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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容器安全操作规程4篇

更新时间:2024-05-16 查看人数:10

压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内容

一、压容器安全操作前准备

1. 检查设备:确保压容器无明显损伤、腐蚀或泄漏现象,所有阀门、压力表、安全阀等部件应完整且功能正常。

2. 审核证书:压容器应持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并定期进行专业检验。

3. 熟悉操作手册:操作人员需了解压容器的操作流程、安全规定及应急措施。

二、压容器操作流程

1. 启动前检查:关闭所有排放阀,开启进气阀,缓慢充压至工作压力的10%左右,检查各连接处是否有泄漏。

2. 正常运行:逐渐增加压力至工作压力,观察压力表读数是否稳定,运行过程中定期检查压容器状态。

3. 停止操作:关闭进气阀,缓慢排放压力,直至容器内压力为零。

三、压容器安全维护

1. 日常检查:每日作业前后,检查压容器外观、连接部位及安全装置。

2. 定期保养:按照制造商推荐周期进行清洁、润滑和防腐处理。

3. 故障处理: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机,报告维修人员,不得擅自修理。

四、紧急情况应对

1. 泄漏处理:迅速关闭相关阀门,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人员。

2. 过压报警:立即停止进气,开启泄压阀,必要时启动安全阀。

3. 火灾应急:使用灭火器材,迅速撤离现场并报警。

标准

1. 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严格执行压容器的安全管理规定。

2. 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安全培训,确保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3. 压容器的使用、维护和修理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进行。

4. 紧急预案应定期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对流程。

考试题及答案

1. 压容器操作前需要检查哪些内容?(a) a. 设备状况、证书有效性、操作手册熟悉程度 b. 设备颜色、证书年份、操作人员心情 c. 设备型号、证书存放位置、操作手册页码

答案:a

2. 当压容器过压时,应如何操作?(b) a. 加大进气量 b. 关闭进气阀,开启泄压阀 c. 忽略并继续运行

答案:b

3. 压容器日常检查的重点是什么?(c) a. 设备美观度 b. 工作效率 c. 外观、连接部位及安全装置

答案:c

4. 发生火灾时,操作人员应如何行动?(d) a. 自行扑灭火焰 b. 继续操作,等待救援 c. 使用灭火器材,迅速撤离并报警

答案:c

压容器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第1篇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加强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保护人民 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对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制造、安

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

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超高压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0mpa小于等于1000mpa; 设计温度为零至425℃;

2.内直径大于等于100mm;

3.介质为气体或气一液体。

本规程不适用下列超高压容器:

1.军事装备用的超高压容器;

2.机器上非独立的超高压部件(如超高压压缩机、超高压泵的缸体等)。

本规程超高压容器的范围划定如下:

1.与外部管道、装置连接的: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

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道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第4条研制和开发超高压容器产品,其有关技术要求与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时,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

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劳动部申请试制、试用。经一定时期的验证,证

明满足安全要求,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得到认可,由劳动部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制造资格审查,取得相应制造资格之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

第5条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尚无相应

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符合全国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认定的有关标准。否则,不得

进行超高压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6条进出口超高压容器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 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7条本规程采用的主要术语的含义

1.超高压容器

系指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2.最高工作压力

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3.设计压力

系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容器壳体厚度的压力(即标注在铭牌上的容器设

计压力),其值不得小于容器使用时的最高工作压力。

4.试验压力

系指耐压试验压力。

5..设计温度

系指容器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在相应设计压力下,设定的受压元件材料温度,其值

不得低于金属元件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6.主要受压元件

包括筒体、端盖、卡箍、螺塞、堵头、螺纹连接件等。

7.爆破片(帽)的标定爆破压力

系指用爆破片(帽)经过爆破试验标定符合设计要求的爆破压力。当爆破试验合格

以后,其值取该批爆破片(帽)规定抽样数量的试验爆破压力的算术平均值。

8.高温条件系指设计温度大于250℃的条件。

9.爆破安全系数

系指用爆破失效准则导出的容器理论爆破压力除以容器的设计压力所得的数值。

10.初始屈服安全系数

系指容器理论初始屈服压力除以容器的设计压力所得的数值。

第二章 材 料

第8条超高压容器用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按规定提供由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认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材料生产单位应在材料指定部位或其他明显的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材料标记。

第9条制造超高压容器的锻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同时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10条制造超高压容器的锻件用钢应采用碱性电弧炉初炼和钢包精炼炉冶炼、碱性平炉(或电炉)及钢包真空处理加喷粉或电渣重熔精炼。也可采用其它更先进的冶炼方法。锻件化学成份中磷、硫含量的均应小于等于0.015%,并严格控制钢中的气体(如氢、氧、氮等)、有害杂质(如钢、钛等)及有害痕量元素(如砷、锡、锑、铅、铋等)的含量。

第11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锻件,应由锻件生产单位提供常温力学性能,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断裂韧性和50%纤维断口转变温度(fatt)。

要求伸长率(δ5)大于等于12%;断面收缩率大于等于35%;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大于等于34j,断裂韧性k1c大于等于120mpa 。当改变冶炼、锻造或热处理工艺时,应提供锻件的k1c和fatt值。当设计温度超过250℃时,还应提供设计温度下的屈服强度、拉伸强度、伸长率、断面收缩率。

力学性能的试样应取自经性能热处理后的锻件的冒口端,端部应切除至少2/3壁厚的余料,试样取样位置为试样中心线距表面1/2壁厚处。取样方向应为横向。对于无法取横向试样的,可用纵向试样数据代之,但应乘以该材料横向和纵向数据的比值,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12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锻件应按gb226《钢的低倍组织缺陷及酸蚀试验法》进行低倍组织检查,不允许存在裂纹、白点、气孔、夹渣等缺陷,并按gb1979《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评级,要求一般疏松不超过2级,偏析不超过2级。

第13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锻件的锻造比应不小于3,对于经电渣重熔冶炼的钢锭,其锻造比可不小于2。锻件性能热处理(正火、淬火和回火)后应进行力学性能检验、硬度测定、晶粒度及非金属夹杂物检查。锻件晶粒度按gb6394《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法》检验应为5级或5级以上。非金属夹杂物按gb10561《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法》检验,硫化物类小于等于2级,氧化物类小于等于2级,二者之和小于等于3.5级。

第14条采用新研制的钢种制造超高压容器,必须具有完整的技术评定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技术评定文件应包括:

1.钢种生产单位具备的冶炼、锻制、热处理、检测等设备情况。

2.钢种的化学成份设计的技术依据。

3.根据使用要求,按标准试验方法进行力学性能试验的数据:

(1)常温拉伸试验;

(2)夏比(v型缺口)常温冲击试验;

(3)高温拉伸试验(使用温度在室温以下的除外),试验温度为100~420℃

(4)50%纤维断口转变温度(fatt);

(5)断裂韧性值;

(6)热处理、冷热成形对钢材力学性能(强度、塑性、韧性)影响的试验(根据

超高压容器制造工艺确定);

4.钢种的耐腐蚀试验(仅对耐腐蚀用途的钢种)报告;

5.钢种的物理性能试验:测定钢的相变点、弹性模量、线膨胀系数等物理参数;

6. 钢种试制技术条件。

第15条超高压容器若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所选用的材料应是超高压容器用钢,其使用范围及各项性能应不低于本 规程规定且应符合国外相应标准的规定,同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有关试验与复验,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后,方能投料制造。

第三章 设 计

第16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单位,应持有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否则,不得设计超高压容器。

第17条超高压容器的筒体结构应满足强调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制造的工艺性、制造质量的可检查性和使用的安全性。

第18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爆破片(帽)的超高压容器,爆破片(帽)的标定爆破压力应不大于容器的设计压力。

第19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温度不得低于工作时的最高壁温,且不得超过器壁材料的蠕变温度。

第20条对存在腐蚀、冲蚀的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应适当增加厚度附加量。

第21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向用户(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供设计图样,主要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及产品技术条件。

第22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必须盖有超高压容器设计资格印章,设计资格印章中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编号及批准日期。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并由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超高压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23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注明下列内容:

名称、类别:

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牌号(总图上的部件材料牌号见部件图)和主要尺寸;

设计温度;

设计压力;

最高工作压力;

介质名称及特性;

容积;

净重与总重;

厚度附加量;

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

检验要求(包括探伤方法、比例、合格标准等);

对包装、运输、安装的要求(必要时);

其它特殊要求。

第24条超高压容器的筒体强度设计,包括静载强度设计、应力分析校核和疲劳设计计算(当承受重复载荷、频繁间歇操作或周期性变化载荷时)。

第25条超高压容器筒体静载强度设计,应保证在设计压力下不发生塑性破坏,当材料具有各向异性时,须以低强度方向的强度作为设计基准。

第26条超高压圆筒容器的爆破压力可按材料的拉伸试验数据或按材料的扭转试验 数据进行计算,其计算见附件--(一)

超高压圆筒容器设计压力和壁厚计算见附件--(二)

第27条超高压容器的爆破安全系数值,当按材料的拉伸试验数据计算爆破压力时,应取大于等于3;当按材料的扭转试验数据计算爆破压力时,应取大于等于2.7。超高压容器的初始屈服安全系数应取大于等于1.5。

第28条对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开孔部位、过渡区、螺纹退刀槽等应力集中部位,应进行应力分析(含热应力)计算,其一次、二次、峰值应力值应不超过有关技术文件(标准或技术资料)规定的许用应力。

计算文件应取得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超高压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29条承受重复载荷、频繁间歇操作或周期性变化载荷的超高压容器,必须根据容器运行工况、应力水平(包括应力集中部位),确定容器抗疲劳载荷能力。必要时,必须作出容器结构的疲劳设计试验曲线,并算出疲劳寿命。

第四章 制 造

第30条超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品种范围制造。

第31条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制造。对设计的修改和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改变,必须事先取得设计单位的修改设计证明文件,对改动部位应有详细记载,并存档备案。

第32条制造单位对外协的超高压容器筒体锻件,应逐件进行复验。复验的项目包括:化学成份、力学性能、低倍、金相(组织、晶粒度、夹杂物)和无损检测(超声、磁粉或渗透)。对外协的其它主要受压元件锻件应有齐全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

第33条筒体热处理后,应在筒体外壁上均布划出5个与筒体轴线相垂直的环线,在每个环线上均布取4点,做硬度检查。硬度值应符合设计图样或标准的规定,硬度最高值与最低值差(△hb),环线间各点应不大于40;同一环线上多点不大于20。

第34条超高压容器的无损检测

1.超高压容器的无损检测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有关标准,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2.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检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取得ⅱ级或ⅱ级以上资格证书,并具有压力容器锻件的无损检测经验。超声检测报告应由取得ⅲ级资格证书者复核后签发。

3.超高压容器的筒体在制造期间(耐压试验之前),至少应做两次百分之百的超声检测(性能热处理前后各一次),其中一次须同时做纵、横波检测。其它主要受压元件应做一次百分之百的超声检测。筒体表面应做百分之百的磁粉或渗透检测。

4.超声检测验收要求:

(1)筒体超声检测灵敏度为ф2mm当量直径,不允许有超过ф3mm当量直径的单个缺陷或ф2mm和超过ф2mm当量直径缺陷密集区存在,在筒体内壁和开孔部位沿边缘50mm厚度范围不允许有大于等于ф2mm当量直径单个缺陷存在。

(2)其它主要受压元件超声检测灵敏度为ф3mm当量直径,不允许有超过ф6mm当量直径的单个缺陷或ф4mm和超过ф4mm当量直径缺陷密集区存在。

(3)可采用其他不同的超声检测方法,但验收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规定。

注:缺陷密集区:系指当荧光屏扫描线上相当于50mm的声程范围内同时有5个或5个以上的缺陷反射信号:或者在50×50mm的探测面上发现同一深度范围内有5个或5个以上缺陷反射信号。

5.磁粉(或渗透)检测要求:

(1)不允许有裂纹,白点和气孔等缺陷存在。不允许存在长度大于2mm的线性缺陷 或直径大于4mm的圆形缺陷显示。

(2)发现4个或4个以止呈线状分布的线性或圆形缺陷,且其相邻缺陷首尾相距不超过1.6mm时,则为不合格件。

注:线性缺陷指长度与宽度之比大于3,且长度尺寸大于或等于1.6mm的缺陷。

圆形缺陷指长度与宽度之比等于或小于3,且长度尺寸大于或等于1.6mm的缺陷。

6.制造单位应认真做好无损检测的原始记录,准确详细填发报告,有关报告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七年。

第35条超高压容器筒体精加工后内壁表面及密封面粗糙度ra一般应小于或等于0.8μm(经设计单位同意后可取1.6μm),外壁表面粗糙度应小于或等于6.3μm。盲孔型高压容器的筒体内壁表面形状突变部位应圆滑过渡,且粗糙度ra应小于或等于3.2μm。

第36条不得对超高压容器的锻制受压元件施行焊接。

第37条超高压容器加工完毕应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且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试验期间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场地停留。

第38条超高压容器的耐压试验

1.耐压试验压力pt按下式计算:

pt=η·p·〔σ〕∕〔σ〕·t

式中:p--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压力mpa (对在用超高压容器一般可取最高工作压力)

〔σ〕--试验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σ〕·t--设计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η--耐压试验压力系数,可取η=1.10~1.25(设计压力高时取低值,设计压力低时取高值,一般取1.12,但pt值不应超过1.5p)。

2.耐压试验一般可采用煤油和变压器油混合液作为试验介质或按设计图样要求的试验介质。试验场地附近不得有火源,且应配备适用消防器材。

3.耐压试验时容器壁温和耐压试验用介质温度应不致引起压力容器发生脆性破坏的温度,一般不低于15℃。

4.应先将容器充满液体,使滞留在容器内的气体排净。容器外壁表面应保持干燥,等容器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能缓慢逐级压至设计压力,每级保压3~5分钟,确认无泄漏后继续升压到规定的试验压力,根据容器容积大小保压10~30分钟,然后将压力降到设计压力保压进行检查,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方法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确认无泄漏后再按升压级差缓慢逐级卸压。升压或降压时每级保压时间内,压力读数应保持不变,不得带压调整紧固件。

5.耐压试验要安装两个量程相同、经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并应装在试验装置上便于观察的位置。

6.耐压试验后应及时将试验介质排净,并将容器内外表面清理干净,不得有锈 痕。

第39条超高压容器耐压试验符合下列要求为合格:

1.无渗漏;

2.无可见的异常变形;

3.试验过程中无异常响声;

4.设计有要求时,应测量容器筒体外径的残余变形(在距端部1/4、1/2和3/4筒体长度处测量)其值不应超过0.05mm。

5.耐压试验后必须对筒体进行复核性无损检测。

第40条超高压容器出厂时,必须配备爆破片(帽)装置及其使用说明书。其它安全附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制造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样(如在原蓝图上修改,则必须有修改人、技术审核人确认标志)和主要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2.产品质量证明书(参见附件三);

3.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已实施监检的产品,下同);

4.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41条制造单位应提供产品铭牌。未装产品铭牌的超高压容器不能出厂。产品铭牌上至少应注明: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制造年月,容器名称、类别,产品编号,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容器净重等。

在产品铭牌附近应装设《压力容器注册铭牌》并应符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42条使用超高压容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对超高压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超高压容器技术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43条使用超高压容器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超高压容器安装的验收和试车;

4.检查超高压容器的运行和安全附件的校验情况;

5.超高压容器的检验、修理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制订超高压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超高压容器数量的变动情况的统计表。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8.超高压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9.超高压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管理;

10.对检验和操作超高压容器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44条超高压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超高压容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超高压容器登记卡(附件二);

2.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图样、主要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设计、安装及使用说明书等;

3.超高压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包括竣工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超高压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

4.定期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含检验、检测、修理记录);

5.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6.生产操作记录;

7.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45条超高压容器的使用单位,在超高压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登记手续。

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本规程第61条办理。

第46条超高压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超高压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包括:

1.超高压容器的操作工艺参数(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介质);

2.超高压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间歇操作的超高压容器,间歇检查的规定与要求。如有必要,应规定防腐要求;

4.超高压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

第47条超高压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有关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本单位安全部门报告。

1.超高压容器的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筒体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安全附件失效;

3.主要受压元件发生变形、密封泄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4. 坚固元件损坏程度达到危及安全运行;

5.超高压容器本身或与其连接的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

6.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超高压容器的安全运行;

7.出现其他异常现象,操作人员认为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48条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应对超高压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员应持操作证上岗。

第49条超高压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坚固或拆卸工作。

超高压容器需要修理时,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超高压容器制造许可证或经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单位承担。

修理后的结构强度要保证满足超高压容器的安全使用要求。

第50条超高压容器的使用单位,应针对使用管理中的主要环节,编制超高压容器的使用管理规定,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到货后至安装前的维护;

2.安装、拆卸的操作规程;

3.登记、建档的管理规定;

4.定期检验规定;

5.修理、过户管理规定;

6.事故登记、报告、处理规定;

7.报废、更换规定;

8.停用时的封存、保养规定;

9.安装超压容器的安全措施如防爆墙、隔离屏等。

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51条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必须安排超高压容器的生产周期间检查和定期检验工作。并将超高压容器的检验计划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督促检查。

第52条间歇操作的超高压容器,生产周期的检查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

第53条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

外部检查:指由专业人员在超高压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检查工作由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实施,检查人员应经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外部检查报告书由检查人填写、签字,并存档备查。外部检查报告书格式由使用单位制定。

内、外部检验:指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检验单位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超高压容器检验许可批件。检验人员应持有r2级检验员证书。无损检测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ⅱ级或ⅱ级以上资格证书。超声检测报告应由取得ⅲ级资格证书者复核后签发。

耐压试验:指在停机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协助配合实施。

第54条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应根据超高压容器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确定,一般情况下规定为:

1.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每3~6年至少进行一次;

3.耐压试验:每10年至少进行一次(应在内外部检验后进行)。

第5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超高压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应缩短:

1.介质对器壁的腐蚀情况不明,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不准确;

2.首次检验;

3.使用环境恶劣;

4.使用超过15年,经技术鉴定并和检验单位协商,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

5.使用单位或检验单位由于其它原因认为应缩短周期。

第56条超高压容器,经内外部检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1.更换和修理主要受压元件;

2.改变使用条件,且不超过原设计参数;

3.停用一年以上又复用;

4.过户安装使用;

5.使用单位或检验单位过超高压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

第57条超高压容器停机进行定期检验前,应作好以下工作:

1.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并将与其连接的设备、管道隔断,且设置明显的隔离标记;

2.经过置换、中和、清洗、消毒等措施后,保证容器内易燃或有毒介质的含量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3.切断与容器有关的电源。

第58条超高压容器外部检查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保温层、铭牌是否完好;

2.外表面有无裂纹、变形、局部过热等不正常现象;

3.密封部位有无泄漏;

4.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

5.坚固螺栓是否完好;

6.测量壁厚。

第59条超高压容器的内外部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第58条中规定的外部检查的全部项目;

2.审查制造技术条件、使用运行记录和历次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记录;

3.容器的内外表面、开孔处等部位有无腐蚀、冲蚀等现象,应力集中部位有无裂纹。对有怀疑的部位,用放大镜检查或无损检测。若发现缺陷,应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可用打磨的方法消除缺陷,打磨处应圆滑,其粗糙度应符合第53条要求,且打磨的深度不得影响安全使用。必要时,应采用超声检测,对于内径小,检验人员无法进入内部检验的超高压容器,可用内窥镜、管道爬行检查仪等方法进行内部检验;

4.容器内壁如由于温度、压力的作用,可能引起金属材料金相组织变化时,则应进行金相检验和表面硬度测定;

5.主要坚固螺栓,应逐个进行外形宏观检查(螺纹、圆角过渡部位,长度等),并用磁粉或着色检查有无裂纹。

第60条超高压容器的耐压试验应符合下述规定:

1.按第54、56条要求,确定是否进行耐压试验;

2.按第59条进行内外部检验;

3.符合第38、39条的规定;

4.耐压试验场地和设备经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和检验单位认可,并报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试验报告书上应有在场检查的r2级检验员签字。

第61条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后,检验单位应出具检验报告,并评定安全状况等级。检验单位必须对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负责。

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分为继续使用、监控使用和判废三级。

继续使用的超高压容器,应按第54条的规定,确定下次检验时间。

监控使用的超高压容器,应根据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确定监控使用时间。在监控使用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内,必须保证监控措施的实施并要完成修复或报废更新。监控使用只允许一次。

下述情况之一的超高压人造水晶釜应判废:

(1)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不清;

(2)主要受压元件内、外表面发现裂纹,未作修磨和修磨后强度核算不能满足要求;

(3)主要受压元件发现穿透性裂纹;

(4)主要受压元件材质发生劣化;

(5)底部严重变形;

(6)从距釜体内表面20mm处至外表面的壁厚范围内,存在埋藏缺陷。且经检验发现缺陷已经扩展;

(7)耐压试验不合格。

对超高压聚乙烯反应器的判废标准,可参照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颁发的《聚乙烯装置超高压容器和管道的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对其他超高压容器可参照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批准的有关规定。

第62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定期检验周期或项目进行检验时,使用单位必须申明理由,经安全部门和技术负责批准,提前提出申请,报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延长检验时间或减少检验项目。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63条在用超高压容器,需进行缺陷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方可委托具有压力容器缺陷评定资格的单位承担评定工作。

2.缺陷评定的单位必须对检验结果和评定结论负责。最终的评定报告和结论须经承担评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批准,在主送使用单位的同时,应报送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64条超高压容器应装设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爆破片(帽),测温仪表和超温或超压报警装置等安全附件。

第65条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产品。

第66条超高压容器运行中,安全附件应确保齐全、灵敏、可靠。对易燃、有毒、腐蚀等介质的超高压容器,应在爆破片(帽)的排出口装设导管,使有害介质排放到安全地方,并作妥善处理。爆破片(帽)和具有高温条件的超高压容器连接时,其间应装有效的隔离散热装置。

第67条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爆破片(帽)应定期更换,更换期限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超过爆破片(帽)标定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应立即更换。

第68条压力表选用要求。

1.应与超高压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精度不低于1.5 级;

3.表盘刻度极限值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2.0倍。表盘直径一般应大于或等于150mm。

第69条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合格。应在刻度盘上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第70条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1.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影响;

2.与超高压容器之间应装有适当的缓冲装置;

3.应装有防护罩,防止爆破伤人。

第71条测温仪表应按国家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

第八章 附 则

第72条超高压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报告和处理。

第73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74条本规程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第2篇 化工中、低压容器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一、总则

1、本规程适用于化工厂中,容器壁温为其材料的允许温度,操作压力为0.07-1.6mpa的低压容器,以及操作压力为1.6-10.0mpa的中压容器的维护、检修。

低于-20℃或高于450℃的中、低压容器维护检修尚须遵循低温或高温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气瓶、槽车、锅炉等容器不属于本规程范围。

2、中、低容器、制造、安装、维修和检验应遵循或参照下列规程。

(1)gb150-89《刚制压力容器》

(2)jb127-73《碳素刚及低合金刚焊制球形容器技术条件》

(3)炼油、化工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标准有关中、低压容器部分的规定

(4)gb151-89《刚制管壳式换热器》

3、本规程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应遵循国家归受压容器制定的一切规定。

二、中、低压容器的维修

1、中、低压容器及其所需零件必须完整可靠,材质符合设计要求。

2、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容器所属单位对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

3、中、低压容器的设备档案的设备档案包括下述资料。

(1)容器制造图纸

(2)容器出厂的质量证明书

(3)容器安装检验记录

(4)受压容器的设备卡片及运行、事故记录

4、如系拆迁的旧容器,出上述资料外,尚需原容器所属单位提供该设备历史资料,其中包括使用、检验、改造、修理和事故等记录。

5、对于历史不明,技术资料不全,无档无卡的中、低压容器,应通过定期检验,有计划的补验,做出鉴定,并将检验结果和有关资料填入压力容器检查鉴定记录。具体要求如下:

(1)测定壁厚并进行强度校验

(2)对容器进行全面检查

(3)必要时进行筒体和主要零部件材质、化学成份分析

6、容器所属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技术特征,制定容器安全使用要求,列入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必须定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不得超温、超压和带病运行。

7、对腐蚀的中、低压容器,必要时与母材相同的材料做现场挂片试验,予以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8、镶有衬里的中、低压容器,有降温、降压时不宜过快,以防衬里鼓包。

9、壁温大于200℃的中、低压容器、外壁应涂有测量变色漆其转变温度根据容器材质和壁温等具体条件确定。为更全面掌握容器壁温变化情况,还应用表面温度计校核,并定时记录。

10、中、低压容器及接管尚的安全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准确。

11、安全阀的起跳压力应该调整为容器操作压力的1.05-1.10倍,回座压力应不低于容器操作压力的90%。定压、加铅封时,有关负责人必须在场并做好记录,列入设备档案。容器运行中,严禁擅自调整安全阀。

12、中、低压容器与安全阀之间不得装有切断阀。装易燃、易爆、有毒和有粘性介质的容器与安全阀之间允许装有切断阀,但切断阀必须全开并加以铅封。

13、防爆膜爆破压力为容器操作压力的1.15-1.25倍。防爆膜应通过试验测定。试样的数量不少于每批生产总数的5%,但至少三张。试验时,如有一张爆破压力不符合规定,则此批防爆膜算不合格。盛装易燃、易爆介质容器的防爆膜,应采用破裂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造,不得随意改变材质,不得多层叠加代用或增加厚度。防爆膜应定期更换,更换时间应根据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自行决定。

14、盛装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容器的安全阀或防爆膜出口,应装有放空管并引至室外安全地点。所有直接排入大气的可燃气体放空管线应装阻火器。放空管应保持畅通,严防堵塞,不准污染环境。

15、压力表必须经过校验合格方可使用。校验间隔期每年至少一次。压力表使用范围应为量程的1/3-2/3。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不允许使用逾期未校验、无铅封、表盘模糊、玻璃损坏、灵敏度不够的压力表。

16、液位计应有液位上限、下限的标志。经1.5倍操作压力试压合格方可使用。

17、盛装易燃、可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均应有静电接地线。接地电阻应不超过4欧姆,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18、在下列情况下,应采取紧急措施停止容器运行。

(1)容器超温、超压、经处理仍然无效。

(2)容器筒体或主要承压部件发现裂纹、鼓包、变形,有破坏危险或发生泄漏,足以引起火灾或二次空间爆炸等危险。

(3)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容器的安全生产

(4)安全附件失灵,采取措施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

(5)发生安全守则中不允许受压容器继续运行的其它情况。

三、中、低压容器的检查与修理

1、中、低压容器外部宏观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在容器运行条件下进行,并认真做好记录及分析。

2、外部宏观检查内容如下:

(1)检查保温层是否完好,有无漏液或漏气现象;对无保温层的容器应检查防腐层及锈蚀情况,检查筒体、密封处、焊缝、开孔接管、连接过度部位和信号孔有无泄漏、裂缝或变形等。

(2)检查筒体有无超温或局部过热。对容器壁温有疑问,应用相应的温度计复查。

(3)检查设备基础有无下沉、倾斜或裂纹,基础螺栓和螺母有无松动、袭纹、腐蚀等。

(4)检查容器有无异常震动或声响,容器与管道或相邻构件之间有无摩擦。

(5)检查容器安全附件与接地线是否齐全、完好。

(6)了解容器运动过程中的有关情况,特别是发生过哪些异常现象。

2、内部宏观检查和重点抽查

(1)中、低压容器内部宏观检查和重点抽查结合设备停车检修进行,但每三年至少一次。

(2)内部宏观检查和重点抽查的内容如下:

①清洗内表面,宏观检查筒体和焊缝有无裂纹、重皮、变形等缺陷。重点抽查应力集中部位,丁字型接头、连接过渡部位、制造中定位板点焊处、起弧点、补焊区和支承部位有无裂纹、腐蚀、冲刷等。对裂纹可凝处应用磁力探伤检查。

测量腐蚀深度和查明腐蚀分布情况,必要时利用测厚仪测定筒体和封头的壁厚。

②对内壁涂有防腐蚀层的容器,检查防腐层完好情况,查明破损部位,腐蚀深度及分布。

③对有衬里的容器,除检查衬里情况外,尚需从筒体外壁测定壁厚或超声波探伤检查,以查明筒体壁腐蚀情况,是否存在其他缺陷。

④必要时,在筒体尚取样做机械性能和金相组织检查、钢元素分析,钢中氢含量测定等有关项目。

⑤中压容器和较重要的低压容器在第一次内部检查和重点抽查时,应用超声波探伤抽查制造时有缺陷的返修焊缝,评级较低的焊缝,丁字型接头,异种钢焊缝或外观不良的焊缝;有疑问时用_射线探伤核对。抽查长度视每台容器的具体情况而定。以后每次检查应对上述有缺陷部位进行复查,并适当扩大检查范围。超声波探伤按jb1152-73《刚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标准》评定。焊缝射线探伤接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评定。

⑥内部结构复杂,不便拆开以及无法入内检查的容器,可用测厚、超声波探伤及其它方法从容器外壁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予以记录,发现超过标准的缺陷必须及时研究处理。

3、全面检查

(1)中、低压容器的全面检查必须结合装置大修时进行,每六年至少一次。

(2)全面检查的内容入下:

①进行外部、内部宏观检查和重点抽查的全部项目。

②进行水压试验

③对于不便采用水压试验的,有特殊要求或大型压力容器,可用气压试验代替水压试验。

④按图纸规定需做的气密性试验应的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其试验压力等于操作压力。试验时升压和降压都应缓慢,当压力达到试验压力时,用肥皂水检查焊缝及连接处,以不漏气为合格。入设计图纸对气密性试验有特殊规定的应以图纸为准。

(3)水压试验

①中、低压容器水压试验压力ps按下列选用一般常温使用时:

最高工作压力pmpap<0.6p=0.6~1.2 p>1.2

水压试验压力psmpa1.5p p+3 1.25

若设计图纸对水压试验有特殊规定应以图纸为准。

②水压试验前,必须彻底清除那些水接触后引起器壁腐蚀的物质,并进行内、外部检查。用水温和环境温度均不低于5℃。若设计图纸有特殊规定应以图纸为准。

③水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降压。升到试验压力时其保压时间低压容器不少于5分钟,中压容器不少于20分钟,以不降压、无泄漏和肉眼可视不变形为合格。当发现问题后,应将压力降为零,然后进行处理。处理后,仍缓慢升压。直至试验合格为止。

④壁厚因腐蚀等原因而减薄的容器,在水压试验前应进行强度验算。水压试验时筒体应力不应超过筒体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极限的90%。

⑤中压容器和较重要的低压容器,水压试验后应再进行一次内部宏观检查。筒体和主要承压部件不得有裂纹、肉眼可视不变形和影响强度的缺陷。

(4)气压试验

①气压试验前必须认真检查容器的质量,其焊缝需经100%的射线或超声波探伤,在确保质量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减少需探伤的长度。气压试验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②非低温刚制压力容器其气压试验温度不低于15℃。

③气压试验压力应缓慢上升,达到0.5p/s后,应以每级0.1p/s逐级升压,每级保压2分钟,直至气压压力p/s。容器在试验压力下保压5分钟,然后降至最高工作压力并检查容器,以不降压,无泄漏和肉眼可视不变形为合格。试压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将压力缓慢降至为零,然后进行处理,处理后仍缓慢重复上述升压过程,直至试验合格为止。

④壁厚因腐蚀等原因而减薄的容器,在气压试验前,需经测厚并进行强度验算,气压试验时筒体应力不应超过筒体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极限的80%。

(5)经全面检查后应做出容器可否继续运行的结论和要求,确定下次检查的日期,并将上述检验内容记在容器检查鉴定记录内。

4、非定期检查

(1)非定期检查亦即提前进行重点抽查或全面检查。

(2)遇有下列情况,可进行非定期检查:

①在容器运动中或在容器外部宏观检查时发现筒体泄漏,变形处于危险状况;

②容器投产后中间停用二年以上再重新投入运行时;

③容器移装它地;

④容器承压部分修改结构,更换筒节或封头以及进行局部补焊工作时;

⑤容器更换衬里时;

⑥根据容器的技术状况,设备管理部门及容器使用单位讲座认为必要时。

5、中低压容器的修理

(1)压力容器结构改造,材料代用,筒体局部挖补,部分更换筒体、封头或接管,应在施工前制定修理方案,并进行必要的核算。中压容器和较重要的低压容器的施工方案,应由主管部门审核、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焊条、坡口形式、焊接工艺、预热温度、焊后热处理和质量检验、应按原容器图纸和制造技术条件的要求进行或参照jb/z105-73《刚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和gb150-89《刚制压力容器》有关规定进行。

(2)检修安全附件时,应对承压部分详细地进行宏观检查、对腐蚀、冲刷严重地部位进行测厚,并以1.5p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强度试压,以1.0p的试验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安全阀校验按2.11条规定进行。

(3)容器金属衬里损坏时,可用补焊或局部更换衬里的方法修复。如发现衬里鼓包,在消除泄漏后,可用加压或其它机械方法修复,然后检查修复质量并进行气密性试验。

(4)非金属防腐衬里或耐火材料衬里损坏,按防腐衬里工程火筑炉工程技术要求进行局部修理或整体更换,整体更换衬里时。必须对容器筒体进行重点抽查或全面检验。

(5)容器拆装时,注意保护密封面和密封元件。螺栓固应对称、均匀、满扣,螺纹面应涂以防锈脂。修理过程中不得随意锤击敲打,以免损坏器壁。

(6)容器密闭前,应有专人检查质量,清除杂物,封闭入孔,拆除盲板,确诊容器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交付生产使用。

(7)容器检修后的涂漆、保温,按hg1074-79《设备管道的保温油漆规程》的规定进行。

(8)中低压容器检修完毕后,检修单位应提出下列文件交付使用单位,并存入压力容器档案中。

①容器部件修理或改造的图纸;

②所用材料、焊条、管件的合格证明;

③代用材料、改造方案审批手续。

④容器全面检验记录和安全附件检修记录。

四、中、低压容器检修的安全要点

1、单系统或全系统停车时,容器的降温、降压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不许在容器带压的情况下拆卸螺栓或其它紧固件。不得擅自上紧带压容器上的螺栓及其它紧固件。

2、切断容器上的有关电源。

3、用盲板将检修容器与生产系统切断,必须用惰性气体置换,氮气转换,取样分析合格并经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容器内清理、检查和修理。

4、进入容器只准用不超过12伏电压的行灯照明。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用电源超过安全电压,必须用绝缘良好的软线,中间不准有接头,要有可靠的接地线和触电保安器。

5、工作人员进入容器内清理、检查或修理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为些而设置的升降工具或脚手架等必须安全可靠。要注意通风。容器内外应有监护人员进行联络,监护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并应掌握急救方法。

6、检修人员对设备工艺管道、动力源、物料理化性质要清楚。对接触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要严格遵守有关降温、放料、泄压、清洗、吹扫、转换、隔断、分析等有关规定,执行化工部进罐八个必须和办理动火的六^___令,并办理审批手续,如动火证、进入设备作业证等。

7、车间操作人员要配合维修人员,做好准备、监护、竣工、验收工作,试车正常后检修人员才能离开,还应做到工完、料净、地面清,做到安全检修,文明检修。

8、其它有关安全未尽事宜,按厂、车间和上级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3篇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加强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保护人民 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对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制造、安

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

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超高压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0mpa小于等于1000mpa; 设计温度为零至425℃;

2.内直径大于等于100mm;

3.介质为气体或气一液体。

本规程不适用下列超高压容器:

1.军事装备用的超高压容器;

2.机器上非独立的超高压部件(如超高压压缩机、超高压泵的缸体等)。

本规程超高压容器的范围划定如下:

1.与外部管道、装置连接的: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

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道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第4条研制和开发超高压容器产品,其有关技术要求与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时,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

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劳动部申请试制、试用。经一定时期的验证,证

明满足安全要求,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得到认可,由劳动部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制造资格审查,取得相应制造资格之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

第5条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尚无相应

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符合全国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认定的有关标准。否则,不得

进行超高压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6条进出口超高压容器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 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7条本规程采用的主要术语的含义

1.超高压容器

系指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2.最高工作压力

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3.设计压力

系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容器壳体厚度的压力(即标注在铭牌上的容器设

计压力),其值不得小于容器使用时的最高工作压力。

4.试验压力

系指耐压试验压力。

5..设计温度

系指容器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在相应设计压力下,设定的受压元件材料温度,其值

不得低于金属元件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6.主要受压元件

包括筒体、端盖、卡箍、螺塞、堵头、螺纹连接件等。

7.爆破片(帽)的标定爆破压力

系指用爆破片(帽)经过爆破试验标定符合设计要求的爆破压力。当爆破试验合格

以后,其值取该批爆破片(帽)规定抽样数量的试验爆破压力的算术平均值。

8.高温条件系指设计温度大于250℃的条件。

9.爆破安全系数

系指用爆破失效准则导出的容器理论爆破压力除以容器的设计压力所得的数值。

10.初始屈服安全系数

系指容器理论初始屈服压力除以容器的设计压力所得的数值。

第二章 材 料

第8条超高压容器用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按规定提供由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认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材料生产单位应在材料指定部位或其他明显的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材料标记。

第9条制造超高压容器的锻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同时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10条制造超高压容器的锻件用钢应采用碱性电弧炉初炼和钢包精炼炉冶炼、碱性平炉(或电炉)及钢包真空处理加喷粉或电渣重熔精炼。也可采用其它更先进的冶炼方法。锻件化学成份中磷、硫含量的均应小于等于0.015%,并严格控制钢中的气体(如氢、氧、氮等)、有害杂质(如钢、钛等)及有害痕量元素(如砷、锡、锑、铅、铋等)的含量。

第11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锻件,应由锻件生产单位提供常温力学性能,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断裂韧性和50%纤维断口转变温度(fatt)。

要求伸长率(δ5)大于等于12%;断面收缩率大于等于35%;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大于等于34j,断裂韧性k1c大于等于120mpa 。当改变冶炼、锻造或热处理工艺时,应提供锻件的k1c和fatt值。当设计温度超过250℃时,还应提供设计温度下的屈服强度、拉伸强度、伸长率、断面收缩率。

力学性能的试样应取自经性能热处理后的锻件的冒口端,端部应切除至少2/3壁厚的余料,试样取样位置为试样中心线距表面1/2壁厚处。取样方向应为横向。对于无法取横向试样的,可用纵向试样数据代之,但应乘以该材料横向和纵向数据的比值,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12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锻件应按gb226《钢的低倍组织缺陷及酸蚀试验法》进行低倍组织检查,不允许存在裂纹、白点、气孔、夹渣等缺陷,并按gb1979《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评级,要求一般疏松不超过2级,偏析不超过2级。

第13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锻件的锻造比应不小于3,对于经电渣重熔冶炼的钢锭,其锻造比可不小于2。锻件性能热处理(正火、淬火和回火)后应进行力学性能检验、硬度测定、晶粒度及非金属夹杂物检查。锻件晶粒度按gb6394《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法》检验应为5级或5级以上。非金属夹杂物按gb10561《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法》检验,硫化物类小于等于2级,氧化物类小于等于2级,二者之和小于等于3.5级。

第14条采用新研制的钢种制造超高压容器,必须具有完整的技术评定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技术评定文件应包括:

1.钢种生产单位具备的冶炼、锻制、热处理、检测等设备情况。

2.钢种的化学成份设计的技术依据。

3.根据使用要求,按标准试验方法进行力学性能试验的数据:

(1)常温拉伸试验;

(2)夏比(v型缺口)常温冲击试验;

(3)高温拉伸试验(使用温度在室温以下的除外),试验温度为100~420℃

(4)50%纤维断口转变温度(fatt);

(5)断裂韧性值;

(6)热处理、冷热成形对钢材力学性能(强度、塑性、韧性)影响的试验(根据

超高压容器制造工艺确定);

4.钢种的耐腐蚀试验(仅对耐腐蚀用途的钢种)报告;

5.钢种的物理性能试验:测定钢的相变点、弹性模量、线膨胀系数等物理参数;

6. 钢种试制技术条件。

第15条超高压容器若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所选用的材料应是超高压容器用钢,其使用范围及各项性能应不低于本 规程规定且应符合国外相应标准的规定,同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有关试验与复验,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后,方能投料制造。

第三章 设 计

第16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单位,应持有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否则,不得设计超高压容器。

第17条超高压容器的筒体结构应满足强调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制造的工艺性、制造质量的可检查性和使用的安全性。

第18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爆破片(帽)的超高压容器,爆破片(帽)的标定爆破压力应不大于容器的设计压力。

第19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温度不得低于工作时的最高壁温,且不得超过器壁材料的蠕变温度。

第20条对存在腐蚀、冲蚀的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应适当增加厚度附加量。

第21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向用户(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供设计图样,主要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及产品技术条件。

第22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必须盖有超高压容器设计资格印章,设计资格印章中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编号及批准日期。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并由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超高压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23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注明下列内容:

名称、类别:

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牌号(总图上的部件材料牌号见部件图)和主要尺寸;

设计温度;

设计压力;

最高工作压力;

介质名称及特性;

容积;

净重与总重;

厚度附加量;

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

检验要求(包括探伤方法、比例、合格标准等);

对包装、运输、安装的要求(必要时);

其它特殊要求。

第24条超高压容器的筒体强度设计,包括静载强度设计、应力分析校核和疲劳设计计算(当承受重复载荷、频繁间歇操作或周期性变化载荷时)。

第25条超高压容器筒体静载强度设计,应保证在设计压力下不发生塑性破坏,当材料具有各向异性时,须以低强度方向的强度作为设计基准。

第26条超高压圆筒容器的爆破压力可按材料的拉伸试验数据或按材料的扭转试验 数据进行计算,其计算见附件--(一)

超高压圆筒容器设计压力和壁厚计算见附件--(二)

第27条超高压容器的爆破安全系数值,当按材料的拉伸试验数据计算爆破压力时,应取大于等于3;当按材料的扭转试验数据计算爆破压力时,应取大于等于2.7。超高压容器的初始屈服安全系数应取大于等于1.5。

第28条对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开孔部位、过渡区、螺纹退刀槽等应力集中部位,应进行应力分析(含热应力)计算,其一次、二次、峰值应力值应不超过有关技术文件(标准或技术资料)规定的许用应力。

计算文件应取得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超高压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29条承受重复载荷、频繁间歇操作或周期性变化载荷的超高压容器,必须根据容器运行工况、应力水平(包括应力集中部位),确定容器抗疲劳载荷能力。必要时,必须作出容器结构的疲劳设计试验曲线,并算出疲劳寿命。

第四章 制 造

第30条超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品种范围制造。

第31条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制造。对设计的修改和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改变,必须事先取得设计单位的修改设计证明文件,对改动部位应有详细记载,并存档备案。

第32条制造单位对外协的超高压容器筒体锻件,应逐件进行复验。复验的项目包括:化学成份、力学性能、低倍、金相(组织、晶粒度、夹杂物)和无损检测(超声、磁粉或渗透)。对外协的其它主要受压元件锻件应有齐全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

第33条筒体热处理后,应在筒体外壁上均布划出5个与筒体轴线相垂直的环线,在每个环线上均布取4点,做硬度检查。硬度值应符合设计图样或标准的规定,硬度最高值与最低值差(△hb),环线间各点应不大于40;同一环线上多点不大于20。

第34条超高压容器的无损检测

1.超高压容器的无损检测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有关标准,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2.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检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取得ⅱ级或ⅱ级以上资格证书,并具有压力容器锻件的无损检测经验。超声检测报告应由取得ⅲ级资格证书者复核后签发。

3.超高压容器的筒体在制造期间(耐压试验之前),至少应做两次百分之百的超声检测(性能热处理前后各一次),其中一次须同时做纵、横波检测。其它主要受压元件应做一次百分之百的超声检测。筒体表面应做百分之百的磁粉或渗透检测。

4.超声检测验收要求:

(1)筒体超声检测灵敏度为ф2mm当量直径,不允许有超过ф3mm当量直径的单个缺陷或ф2mm和超过ф2mm当量直径缺陷密集区存在,在筒体内壁和开孔部位沿边缘50mm厚度范围不允许有大于等于ф2mm当量直径单个缺陷存在。

(2)其它主要受压元件超声检测灵敏度为ф3mm当量直径,不允许有超过ф6mm当量直径的单个缺陷或ф4mm和超过ф4mm当量直径缺陷密集区存在。

(3)可采用其他不同的超声检测方法,但验收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规定。

注:缺陷密集区:系指当荧光屏扫描线上相当于50mm的声程范围内同时有5个或5个以上的缺陷反射信号:或者在50×50mm的探测面上发现同一深度范围内有5个或5个以上缺陷反射信号。

5.磁粉(或渗透)检测要求:

(1)不允许有裂纹,白点和气孔等缺陷存在。不允许存在长度大于2mm的线性缺陷 或直径大于4mm的圆形缺陷显示。

(2)发现4个或4个以止呈线状分布的线性或圆形缺陷,且其相邻缺陷首尾相距不超过1.6mm时,则为不合格件。

注:线性缺陷指长度与宽度之比大于3,且长度尺寸大于或等于1.6mm的缺陷。

圆形缺陷指长度与宽度之比等于或小于3,且长度尺寸大于或等于1.6mm的缺陷。

6.制造单位应认真做好无损检测的原始记录,准确详细填发报告,有关报告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七年。

第35条超高压容器筒体精加工后内壁表面及密封面粗糙度ra一般应小于或等于0.8μm(经设计单位同意后可取1.6μm),外壁表面粗糙度应小于或等于6.3μm。盲孔型高压容器的筒体内壁表面形状突变部位应圆滑过渡,且粗糙度ra应小于或等于3.2μm。

第36条不得对超高压容器的锻制受压元件施行焊接。

第37条超高压容器加工完毕应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且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试验期间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场地停留。

第38条超高压容器的耐压试验

1.耐压试验压力pt按下式计算:

pt=η·p·〔σ〕∕〔σ〕·t

式中:p--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压力mpa (对在用超高压容器一般可取最高工作压力)

〔σ〕--试验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σ〕·t--设计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η--耐压试验压力系数,可取η=1.10~1.25(设计压力高时取低值,设计压力低时取高值,一般取1.12,但pt值不应超过1.5p)。

2.耐压试验一般可采用煤油和变压器油混合液作为试验介质或按设计图样要求的试验介质。试验场地附近不得有火源,且应配备适用消防器材。

3.耐压试验时容器壁温和耐压试验用介质温度应不致引起压力容器发生脆性破坏的温度,一般不低于15℃。

4.应先将容器充满液体,使滞留在容器内的气体排净。容器外壁表面应保持干燥,等容器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能缓慢逐级压至设计压力,每级保压3~5分钟,确认无泄漏后继续升压到规定的试验压力,根据容器容积大小保压10~30分钟,然后将压力降到设计压力保压进行检查,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方法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确认无泄漏后再按升压级差缓慢逐级卸压。升压或降压时每级保压时间内,压力读数应保持不变,不得带压调整紧固件。

5.耐压试验要安装两个量程相同、经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并应装在试验装置上便于观察的位置。

6.耐压试验后应及时将试验介质排净,并将容器内外表面清理干净,不得有锈 痕。

第39条超高压容器耐压试验符合下列要求为合格:

1.无渗漏;

2.无可见的异常变形;

3.试验过程中无异常响声;

4.设计有要求时,应测量容器筒体外径的残余变形(在距端部1/4、1/2和3/4筒体长度处测量)其值不应超过0.05mm。

5.耐压试验后必须对筒体进行复核性无损检测。

第40条超高压容器出厂时,必须配备爆破片(帽)装置及其使用说明书。其它安全附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制造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样(如在原蓝图上修改,则必须有修改人、技术审核人确认标志)和主要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2.产品质量证明书(参见附件三);

3.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已实施监检的产品,下同);

4.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41条制造单位应提供产品铭牌。未装产品铭牌的超高压容器不能出厂。产品铭牌上至少应注明: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制造年月,容器名称、类别,产品编号,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容器净重等。

在产品铭牌附近应装设《压力容器注册铭牌》并应符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42条使用超高压容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对超高压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超高压容器技术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43条使用超高压容器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超高压容器安装的验收和试车;

4.检查超高压容器的运行和安全附件的校验情况;

5.超高压容器的检验、修理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制订超高压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超高压容器数量的变动情况的统计表。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8.超高压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9.超高压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管理;

10.对检验和操作超高压容器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44条超高压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超高压容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超高压容器登记卡(附件二);

2.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图样、主要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设计、安装及使用说明书等;

3.超高压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包括竣工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超高压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

4.定期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含检验、检测、修理记录);

5.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6.生产操作记录;

7.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45条超高压容器的使用单位,在超高压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登记手续。

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本规程第61条办理。

第46条超高压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超高压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包括:

1.超高压容器的操作工艺参数(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介质);

2.超高压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间歇操作的超高压容器,间歇检查的规定与要求。如有必要,应规定防腐要求;

4.超高压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

第47条超高压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有关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本单位安全部门报告。

1.超高压容器的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筒体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安全附件失效;

3.主要受压元件发生变形、密封泄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4. 坚固元件损坏程度达到危及安全运行;

5.超高压容器本身或与其连接的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

6.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超高压容器的安全运行;

7.出现其他异常现象,操作人员认为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48条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应对超高压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员应持操作证上岗。

第49条超高压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坚固或拆卸工作。

超高压容器需要修理时,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超高压容器制造许可证或经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单位承担。

修理后的结构强度要保证满足超高压容器的安全使用要求。

第50条超高压容器的使用单位,应针对使用管理中的主要环节,编制超高压容器的使用管理规定,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到货后至安装前的维护;

2.安装、拆卸的操作规程;

3.登记、建档的管理规定;

4.定期检验规定;

5.修理、过户管理规定;

6.事故登记、报告、处理规定;

7.报废、更换规定;

8.停用时的封存、保养规定;

9.安装超压容器的安全措施如防爆墙、隔离屏等。

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51条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必须安排超高压容器的生产周期间检查和定期检验工作。并将超高压容器的检验计划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督促检查。

第52条间歇操作的超高压容器,生产周期的检查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

第53条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

外部检查:指由专业人员在超高压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检查工作由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实施,检查人员应经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外部检查报告书由检查人填写、签字,并存档备查。外部检查报告书格式由使用单位制定。

内、外部检验:指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检验单位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超高压容器检验许可批件。检验人员应持有r2级检验员证书。无损检测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ⅱ级或ⅱ级以上资格证书。超声检测报告应由取得ⅲ级资格证书者复核后签发。

耐压试验:指在停机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协助配合实施。

第54条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应根据超高压容器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确定,一般情况下规定为:

1.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每3~6年至少进行一次;

3.耐压试验:每10年至少进行一次(应在内外部检验后进行)。

第5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超高压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应缩短:

1.介质对器壁的腐蚀情况不明,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不准确;

2.首次检验;

3.使用环境恶劣;

4.使用超过15年,经技术鉴定并和检验单位协商,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

5.使用单位或检验单位由于其它原因认为应缩短周期。

第56条超高压容器,经内外部检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1.更换和修理主要受压元件;

2.改变使用条件,且不超过原设计参数;

3.停用一年以上又复用;

4.过户安装使用;

5.使用单位或检验单位过超高压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

第57条超高压容器停机进行定期检验前,应作好以下工作:

1.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并将与其连接的设备、管道隔断,且设置明显的隔离标记;

2.经过置换、中和、清洗、消毒等措施后,保证容器内易燃或有毒介质的含量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3.切断与容器有关的电源。

第58条超高压容器外部检查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保温层、铭牌是否完好;

2.外表面有无裂纹、变形、局部过热等不正常现象;

3.密封部位有无泄漏;

4.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

5.坚固螺栓是否完好;

6.测量壁厚。

第59条超高压容器的内外部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第58条中规定的外部检查的全部项目;

2.审查制造技术条件、使用运行记录和历次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记录;

3.容器的内外表面、开孔处等部位有无腐蚀、冲蚀等现象,应力集中部位有无裂纹。对有怀疑的部位,用放大镜检查或无损检测。若发现缺陷,应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可用打磨的方法消除缺陷,打磨处应圆滑,其粗糙度应符合第53条要求,且打磨的深度不得影响安全使用。必要时,应采用超声检测,对于内径小,检验人员无法进入内部检验的超高压容器,可用内窥镜、管道爬行检查仪等方法进行内部检验;

4.容器内壁如由于温度、压力的作用,可能引起金属材料金相组织变化时,则应进行金相检验和表面硬度测定;

5.主要坚固螺栓,应逐个进行外形宏观检查(螺纹、圆角过渡部位,长度等),并用磁粉或着色检查有无裂纹。

第60条超高压容器的耐压试验应符合下述规定:

1.按第54、56条要求,确定是否进行耐压试验;

2.按第59条进行内外部检验;

3.符合第38、39条的规定;

4.耐压试验场地和设备经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和检验单位认可,并报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试验报告书上应有在场检查的r2级检验员签字。

第61条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后,检验单位应出具检验报告,并评定安全状况等级。检验单位必须对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负责。

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分为继续使用、监控使用和判废三级。

继续使用的超高压容器,应按第54条的规定,确定下次检验时间。

监控使用的超高压容器,应根据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确定监控使用时间。在监控使用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内,必须保证监控措施的实施并要完成修复或报废更新。监控使用只允许一次。

下述情况之一的超高压人造水晶釜应判废:

(1)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不清;

(2)主要受压元件内、外表面发现裂纹,未作修磨和修磨后强度核算不能满足要求;

(3)主要受压元件发现穿透性裂纹;

(4)主要受压元件材质发生劣化;

(5)底部严重变形;

(6)从距釜体内表面20mm处至外表面的壁厚范围内,存在埋藏缺陷。且经检验发现缺陷已经扩展;

(7)耐压试验不合格。

对超高压聚乙烯反应器的判废标准,可参照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颁发的《聚乙烯装置超高压容器和管道的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对其他超高压容器可参照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批准的有关规定。

第62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定期检验周期或项目进行检验时,使用单位必须申明理由,经安全部门和技术负责批准,提前提出申请,报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延长检验时间或减少检验项目。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63条在用超高压容器,需进行缺陷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方可委托具有压力容器缺陷评定资格的单位承担评定工作。

2.缺陷评定的单位必须对检验结果和评定结论负责。最终的评定报告和结论须经承担评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批准,在主送使用单位的同时,应报送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64条超高压容器应装设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爆破片(帽),测温仪表和超温或超压报警装置等安全附件。

第65条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产品。

第66条超高压容器运行中,安全附件应确保齐全、灵敏、可靠。对易燃、有毒、腐蚀等介质的超高压容器,应在爆破片(帽)的排出口装设导管,使有害介质排放到安全地方,并作妥善处理。爆破片(帽)和具有高温条件的超高压容器连接时,其间应装有效的隔离散热装置。

第67条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爆破片(帽)应定期更换,更换期限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超过爆破片(帽)标定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应立即更换。

第68条压力表选用要求。

1.应与超高压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精度不低于1.5 级;

3.表盘刻度极限值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2.0倍。表盘直径一般应大于或等于150mm。

第69条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合格。应在刻度盘上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第70条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1.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影响;

2.与超高压容器之间应装有适当的缓冲装置;

3.应装有防护罩,防止爆破伤人。

第71条测温仪表应按国家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

第八章 附 则

第72条超高压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报告和处理。

第73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74条本规程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第4篇 工贸企业受压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1、受压容器应由专职或指定人员负责操作,其他人员不准擅自操作。

2、各种受压容器不准超压使用。

3、受压容器和管道受压时,严禁撞击和烧焊。

4、受压容器的安全阀,须沿封印,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准随便拆除。

5、根据受压容器的大小,装置合理的压力表,压力表与安全阀必须经常保 持灵敏有效,如有失灵现象,应立即修理或调换。

6、受压容器在使用时,专职工不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离开时必须请组长或专人看管。

7、各种气瓶存放或使用必须距离明火十米,并避免在太阳下爆晒,搬运时防止撞击。

8、氧气瓶防止油腻沾污,不准与可燃气瓶放在一起。

压容器安全操作规程4篇

内容一、压容器安全操作前准备1.检查设备:确保压容器无明显损伤、腐蚀或泄漏现象,所有阀门、压力表、安全阀等部件应完整且功能正常。2.审核证书:压容器应持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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