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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矿工安全培训与教育
1. 所有煤矿员工必须接受入职前的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复训,确保对最新的安全规程有充分了解。
2.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矿井构造、灾害预防、应急救援、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及维护。
二、矿井作业安全规定
1. 矿工在下井前应检查个人防护装备,如头盔、安全带、矿灯、自救器等,确保其完好无损。
2. 严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危险区域,如瓦斯超限区、积水区等。
3. 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松动的岩石或煤块。
三、机械设备操作与维护
1. 机械设备操作员需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严格按照操作手册进行操作。
2. 设备应定期进行保养和检修,发现异常立即停机并报告。
四、通风与防尘
1. 矿井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防止有害气体积聚。
2. 采取湿式作业减少粉尘产生,定期进行防尘设施检查。
五、电气安全
1. 电器设备必须接地良好,严禁带电作业。
2. 电线电缆应定期检查,防止老化、破损引发火灾或触电事故。
六、应急响应与救援
1. 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确保矿工熟悉逃生路线和应急措施。
2. 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实时监控井下环境,快速响应异常情况。
标准
1. 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
2. 安全标准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行业标准,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
3. 安全培训和教育的标准应参照《企业职工安全教育规定》进行,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考试题及答案
1. 问题:矿工在下井前需要检查哪些个人防护装备? 答案:头盔、安全带、矿灯、自救器。
2. 问题:如果发现机械设备异常,应如何处理? 答案:立即停机并报告。
3. 问题:矿井通风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案:防止有害气体积聚,保证井下空气新鲜。
4. 问题:电气设备的操作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案:应接地良好,严禁带电作业,电线电缆定期检查。
5. 问题:矿工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如何行动? 答案:熟悉并执行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迅速、有序地撤离。
煤矿安全规程一范文
第1篇 煤矿安全规程一
第一章开 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七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十三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
第二十五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条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深5m。
(二)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四)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料必须经过试验,满足强度和凝固时间的要求,并保证能够置换出泥浆。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开掘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15~30m范围内壁后的充填质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七)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加深冻结深度。
(二)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三)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
(四)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漏,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五)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六)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七)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的基岩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
(十)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论冻结管能否提拔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全部充满填实。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
(二)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5~10m。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井深10m。
(三)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40m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
(四)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1.5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五)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六)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七)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岩帽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和厚度应根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
(九)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孔位埋设牢固,并安设高压阀门。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1mpa。
(十)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取芯钻进时,应使用能够防止顶出钻具的钻头;无芯钻进时,可使用三翼钻头,以防承压水顶出钻具。
(十一)井内应设吊泵,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时,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十二)注浆站设在地面时,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
(十三)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泥搅拌房内应采取防尘措施。
(十四)注浆结束后,必须检查注浆效果,合格后,方可开凿井筒。
第三十二条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超过6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浆堵水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壁必须有承受最大注浆压力的强度。
(二)井筒在流砂层部位时,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力后,方可使用。
(四)在罐笼顶上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必须安设工作盘和注浆管路安全阀,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并在井口设专职值班人员。
(五)井上、下都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设施,升降注浆作业吊盘或工作盘时,必须得到值班人员的允许。
(六)井筒内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井底不得有人。注浆中必须观察井壁,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作业,及时处理。
(七)钻孔时应经常检查孔内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含砂时,必须停止钻进,及时注浆;钻孔中无水时,必须及时严密封孔。
(八)注浆管露出井壁的管端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
(一)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三)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时。
(五)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
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除紧急停车外,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直接从井内向绞车房发送信号。井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会发送信号。
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罐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暂停信号,进行稳罐;待吊罐稳定,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过责任段。
第三十七条 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三十八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
第三十九条 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或竖煤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行人、运料眼与溜矸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3m,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爆破前,必须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之后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绞车房与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须设在吊罐内。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
(三)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观察。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四)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范围内的木垛盘。
溜矸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严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业。
第四十条 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四十三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四)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五)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七)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八)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九)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十)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
第四十五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第四十七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四十八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第四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有瓦斯喷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除外),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五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
第五十二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摩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五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五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结好。
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可不铺设人工假顶。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保持用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条 用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在垒砌石垛带之前清扫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带必须砌接到顶,顶板下和垛墙上的缝隙应用石块塞紧。需从2个石垛中间采取矸石时,必须首先将顶板的活矸用长柄工具处理掉,设置临时支护,并与采煤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员应在临时支护保护下进行工作,并有人观察顶板。
第六十二条 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条 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四条 采用倾斜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下面进行。上下分层的回采间隔时间不应过长,以防假顶腐朽。
采用水平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上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层采煤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六十五条 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生产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整。应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正倾斜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隔出溜煤眼。伪倾斜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架设木垛。
第六十六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相邻2个小阶段巷道之间和漏斗式采煤的相邻2个上山眼之间,必须开凿联络巷,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回采时,2个相邻小阶段巷道或漏斗工作面之间的错距,不得小于5m。
(三)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附近必须有直通高压泵房或调度站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四)在顶板破碎或压力较大的煤层中,漏斗式采煤时,上山眼两侧的回采煤垛应上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
(五)木支护的回采巷道,水枪附近必须架设护枪台棚。金属支架支护的回采巷道,护枪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煤层倾角超过15°的漏斗式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空区架设挡矸点柱。
(六)发生窝水或水枪被埋时,必须立即打紧急停泵信号,及时打开事故阀门,停枪处理。作业过程中,必须有防止窝水和人员掉入明槽内的安全措施。
(七)用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过25°的巷道,明槽必须封闭;否则禁止行人。倾角在15°~25°时,人行道与明槽之间必须加设挡板或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弯、倾角突然变大以及有煤浆溅出的地点,在明槽处应加高挡板或加盖。在行人经常跨过明槽处,必须设过桥。必须保持巷道行人侧畅通。
(八)除不行人的急倾斜专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无槽无沟沿巷道底板运输煤浆。
(九)煤浆堵塞明槽时,必须立即通知水枪手停止出煤,打开事故阀门,放清水处理。煤浆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时,必须立即停枪,并报告矿调度室,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十)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装和使用前,必须经过耐压试验。焊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须经过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不得小于使用压力的1.5倍。在使用期间,对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应有专人经常维护管子支座和检查固定情况,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并定期测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时更换不符合壁厚要求的管子。打开盲管的堵板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内压缩的空气伤人。
(十一)对使用中的水枪,必须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枪筒中心线偏心距离超过设计规定的水枪。
(十二)通知启动高压水泵前,必须检查管道阀门,按工作要求启闭,防止水击。
(十三)水枪倒枪转水时,必须先通知泵房和调度站,然后按操作规程启闭阀门。拆除、检修高压水管时,必须关闭附近的来水阀门。
(十四)水枪司机与煤水泵司机之间必须装电话及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十五)从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防潮和防寒的劳动保护用品,水枪司机应佩戴防止反溅煤水伤人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十七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设计(包括设备选型、选点)。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
(七)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九)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第六十八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法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
(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
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四节 采掘机械
第六十九条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五)采用动力载波控制的采煤机,当2台采煤机由1台变压器供电时,应分别使用不同的载波频率,并保证所有的动力载波互不干扰。
(六)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
(七)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联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八)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九)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联接、挡煤板导向管的联接,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和设备技术性能要求操作、推进刮板输送机。
第七十条 使用刨煤机采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应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
(二)刨煤机应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刨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
(三)工作面倾角在12°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第七十一条 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二)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三)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四)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五)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六)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七)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七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
第七十三条 使用装岩(煤)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岩(煤)前,必须在矸石或煤堆上洒水和冲洗巷道顶帮。
(二)装岩(煤)机上必须有照明装置。
第七十四条 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三)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四)耙装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六)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五条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第七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第七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第五节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第七十八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取得实际资料,作为本地区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的科学依据。
第七十九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十条 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的技术情况调查。收集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设置观测点以及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加固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必须及时维修,保证安全。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第六节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第八十一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
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措施。
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每次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
第八十二条 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在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区留有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图上。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第八十三条 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保护层有效范围的划定方法和保护层回采的超前距离,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
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确实受到保护的地区,可按无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在未受保护的地区,必须采取放顶卸压、煤层注水、打卸压钻孔、超前爆破松动煤体或其他防治措施。
第八十四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冲击危险程度和采取措施后的实际效果,可采用钻粉率指标法、地音法、微震法等方法确定。
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应根据预测预报等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划分冲击地压危险程度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八十五条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
第八十六条 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与2条平行巷道垂直。
第八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阻力,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第八十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2个工作面相向掘进,在相距30m(综合机械化掘进5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引起严重冲击危险。
停产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九条 有严重冲击地压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人距离和爆破后进入工作面的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九十条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第七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九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第九十二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第九十三条 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第九十四条 报废的立井应填实,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应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填实或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硐,必须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第九十五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第九十六条 报废的井巷,必须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节 防止坠落
第九十七条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有专用的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如果在立井井筒一侧设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须设防护设施。
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第九十八条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第九十九条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遵守本规程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第2篇 煤矿机电安全治理工作规程
摘 要:近年来,随着各煤矿企业不断引进新技术,机械化水平不断进步,对煤矿机电的治理也日趋完善,但是当前煤矿机电治理工作中还存在机电监察力度和深度不够、超能力生产与设备老化、设备投进不足等题目。本文针对煤矿机电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题目进行探讨。
关键词:煤矿;机电治理
根据现场治理中存在的题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应对措施。
1煤矿机电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题目
1.1 机电监察力度和深度不够
煤矿机电安全监察员在熟悉和素质上也有差距,煤矿机电专业性强,所涉及的知识面相当广泛,要求监察职员素质全面,而现行的执行标准有时又无具体的操纵说明,甚至有的还有一定的回旋余地,无十分正确而清楚的界限,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监察过程中有时难以把握。煤矿机电安全监察员大多从基层而来,深知基层之甘苦,有时一下难以完全放下情面。在专业性很强的机电安全监察中,又由于专业监察职员少,而机电运输系统战线长、范围广,安全监察普遍采用抽查式,监察的随机性大,缺乏全面性,缺乏主动性。
矿井机电较其他专业复杂,而现场监察中,基本上放在设备状况,是否失往防爆性能,一些表面现象掩盖不少深层次题目,缺乏对治理制度、安全性能、动态情况的了解。在监察中,自己往动手、往打开开关、往检查各类保护、往翻阅各类记录资料,深进采掘工作面、深进机房、深进到车间、区队发现题目、督促被检单位整改的情况少。
1.2超能力生产与设备老化
近年来,受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劲拉动以及煤炭作为我国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的战略地位的影响,煤炭产量激增,未来仍将处在高位增长阶段,受利益驱动,煤炭企业常把生产任务摆在第一位,而机电安全则摆在被动应付生产、充当配角的位置,设备“连轴转”现象很普遍,没有足够的检验保养时间。
由于历史原因,安全装备和设备投进欠帐较多,随着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对这些在用的设备提出了新的要求,国有煤矿中老绞车、老的防爆高压开关、未更换的非阻燃胶带、老主扇等数目很多。这些设备中,主提升机单线制动,高压开关保护不全,主扇满足不了矿井风量负压的要求,存在隐患很多,加之这些年对设备的技术测定不及时,测试手段落后,对存在的题目难以发现,事故隐患不少。
1.3深部开采对机电治理的影响
随着矿井延深开采,矿井的垂深一般都在600~800m,有的已达1000m以上,多水平提升,接力排水,造成了供电线路加长、负荷增加、网络复杂的现象。深部开采地温顺压力的不断增加,造成巷道、泵房、变电所等场所底鼓变形严重,导致管路、电缆受挤压,这些都给机电治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假如不加强治理,不进行技术改造,不加大安全投进,就有可能酿成大的事故。
2如何加强煤矿机电治理工作
2.1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
煤矿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无论是治理者、职工、还是安全监察员,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做好安全工作,确保煤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尽一切气力扭转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淮南矿业团体为搞好职工技能培训工作,采取自培、委培、自考和技能大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实施“职工技能等级达标培训工程”,普及中级工等级培训,凡在岗的综采支架工、矿井维修电工、地面电工等特种作业职员,必须持证上岗,通过集中学习、定向培养等形式,强化专业工种、要害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要完善激励机制等,充分发挥首席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工职员的“传、帮、带”作用,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能驾驭新技术的机电专业人才队伍,促进机电工作尽快走上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轨道。
2.2进步机电安全监察员的整体素质
煤矿机电安全监察员,要认真学习专业知,全面进步自身的综合素质,集中上风的机电监察气力,对煤矿进行地毯式的逐台设备、逐线、逐面地全面监察,不折不扣地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监察,不留情面,该停的果断依法停下来,决不手软。要用铁脸面、铁心肠、铁手腕往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以身作则,摆正监察与被监察、监察与服务的关系。
2.3采取一切可行的手段,加大设备投进和改造
要争取国家政策性安全专项基金的扶持,采取多种形式的集资和融资,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行业标准,做出规划,确保煤矿必须的生产装备、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更新换代,对保护装置不齐的设备如提升绞车、干式变压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完善保护或予以更换。要把好设备的进进关和维修关,保证按标准要求使用和维修设备,果断杜尽伪劣机电产品、无煤安标志产品、非防爆产品在煤矿的滥用,从源头上消灭事故源。
2.4积极采用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
推广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特别是创造条件使用综合机械化采煤设备,避免采用低设备投进、大量投进职员、点多面广、效率低下的人海战术,应走出恶性循环圈,采用先进工艺流程,公道控制作业点和作业面个数,减少事故发生源的个数,真正实现矿井的安全、高产、高效。
优先使用大功率采煤机、综掘机、绞车变频调速装置、斜巷行人行车综合监测保护装置、轨道运输监测监控系统、胶带运输监测监控系统、变电所监测监控系统、副井钢丝绳张力自动平衡装置等先进技术和装备。
2.5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制度是一种约束机制,是指导职工如何开展工作的标准,只有制度完善、治理到位、责任到位,才能保障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企业所有安全生产治理制度的核心。因此,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必须严格落实生产责任制、工种岗位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等,实行安全工作人人治理,让每个人、每个部分、每个单位都要负起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使安全工作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
3结束语
煤炭治理部分要组织一支由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职员组成的队伍,对每个煤矿进行“专家会诊”,对供电网络进行认真核算,找出供电系统、其他网络存在的主要题目,提出科学公道的系统优化方案。要做好机电治理,必须从搞好安全、服务生产、降本增效、技术创新的角度进行定位,把工作方向和着力点放在进步安全装备水平,引导生产力发展,要高度重视机电设备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不断推进技术创新和升级。要结合企业实际,通过提升运输等固定设备的检验工作,加强井下电气设备和活动设备治理,进步机电战线各级领导干部及治理职员的履职质量。
第3篇 煤矿导通表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1、一般规定
1.1 熟练掌握导通仪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确保导通仪表准确可靠和雷管全电阻的安全检测。
1.2 要经常检查导通表的使用情况并妥善保管,更换导通表的电池必须在安全场所进行。
1.3 在测量电爆网路和电雷管的电阻时,应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1.4 在特殊情况下,导通仪表长期阁置不用时,应将电池取出,防止因电池腐蚀而影响仪表其它零件。
1.5 导通表表头罩壳材料是有机玻璃,不可用机溶剂(如酒精、汽油)擦试。
1.6 电阻检测结束后要及时关闭导通仪表的电源。
2、具体操作
2.1 在开始测量之前,为了保证转换开关“s”接触良好,应将转换开关旋转几次。
2.2 零位调整:使用前应检查指针是否指示零位(左边∝线上),如果不在零位,即应旋转调零“a”,使指针指示在零位。
2.3 电雷管电阻的测试。将转换开关“s”旋至“3ω”或(9ω)档上,指针即向右偏转,调节电位器“r”,使指针指向“0ω”(即对准红△中间),被测电阻一端固定在接线柱“k2”,另一端用手按向接线柱“k3”此时指针的批示值即是未知电阻读数,见第一条或第二条刻度。
2.4 “k3”是复合结构的接线柱,作为接线柱和按钮二用。如指针调不到“0ω”时,说明电池电压不足,应更换新电池。
2.5 导电线测量:将转换开关“s”旋至“导电线”档上,指针即向右偏转,调节电位器“r”,使指针指向“0ω”,被测电阻一端固定于接线柱“k2”,另一端用手按住接线柱“k3”此时指针的批示值即是未知电阻读数见第三条刻度。
2.6 夜间测量:如果夜间使用导通操作时,可将照明开关“k1”板向“开”位置。然后重复使用方法的第2、3条按顺序操作。
2.7 夜间照明指示灯和线路共用一个电源,白天以及不使用时,要将照明开关板向“关”位置,夜间使用时,照明时间不宜过长,并且应该先开照明灯,然后再调零。
3、运输、储存及保养
3.1 导通表在储存或移动运输时,必须将仪器盖密封关闭,在运输时不使仪器受到剧烈震动和撞击。
3.2 导通表应存放在空气中无腐蚀气体干燥的导通室内。
3.3 导通表若有损坏应及时汇报并送到专业工厂修理,不得私自拆卸导通仪表。
二o一一年一月
第4篇 非煤矿山护坝工岗位安全规程
1、 上岗前穿戴好一切劳动保护用品。
2、 封堵溢洪塔塔眼时要身系安全带并做好监护作业。
3、 封堵排水孔时应使用土工布做好防渗。
4、 进入溢洪洞作业时,必须两人进行并带好照明用具。
5、 船只坐人或运载物资不得超重。
6、 不得在库区内洗澡、游泳。
7、 严禁在高压线路进行各种作业以防触电。
第5篇 煤矿瓦斯监测工安全操作规程
1、瓦斯监测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工作。
2、瓦斯监测工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3、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4、交接班内容包括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3)瓦斯变化异常区的详细记录;
(4)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
5、接班后,首先知通风调度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6、对井下瓦斯变化较大的地区,要详细跟踪监视,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7、应每隔30 分钟检查1 次各种仪表的指示、机房室温、机身温度和电源、电压波动情况。
8、应将本班的瓦斯变化情况于当天打印成报表送通风技术主管审查签字。
9、与井下监测员协调配合进行传感器的校正。
10、停电的顺序是: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不间断稳压电源→配电柜电源。
11、送电顺序是:配电柜电源→不间断稳压电源→打印机、显示器等外围设备→主机。送电前应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带负荷送电。
12、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用吸尘器清扫室内。
13、应备有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14、按规定准备好检修时所需要的各种电源、连接线,将仪表通电预热,并调整好测量类型和量程。
15、隔爆检查的步骤
(1)按国标“gb3836.1 ―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设备的防爆情况;
(2)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脱落、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要求应无此类现象;
(3)清除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
(4)检查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应完好齐全,各连接插件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_,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应一致;
(5)检查设备绝缘程度。水平放置兆欧表,表线一端接机壳金属裸露处,另一端接机内接线柱,匀速摇动表柄,若读数为无限大(∞),表明绝缘合格;
(6)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中各点的电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
16、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的内容包括
(1)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48 小时通电后分三个阶段进行调试:
①粗调。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
②精调。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③检验。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验,通电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开始计算。
(2)烤机完毕,拆除电源等外连接线,盖上机盖,作好记录,入库备用。
17、根据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电缆长度。
18、设备各部件应齐全、完整,电缆应无破口,相间绝缘及电缆导通应良好,并备足安装用的材料。
19、瓦斯校准气样的配制应采用煤炭工业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的装置和方法制备甲烷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不确定度应小于5 %。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 %的高纯甲烷气体。
20、设备搬运或安装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剧烈振动和冲击。
21、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 米以上的距离。固定电缆用吊钩悬挂,非固定电缆用皮带或其他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为3 米。
22、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驰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
23、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24、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 ~15 毫米。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 %。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 毫米,腔内连线松紧适当。
25、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有关规定。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15 分钟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_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跟踪精度。
26、每7 天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调试校正。
27、在给传感器送气前,应先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基本工作条件,应反复校正报警点和断电点。
28、送气前要进行跟踪校正,应在与井上取得联系后,用偏调法在测量量程内从小到大、从大到小反复偏调几次,尽量减小跟踪误差。
29、首先用空气气样对设备校零,再通入校准气样校正精度,锁好各电位器。给传感器送气时,要用气体流量计控制气流速度,保证送气平稳。
30、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内的污物。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正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示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浓度值,传感器要上井检修。
31、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
32、排除故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首先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2)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应一人工作,一人监护。严禁带电作业。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表。
33、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仪器进行充电。
34、每隔7 天对仪器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一次调校。
第6篇 煤矿电器维修检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在进行检修时,一定穿好紧身工作服、绝缘胶鞋、绝缘手套、防护眼镜。
2.操作人员在检修测试电器设备时,一定要用万用表、兆欧表、钳芯电流表对所检修的设备进行测试,确诊设备状况后再进行检修,而且必须断电进行绝缘测试。
3.操作人员在修理电机、风机、水泵时,一定要用千分尺测量漆包线的线径,修复完毕实验设备运转时,一定要用线速表测试。
4.操作人员在清洗电机、风机、水泵定子时,必须戴橡胶手套进行清洗。
5.操作人员对所修理的电机、风机、水泵进行绝缘清漆时,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毒口罩。
6.操作人员在检修电器开关设备时,一定要使用实验电笔进行测试,接线时一定要用扳手、钳子和螺丝刀、电烙铁、线头对焊机把线头接好。
7.修理电机、风机、水泵绕组时,必须使用正规的划线刀、压线刀、皮锤和整形棒修理。
8.修理电机、风机、水泵绕组进行绕线时,必须使用正规的线槽模板进行绕组。
9.修理电机、风机、水泵更换轴承时,必须使用轴承起扒器和扒轮器。
10.修理风机,更换风叶时,必须使用风叶专用起扒器。
11.修理电机、风机、水泵时必须使用扒线器、手锤、扁铲、剃刀进行旧线拆除。
12.在检修平台上修理设备时,平台上必须设有安全防护网。
13.操作人员在工作结束时必须清理好现场,把所使用的工具进行擦洗保管。
第7篇 非煤矿山汽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自觉遵守监理法则,严格遵守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驾驶员要按安全行车守则进行操作。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服从民警和交通人员的指挥、检查,维护交通秩序,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行车时,必须携带驾驶和行车执照,严禁无照开车,驾驶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3)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4)禁止酒后开车。
(5)驾车时禁止吸烟、饮食和谈笑,精力要集中。
2、驾驶员睡眠不足、精神不振、有病时禁止开车。
3、严禁倒车时放空档,或用倒档发动车。
4、卡车拉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无载客执照的司机带人,驾驶室不准超员坐人。
(2)用于拉人的车箱板不得损坏,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否则不准带人。
(3)严禁客货混装,随车装卸人员不得超过5人,专用乘人的车禁止带货。
(4)车速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
(5)中途上下人员时,司机与上下人要密切联系,确认人员上下完后方可开车。
5、矿区内行驶速度每小时不准超过30公里。停车场内每小时不得超过5公里,进出厂(矿)门、车间、仓库和上洗车台时,每小时不得超过5公里。
6、行驶中要密切注意来往车辆、行人动态,不得超速行驶。拐弯交岔口、倒车、狭路、人员稠密处不准超车,并要慢行和鸣喇叭,随时做好刹车准备。
7、行车时要保持中速,不准高速行驶,要“礼让三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克服麻痹思想。
8、在行驶中要注意给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路,上坡禁止弯曲行驶,下坡禁止熄火空档滑行。
9、载运超长、超高和重载物件时,要有特殊标志。
10、车拖车时,须用拖车杠或采用不短于8米的钢丝绳拖车,前后车必须密切配合,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每小时。
11、载运有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严禁乘人,不准在人烟稠密和重要交叉口及危险区域停放车辆。运输爆破器材时,要按“汽车运输爆破材料”的规定办。
12、汽车加油时,严禁吸烟,禁止用汽油清洗汽车引擎。
13、冰雪天行车必须带防滑链。
14、工作时间不准带自己的亲属和小孩随车游逛。
15、油罐车必须装有灭火器、防火罩、接地线链,严禁烟火。
16、起步要四看:看车辆周围有无障碍物;看仪表是否正常;看有无车辆超车;看乘客是否坐好或站好,车门是否关好。
第8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规程
一、瓦斯监控系统设计原则和依据
始终遵循系统应具备高可靠性、先进性、实用性、可扩展性及开放性原则,以满足高产、高效的现代化矿井对监测、监控等管理信息有效获得的需要。设计依据为:
《煤矿安全规程》(2023年版及2023年补充条款);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1004-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aq6203-2006)
《煤矿甲烷检测用载体催化元件》(aq6202-2006)
《瓦斯抽放用热导式高浓度甲烷传感器》(aq6204-2006)
《煤矿用电化学式一氧化碳传感器》(aq6205-2006)
《煤矿监控系统线路避雷器》(mt/t1032-2007)
《矿用光纤接、分线盒》(mt/t1033-2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1007-2006)
《煤矿用温度传感器通用技术条件》(mt381-2007)
《矿用分站》(mt/t1005-2006)
《矿用信号转换器》(mt/t1006-2006)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mt/t1008-2006)
《煤矿用信息传输装置》(mt/t899-2000)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6-2005)
《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
《煤矿监控系统总体设计规范》;
《煤矿监控系统中心站软件开发规范》;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要求》;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产品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设备可靠性试验》(gb 5080.1~7);
《电气设备的抗干扰特性基本测量方法》(gb4859-84);
二、技术规格及要求
(一)硬件参数
1、分站
容量:不少于16路模拟量或开关量输入(模拟量与开关量可以随意互换,不受端口的限制)、8路控制输出;
断电控制:不少于8路(可以不需外接断电器直接完成断电控制任务)
输入电源:支持多种电压127/220/380/660v;
本安电源:18vdc或24vdc;
输入信号:200~1000hz,1~5ma、1/5 ma、触点;
与中心站通讯速率2400bit/s;
分站至传感器传输距离:不小于2 km;
分站与传输接口、分站与分站之间传输距离:不小于10 km。
处理误差:±0.5%;
断电容量:36v/5a、660v/0.3a;
防爆型式:e_ib i 矿用本安型;
上传接口:支持总线协议的光口或电口。
2、电源箱
127/220/380/660v 供电在75%~110%波动范围内可正常工作;
具有手动断电开关。
3、传感器
1)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测量范围:0.00%ch4~4.0%ch4
基本测量误差:0.00%ch4~1.00%ch4 ≤±0.10%ch4
1.00%ch4~2.00%ch4 ≤±0.20%ch4
2.00%ch4~4.00%ch4 ≤±0.30%ch4
信号输出:频率:200hz~1000hz(脉冲宽度大于0.3ms)(优选);
电流:1ma .dc~5ma .dc ;
信号带负载能力:0ω~500ω
报警方式:二级间歇式声光报警
声强≥85db
光强:能见度>20m
热催化元件寿命:一年以上
工作电流:≤80ma(18v. dc)
工作电压:9v ~ 24v.dc
2)一氧化碳传感器
测量范围:0ppm~500ppm
基本测量误差: 0.00ppm ~ 99.0ppm ≤±4ppm
100ppm ~ 500ppm ≤±5.0% (相对误差)
信号输出: 0~500ppm线性对应200hz~1000hz或(1ma-5ma)
信号负载能力:0~500ω
报警方式:二级间歇式声光报警 响应时间≤4秒
声强≥85db
光强:能见度>20m
报警范围:1-99.0ppm
工作电流:≤80ma(18v. dc)
工作电压:12v ~ 24v.dc
3)温度传感器
测量范围:0.0℃~100.0℃
基本测量误差:≤±1.0℃
信号输出:0.0℃~100.0℃ (或-25.0℃~+125.0℃)
线性对应200hz~1000hz (或1ma~5ma)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_ibi”
信号带负载能力:0ω~400ω
检测速度:≤30s
4)负压传感器
工作电压:12v.dc~24v.dc
工作电流:≤35ma(18v.dc)
测量范围:0kpa~-5kpa
检测速度:≤30s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_ibi”
基本测量误差: ≤3%
信号输出:0 kpa~ -5kpa 线性对应200hz~1000hz(1ma~5ma)
信号带负载能力:0ω~500ω
5)风速传感器
测量范围:0.3m/s~15m/s
基本误差:≤±0.3m/s
传感器输出信号制式:电流: 1ma.dc~5ma.dc
频率: 200hz~1000hz(脉冲宽度>0.3ms)
传感器显示:3位led数值显示 分辨率为0.1m/s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_ibi”
工作电压:18v~24v dc
工作电流:≤100 ma.dc
电源波动范围:12 v.dc~21 v.dc
6)风门开闭传感器
工作电压:18v
工作电流:<100ma
工作电源波动范围: 9vdc~24vdc
相应时间:<1s
输出信号型式: 1)1ma/5ma制式(二线传输)
2)触点式
3)+5ma/-5ma制式(四线传输)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_ibi”
防护等级:ip54
动作距离:不大于50 mm ;(感应头与感应源的有效距离不大于50mm)
输出信号传输距离:2.0km
分布电容:≤0.06μf/km;
分布电感:≤0.8mh/ km;
直流电阻:≤12.8ω/km)。
7)矿用断电器
工作电压:18v dc
断电容量:660v/0.3a ac
控制方式:电压控制
本安信号输入输出口:1个
断电输出口:1个
馈电输入口:1个
馈电输入电压:660v.ac
馈电信号输出:1/5ma或±5ma(误差:±20%);
到电源箱及分站的最大传输距离:2km;
8)设备开停传感器
工作电压:18v
最大工作电流:30ma
电源波动范围:12v~21v
被测设备供电电缆范围:电缆外径:16~80mm
动作值:动作电流≥5a
响应时间:≤1s
传感器输出信号制式及允许误差:
关状态时,输出1ma.dc(或-5ma)
开状态时,输出5ma.dc(或+5ma)
输出信号误差≤±25%
输出信号传输距离: 2.0km
9)风筒状态传感器
工作电压:18v
工作电流:<100ma
工作电源波动范围: 9vdc~24vdc
相应时间:<1s
输出信号型式: 1)1ma/5ma制式(二线传输)
2)触点式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_ibi”
防护等级:ip54
动作距离:不大于30 mm ;(感应头与感应源的有效距离不大于30mm)
输出信号传输距离:2.0km
分布电容:≤0.06μf/km;
分布电感:≤0.8mh/ km;
直流电阻:≤12.8ω/km)。
10)水位传感器
测量范围:0-5m 0-10m
基本测量误差:±0.02m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_ibi”
信号输出:频率:200hz~1000hz(脉冲宽度大于0.3ms)(优选);
电流:1ma .dc~5ma .dc ;
报警方式:二级间歇式声光报警 响应时间≤4秒
声强≥85db
光强:能见度>20m
工作电流:≤80ma(18v. dc)
工作电压:9v ~ 24v.dc
11)孔板流量传感器
测量介质:气体
流量范围:4.0~60m/s4
信号输出:频率:2hz~1000hz(脉冲宽度大于0.3ms)(优选);
电流:1ma .dc~5ma .dc ;
防护等级:ip54
工作电流:≤80ma(18v. dc)
工作电压:12v ~ 24v.dc
12)管道型高浓度甲烷传感器
测量范围:0.00%ch4~100%ch4
基本测量误差:±10%真值
信号输出:频率:200hz~1000hz(脉冲宽度大于0.3ms)(优选);
电流:1~5ma .dc 4~20 ma.dc ;
报警范围:0.00%ch4~99%ch4
报警方式:二级间歇式声光报警 响应时间≤20秒
声强≥85db
光强:能见度>20m
工作电流:≤80ma(18v. dc)
工作电压:12v ~ 24v.dc
13)管道型气体压力传感器
测量范围:0-100kpa
基本测量误差:±0.2kpa
信号输出:频率:200hz~1000hz(脉冲宽度大于0.3ms)(优选);
电流:1~5ma .dc 4~20 ma.dc ;
报警范围:0~99kpa4
报警方式:二级间歇式声光报警 响应时间≤4秒
声强≥85db
光强:能见度>20m
工作电流:≤60ma(18v. dc)
工作电压:12v ~ 24v.dc
14)缺水保护器
探头方式:插入管内检测
控制方式:继电器触点控制
控制响应时间:≤8秒
工作电流:≤60ma(18v. dc)
工作电压:12v ~ 24v.dc
(二)系统功能要求
1、硬件
(1)分站及传感器要求智能化,调校均采用红外遥控方式。
(2)分站根据设定的断电控制参数和所设定的逻辑,进行控制。
(3)分站实时数据采集与发送。
(4)分站含备用电源,当交流断电时,分站与传感器由备用电源供电,可连续供电2小时以上。
(5)系统分站有多种系列供用户优化配置,分站初始化后,可存储地面中心站对该分站的报警断电等控制设置,并接收的中心站指令进行相应的控制。
(6)在分站完全断电情况下之后恢复供电,即使分站与中心站失去通讯联络,分站也能够继续、独立地进行工作,自动恢复记忆,按照事先给定的要求实现瓦斯超限报警、断电和复电控制功能,断电逻辑可实现瓦斯风电闭锁装置和瓦斯断电仪的全部功能。断电距离大于2km,断电时间小于2s。
(7)分站模拟量与开关量可以随意互换,不受端口的限制。
(8)监控分站支持一根四芯电缆带2台传感器的应用,距离不得小于2km。
(9)系统与分站失去通讯联络时,分站能存储之前至少两小时数据,恢复通讯后可将此数据传回中心站主机,以弥补历史数据。
(10)分站具备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立即切断相关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11)使用的各类传感器要求全是矿用本质安全型产品,具有ma认证。
(12)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停风区域中甲烷浓度达到3.0% ch4时,系统切断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并闭锁,当停风区域甲烷浓度低于1.5% ch4时,系统能自动解锁。
(13)断电控制器具有馈电功能,具有回控指令比较,可确保可靠断电,当监测到馈电状态与系统发出的断电指令不符时能够实现报警和记录。
(14)设于地面的设备应能通过gb/t17626.2--199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3级(接触放电)的静电放电抗度试验,其电气性能应符合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15)系统应能通过gb/t17626.3--199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2级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其电气性能应符合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16)系统应能通过gb/t17626.4--199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3级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其电气性能应符合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17)系统应能通过gb/t17626.5--199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3级的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其电气性能应符合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2、软件
(1)要具有很高的扩展性(系统支持最大分站数不少于64台)和开放性;
(2)本系统配备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备份,并应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3)实现真正的实时响应及前后台监测数据的无缝链接;
(4)软件要适应基于工业以太网+现场总线通讯技术;
(5)监控数据存储时间达10年以上;
(6)监测图页静态和动态编辑作图对用户开放,支持多种图形格式,鼠标和键盘均可操作。全面支持实时多任务。在系统进行实时数据采集的同时,系统可进行记录、显示、分析运算、超限报警控制、查询、编辑、动态定义、网络通信、绘制图形和曲线并打印实时报表、超限报表和班、日、月报表等工作。
(7)屏幕显示为页面式,图形文本兼容,每页显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定义编制,,显示页可随意调出。在监测显示画面中,可根据监测量实现功能强大的模拟动画显示。
(8)瓦斯监控系统中心站及网络终端以局域网(nt)方式联网运行, 使网上所有终端在使用权限范围内都能共享监测信息和系统综合分析信息、查询各类数据报表,网络通信协议支持tcp/ip、netbui等。
(9)可以在中心站连续集中监测处理多种环境和工况参数,模拟量和开关量可实现任意互换。
(10)监控软件提供控制软件包,控制逻辑可由用户设置编排。具有任一分站的测点超限而由另一台分站控制断电的异地交叉断电功能。同时还具有传感器就地、分站程控、中心站手控三级断电能力,并具有风、电、瓦斯闭锁功能。在紧急情况下,系统操作人员可在中心站向分站直接发送控制命令,从而控制电器设备的断电。
(11)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处理,以数值、曲线、柱图等多种形式进行屏幕查询显示和打印,并形成相应的历史统计数据(每个模拟量测点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每个模拟量测点24小时内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及确切时间;每个模拟量测点超限或故障的时间及次数累计值;每个开关量测点24小时内的开停及故障累计次数和累计时间), 系统采用变值变态存储技术,可存储十年以上的历史数据,供有关人员随时查阅和打印。
(12)系统具有自检诊断功能, 能及时发现系统自身配置设备事故,并在屏幕上以文本或图形方式直观显示,同时发出报警,并指出故障位置和原因。还能在屏幕实时弹出信息窗,供维护人员查询打印,并将其记入运行报告文件。可查询非正常状态的开始时间及持续时间。
(13)系统能提供有采样间隔最少5min的数据实时密采功能,并且实时密采数据可每天连续存储,至少存储1年的实时数据。
(14)系统对各分站监测点的瓦斯浓度或其它模拟量参数每天形成班、日报表,可随时查询打印;开关量每天形成班、日报表。
(15)联机定义或修改系统中的各种传感器、分站及控制器的类型、安装位置及控制通道。对模拟量传感器的上下限报警、断电值可多级别定义。允许用户随时接入或删除分站、传感器、断电器。
(16)系统表格格式可由用户任意编排,或由矿方提供具体报表格式,以满足各监测管理数据报表的形成输出。
(17)系统监测处理参数的类型,模拟量有瓦斯、co、温度等;开关量有设备开停、烟雾、风门开闭等。
(18)监控软件要具有很强的作图能力,并提供有相应的图形库,操作员站可在不间断监测的同时,容易地实现联机并完成图形编辑、绘制和修改。
(19)系统软件可设多级口令保护,只有授权人员才能登录操作,有效防止了系统数据的损坏和病毒感染。软件运行可靠性高。误操作时有声音、对话框提示。
(20)在实时监视画面,可对屏幕任意显示测点单击鼠标右键,弹出快捷菜单,快速的查询该点的数据、曲线、定义、运行状况等信息。
(21)系统应具有模拟量实时曲线和历史曲线显示功能。在同一坐标上用不同颜色显示最大值、平均值、最小值3种曲线。在同一屏上,同时显示不小于3 个模拟量,并设时间标尺,可显示出对应时间标尺的模拟量值。
(22)系统应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状态图同屏显示功能。
(23)系统软件应具有操作权限管理功能,对参数的设置、控制等必须使用密码操作,并保留操作记录。同时应具有防止修改存储内容的措施(参数设置和页面编辑除外)。
(24)系统软件应具有实时性,可实时传输、处理、存储和显示信息,并根据要求实时控制。并具有显示、打印、报警和存储功能,显示、打印和提示全部采用汉字。
(25)地面中心站为开放式系统,应配备与上级联网的全套网络设备和安全监控软件,支持异地远程访问,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可通过web浏览器远程访问现场数据,实现监控信息的远程实时共享。
(26)对所有监测数据和重要操作事件均采用数据库(如access、sql server等)保存,用户可根据需要自行设定保存期限,为用户二次开发和事件的追述提供良好的条件;
(27)动态瓦斯突出预警功能
系统可扩展达到动态瓦斯突出预警功能,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时采集的瓦斯数据进行过滤处理施行实时诊断分析(当出现异常后,十分钟后就可诊断出结果),根据诊断结果如出现危险或威胁,则及时发出不同等级的预警信号,提醒工作人员采取相应防治突出预防措施。同时也可对工作面历史数据进行查询,诊断历史的突出危险情况。
l预测工作面煤的地压活动走势。
l预测工作面煤的破坏指标走势。
l预测工作面煤的瓦斯倍率走势。
l预测工作面各个状态指标走势。
(三)服务及承诺
1)、厂家必须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和国家煤炭行业有关技术规定和要求,具有有效的“ma”标志、防爆合格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并能够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2)、厂家提供的瓦斯监控系统包括安全监控系统与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必须是同一厂商生产的系列配套产品,有良好的兼容性和稳定性,各项指标相互匹配。
3)、本系统为交钥匙工程,厂家负责安装,矿方负责协助。
4)、厂家必须随产品提供技术资料,并负责技术培训。
5)、每台开关随机配置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6)、因产品重量问题或技术性能达不到要求,影响甲方生产或造成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厂方承担。
7)、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故障,乙方接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予以维修,直至用户满意。
8)、投标厂家必须与北京华安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签有技术协议,确保监控系统能够通过北京华安普惠科技公司信息平台上传至地方行管部门。
第9篇 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煤矿生产建设必须遵循的“三大规程”之一,是职工从事岗位作业进行生产活动的准则和行为规范,是保障生产安全的基础。为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核、贯彻、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从事矿井生产、生活的所有岗位工种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由各分管领导组织本系统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所有岗位工种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并审核贯彻执行。(对山东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部分不再制定)
第2条安全操作规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现场条件,体现专业工种特点,具有指导性,便于规范化操作。
第3条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应涵盖如下内容:
1、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2、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操作程序和标准;
3、岗位环节全过程控制,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
4、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
第4条安全操作规程必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批准发布实施。
第5条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掌握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按规定经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6条基层区队(车间)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培训形式可多样化,每半年组织一次考试。
第7条安全监察部门、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对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操作规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8条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提高职工素质、保证安全生产的一项长期基础工作,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否则,因操作规程编制、审核、贯彻执行不力的给予100~500 元的处罚,因无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10篇 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一般规定
1.1 本操作规程适用我矿地面装卸、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1.2 从事爆炸材料管理、装卸、看押、押运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1.3 责任心强、思想过硬,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4 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人员担任。
1.5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遵守《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
1.6 严格执行煤矿下发的《爆炸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1.7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衣或抗静电工作服。
1.8 爆炸材料库必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1.9 严格执行爆炸材料人员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1.10 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桶的水量、沙箱的沙量必须充足。 2、爆炸材料购买
2.1 从事爆炸材料购买的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2.2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2.3 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2.3.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4、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2.3.5、不应使用黑火药; 2.3.6、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二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2.3.7、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2.3. 8、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130ms; 2.3.9、不应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 2.3.10、不应使用火雷管。
2.4 购买前要认真填写《购买爆炸材料申请表》和《运输爆炸材料申请表》,进行逐级审批并加盖各级单位公章,将矿审批后的购买计划及时传真至供应部。
2.5 携带单位ic卡和申请表到洛龙分局治安大队办理爆炸材料电子购买证和运输证。
2.6 将打印的纸质购买证二联、运输证三联加盖“洛龙分局爆炸物品专用章”和储存电子数据的单位ic卡移交民爆公司。
2.7 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炸材料。
2.8 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炸材料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
2.9 所打印的纸质购买证一联、运输证一联及《购买爆炸材料申请表》和《运输爆炸材料申请表》,交于洛龙分局治安大队存档备案。
2.10 所办购买业务在洛龙分局治安大队爆炸材料购买明细表上,详细登记,并签字认可,带回纸质运输证二联,以备核对与供货单位所提供爆炸物品是否相符。
2.11 将供货单位提供的运输证三联和电子数据入库的电子卡、发放、领取信息在3天内到洛龙分局治安大队进行回缴、上报。
3、爆炸材料验收、装卸
3.1 运送炸药、雷管的车辆进入矿区不得同时停在井口,由供应科负责联系,保卫科负责监督把关。
3.2 爆炸材料到矿后,由供应科组织验收品种、数量、存有电子数据的单位ic卡及安全标志,保卫科协助,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 3.3 爆炸材料到矿后,保卫科派专人到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直到爆炸材料入井。
3.4 运输队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装卸、运输。
3.5 装卸爆炸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3.5.1、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专用车内一切杂物;
3.5.2、有专人在场监督;
3.5.3、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3.5.4、爆炸材料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3.5.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3.5.6、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炸材料,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
3.5.7、装卸爆炸材料的地点,应远离人员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3.5.8、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脚踩爆炸材料;
3.5.9、装载爆炸材料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3.5.10、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炸材料性能;
3.5.11、必须使用专用、带盖、有木质隔板的车厢,车厢内部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且雷管只能放一层。
3.6 爆炸材料到矿后严禁在井口和井底长时间滞留,如有特殊情况最多滞留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在井底车场最多不得超过1小时30分。 4、爆炸材料运输
4.1 井筒运输。立井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1.1、雷管、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4.1.2、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提升机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4.1.3、绞车司机在启动或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4.1.4、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
4.1.5、运送炸药或电雷管时,罐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4.1.6、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炸材料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4.1.7、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押运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1.8、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4.1.9、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4.2 井下运输。运输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2.1、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4.2.2、在装爆炸材料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 米;
4.2.3、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4.2.4、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炸材料时,机车应断电;
4.2.5、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人车或空矿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 米;
4.2.6、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运输队持爆炸材料押运证的人员负责人或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2.7、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 米/秒;4.2.8、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料或工具;4.2.9、装卸地点有架空线,必须停电后才能装卸。
4.3 押运员职责
4.3.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炸材料的品种和数量;4.3.2、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4.3.3、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炸材料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
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4.3.4、负责看管爆炸材料,防止爆炸材料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爆炸材料入库、储存
5.1 爆炸材料的入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1.1、手续不齐全不入库,库内混存、超量不入库。
5.1.2、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材料不入库,数量、品种不清不入库。
5.1.3、入库过程中要轻装、轻放,严禁碰撞,确保领用发放手持机入库内容与购买爆炸材料的种类、段别、数量相符。
5.1.4、认真填写爆炸材料入库登记台帐,要书写工整认真,严禁涂改数字,做到帐、卡、物相符。
5.1.5、入库后库房管理员应和押送人员双方共同清点收到炸药、雷管的数量,并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5.2 用人工搬运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2.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5.2.2、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5.2.3、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5.2.4、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炸材料,不应携带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2.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材料数量不超过:
雷管,5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30kg;
5.2.6、用手推车运输爆炸材料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5.3 爆炸材料的贮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5.3.1、每个爆炸材料库贮存爆炸材料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贮存药量;爆炸材料的贮存,爆炸材料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5.3.3、爆炸材料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10cm高度的垫木;
5.3.4、爆炸材料的码放,宜有60c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炸材料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20cm;
5.3.5、爆炸材料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
5.3.6、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5.3.7、每个壁槽炸药存量不超过400kg,电雷管壁槽存量不超过2天的需用量,炸药发放室存量不超过72kg(3箱);
5.3.8、要于回收、变质、过期的爆炸材料分类、分品种存放,并在相对应的牌板上登记注明,严禁混放;
5.3.9、报废爆炸材料在爆炸材料库内库存:炸药不准超过100kg,雷管不准超过500发;达到限量时要在两天内交供应厂家进行处理;
5.3.10、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做好防备鼠害、防静电工作;
5.3.11、应定期检查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区,库区严禁存放与爆炸材料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5.4 爆炸材料发放工作顺序:准备→验证→验票→开票→登记台帐→签字→发雷管(检测)→发放炸药→上锁→盘库→使用→剩余退库→输入手持机→再次盘库→结帐→结束
5.5. 爆炸材料的收发应遵守下列规定:
5.5.1、对新购进的爆炸材料,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5.5.2、应建立爆炸材料收发帐、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5.5.3、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炸材料,不应发放使用;
5.5.4、爆炸材料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5.5.5、总库区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炸材料,只准许整箱(袋)发放;
5.5.6、爆炸材料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5.6 准备
5.6.1、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由值班队长要根据上班使用情况及本班工作量安排,合理填写炸药、雷管的请领数量;
5.6.2、开具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要科学、合理有依据,严禁盲目乱开;
5.6.3、填写好的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由背药工与爆破工进班前送到通风队,交给通风调度值班员保管,并登记在通风队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台帐上。
5.6.4、通风队爆破工进班会后,领取施工单位的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检查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填写和手续符合要求,携带自己的工具与背药工到井下爆炸材料库领取雷管和炸药。
5.7 检查爆破工的爆破证、背药工的背药证,经核实后将库内核对一致的证件卡片挂牌,确认无误。
5.8 爆破工、背药工必须全部建立本人卡片,爆炸材料库必须做到卡片上墙,爆炸材料管理人员在发放雷管、炸药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领或错发现象。
5.9 检验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是否由施工单位(区队)值班队长认真填写,是否把区队名称、施工地点、日期班次、请领雷管、炸药数量写清楚,是否由值班队长签名,严禁代签现象。
5.10 爆炸材料管理员经核对后,根据施工单位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上的请领数量,在爆炸材料出库单存根上填写炸药雷管数量,在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上填写实发数量。
5.11 将实发炸药、雷管的数量准确无误填写在爆炸材料领消统计台帐上,还要把雷管各段数量填写在雷管使用消耗分段台帐上。
5.12 签字认可,在爆破工、背药工核实后,在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上分别签名,同时爆破工、背药工还要在爆炸材料库爆炸材料领耗统计管理台帐上签名,签名后的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炸材料管理员还要在爆破工手册上填写领取炸药、雷管数量并签名。
5.13 发放时按先发雷管、再发炸药顺序进行发放,严禁混发。
5.14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5.14.1、未持有合格证件的爆破工;
5.14.2、凡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5.14.3、药箱、雷管箱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5.15 电雷管出库前必须做全电阻检测,并将检测后的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雷管
5.16 爆炸材料管理员在雷管编号前,必须用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5.17 爆炸材料管理员对雷管进行全电阻检测时,发现不合格的雷管必须及时拣出,存放到专用箱内,做好详细记录,定期与报废雷管一并处理。
5.18 电雷管导通具体操作要求:
5.18.1、电雷管的导通检查,必须在单人单间的操作室进行。操作室内
要有单独的操作台、导通表和防爆筒。
5.18.2、先将20发电雷管放入防爆筒内,一次只能导通一发,把雷管脚线的一端卡在导通表接点装置的一端,使脚线与接点接通,再将电雷管脚线的另一端,一发一发的与导通表接点装置的另一端连通。
5.18.3、此时观察导通表指针是否移动,若指针移动,则说明电雷管通,无短路;若指针不动,则说明电雷管不通,有断路,这样电雷管应抽出,不得发放。
5.18.4、若指针移动幅度保持在一定范围内,说明电雷管管的电阻值变化幅度不大,属于合格的电雷管。
5.18.5、若指针移动幅度很大,说明电雷管管的电阻值变化幅度很大,以及全电阻值不符合规定,这些电雷管均应选出,详细登记、统计放置与报废雷管一起处理。
5.18.6、雷管的电阻测试和编号硐室操作台上存放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室外待查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
5.18.7、雷管要轻拿轻放,导通后必须将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5.19 按照所开票据数量,准确无误发放,发放时直接将雷管交到放炮员、炸药交到背药工手中,监督放炮员、背药工将雷管或炸药入箱上锁,两把锁的钥匙均由爆破工亲自携带管理。
5.20 爆炸材料管理员发放完毕后强行要求爆破工、背药工及时离开爆炸材料库,并及时盘查库存,核对实物,做到帐、卡、物三对照。
5.21 爆炸材料领取以后,为杜绝爆炸材料在运输途中出现意外流失,施工单位背药工要在爆破员的监视距离内将已上锁的炸药箱直接背到工作面后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5.22 爆破结束后,需退回的爆炸材料必须在爆破工的监护下分别放入炸药箱、雷管箱并都上锁,钥匙和领退单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携带雷管箱监护领药工运送炸药箱到爆炸材料库办理退库手续。
5.23 退库
5.23.1、退回爆炸材料时,爆炸材料管理员要核对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所填数量和实际退库数量是否相符,签字是否齐全、有无代签。
5.23.2、经核实后收回雷管和炸药,爆炸材料管理员在领耗单上签名,并将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第一联留存保管备查,背药工将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第二联交回区队保管备查,爆破工将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第三联交通风队留存备查。
5.23.3、收取剩余雷管、炸药,先收雷管、后收炸药。
5.23.4、必须将退库雷管进行全电阻检测,将检测后的雷管扭结短路及时放入对应放炮员周转柜内。
5.23.5、核对实物与票据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认真填写爆炸材料统计台帐,背药工、放炮员在台帐上签字认可,管理员在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爆炸材料统计台帐,爆破员手册上签字认可。
5.23.6、爆炸材料管理员将放炮员卡片、背药工的背药证在挂牌管理牌板上取下,爆炸材料退库完毕后,爆破工、背药工要及时离开爆炸材料库。
5.23.7、爆炸材料管理员盘查库存数量,将本班实发数量、实际库存量认真填写各类台帐和交接班牌板。
5.23.8、并将本班实际消耗数量,严格按操作规程输入手持机。同时清扫库区卫生,保证库房干燥、清洁。
5.24 废旧回收,发现爆炸材料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5.25 爆炸材料的检验要求:
5.25.1、爆炸材料的检验,各类爆炸材料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
5.25.2、爆炸材料的外观检验应由爆炸材料管理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5.25.3、爆炸材料的爆炸性能检验,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5.25.4、对新入库的爆炸材料,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
5.25.5、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炸材料,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爆炸材料库主任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或销毁。
5.26 在地面拾到的雷管、炸药要及时交安检科,由保卫科会同安检科进行追查,并由安检科及时转交爆炸材料库,进行登记,由爆炸材料管理员开具收据证明。
5.27 井下拾到雷管、炸药要及时交到爆炸材料库,爆炸材料库管理人员开据收据,拾到人员持收据到安检科登记。
5.28 对交回不变质仍可继续使用的炸药,经爆炸材料管理员和交回人员双方在“爆炸材料废旧回收台帐”上登记签字认可后,仍有区队继续使用。
5.29 严禁私自携带爆炸材料升井,保卫科要定期对升井人员进行检查,杜绝私自携带爆炸材料升井,对煤、矸流系统的爆炸材料回收进行检查。
5.30 各单位办公室、宿舍、职工更衣箱、吊篮内发现存有雷管、炸药除本矿处理外,构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
31 各井下爆破作业单位必须认真严格工作面的爆破管理工作,每次爆破后及作业过程中都必须认真检查是否遗留有未爆炸的炸药、雷管,一旦发现,要药、管分离并将雷管脚线扭结短路,安排专人交给井下爆炸材料库。
5.32 洗煤厂回收的废旧炸药、雷管要及时交至矿保卫科,由保卫科会同安监科开具废旧爆炸材料回收单,并及时将废旧爆炸材料送到井下爆炸材料库。
5.33 当报废材料达到一定限量:炸药不准超过100kg,雷管不准超过500发时,进行处理,处理前由供应科负责把需销毁的爆炸材料分类登记在“爆炸材料销毁处理登记表”上,报爆炸材料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有关安全措施,然后由公安部门、保卫科、安检科、供应科销毁或返厂。
5.34 对销毁后的爆炸材料所有原始记录,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11篇 非煤矿山汽车装卸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上下汽车时要注意安全,必须等车停稳后方可上下。
二、跟车行驶中要坐稳,不准坐在车箱板上,严禁在车上打闹或躺卧睡觉。
三、出车前要仔细检查好使用工具,是否齐全可靠,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四、装卸前要仔细检查斗箱是否牢固,所装物应按交通规则执行,不得超高、超长、超宽。
五、装卸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装载规定,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
六、要爱护货物,合理装卸堆放,轻装轻放,捆绑牢靠,严禁摔扔货物。
七,在汽车行驶中,要注意桥洞和电线,并防止紧急刹车时货物掉落伤人。
八、使用吊车装卸货物时,要有专人指挥,相互配合,起吊后货物下面严禁站人。
九、吊装长、大、笨重物件时,绳索要可靠,绑扎要牢固。为避免物件晃动,需使用安全挺杆,以确保吊装安全。
第12篇 煤矿安全管理监控系统方案规程
煤矿安全生产是关系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头等大事,在党和国家的关怀下,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自80年代以来,出现了逐步好转的趋势。但是,由于许多方面的问题还未得到很好解决,煤矿事故多、伤亡大,我国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仍然远远高于世界一些发达国家。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第397号令公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对煤矿企业来说是一件大事。《条例》对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将会发保障作用。
我国煤炭行业中的大多数企业都已经或正在进行煤炭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这些系统的建立在实现安全生产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种系统建于不同的时期,使用了不同的技术,各个系统之间无法进行有效地集成,使得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信息不能很好的整合利用,将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送到各级相关人员手中,缺乏有效地手段。
为了有效地解决上述情况,使我国煤矿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基础和实力,这就使得煤矿企业需要一套煤矿安全管理监控系统,该系统能够采集煤矿内部已有的多个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可以针对众多系统中的繁杂数据,建立多种安全数据计算模型,并且可以根据数据模型进行分析,在发现险情的时候能够及时的发送相关信息给相关人员,这就能够使得相关人员及时动态的掌握危机情况,从而能够对危机进行正确的应对措施,除了系统能够自动进行危情预警之外,系统同时提供了wap应用,使用人员可以主动地通过手机进行查询相关的数据,从而能够主动地了解相关情况,并且可以提前根据相关情况进行业务调整。
应用现在社会上流行的系统设计理念和先进的开发技术进行系统开发;能够正确及时的采集煤矿企业中相关系统的数据,并且进行快速及时的数据统计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准确的进行不同危情等级的报警。充分利用当前先进的通信网络以及信息技术,能够实现及时采集数据,全方位的进行数据分析,全天候进行数据处理,通过sms短信能够实时的将分析结果,根据不同的危情等级发送到不同的责任人手中,为有效地预防事故提供辅助手段。
系统的设计遵从以下几个原则:
易用性
这是系统的中心。以实际需求为出发点,以方便使用为原则,前台界面友好,后台管理部分可以灵活地对参数进行设置和调整。
及时性
这是系统的根本,系统能够根据用户的参数设置,及时在不同的时间段的从不同的系统中采集到相关数据。
安全性
基于国际通用安全标准,全面考虑系统安全性
可持续性
系统基础架构坚实,应用平台可延伸,功能可扩展
可靠性
采用技术成熟、高可靠性应用系统,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并能适应可预想的异常情况。
高性价比
考虑到本系统企业的特殊性,系统设计从服务器处理能力、网络传输能力、软件系统效率等角度综合分析,合理设计结构、配置,保障服务质量。在满足用户需求与系统的高性能、高可靠性的前提下,尽量避免采用昂贵的设备,以降低用户的投资。
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的性能:
严格的权限控制
采用严格的用户权限控制机制,确保系统数据的安全。
多线程的数据采集
针对企业内部数据,采用多线程进行采集。
高效的数据库设计
针对煤矿企业系统以及数据的特殊性,对数据库进行高效设计,以确保数据库结果的合理性。
灵活的模型建立方式
系统采用灵活的建立方式,用户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建立多套数据模型,系统将会根据用户建立的数据模型进行数据处理。
1.4 技术路线
本平台建设采用j2ee平台,遵循业内先进的java标准,并可依据该平台提供_ml、soap、web service、ejb等多种接口。
针对不同的企业用户,系统支持oracle、sql server、mysql等关系型数据库系统,应用服务中间件也可以选择tomcat或其他付费的中间件平台。
该系统主要分为四大模块:wap业务模块、短信业务模块、后台管理模块、视频监控模块。
wap应用模块,主要是对采集到得数据以及分析结果进行展现,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可以通过手机查询到自己所需要的相关数据。
短信业务模块则可以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提交查询请求和接收系统自动发送警报信息。
后台管理模块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等功能。数据采集主要负责采集煤矿企业各系统的相关数据,采集数据采用参数化方式,用户可以对参数自己进行设置;数据分析主要是针对采集过来的数据,根据提前建立的数据模型,对数据进行快速分析,并且给出分析结果,以及根据结果给出相关建议。
后台管理模块同时还负责整个系统的维护,在后台管理模块中可以对用户进行权限控制、数据分析模型的建立、数据采集方式参数的维护等等。
二期规划还将实现手机与既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对接,逐步实现通过手机就可以对生产环节进行监控的功能。
1系统拓扑图
主要提供给管理人员通过手机终端,以wap的方式对各种监控数据进行查询,系统把定时采集到的数据自动记录在数据库系统中,供管理人员查询。
用户可以在该模块对已经采集到的数据,按照不同的采集对象、采集时间等进行查询。
用户可以在该模块对系统对采集数据所做出的分析结果,根据不同的危情等级进行查询。系统能够对某一历史时段的数据参数进行分析,形成相关的统计图表。
用户可以在该模块查看分析出来的危情信息已经发送到那些相关人员。
利用通信运营商的短信业务功能接口,在系统中通过短信实现数据的查询和预警功能。
在系统中设定固定的接入号码,发送短信到某个号码,可以以短信的方式收到相关的监控数据信息。
在系统自动采集数据的过程中,一旦数据超过警戒值,系统自动向预先设定的手机发送警报信息,同时将采集到的监控数据一并发送。
未来,借助3g技术的不断推广应用,系统还将实现现有监控系统与手机的对接,将视频监控系统采集到的视频信息在手机上实现实时播放。初步规划,手机与视频监控系统的对接将在二期进行建设,不在本次建设目标之内。
3.4.1.1组织目录
该模块主要用于对企业组织结构以及人员进行维护,管理人员可以在该模块对组织结构或者人员进行添加、删除、修改、授权等操作。
3.4.1.2角色管理
该模块主要用于对系统角色进行维护,管理人员可以在该模块进行角色的添加、删除、修改等操作。
3.4.1.3角色授权
该模块主要用户维护角色具有的权限,管理人员可以在该模块对角色的权限进行相关设置。
3.4.1.4参数维护
该模块可以对系统的一些常用参数进行设置,如数据库备份的方式、数据迁移包含的表、迁移间隔时间、数据库备份间隔时间等等。
3.4.1.5数据采集维护
采集对象维护
该模块主要对需要进行数据采集的系统进行参数维护,根据不同的接口类型进行不同的参数维护,如:采集对象名称、接口地址、用户名、密码等等
采集参数维护
该模块主要是针对不同的采集对象,可以进行不同的参数维护,如采集开始时间、间隔时间、线程数量等等。
3.4.1.6数据分析维护
安全指标参数维护
该模块主要是按照国家煤矿企业的安全指标标准或者企业内部的指标标准进行维护。
分析模型维护
该模块主要针对不同的分析对象,建立不同的数据分析模型,不同的数据模型可以体现出不同的危情等级。
3.4.1.7数据分析参数维护
该模块主要对数据分析模块进行参数设置,如不同数据的分析时间段、分析结果发送方式、危情等级的设置等等。
3.4.2数据采集模块
该模块是实时运行系统,该系统自动根据参数维护中的采集对象以及采集方式,在多线程的方式自动进行数据采集。
3.4.3数据分析模块
该模块主要负责对采集到得数据进行分析,按照在系统中建立的数据分析模型,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能够分析出不同等级的危情结果,并且将分析结果按照系统参数的设置进行发送到相关人员的手机上。
3.4.4统计分析
该模块主要是对于已经分析出来的历史,根据一定的条件,对其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结果以曲线图、柱状图、饼状图等图形化形式显示出来,用户可以根据分析结果,总结出相应的规律,从而能够对以后的情况及时做出相应的措施。
3.4.5数据整理
3.4.5.1数据迁移
系统在长期运行的状态下,会采集到较大数量级的数据,这将不可避免的降低系统的运行效率,为了能够保证系统高效、快速的运行,用户可以在该模块,对于那些不经常使用的数据进行迁移,从而能够使得系统一直快速运行。
3.4.5.2数据备份
该模块可以根据系统设定,自动或者手工的对数据库进行备份。
3.4.6系统日志
该模块可以查询用户在系统使用中的任何操作,包括操作内容,操作时间等等。
第四章 设备配置建议
4.1 硬件配置建议
名称
角色
推荐配置
数量
备注
数据库服务器
存储数据信息
2.0g_2/8g/146g_3
1
数据采集、短信网关服务器
采集企业内部各系统的相关数据,实现短信业务接口
2.0g_2/4g/146g_3
1
wap/web管理服务器
面向手机用户提供界面展现
2.0g_2/4g/146g_3
1
网络环境
请用户自备
图表2硬件配置建议表
4.2 软件配置
名称
备注
windows server系列操作系统
可选windows 2003/2008 server系列操作系统,按照服务器的数量进行配置
mysql数据库
mysql是免费的开源数据库系统,亦可考虑付费的商用关系数据库系统。
apache tomcat 等web中间件
提供http、webservice等web服务,apache tomcat是免费的,亦可考虑付费的商用中间件平台,如bea的weblogic
第13篇 煤矿安全规程九
第九章 电 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四十一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四百四十二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第四百四十三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四条 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表10的要求;否则,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四百四十六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四百四十七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四百四十八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五十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辐射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四百五十一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百五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五十三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2。
第四百五十四条 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四百五十七条 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第四百五十八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
第四百五十九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碉室
第四百六十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第四百六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条 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四百六十五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四节 井下电缆
第四百六十六条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第四百六十七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
(二)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三)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四)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五)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六)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七)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mvv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
(八)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mt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九)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力缆。
(十)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第四百六十八条 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必须悬挂:
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
2.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二)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三)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四)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第四百六十九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第四百七十条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第四百七十一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七十二条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第四百七十三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
(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四百七十四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第四百七十五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二)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三)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四)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五)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六)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第四百七十六条 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应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
(三)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充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第四百七十七条 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器具。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口罩和橡胶手套,系橡胶围裙,穿胶鞋。
调合和贮存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调合酸性电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中倒水。
房间内必须备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
第四百七十八条 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应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第四百七十九条 电气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第四百八十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第四百八十一条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四百八十二条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第四百八十三条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第四百八十五条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第四百八十六条 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第四百八十七条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四百八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九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四百九十条 矿井应按表11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第四百九十一条 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1次,但对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6个月进行1次耐压试验。
油断路器经3次切断短路故障后,其绝缘油应加试1次耐压试验,并检查有无游离碳。
不符合标准的绝缘油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油浸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应定期检查,并保持规定油量。
更换和试验矿用设备绝缘油应有记录。
第14篇 非煤矿山凿岩机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进入工作面首先必须严格做好以下几点:
1通风防尘效果良好,风筒、 水管按要求跟上迎头,必须冲洗好工作面;平巷要顺、反向冲洗10米的顶邦;天井要冲洗工作台以上部分;采场要冲洗好顶邦。
2认真检工作面是否有盲炮和残药,发现盲炮必须处理好。
3检查供风、水是否正常,风、水各接头是否有松动。
4天井掘进必须检查工作平台和吊盘撅是否牢固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必须了解和熟悉作业地点技术要求,坚持正规化作业,不违章操作,按设计施工。
6工作时必须保证照明良好。
二、禁止打残眼和带盲炮作业,反对图省事和找便宜,不管安全的坏思想、坏作风。
三、禁止带浮石(包括掘进和回采)作业,必须全面仔细地进行敲邦问顶,不准用风钻去代替撬棍去顶浮石,禁止在活毛上打眼。
四、禁止打干眼,开钻时先开水门后开风门,开始(点眼)要开半风门,把钎人躲开后才准开全风,换钎不要开全风门,操做要准、稳。
五、打眼者要站在风钻的右侧,手扶风钻,不准坐或跨在风钻的气腿上,风水绳只准从凿岩机工身体的一侧通过,禁止从两腿之间跨过。
六、打眼过程中任何人不准从风钻的下面通过或前面停留,不准从风钻、钎子的上部越过,随时注意风水绳接头是否松动。
七、在打眼过程中,必须随时观察作业区的顶板和两邦、棚子和支柱是否有变化,发现异常立即停钻检查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车间(队)汇报。
八、矿房回采和天井(竖井)打眼时必须两人。禁止单人作业,在不安全的矿房禁止两台(多台)凿岩机同时凿岩。
九、在矿房溜矿井上口打眼时,溜井上口必须用4公分木板以十字花盖严,气腿下部必须双行木板,否则不准打眼。
十、吹炮眼时,吹眼人不要对着炮眼,主机和助手两人要配合好。
十一、采用新型凿岩机凿岩时,要遵守新的凿岩机操作规程。
十二、在高空或在有坠落危险的地方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十三、在可能出现老硐及大量积水的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按设计打好探水眼。当作业面岩石出现“冒汗”、滴水增大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在确认无安全隐患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15篇 非煤矿放矿工-安全操作规程
1、在放矿前首先检查好放矿漏斗结构是否牢固,溜井口周围和格筛是否有损坏,工作地点周围顶邦的安全情况,确认安全后才能进行作业。
2、矿房漏斗放矿要遵守下列规定:
(1)放漏斗前采场有人一定要联系好,放矿车数一定要记清,采场发生悬空必须立即汇报车间,不处理好悬空,禁止在漏斗上下作业,漏斗卡塞悬空必须处理好。
(2)放矿时人要站在漏斗的两边,时刻注意滚石伤人,撬大块要选好位置,撬棍要灵活掌握,严禁撬棍棍尾对准胸部和头部,矿石下来要迅速抽出撬棍,人躲开,避免撬棍和落石伤人。
(3)漏斗堵塞须用炸药时,在漏斗两旁观察好再进行,禁止爬进漏斗去作业,堵塞高度超过5米,必须用土火箭处理。
(4)放矿时禁止任何人在漏斗的对面通过和停留,手不准扶矿车边,脚不要踏在矿车上。
(5)充填法溜矿井不准放空,班班保持溜矿井装满。
3、溜井放矿要遵守下列规定:
(1)要正确地发出信号指挥电机车倒车和拉车,操作闸门要灵活。
(2)在处理漏斗堵塞时,要遵守第2项有关规定。
(3)在检查修理漏斗和不放矿时要挂钩,电动闸门要切断电源,风动闸门要闭好风门。
(4)人力推车和向溜井翻矿要遵守扒装运输工安全操作规程5、6项规定。
(5)放矿漏斗处,必须有充足的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