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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限额与机组异常情况管理标准规程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3

设备限额与机组异常情况管理标准规程

有哪些

一、设备限额设定

1. 设备最大负荷限制:根据设备设计参数和安全系数,确定设备在正常运行下的最大工作负荷。

2. 运行时间限额:依据设备的机械寿命和热疲劳特性,设定连续运行时间和每日工作时长。

3. 能源消耗上限:考虑能源成本和环保要求,设定设备的最大能耗标准。

4. 维护间隔规定:根据设备维护手册,设定定期保养的时间周期和次数。

二、机组异常情况识别

1. 性能下降:设备效率降低,输出功率、精度或速度等关键指标低于设定标准。

2. 异常声音或振动:超出正常范围的噪音或异常振动可能表明内部组件问题。

3. 温度过高:设备温度超过安全阈值,可能引发过热损坏。

4. 故障代码显示:设备自检系统提示的故障代码,指示具体问题部位。

5. 泄漏检测:液体泄漏或气体排放,可能涉及密封性问题或安全风险。

模板

1. 设备限额设定流程

- 分析设备性能参数

- 参考制造商建议

- 考虑实际工况与环境因素

- 制定限额标准

- 定期评估并调整

2. 机组异常情况处理程序

- 监控设备运行数据

- 确认异常现象

- 分析可能原因

- 制定应急措施

- 实施维修或更换部件

标准

1. 设备限额标准应具有可操作性,符合设备制造商的推荐,同时适应实际生产环境,确保设备在安全范围内运行,避免过度使用导致的损坏。

2. 机组异常情况的管理需快速响应,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行,进行初步诊断,并依据故障严重程度决定是现场修复还是专业维修。

3. 所有设备限额和异常情况管理的记录应完整,包括限额设定依据、异常发生时间、处理过程及结果,以便于追踪设备状态,优化维护策略。

4. 对于频繁出现的异常或接近限额的情况,应及时调整设备使用策略,如调整生产计划、增加维护频率或升级设备。

5. 培训员工识别和应对设备异常,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问题解决能力,确保设备在最佳状态下运行,减少因设备问题导致的生产中断。

6. 设立设备管理团队,负责监督设备限额执行情况,定期评估设备性能,确保设备限额与机组异常管理标准的有效实施。

通过上述规程,我们旨在实现设备的高效、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降低生产成本,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设备限额与机组异常情况管理标准规程范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限额与机组异常情况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限额与机组异常情况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原能源部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原水利电力部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国家电力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国家电力公司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浙江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3 管理职能

设备管理部是公司设备限额和机组异常情况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设备限额和机组异常情况管理的检查与考核。发电部、燃料部负责发电设备限额及机组异常情况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设备限额管理

4.1.1 设备限额管理的内容

4.1.1.1 设备运行参数变动的允许范围以及允许的变动速率。

4.1.1.2 设备异常运行时相应参数的报警值、自动跳闸或紧急停运值。

4.1.1.3 备用设备自动投用、停止的相关参数定值。

4.1.1.4 设备运行参数超限额或异常运行允许的持续时间和累积时间。

4.1.2 设备限额编制的依据

4.1.2.1 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联锁保护定值。

4.1.2.2 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使用说明书和设备运行曲线。

4.1.2.3 制造商的有关联系单。

4.1.2.4 设备调试报告。

4.1.2.5 设备技术改造或异动执行报告。

4.1.2.6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4.1.2.7 国内外同类型发电设备的运行经验。

4.1.3 设备限额的确定和管理职责

4.1.3.1 设备限额,由发电部、燃料部负责编制,设备管理部负责审核,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1.3.2 设备限额与现场生产实际不相适应而需更改时,应由相应的运行专工提出书面更改意见,说明更改的原因和技术依据,经设备管理部审核,报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助理)批准后执行。

4.1.3.3 设备限额更改后,应由运行专工负责对相应的运行规程和图纸资料修改,并联系、督促相应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定值修改。修改后的定值应及时公布和存档,同时将相应规程和图纸资料的修改情况,向有关人员交代清楚。

4.1.3.4 设备限额每年核对一次,发现不符合时应及时更改。

4.1.3.5 在集控室、煤控室、灰控室、化控室应有相应专业的设备限额标准本,值长处应有公司所有生产设备的限额标准本。

4.1.3.6 各控制室应设有设备参数超限额的专门记录台帐。

4.1.3.7 各控制室的生产过程监控计算机,应具备各运行参数的超限报警、记忆、超限时间记录以及相应的打印功能。

4.1.3.8 当运行设备参数发生超限报警时,运行人员应按运行规程的规定迅速处理,并做好超限记录。

4.2 机组异常情况管理

4.2.1 当机组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根据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保人身、保电网、保主设备安全的原则进行处理。当值值长、单元长或煤控班长应作出必要的指示,各岗位运行人员互相配合,尽快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害,尽可能保持设备继续运行。事故的处理情况应及时逐级汇报。

4.2.2 在事故处理中,各级运行岗位的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迅速而正确地按运行规程的规定自行处理,事后立即向上级汇报。

4.2.3 如果事故发生在交接班过程中而交接班的签名手续尚未完成时,应立即停止交接班。交班的全体运行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处理事故,接班的全体运行人员应在交班值长、单元长或煤控班长指挥下协助处理事故,待事故处理告一段落,由交接双方值长或煤控班长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交接班。

4.2.4 发生事故时,发电部或燃料部领导、运行专工应赶赴现场协助值长或煤控班长处理事故,对各岗位运行人员作出必要的指令,但所发指令不得与值长、单元长或煤控班长的命令相抵触。若要改变运行方式,应同值长、单元长或煤控班长协商,由值长、单元长或煤控班长向运行人员发令操作。

4.2.5 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未经调查,不得任意变动(抢救受伤者例外),需要立即抢修时,必须经公司安全监察部、设备管理部同意,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2.6 事故处理完毕后,当值运行人员应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在交接班簿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下班后,当值值长或煤控班长和部门安全员,应立即召集当值人员尽快整理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对事故的发生、扩大及处理的全过程进行分析,并写出书面报告。

4.2.7 事故发生的有关原始记录,如操作报警记录打印件、流量、水位、压力、温度、振动等记录,未经安全监察部、设备管理部或部门安全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便取走,更不得涂改。如需作必要的标记(如发生时间及其它记号时)必须有当值值长、单元长、煤控班长或部门安全员在场并同意。

5 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设备管理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设备限额与机组异常情况管理标准规程

有哪些一、设备限额设定1.设备最大负荷限制:根据设备设计参数和安全系数,确定设备在正常运行下的最大工作负荷。2.运行时间限额:依据设备的机械寿命和热疲劳特性,设定连续运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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