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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维修安全操作规程7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3

矿井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内容

一、矿井维修前的准备

1. 进行风险评估:在开始任何维修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识别可能的安全隐患并制定预防措施。

2. 制定维修计划:根据设备状况和作业环境,制定详细的维修方案,包括所需工具、材料、人员配置和时间安排。

3. 申请维修许可:在矿井管理部门获得维修作业的书面许可,确保作业符合安全规定。

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1. 设立警示标志:在维修区域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 断电隔离:在维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挂上“正在维修,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3. 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所有维修人员应佩戴头盔、安全眼镜、防护手套和防尘口罩等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4. 定期通风:在封闭空间进行维修时,应确保有足够的通风,防止有害气体积聚。

三、设备拆装与测试

1. 按照制造商的指南进行拆装,确保不损坏设备部件。

2. 维修后进行功能测试,确认设备运行正常且无泄漏、松动等问题。

3. 记录维修过程:详细记录维修步骤、更换的部件和测试结果,以便日后参考。

四、应急处理与事故预防

1. 熟知应急预案:所有维修人员应了解矿井的应急程序,包括火灾、塌方等情况下的逃生路线和自救方法。

2. 定期演练: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3. 保持通讯畅通:确保维修过程中通讯设备正常,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报警和求援。

五、维修后的清理与复原

1. 清理现场:完成维修后,清除杂物,恢复工作区整洁。

2. 设备复位:将设备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确保不影响矿井的正常生产。

3. 记录归档:整理维修记录,存入设备档案,供未来参考。

标准

1.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确保矿井维修活动的安全性。

2. 遵守《矿山设备维修管理规定》,规范维修流程和质量控制。

3. 按照iso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实施风险管理和持续改进。

考试题及答案

1. 何时应进行矿井维修前的风险评估?

答:在开始任何维修工作之前。

2. 维修电气设备时,需要采取什么措施?

答:切断电源,挂上“正在维修,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3. 维修过程中,个人防护装备的重要性是什么?

答:保护维修人员免受伤害,确保作业安全。

4. 如果在封闭空间进行维修,应如何保证安全?

答:确保有足够的通风,防止有害气体积聚。

5. 维修完成后,应如何处理?

答:清理现场,恢复设备到正常工作状态,记录并归档维修信息。

矿井维修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第1篇 矿井维修电工窄轨电机车修理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2、电机车修理工必须熟悉电机车、架线牵引网络的性能、构造原理及施工设备的正确使用。

3、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电气有关作业规程。

4、作业前对所用工具、仪表检查、试验。确保准确、安全、可靠。

5、检修机车一般在机车库内进行检修。临时小故障可在运行线路上进行,但要在施工地点两端40米外设好警戒,车辆通过时严禁作业。

6、检修前,必须将机车可靠的闸住,并要检查检修地点的瓦斯和氢气的浓度,超限严禁作业。

7、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机车电源, 并要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作业。

8、检修架线牵引网络设备时必须停电、验电,做好短路接地,确认无电后挂好停电牌方可进行。

9、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和保险带,保险带应扣锁在牢靠的位置上。大风大雨天,禁止高空作业。

10、拆装重大部件时,设专人指挥,起吊过程中严禁人员在起重物下行走或作业。

11、检修完毕后要进行试运转,试车时要在安全地段进行。

12、清理施工现场,达到标准。

本工种存在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

1、 本工种存在危险因素是检修中重物下落、倾倒、触电、试车操作不当等伤人。

2、 起吊作业时,应按照起重工操作规程做好检查和安全防范工作。

3、 修理架线时,必须停电、验电,做好短路接地,并对电源及现场设好监护人。

4、 试车时,要与机车司机说明检修情况,并在安全地段进行。

第2篇 矿井维修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维修工必须熟悉所维护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能独立工作,并经考核合格者担任。

2、未经考核合格者,不得独立从事维修工作。学徒工应在考核合格的正式维修工指导下从事有关维修实习工作。

3、维修工进行操作时应不少于2人。

4、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后,维修工应接受司机及有关负责人的验收。

5、维修工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检修质量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要求。

7、上班前不准喝酒,工作时精神集中,不得干与本职无关的工作。

二、作业前的准备

8、设备检修前要将检修用的备件、材料工具设备和安全保护用具准备齐全,并认真检查和试验,确保检修顺利进行和安全操作。

9、作业前要切断或关闭所检修设备的电源、水源等,并挂“有人作业”警告牌。

10、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的施工条件进行认真的检查,以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三、维修作业:

11、维修人员对所维修范围内设备每班的巡回检查和日常维护内容如下:

(1)检查所维护的设备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2)对设备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理。

(3)对有关的安全保护装置要定期调整试验,确保安全可靠。

(4)检查设备各部液压油量、油质和润滑油量、油质应符合规定要求。

12、按时对所规定的日、周、月检内容进行维护检修,不得漏检漏项。

13、要熟练掌握设备检修内容、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检修质量和安全。

14、拆下的机件要放在指定位置,不得有碍作业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稳妥。

15、拆卸设备时必须按预定的顺序进行,对有相对固定位置或对号入座的零件,拆卸时应做好标记。

16、拆卸较大的零部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和下滑的措施。

17、拆卸有弹性偏重或易滚动的机件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18、拆装组件时,不准用铸铁铸铜等脆性材料或比机件硬度大的材料作锤击或顶压垫。

19、在检修时需要打开机盖、箱盖和换油时,必须遮盖好,以防落入杂物、淋水等。

20、在装配滚动轴承时,如无条件进行轴承预热处理,应用软金属进行衬垫进行锤击或顶压处理。

21、在对设备进行换油或加油时,油脂的牌号用途和质量应符合规定,并做好有关数据的记录工作。

22、对检修后的设备要进行全面的验收,须盘车的设备必须进行盘车试验,检查设备的转动情况。

23、设备检修后的试运转工作,应由工作负责人统一指挥由司机操作,在主要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4、设备经下列检修后,应进行试运转:

(1)修换轴承;

(2)电动机解体大修,调整转子、定子间隙;

(3)提升系统处理轨道,更换天轮、连接装置、钢丝绳,调整检修制动系统、电气系统,解体大修绞车本体。

(4)主通风机解体大修,更换叶片,调整检修电气系统;

(5)水泵更换本体主要部件;

(6)减速器更换齿轮;

(7)其他在检修任务书上要求试运转的项目;

25、试运转时监视人员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轴承等转动部分的温度;

(2)转动及传动部分的震动情况,转动声音及润滑情况;

26、高空和井筒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保险带,保险带应扣锁在牢靠的位置上。

27、高空和井筒严禁上下平行作业,若必须上下平行作业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认真执行。

28、禁止血压不正常、有心脏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合从事高空和井筒作业的人员参加高空和井筒作业。

29、禁止设备在运转中调整制动闸;

30、禁止擅自拆卸成套设备的零部件去装配其他机械。

31、传递工具工件时必须等对方接托后,送件人方可松手;远距离传送必须栓好吊绳,禁止抛掷,高空或井筒作业时,工具应栓好保险绳,防止坠落。

第3篇 矿井维修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矿井维修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上岗进行电气操作。

第2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电气设备防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3条 具备电工基本知识,熟悉所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特征,以及电缆的分布情况。

第4条 了解所负责维修的设备性能原理和保护装置的运行状况,有维修及故障处理等方面的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能独立工作。

第5条 熟悉矿井巷道布置,了解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熟悉在灾害情况下的停电顺序及人员撤离路线,掌握电气防灭火方法和触电抢救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6条 上班前不喝酒,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本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7条 高压电气设备停送电操作,必须填写工作票。

第8条 检修、安装、挪移机电设备、电缆时,禁止带电作业。

第9条 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搬移时应由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检修前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经验电确认已停电后再放电(采区变电所的电气设备及供电电缆的放电,只能在硐室内瓦斯浓度在l%以下时才准进行)、悬挂接地线,操作手把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后,才允许触及电气设备。

第10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高压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操作千伏级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穿高压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127伏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的绝缘应良好。

第11条 井下电气维修工工作期间,应携带电工常用工具、与电压等级相符的验电笔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第12条 井下使用普通型仪表进行测量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为1%以下的地点使用。

2、在测定设备或电缆绝缘电阻后,必须将导体完全放电。

3、被测设备中有电子插件时,在测量绝缘电阻之前。必须拔下电子插件。

三、操作准备

第13条 井下电气维修工人井前匝检查、清点应带的工具、仪表、零部件、材料,检查验电笔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第14条 供电干线需停电检修时,事先必须将停送电时间及影响范围通知有关区队。

四、正常操作

第15条 井下中央变电所(含水平变电所)、有值班员值班的采区变电所的高压开关设备的操作,必须由值班员根据电气工作票、倒闸操作票进行停送电操作。单人值班的由维修工监护,无人值班的

采区变电所、配电点,或移动变电站的操作,由检修负责人安排熟悉供电系统的专人操作,由检修负责人监护。

第16条 对维修职责范围内设备的维修质量,应达到《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高低压电缆的悬挂应符合有关《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要求。设备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后,应达到检修标准

要求。电缆接线盒的制作应符合有关工艺要求。

第17条 馈电开关的短路、过负荷、漏电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整定值正确,动作可靠。

第18条 移动变电站的安装、运行、维修和管理必须按照煤炭部《煤矿井下1140伏电气设备安全技术和运行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其漏电保护主、辅接地极的安装、维护必须符合要求。

第19条 各类电气保护装置应按装置的技术要求和负载的有关参数正确整定和定期校验。

第20条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得开路,二次侧接地线不准断路。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进行通电试验时,应釆取措施防止由二次向一次反送电。

第21条 在检查和维修过程中,发现电气设备失爆时,应立即停电进行处理。对在现场无法恢复的防爆设备,必须停止运行,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22条 电气设备检修中,不得任意改变原有端子序号、接线方式,不得甩掉原有的保护装置,整定值不得任意修改。

第23条 检漏继电器跳闸后,应查明跳闸原因和故障性质,及时排除后才能送电,禁止在甩掉检漏继电器的情况下,对供电系统强行送电。

第24条 电气设备的局部接地螺栓与接地引线的连接必须接触可靠,不准有锈蚀。连接的螺母、垫片应镀有防锈层,并有防松垫圈加以紧固。局部接地极和接地引线的截面尺寸、材质均应符合有关

规程细则规定。

第25条 铠装电缆芯线连接必须采用冷压连接方式,禁止釆用绑扎方式。

第26条 连接屏蔽电缆时,其半导体屏蔽层应先用三氯乙烯清洗剂(阻燃清洗剂)将导电颗粒洗干净。对于金属屏蔽层,不允许金属丝刺破芯线绝缘层。屏蔽层剥离长度应大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耐泄痕性d级绝缘的最小爬电距离的1.5—2倍。

第27条 使用zc—18型测量仪测量接地电阻时:

1、按直线距被测接地极e’20米和40米处分别埋入电位探测针p’和电流探测针c’。

2、用导线将e’、p’、c’分别与摇表相应的e、p、c相连接。

3、仪表水平放置,调零位调节器使检流计指针指在黑线上。

4、将倍率标度盘拨至乘10档,慢慢转动发电机手把,同时转动测量标度盘,使检流计指针指在黑线上。

5、当检流计指针接近平衡时,加快发电机手把转速至120转/分钟以上,调整测量标度盘使指针指在黑线上。

6、当测量标度盘读数小于1时,将倍率标度盘置于乘1挡,再重新调测量标度盘。

7、标度盘读数乘以倍率即为所测接地电阻值。

五、特殊操作

第28条 凡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加锁,开关上悬挂“小心反电”警示牌。如需反送电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和损坏设备.

第29条 在同一馈电开关控制的系统中,有两个及以上多点同时作业时,要分别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志牌,并应有一个总负责人负责联络、协调各相关环节的工作进度。工作结束后恢复送电前,必须由专人巡点检查,全部完工并各自摘掉自己的停电标志牌后,方可送电。严禁约定时间送电。

第30条 当发现有人触电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或使触电者迅速脱离带电体,然后就地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同时向地面调度室汇报。触电者未完全恢复,医生未到达之前不得中断抢救。

第31条 当发现电气设备或电缆着火时,必须迅速切断电源,使用电气灭火器材或砂子灭火,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六、收尾工作

第32条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对检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拆除临时接地线和摘掉停电牌,清点工具,确认无误后,恢复正常供电。并对检修设备进行试运转。

第33条 每班工作结束升井后,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并认真填写检查维修记录。

第4篇 矿井维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上岗条件

第1条 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上岗进行电气操作。

第2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电气设备防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3条 具备电工基本知识,熟悉所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特征,以及电缆的分布情况。

第4条 了解所负责维修的设备性能原理和保护装置的运行状况,有维修及故障处理等方面的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能独立工作。

第5条 熟悉矿井巷道布置,了解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熟悉在灾害情况下的停电顺序及人员撤离路线,掌握电气防灭火方法和触电抢救知识。

安全规定

第6条 上班前不喝酒,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本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7条 高压电气设备停送电操作,必须填写工作票。

第8条 检修、安装、挪移机电设备、电缆时,禁止带电作业。

第9条 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搬移时应由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检修前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经验电确认已停电后再放电(采区变电所的电气设备及供电电缆的放电,只能在硐室内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才准进行)、悬挂接地线,操作手把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后,才允许触及电气设备。

第10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高压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操作千伏级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穿高压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127伏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的绝缘应良好。

第11条 井下电气维修工工作期间,应携带电工常用工具、与电压等级相符的验电笔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第12条 井下使用普通型仪表进行测量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为1%以下的地点使用。

2.在测定设备或电缆绝缘电阻后,必须将导体完全放电。

3.被测设备中有电子插件时,在测量绝缘电阻之前。必须拔下电子插件。

操作准备

第13条 井下电气维修工入井前应检查、清点应带的工具、仪表、零部件、材料,检查验电笔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第14条 供电干线需停电检修时,事先必须将停送电时间及影响范围通知有关区队。

正常操作

第15条 井下中央变电所(含水平变电所)、有值班员值班的采区变电所的高压开关设备的操作,必须由值班员根据电气工作票、倒闸操作票进行停送电操作。单人值班的由维修工监护,无人值班的采区变电所、配电点,或移动变电站的操作,由检修负责人安排熟悉供电系统的专人操作,由检修负责人监护。

第16条 对维修职责范围内设备的维修质量,应达到《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高低压电缆的悬挂应符合有关《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要求。设备检修或更换零部

件后,应达到检修标准要求。电缆接线盒的制作应符合有关工艺要求。

第17条 馈电开关的短路、过负荷、漏电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整定值正确,动作可靠。

第18条 移动变电站的安装、运行、维修和管理必须按照煤炭部《煤矿井下1140伏电气设备安全技术和运行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其漏电保护主、辅接地极的安装、维护必须符合要求。

第19条 各类电气保护装置应按装置的技术要求和负载的有关参数正确整定和定期校验。

第20条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得开路,二次侧接地线不准断路。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进行通电试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由二次向一次反送电。

第21条 在检查和维修过程中,发现电气设备失爆时,应立即停电进行处理。对在现场无法恢复的防爆设备,必须停止运行,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22条 电气设备检修中,不得任意改变原有端子序号、接线方式,不得甩掉原有的保护装置,整定值不得任意修改。

第23条 检漏继电器跳闸后,应查明跳闸原因和故障性质,及时排除后才能送电,禁止在甩掉检漏继电器的情况下,对供电系统强行送电。

第24条 电气设备的局部接地螺栓与接地引线的连接必须接触可靠,不准有锈蚀。

连接的螺母、垫片应镀有防锈层,并有防松垫圈加以紧固。局部接地极和接地引线的截面尺寸、材质均应符合有关规程细则规定。

第25条 铠装电缆芯线连接必须采用冷压连接方式,禁止采用绑扎方式。

第26条 连接屏蔽电缆时,其半导体屏蔽层应先用三氯乙烯清洗剂(阻燃清洗剂)将导电颗粒洗干净。对于金属屏蔽层,不允许金属丝刺破芯线绝缘层。屏蔽层剥离长度应大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耐泄痕性d级绝缘的最小爬电距离的1.5---2倍。

第27条 使用zc---18型测量仪测量接地电阻时:

1.按直线距被测接地极e20,米和40,米处分别埋入电位探测针p和电流探测针c。

2.用导线将epc分别与摇表相应的epc相连接。

3.仪表水平放置,调零位调节器使检流计指针指在黑线上。

4.将倍率标度盘拨至乘10档,慢慢转动发电机手把,同时转动测量标度盘,使检流计指针指在黑线上。

5.当检流计指针接近平衡时,加快发电机手把转速至120转/分钟以上,调整测量标度盘使指针指在黑线上。

6.当测量标度盘读数小于1时,将倍率标度盘置于乘1挡,再重新调测量标度盘。

7.标度盘读数乘以倍率即为所测接地电阻值。

特殊操作

第28条 凡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加锁,开关上悬挂“小心反电”警示牌。如需反送电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和损坏设备。

第29条 在同一馈电开关控制的系统中,有两个及以上多点同时作业时,要分别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志牌,并应有一个总负责人负责联络、协调各相关环节的工作进度。工作结束后、恢复送电前,必须由专人巡点检查,全部完工并各自摘掉自己的停电标志牌后,方可送电。严禁约定时间送电。

第30条 当发现有人触电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或使触电者迅速脱离带电体,然后就地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同时向地面调度室汇报。触电者未完全恢复,医生未到达之前不得中断抢救。

第31条 当发现电气设备或电缆着火时,必须迅速切断电源,使用电气灭火器材或砂子灭火,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收尾工作

第32条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对检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拆除临时接地线和摘掉停电牌,清点工具,确认无误后,恢复正常供电。并对检修设备进行试运转。

第33条 每班工作结束升井后,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并认真填写检查维修记录。

第5篇 矿井维修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上岗进行电气操作。

第2条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电气设备防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3条具备电工基本知识,熟悉所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特征,以及电缆的分布情况。

第4条了解所负责维修的设备性能原理和保护装置的运行状况,有维修及故障处理等方面的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能独立工作。

第5条熟悉矿井巷道布置,了解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熟悉在灾害情况下的停电顺序及人员撤离路线,掌握电气防灭火方法和触电抢救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6条上班前不喝酒,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本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7条高压电气设备停送电操作,必须填写工作票。

第8条检修、安装、挪移机电设备、电缆时,禁止带电作业。

第9条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搬移时应由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检修前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经验电确认已停电后再放电(采区变电所的电气设备及供电电缆的放电,只能在硐室内瓦斯浓度在l%以下时才准进行)、悬挂接地线,操作手把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后,才允许触及电气设备。

第10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高压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操作千伏级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穿高压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127伏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的绝缘应良好。

第11条井下电气维修工工作期间,应携带电工常用工具、与电压等级相符的验电笔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第12条井下使用普通型仪表进行测量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为1%以下的地点使用。

2、在测定设备或电缆绝缘电阻后,必须将导体完全放电。

3、被测设备中有电子插件时,在测量绝缘电阻之前。必须拔下电子插件。

三、操作准备

第13条井下电气维修工人井前匝检查、清点应带的工具、仪表、零部件、材料,检查验电笔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第14条供电干线需停电检修时,事先必须将停送电时间及影响范围通知有关区队。

四、正常操作

第15条井下中央变电所(含水平变电所)、有值班员值班的采区变电所的高压开关设备的操作,必须由值班员根据电气工作票、倒闸操作票进行停送电操作。单人值班的由维修工监护,无人值班的

采区变电所、配电点,或移动变电站的操作,由检修负责人安排熟悉供电系统的专人操作,由检修负责人监护。

第16条对维修职责范围内设备的维修质量,应达到《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高低压电缆的悬挂应符合有关《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要求。设备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后,应达到检修标准

要求。电缆接线盒的制作应符合有关工艺要求。

第17条馈电开关的短路、过负荷、漏电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整定值正确,动作可靠。

第18条移动变电站的安装、运行、维修和管理必须按照煤炭部《煤矿井下1140伏电气设备安全技术和运行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其漏电保护主、辅接地极的安装、维护必须符合要求。

第19条各类电气保护装置应按装置的技术要求和负载的有关参数正确整定和定期校验。

第20条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得开路,二次侧接地线不准断路。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进行通电试验时,应釆取措施防止由二次向一次反送电。

第21条在检查和维修过程中,发现电气设备失爆时,应立即停电进行处理。对在现场无法恢复的防爆设备,必须停止运行,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22条电气设备检修中,不得任意改变原有端子序号、接线方式,不得甩掉原有的保护装置,整定值不得任意修改。

第23条检漏继电器跳闸后,应查明跳闸原因和故障性质,及时排除后才能送电,禁止在甩掉检漏继电器的情况下,对供电系统强行送电。

第24条电气设备的局部接地螺栓与接地引线的连接必须接触可靠,不准有锈蚀。连接的螺母、垫片应镀有防锈层,并有防松垫圈加以紧固。局部接地极和接地引线的截面尺寸、材质均应符合有关规程细则规定。

第25条铠装电缆芯线连接必须采用冷压连接方式,禁止釆用绑扎方式。

第26条连接屏蔽电缆时,其半导体屏蔽层应先用三氯乙烯清洗剂(阻燃清洗剂)将导电颗粒洗干净。对于金属屏蔽层,不允许金属丝刺破芯线绝缘层。屏蔽层剥离长度应大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耐泄痕性d级绝缘的最小爬电距离的1.5—2倍。

第27条使用zc—18型测量仪测量接地电阻时:

1、按直线距被测接地极e20米和40米处分别埋入电位探测针p’和电流探测针c。

2、用导线将e、p、c分别与摇表相应

第6篇 矿井维修电钳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 一般规定

(1) 维修电工必须熟练掌握所维修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和电气系统原理图以及各安全保护装置的作用,熟悉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检修质量标准,能独立工作,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从事本工种的操作。

(2) 学徒工应在考核合格的正式电工的指导下从事有关电气操作、维修方面的工作。

(3) 对设备维护检修后,应接受有关负责人的验收。

(4) 维修工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电气有关作业规程。

(5) 维修电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并遵守设备操作规程。

(6) 检修质量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7) 严禁酒后上岗,工作时精力集中,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 作业前准备

(1) 作业前对所用工具、仪表、保护用品认真检查、调试、确保准确、安全、可靠。

(2) 熟练掌握所进行设备检修的内容,检修工艺必须达到《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

(3) 需要变电所进行停送电的项目,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工作票”制度,并设专人联系停送电,严禁带电作业。

(4) 无论高压或低压供电系统停电作业,作业前必须挂停电作业牌,并采取验电放电、挂接地极等安全措施。

(5) 作业前要搞清楚整个供电系统的电压等级,使用验电笔时要逐渐接近导体。

三、 维修作业

(1) 作业维修人员在电气设备维修作业中要保持精力充沛,思想集中。

(2) 在电气设备电气线路未经验明确实无电前,一律视为有点,在未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准用手触摸带电体。

(3) 需要对6kv以上高压电气设备检修作业时,还必须遵守《高压设备作业规程》。

(4)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必须戴合格的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在停电后的开关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5) 按时对所规定的日、周、月检内容进行维护检修,不得漏检漏项。

(6) 各种电气安全保护装置应按规定定期维修、试验、整定。

(7) 对所维修的电气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并注意各部温度和有无异响、异味、异常震动。

(8) 注意各种仪表应指示准确(如电流表、电压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 对高低压开关的过电流保护装置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整定。

(10) 注意检查变压器的温度和响声,变压器上层油温不应超过85℃

(11) 检查电动机的运行情况,注意轴承温度,线圈温度,有无异常响声、异常气味等。

(12) 向电气设备补充的绝缘油,应同原使用的绝缘油有相同的物理化学性能和不低于原使用油电气耐压强度,电气设备绝缘油的更换和试验要做好记录。

(13) 检查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挂好停电牌,并采取防止自滑和自转的措施。

(14) 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工作前,必须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开关刀闸全部拉开,并加绝缘隔板,挂好停电警示牌,经验明无电后,对大地充分放电后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接触应良好,拆除地线顺序相反。

(15) 高空或井筒作业时,必须带安全帽和保险带,保险带应扣在牢靠的位置上。

(16) 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检测仪表和警戒标志,未经领导批准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17) 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领导批准。

(18) 经检修负责人和操作监护人共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按操作顺序进行送电。

(19) 对检修后的电气设备,机械保护进行测试和联合试验,确保整个保护系统灵敏可靠。

四、 收尾工作

(1) 检修设备后在送电前,要清点人员、工具、测试仪器、仪表和更换的材料、配件是否齐全。

(2) 清扫检修作业场所,搞好设备和场所的卫生。

(3) 检修后的设备状况,要由检修负责人向操作人员交待清楚,由检修管理使用三方共同检查验收后,方可移交正常使用。

(4) 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将检修内容、处理结果及遗留问题与岗位人员交待清楚,方可撤离。

第7篇 矿井维修钳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维修工必须熟悉所维护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能独立工作,并经考核合格者担任。

第2条 未经考核合格者,不得独立从事维修工作。

第3条 维修工进行操作时应不少于2人。

第4条 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后,维修工应接受司机及有关负责人的验收。

第5条 维修工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6条 检修质量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7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工作时精神集中,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工作。

二、作业前的准备

第8条 设备检修前要将检修用的备件、材料、工具、量具、设备和安全保护用具准备齐全,并认真检查和试验,确保检修顺利进行及安全操作。

第9条 作业前要切断或关闭所检修设备的电源、水源等,并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警告牌。

第10条 条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的施工条件进行认真的检查,以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三、维修作业

第11条 维修人员对所负责范围内设备每班的巡回检查和日常维护内容如下:

1、检查所维护的设备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2、对设备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理。

3、对有关的安全保护装置要定期调整试验,确保安全可靠。

4、检查设备各部位液压油量、油质和润滑油量、油质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12条 按时对所规定的日、周、月检内容进行维修检修、不得漏检漏项。

第13条 要熟练掌握设备检修内容、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检修质量及安全。

第14条 拆下的机件要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有碍作业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稳妥。

第15条 拆卸设备时,必须按予定的顺序进行,对有相对固定位置或对号入座的零部件,拆卸时应做好标记。

第16条 拆卸较大的零部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和下滑的措施。

第17条 拆卸有弹性,偏重或易滚筒的机件时,用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18条 拆卸机件时,不准用铸铁、铸铜等脆性材料或比机件硬度大的材料作锤击或顶压垫。

第19条 在检修时需要打开机盖,箱盖和换油时,必须遮盖好,以防落入杂物、淋水等。

第20条 在装配滚动轴承时,又元条件进行轴承预热处理时,应用软金属衬垫进行锤击或顶压装配。

第21条 在对设备进行换油或加油时,油脂的牌号、用途和质量应符合规定,并做好有关数据的记录工作。

第22条 对检修后的设备,要进行全面的验收,检查设备的传动情况。

第23条 设备检修后的试运转工作,应由工程负责人统一指挥,由司机操作的,在主要部位应设专人进行监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4条 设备经下列检修工作后,应进行试运转:

1、 设备经过修换轴承。

2、 电动机经过解体大修,调整转子,定子间隙。

3、 提升系统修换罐道、罐道梁,更换天轮、提升容器、连接装置及钢丝绳,

4、 调整、检修制动系统,大修绞车本体。

5、 主通风机经过大修,更换叶片,调整叶片安装角度。

6、 压风机修换本体或主要部件。

7、 主排水泵修换本体或主要部件。

8、 减速器更换齿轮。

9、 其他在检修任务书上所规定进行试运转的项目。

第25条 试运转时,监护人员应特别注意一下两点:

1、轴承等转动部分的温度。

2、转动及传动部分的震动情况,转动声音及润滑情况。

第26条 高空和井筒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保险带,保险带应扣锁在牢靠的位置上。

第27条 高空和井筒禁止上下平行作业,若必须上下平行作业时,应制定相应的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认真执行。

第28条 禁止血压不正常,有心脏病、癫痫病及其它不适合从事高空和井筒作业的人员参加高空或井筒作业。

第29条 禁止设备在运转中调整制动闸。

第30条 禁止擅自拆卸成套设备的零、部件去装配其它机械。

第31条 传递工具、工件时,必须等对方接妥后,送件人方可松手;远距离传递必须拴好吊绳、禁止抛掷、高空或井筒作业时,工具应拴好保险绳,防止坠落。

第32条 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监测仪表和警戒标志,未经主管领导允许,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第33条 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上一级技术领导批准。

第34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种联合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

第35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中不准打闹,禁止饮酒。

四、收尾工作

第36条 检修后应将工具、材料、换下零部件等进行清点。对设备内部进行全面检查,不得把无关的零件,工具等物品遗留在机腔内,在试运转前应由专人复查一次。

第37条 检修中被拆除或甩掉的安全保护装置,应指定专人进行恢复,并确保动作可靠。

第38条 试运转前必须清除设备上的浮放物件。检修清洗零部件的废液,应倒入指定容器内,严禁随便乱倒;烧焊后的余火必须彻底熄火,以防发生火灾。

第39条 检修结束后会同司机及使用维护责任人共同验收,验收中发现检修质量不合格,验收人员应通知施工负责人,及时加以处理,如发生争执应报告机电主管技术人员处理。

第40条 认真填写检修记录,检修部位、内容、结果及遗留问题等,双方签字,并将检修资料整理存档。

第41条 搞好检修现场的环境卫生。

矿井维修安全操作规程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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