爆破采用装药器装药时,必须具有有效的防静电措施;采用装药车装药时,除具有防静电的措施外,还必须在装药车上装备灭火器和火花消除器。
10.2.5 深孔中装药时,严禁将起爆药包或敏感度较高的炸药向下投掷;起爆药包装入后,不准向下投掷炸药卷。
10.2.6 水中或内河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暴涨、暴落)或海港风力超过6级,浪高大于0.8m时,严禁进行水下深孔装药。
10.2.7 深孔装药发生卡塞时,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以前,可用铜质或非金属长杆处理,但严禁强烈冲击炸药。
10.2.8 水下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各段均应装起爆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必须标记清楚,以防接错。
10.2.9 大爆破装药时,禁止使用电压高于36v的电灯和明火照明。照明线必须绝缘良好,灯泡应安装保护罩,与药堆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从运入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时开始,必须停电,采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的手电筒照明。
10.3 堵塞
10.3.1 堵塞工作开始前,应在导峒或小井口附近备足填塞材料,并标明编号及数量。
10.3.2 平峒填塞应在导峒内壁上标明按设计规定的填塞位置和长度。
10.3.3 装药完毕后,药室口应用木板、油毯纸或厚塑料布封产,用细粒料将其封填严实后,再用碎石充填,然后用装有土(砂、碎石)的编织袋或块石堆砌,顶部用石块填实。
10.3.4 不准用草袋装入少量土石料作为充填物填塞个导峒全断面。
10.3.5 小井填塞,必须先将横峒部分按平峒填塞要求进行填塞。小井充填,必须保护好从药室引出的起爆网路,如发现破损,立即停工,采取补救措施,经检查线路畅通后,才准继续施工。
10.3.6 地下水较大的药室,填塞时不得交排水通道填住。
10.3.7 填塞如有塌方空洞影响爆破效果时,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10.3.8 填塞时,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10.3.9 填塞时,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填塞质量。填塞完毕,应进行验收。
10.3.10 深孔填塞时,不得将雷管的脚线、导爆索或导爆管拉得过紧和被填塞物损坏。
10.3.11 深孔填塞时,不准在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后面直接填入木楔。
11 起爆体与起爆网路
11.1 起爆体加工与设置
11.1.1 加工起爆体必须在专门的场所进行,周围50m以外应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11.1.2 加工完的起爆体,应在其表面上标明药包的编号、联接好的电雷管的电阻数值及其段别。
11.1.3 起爆体应用木箱作成,所装炸药不宜超过20kg,木箱的上面应做成活动的盖,并在一个端面开孔,从中引出导线或导爆索。
11.1.4 起爆雷管和导爆索结,应放在起爆体的中央、木箱中必须装满炸药,封闭严实,并将雷管和导爆索固定。
11.1.5 有电雷管的起爆体装入药室前,应对其电阻值进行检测,并作记录。同时,将导峒、药室内的一切电源切断,拆除导线,并检测杂散电流,确认安全后,才准放入带电雷管的起爆体。
11.1.6 从起爆体中引出的导线、导爆索或导爆管,应在药室内用塑料布包裹。防止导爆索与含油相(铵油、乳化油)炸药接触。
11.1.7 任何情况下,禁止在峒室内和施工现场改装起爆体和起爆器材。
11.2 敷设起爆网路
11.2.1 电力起爆网路敷设前,应按设计要求将全部电雷管逐个进行测试,并按电阻值分类堆放。在雷管脚线上用白胶布标明实测电阻值,或在堆放处用标签标明。
11.2.2 接入起爆网路的电雷管脚线长度,应为20~30cm。
11.2.3 按药包编号联接的电雷管和区域线的电阻值应重新测量,并用白胶布在导线头上标明电阻值和药包编号。
11.2.4 同一起爆网路上各支路药包并联的电雷管数量应相同。同一爆破网路的全部电雷管,必须为同厂同型号同批产品。康铜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0.3ω,镍铬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0.8ω。
11.2.5 电起爆网路的所有导线的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联接,并用绝缘胶布缠好。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11.2.6 硐室大爆破时,所有穿过填塞段的导线、导爆索和导爆管,均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填塞时损坏。
11.2.7 填塞过程中,每填塞一段,每一个工序开始前或完成后,均必须进行一次电阻检测,当发现电阻值有较大变化时,必须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后才准进行下一施工工序。
11.2.8 敷设导爆索起爆网路时,不得使导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则,应用缓冲材料将其隔离,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cm。
11.2.9 电爆网路的导线,不得使用裸露导线。
11.2.10 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必须设中间开关。
11.2.11 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前,电起爆网路的主线不得与电源开关和电源线联接。电源的开关,应用木箱锁好。下达起爆命令前,起爆器或电源开关箱的钥匙,应由起爆站站长(或负责起爆的人员)保管。
11.2.12 起爆网路联接应有专人负责。网路连接人,应持有网路示意图或历次检查各药室及支路电阻值的记录表,以便随时供爆破工作领导人查阅。
11.2.13 网路联接,必须按从里到外(工作面到电源)的顺序进行。
11.3 起爆网路检查
11.3.1 起爆网路的检查,必须专门组织有经验的爆破人员担任,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
11.3.2 起爆网路的检查,应首先检查电源开关是否接触良好,开关的电流通过能力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采用起爆器起爆时,应检验其起爆能力。
11.3.3 采用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网路时,必须仔细检查各段导爆索或导爆管的外观是否在敷设过程中受到损坏,接头是否符合规定。
11.3.4 电爆网路联接前,应检查各峒口引出线的电阻值,经检查确认合格后,即可与区域线联接。只有当各支路电阻 均检查无误时,才准与主线相联接。
11.3.5 遇有雷雨时,应立即将各导峒口的引出线端头放入峒口内至少2m的悬空位置上。同时将所有人员撤离至安全区。
11.3.6 只有在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才准打开开关箱,并将主线接入电源线的开关上或起爆器的接线柱上。
11.3.7 使用导爆索或导爆管的起爆网路时,只有在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才准向主起爆线上联接起爆雷管。
12 起爆与警戒信号
12.1 起爆方法
12.1.1 大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12.1.2 大爆破必须使用复式起爆网路。
12.2 起爆站
12.2.1 大爆破的起爆工作必须在专门设置的起爆站内进行。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地点,并须备有良好的通讯设备。音响信号应清楚、准确。
12.2.2 起爆站应在装药前建成,并应设有专人看管。
12.2.3 起爆站应由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指派的站长全面负责站内工作。
12.3 起爆电源
12.3.1 c级以上(含c级)、峒室大爆破,应采用交流或直流电源起爆。
12.3.2 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其容量应满足爆破网路的电流要求。
12.4 警戒与信号
12.4.1 大爆破警戒,必须设在危险区的边界外、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12.4.2 大爆破的警戒标志,应采用警示牌、警示灯(夜间)、岗哨、路障、警报器等视觉及音响信号。
12.4.3 地面岗哨应设在危险区的边界外,使所有通风爆破区的通路处于被监视之下,同时每个岗哨应设有音响设备,并处于相邻岗哨的视线范围之内。
12.4.4 起爆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并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该信号发出后准许起爆站站长(或下令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报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报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12.4.5 起爆指令应简单明确,便于有关人员执行。
13 爆破后的检查与处理
13.1 等待时间
13.1.1 地下大爆破后,应加强通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允许爆破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3.1.2 露天深孔大爆破后,至少经过15min,才允许受过专门训练的爆破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3.1.3 峒室大爆破和水下深孔大爆破后的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
13.2 爆破后的检查
13.2.1 地下大爆破后重新开始工作前,应进行下列检查工作:
a. 有无冒顶、危石;
b. 支护是否破坏;
c. 有无发生大面积地压活动的征兆;
d. 有无盲炮;
e. 井下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是否超过有关标准的规定;
f. 供电、供水、通风、排水系统是否遭受破坏;
g. 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塌陷危险。
13.2.2 露天大爆破后重新开始工作前,应进行下列检查工作:
a. 有无危石、滚石,边坡是否稳定,有无滑坡征兆;
b. 爆堆是否稳定;
c. 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是否超标;
d. 有无盲炮;
e. 爆破后24h内,应多次检查与爆区相邻的井巷、峒内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
13.2.3 爆破员如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盲炮和滑坡、涌水、大面积地压活动等事故征兆时,应及时上报或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标志。
13.2.4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爆破工作领导人同意,方准开始作业。
13.2.5 每次大爆破后,爆破工作领导人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并及时归档。
13.3 盲炮处理
13.3.1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b. 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并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 禁止直接拉出起爆药包;
e. 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收集残余的爆破器材;
g. 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防范措施;
h.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13.3.2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的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炮孔装药起爆,其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 所有炸药为非抗水类硝铵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再作处理。
13.3.3 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如能找出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b. 沿小井或平峒清除填塞物,取出炸药和起爆体或重新联线、填塞、起爆。
13.3.4 处理水下炮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造成盲炮的因素消除后,可重新起爆;
b. 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者,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起爆;
c. 在盲炮附近投入裸露药包起爆。
13.4 大爆破总结
13.4.1 大爆破结束后,承担大爆破的单位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大爆破总结报告。
13.4.2 大爆破总结,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设计评述;
b. 施工总结;
c. 安全分析;
d.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e.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f. 经验和教训。
13.4.3 大爆破安全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大爆破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或存在的隐患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b. 根据大爆破的实测振动,空气冲击波、飞石、噪声等监测资料,分析爆破有害效应的危害程度;
c. 通过以爆区周围的观测分析,指出爆破对最终边坡、保留体或保护物体的影响程度和地压变化等情况;
d. 经验与教训。
附录a
大爆破设计内容
(补充件)
a1 说明书
a1.1 工程概况与技术要求
a1.2 爆破区地形、地质、水文地质及环境状况,技术特征与条件;
a1.3 设计方案选择与论证;
a1.4 药室及峒室布置、爆破参数选择与装药量计算:
a1.5 药室、导峒开挖设计;
a1.6 爆破工程量与爆破器材需要量计算;
a1.7 装药、填塞、起爆网路设计;
a1.8 大爆破通风系统设计(地下爆破);
a1.9 爆破安全距离计算;
a1.10 安全技术与措施;
a1.11 爆破施工组织;
a1.12 工程投资概算;
a1.13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a2 图纸
a2.1 爆破工程地质平面图;
a2.2 爆破区平面图和剖面图;
a2.3 深孔或药室布置平面和剖面图;
a2.4 药室和导峒开挖图;
a2.5 装药结构图;
a2.6 起爆网路敷设图;
a2.7 爆破危险范围图;
a2.8 运输巷道及主要运输水平的平面图(地下矿山);
a2.9 大爆破通风系统图(地下大爆破)。
附录b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补充件)
b1 工程概况;
b2 施工准备;
b3 炸药运输及组织;
b4 炸药、起爆药包装放及填塞组织;
b5 起爆网路及起爆站;
b6 危险警戒与撤离区域及讯号标志;
b7 主要设施与设备的安全防护;
b8 通风组织与管理(地下及深凹);
b9 预防事故的措施;
b10 爆破指挥部的组织;
b11 爆破各职能组的职权范围与责任;
b12 大爆破工程进度表。
附录c
大爆破设计对爆破区地形地质勘测工作的要求
(补充件)
c1 地形测量
c1.1 大爆破的地形测量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总体布置要求和大爆破的等级提出地形测量任务。
c1.2 地形测量范围应包括:
c1.2.1 爆破开挖区和抛填区域;
c1.2.2 爆破临近的深沟陡坡和可能波及的不稳定岩体。
c1.3 大爆破影响区建(构)筑物和设施分布图。
c1.4 各设计阶段的地形测量范围,比例尺和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c1.4.1 可行性论证阶段地形图的比例尺和精度一般为1∶500~1∶1000,对a级大爆破,当范围太大时,可降为1∶2000;
c1.4.2 在技术设计阶段,一般应采用1∶500的地形图;
c1.4.3 在实施装药前,对各主药室应补测最小抵抗线方向1∶200地形剖面图,以保证装药量的计算精度。
c1.5 d级大爆破设计亦应进行地形测量,地形图的比例尺和精度为1∶200~1∶500。
c2 地质测绘
c2.1 地质测绘范围应与地形图相同。
c2.2 爆破地质测绘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根据大爆破的等级确定,其主要任务如下:
c2.2.1 查明爆破区岩土介质的类别、性质、成分和产状分布及物理力学指标;
c2.2.2 爆破影响区的地质构造(断层、溶洞、层理、裂隙和不稳定岩体的产状分布和形状),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位线、泉水、暗河、裂隙水和渗流特征);
c2.2.3 对水下大爆破还应查明水域、水深、水位、水流(流向、流速)变化及泥沙冲淤情况,覆盖层的分布和形状。
c2.3 地质测绘的最终成果应包括地质报告书和地质填图(含地质平面图、地质剖面图及钻孔柱状图等),以供爆破计算使用。
第15篇 采煤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采煤爆破工必须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破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技术,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面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第3条 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本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4条 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破材料和发爆器。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放在警戒线以外;发爆器悬挂于干燥地点,钥匙要随身携带。
第5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退等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6条 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间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第7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
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都应在现场。
第8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总时间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泡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10条 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发爆器和符合规定的爆破母线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条 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在装填炮眼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装填炮眼。
第12条 采煤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也可以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组与组之间的炮眼间距不得小于5米。严禁对其他组提前进行连线,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13条 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个自由面中煤(岩)层的最小抵抗线小于0.5(0.3)米时,不准装药爆破。
第14条 必须采用串联联络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并联、混合联。每次爆破作业前,都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网络是否导通。
第15条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在安全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
第16条 处理拒爆、熄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三、操作准备
第17条 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填写领料单。领料单要注明当班使用炸药和雷管的品种、数量,并经区领导签字、加盖区公章。
第18条 领取发爆器,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充电后氖灯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验合格,否则不得领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19条 领取爆破母线,检查母线长度、规格和质量,给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20条 备齐木(竹)杆、木(竹)质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21条 持领料单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炸药与电雷管,检查领取的炸药、雷管品种、数量及雷管编号是否相符,是否已经过期或严重变质。
第22条 要将爆炸材料直接运送到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
2. 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具有耐压和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3. 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与其他人成同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
4.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四、操作顺序
第23条 爆破工按以下顺序操作:
领取工具→领取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五、正常操作
第24条 准备好足够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条 按当时爆破需要数量装配起爆药卷。装配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由放炮员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 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装
配。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
3. 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到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他绝缘层。
4. 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5. 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先用木(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或挽好),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严禁用电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上或捆在药卷上。
6. 装好的起爆药卷要立刻整齐地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防止遗失,严禁随地乱放。
第26条 装填炮眼前,爆破工要与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行装药:
1. 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 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堆积飞扬时。
3. 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时。
4. 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或装药地点有片帮危险时。
5. 工作面有明显来压现象时。
6. 炮眼内发现异状,有压力水、温度骤高骤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
7. 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8. 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9. 发现拒爆为处理时。
10.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应落实的安全措施为落实时。
第27条 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装药量和起爆方式装药。
1. 用炮棍先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推入时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接触,严禁冲撞或捣实药卷。所有药卷聚能穴朝向要与起爆药卷相同。
2. 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先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脚线,一手用炮棍将起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
第28条 装填炮泥:
1. 在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眼,然后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装填水泡泥,再在水泡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不得使用漏水的水泡泥。
2. 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猛,防止捣破水泡泥。炮眼装填完后,要将电雷管脚线悬空。
3. 封泥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般应将炮眼填满。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第29条 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设置警戒。
1. 必须由
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预设的警戒线处担任警戒。
2. 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牌和栏杆(或拉绳)。
3. 爆破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 工作面与其他地点(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处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
第30条 连线前,爆破工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爆破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在瓦斯检查符合规定时方可连线。
第31条 连线:
1. 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连线顺序先连接雷管脚线,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2. 脚线连接完后再将母线(或通过连接线)与剩余的两条脚线相连接。
3. 脚线与脚线、脚线与连接线、母线间的所有接头,都必须扭紧并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第32条 敷设和检查母线:
1. 爆破母线(或通过连接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2. 爆破母线应悬挂在没有电缆、电线、信号线和金属管路的巷道一侧,如果无法避开,则应挂于管线下方,并与其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3. 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敷设,每次爆破完毕后都应及时将母线收起。
第33条 通电检测与通电起爆:
1. 到达警戒线外的起爆电源操作地点后,首先进行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线路不导通时,应随挽线随对线路重新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遵守第37条规定。
2. 接到班组长下达通电起爆命令后,将母线连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输出端)并拧紧,将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随即发出爆破警号。
3. 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并待氖灯闪亮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回放电位置通电起爆。
4. 爆破后,首先取下发爆器的钥匙,然后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
第34条 分组爆破后检查:带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要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爆破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处理内容同26、30条。
第35条 分组爆破后检查没有发现问题或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组的连线、爆破工作。
第36条 爆破结束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必须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况,对危险情况立即进行处理,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六、特殊操作
(一)拒爆和熄爆处理
第37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段时间(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分钟),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应首先从电爆网络尤其连线和起爆电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并应尽可能地采用重新连线起爆的方法处理。
第38条 处理拒爆和熄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确属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连线起爆。
2. 在距离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 处理熄爆原则上与处理拒爆相同,也可以按作业规程规定处理。
(二)强制放顶的爆破
第39条 爆破房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要求操作。
2. 连线人员必须在可靠支护的保护下进行。
(三)过岩石带的爆破
第40条 工作面采高变低、遇断层等需要爆破岩石时,按本规程和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规定操作。
(四)处理溜煤眼的爆破
第41条 爆破处理溜煤眼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 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00克。
3. 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 爆破前必须洒水。
5. 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溜煤眼内。
6.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各项规定。
七、收尾工作
第42条 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点,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经班组长签字。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第43条 将剩余电雷管、炸药退还爆炸材料库,并办理手续;交还发爆器、爆破母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